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市场活动。
第三条房地产市场的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稳定和消费者权益。
第四条国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鼓励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依法取得开发许可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地产信息,不得提供虚假宣传信息。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合同,质量合格交付房屋。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及时处理购房者的投诉和维修服务。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项目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工作,保障开发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第十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并遵守法律法规,诚信从业。
第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地履行中介服务,不得夸大房屋信息和交易风险。
第十二条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收取违法违规费用,并应当公示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保护消费者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第四章房地产登记第十四条房地产登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登记的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关的登记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护制度,防止房地产信息泄露。
第五章行政监管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中介等市场主体的监管和执法力度,惩治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政策研究和市场分析,及时调整政策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行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房地产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持续改进。
三、安全生产目标1. 确保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
2. 确保生产设施、设备安全运行,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
3. 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不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
4. 确保产品质量合格,不发生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事故。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协调、监督本制度实施。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
3. 各部门、班组及个人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安全生产管理措施1. 安全教育培训(1)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定期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应急演练等活动,提高全员安全素质。
2.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
(3)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3. 安全生产责任制(1)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对安全生产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4. 安全生产投入(1)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生产条件。
(2)定期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3)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
5. 应急管理(1)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3)发生事故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救援工作。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做房地产的规章制度
做房地产的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市场准入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合法注册,并取得相关证照,方可参与房地产市场活动。
2. 房地产销售员须具备相关资格证书,并严格遵守职业操守,不得从事虚假宣传或欺诈销售等违法行为。
3.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违法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
三、商品房销售1. 商品房销售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私自调整房价或虚增房屋面积等涉及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公开销售信息,确保购房者了解房屋质量、价格等重要信息并作出明智决策。
3. 商品房销售须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约定交房时间、房屋质量、配套设施等重要条款。
四、房屋质量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承担建筑质量主体责任,确保房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房屋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开发企业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3.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追溯制度,追踪房屋质量问题的根源,并采取有效措施修复。
五、税费收取1. 房地产交易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税法规定。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公开税费标准,不得私自增加购房者的税费负担。
3. 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如有涉及税费疑问,可向相关税务机关咨询,确保税费合理合法。
六、土地使用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遵守土地使用权规定,不得擅自占用土地或私自拆迁。
2. 房地产项目如需用地,应按照规定程序向政府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开始建设。
3. 房地产企业应加强土地资源利用管理,积极推动土地节约利用和保护。
七、监督管理1. 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2. 购房者如发现房地产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可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保护自身权益。
3. 房地产企业应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接受检查核实,不得阻碍监管执法工作。
八、责任追究1. 对于违法违规房地产企业,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保护市场秩序。
城市房地产管理规定(三篇)
城市房地产管理规定是指针对城市房地产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管的相关法规和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由城市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一般而言,城市房地产管理规定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 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了房地产开发商的资质要求、开发项目的审批程序、土地使用权等相关事项;2. 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了商品房销售的价格、交易方式、信息公示等要求;3. 住房制度管理:包括公租房、保障性住房等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4. 物业管理: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要求、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等;5.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了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要求、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经纪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等;6. 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了房地产交易的登记和备案要求、交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7. 其他相关规定:如土地管理、规划和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的制定旨在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并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不同城市的房地产管理规定可能有所差异,具体的规定可以查询城市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或咨询相关部门。
城市房地产管理规定(二)城市的房地产管理规定是指对城市内房地产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并维护城市的经济稳定和社会秩序。
具体的城市房地产管理规定可能包括以下内容:1. 土地使用规定:明确土地的用途、权属和管理方式,规范土地供应、出让和交易过程。
2. 房屋产权规定:确立房屋产权的归属和保护机制,规定房屋买卖、租赁、抵押等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和要求。
