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17年度软件企业评估申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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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17年度软件企业评估申报须知

广东省2017年度软件企业评估申报须知

广东省2017年度软件企业评估申报须知作者:更新时间:2017-02-17 浏览次数:一、软件企业评估(一)评估申报资料1、《软件企业评估申请书》(在线填报,系统自动生成后打印,封面加盖公章和骑缝章);2、《软件企业评估服务委托书》(系统自动生成后打印,加盖公章);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是三证合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4、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产品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软件产品评估证书)、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及相关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6、2016年12月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须加盖税务局或社保局业务章);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政策口径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十六条的规定归集。

请按2016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列表模板(附表1)填写;其中,嵌入式系统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还要填写2016年度嵌入式系统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核算表模板(附表1-1)。

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税〔2016〕49号文第八条的规定归集。

请按2016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模板(附表2)和2016年度研发活动情况说明表模板(附表3)填写;8、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情况。

请按知识产权证书列表模板(附表4)填写(加盖公章);9、企业人员构成情况。

请按企业人员构成情况表模板(附表5)填写(加盖公章);10、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承诺书》(系统自动生成后打印,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加盖公章);11、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材料:提供自成立年度起,所有年度的经税务机关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汇算清缴报告主表复印件(此项为在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期内的企业须提供,需加盖公章)。

广东省软件产品评估申报须知20160314

广东省软件产品评估申报须知20160314

广东省软件产品评估申报须知一、软件产品评估申报资料1、《软件产品评估申请表》(在线填报,系统自动生成后,封面加盖公章);2、《软件产品评估服务委托书》(系统自动生成后,加盖公章);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是三证合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5、企业取得对应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6、企业取得对应的软件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7、软件产品评估声明(系统自动生成后,加盖公章);8、若产品的开发时间早于公司成立时间的另需提供《前期开发说明》(加盖公章);9、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二、软件产品名称规范要求1、软件产品名称构成:企业标识+产品用途与功能+"软件"+版本号具体表示为:X………… X…………软件Vxxx.xxx2、产品用途与功能应以简明的方式表明该软件的运用行业、用途与功能,产品名称应尽可能用汉字表述,长度应尽可能控制在20个汉字以内。

国际通用的英语单词可以应用在产品名称中;3、全部外销的软件产品,名称可用全英文(要加申请说明);4、软件产品名称不能以系统软件或平台软件等字样结尾,如:…公司流媒体多系统集成平台软件V3.5;5、简称不能以系统、系统软件或平台软件等字样结尾。

如果简称与产品用途与功能无关,则不能加简称,如:……公司物流管理综合信息系统V1.0[简称:物资]。

三、软件产品评估申报说明1、上述申报材料的3-6项需上传扫描件,7项进入在线填报最后一步附件列表可下载,填写后上传电子版,协会审核符合条件后,进入受理环节,企业可打印生成申报材料;12、申报时间工作日均可受理,评估结果按批次公告。

工作日均可受理,评估结果按批次公告。

每月5日前受理的评估委托,当月25日前公告评估结果。

四、软件产品评估条件1、企业注册地址在我省(深圳除外),且软件产品是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2、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3、软件产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4、单位或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可以进行评估。

广东省软件企业年审申报指南

广东省软件企业年审申报指南

广东省2009年软件企业年审申报指南软件企业实行认定和年审制度。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可凭本年度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享受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一、年审企业范围上年度通过软件企业年审的企业和上年度获得软件企业认定的企业。

二、软件企业认定/年审标准如下:(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除深圳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应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体现);(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八)上年度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

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三、办理软件企业年审需提交的申报材料(一)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以“导出数据”生成zip格式的mdb数据库文件);(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申报带齐原件备查);(三)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证书内容有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填报变更,否则将会因未及时变更所造成与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名称不符等情况;企业证书遗失的企业,应及时填报遗失补办申请;变更材料须与年审材料分开申报。

