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合同讲义
国际商法——03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1、当事人意 思表示一致
6、合同应符 合法定形式
2、当人事应 具有订立合同
的能力
合同的要件
5、有对价或 合法的约因
4、当事人的 合意具有真实
性
3、合同内容 合法
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1、要约
法律上把订立合同的意 思表示分别称为要约和 承诺。
又称为发盘、发 价或报价。可以 书面、口头、行
1、合同是以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
2、合同的成立必须经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
3、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
二、国际商事合同的概念及法律依据
1、国际商事合同的概念 两个及两个以上商事主体之间依法设立、变更、终止的,
具有跨国因素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或合意。
2、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依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
2、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大陆法和英美法基本一致,包括:名称、价格、数量、品质 或规格、交货日期地点、付款方式、争议的解决等。
《公约》规定:货物名称、数量、价格三项
如: 甲向乙发盘:可供贵厂一年生产所需的全部铁矿石,价格按
交货时伦敦五金交易所价格计算 。
3、要约需要向特定人发出
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人发出,但并非只有向特定人发出 才是要约。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①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可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当的民事活动其他应由其法定代理 人代理或同意)
②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① 10周岁以下 ②完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合同无效
德国法
同中国法大同小异,采取排除法,除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合同无效 ①7周岁以下 ②处于精神错乱不能自由决定意志而且按其性质该状况非暂
国际商法(合同法)讲义
(三)要约的效力 P31
要约的效力是指要约的法律拘束力。 1.要约的时间效力 2.要约的对人效力
1.要约的时间效力 两种不同的观点: 发信主义,即要约人发出要约后, 只要要约处于要约人控制范围外,要 约即产生效力。 到达主义,又称受信主义,是指要 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之时才能产生法 律效力。
• 《公约》第15条规定: “(1)发价于送达被发价 人时生效……” •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 2.3条规定:要约于送达受 要约人时生效。 • 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 效。”
• 讨论:P27案例分析
• 我国《合同法》规定:
•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 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 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 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 《德国民法典》规定,除非要约人在要约 中注明有不受约束的词句,要约人须受要 约约束,如果在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则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撤销或更改要约,如 果没有规定有效期,则在依通常可望得到 答复前,不得撤回或更改要约。
• 《公约》第16条:“要约在其被受要约 人接受之前,原则上是可以撤销的,但 有下列情况之一则不能撤销: • 一是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 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以撤销的; • 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 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 赖行事。 ”
(三)平等原则
•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 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四)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 义务。
(五)合法原则 • 公序良俗原则
国际商法-合同法ppt课件
事人可据此理由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的合同
精品课件
关于合同的撤销
❖ 我国《合同法》规定,欺诈、胁迫、乘人之 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都可以导致合同被 撤销
❖ 我国法律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的,撤销权丧失。
精品课件
案例:受胁迫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合 同还是无效合同
精品课件
一、合同的含义和特征
❖ 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与义务关 系而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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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 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合同的成立必须要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在平等 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的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买卖合同 租赁合同
承包合同
要物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 必须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赠与合同 保管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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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精品课件
温故而知新
❖ 外贸跟单员的跟单工作流程包括:
接单
( 合 同 )
跟进生产 出货跟踪 制单结汇
询盘 发盘 还盘 接受
国际商法 合同法PPT课件
商
法
普遍原则上认为,要约对要约人有约
束力;要约一经生效便不能再撤销。
第 三 章
国 际
③公约的规定
商
法 兼采两大法系的制度。
在合同订立之前,要约原则上可以撤
销,只要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
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第 三 章
国 际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况:
商
法 ①要约写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
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是否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
