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陈国明与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推荐word版 (4页)
壹名“80后”副局长的沉浮人生
壹名“80后”副局长的沉浮人生——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局原副局长肖明辉受贿案剖析《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胡庆魁【摘编者按】高学历、高智商的肖明辉确实很有才干,1980年10月出生的他,26岁获得清华大学名牌专业硕士毕业证书,28岁担任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局副局长,表现出很强的组织、活动、协调和执行能力,获得海南省“十大杰出青年”等多个荣誉称号,可谓前途无量。
然而,这位曾经令人称羡的“80后”“青年才俊”,没有继续将自己的才干用在正道上,而对行业内的“潜规则”,不仅不去抵制,反而处心积虑地利用,想方设法攫取非法私利,在短短的三两年时间内收受1600多万元之巨额贿赂,最终沦为可怜复可悲的“阶下囚”。
《红楼梦》有云:“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
”判决书未下,肖明辉的性命能否保得住暂时不得而知;但由于他的“聪明”误了他的前途、自由与幸福是无可置疑的了。
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自作孽,不可恕;机关算尽也枉然。
摘编完这篇案例故事,我不禁掩报长叹,在为风华正茂、年轻有为的肖“局座”感到惋惜的同时,我又不禁想起了2000多年前墨子说过话:“德者,才之帅也;才者,德之资也。
”诚然,一个人,纵然有卓尔超群的才能,也只有在高尚情操的统率下,才能发挥最大的正面作用,才能不会因才害身。
因此,越是才华横溢、年轻有为的干部,越要牢记以德修身、以德统才、以德润才的自我要求和自我约束。
而负责干部管理的部门,则应在干部使用、监督和考核中要始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唯其如此,一个干部只有品德优秀、清正廉洁,方能把才干用在正确的地方,让品德成为施展才能的动力,使其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和尽情展现,并保证自己的职业安全和人生安全。
哦,这个按语写得太长了,赶紧打住,大家还是往下看案件故事吧——壹名“80后”副局长的沉浮人生2012年7月3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局原副局长肖明辉受贿案。
此案在海南备受关注。
海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苏祥文二审行政判决书
海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苏祥文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0【案件字号】(2021)辽03行终1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庆文张冬刘元玲【审理法官】周庆文张冬刘元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海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苏祥文【当事人】海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苏祥文【当事人-个人】苏祥文【当事人-公司】海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黄岩辽宁盈夏律师事务所;魏东新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岩辽宁盈夏律师事务所魏东新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岩魏东新【代理律所】辽宁盈夏律师事务所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海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被告】苏祥文【本院观点】苏祥文作为原审原告就本案起诉共提出两项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验军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所2019年9月5日《处理意见》;2.请求判令海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补发苏祥文2018年11月至2020年10月失地补偿金13200元及赔偿利息800元合计14000元。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合法性证明责任撤诉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苏祥文就本案提供一份验军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所2019年9月5日《小甲社区苏祥文失地保障金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内容为:小甲社区:你社区享受失地保障待遇人员苏祥文。
验军管理区在2018年度失地保障人员核查待遇时,发现苏祥文户籍已于2002年迁出,小甲二轮土地延包时有地人口界定是至2004年4月30日止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册人口,经农经站、小甲社区确认,小甲社区苏祥文不具有在小甲社区二轮土地承包权资格,对苏祥文本人的失地保障待遇予以停发并追缴2010年5月—2018年10月失地保障金计:39933元。
陈斯华、陈玉经、陈玉钦等与国投洋浦港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经典判例:陈斯华、陈玉经、陈玉钦等与国投洋浦港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审判名称】陈斯华、陈玉经、陈玉钦等与国投洋浦港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审判程序】终审【案件分类】民事【裁判文书字号】(2000)浦中民终字第5号【审理法院】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裁判时间】2000-12-13【案例全文】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浦中民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斯华,男,45岁,汉族,海南省洋浦人,住洋浦经济开发区干冲办事处白沙居委会。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经,男,42岁,汉族,海南省洋浦人,住洋浦经济开发区干冲办事处白沙居委会。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钦,男,24岁,汉族,海南省洋浦人,住洋浦经济开发区干冲办事处白沙居委会。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显荣,男,29岁,汉族,海南省洋浦人,住洋浦经济开发区干冲办事处白沙居委会。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汉才,男,38岁,汉族,海南省洋浦人,住洋浦经济开发区干冲办事处白沙居委会。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义强,男,38岁,汉族,海南省洋浦人,住洋浦经济开发区干冲办事处白沙居委会。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有,男,42岁,汉族,海南省洋浦人,住洋浦经济开发区干冲办事处白沙居委会。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正玉,男,49岁,汉族,海南省洋浦人,住洋浦经济开发区干冲办事处白沙居委会。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俊群,男,32岁,汉族,海南省洋浦人,住洋浦经济开发区干冲办事处白沙居委会。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福圣,男,28岁,汉族,海南省洋浦人,住洋浦经济开发区干冲办事处白沙居委会。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福琪,男,35岁,汉族,海南省洋浦人,住洋浦经济开发区干冲办事处白沙居委会。
诉讼代表人陈斯华、陈金有、陈显荣、陈俊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投洋浦港有限公司,住所洋浦经济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徐京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斌,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6•【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施行日期】2006.07.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洋浦经济开发区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决定》已经2006年5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九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卫留成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决定为进一步优化洋浦经济开发区投资环境,加快洋浦开发建设步伐,现就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行政审批有关事项决定如下:一、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可以将有关事项的行政审批委托给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
