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外国企业的股票、债券等证券,直接投资于外国经济,在获得高额投资回报的同时,也能带来知识、技术、管理等方面的益处,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加快国家经济发展的进程,制定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投资准入制度、资本金管理制度、项目审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制度等五个方面。
首先是投资准入制度。
对外投资主要关注的是生产力向外转移,以吸取外部经济知识和技术。
因此,制定一个灵活、透明、有利于外商投资的外商投资法,是吸引外商来我国投资的首要条件。
同时,准入制度要求外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定,并接受国家监督管理。
其次是资本金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因此制定对外投资资本金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的成本核算、资金调剂、外汇管理等进行规定。
国家规定了外汇管理制度,确保对外投资资金合法、有效地实施。
第三是项目审批制度。
为了保护对外投资者和受益方的权益,规定对外投资项目采取审批制度,由拟投资企业向审批部门提出投资申请,审批合法性和合规性,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这样可以使得外商投资项目全面可控,提高投资回报率,避免因不当投资而导致亏损。
第四是财务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向外转移资金,因此制定对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不仅对投资项目的会计、审计、财务报告等做出详细规定,而且还规定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行报税。
最后是风险防范制度。
对外投资涉及到政治、法律、市场及人力等各方面的风险。
因此,制定一个完备的风险防范制度,以管理投资人的风险,保障投资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对外投资企业必须认真贯彻风险防范制度,不断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切实增强风险敏感性,提高经营的灵活性。
总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加快国家经济发展的进程,建立和健全对外投资管理体系,提高对外投资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外国投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国投资企业的财务行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外国投资企业的财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财政部门负责外国投资企业财务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财务会计制度第五条外国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外国投资企业应当采用国际上通行的会计准则,结合我国会计制度,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
第七条外国投资企业应当设置财务会计部门,配备合格的财务会计人员,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八条外国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九条外国投资企业的资金来源包括注册资本、投资、贷款、利润分配等。
第十条外国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合同、章程的约定足额缴纳。
第十一条外国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
第十二条外国投资企业应当加强资金管理,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收入与成本管理第十三条外国投资企业的收入包括销售(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等。
第十四条外国投资企业的成本包括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第十五条外国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收入与成本管理制度,确保收入与成本的合理匹配。
第五章财务报表第十六条外国投资企业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第十七条财务报表应当定期编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财务报表应当经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九条国家财政部门对外国投资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外国投资企业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财务会计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前言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并控股或合资经营的企业,其中固定资产是外商投资企业资产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
为了保证企业的稳定运营和发展,严格的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介绍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包括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保管、检验、维修、清理和报废等环节。
具体措施如下:固定资产的购置企业应当制定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并经过审批后按计划购置。
购置过程中应当结合企业的需求和财务实力,合理选定品种和数量,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购。
采购合同应当详细规定质量、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期限等条款。
固定资产的使用企业应当制定固定资产使用规程,规定相关人员应当如何正确使用、操作固定资产,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对于需要发放给员工的固定资产(如电脑、手机等),应当建立领用、归还制度,并需记录每位员工领取与归还的时间、数量等信息。
固定资产的保管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的档案,记录每项固定资产的来源、购置日期、型号规格、存放位置等信息。
对于高值固定资产,应当加强安全保护措施,确保资产不受损失或盗窃。
固定资产的存放位置应当合理选定,方便管理和使用,并应当定期清点、检查。
固定资产的检验和维修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检验和维修制度,对于使用时间较长或存在故障的固定资产,应当加强检验和维修工作,并记录检验和维修的时间、人员、内容、费用等信息。
对于维修费用较大的资产,应当列入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范畴内。
固定资产的清理和报废企业应当对超过规定年限或已经损坏无法修复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和报废。
清理和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程序进行,并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报废手续,同时记录资产名称、编号、报废日期、价值等信息,并及时撤销相关账目。
固定资产折旧核算制度固定资产折旧是指不断减少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方法,按照固定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残值和采用的折旧方法,逐年计算折旧额,并确认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三资财务管理制度
三资财务管理制度三资财务管理制度引言三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以外国(地区)居民或外国(地区)企业为主要股东、投资者的企业。
在中国开展经营活动的三资企业,除了需要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之外,还需要遵守三资财务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三资财务管理制度的要点和重要性。
三资财务管理制度的要点1. 财务报告要求:三资企业应按照中国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并按照中国财务报告法律的规定进行披露。
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应符合中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
2. 审计要求:三资企业需要进行年度财务审计,由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审计报告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给中国的税务机关,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审计报告应包含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评价,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3. 外汇管理:三资企业在进行跨境资金往来时,需要遵守中国的外汇管理制度。
具体要求包括合法、真实和准确地填写跨境资金往来相关申报表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资金结汇和购汇操作等。
4. 税务管理:三资企业需要按照中国的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包括申报、缴纳各类税费,及时更新纳税人信息,自行保留和足额支付税款等。
5. 利润分配和资金转移:三资企业在利润分配和资金转移方面需要遵守中国的相关法规。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并办理相关手续;对于中外合资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和股东协议进行利润分配和资金转移。
三资财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三资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三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 规范经营行为:三资企业需要遵守中国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有效防范经济风险。