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第 三 章
国 际
二、合同的分类
商
法 (四)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
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
同;
(五)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按法定或约定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
殊要求所进行的分类。商事交易合同以
不要式为常态,要式为例外。
第 三 章
国 际
法律行为。
(2)主体特征:地位平等主体间的法
律行为。
(3)目的特征:以产生、变更、终止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效力特征: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
第 三
的协议。
章
国 际
二、合同的分类
商 法
(一)按照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分为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二)依照合同的表示形式,分为明
示合同和暗示合同;
(三)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
意思;
(2)内容必须确定、具体;
确定:必须明确,足以使受要约人能
够正确理解;
具体:应包含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第 三 章
国 (3)要约由特定的当事人向相对人
际 商
作出
2024年-国际商法合同法课件
国际商法合同法课件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际商务活动日益频繁,国际商法合同法在各国经济交往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课件旨在对国际商法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成立的要素、合同的履行和违约等方面进行系统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国际商法合同法。
二、国际商法合同法的基本概念1.国际商法合同法的定义国际商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国际商务活动中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各国国内法以及国际惯例等方面的规定。
2.国际商法合同法的特点(1)跨国性:国际商法合同法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具有跨国性质。
(2)复杂性:国际商法合同法需要考虑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和协调问题,具有较高的复杂性。
(3)灵活性:国际商法合同法允许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法律,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三、国际商法合同的成立1.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在国际商法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合同的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方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默示形式。
在国际商务活动中,书面形式是最常见的合同订立方式。
3.合同的成立要件(1)当事人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合同的内容合法、真实、完整。
(3)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四、国际商法合同的履行和违约1.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合同的违约合同的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违约行为可以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
3.违约责任当事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形式。
五、国际商法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冲突规则1.适用范围国际商法合同法适用于国际商务活动中的合同关系,包括货物买卖、技术转让、服务贸易等领域的合同。
2.冲突规则在国际商法合同法中,冲突规则的解决主要依据国际私法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也可以选择适用国际惯例。
《国际商法合同法》课件
诺言诚信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守承诺并诚 实信守合同条款。
国际商法合同法的起草和解释
1 契约解释规则
合同解释应基于当事人意图、合同条款及上下文的规定。
2 合同条款的约束力
当事人应遵守合同约定并履行各自的义务。
3 无效合同及其应对方法
当合同违背法律规定时,将被视为无效,当事人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国际商法合同法中的风险防范
总结与展望
1
国际商法合同法的未来发展趋
势
应用国际商法合同法的一些注 意事项
2
趋向国际标准化和融合,以适应全球 化经济发展的需求。
合同起草应准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合理分配风险。
3
国际商法业交 易的发展和合作。
产品责任和合同风 险
厂商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当事人应注意并防范合同风 险。
合同缺陷和违约责 任
当事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当 合同发生缺陷或违约时,应 承担相应的责任。
争端解决方式和国 际商事仲裁
当事人可通过商事仲裁解决 争端,提高效率和便利性。
与国际商法合同法相关的案例分析
投资合同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合同案例分析 国际合同中金融争议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合同法》PPT 课件
# 国际商法合同法PPT课件
什么是国际商法合同法?
国际商法合同法是指规范跨国商业交易合同的法律制度。它包括合同的概念 和内容,适用范围和重要性。
国际商法合同法的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当事人在尊重法律框架内 享有自由订立合同的权利。
诚信原则
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 中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
国际商法——03合同
国际商法——03合同
要约的有效要件
国际商法——03合同
1、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所提条件订 合同的意向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其目的是为订立合同而 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一种意思表示。
•我国《合同法》15条规定: •1、寄送的价目表 •2、拍卖公告 •3、招标公告 •4、招股及募债说明书 •5、商业广告等 •为要约邀请行为
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人发出,但并非只有向特定 才是要约。
国际商法——03合同
4、要约送达受要约人
大陆法系 要约必须在送达受要约人之后才生效 英美法系 要约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时,才产生
国际商法——03合同
要约的约束力 对受要约人---一般无约束力 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
国际商法——03合同
未生效 的要约
承诺的内容与要约 不一致,更改了要
重要条件——反
国际商法——03合同
2、承诺
指受要约人依要约指定的方式、在要 效期限内、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 表示。
