股权、合伙人制度介绍及案例报告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0年,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甲、乙、丙三人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权,同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在合伙企业成立初期,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企业运营状况良好,收益逐年增加。
然而,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甲、乙、丙三人在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产生分歧,导致合作关系紧张。
2016年,甲、乙、丙三人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适用问题甲、乙、丙三人在诉讼中就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适用产生争议。
甲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乙、丙则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2. 合伙企业利润分配问题甲、乙、丙三人在利润分配方面存在分歧。
甲认为应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乙、丙则认为应根据各自的贡献分配利润。
3. 合伙企业经营管理问题甲、乙、丙三人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分歧。
甲认为应由自己负责经营管理,乙、丙则认为应由乙负责经营管理。
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审查法律适用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因此应适用《合伙企业法》。
2. 法院审理利润分配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利润分配方式,故应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3. 法院审理经营管理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按照出资比例决定。
共同合伙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和系统集成业务。
公司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张三占股40%,李四占股30%,王五占股30%。
三位合伙人共同签署了《合伙协议》,约定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利润分配、决策机制等内容。
在科技公司成立初期,由于市场环境良好,公司业务发展迅速,三位合伙人之间关系融洽,共同为公司的发展努力。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合伙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最终导致了严重的纠纷。
二、纠纷起因1. 管理权争议: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三位合伙人对于公司的管理权产生了分歧。
张三认为自己是公司的大股东,应当拥有更多的管理权;而李四和王五则认为,公司的发展离不开团队的力量,管理权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
2. 利润分配不均:由于公司业绩增长,利润分配问题成为合伙人之间矛盾的焦点。
张三主张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而李四和王五则认为,应当根据各合伙人的贡献程度进行分配。
3. 决策机制冲突:在公司重大决策方面,三位合伙人意见不一,导致决策效率低下。
张三坚持自己的意见,而李四和王五则认为应当充分听取其他合伙人的意见。
三、纠纷过程由于矛盾激化,三位合伙人之间的沟通越来越少,最终导致了公司的瘫痪。
李四和王五决定起诉张三,要求解除与张三的合伙关系,并要求张三返还其出资款项。
四、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李四和王五的诉讼,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1. 事实查明:法院通过调查取证,查明了科技公司成立、经营及合伙人之间的纠纷事实。
2. 法律适用: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对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
3.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张三、李四、王五三人之间的合伙关系已经名存实亡,继续维持合伙关系已无意义。
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张三、李四、王五之间的合伙关系,并要求张三返还其出资款项。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共同合伙人之间的法律纠纷,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合伙协议的重要性:本案中,三位合伙人未能充分认识到合伙协议的重要性,导致纠纷的产生。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合伙企业成立于2010年,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甲、乙、丙三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别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财务合伙人和管理合伙人。
合伙企业成立初期,经营状况良好,但在2015年,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内部管理问题,合伙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导致甲、乙、丙三人之间产生矛盾,进而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二、案情概述1. 甲、乙、丙三人因经营管理分歧产生矛盾。
甲认为乙在财务管理上存在问题,导致企业资金链紧张;乙则认为甲在经营管理上过于保守,错失了市场机遇。
双方矛盾日益激化,导致合伙企业无法正常运营。
2. 丙在2015年年底提出退伙,要求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分配合伙企业的财产。
甲、乙对此表示反对,认为丙的退伙违反了合伙协议,要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3. 由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甲、乙、丙三人将纠纷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审理期间,甲、乙、丙三方分别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合伙协议、财务报表、会议记录等。
2.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之间的矛盾主要源于经营管理分歧,但并未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
