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离婚的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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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离婚的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经过刚才的开庭审理,结合审判过程中归纳的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一)在婚姻基础方面,原、被告于2003年步入婚姻殿堂,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可以看出原被告是基于感情的成熟而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此可见,原被告之间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
(二)婚后感情方面,婚后原、被告二人关系相敬如宾,至今已有××年之久,夫妻双方感情深厚。在原被告的共同努力下,双方为了家庭的共同幸福,购买并且装修了福州市鼓楼区××号楼房,总共投入30多万元。以上述情况能充分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深厚。
(三)至于离婚原因,虽然原告在起诉状诉称:“婚后半年之久,夫妻感情一直很不和谐,三日一吵,五日一跤,最后感情完全彻底破裂。”但这纯属无稽之谈。被告结婚前,在××省还有房子,在××省有两个鞋店和现金20万余元,被告因与原告结婚,把××省的房子也卖掉了,双方结婚后,就用被告的这些财产一起做生意。双方婚后十几年,不可避免发生争吵,实属正常,并未影响夫妻感情。代理人认为,夫妻间偶尔的争吵,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四)就夫妻感情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来看,原被告之间虽偶尔有些小争吵,但属于夫妻间的正常生活状态,并且被告诚心维护原被告的幸福婚姻。近三年以来,原告想住在乡下,不愿意去福州居住,因此被告平时也会打电话问候原告,被告以及被告的子女常捎带钱给原告。
综上,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有与原告继续在一起好好过下去的强烈愿望。因此,建议法庭维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二、关于争议房产系“小产权房”,希望法院对其现状进行维持。
根据我国目前对于“小产权房”的政策,国家对城镇居民购买坐落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的行为不承认其合法性。小产权房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获益的,是履行原买卖合同获得的利益,只有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才可能因为合同的履行获得房屋价格变动的收益,而买受人购买的“小产权房”的行为法律不承认其合法性,因此不同意将房屋价格进行评估,希望法院对其现状进行维持。
假如法院要判决离婚,对该房产建议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因该房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双方为购买“小产权房”的“投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不能因此获得增值,因此,其买卖双方仅存在合同债权关系,当时该房是25万元购买的,此25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被告已经在此房居住多年,实际占有控制该房屋,并且原告方在乡下有房子可住,而被告方因为了与原告结婚,把自己原来在××省的房子已经卖掉,没有其他房子可供居住,该房应成为被告方养老之所,考虑到该房系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被告方愿意给予原告方适当的经济补偿。就本案,代理人作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