作出承诺的受要约人为承诺人
国际商法——03合同
承诺的有效要件
本人及其代 理人
承诺
1、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未在 意思
2、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
人及 否则
国际商法——03合同
二、国际商事合同的概念及法律依据
1、国际商事合同的概念 两个及两个以上商事主体之间依法设立、变更、
具有跨国因素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或合意。 2、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依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
第1条规定:“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 货物销售合同。”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994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课件
(二)承诺 1、承诺的定义
承诺是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确切地说,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
对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构成条件:
(1)须由受要约人对要约人作出 受要约人包括其本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
(2)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之后表示接受要约,但同时又附加了一些条件, 这样的意思表示就构成反要约。 从性质上说,反要约不是承诺,而是新的要约。
(后发先至)。
(2)要约的撤销
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 失效的通知,使自己不再受要约的约束。
①英美法:
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随时 可以撤销要约。
英国:根据1948年公司法,撤销认购股票或债券的要约受到一定的限制。 美国:如要约是限期承诺的,受要约人只要在该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了承诺, 该要约就成为不可撤销的。
合同的法律特征
(1)行为特征:是多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主体特征:地位平等主体间的法律行为。 (3)目的特征: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效力特征: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
(一)按照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二)依照合同的表示形式,分为明示合同和暗示合同; (三)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 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第三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合同是当今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生产、分配及流通领域 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合同。
合同法则是关于国际商事主体之间交往规则的最重要法律。
一、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国际商法课件五之国际商事合同法
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办事,均属于违约行为, 可能损害对方利益或违反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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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 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 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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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
单击此处添加小标题
选择方式的限制
当事人在选择准据法时必须遵守法律规 定的限制条件,如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则 等。
任意性选择的限制
当事人不得通过选择准据法的方式规避 本应适用的法律,特别是为了规避法律 中的强制性规则。
法律规避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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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X
THANKS FOR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 后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
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 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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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变更
国际商事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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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WORK REPORT FOR FOREIGN
违约的认定
合同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未按 时交付货物或未提供约定的服务等。 违反约定 无法履行 违反默示义务 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合同约定的其他 原因,导致合同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一方违反了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 习惯应当履行的默示义务,如保密义务、通 知义务等。
违约的救济方式
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交付货物、提供 服务等。 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 损失和间接损失。 要求违约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以惩罚违约行为和 补偿守约方的损失。 在严重违约情况下,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 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实际履行 损害赔偿 违约金 解除合同
第4章 合同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4.2 合同的成立
4.2.4 合同的形式
根据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可以将合同分为要 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凡是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为 要式合同,反之为不要式合同。
一是要素原则,也就是成立要件原则。合同如果没有法律所规 定的书面形式,就不能成立。二是证据原则,即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就不能 证明合同的存在,但不必然引起合同无效的后果。
