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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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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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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文:Times New Roman,小五,首行缩进2字符;
3)图表:分开编号,如表1、表2… … 图1、图2… …图形统一
在其下方标注编号及名称,如:
图1 美国GDP占全球比重
数据来源:IMF
表格统一在其上方标注编号及名称,如:
表1 2013年1-4月上海外商直接投资情况
统一采取尾注的形式在征文之后列出,统一编号。
四、参考文献
1.参考文献编号,按照[1]、[2]、[3]……的顺序;
2.文献排序按照“中文文献在前,英文文献在后;出版年份早的在前,
年份晚的在后”的原则进行;
3.文献格式为:第一作者,第二作者.书籍论文名[类型].出版杂志.出
版时间.期刊编号. 如:[1]黄英.第三人诱使他人违约应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N].法制日报,2010.
五、其他
1.首页页脚加注作者信息,如:张小样,(1988—),女,上海人,上
海对外经贸大学2012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研究生,主要研究
方向:金融法。
2.如有其它疑问,请参考范文。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徐靓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201620)
摘要:由于债权具有相对性,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债的效力不涉及第三人,但是,随着现代市场交易的发展,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时有发生。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亦应该追究侵害债权的第三人的责任。
本文将对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的合理性以及适用条件加以分析,以期在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关键词:第三人侵害债权;债权不可侵性;民事责任
Research on the System of the Third Party’s Infringement on Creditor’s Right
Xu Liang
Abstract: The traditional Civil academia persists that the creditor's rights is not related to the third party for it is privity right. With modern society's increasingly complex market, the third party's infringement on the creditor's rights is common. The law should assess blame for the third party's infringement on the creditor's rights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creditor's interests. This paper has analyzed the reasonability and applicable condition of the third party's infringement on the creditor's rights so as to build the system of the third party's infringement on the creditor's rights.
Key words: the Third Party’s Infringement on Creditor’s Right; the Principle of Non-Invasion Nature of Debt; Civil Liability
一、有关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民事纠纷频发所引发的思考
1.有关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民事纠纷
2003年7月1日,NIKE与被告Z签订了合同,约定:2003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内,Z必须在参加所有运动或与运动相关的活动时只穿着和使用NIKE产品,不得穿着或使用其他公司的产品。
2005年3月9日,Z参加比赛时,穿着ADIDAS 球鞋。
同年3月18日,Z向NIKE发函,要求自该日起终止合同,同时授权律师全权办理相关事宜。
此后,Z参加比赛时,均穿着ADIDAS运动鞋。
2006年5月16日,ADIDAS声称Z是ADIDAS的签约球员。
NIKE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DIDAS与Z 停止实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连带赔偿NIKE经济损失人民币800万元。
1
随着现代社会交易市场的日益复杂化,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情况越来越多,仅仅依靠追究违约责任对债权进行救济已经无法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如在上述案件中,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以高额利益引诱债务人违约,造成债权人财产利益损害的,是否构成侵权?能否追究该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及其它相关法律对此问题并未作清晰详尽的规定,因此,在我国可以在侵权责任法的框架下构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充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2.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意在侵害债权的行为并造成债权人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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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的相对性的突破
债在罗马法中被称为法锁,在债的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涉及到第三人。
我国法律也坚持了债的相对性原则,《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但随着现代社会交易的日益多样化,“逐渐扩张了债之效力的作用范围,使得债法从各个方面突破了债之相对性原则”3。
债的相对性的突破,具体表现在债的保全制度、利他契约、不动产预告登记等方面。
(2).债权的不可侵性
在经典民法体系中,债的效力可以分为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即指债的相对性,只能向特定债务人主张权利;对外效力即指债的不可侵犯性,用于调整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法律在一方面赋予所有的民事权利(包括债权)具有不可侵性,在另一方面又特别强调对其予以保护,实际上就赋予了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都对债权负有不可侵的义务。
4只有充分保护债的对外
效力,债的对内效力才能够顺利履行。
(3).债权的物权化
债权的物权化,就是在特定情形下赋予债权具有物权的某种效力,更好地保障债权的流动性。
例如,买卖不破租赁,使租赁权获得了对抗所有权人的效力,该规则对于他物权人亦适用;再如不动产预告登记使得经过登记的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赋予债权以物权效力。
债权的物权化,使债权对抗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的效力更接近于物权的对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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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现代侵权法救济权利的需要
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其核心在于保护合法的民事权益,具有填补损害、预防和惩罚功能。
虽然该法未能就第三人侵害债权以条文的形式给予明确规定,但第 2 条定义其所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时,采取了“等人身、财产权益”的表述方式,债权作为一种可期待的财产权益,理应属于侵权行为法的保护范围。