具体委托事项由省政府各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委托机关应当明确委托内容和权限并向社会公告。
(附第一批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表)三、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做好行政审批实施工作;作出的行政审批应当报委托机关备案。
四、省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的监督和指导。
五、本决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委托机关解释。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第一批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表┌───────────┬───┬───────────────┬──────────┐│委托部门│序号│委托事项│备注│├───────────┼───┼───────────────┼──────────┤││1│投资项目的核准│除国务院规定“由省级││省发展与改革厅│││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营运证》办│││省交通厅││理(危险货物运输类)│││├───┼───────────────┼──────────┤││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客运站场类)││├───────────┼───┼───────────────┼──────────┤│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1│印刷企业设立许可审核│除出版物印刷企业外│├───────────┼───┼───────────────┼──────────┤││1│国家、省重点工程和跨市县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2│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所定的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省公安消防总队├───┼───────────────┼──────────┤││4│三星级及以上涉外宾馆(酒店)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5│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共民用建筑消│││││防验收│││├───┼───────────────┼──────────┤││6│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甲、乙类仓储│││││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甲、乙│││││类生产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丙、丁、戊类工业项目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7│库容量2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储│││││存站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1│公民往来港澳地区审批│││├───┼───────────────┼──────────┤│省公安厅│2│公民往来台湾地区审批│││├───┼───────────────┼──────────┤││3│境外人员旅游、居住等业务的审批│││├───┼───────────────┼──────────┤││4│外国人出入境的受理、审核、报批│││├───┼───────────────┼──────────┤││5│《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受理、审核报批││└───────────┴───┴───────────────┴──────────┘第一批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表┌───────────┬───┬───────────────┬──────────┐│委托部门│序号│委托事项│备注│├───────────┼───┼───────────────┼──────────┤││1│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烟花、爆竹销售许可││├───────────┼───┼───────────────┼──────────┤│省公安边防总队│1│办理《航行港澳船舶查验簿》││├───────────┼───┼───────────────┼──────────┤││1│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记│││├───┼───────────────┼──────────┤││3│国有独资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4│劳务输出企业登记│││├───┼───────────────┼──────────┤││5│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登记││├───────────┼───┼───────────────┼──────────┤││1│地方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除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核│││││准权限外││├───┼───────────────┼──────────┤││2│对企业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省地方税务局│3│对企业总机构向下属企业税前提取│政府规划搬迁、征用土││││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地损失除外││├───┼───────────────┼──────────┤││4│纳税人缴纳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的│跨省的除外││││减免审批│││├───┼───────────────┼──────────┤││5│对企业技术开发费集中提取的审批│除其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所属企业是跨省的外││├───┼───────────────┼──────────┤││6│对跨地域企业改组、分立、合并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的审批││├───────────┼───┼───────────────┼──────────┤│省国家税务局│1│洋浦企业出口退税审批││└───────────┴───┴───────────────┴──────────┘。
陈某某诉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强制案
陈某某诉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强制案文章属性•【案由】城乡建设,行政强制(已取消)•【审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在查处违法建筑的过程中,行政机关需要对违法建筑物的性质进行调查,而不能笼统地适用城乡规划法予以简单处理。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筑物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规划区外的建筑物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应当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正文陈某某诉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强制案基本案情陈某某在看塘村擅自建设猪舍。
2018年10月8日,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浦管委会)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认定陈某某未经洋浦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没有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看塘村擅自建设440.56平方米构筑物,拟作出限期拆除该构筑物决定,并告知陈某某享有陈述及申辩、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于当天向陈某某留置送达。
其后,洋浦管委会相继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拆除公告》《限期搬离通知书》并于2019年1月31日组织拆除陈某某的猪舍。