按照法国法,构成合同 法典,所以,只能根据某些单行法
规的规定和判例法所确立的原则,
非法的情况大体有两种: 对各种违法的事由加以归类。下列
一种是交易的标的是法 三类合同被认为是非法的:
《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强 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 事法律行为无效。关于格式合 同,《民法典》规定合同中包 括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 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 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民法典》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
一致的协议。 (二)
合同是具有法律约
(四)
束力的协议。
合同是明确表示各方当事人 (三) 权利、义务的协议。
4.2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对彼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各国合同法对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都做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
①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 同的能力;
4.2 合同的成立
4.2.5 合同的合法性
1
大陆法
2
英美法
3
中国法
英美法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
• 大陆பைடு நூலகம்系各国通常都在 实现某种有价值的、合法的目的,
其民法典中对合同的合 法性加以规定,但各国
因此,合同成立除了前述的当事人 有缔约能力、必须有对价等有效条 件外,还要求合同的目的与效力必
国际商法课件:第二章合同法
合同的成立
❖ 2)要约的约束力: ❖ 英美法:一般不受约束,有无约束力要视对方有无给付对价
或采取签字蜡封的形式。
❖ 美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无对价的确定的要约,如因信赖要约 而采取行动进行财产上的处置,或有明文确定的期限,受要 约人只要在期限内提供了对价,该要约被视为不可撤销的。 美国《统一商法典》关于成立货物买卖的要约,如果由一个 商人发出,并且是书面的和经要约人签字的,在要约规定的 承诺期内,不得以无对价为理由撤销。该期限任何情况下不 得超过3个月
思表示为要件,区别事实行为) ❖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为目的
❖ 4)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只能发生在 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 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行或提起诉讼;与合同 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 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 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 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 3)原因不法的合同无效
❖ 总之,对价和约因的相似之处:不轻易让无偿的诺言发生法 律上的强制力
❖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所有合同只须双方同意,无需对价 或约因
第二章合同法
❖ 4、我国法律中的合同概念 ❖ 继受大陆法系的概念: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合意或
协议为我国立法确认 ❖ 《合同法》2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
第二章合同法
❖ 对价和约因 ❖ (一)英)诺言的回报或诺言的代价,
是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的、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的东 西。有待履行的对价和已履行的对价 ❖ 2、对价的构成:1)对价发生于诺言做出的同时或之后;2) 对价须是诺言的诱因;3)诺言须是对价之诱因;4)对价须 是某种有价值的东西;5)对价与诺言在价值上不一定相称; 6)空洞的诺言不能构成对价;7)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作为 对价;8)既存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国际商法第四讲 合同法
有价值也可。
• (四)、Promissory estoppel 禁止反言; • 其意义在于使得某些缺乏对价支持的允诺 具有法律约束力。理论依据:衡平双方利 益;保护诚信,信赖利益 • Important cases: Central London Property Trust v High Trees House 1947(常称为“高 树”案) )。
2)无能力或只有限制能力的后果
• 英美法:撤销 • 德国:不生效力
3、法人
• 1)英美: 公司的缔约能力:越权无效 英国:1985CA
美国的规定
• 1979RMBCA 3.04b. 三种例外情况 在股东起诉公司以便阻止该 越权行为的诉讼中, 在公司起诉公司现任的 或过去的董事、高 管(派生诉讼) 在由司法部长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中
五、法国法上的原因
• (一)传统理论--客观原因说 近因------保护个人的工具 (二)现代理论--主观原因说 动机------保护社会利益的工具
六、合同的效力
• • • • (一)合同效力的根源 约因--积极标准 主观原因论--消极标准 合同 个人利益 自律 社会利益 他律
(二)缔约能力
• 1、未成年人缔约? • 1)英美法:未成年人可撤销合同,相对方 无权,而合同在被撤销前约束着各方 • 德国:合同在经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追 认之后,始生效力,此前对各方并无约束 力
• 这一规则主要是针对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这一规则的适 用有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陈述了与既存事实相左的事实; 二是陈述目的是为了引诱对方作为或不作为。由于这两个 条件的存在导致了衡平禁止反言规则的适用范围仍是有限 的。例如如果陈述的对象不是既存事实而是将来的事实但 确实这一陈述使对方产生了信赖在陈述缺乏对价的情况下 这种信赖就不能受到保护。在当时法院认为没有必要保护 这种信赖理由是要使对将来的陈述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就应 该将它列入合同之中如果这一陈述没有被包含在合同内那 它表示的仅仅是当事人对于未来的构想是不具有约束力的。 如果陈述要被包含在合同内前提便是合同有效成立在缺乏 对价的合同中由于合同不能具有约束力所以陈述也不能具 有约束力。基于这一理由在当时一般的允诺(对将来的陈 述)是不能适用禁止反言规则的。在衡平禁止反言规则出 现以后由于其适用日渐频繁所以很多普通法法院在判决时 就直接适用这一规则以免以原来的普通法作出的判决被上 诉法院推翻。所以这一规则逐渐地融入了普通法中成为普 通法上的禁止反言规则。
课件《国际商法(本科)》第四章 合同法
明确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 会公德,违反者其行为无效。本案中黄永彬 与被告蒋伦芳系结婚多年的夫妻,应相互扶 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在本案中,遗 赠人从1996年认识原告张学英后,长期与 其非法同居,是一种违法行为。遗赠人黄永 彬基于与原告张学英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 的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 行为。
(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要 互相支付对价,且强调的是对等性)。
(三)诺成合同(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 立);实践合同(实际交付标的物)。
