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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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58条

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了当事人对于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有异议时,有权要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并且有法院确认的,可以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调解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或者当庭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在开庭后达成协议并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如果当事人要求调解但是另一方拒绝调解或者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作出前进行审理和判决。

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主动提供有关证据和资料,积极参与调解,并且必须遵守达成的调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人民法院应当对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进行确认,确认后的调解协议可以直接执行。但是,如果当事人对调解协议不满意,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变更调解协议。如果申请被接受,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并作出新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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