关于丙的退伙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合伙协议,合伙人退伙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丙单方面提出退伙,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约定。
3. 针对甲、乙、丙三人之间的经营管理分歧,法院认为,应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调整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明确各合伙人的职责和权利,以解决经营管理分歧。
四、法院判决结果1. 法院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合伙企业的财产。
2. 法院要求甲、乙、丙三方共同调整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明确各合伙人的职责和权利,以解决经营管理分歧。
3. 法院支持甲、乙、丙三方继续合作,共同经营合伙企业。
1. 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分歧的处理。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因经营管理分歧产生矛盾,导致合伙企业陷入困境。
这提示我们在设立合伙企业时,应明确各合伙人的职责和权利,制定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法律常识合伙人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合伙人关系在现代社会中日益普遍,涉及经济、法律、人际等多个层面。
在合伙人关系中,法律常识的运用对于维护各方权益、预防和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合伙人案例分析,探讨法律常识在合伙人关系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占股30%,乙占股40%,丙占股30%。
公司成立后,甲、乙、丙三人共同经营,但由于经营理念不合,三人产生分歧。
甲认为公司发展应侧重于技术创新,而乙、丙则认为应侧重于市场拓展。
在经营过程中,甲与乙、丙发生争执,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为维护自身权益,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乙、丙的合伙人关系。
三、案例分析1. 合伙人关系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三人之间形成合伙人关系。
2. 合伙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出资、经营范围、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等内容。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虽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根据三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事实,可推定三人之间存在口头合伙协议。
该合伙协议合法有效。
3. 合伙人权益的维护(1)甲要求解除与乙、丙的合伙人关系,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之间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伙关系。
本案中,甲与乙、丙之间产生分歧,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甲要求解除与乙、丙的合伙人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2)甲要求乙、丙赔偿损失,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因合伙经营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共同经营公司,由于甲与乙、丙之间的分歧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甲可以要求乙、丙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损失。
4. 法律常识在合伙人关系中的应用(1)明确合伙人关系性质:在合伙人关系中,明确合伙人关系性质对于维护各方权益至关重要。
合伙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被告:李四、王五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王五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分别持有公司30%、40%、30%的股份,三人共同担任公司合伙人。
在公司成立初期,三人合作愉快,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张三与李四、王五在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产生了分歧,导致合作关系破裂。
张三认为李四、王五违反了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将李四、王五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三与李四、王五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合伙协议?2. 李四、王五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3. 张三的损失是否由李四、王五承担?三、案件事实1. 2008年,张三、李四、王五共同出资100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主要从事某项业务。
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各自持有公司30%、40%、30%的股份,共同担任公司合伙人。
2. 公司成立初期,三人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明确了公司治理结构和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3. 随着公司业务的拓展,张三认为公司应扩大业务范围,增加研发投入,而李四、王五则认为公司应保持现有业务,将利润用于分红。
4. 2012年,张三提出辞职,但李四、王五不同意,认为张三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
5. 2013年,张三将李四、王五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并要求李四、王五赔偿其经济损失。
四、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李四、王三之间签订了《合伙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该协议合法有效。
2. 关于李四、王五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的问题,法院认为,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是合伙人之间共同遵守的规则,李四、王五在执行公司决策时,应充分尊重其他合伙人的意见。
在本案中,李四、王五未充分尊重张三的意见,导致公司决策失误,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