另外,合同还可以分为:(1)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不需为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支付 相应对价)。(2)要式合同(必须符合一 定的形式);不要式合同。(3)主合同; 从合同(不能独立存在)。(4)束己合同与 涉他合同
2000年9月,黄永彬与蒋伦芳将蒋伦芳继承 所得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 的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蓉。黄永 彬、蒋伦芳夫妇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 养子黄勇在外购买商品房。黄永彬因患肝癌 病晚期住院治疗。
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 将其所得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 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所获款 的一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将总 额6万元的财产赠与张学英所有。泸州市纳 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0)泸纳 证字第148号公证书。黄永彬因病去世。黄 永彬的遗体火化前,张公开当着原配蒋伦芳 的面宣布了黄永彬留下的遗嘱。张学英以蒋
一审宣判后,张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查明本案的事实后,以与一 审法院同样的理由,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 决。
(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 变更、终止的协议均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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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要约与承诺(一)要约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1.必须具备三个条件:A.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区别于要约邀请:报价单、价目表、商品目录)B.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即应该包括拟将签订的合同的主要条件。
(名称、价格、数量、交货时间)C.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要约的交错”2.要约的约束力A对被要约人没有约束力B对于要约人:(1)要约的撤回(各国承认);(2)要约的撤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规定不一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作出协调,规定原则上可以撤销,但以下情况例外:1.要约写明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该要约不可撤销,并已做相应准备。
3.要约的消灭A过期B.未约定期限:口头合同必须立即承诺,非对话的方式则必须在合理时间内予以答复。
C.要约撤回或撤销D.被要约人拒绝(二)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1.承诺必须具备的三个要件A.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B.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进行注意:迟到的承诺不是承诺,而是构成新的要约!C.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改变了要约的内容,则视为一项新的要约。
2.承诺生效的时间(1)英美法系投邮主义(2)大陆法系到达主义3.承诺的撤回英美法奉行投邮主义,故不存在承诺的撤回,大陆法系则可以。
二、对价与约因(一)英美法的对价(二)法国法中的约因(三)德国法的规定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一)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能力未成年人与精神病患者订立合同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1、中国法A.18周岁,16-18B10-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其智力、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C.10岁以下,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德国法A不满7周岁;B处于精神错乱 C 因患精神病被宣布为禁治产者。
禁治产:3.法国法没有区分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4.英美法A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在成年后可以追认也可以撤销,但属于必需品的合同除外B精神病人:C酗酒者:看签订合同时的具体情况(二)法人的行为能力公司必须通过它授权的代理人才能订立合同。
英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订约能力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四、合同的形式要式合同:必须按照法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不要求特定的形式。
趋势:不要式合同越来越多,节省费用,提高效率。
(一)法国法法国法把要式合同分为两种情况:1合同生效的要件(赠与合同、夫妻财产制合同、设立抵押权合同)2.合同存在的证据要求(超过50新法郎的合同)除了法律规定的形式外,法院不接受其他形式的证据。
例外:不适用于商事合同。
(二)德国以不要式合同为原则,要式为例外。
要式合同:不依法律规定方式的法律行为无效。
(三)英美法1.签字蜡封合同(Contract under seal),无需对价。
美国大多数洲已经废除。
2.简式合同。
不等于不要式合同!A.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B要求以书面文件或备忘录作为证据。
(四)中国法《民法通则》: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殊形式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
五、合同必须合法理论:对合同基本原则的限制——“契约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基本上各国的规定都是:违反公共政策、公序良俗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如中国《合同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六、合意必须真实合同必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如果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及意思表示不自由,就会导致非真实意思表示,此时订立合同的合意就是不真实的。
(一)错误并不是任何意思表示的错误,都足以使表意人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
各国立法有不同的规定与要求;1、中国法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2、法国法以下两种情况可构成合同无效的原因:(1)关于标的物性质方面的错误(2)涉及与其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产生的错误。
对象错误,针对特定类型的合同。
如承揽合同、雇佣合同。
3、德国法以下两种情况可产生合同撤销的后果(1)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2)意思表示形式的错误4、英国法要求更为严格,区分不同的情况。
例如英国普通法不允许以单方面的错误为理由使合同无效。
5、美国法与英国相似。
(二)诈欺诈欺是指以使他人发生错误为目的的故意行为。