3. 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规范房地产开发商的资格条件、开发程序、质量标准和销售行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和监督。
4.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设立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条件和要求,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5. 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限购、限贷、限售等措施,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价格和供求关系,防止房地产市场泡沫化。
城市房地产管理规定范文
城市房地产管理规定范文一、登记与备案1. 所有城市中的房地产交易必须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买卖双方必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真实有效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文件,并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登记手续。
2. 新建住宅楼盘在销售前必须完成预售许可证的办理。
开发商必须按照规定的销售范围、价格和时间进行销售,并在销售结束后提交相关销售数据报告。
3. 二手房买卖必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卖方必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居民身份证、婚姻证明等相关材料,买方必须提供购房合同、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相关部门会对所有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合格后办理过户手续。
二、交易价格和租金管制1. 新建住宅楼盘的开发商在销售时不得擅自调整定价,必须遵循政府相关部门的定价规定。
2. 二手房交易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进行价格协商,但不得高于政府定价。
3. 租金应根据房屋面积、地段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并在政府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公布。
三、公共设施和环境保护1. 开发商在建设住宅楼盘时必须配备足够的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绿化带、垃圾处理设施等。
开发商还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相关设施的建设和交付使用。
2. 新建住宅楼盘周围必须配套完善的基础设施,包括学校、医院、商场等。
相关部门会在审批时评估该楼盘周边基础设施是否满足相关标准。
3. 城市房地产开发商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建设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在开发完成后,开发商还需负责楼盘周边环境的整治和保护。
四、违规处理和投诉渠道1. 对于不遵守相关规定的开发商、买卖双方,相关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和追责。
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销售资格、吊销相关证件等。
2. 对于房地产交易中出现的纠纷,买卖双方可以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相关部门会进行调查和调解,并对纠纷进行处理。
3. 相关部门应建立24小时投诉热线,以便公众随时向其反映房地产交易中的问题和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应及时做出回应,并依法处理投诉事宜。
房地产行业的法律法规
房地产行业的法律法规【房地产行业的法律法规】本旨在提供房地产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从业者提供参考和指导。
以下是对房地产行业主要法律法规的详细介绍。
一、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
它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制度,以及土地收储、划拨、出让等土地交易活动的程序和要求。
1.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出让合同既为房地产行业的经营者,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是必不可少的。
了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相关规定,包括出让程序、条件、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对进行土地开发和建设是非常重要的。
2.土地征收与补偿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土地征收和补偿是不可避免的。
知识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定和补偿的标准,有利于合理处理与被拆迁户的关系,保护开发商和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国家对城市房地产市场进行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旨在规范房地产市场的秩序,保护购房者和开发商的合法权益。
1.商品房预售与开发商资质要求商品房预售是房地产市场的一项重要活动。
了解商品房预售的程序、合同签订要求和开发商的资质要求,有助于避免购房纠纷和保护购房者的权益。
2.商品房交付与质量保证房地产开发商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交付房屋,并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
了解商品房交付和质量保证的法律规定,有利于购房者维护自身权益。
三、房地产税法房地产税法是我国对房地产进行税收管理的法律法规。
了解房地产税法的规定,有助于房地产企业合规经营,避免税收风险。
1.房产税的计算方法与纳税义务房产税是对房地产所有权人对其房产支付的地方税。
了解房产税的计算方法与纳税义务,有助于房地产企业规划税务筹划,减少税收负担。
2.房产税的税务登记与申报房地产企业需要按照规定进行房产税的税务登记和申报程序,以确保合规经营,避免罚款和法律风险。
【附件】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2.房产交付验收标准范本3.房地产项目立项申请表格4.房地产税申报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2024年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
2024年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中介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介机构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买卖、租赁、评估、中介贷款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四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经营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经营。
第五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从业人员管理第七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明确从业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违规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及时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从业人员应当主动提供客观、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当与客户签订中介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中介机构,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为客户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地产信息,不得散布虚假信息。
第十四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对房屋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不得代理和推销违法违规的房屋。
第十五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第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向客户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费制度,明确服务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高收费。
第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第十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对于违法违规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监管部门有权采取查封、冻结账户、吊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措施。
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二)2024
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二)引言概述: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二)旨在规范和管理房地产销售活动,保护购房者和开发商的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二)进行详细解读。
一、加强市场监管1.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房地产销售活动的监管和执法工作。
2.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的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开发和销售房地产的合法权益。
3.加强对房地产销售广告宣传的监管,禁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行为。
4.建立购房者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二、规范销售行为1.明确销售渠道和方式,禁止以抽签、摇号等形式不公开公正进行销售活动。
2.规定开发商须提前公布房屋销售信息,包括面积、价格、户型等,确保信息透明化。
3.严禁强迫购房者签订不合理、不公平的销售合同,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4.规定开发商必须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并对延期交房进行相应赔偿。
5.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销售和服务水平。