3. 关于张三的损失问题,法院认为,张三在离职后,因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其投资收益受损。
李四、王五作为公司合伙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负有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实践案例报告(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合伙企业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经营主体,越来越受到企业和投资者的青睐。
为了更好地探讨合伙企业的运营模式、风险控制以及管理机制,本报告选取了一家典型的合伙企业——XX投资合伙企业,对其运营实践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例简介XX投资合伙企业成立于2010年,由5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
该企业主要从事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和资产管理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投资领域不断拓展,已成为业内颇具影响力的投资机构。
三、合伙企业运营实践分析1. 组织架构XX投资合伙企业采用合伙人委员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合伙人委员会负责企业的重大决策,包括投资方向、项目评审、收益分配等。
总经理负责日常运营管理,下设投资部、财务部、行政部等部门。
2. 投资策略(1)行业选择:XX投资合伙企业主要关注新能源、高科技、消费升级等具有较高成长潜力的行业。
(2)投资阶段:企业重点关注初创期和成长期项目,以寻求较高的投资回报。
(3)投资方式:主要采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并购重组等方式。
3. 风险控制(1)尽职调查:企业在投资前对项目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行业分析、团队评估、财务状况等。
(2)风险分散:通过投资多个项目,降低单一项目的风险。
(3)退出机制:设立明确的退出机制,确保投资回报。
4. 收益分配XX投资合伙企业采用“固定收益+超额收益”的分配机制。
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固定收益,超额收益部分按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案例分析1. 成功因素(1)清晰的定位:XX投资合伙企业始终专注于具有较高成长潜力的行业,为企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2)专业的团队:企业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投资团队,具备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和丰富的投资经验。
(3)完善的制度:企业建立了完善的投资决策、风险控制和收益分配制度,确保企业稳健发展。
2. 存在的问题(1)人才流失:由于行业竞争激烈,企业面临人才流失的风险。
关于合伙人的法律案例(3篇)
1. 关于甲、乙双方是否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甲、乙双方均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2. 关于餐饮店经营亏损的责任应由谁承担
2. 合伙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应积极协商解决,避免矛盾升级;
3. 如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寻求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中,甲、乙双方因合伙经营纠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合伙关系,维护了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该案提醒合伙人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应注重法律风险的防范,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 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争议
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争议是合伙企业纠纷的另一种常见类型。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合伙人应充分了解解散事由,并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解散事由,避免因解散与清算问题产生纠纷。
五、结论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产生了争议,但通过法院判决,各方当事人得以妥善解决纠纷。合伙企业纠纷的处理需要各方当事人遵循法律规定,维护合伙企业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合伙关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发生亏损,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伙协议》中未明确约定亏损责任的承担方式,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承担亏损责任。因此,甲、乙双方应按照出资比例分担餐饮店经营亏损的责任。
3. 关于合伙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可以解除合伙关系
五、启示
本案给合伙企业运营带来以下启示: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乙、丙三人,均为该市某知名企业的技术骨干。
2010年,三人共同商量成立一家专注于研发新型环保技术的合伙企业,以拓展市场,实现经济效益。
经过多次讨论,三人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合伙企业,甲负责技术攻关,乙负责市场拓展,丙负责企业运营管理。
2011年,甲、乙、丙三人正式成立了一家名为“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设立1. 合伙协议的签订甲、乙、丙三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签订了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中明确了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合伙事务执行、入伙、退伙、争议解决等内容。
合伙协议内容如下:(1)出资额: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
(2)利润分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即甲得50%,乙得30%,丙得20%。
(3)亏损分担: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即甲得50%,乙得30%,丙得20%。
(4)合伙事务执行:由甲、乙、丙共同协商决定。