(四)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减免税事项通知书复印件。

本项材料原则上要全部提交,但具体视企业自身情况而定,如欠缺部分报表,应提交相应的情况说明报告;(五)软件企业年审调查表(格式见附件);(六)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格式见附件);(七)企业工程承包、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项目列表(格式见附件);(八)企业人员构成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九)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等;(十)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原信息产业部/现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十一)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软件企业评估申报资料

软件企业评估申报资料

一、软件企业评估申报资料1、《软件企业评估申请书》(在线填报,系统自动生成后,封面加盖公章和骑缝章);2、《软件企业评估服务委托书》(系统自动生成后,加盖公章);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4、质量保障能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ISO9000系列证书或CMM/CMMI评估证书复印件。

如无,需要提交企业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说明,并加盖公章;5、《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专利、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出具的软件产品证明函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须与《软件产品证书、证明函列表》填写情况一致;6、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相关证明材料(至少提供一份服务合同复印件);7、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须加盖税务局或社保局业务章);8、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9、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2014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研究开发费用、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政策口径分别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归集。

此项要求的报表及指标均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在相关审计报告中,审计机构须在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表格上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及会计师事务所骑缝章。

2014年度实际经营时间不足6个月的企业,须提交2015年度审计报告,累计审计经营时间超过6个月;2015年度成立的企业,须提交2015年度审计报告,累计审计经营时间超过6个月。

10、已办理减免备案的企业,需提供在税务局办理的《减免税备案通知书》等减免税批复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提供自成立年度起至首次盈利年度,所有年度的汇算清缴审计报告原件(此项为2010年12月31日前认定,且尚在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期内的企业须提供);1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填信息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软件企业自律评估申报承诺书》(系统自动生成后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加盖公章);12、产品的需求规格说明书、测试报告、用户手册等过程文档记录(至少提交一个产品的文档记录);13、研发活动情况说明表;14、软件产品证书、证明函列表(需填写全部有效的证书及证明函,需加盖公章);15、企业人员构成情况表(需加盖公章);16、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制度文件列表(此项材料仅需填写该列表不需提供管理制度文件全文,需加盖公章);17、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广东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广东省软件产业的发展,鼓励自主创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本办法认定的软件企业、软件产品,是其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的依据。

本办法认定的软件企业即为高新技术企业,不另行认定。

第三条由广东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9~11人的专家认定委员会,负责本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审核认定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软件企业认定条件1、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3.软件企业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含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4.企业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5.企业必须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

第五条软件产品认定条件1.软件产品是指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的、用于销售的软件;2.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申请软件企业认定的,须提交如下文件:1.广东省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含申报软盘);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能说明企业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如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件版权登记证书、局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测报告或其他能说明申请企业拥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申请软件产品认定的,须提交如下文件;1.广东省软件产品认定申请表(含申报软盘);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能说明企业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如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件版权登记证书、局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测报告或其他能说明申请企业拥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广东省软件产品及软件企业登记申报指南

广东省软件产品及软件企业登记申报指南

广东省软件产品登记申报指南一、软件产品登记的条件(一)企业注册地址在我省(深圳除外),且软件产品是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二)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三)软件产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四)单位或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可以进行登记。

二、办理软件产品登记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国产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应由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及电子数据(通过“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以“导出数据”生成zip格式的mdb数据库文件);(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时带原件备查);(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四)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项目委托开发合同或软件专利证书等;(五)由原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六)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一式三份,最好以活页夹装订,以便材料修订。

三、软件产品登记办理时间软件产品申请登记实行集中受理,具体安排如下:(一)申报企业在每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到材料受理部门。

(二)材料受理部门于每月20日前将材料汇总并报送广东软件行业协会。

(三)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在每月月底前将审查结果报送到广东省信息产业厅。

注:如遇双休或节假日,则在规定日期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当月申报截止日。

四、软件产品的子版本升级视同新登记。

五、软件产品登记的申报企业只能为一个。

若该软件产品属于多个企业共同开发或软件所有权共同所有,则需共有企业(人)协商委托其中一个企业申报登记。

若发现重复登记的,将予以公布,并撤消该软件产品的登记号、登记证书,报有关税务部门中止及追回其所享受优惠。

广东省创新型企业评价(认定)申报书(2017年版)