三、加强购房者权益保护1.规定购房者有权查询物业信息、房屋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2.建立购房者权益保险制度,对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保障。
3.规定购房者享有无理由退房权利,并要求开发商给予相应退款。
4.加强购房信息登记和公示,保护购房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四、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1.加强对违规销售行为的监测和惩罚,对虚假销售广告、强买强卖行为等进行严厉打击。
2.提高违规行为的处罚金额,加大对违规房地产开发商的罚款力度。
3.公布违规房地产开发商黑名单,限制其参与房地产市场活动。
五、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1.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制定完善的房地产销售监管政策和措施。
2.推动房地产市场透明化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消费者满意度。
3.鼓励房地产企业推进绿色建筑和节能环保措施,促进可持续发展。
4.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理念,提升房地产销售管理水平。
总结: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二)通过加强市场监管、规范销售行为、加强购房者权益保护、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以及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等举措,旨在保护购房者权益,规范房地产销售行为,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 第一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节 第二条本法旨在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保护房地产消费者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第三节 第三条国家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企业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
第四节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五节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和经营应当坚持平等互利、公开透明、竞争有序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节 第六条国家对城市房地产开发和经营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予以惩治非法经营和违法行为。
第七节 第七条家庭拥有自住住房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八节 第八条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和调整住房供应保障政策,促进各类住房供应平衡发展,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第九节 第九条对城市房地产投资、买卖、租赁等活动的行为依法征收房产税。
第十节 第十条对滥发房地产贷款的金融机构依法予以责令改正,并可能处以罚款。
拒不改正的,金融监管机构有权约束其贷款行为或暂停资金来源。
第二章城市房地产开发第一节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用地政策。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并取得相应的开发许可证。
第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防止资金风险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
第十六条城市房地产项目竣工后必须办理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房屋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将房屋用于自用或者出租。
第十八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虚假宣传、夸大房屋性能或者变相涨价。
第十九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提供合同、相关资料等,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证购房人的知情权。
房地产十六条原文全文
房地产十六条原文全文全民共有的房地产法则规定,在加强房地产管理、推进绿色房地产发展、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运行的所有行为中,房地产市场主体应予遵守以下十六条原则。
一、维护公平正义:依法平等对待每位市场主体,公平合理维护所有参与市场交易的方的权益,禁止任何市场主体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不公平地损害他人利益。
二、尊重普世价值和法治原则:尊重和维护基本的普世价值,依法平等保护每一位参与房地产市场合法行为的方的权利,推行法治原则,保证市场主体有效行使合法权利和履行其义务。
三、尊重市场竞争规则:尊重市场竞争规则,依法平等保护参与房地产市场各类行为的方的权利,反对任何形式的垄断及其衍生行为,坚决铲除任何损害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四、遵守环保原则:认真遵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原则,全面保护民生、环境健康和消费者利益,禁止滥用节省能源和节约资源的技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进行房地产新建、改造和拆除。
五、保护消费者权利:尊重消费者的权利和知情权,全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核心的监管模式,维护消费者良好的秩序和持续健康发展。
六、规范市场行为:坚持国家规定的各项关于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的行为准则,实行市场规范行为,依法做好合同的签订、执行和解除等工作,确保市场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七、坚持公平可信原则:坚持公平、可信的原则,建立可信的信用体系,依法确保交易的公正性和真实性,禁止任何虚假信息和欺诈行为,建立透明、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
八、加强风险管理: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和完善各项房地产市场交易风险控制,积极防范和遏制可能导致房地产价格波动和金融活动不正常运行的各种因素,降低投资者投资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九、全面落实规划许可制度:推进房地产市场综合管理,严格实施规划许可制度,把规划许可制度落实到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用地、统筹建设及相关有关管理等各个环节,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发展。
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遵守本细则。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9、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9、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郑州市房地产行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房地产行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市房地产行业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活动。
第三条郑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四条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前,应当取得以下条件:(一)土地使用权证;(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五)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第五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章销售行为规范第六条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以下信息:(一)开发企业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四)商品房销售价格和计价方式;(五)商品房的结构、户型、面积等基本情况;(六)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设置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八条开发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二)捆绑销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三)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四)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销售商品房;(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九条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并明确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二)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三)销售价格及支付方式;(四)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五)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的交付使用情况;(六)保修责任和期限;(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条开发企业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副本报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城市房地产管理活动。
第二章房地产市场管理第三条国家对城市房地产市场实行宏观调控,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平衡发展。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市场主要由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组成。
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销售、租赁和交易,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符合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房地产市场主体与行为规范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城市房地产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第六条城市房地产市场主体应当公开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向购房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地产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损害购房者权益。