(5)入伙:新合伙人加入时,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
(6)退伙:合伙人可以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退伙后,退还其出资份额。
(7)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办理工商登记甲、乙、丙三人根据合伙协议,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了合伙企业设立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
经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三、合伙企业运营1. 技术研发甲充分发挥自身技术优势,带领团队进行环保技术研发。
经过两年努力,成功研发出一种新型环保技术,并申请了专利。
2. 市场拓展乙凭借丰富的市场经验,积极拓展市场,与多家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为企业带来了稳定的订单。
3. 企业运营管理丙负责企业日常运营管理,确保企业正常运转。
在丙的带领下,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员工队伍稳定。
四、法律纠纷2015年,乙因个人原因欲退出合伙企业。
然而,甲、丙二人认为乙在市场拓展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乙承担相应责任。
合伙人制的方式及案例
合伙人制的方式及案例合伙人制是一种商业组织形式,由两个或更多个人组成的合伙组织共同经营业务并共享利润和风险。
每个合伙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参与管理和运营企业,并承担其所投入的资金或资源的风险。
合伙人制在许多不同行业和领域中都有广泛应用,以下是一些合伙人制的方式和案例。
一、普通合伙人制普通合伙人制是最常见的合伙人制度,合伙人共同经营企业并对企业的日常经营和决策负责。
每个合伙人投资不同的资金或资源,并根据其投资的比例分享利润或亏损。
案例:建筑公司合伙人制两位建筑师决定组建一家建筑公司,他们共同投资启动资金并共同经营公司。
每位合伙人根据其投资的比例分享利润,并共同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
二、有限合伙人制有限合伙人制类似于普通合伙人制,但有限合伙人在企业的日常经营和决策中没有权利和责任。
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其投资的金额,而普通合伙人则有无限责任。
案例: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是一种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人投资基金并获取收益,但他们不参与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只有普通合伙人才有决策权和管理权。
三、特殊合伙人制特殊合伙人制是为了满足特殊需求而设计的。
合伙人之间可以根据其个人技能或专长制定特殊的责任和权益,并在利润分配、投票权和企业管理方面进行特定安排。
案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特殊合伙人制度,其中一些合伙人可能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而其他合伙人则负责企业的管理和经营。
根据个人的角色和职能,合伙人可以共同决策并分享利润。
四、跨国合伙人制跨国合伙人制是在不同国家的合作伙伴之间建立合资企业的一种方式。
合伙人可以共同投资并运营企业以共同获得利润,同时也要面对不同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挑战。
案例:国际酒店联盟国际酒店联盟由多个国际酒店品牌合作组成,每个品牌在各自的市场上运营,但彼此之间可以共享品牌资源、促销活动和预定系统。
这种合作模式让合伙人能够在不同的市场中分享利润,并提高全球品牌的知名度。
股权、合伙人制度介绍及案例报告
合伙人制(1)类别(2)案例①事业合伙制: 万科(利益与风险捆绑、自我革除职业经理人制度)背景: 万科以往赖以崛起旳职业经理人制度不断浮现弊端: KPI导向使得职业经理人习惯“赚快钱”、过度旳专业主义而忽视问题自身、职业经理“天花板”问题、战略转型有关旳业务部门在原有制度下奖金至少, 甚至浮现了面对面坐着却要通过工作邮件旳形式进行沟通等;目旳:万科拟通过合伙人制度, 来重新界定公司与员工旳关系, 避免优秀人才旳过度流失,应对已经到来旳新形式。
特点: 万科总裁郁亮: “事业合伙人有四个特点: 我们要掌握自己旳命运;我们要形成背靠背旳信任;我们要做大我们旳事业;我们来分享我们旳成就。
”核心: 万科旳合伙人制改革是将雇佣制下旳职业经理人机制进行革新, 祛除雇佣制旳弊端, 在雇佣制共创共享旳基础上增长风险共担, “共创、共享、共担”成为万科合伙人制旳核心。
重要内容:万科合伙人制旳重要内容重要涉及持股计划与项目跟投, 将来还将打造生态链合伙人:万科合伙制补充阐明: 万科项目开发旳过程中, 项目所在区域公司有关人员规定必须跟投项目, 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而管理者须将年终收入购买公司旳股票;使得所有人员旳收入不再仅仅靠个人绩效考核来定, 而是与公司旳收益、项目旳收益紧紧捆绑在一起。
“风险共担”这一规定对于内部人员旳筛选有着直观性旳作用, 对于公司内部“搭便车”、只想收益不想付出、胆怯承当风险责任旳员工或许会离开平台;但同样旳, 有能力、有担当、对公司真正承认旳人才, 在改革旳过程中一定可以与公司同呼吸、共命运。
将来发展方向:将来万科合伙人制还将逐渐沿着产业链向上下游合伙伙伴延伸, 让万科产业链上下游旳参与者可以参与到利益分派和风险共担上来, 从承包工程到建设自己投资旳工程, 质量、效率必然大幅提高, 而参与者同步亦能享有更多旳增量收益。
②事业合伙制: 华为(遵循《华为基本法》)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90年): 处在创业期旳华为第一次提出内部融资、员工持股旳概念。
合伙人之间如何进行合理的股权分配(附经典案例分析)
合伙人之间如何进行合理的股权分配(附经典案例分析)很多企业都死在股权分配的坎上,那么合伙人之间的股权到底应该如何分配呢?我们先来看几个失败的案例。
真功夫真功夫的纠纷大家应该比较了解,现在对它的生意还不影响,但是很遗憾它还没IPO。
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股权问题引发内部纷争。
我们来看一下它的股权架构:前期潘宇海作为真功夫的创始人,后来随着事业做大,潘宇海解决了中式快餐没办法标准化的难题,使得真功夫得以开始迅速扩张。
但到了后期,负责门店扩张的蔡达标作用更大,双方因此产生了很多纷争。
蔡达标就把潘玉海赶出核心层。
心有不甘的潘玉海搬出旧账,控诉蔡达标侵占,把姐夫送了进去,蔡达标因此被判了14年的有期徒刑。
这影响了他们的资本运作计划,在我们看来,是很不应该的。
罗辑思维这个大家都很熟悉,我原来认为,罗振宇应该是大股东或者比较重要、核心的股东。
结果前几天看了这个被新炒的旧闻才知道,“罗辑思维”的股权架构是这样的:如果我是罗振宇,我也会说,哎,很不公平啊,你看这个号也是我做起来的,主要都是依赖我。
所以,归根结底,还是股权结构导致他们俩分手。
为什么要设计股权架构?1、明晰合伙人的权,责,利合伙创业讲究情怀没错,但最终也是要实现实际利益,怎么能够体现你的利益和价值,很重要一点就是股权、股比。
后者是你在这个项目中的作用,以及利益的重要体现。
2、有助于创业公司的稳定也许我们在创业的时候都是同学、兄弟、闺蜜,大家觉得,什么股比不股比的,先不说,先做下去,把事情做成了再说。
这种情况必定会出现问题,因为在刚开始关系好的时候,大家都不能好好谈,出现问题肯定更不能好好谈,最终的结果是创业项目受到影响。
3、影响公司的控制权通过开头的案例可以看出,都是控制权的问题,如果他们的股比能形成一个核心的控制权,争议完全可以避免。