广东省创新型企业评价(认定)申报书(2017年版)

附件2:受理号:广东省创新型企业评价(认定)申报书申报单位(盖章):推荐单位(盖章):企业地址:填表人(签字):填表日期:联系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件:2017年8月填写要求为了准确把握被评企业创新活动、创新业绩和创新特征,为评价命名工作提供统一和规范的依据,评价组设计了格式化的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

本自评估报告根据评价指标体系涵盖四部分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定量评价说明、定性评价说明以及相关附属调查表格等,请企业认真如实填写。

填写要求如下:⒈指定专人会同企业财务、统计部门人员填写。

⒉填表用语简洁明了,数据详实、准确。

⒊表内栏目不得空缺,如果某项栏目内容没有,请填“无”。

⒋各表格中的内容如果不够地方填写,可以扩充或加页。

⒌本表填写内容中涉及到的企业相关情况,如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重要管理制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有关认定证书等需要提供相关复印件并单独装订一并附上,其中需包括①营业执照、②上报统计局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3年③基本情况表、④资产负债表、⑤利润表、⑥现金流量表(小企业可不报现金流量表)、⑦科技支出与科研成果情况表等,并按序装订;发明专利等请提供最近3年或具有代表性的复印件。

⒍各种数据的统计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

⒎附表只填写企业重要的、有代表性的内容。

⒏企业法定代表人确认所添写内容准确无误后,在本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否则本表无效。

承诺书经核实,本表中所填数据和情况描述准确无误,填表单位承诺对所填写的各种数据和情况描述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企业(盖章):年月日一、企业基本情况二、企业定量评价说明三、企业定性评价说明附表一:获得重大科技奖励情况附表二:企业近三年内一项突出的技术创新说明:在横线上汉字表述,在方框中标明一选择项。

技术创新项目名称:项目起止时间:一、这项技术创新的类型1 产品创新2 工艺创新3 其他二、实施这项技术创新的直接原因三、这项技术创新的新颖性程度1 本企业新2 本省同行业新3 国内同行业新4 国际同行业新四、这项技术创新与本企业原有产品或工艺比较,在技术或性能上有哪些主要变化(不超过100个汉字):五、这项技术创新的总费用(研究费;购买技术费;工程化、试生产费用和人员培训费等)1 少于1000万元 4 3000万元~4000万元7 1亿元~5亿元2 1000万元~2000万元 5 4000万元~5000万元8 5亿元~10亿元3 2000万元~3000万元 6 5000万元~1亿元9 10亿元以上若这项技术创新的总费用超过1亿元,请再填写实际值(保留两位小数)六、这项技术创新对企业已经产生的影响(按对企业影响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最多选填三项):1 开发了全新的产品 4 开拓全新市场7 提高了产品质量2 替代淘汰的产品 5 降低了生产成本8 其他3 增加或保持了市场份额 6 减少了环境污染七、这项技术创新在2013-2016年产生的效果(单位:万元)产品创新经济效益工艺创新经济效益1.产值1.减少成本2.销售收入2.减少能耗3.利润3.环境改善4.上缴税金4.劳动生产率提升5.其他5.其他附表三:企业拥有专利和非专利独占技术情况表1 企业拥有专利情况1. 请将企业获得授权的有效专利全部列出,并按时间逆序排列;2. 专利类型请按“A发明、B实用新型、C外观设计、D 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依次列出;3.专利应用阶段请按“A应用于规模化生产、B应用于小批量生产、C应用于试生产、D其他”进行选择。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做好广州市2017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年报和201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做好广州市2017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年报和201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做好广州市2017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年报和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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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报送工作的通知》(粤经信办函[2017]536号)要求,我市将于近期开展2017年度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年报及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报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软件研发、系统集成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业务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事业单位,包括软件企业、互联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电信增值企业、电子产品制造企业等。

1、纳入报送范围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事业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国统计法》、《软件业统计管理办法(试行)》和《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按时、如实上据。