陈某某不服《强制执行决定书》,遂成本诉。
裁判结果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某某在村里建猪舍未办理相关手续,亦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洋浦管委会将该猪舍认定为违法构筑物并无不当;陈某某未拆除违建猪舍,洋浦管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出251号强制执行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或设施的强制拆除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对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所建的建筑或设施由行政机关自行查处。
本案中,涉案养殖设施用地为设施农业用地,陈某某未履行用地审批手续使用涉案养殖设施用地属于非法占地行为,故对在该地上所建的涉案养殖设施的拆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由洋浦管委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由洋浦管委会自行决定强制拆除。
海南法院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海南法院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4.27•【分类】其他正文海南法院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既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典型知识产权案件,也有计算机软件开发、植物新品种保护等新类型案件;既覆盖餐饮服务、商品装潢等传统产业领域,也涉及种业保护、软件开发等新兴领域。
目录案例1: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案例2:中铁商业投资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人民政府请求撤销行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案例3:成都小龙翻大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海南大龙翻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案案例4:科纳国际有限公司与海南福达建材有限公司、海南亚特兰蒂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南中瑞华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5:海南女人春天美容有限公司与韩某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案例6:京研益农(寿光)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昌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案例7:阿梯柯(海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又一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案例8:海南艳阳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海南琦祥实业有限公司、海口琦强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案例9:哈尔滨工业大学与哈工大升创研究院(三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名称纠纷案案例10:陈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案案例1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盾公司)于2017年起在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检测行业分会组织下与其他会员单位达成《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检测最低自律价决议》,约定成员单位按照设定的收费项目及对应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通过《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检测行业分会自律公约》《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检测行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约束监督各成员单位按照最低价实施。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海南科摩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海南科摩实业有限公司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8.05•【字号】•【施行日期】2021.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人:海南科摩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港北路海岸华庭一期J1102号法定代表人:邓文振联系电话:137****1828被投诉人1:海南简一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南延长线保明新村7号别墅项目联系人:陈鑫联系电话:*************被投诉人2:海南省林业局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80号法定代表人:黄金城联系电话:*************2021年5月26日,投诉人就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智慧雨林项目(项目编号:HNJY-2021-003,包号:A包、B包、C包、D包,以下简称本项目)向海南简一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2021年6月4日作出答复。
投诉人对该答复不满意,遂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厅投诉,本厅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
2021年6月30日,本厅分别向代理机构、采购人发送投诉书副本,并通知暂停该项目采购活动,暂停时间从2021年7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
本厅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称(一)投诉事项1:投诉人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未说明服务内容在A包的占比情况,并根据市场价格和A包的软硬件级材料采购明细表进行测算,认为货物采购累积金额共491万元占比55%左右,服务采购累积金额共415万元占比45%左右,A 包项目属性设置为服务不合规。
(二)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未公布采购需求征求意见的过程且未经过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的审批就对该局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的技术参数进行调整,不合理,(三)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未将货物的技术指标参数列为评审因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黎明、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等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黎明、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等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9【案件字号】(2021)黔01民终84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艳【审理法官】何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黎明;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区分公司【当事人】黎明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区分公司【当事人-个人】黎明【当事人-公司】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区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志贵州奔达律师事务所;刘丽琴贵州奔达律师事务所;王茂林贵州慧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志贵州奔达律师事务所刘丽琴贵州奔达律师事务所王茂林贵州慧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志刘丽琴王茂林【代理律所】贵州奔达律师事务所贵州慧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黎明;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区分公司【本院观点】案涉井盖位于道路主干道上,同时案涉井盖上刻有‘市政污’字样该井盖标识已说明市政单位系井盖管理人。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过错管辖鉴定意见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井盖位于道路主干道上,同时案涉井盖上刻有‘市政污’字样该井盖标识已说明市政单位系井盖管理人。