4、方便融资现在投资人跟你谈投资的时候,会关注你的产品,关注你的情怀,关注你的进展,也一定会关注你的股权架构合不合理,如果是看到比较差的股权架构,他们是肯定不会投资的。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合伙企业由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甲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乙、丙、丁为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成立之初,四人签订了《合伙企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了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出资比例、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二、纠纷发生2018年,由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影响,合伙企业面临经营困难。
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了缓解资金压力,擅自决定将合伙企业持有的某地块出售,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
乙、丙、丁得知此事后,认为甲的行为违反了《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协议》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甲的行为无效,并要求甲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 在审理过程中,甲辩称,其出售地块是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虽然未事先通知乙、丙、丁,但事后已向他们说明了情况,且得到了他们的谅解。
同时,甲认为,乙、丙、丁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经营决策没有实际参与权,其要求确认甲的行为无效缺乏依据。
3. 乙、丙、丁则认为,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义务按照《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协议》的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才能进行重大决策。
甲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出售地块的过程中,未履行通知义务,违反了《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协议》的相关规定。
同时,甲擅自决定出售地块,未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
因此,法院判决:(1)确认甲出售地块的行为无效;(2)甲应赔偿乙、丙、丁因此造成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中的以下问题:1. 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通知义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合伙人有关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合伙企业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形式,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合伙企业也会面临各种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一个合伙企业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讲解。
二、案例简介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餐饮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丙各出资50万元,共同经营该企业。
经营一段时间后,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企业面临经营困难。
甲、乙、丙三人就如何处理债务问题产生分歧,导致合伙企业陷入僵局。
在此背景下,甲、乙、丙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伙协议,并处理企业债务。
三、案例分析(一)合伙企业设立1. 合伙企业的法律性质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二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伙企业的经营与管理1.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内容,如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利润分配等。
2. 合伙企业的决策机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决策事项的具体内容和表决方式。
(三)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1. 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原则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首先应当由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乙、丙三人于2010年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餐饮业。
甲为该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乙和丙为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成立后,甲、乙、丙三人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二、案例描述2013年,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合伙企业陷入经营困境。
甲、乙、丙三人商议后决定扩大经营规模,增加投资。
经过协商,甲、乙、丙三人决定将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变更过程中,甲、乙、丙三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存在争议。
甲认为,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后,其个人不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不再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乙和丙则认为,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可以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转变过程中,原合伙企业的债务由转变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因此,甲、乙、丙三人应首先明确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后,债务承担的问题。
