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合同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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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1.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A.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区别于要约邀请:报价单、价目表、商品目录)

B.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即应该包括拟将签订的合同的主要条件。(名称、价格、数量、交货时间)

C.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要约的交错”

2.要约的约束力

A对被要约人没有约束力

B对于要约人:(1)要约的撤回(各国承认);(2)要约的撤销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规定不一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作出协调,规定原则上可以撤销,但以下情况例外:

1.要约写明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该要约不可撤销,并已做相应准备。

3.要约的消灭

A过期

B.未约定期限:口头合同必须立即承诺,非对话的方式则必须在合理时间内予以答复。

C.要约撤回或撤销

D.被要约人拒绝

(二)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1.承诺必须具备的三个要件

A.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B.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进行

注意:迟到的承诺不是承诺,而是构成新的要约!

C.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如果受要约人改变了要约的内容,则视为一项新的要约。

2.承诺生效的时间

(1)英美法系

投邮主义

(2)大陆法系

到达主义

3.承诺的撤回

英美法奉行投邮主义,故不存在承诺的撤回,大陆法系则可以。

二、对价与约因

(一)英美法的对价

(二)法国法中的约因

(三)德国法的规定

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一)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未成年人与精神病患者订立合同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1、中国法

A.18周岁,16-18

B10-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其智力、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C.10岁以下,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德国法

A不满7周岁;B处于精神错乱 C 因患精神病被宣布为禁治产者。

禁治产:

3.法国法

没有区分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

4.英美法

A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在成年后可以追认也可以撤销,但属于必需品的合同除外

B精神病人:

C酗酒者:看签订合同时的具体情况

(二)法人的行为能力

公司必须通过它授权的代理人才能订立合同。

英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订约能力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四、合同的形式

要式合同:必须按照法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不要求特定的形式。

趋势:不要式合同越来越多,节省费用,提高效率。

(一)法国法

法国法把要式合同分为两种情况:

1合同生效的要件(赠与合同、夫妻财产制合同、设立抵押权合同)

2.合同存在的证据要求(超过50新法郎的合同)

除了法律规定的形式外,法院不接受其他形式的证据。

例外:不适用于商事合同。

(二)德国

以不要式合同为原则,要式为例外。

要式合同:不依法律规定方式的法律行为无效。

(三)英美法

1.签字蜡封合同(Contract under seal),无需对价。美国大多数洲已经废除。

2.简式合同。

不等于不要式合同!

A.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B要求以书面文件或备忘录作为证据。

(四)中国法

《民法通则》: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殊形式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

五、合同必须合法

理论:对合同基本原则的限制——“契约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基本上各国的规定都是:违反公共政策、公序良俗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如中国《合同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六、合意必须真实

合同必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如果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及意思表示不自由,就会导致非真实意思表示,此时订立合同的合意就是不真实的。

(一)错误

并不是任何意思表示的错误,都足以使表意人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各国立法有不同的规定与要求;

1、中国法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2、法国法

以下两种情况可构成合同无效的原因:

(1)关于标的物性质方面的错误

(2)涉及与其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产生的错误。

对象错误,针对特定类型的合同。如承揽合同、雇佣合同。

3、德国法

以下两种情况可产生合同撤销的后果

(1)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

(2)意思表示形式的错误

4、英国法

要求更为严格,区分不同的情况。例如英国普通法不允许以单方面的错误为理由使合同无效。

5、美国法

与英国相似。

(二)诈欺

诈欺是指以使他人发生错误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各国法律都认为,凡是因受诈欺而订立合同的,受诈欺方均可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

(三)胁迫

胁迫是指以使人发生恐怖为目的的一种故意行为。各国法律都认为,凡此种情况下订立的行为,受胁迫方均可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七、合同的解释

语言和文字无法充分表达当事人的意思,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就出现了合同解释的问题。

(一)解释合同的方法与原则

1.意思说:探求表意人的真实意思。(法国法)

2.表示说:强调外部现象,以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为依据。(英美法)

(二)关于共同条件的解释问题

标准合同条款的解释问题。各国的立场基本一致:即对方当事人已经知晓这些条款,则这些条款应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对于意义含糊的条款,则做不利于该条款起草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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