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软件产业特点和行业管理的需要,对软件产业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

各单位应根据新确定的指标和分类目录认线、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详见本通知附件。

请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事业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本次统计工作,按期提交2017年度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年报及2018年统计月报,逾期不提交相关报表的企事业单位,我委将取消其申报相关项目的资格。

1.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报送工作的通知(粤经信办函
[2017]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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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申报事项调整的通知

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申报事项调整的通知

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申报事项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公布日期】2007.01.22•【字号】•【施行日期】2007.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申报事项调整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广东软件行业协会:为落实《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规范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下简称“双软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调整如下:一、认真做好双软认定的集中受理工作为更合理安排双软认定的集中受理工作,现对双软认定的集中审理时间进行调整,具体如下:(一)软件企业认定每季度集中审理一次。

申报企业在每季度第二个月的月底前将申报材料(包括电子数据、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报当地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在每季度第三个月的5日前将申报材料汇总报省软件行业协会。

省软件行业协会在每季度第三个月的15日前将初审结果报我厅,我厅集中审查后公布结果。

(二)软件产品登记每月集中审理一次。

申报企业在每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包括电子数据、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报当地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在每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汇总报省软件行业协会。

省软件行业协会在月底前将初审结果报我厅。

我厅集中审查后报信息产业部备案,经信息产业部公告后发证。

(三)软件产品延续登记每季度集中审理一次。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申报企业在每季度第三个月的月底前将软件产品延续登记申报材料报当地受理机构;受理机构在次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产品延续登记材料汇总报省软件行业协会;省软件行业协会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初审结果报我厅,我厅集中审查后报信息产业部备案,经信息产业部公告后发证。

(四)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变更每季度集中审理一次。

申报企业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变更申报材料报到当地受理机构;受理机构在每季度第二个月的5日前将变更申报材料汇总报省软件行业协会;省软件行业协会在每季度第二个月的15日前将初审结果报我厅,我厅集中审查后公布结果。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2012年第十批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变更情况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2012年第十批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变更情况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2012年第十批软件企业和
软件产品变更情况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11.12
•【字号】粤经信软信函[2012]3636号
•【施行日期】2012.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2012年第十批软件企业和软件产
品变更情况的通知
(粤经信软信函〔2012〕3636号)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9号令)的有关规定,现有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软件企业变更事项、Seatec PIDS 公众信息发布系统
V6.0等11项软件产品变更事项(具体变更事项见附件)符合变更条件。

请配合做好相关政策落实工作。

附件:2012年第十批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证书变更事项清单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11月12日(联系人:平婧,联系电话:************)
附件
2012年第十批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证书变更事项清单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号:第10批上报日期:2012年11月7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开遴选2017年广东省(除深圳市)软件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开遴选2017年广东省(除深圳市)软件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开遴选2017年广东省(除深圳市)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核查工作服务机构的通告
【法规类别】计算机软件
【发文字号】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通告二○一七年1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4.12
【实施日期】2017.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开遴选2017年广东省(除深圳市)软件和集成电路设
计企业核查工作服务机构的通告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通告二○一七年15号)
为落实《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做好2017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核查工作,现向社会公开遴选2017年广东省(除深圳市)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核查工作服务机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2017年广东省(除深圳市)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核查工作服务机构
二、项目内容及要求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按照《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度政府网站考评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度政府网站考评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度政府网站考
评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互联网
【发文字号】粤办函[2017]19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07
【实施日期】2017.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度政府网站考评方案的通知
(粤办函〔2017〕19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2017年度政府网站考评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7日
广东省2017年度政府网站考评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6〕2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全省政府网站规范化、实用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第四次全国政府网站抽查情况通报和《广东省政府网站考评办法》(粤办函〔2015〕555号)要求,现就我省2017年度政府网站考评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考评目标
坚持以评促改、以评促用、评建结合的宗旨和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科学评价各地、各部门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运维保障和应用传播水平,引导各地、各部门加快推进政府网站向集约化、规范化、智能化、品牌化发展,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整体联动、资源共享、权威准确、集中全面的政务信息数据和政务。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广东省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文字号】粤科函高字[2017]0450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7.03.29【实施日期】2017.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广东省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粤科函高字〔2017〕0450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各有关单位:为顺利组织开展我省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结合我省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安排2017年高企认定工作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进行。