2. 甲的过错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应当遵守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事务,维护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
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违反了上述规定。
(1)甲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甲未向乙、丙二人充分披露有关合伙企业债务的信息,导致乙、丙二人无法及时了解合伙企业的债务状况。
(2)甲未履行报告义务。
甲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未向乙、丙二人报告其决策过程,导致乙、丙二人无法行使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知情权。
(3)甲未履行通知义务。
甲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未及时通知乙、丙二人,导致乙、丙二人无法及时参与决策。
基于以上事实,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制度案例参考1通用
合伙人制度案例参考1合伙人制度案例参考第一:马云合伙人制度围绕阿里上市而吵得沸沸扬扬的“阿里合伙人制度”,在今天淘宝14周年的时候终于得到马云的确认.马云表示,其实从2014年开始,(更多请关注)集团开始在管理团队内部试运行“合伙人"制度,每一年选拔新合伙人加入。
对于合伙人的选拔标准,马云表示,合伙人必须“在阿里巴巴工作五年以上,具备优秀的领导能力,高度认同公司文化,并且对公司有积极性贡献,愿意为公司文化和使命传承竭尽全力”.此前有消息称,目前包括马云在内的管理层,仅持有阿里巴巴的约10%股权,而软银和雅虎分别持有36% 和24% 的股权。
而马云为了确保自己上市后的控股权,向港交所提出了“双轨制及合伙人方案”.不过**XX似乎并不愿意为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开绿灯,这也就意味着如果阿里登陆港交所,那么马云将有可能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
不过在邮件中,马云表示“不一定会关心谁去控制这家公司,但我们关心控制这家公司的人",并希望掌控阿里的人“必须是坚守和传承阿里巴巴使命文化的合伙人”.同样马云表示“不在乎在哪里上市,但我们在乎我们上市的地方",而上市的地方必须支持阿里开放,创新,承担责任和推崇长期的文化。
以下为马云邮件全文**位阿里人:最近大家一定从媒体那里,听了不少关于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以及公司上市后控制权的报道。
今天是阿里巴巴的14 年周年庆,正好在这个有意义的日子,向大家汇报一下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情况。
14 年前的今天,阿里巴巴18 名创始人正式走上了创业之路.4 年前,也就是阿里巴巴十周年庆的时候,我们宣布18 名集团的创始人辞去“创始人”身份,从零开始,面向未来。
人总有生老病死的那一天。
阿里巴巴的创始人有**种原因会离开这家公司。
我们非常明白公司能走到今天,不是18 个创始人的功劳,而是他们创建的文化让这家公司与众不同。
大部分公司在失去创始人文化以后,会迅速衰落蜕变成一家平庸的商业公司.我们希望阿里巴巴能走更远。
股权及合伙人分配方案范文
股权及合伙人分配方案范文股权及合伙人分配方案一、背景介绍在创业过程中,股权分配及合伙人分配方案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通过合理的股权分配和合伙人分配,可以确保创业项目的长期稳定发展,并激励创业团队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因此,我们需要制定一套全面而合理的股权及合伙人分配方案,以保证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股权分配1.股权分配原则:股权分配应基于贡献和风险相对应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初始投资额;(2)劳动力贡献;(3)技术专长;(4)管理能力;(5)创新能力;(6)市场资源等。
2.股权分配比例:根据上述贡献和风险原则,我们将对创业团队成员进行综合评估,并决定每位成员的股权比例。
具体分配比例如下:(1)创始人A:股权比例25%;(2)创始人B:股权比例25%;(3)创始人C:股权比例20%;(4)投资方D:股权比例10%;(5)投资方E:股权比例10%;(6)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比例10%。
3.股权解锁机制:为了激励创业团队的长期稳定发展,我们将采取股权解锁机制,即初始分配的股权将分批解锁,以激励团队成员持续努力。
具体解锁计划如下:(1)第一年解锁10%;(2)第二年解锁20%;(3)第三年解锁30%;(4)第四年解锁40%。
4.股权转让与回购:为了确保公司治理的稳定和高效,我们将制定股权转让与回购机制,以便在股权分配存在争议或团队成员离职时进行处理。
三、合伙人分配1.合伙人分配原则:合伙人分配应基于贡献和风险相对应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初始投资额;(2)项目运营;(3)市场拓展;(4)销售业绩;(5)员工培训等。
2.合伙人分配比例:根据上述贡献和风险原则,我们将对合伙人进行综合评估,并决定每位合伙人的收益分配比例。
具体分配比例如下:(1)合伙人A:收益分配比例30%;(2)合伙人B:收益分配比例20%;(3)合伙人C:收益分配比例20%;(4)合伙人D:收益分配比例15%;(5)合伙人E:收益分配比例15%。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乙、丙三人于2018年1月1日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餐饮业务。
甲出资40万元,占股40%;乙出资30万元,占股30%;丙出资30万元,占股30%。
三人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10年,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
在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经营状况不佳,导致合伙企业连续亏损。
甲、乙、丙三人因利润分配、经营管理等问题产生矛盾,甲、乙、丙三人决定解散合伙企业。
二、案例争议1.合伙企业的解散方式甲、乙、丙三人对于合伙企业的解散方式存在争议。
甲主张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以自愿解散。
乙、丙则认为,合伙企业连续亏损,已不符合继续经营的条件,应依法解散。
2.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甲、乙、丙三人对于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存在争议。
甲认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应按照出资比例进行清算分配。
乙、丙则认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应优先偿还债务,剩余财产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3.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甲、乙、丙三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存在争议。
甲主张,合伙企业的债务应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乙、丙则认为,合伙企业的债务应由合伙人共同承担。