2. 提高透明度:三资企业按照财务报告披露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提高了企业的透明度,增强了企业的信用度,有利于与中国的供应商、客户和金融机构开展合作。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7号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结合企业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企业执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
其他行业独立核算的企业也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代管基金第三条代管基金是指企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大修理的资金。
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存车库等。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共用设施和共用设备大修理的资金。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用天线、供电干线、共用照明、暖气干线、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室外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等。
第四条代管基金作为企业长期负债管理。
代管基金应当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定期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检查与监督。
代管基金利息净收入应当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认可后转作代管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企业有偿使用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管理用房、商业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应当设立备查帐簿单独进行实物管理,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支付有关费用(如租赁费、承包费等)。
管理用房是指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向企业提供的办公用房。
商业用房是指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向企业提供的经营用房。
第六条企业支付的管理用房和商业用房有偿使用费,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认可后转作企业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企业支付的共用设施设备有偿使用费,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认可后转作企业代管的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资产入账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资产入账管理办法1总则1.1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XX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制度适用于XX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含零固),各子公司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制度。
2职责分工2.1财务评价部财务评价部是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综合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资产入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负责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暂估入账、明细资产入账及后续资产价值调整。
2.2运行与安全管理部运行与安全管理部是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并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总投资决算工作,负责组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汇总提交竣工财务决算资料。
2.3项目单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已xxOO16 共20页第I页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实施,及组织交工验收,负责发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暂估入账、竣工财务决算及价值调整,并提供投资项目财务决算及入账所需资料。
2.4市场拓展分公司负责配合项目单位提供竣工财务决算所需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采购合同清单等。
2.5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2.6入账1.1暂估入账,指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财务评价部根据会计准则予以暂估账务处理。
1.1.1预定可使用状态,指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实质上已经完成;或者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
1.2暂估入账流程,原则上项目单位应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当月,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证明、暂估金额、资产分类等信息给财务评价部,予以暂估计入相关资产,并计提折旧或摊销。
财务管理制度大全【5篇】
财务管理制度大全【5篇】财务管理制度大全精选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
非工业系统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企业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都应当及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
企业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修订原材料、能源等物资消耗定额和工时定额,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七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清产核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2号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清产核资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清产核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2号1995年7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间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做好清算期间财务管理工作,并接受财政机关检查监督。
二、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章程规定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于15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组织开展清算工作。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由企业董事、债权人代表组成,也可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或律师参加,主管财政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派人进行监督。
企业宣布破产,转入破产程序清算。
三、清算委员会负责制定清算方案,编制资产负债表及其他会计报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处理意见,提请董事会通过,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清算委员会宣布清算,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
四、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验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以下三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以下称三部分财产):1.企业结余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以及用这两项基金购建的各项财产、设施;2.企业结余的中方职工保险福利费;3.企业结余的工会经费以及用工会经费购建的财产。
五、企业财产按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其中场地使用费、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等财政收入与国家税收同一顺序上缴财政。
六、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以本企业所有的财产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投资各方对企业债务应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境外业务财务管理办法制度
公司境外业务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各级境外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防范境外业务财务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通过新设、并购、合营、参股及其他方式成立的全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分公司、项目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业务,包含公司各级境外分支机构取得境外企业法人和非法人项目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投资行为,以及境外分支机构直接在当地开展的生产经营行为。
第四条境外业务财务管理应当贯穿境外业务决策、运营、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
应当建立责权利相统一、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境外财务管理机制,健全境外业务财务管理制度,提升境外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境外业务决策、组织、控制、分析、监督的有效性。