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网址:http:///,以下简称“政务平台”)高企申报模块常年开放,2017年政务平台开放申报时间为4月5日,企业可自由选择时间填写高企申报信息。

2017年高企评审工作共2批次。

地市科技部门完成网上推荐及报送材料至省科技厅受理窗口的截止时间分别为6月9日、7月28日。

企业向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二、申报条件(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二)2011年通过高企认定,且2014年通过高企复审的企业,高企资格到今年终止,须按程序提出高企认定申请。

(三)2014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资格到今年终止,无需提交高企复审申请,须按程序提出高企认定申请(按照《工作指引》要求,今后高企认定不再设复审环节)。

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规范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的通知-粤信厅函[2007]815号

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规范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的通知-粤信厅函[2007]815号

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规范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规范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的通知(粤信厅函[2007]815号)各地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在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引导和全省各级部门的支持下,近年来我省软件产业快速发展。

自开展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以来,我省已通过软件企业认定1114家(未含深圳市),软件产品登记11013件。

软件收入从2001年的172亿元,发展到2006年的828亿元,位居全国第三位。

2006年我省进入全国软件百强企业14家,列入重点软件企业17家。

为使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以下简称双软件认定)工作更好地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健康稳步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双软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双软认定工作是具体落实国务院18号文精神的措施之一,直接关系到我省软件产业的发展。

各级软件主管部门、认定机构、受理机构要从促进软件业发展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思想,主动宣传政策,为企业的申报提供咨询服务,按照国家《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双软认定工作的申报、审查工作。

二、加强双软认定的材料审查工作。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必须如实填报,不能有漏填项,如没有相应内容的项要填“无”或“0”。

纸质版与电子版的内容必须一致,表格内容要与相关的附件一致。

否则不予受理。

企业负责人、总经理等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要在企业员工持股情况中的管理人员栏中体现。

(二)双软认定要严格执行信息产业部《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第四批广东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第四批广东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第四批广东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1.06.29•【字号】粤科函政字[2011]1009号•【施行日期】201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第四批广东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粤科函政字〔2011〕1009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属有关单位、各有关创新型试点企业:2008年以来,广东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知识产权局和总工会(以下简称六部门)联合开展了3批广东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共认定123家企业为省级创新型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创新型企业建设,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经研究,六部门决定开展第四批广东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目的评估我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进展,总结试点企业创新发展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创新型企业的建设导向,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认定广东省创新型企业,引导企业走依靠自主创新发展的道路,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评价范围本次评价的范围是广东省第一、二、三、四批创新型试点企业名单中尚未被命名为“广东省创新型企业”的企业。

符合规定的试点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参加评价。

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等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三、评价指标本次评价依据广东省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进行。

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体系以考察企业发展对技术创新的依存程度为核心,主要指标包括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千名研究开发人员拥有授权发明专利量、新产品(工艺、服务)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以及创新组织与管理等内容。

四、组织实施㈠广东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知识产权局和总工会六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次评价工作。

㈡主要步骤。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和更名办法》的通知(2005年修订)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和更名办法》的通知(2005年修订)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和更名办法》的通知(200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5.07.22•【字号】粤科高字[2005]101号•【施行日期】2005.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和更名办法》的通知(粤科高字〔2005〕101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粤发[2004]12号)精神,加强技术创新,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加快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将《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和更名办法》(2005年7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和更名办法(2005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粤发〔2004〕12号)精神,加强技术创新,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加快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技术企业分为开发型和生产型两类:㈠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研究、开发方面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研究开发成果,或应用企业外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技术开发与产品开发,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形成生产能力以及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企业。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收费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收费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收费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粤价函[2006]336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收费问题的复函(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粤价函[2006]336号)省信息产业厅:《关于申请确定广东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收费标准的函》(粤信厅函〔2006〕429号)悉。