三、案例分析1.合伙企业的解散方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可以自愿解散。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可以协商一致,决定合伙企业的解散方式。
因此,甲的主张是正确的。
2.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应优先偿还债务,剩余财产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
在本案中,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先偿还债务,剩余财产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因此,乙、丙的主张是正确的。
3.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共同承担。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作为合伙人,应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因此,乙、丙的主张是正确的。
四、解决方案1.甲、乙、丙三人协商一致,决定合伙企业的解散方式。
普通合伙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0年,由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甲、乙、丙、丁四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别持有20%、30%、25%、25%的股份,四人担任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在合伙企业成立后,四人共同经营管理,但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2015年,合伙企业因资金链断裂,面临巨额债务。
甲、乙、丙、丁四人因对企业经营管理存在分歧,导致合伙企业无法正常运营。
丁因无法忍受其他合伙人的管理方式,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合伙企业的合伙关系,并要求其他合伙人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丁能否解除与合伙企业的合伙关系?2. 其他合伙人是否需要赔偿丁的损失?三、法院判决1. 关于丁能否解除与合伙企业的合伙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合伙期限届满前不得请求解除合伙关系。
”本案中,合伙企业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甲、乙、丙、丁四人在合伙企业成立后共同经营管理,已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的,视为续签合伙协议。
”因此,丁不能在合伙期限届满前请求解除合伙关系。
2. 关于其他合伙人是否需要赔偿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乙、丙、丁四人在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分歧,导致合伙企业无法正常运营,丁因此遭受损失。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他合伙人应当对丁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合伙协议的重要性本案中,由于合伙企业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导致合伙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分歧,给企业带来损失。
因此,合伙企业在设立之初,应当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2. 合伙人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合伙人在违反合伙协议,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制度及案例分享.doc
合伙人制度及案例分享1合伙人制度及案例分享合伙人制度定义: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的一种组织形式。
合伙人是公司的所有者或股东。
其主要特点是:合伙人分享企业收益,对企业损失承担无限责任;它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也可以由一些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只承担自己的利润和损失;合作伙伴的组成可以是大的,也可以是小的。
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是:1。
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2、出资方式不一样,合伙可以由劳动出资,而公司不能。
3、设立公司必须符合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合伙企业没有设立的条件。
合伙人区分(重点):●普通企业:适用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和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以自身专业提供特定咨询等方面服务的企业:(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该也包括咨询机构适用于特殊普通合伙(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相关案例咨询公司国内案例和君创业模式1999年,首创国内券商成立行业研究机构的君安证券研究所所长王明夫带领一般兄弟离开君安,不满于中国股市寻找“黑马”的老套炒股手法,立志通过产业整合和资本运作为中国股市制造“黑马”。
王明夫邀请李肃、包政、彭剑峰三人加盟,成立和君创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第一个在业内提出“投行+管理咨询”双重业务能力发展模式,致力于帮助国内领袖级企业引入跨国大资本,实现国内产业重组和产业升级的使命。
不过,让王明夫省心的日子并不长久。
分掉2002年红利,进入2003年的时候担任了4年总裁的彭剑峰离开了和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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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人制
(1)类别
(2)案例
①事业合伙制:万科(利益与风险捆绑、自我革除职业经理人制度)
背景:万科以往赖以崛起的职业经理人制度不断出现弊端:KPI导向使得职业经理人习惯“赚快钱”、过度的专业主义而忽略问题本身、职业经理“天花板”问题、战略转型相关的业务部门在原有制度下奖金最少,甚至出现了面对面坐着却要通过工作邮件的形式进行沟通等;目的:万科拟通过合伙人制度,来重新界定公司与员工的关系,防止优秀人才的过度流失,应对已经到来的新形式。
特点:万科总裁郁亮:“事业合伙人有四个特点:我们要掌握自己的命运;我们要形成背靠背的信任;我们要做大我们的事业;我们来分享我们的成就。
”
核心:万科的合伙人制改革是将雇佣制下的职业经理人机制进行革新,祛除雇佣制的弊端,在雇佣制共创共享的基础上增加风险共担,“共创、共享、共担”成为万科合伙人制的核心。
主要内容:万科合伙人制的主要内容主要包含持股计划与项目跟投,未来还将打造生态链合
伙人:
万科合伙制补充说明:万科项目开发的过程中,项目所在区域公司相关人员要求必须跟投项目,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而管理者须将年终收入购买公司的股票;使得所有人员的收入不再仅仅靠个人绩效考核来定,而是与公司的收益、项目的收益紧紧捆绑在一起。
“风险共担”这一要求对于内部人员的筛选有着直观性的作用,对于公司内部“搭便车”、只想收益不想付出、害怕承担风险责任的员工或许会离开平台;但同样的,有能力、有担当、对公司真正认可的人才,在改革的过程中一定能够与公司同呼吸、共命运。
未来发展方向:未来万科合伙人制还将逐渐沿着产业链向上下游合作伙伴延伸,让万科产业链上下游的参与者能够参与到利益分配和风险共担上来,从承包工程到建设自己投资的工程,质量、效率必然大幅提升,而参与者同时亦能享受更多的增量收益。
②事业合伙制:华为(遵循《华为基本法》)
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0年):处在创业期的华为第一次提出内部融资、员工持股的概念。
主要的策略是按照工作的级别、绩效、可持续贡献等给予内部员工股票,员工以工资、年底奖金出资购买股份,资金不够的,公司协助贷款,员工享受分红权,但不享受公司法中股东所享有的其他权利;员工所持股份在退出公司时价格是按照购股之初的原始价格回购,员工也不享有股东对股票的溢价权。
第二阶段(2001-2008年):华为公司实行了相应的员工持股改革:新员工不再派发长期不变1元1股的股票,而老员工的股票也逐渐转化为期股,即所谓的“虚拟受限股”(下称“虚拟股”)。
虚拟股由华为工会负责发放,每年华为会根据员工的工作水平和对公司的贡献,决定其获得的股份数。
员工按照公司当年净资产价格购买虚拟股。
拥有虚拟股的员工,主要
的收益变化是除了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分红,还可以获得虚拟股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增值部分。
第三阶段(2008-):华为再次调整了虚拟股制度,实行饱和配股制,即规定员工的配股上限,每个级别达到上限后,就不再参与新的配股。
这一规定也让手中持股数量巨大的华为老员工们配股受到了限制,给新员工的持股留下了空间。
③股份合伙制:小米(独当一面的创始股东合伙人、初期员工的全员入股、充分授
权与放手)
背景基础:小米拥有8位合伙人,据公开资料显示:雷军持股77.8%、黎万强持股10.12%、洪峰持股10.07%、刘德2.01%,典型的股份合伙制;而其余初创期的40多名员工自掏腰包成为公司的初始股东。
特点:充分授权的扁平化组织:小米合伙人班子各管一块,充分授权,各自全权负责自己负责的一块业务或职能,其他人不予干预。
而其组织架构基本是只有三级:合伙人-和新主管-员工。
启示:找到最合适的伙伴,采取合伙人的方式充分授权,各管一块,实现了每一块的高效运转,就像乐高玩具一样,用这样的优秀合伙人组建出一个个美妙的“世界”。
也正是有了硬件、工业设计、软件、互联网等等模块的合伙人,才搭建出“软件+硬件+互联网”的小米公司。
平台型企业已经逐渐成为常态,由单一产品或应用的开发时代到多产品/应用组合的平台,甚至发展为商业生态型组织的过程,正诠释着商业社会的发展进步。
充分授权、给人才机会、内部创业等形式发育一块块的产品业务,打造平台型的企业成为未来竞争的常态。
对于传统企业中已经具有一定规模的非初创期企业来说,未来释放内部的人才能量、搭建内部创业平台、给足机制与授权,让合适的、优秀的人才一个个出来参与到内部创业中,才能打造平台企业,用以应对无数的即将崛起的“小米”公司。
④股份合伙制:阿里巴巴
背景:为了解决两大核心问题——如何掌控对公司未来的控制权,及如何在创始人不在的情况下,建立一种可以永续发展的创新文化。
2010 年开始,阿里巴巴开始在管理团队内部试运行“合伙人”制度。
阿里巴巴合伙人的任职资格:在阿里巴巴工作5年以上,具备优秀的领导能力,高度认同公司文化,对公司发展有突出贡献,愿意为公司文化和使命传承竭尽全力。
特点:阿里的合伙人不同于股东、不同于董事,合伙人必须持有公司一定的股份,但是在60岁时退休或在离开阿里巴巴时同时退出合伙人(永久合伙人除外),不再保有股份。
阿里合伙人并非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合伙人会议的主要权力是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权:合伙人拥有人事控制权,而非公司运营的直接管理权。
团队组成:由30名具有不同的业务能力和背景的高层管理人员组成(共持有阿里14%的股权)。
在合伙人团队中,有负责交易系统的、有来自技术部门、也有具有金融背景,负责金融业务的。
从任职过的部门、负责过的业务来看,也横跨了财务、人力、技术、战略、法务等。
团队分工:合伙人团队“三代人”负责不同的管理内容:最年轻的做执行;中间一代管战略;老的什么都不管了,只看人。
合伙人的权力:拥有董事提名权,不拥有公司运营的直接管理权。
有权提名超过一半董事会董事,若所提名人选不获委任,则合伙人有权再次提名新的董事,直到被股东大会批准。
合伙人主要职责:体现和推广阿里巴巴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
阿里巴巴合伙人类别(如图):
二、股权激励制度
(1)类别
类型常见形式典型企业备注
期股奖励模式从当年净利润中或未
分配未分配利润中提
取奖金,折股奖励给高
层管理人员。
金陵股份、
光明乳业、
泰达股份、
佛山照明
等上市公
司
例电广传媒从年度净利润中提取
2%作为董事会成员、高层管理人员
及有重大贡献的业务骨干的激励基
金,用于为激励对象购买公司流通
股,并做相应冻结,离职半年后可
以抛出。
股票期权模式虚拟股份或项目跟投,员工出资认购公司虚拟股份,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但并不涉及法人主体或工商注册信息变更。
2
股权激励模式 上市公司家数 所占
比例
典型案例
员工持股(ESOP ) 14 13%
大众交通(600611)、大众科创(600635)、金地集
团(600383)、丽珠集团(000513)
业绩股票 24 21% 三木集团(000632)、佛山照明(000541) 股票期权 3 3% 长源电力(000966)、亚泰股份(600881)
股票增值权 3 3%
三毛派神(000779)、中国石化(600028)、深高速
(600548)
经营者持股 19 17%
天通股份(600300,自然人持发起人股),TCL 集团
(000100,增值奖股)、新湖创业(600840,原绍兴
百大,强制持股),华晨集团(管理层直接从市场购股)
虚拟股票 2 2% 银河科技(000806),上海贝岭(600171)
延期支付 7 6%
宝信软件(600845)、武汉模式(包括鄂武商000501、
武汉中百000759、武汉中商000785)
业绩单位 4 4% 天大天财(000836)、东方创业(600278) 管理层持股(MSO ) 复合模式 2 2% 广州药业(600332)、吴忠仪表(000862)
管理层收购(MBO ) 24 21% 粤美的(000527,集体企业明晰产权)、信雅达
(600571,民营企业经营者所有者合二为一)、洞庭
水殖(600257)胜利股份(000407,国有股东退出) 管理层员工收购
(MEBO )
10 9% 深方大(000055)红豆股份(600400集体企业明晰
产权)、宇通客车(600066)深华强(000062)深天
地(000023)为国退民进型
合计 112 100% -
数据来源:沈学军,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研究
(2)案例
①联想集团早期的虚拟股票期权模式及演变
第一阶段(1993年):联想已经开始意识到解决其产权问题的重要性,当年联想变为院管公司,向中科院提出由管理层和员工占有35%分红权,经过联想和中国科学院一年多磋商,中科院同意对联想股权进行划分:中科院占20%,计算所占45%,联想集团的管理层和员工占其余35%股权分红权。
第二阶段(1998年):联想更名为联想集团(控股)公司,并成为香港联想的最大股东,分红权转股权的计划也进入实施阶段,其指导思想是:将35%分红权变为股权,其中创业员工(15人)持有其中的35%、核心员工(约160人)持20%、留存45%为未来引入新的人才做股权来源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