很多学者也持相同观点,如杨立新教授认为,“民事权利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列举的那些权利,应当列举的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利范围是:……(4)债权、股权”6;王利明教授认为,“虽然债权的内容本身由于其具有相对性,无法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但是其具有的不可侵犯性却是具有对世效力的,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侵权责任法》所保护合法的民事权益”7。
二、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至少应考虑两个层次的问题:一是债权侵权作为一种侵权行为,须首先满足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如下四个方面: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8二是应考虑到债权的特殊性,防止无端扩大侵害债权的客体及第三人的义务范围。
综合考虑这两个问题,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应具备如下六个方面的要素。
1.客体条件——被侵害的债权必须是
合法有效的债权
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前提条件。
首先,侵害的债权必须是合法的。
如果是非法的债权(如赌债、采取敲诈勒索方式获得的非法债权)受到侵害,则法律不予以保护。
其次,侵害的债权必须是有效的。
对于无效的债权,因其自始至终无法律效力,则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债权部分有效的应分别处理,侵害有效部分的则构成侵权,侵害到无效部分的,则不构成侵权。
如可撤销合同,其作为一种相对无效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9,该合同在撤销之前是有法律效力的,第三人故意侵害之,构成侵权;在撤销之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构成侵权;同理,附期限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发生在合同有效时即构成侵权,发生在合同无效时则不构成侵权。
2.主体要件——侵权行为人是债的关
系以外的第三人
这里所称的“第三人”是与债权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没有任何“债的交集”的民事主体,是真正的债的关系以外的人。
债务人侵害债权的行为一般只能通过违约责任来解决,而不能通过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来解决,只有当债务人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的情况下,债务人才可能成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主体。
对于代理人、履行辅助人这两种特殊民事主体对债权进行侵害,其关键在于分析其侵害行为是否体现着本人意志,如果体现的是本人意志则属于合同内部行为,由债务人向债权人负违约责任;如果不体现本人的意志,则应归为本文所讨论的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
3.行为要件——有第三人加害债权的
违法行为
这一行为要件,除为了满足其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违法行为”外,也意在体现债权关系关于“不特定第三人对债权不作为义务”的特点。
违法包括违反法律规定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而违法性主要通过侵权行为损害他人的法定权利和合法利益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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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理上,通常将侵权中的加害行为分为直接加害行为和间接加害行为。
11在侵权行为的对象为债权的情况下,直接加害行为是指第三人通过直接作用于债权人的债权来达到侵害其权益的目的。
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侵害债权的归属,如表见代理人非依债权人意思,直接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或者指示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
间接加害行为指第三人的侵害行为通过直接作用于债务人或债的标的(给付),使债务人延迟或不能履行债务。
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如下四种形式:侵害债务人人身、侵害标的物、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谋侵害债权、第三人引诱债务人违约。
4.主观要件——第三人须出于主观上
的故意
在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中,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12但由于债的内部关系本身不具有物权那样的公示公信效力,所以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没有应当知晓债权内部关系的必须义务,如果第三人过失亦可以构成侵权,将会对第三人极度不公平,也会严重影响市场交易,故应该把过失排除在外。
故意是明知和能预见其不良后果,希望或者放纵其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13第三人对债权的明知,“要求仅以‘大体上知悉’他人债权的存在即可”14,而不要求知道债权的具体内容,如标的、价款或者报酬、数量、质量等。
5.因果关系要件——第三人的行为与
债权人债权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15因此,无论哪一种模式的侵权行为,因果关系都是必不可少的成立侵权行为以及分配民事责任的基础性要件。
此处的因果关系是指债权的损害事实源于第三人的直接或间接侵害行为。
6.结果要件——须债权人的债权受到
损害
第三人侵害债权必须造成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无损害即无责任。
债权的损害主要表现为:一是债权人的债权消灭,如表见代理人非依被代理人意思处分债权;二是债务人履行不能,损害债权人的期待利益,如第三人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将特定标的物损毁造成履行不能;三是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如第三人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造成债务履行迟延;四是债权人行使债权困难或者费用增加,如第三人将债权人的汇票损毁,债权人依据公示催告程序主张自己权利。
在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中,损害事实是指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16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损害后果应仅限于财产损害,不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理由有二:其一,虽然第三人在造成侵害债权的损害后果的同时,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精神损害,但不能说侵害债权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者精神损害的后果。
因为这一行为产生了两个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一是侵害债权的财产损害赔偿关系,另一是侵害人身权的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赔偿关系,此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其二,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可见,只有侵害人身权益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侵害债权这一财产权益不在此范围。
三、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发生后,可以基于一定的基于一定的事由而免于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章的规定,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主要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执行公务、不可抗力、受害人同意等。
17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一种,上述事由自然也可成为其免责事由,但由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特殊性,其还具有一些特殊的免责事由,如正当竞争、履行职责、忠告等。
因此,侵害债权行为只有在符合上述构成要件,且不存在免责事由(仅限于全部免责)的情况下,第三人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设立初衷来看,我们追求的是为债权得不到实现的债权人增加一种救济手段,而不是单纯将损害赔偿义务人由债务人换到第三人。
笔者在分配民事责任时以债务人是否具有过错加以分类:1.债务人无过错