根据《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关于经开区建管局的主要工作职责其中一项为‘依法负责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因此经开区建管局负有对设置在道路上的案涉井盖安全隐患管理职责。
海南高院发布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海南高院发布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07•【分类】其他正文海南高院发布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2月7日,海南高院对外发布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案例2件、民事和环资案例3件、行政案例3件、执行案例2件,通过案例梳理盘点海南法院2020年的工作亮点和重点,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法治进程,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这十大典型案例分别为:1、黄鸿发等19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王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3、林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4、游艇买卖合同纠纷案;5、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诉海南中汇疏浚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海口浏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海洋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6、海南九龙湖开发有限公司诉东方市人民政府、东方市商务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7、姜某等人诉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人民政府食品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8、琼中县营根镇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王某履行对被监护人义务教育责任的行政非诉案;9、亨廷顿公司申请仲裁中的行为保全案;10、王某等247户与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强制执行系列案。
据了解,这是海南高院连续五年发布年度典型案例,已形成海南法院的宣传品牌。
这十大案件展示了过去一年中,海南法院在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保护知识产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等诸多领域做出的努力,也反映了海南法院在定分止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公平正义保驾护航等方面所作的贡献。
海南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发布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回应社会关切,传递司法正能量,进一步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共同推进法治海南、平安海南建设,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
典型案例1黄鸿发等19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关键词:涉黑死刑案情概要:20世纪80年代末,黄鸿发与其兄黄鸿金、黄鸿明、黄鸿波(已死亡)在其父黄应祥(时任海南省昌江县建委建安组组长)带领下,在昌江县逞强争霸、打架斗殴。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儋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儋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行政行为)公益诉讼•【审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2.03.31裁判规则检察机关围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厘清履职各环节的作为义务和标准,查明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行代履行等法定职责,存在未穷尽法律手段制止违法行为、消除公益侵害等事实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正文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儋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占用海域养殖海洋生态红线区保护【基本案情】2007年5月,陈某诰、陈某道在海域使用权及水域滩涂养殖证到期后,未经批准继续占用儋州市峨蔓镇黄沙港湾海域养殖,占用面积分别为114.2亩、43.8亩,属Ⅰ类近岸海域生态红线区,后陈某诰成立浩某合作社继续经营。
2019年1月,原儋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对两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自行拆除养殖设施,恢复海域原状。
陈某诰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院判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其间,原儋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被撤销,海域使用管理职责划归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儋州市资规局),海洋渔业管理职责划归儋州市农业农村局。
两人非法占用海域养殖长达14年,海域生态环境和资源遭受严重破坏。
【诉前程序】2019年7月,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中发现该线索,依法立案。
儋州市检察院后经调阅行政执法卷宗、询问违法行为人、现场勘验,发现案涉养殖场系通过围海造池的方式修建养虾池,不符合环评审批文件的选址要求。
2019年9月,儋州市检察院分别向儋州市资规局、儋州市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浩某合作社、陈某诰、陈某道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儋州市资规局回复称:拟委托峨蔓镇政府(代履行)对案涉养殖场进行拆除,该镇政府拒签文书,已上报市政府商请清退。
儋州市农业农村局回复称:已制定整治方案,力争推进拆除工作。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3.23•【字号】琼财采〔2021〕123号•【施行日期】202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人:海南省天天好商旅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A5-5富成大厦B座502室法定代表人:赵伟职务:总经理被投诉人1:海南政开招标有限公司地址:海口市龙华区23号乔海商城3楼A330房法定代表人:胡小芹职务:总经理被投诉人2: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省政府办公楼7楼法定代表人:罗时祥职务:厅长投诉人就采购2021年春节拥军慰问品(项目编号:HNZK2020-11-2,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1年1月15日向海南政开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公司”)提出质疑,代理公司于1月25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2月4日向本厅投诉,2月5日本厅向投诉人发送重新投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后重新投诉,2月7日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后本厅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
2月7日本厅分别向采购人、代理公司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通知暂停采购项目,暂停时间为2021年2月8日至2021年3月9日。