第七条城市房地产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第四章房地产经营管理及监督第八条国家建设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建设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的工作,并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房地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房地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得损害购房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有权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保护购房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市场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可以依法撤销相关企业的资质,暂停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销售、租赁等活动。
第十三条购房者和投资者发现房地产市场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举报,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最新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市场,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州省城镇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包括商品住房、商业办公楼、旅游地产等。
•依法合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合法经营;•保护消费者:确保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安全可靠:确保房屋质量安全,不得存在安全隐患;•环境友好:推进绿色建筑,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对环境的影响;•公平竞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禁止垄断、行业内勾结等不正当行为。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资质与备案第四条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应当申请延续。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备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土地情况、规划设计等,并定期更新。
第三章商品房销售与交付第七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当合理,不得对购房人进行不合理涨价或降价。
第九条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签订书面购房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商品房交付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屋质量进行检测,并进行查验合格备案。
第十一条商品房交付时应当附带担保函或保证书,承诺房屋质量及服务达到约定标准。
第四章房地产开发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验收。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应当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确保房屋的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城镇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规定向社会公示企业信息,包括项目备案、资质证书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企业管理制度(3篇)
房地产企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行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房地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制定明确的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实行科学管理,提高企业综合管理水平。
第三条房地产企业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的各个部门和岗位,所有员工都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管理和操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房地产企业应建立良好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责,健全协作机制。
第五条房地产企业应设立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市场部、售楼部、工程部等各个职能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人员。
第六条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企业的总体规划和决策,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实施全面的管理。
第七条财务部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提供经济决策支持,保证企业的财务健康运转。
第八条市场部负责市场调研、产品策划和销售活动,确保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第九条售楼部负责房地产项目的销售工作,提供客户服务和售后支持,保持客户满意度。
第十条工程部负责项目的策划和实施,质量控制和进度管理,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房地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减少管理上的纠纷和错误。
第十二条各部门在开展工作前,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并按照计划推进工作。
第十三条各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和协作,互相支持和协助,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十四条房地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绩效评估机制,定期对各部门和员工的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五条房地产企业应制定明确的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等。
第十六条人事管理制度应规定企业的人员招聘、培训、绩效考核等方面的规定,保证员工的权益和企业的正常运转。
第十七条财务管理制度应规定企业的财务核算、成本管理、资金运作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企业的财务健康。
第十八条市场管理制度应规定企业的市场调研、产品策划、销售活动等方面的规定,保证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房地产管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房地产管理是指国家、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房地产的开发、建设、销售、租赁、使用、维护、拆除等各个环节进行的管理活动。
房地产管理法律规定了房地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管理职责、管理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旨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房地产管理的基本原则1. 法律原则:房地产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
2. 公平原则:房地产管理应当公平、公正,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 效率原则:房地产管理应当提高管理效率,减少管理成本,提高管理质量。
4. 可持续发展原则: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促进房地产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三、房地产管理体制1. 国家级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房地产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设房地产司,负责房地产管理政策制定、监督管理、业务指导等工作。
2. 地方级管理体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管理工作。
地级市、县(市、区)设立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管理工作。
3. 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房地产行业协会是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行业自律组织,负责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维权等工作。
四、房地产管理职责1. 国家级管理职责:制定房地产管理政策、法规;制定房地产市场监管规则;监督管理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组织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
2. 地方级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管理政策、法规;制定本行政区域房地产管理规章;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组织本行政区域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
3. 行业协会管理职责: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开展行业自律活动;提供行业服务;维护行业权益。
五、房地产管理程序1. 房地产开发管理程序(1)土地储备: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进行储备。
城市房地产管理规定范文(2篇)