各国法律都认为,凡是因受诈欺而订立合同的,受诈欺方均可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
(三)胁迫胁迫是指以使人发生恐怖为目的的一种故意行为。
各国法律都认为,凡此种情况下订立的行为,受胁迫方均可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七、合同的解释语言和文字无法充分表达当事人的意思,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就出现了合同解释的问题。
(一)解释合同的方法与原则1.意思说:探求表意人的真实意思。
(法国法)2.表示说:强调外部现象,以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为依据。
(英美法)(二)关于共同条件的解释问题标准合同条款的解释问题。
各国的立场基本一致:即对方当事人已经知晓这些条款,则这些条款应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对于意义含糊的条款,则做不利于该条款起草人的解释。
第三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实现合同内容的行为。
各国法律都认为,合同一经有效订立,双方当事人都有按合同规定全面、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
1.法国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2.德国法诚实信用是履行合同的一项基本原则。
3.英美法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
履约时间:如果合同规定了履约时间,而时间又是该合同的要素时,当事人就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否则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提供(tender):指合同当事人旨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一种表示。
配合完成。
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已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与质量向卖方提供货物,而买方却拒绝受领,则卖方可以解除其交货的义务。
但是,“提供”必须是无条件的。
4.中国法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违约违约: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完全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行为。
(一)关于过失责任的原则为什么要区分过失责任?关系到违约的构成要件: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
1.大陆法系大陆法以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合同债务人只有当存在着可以归责于他的过失时,才承担违约的责任。
对于债权人而言,只有证明债务人存在过错,才能使其承担违约的责任。
德国法:构成违约的情况必须要有可得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
法国法:凡不履行合同是由于不能归责于债务人的外来原因造成的,债务人即可免除损害赔偿的责任。
2.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奉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使没有过失,也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英美法不以允诺人有无过失作为构成违约的必要条件。
(二)催告1.概念催告:催告是大陆法上的一种制度。
它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合同的一种通知。
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确定的履行日期的情况下,债权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作出催告,然后才能使债务人承担迟延履约的责任。
2.催告的作用:1.自催告生效之日起,不履行的风险完全由违约一方承担。
2.债权人有权就不履行合同请求法律上的救济。
3.从送达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损害赔偿及其利息。
3.催告的例外如果合同已明确规定履行日期,或债务人明确表示将不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则债权人可以不做上述催告。
4.催告的方式法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法警送达。
德国:不要求特定形式。
英美法:没有催告的概念。
无需催告。
三、违约的形式1.德国民法典(1)给(ji)付不能概念: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的义务,而不是指有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去履行。
A.自始不能:合同成立时即不可能履行。
法律后果:德国民法典规定,凡是以不可能履行的东西为合同的标的者,自始无效。
B.嗣后不能:成立后出现了阻碍合同履行的情形。
法律后果:a 非因债务人的过失所引起的给付不能:债务人可免除义务。
b 因债务人过失:请求损害赔偿c 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而引起的给付不能:双方均可免除义务。
(2)给付迟延概念:指债务已届履行期,而且是可能履行的,但债务人没有按期履行其合同义务。
区分两种情况:A债务人有过失负迟延责任。
注意:1.对因不可抗力而发生的给付亦不能免责。
除非债务人能证明即使没有迟延履约,仍不可避免要发生损害。
2.债权人必须向债务人提出催告,才能使债务人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B债务人无过失不负迟延责任。
2.法国民法典(1)不履行债务(2)迟延履行英国法:1.违反条件(breach of condition)(1)条件1:凡属合同中的重要条款,称为“条件”,如果一方当事人违法了条件,即违反了合同的主要条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时间、质量、数量)法律后果:当事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但是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条件”是一个法律问题!(2)条件2:以某种不确定的事件的发生与否来决定其是否生效的那种合同规定。
A对流条件:同时履行,互为条件。
B先决条件:先履行。
指以一方首先履行某种行为、或以某种事件的发生,或经过一定的时间,作为对方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
C后决条件: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如发生某种事件,履行合同的义务即告消灭。
如免责条款。
(3)条件3:合同的约定事项A明示条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条件。
B默示条件:依照法律或按照解释当事人们的意思理应包括在合同中的条件。
例如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凭说明与凭样品的货物买卖。
必须与说明书或样品一致的品质。
2.违反担保(1)概念违反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附随条款。
(2)法律后果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向违约的一方请求损害赔偿。
受害方不能要求解除合同!(3)分类A.明示担保B默示担保:按法律或按照解释当事人的意思应当包含在合同中的担保。
例:英国货物法:在买卖合同中应包含有卖方保证买方得以安稳的占有货物,不受第三方干扰的默示担保。
3.违反中间性的条款区别于违反条件和违反担保。
当一方违反这类中间性的条款时,对方能否有权解除合同,要看这种违约的性质及其后果是否严重而定。
美国法:美国已经放弃使用“条件”和“担保”这两个概念。
美国法把合同义务统称为允诺(promise)。
允诺分为无条件与有条件的允诺。
凡没有履行无条件的允诺,即构成违约。
违约的分类:1.重大违约:由于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有缺陷,致使债权人不能得到该项交易的主要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