在此种情况下,债权的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完全是由第三人的侵害行为引起的,即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导致的债务不能履行。
但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明定为严格责任原则,在发生第三人侵害债权,债务人因为没有过错从而置身于损害赔偿之外,未免有债务人不当得利的产生。
因此,除非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在第三人侵害债权情况下免除债务人的责任,否则债务人的违约责任是不能免除的,只能继续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而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但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向第三人主张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也可以选择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但一旦获得赔偿后,就不得再向另一方要求赔偿了。
2.债务人有过错
(1).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共同过错
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共同过错,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由于共同故意,造成了债权人债权的损害。
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恶意通谋,即债务人和第三人以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为目的,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
在此种情况下,债务人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害债权的共同加害人,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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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此时债务人的行为在符合共同
侵权要件的同时也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故债权人针对债务人同时享有两项请求权,一项是违约请求权,另一项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可选择向债务人主张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其与第三人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2).债务人与第三人不具有共同过错
债务人与第三人不具有共同过错,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不具有共同故意,但是因债务人过错与第三人过错的结合造成了债权人债权的损害。
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第三人引诱债务人违约,即第三人通过采取非法的方式和手段引诱债务人损害债权人的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或实现有困难。
由于二者在此种情况下不是基于共同过错,债务人承担的是违约责任,第三人承担的是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因此不构成共同侵权,理论上采取“不真正连带责任”来解决。
史尚宽先生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完全履行,则全体债务归于消灭的债务”。
19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向第三人主张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也可以选择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但一旦获得赔偿后,就不应再向另一方要求赔偿了。
当然,若债权人请求的并不是最终责任承担者的,该赔偿义务人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有权向最终责任承担者追偿。
注释:
1黄英:《第三人诱使他人违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载《法制日报》,2010年4月7日,第12版。
2王利明:《论合同的相对性》,载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3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16页。
3朱晓哲:《债之相对性的突破:以第三人侵害债权为中心》,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 年第 5 期。
4杨立新:《债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5页。
5杨立新:《债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5页。
6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解释与司法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年版第7页。
7王利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年版第16-17 页。
8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77页。
9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6页。
10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78页。
11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2页。
12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78页。
13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第554 页。
14王文钦:《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载《民商法论丛(第六卷)》,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第782页。
15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0页。
16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77页。
17李建伟:《民法60讲》,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297页。
18杨立新,叶军,孔玲:《财产损害赔偿》,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401页。
19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72页。
参考文献:
[1]黄英.第三人诱使他人违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N].法制日报,2010.
[2]王利明.民商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
[3]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律阶梯[M].商务印书馆 1989.
[4]朱晓哲.债之相对性的突破:以第三人侵害债权为中心[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
[5]杨立新.债法总则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6]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解释与司法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0.
[7]王利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
[8]王利明.民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9]李建伟.民法60讲[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10]崔建远.合同法[M].法律出版社 2000.
[12]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13]江平.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
[14]王文钦.民商法论丛(第六卷)[M].法律出版社 1997.
[15]杨立新.财产损害赔偿[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
[16]史尚宽.债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