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称:我司对废标行为是否合法存疑。
代理公司的答复对质疑的实质性关键问题——为什么“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完全回避,对支撑自己“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理由与证据并未出示,所以,我们不得不就“废标、流标流程涉嫌违规”、“废标理由难以成立”及“废标、流标结论疑似有误”进行投诉。
事实依据:开标现场共计有10家公司参与,由招标代理公司主持人邀请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最终有7家投标人包括5个及以上品牌产品合格,得以进入评标环节。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岸分局、陈国明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岸分局、陈国明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30【案件字号】(2020)闽03行终2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翁奇任刘开赐陈飞燕【审理法官】翁奇任刘开赐陈飞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岸分局;陈国明【当事人】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岸分局陈国明【当事人-个人】陈国明【当事人-公司】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岸分局【代理律师/律所】蔡德火福建福莆律师事务所;陈力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陈瑞琴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蔡德火福建福莆律师事务所陈力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陈瑞琴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蔡德火陈力陈瑞琴【代理律所】福建福莆律师事务所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岸分局【被告】陈国明【本院观点】正确的行政行为应达到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基本标准。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上诉人北岸市场监管局和被上诉人陈国明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材料双方在原审时提供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
据此,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正确的行政行为应达到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基本标准。
本案上诉人北岸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莆湄北食药监食罚[2018]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未达到上述基本标准。
第一,本案行政处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不全面,处罚结果明显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4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4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1.25•【文号】法〔2024〕253号•【施行日期】2024.11.2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商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4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24〕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新某航运有限公司诉中国机某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等七个案例(指导性案例230-236号),作为第41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1月25日指导性案例230号新某航运有限公司诉中国机某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4年11月25日发布)关键词民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契约托运人/实际托运人/目的港无人提货/赔偿责任裁判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托运人既包括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契约托运人,也包括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实际托运人。
在收货人没有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或者行使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因目的港无人提货而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缔约方的契约托运人承担,实际托运人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新某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航运公司)诉称:中国机某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机某国际公司)向其订舱出运一批货物,共计26个40尺集装箱,从中国天津新港运至泰国林查班港,新某航运公司接受订舱。
2018年7月2日案涉货物装上“C某”轮031S航次,新某航运公司签发了指示提单,中国机某国际公司为提单记载的托运人。
货物于2018年7月14日运抵目的港,但始终无人提货,产生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码头堆存费等损失。
故请求判令中国机某国际公司赔偿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码头堆存费等损失,并返还集装箱。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外事审批权的通知-琼府[1995]5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外事审批权的通知
正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外事审批权的通知
(琼府[1995]5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洋浦经济开发区的投资环境,方便投资者出入境,简化审批手续,省政府决定授权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审批本区处级以下(含处级)人员的出国、赴港澳事项,并出具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出具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应抄送省外事办公室。
省外事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归口管理职责,对不符合政策和违反规定的,有权提出异议,拒发护照和办理签证。
其它有关事项仍按省政府《关于调整临时因公出境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琼府[1993]16号)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结束——。
海南盛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纠纷案
海南盛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罚款•【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880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2.01.26正文海南盛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行终8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斌,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谱雄,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远,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盛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金港花园15幢503房。