城市房地产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房地产的开发、销售、租赁、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遵循宏观调控、分类管理、市场主导、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符合城市规划、用地规划、建设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相应的审批文件。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市场应建立合理有效的价格形成机制,遵循市场供求规律,不得恶意炒作房价。
第六条城市房地产市场应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制度,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地产信息,确保买卖双方的知情权。
第七条城市房地产市场应加强对开发商、中介机构等从业人员的监管,严禁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城市房地产市场应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城市房地产市场应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中介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市场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安全、环境等方面的监管,确保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开发活动。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开发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确保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销售过程中,应明示房屋的价款、面积、用途、产权等信息,并签订合同,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商品房项目进行价格备案,并在销售过程中严格执行备案价格。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登记手续,并将证书交付给购房者。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一)2024
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一)旨在规范和提升房地产销售行业的管理水平,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介绍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一)的具体内容。
一、市场准入管理1.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准入条件,包括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等。
2.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评估企业的综合实力和经营风险。
3.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
二、销售合同管理1.规定房地产销售合同应包含的内容,如商品房基本信息、价格、交付标准等。
2.明确购房者的解约权利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约责任。
3.加强对销售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确保合同约定的履行情况。
三、销售宣传与广告管理1.规范房地产销售宣传和广告的内容和形式,防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2.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宣传和广告中实事求是地介绍商品房的主要特点和优势。
3.加强对房地产销售宣传和广告的监管,依法惩处违规行为。
四、购房者权益保护1.明确购房者的权益,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等。
2.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信息,确保购房者的知情权。
3.规定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享有公正、公平的待遇,禁止歧视性待遇。
五、违法违规行为处理1.建立房地产销售市场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加强对市场的监测和分析。
2.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房地产销售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3.规定违法者可能面临的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
总结:本文详细介绍了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一)的内容,包括市场准入管理、销售合同管理、销售宣传与广告管理、购房者权益保护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等五个大点。
通过加强管理和监管,旨在促进房地产销售行业的规范发展,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保护购房者、开发商、经纪人等各方利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
本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行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城市的房地产交易和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房地产。
第二章房地产交易第三条房地产交易主体房地产交易主体包括购房者、开发商和经纪人。
1. 购房者购房者是指个人或单位在购买房地产过程中出资的主体。
购房者应当依法履行购房合同,并按时足额支付房款。
2. 开发商开发商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
开发商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房地产开发,确保房屋的质量和安全。
3. 经纪人经纪人是指依法在房地产交易中从事代理、咨询等活动的法人或个人。
经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遵守行业规范,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流程房地产交易按以下流程进行:1. 买卖合同签订:购房者与开发商或经纪人签订买卖合同,明确房屋的交付时间、交付方式、价格等条款;2. 商品房预售备案:开发商根据规定,将房屋预售计划备案,并公示相关信息;3. 房屋交付验收:购房者在开发商交付房屋时进行验收,确保房屋符合验收标准;4. 合同履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5. 房屋登记:购房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确保房屋的合法性;6. 税费缴纳:购房者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的税费。
第三章房地产管理第五条房地产市场监督房地产市场监督由相关部门负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行为,确保开发商依法进行开发,不违法违规;2. 监督房地产经纪人的经营行为,确保经纪人依法从事代理、咨询等活动;3. 监督房地产交易活动,防范和打击房地产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4. 监督房地产市场价格,维护市场价格的合理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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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规定(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活动,实施房地产行业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释义)本规定所称房地产,是指土地和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及配套设施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租赁商品房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人员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或者居间等专业服务并收取报酬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估价,是指房地产估价人员和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委托,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合理价格进行估算和判定并收取报酬的行为。
第四条(基本原则)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业务活动和结果。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市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房地产行业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地产行业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
房地产行业组织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组织章程,对房地产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
第六条(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房地产信息系统,公示相关信息,加强行业管理。
主管部门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活动中应当使用示范文本的各类合同书、申请表、报告等,有关企业和个人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建立或者下载使用示范文本。
房地产信息系统的使用者应当进行数字认证,以获取相应的操作权限。
数字认证的具体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监管措施)主管部门建立房地产市场巡查和年度检查制度。
主管部门在履行检查和监管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企业,查阅、摘抄、复制与业务相关的材料;(二)要求被检查企业和人员提供资质证书、资格证书、项目手册、业务相关资料及有关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的文件和资料;(三)纠正企业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条(诚信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行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诉讼及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诚信档案。
