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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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

县建设局建设工程监察队。

二、责任人

队长,承办人,局分管领导。

三、权力行使依据

依据《中共临武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撤销县建设工程管理站,设立县建设工程监察队暨县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批复》(临编办[2004]1号)文件中,关于对县建设工程监察队主要职责的规定行使权力。

四、受理条件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150余部国家有关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有关建设的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所需材料

(一)投诉、申诉、举报材料;

(二)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

(三)当事人提供的材料;

(四)检查、巡查取得的材料;

(五)监督检查报告和已经核查获取的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察笔录、现场笔录)等。

六、程序

(一)受理。执法承办人依据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巡查、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渠道,获取有关违法案件信息后,及时查明案件本身和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并按要求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报局领导签署意见。

(二)检查。对已受理案件经局领导签署意见后,由队里指派执法承办人在7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现场检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检查过程中可视案情填写《检查情况登记表》和《停工(检查)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三)立案。执法承办人通过现场检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应当立案的,要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逐级报领导审批;对应由其它部门处理的案件,填写《案件移送单》,经局领导批准后,移送相关部门办理;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在《检查情况登记表》的备注栏注明“不具备立案条件,建议不予立案”字样,并说明不予立案理由,报局领导审批。

(四)调查取证。经批准立案的,队里要指派2名以上执法承办人按照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应填写和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法律文书,并收集其他必要证据。

(五)审理。执法承办人调查取证结束后,对调查结果和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案件作出初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报局领导签署意见;需要相关站室进行会审(会签)的,移送相关站室形成会审(会签)意见;然后将《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其他材料报局法规室审核;情节复杂和严重的违法案件,还应按局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规定,报局联席会议审定,并将审定结果记入《案件处理审批表》;不需局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审定的案件,经局法规室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查决定。

(六)告知。《案件处理审批表》经局长签批后,应做出行政处罚的,执法承办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并视情况填写《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或《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告知书应直接送去给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存根联上签收;告知书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告知。

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公告发布和挂号信寄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视为放弃此权力。

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行使陈述、申辩权力,需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当事人申请听证,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规定由局法规室负责组织听证,并填写《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和《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七)复核。对于当事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中反映的情况和意见应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记入《案件处理审批表》。举行听证的,应填写《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附于《案件处理审批表》之后。经复核需要改变原处罚意见的,应按规定报局长审批或报局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审定。

(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填发单位留存,一份归档立卷。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九)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还应制作《送达回证》直接送达当事人签收,如无法送达,可通过公告、邮寄挂号信和其它方式送达。

(十)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需要强制执行的,应按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报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十一)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依照有关规定应予的公示的,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七、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监察队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

检自查;法规室和局机关纪检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八、责任追究

股级以下(含股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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