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我省具有软件企业认定资质的机构在接受企业委托开展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时,可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为:一、软件企业认定费(含证书及证书外框):800元/家;二、软件产品登记费(含证书及证书外框):500元/个;三、软件企业申请优惠政策技术服务费:600元/家;四、软件企业证书正本变更:100元/个;五、软件企业证书副本变更:100元/个;六、软件产品证书变更:100元/个。

软件企业认定费、软件产品登记费、软件企业申请优惠政策技术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备案。

除上述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软件认证机构应遵循公开、公正、自愿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并在营业场所显眼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上述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试行二年,试行期满前三个月,请向我局重新申报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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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17年度软件企业评估申报须知
一、软件企业评估
(一)评估申报资料
1、《软件企业评估申请书》(在线填报,系统自动生成后打印,封面加盖公章和骑缝章);
2、《软件企业评估服务委托书》(系统自动生成后打印,加盖公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是三证合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产品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软件产品评估证书)、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及相关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6、2016年12月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须加盖税务局或社保局业务章);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政策口径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十六条的规定归集。

请按2016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列表模板(附表1)填写;其中,嵌入式系统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还要填写2016年度嵌入式系统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核算表模板(附表1-1)。

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税〔2016〕49号文第八条的规定归集。

请按2016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模板(附表2)和2016年度研发活动情况说明表模板(附表3)填写;
8、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情况。

请按知识产权证书列表模板(附表4)填写(加盖公章);
9、企业人员构成情况。

请按企业人员构成情况表模板(附表5)填写(加盖公章);
10、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承诺书》(系统自动生成后打印,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加盖公章);
11、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提供自成立年度起,所有年度的经税务机关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汇算清缴报告主表复印件(此项为在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期内的企业须提供,需加盖公章)。

(二)申报资料装订要求
1、申报资料以A4幅面纸双面打印或复印,按评估申报资料顺序编制页码并胶装成册;书脊依次印上:企业名称、2016年度软件企业评估。

申报纸质资料须加盖骑缝章;
2、所有资料一式一份,写明加盖公章的一定要加盖公章,公章和签字复印无效;
3、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内容须保持完全一致。

(三)评估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四)评估条件
1、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依法注册的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及相关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6、2016年12月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须加盖税务局或社保局业务章);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政策口径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十六条的规定归集。

请按2016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列表模板(附表1)填写;其中,嵌入式系统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还要填写2016年度嵌入式系统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核算表模板(附表1-1)。

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税〔2016〕49号文第八条的规定归集。

请按2016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模板(附表2)和2016年度研发活动情况说明表模板(附表3)填写;
8、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情况。

请按知识产权证书列表模板(附表4)填写(加盖公章);
9、企业人员构成情况。

请按企业人员构成情况表模板(附表5)填写(加盖公章);
10、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承诺书》(系统自动生成后打印,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加盖公章);
11、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1)201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汇算清缴报告主表复印件(加盖公章);(2)符合第二类条件的,还需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加盖公章);
(3)符合第三类条件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加盖公章)。

(二)申报资料装订要求
1、申报资料以A4幅面纸双面打印或复印,按评估申报资料顺序编制页码并胶装成册;书脊依次印上:企业名称、2016年重点软件企业评估。

申报纸质资料须加盖骑缝章;
2、所有资料一式一份,写明加盖公章的一定要加盖公章,公章和签字复印无效;
3、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内容须保持完全一致。

(三)评估依据
备注:微型会员企业是指: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会员企业。

在提交评估申请材料时,需提交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出具的小型微型企业备案通知书。

(四)申报时间和要求
1、工作日均可受理,评估结果按批次公告。

每月5日前受理的评估委托,当月25日前公告评估结果;
2、企业须按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求定期网上报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月度和年度统计报表;
3、软件企业发生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应当向广东软件行业协会申请重新评估。

附件:广东省2017年软件企业评估申报材料附表.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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