第九条(年度评价)行业组织每年度对在本市开展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业绩、信用记录等进行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禁止擅自组织或参加评比)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不得擅自组织或者参加未经批准的各类评比、排序。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参加评比、达标、赞助和展销等活动。
第十一条(培训和后续教育)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开展的业务培训和后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经营第一节房地产开发企业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要求)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业务的企业法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发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十三条(申请资质证书)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新增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核发资质证书:(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企业章程;(四)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六)项目资本金的资金证明;(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八)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后二十日内,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省或者国务院建设管理部门核定资质等级的,由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初步审核后,报省或者国务院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登记事项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市场检查)主管部门在市场巡查和年度检查中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降低或者吊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提请省或者国务院建设管理部门降低或者吊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节房地产开发第十六条(基本原则)房地产开发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十七条(项目的开发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以及经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等进行开发建设。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勘查、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施工和监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项目资本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项目资本金。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建设标准和节能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和环保的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并依照有关规定编制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用材、节约用地等资源节约和循环使用情况评估报告。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开发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二十条(质量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手册制度)房地产开发建设实行项目手册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房地产信息系统数字认证后二十日内,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和经营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应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予以记载并及时更新。
主管部门依据项目手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对项目手册进行核验。
第三节房地产经营第二十二条(销售的释义)本规定所称销售商品房,包括预售和现售。
本规定所称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已竣工验收,并已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商品房出售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禁止销售或者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变相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
第二十四条(公开销售)商品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公开销售,并公示销售价格。
第二十五条(预售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将下列材料在营业场所公示:(一)营业执照;(二)资质证书;(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六)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附件;(七)商品房项目总平面图和预售测绘报告;(八)商品房建筑节能设计及保护要求;(九)商品房销售控制表;(十)购房指引;(十一)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十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合同;(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要求公示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信息查询)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营业场所配备与主管部门房地产信息系统联机的电子设备,为购房人查询有关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认购书和合同书)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下载使用示范文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下载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及附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预售款监管)商品房预售款必须专项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选定商业银行和工程监理机构对预售款进行监管,并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预售款监管协议应当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预售款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选定的商业银行开设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商品房预售款必须通过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收取。
第三十条(预售款的使用)工程监理机构应当根据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出具真实的工程进度报告和工程款付款意见,并书面通知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所在的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监理机构出具的工程款付款意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拨付款项。
商业银行或者工程监理机构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而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项目初始登记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向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划拨商品房项目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全体业主所有,资金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质量保证和保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应当载明保修单位、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建筑节能设计及保护要求。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广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载明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编号、预售许可证号;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在广告中载明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和备案证书编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
第三章房地产经纪第一节经纪人员和机构第三十四条(人员和机构的释义)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中从事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及辅助人员。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人,是指依照国家规定考取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并收取报酬的经济组织。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所属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第三十五条(经纪机构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本市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到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四)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