第五条境外业务财务管理应当遵守境内法律、行政法规和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第六条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决策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对本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公司财务总监为境外业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
第七条公司成立由资产资产财务部、资金管理部门、投资部门、企业策划管理部门、审计部门、项目经济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境外业务财务管理办公室,各组成部门依据部门职责负责境外业务财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其中,公司资产资产财务部是公司境外业务财务管理的牵头部门,各部门主要职责:(一)资产财务部根据国家财务制度和国际通行规则,制定符合本公司实际的境外业务财务制度,指导督促公司境外分支机构加强境外业务财务管理。
(二)资金管理部门统筹境外资金使用,组织审核境外各类金融业务,保障资金安全,指导监督、集中境外资金管理。
(三)投资部门组织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可行性及风险论证,指导、监督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的管理工作,根据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资产〔2017〕1443号)要求,每年按时上报境外投资台账及投资情况。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完整版)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完整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三章应收款项的管理第四章存货管理第五章长期投资第六章固定资产第七章信贷管理第八章资本及资本金管理第九章税务第十章费用管理第十一章财务分析及控制第十二章对子公司的财务控制措施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一切财务、会计活动均应符合《会计法》的要求,符合《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具体会计核算制度遵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非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同时也是控股、参股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参考依据。
各子公司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应根据相关法规和制度,参照本制度自行制订具体的财务管理制度。
对于本制度中已作出的对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各子公司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公司资金管理的原则是:合理使用,减少占压,降低风险,加速周转,提高效益。
第五条公司的财务实行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就是对有关财务计划的制订、审批、实施、检查和分析进行全面的管理,从而使财务管理工作有序、稳定地进行。
第六条为保证库存的现金安全合理,公司各部应按规定限额提取备用金。
支取现金先填写借款单,并注明用途、金额、期限等,按规定批准方可支取。
预支现金一般不超过2000元,超过支票结算起点的付款应通过转帐支票结算。
任何人不得从营业收入中坐支现金。
库存现金必须日清月结,不准白条抵现。
第七条支票的领取及管理1、支票领取:(1)凡领取支票,先填制支票申领单,写明用途、金额、使用人等项,经由有权审批人批准方可领取。
(2)签发支票的金额超过10000元,在填写申领单时,须提交符合审批程序的用款报告及附件(合同、采购单、计划书等)。
(3)领取人应办理登记手续,于使用后三日内报帐。
{财务管理财务会计}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
{财务管理财务会计}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帐;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收入和费用的计算应当相互配合。
同一会计期间所取得的收入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会计期间登记入帐。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应当按照实际成本核算。
除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不得自行调整财产的帐面价值。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划分资本支出和收益支出的界限。
支出的效益及于一个以上(不含一个)会计年度的,应当作为资本支出;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会计年度的,应当作为收益支出。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果有必要变更,一般应当自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并在变更年度的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三章记帐与帐簿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也可以以某种外币(一般应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牌价的外币,下同)作为记帐本位币。
记帐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果有必要变更,应当报经主管财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自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并在变更年度的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经营多种货币信贷业务或者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人民币和各种有关外币分别记帐。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记帐文字为中文,或者同时为中文和某种外文。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每发生一笔经济业务,都应当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
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内容真实、完整,手续齐备,数字准确。
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才能据以填制记帐凭证。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设置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三种主要帐簿以及各种必要的辅助性帐簿。
各种帐簿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或者凭证汇总表等登记,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
各种帐簿中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
外企内部财务控制的实施
外企内部财务控制的实施多层控制改革开放以来,外商直接投资的大型项目不断增加,资本和技术含量明显提高,许多大型跨国公司先后宣布和实际实施了对中国的投资计划,且外资公司的生产经营继续保持健康、快速的发展。
为什么外资公司一直能保持如此健康、快速的发展呢?这不仅得益于改革开放以后,中国良好的投资环境,更重要的是外资企业先进的管理理念,特别是科学、高效率的内部财务控制机制,非常值得我国学习企业的学习和成功经验。
一、高度集中统一的内控目标财务管理的基本目标是统驭整个财务管理其他工作的核心,是开展各项财务管理活动的价值四项基础。
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组织工作的目标,基本上为各个版本的财务管理教科书所公认。
但是,只有外资公司才真正把这个理念外资贯彻到时序工作中,无论是一般的卵蛤属,还是总裁级的文职管理人员;无论中介机构的财务分析人员,还是大学里的教授,无一不十分大自然地强调“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财务价值理念。
因此,很自然“股东财富最大化”,也是外资企业内部财务既存控制所追求的终极目标。
坚持“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不仅有利于消除内部管理中的种种理念上的分歧,而且有利于探索和贯彻各种紧紧围绕以效益为核心的内部考核和评价指标,理想主义把所有的工作都真正放在追求效益上来。
不仅如此,坚持“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还有利于协调公司目前管理层与股东及各类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财务管理如果公司管理层的经营决策和管理行为,都能够强调并贯彻“股东财富最大化”这一目标,公司管理层与投资者之间是能够更好地相互理解和信任的。
二、科学的职责分工外资企业中专职于财务管理工作中的人力资源,其特点是职务分工极为细腻,且规章制度非常完整健全。
对财务人员素质和技术要求、工作职责,对每一个年轻人的分工、职责、权利和突发性问题处理的过程可循和政策都有具体的规章制度可循。
这种细腻的职务分工协作提高了管理效率,降低了管理成本,是现代企业经营的基础,同时也为外资公司高度的专业化打下了基础,同样是对员工的录用、评定,工资的制定,奖金的发放,以及公职提升等等提供了科学的提升依据。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防范境外投资财务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
国有企业合营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国有企业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通过新设、并购、合营、参股及其他方式,取得企业法人和非法人项目[以下统称境外投资企业(项目)]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未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投资、管理活动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应当贯穿境外投资决策、运营、绩效评价等全过程。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责权利相统一、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境外投资管理机制,健全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提升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境外投资决策、组织、控制、分析、监督的有效性。