法定代表人:李胎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川,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先哲,海南金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海南盛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华公司)反垄断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的(2021)琼96行初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谱雄、叶志远,被上诉人盛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川、崔先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9日对盛华公司作出琼市监处[202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
该决定主要内容为:根据国务院第十督查组在海南省实地督查发现的问题,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12日对盛华公司涉嫌达成垄断协议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盛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盛华公司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了固定、变更消防安全技术检测价格的协议。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等重点园区管理体制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等重点园区管理体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4.02•【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施行日期】2020.04.0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洋浦经济开发区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等重点园区管理体制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4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4月2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等重点园区管理体制的决定(2020年4月2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按照分步骤、分阶段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要求,为了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促进和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开发和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一、本决定所称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包括洋浦经济开发区(含东方临港产业园、临高金牌港开发区)、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口江东新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观澜湖旅游园区)、海口综合保税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三亚中央商务区、文昌国际航天城、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海南生态软件园等十个重点园区。
二、洋浦经济开发区(含东方临港产业园、临高金牌港开发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观澜湖旅游园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按照现行体制进行管理。
三、在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口江东新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三亚中央商务区、文昌国际航天城、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海南生态软件园设立管理机构,作为在园区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依法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具体负责园区综合协调、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投资促进、制度创新、企业服务等工作。
海南省高院发布2020年度环资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海南省高院发布2020年度环资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0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省高院发布2020年度环资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月8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了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某海运公司、钟某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弘龙869"轮自2018年11月5日起由钟某某承租并使用,"飞雄6"轮船舶经营人为某海运公司,2018年11月11日19时许至12日6时许在东方市墩头湾海域抽采两船海砂,第一船每砂3000吨于11日晚23时许过驳至"飞雄6"轮,过驳完成后"弘龙869"轮继续抽采海砂,第二船海砂2500吨于12日5时许开始过驳,过驳过程中被海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查获,后该案移交东方市海洋执法局处理。
"飞雄6"轮于2018年11月7日到达东方市八所港并在墩头湾海域锚泊,11月10日23时至12日6时期间,先后接收了包括"弘龙869"轮在内多艘船舶过驳的海砂18600吨。
2019年2月18日,东方市海洋丸法局以钟某某未取得开采海砂行政许可且未进行专项环境影枸评价为由,作出"东海执处罚〔2018〕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海砂开采并罚款4.9万元,该罚款已足额缴纳罚款。
事件发生后,公益诉讼起诉人于2019年8月15日在《检察日报·正义网》发布公告,并向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函,督促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但无任何适格主体提起诉讼。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海口海事法院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被告钟某某、某海运公司赔偿非法开采海砂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403725.6元,该款项上交国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
李某与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一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某与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一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7【案件字号】(2020)琼97行终1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成信孔凡勇梁栋杰【审理法官】张成信孔凡勇梁栋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某;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一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李某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一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李某【当事人-公司】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一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一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本案被诉的原行政行为是洋浦公安一分局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的浦公(新都)行罚决字〔2019〕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0163号《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基于的事实是李某与陈小珠在洋浦食品有限公司(洋浦生猪屠宰厂)内屠宰车间因屠宰问题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陈小珠手中的杀猪刀割伤李某的右手拇指约2厘米伤口,后李某用手对陈小珠的头部和脸部进行殴打。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违法第三人关联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被诉的原行政行为是洋浦公安一分局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的浦公(新都)行罚决字〔2019〕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0163号《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基于的事实是李某与陈小珠在洋浦食品有限公司(洋浦生猪屠宰厂)内屠宰车间因屠宰问题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陈小珠手中的杀猪刀割伤李某的右手拇指约2厘米伤口,后李某用手对陈小珠的头部和脸部进行殴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
实施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决定
佚名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6(000)015
【摘要】<正>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决定》已经2006年5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九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卫留成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总页数】1页(P24-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7
【相关文献】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2.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14号) [J], ;
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通知 [J], ;
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通知 [J],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5.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决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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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明与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
陈国明与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2017-07-02上海律师人陈国明因其与原审上海律师韩素琴、李业梅、符秀妍、陈开茂、唐学成、陈国安、陈秋杏、李诚吉共同诉被上海律师人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洋浦管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以下简称洋浦社发局)不履行上海刑事律师定职责一案,不服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上海刑事律师院做出的(XX)浦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于XX年1月4日通过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上海刑事律师院向本院提起上海律师。
本院于XX年3月16日受理后,依上海刑事律师组成合议庭,于XX年4月17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陈国明,洋浦管理局、洋浦社发局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崇敏、张德明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上海律师韩素琴、李业梅、符秀妍、陈开茂、唐学成、陈国安、陈秋杏、李诚吉明确表示不参加本案的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海南省计划厅、海南省教育厅依据国家计委文件精神,分别下发了我省1997-1999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通知。
规定我省普通中等学校继续实行国家任务、委托培养、自筹生的计划形式。
XX年7月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琼府办(XX)8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海南省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XX〕85号文),其第二条规定了1999年之前(含1999年)招收的师范生的就业体制及有关政策,其中第(一)项规定:1999年以前招收的师范生,毕业后仍按教育部‘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的原则,按需求及生源情况,派遣到各县市和有关单位,由其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三)项规定:有空编的市、县,要通过竞争上岗的方上海刑事律师及时把师范生安排到教学第一线,原则上安排到乡、镇中小学校任教。
”第(四)项规定:满编或超编的市、县(单位)要通过整顿教师队伍,清退富余人员,分流不合格的教师。
通过整顿工作后,如有空编则通过竞争,择优录用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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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明与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纠
纷
上海律师人陈国明因其与原审上海律师韩素琴、李业梅、符秀
妍、陈开茂、唐学成、陈国安、陈秋杏、李诚吉共同诉被上海律师人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洋浦管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以下简称洋浦社发局)不履行上海刑事律师定职责一案,不服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上海刑事律师院做出的(XX)浦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于XX年1月4日通过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上海刑事律师院向本院提起上海律师。
本院于XX年3月16日受理后,依上海刑事律师组成合议庭,于XX年4月17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陈国明,洋浦管理局、洋浦社发局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崇敏、张德明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上海律师韩素琴、李业梅、符秀妍、陈开茂、唐学成、陈国安、陈秋杏、李诚吉明确表示不参加本案的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海南省计划厅、海南省教育厅依据国家计委文件精神,分别下发了我省1997-1999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通知。
规定我省普通中等学校继续实行国家任务、委托培养、自筹生的计划形式。
XX年7月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琼府办(XX)8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海南省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XX〕85号文),其第二条规定了1999年之前(含1999年)招收的师范生的就业体制及有关政策,其中第(一)项规定:“1999年以前招收的师范生,毕业后仍按教育部‘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的原则,按需求及生源情况,派遣到各县市和有关单位,由其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三)项规定:“有空编的市、县,要通过竞争上岗的方上海刑事律师及时把师范生安排到教学第一线,原则上安排到乡、镇中小学校任教。
”第(四)项规定:“满编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