第五条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应当遵守境内法律、行政法规和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并符合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第二章境外投资财务管理职责第六条国有企业股东(大)会、党委(党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决策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对本企业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内部决策机构应当重点关注以下财务问题:(一)境外投资计划的财务可行性;(二)增加、减少、清算境外投资等重大方案涉及的财务收益和风险等问题;(三)境外投资企业(项目)首席财务官或财务总监(以下统称财务负责人)人选的胜任能力、职业操守和任职时间;(四)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绩效;(五)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税务合规及税收风险管理;(六)其他重大财务问题。
三资财务管理制度
三资财务管理制度三资财务管理制度1. 引言三资企业是指由外商投资或合作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对于三资企业来说,财务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任务。
为了规范和有效地管理其财务,需要建立起一套科学的三资财务管理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三资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
通过建立和执行这些制度,可以确保三资企业的财务状况透明、准确、合规,并为企业的长期发展提供支持。
2. 财务目标三资企业的财务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实现财务收益最大化确保资金安全和流动性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精度保持财务合规性和透明度3. 财务组织架构为了保证三资企业的财务管理运作顺利,需要建立一个完整的财务组织架构。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企业财务管理的全面工作,包括会计核算、财务分析、预算管理等。
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企业资金的筹措、运用和监控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企业的税务申报、税务筹划和税务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部门:负责建立和监督企业的内部控制系统,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4. 财务核算与报告三资企业的财务核算和报告是确保财务信息准确性和透明度的重要环节。
根据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三资企业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财务核算与报告:1. 会计凭证的录入和审核2. 会计账簿的形成和调整3. 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核4. 财务报表的披露和报送5. 财务预算与控制财务预算与控制是三资企业保持财务稳定和提高财务效益的重要手段。
三资企业应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财务预算与控制:1. 制定年度财务预算2. 对预算进行实际执行情况的监控和调整3. 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4. 根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的建立6. 资金管理与风险控制资金管理与风险控制是三资企业保证资金安全和流动性的关键环节。
三资企业应该建立以下资金管理与风险控制制度:现金流量管理制度:包括日常现金管理、汇款与收款管理等。
外汇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外币账户管理、外汇买卖等。
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保护国家、企业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国家有关财务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透明度。
第二章财务会计机构、人员和制度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负责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严格执行国家会计准则和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包括:(一)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二)财务报告制度,定期编制财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三)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筹集、使用和偿还;(四)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合理核算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五)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和处置。
第三章财务核算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包括:(一)会计科目设置,符合国家会计准则要求;(二)账务处理程序,规范会计核算流程;(三)财务报表编制,按照国家会计准则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四)会计档案管理,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档案。
第四章财务监督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应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企业内部应设立财务监督机构,对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企业应制定合理的投资计划,确保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第十三条企业应加强成本费用管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企业应加强税收筹划,依法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
持续经营
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经营为前提,反映企业 的长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货币计量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外币计价的 项目应当折合成人民币反映。
02
资产
流动资产
01
现金及银行存款
企业在核算时应当遵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管理货币资金
的使用,确保资金的安全。
02
应收及预付款项
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货款等,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账龄分析
成本和费用的核算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的成本和费用主要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 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利润及利润分配
利润的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和资产减值损失等。
利润分配的顺序
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协议的规定,遵循合法、公 平、透明、稳定的原则,依次分配给股东、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 积金等。
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关联方
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 ,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关联方交易类型
常见的关联方交易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 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提供资金 、特许权协议、担保等。
07
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
资产负债表
反映企业特定日期的财 务状况,包括资产、负 债和所有者权益。
会计处理
资本公积应作为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 列示,并可用于转增股本、弥补亏损等。
留存收益
定义
留存收益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利润,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2.06.24•【文号】[92]财工字第294号•【施行日期】1992.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企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1992年6月24日财政部,(92)财工字第29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对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护国家、企业和投资人的利益,根据国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国法律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活动,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并接受财政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机关)具体管理本地区所属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
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所属企业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天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生产经营期间,投资人增资、转让投资权益或者改变合作条件的,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30天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二章财务会计机构、人员和制度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中国境内企业所在地设置财务会计机构。
规模较小,设置财务会计机构确有困难的,可以不设,但须报知主管财政机关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
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办理财务会计工作。
财会人员因故离职时,须办妥交接手续,不得中断财务会计工作。
企业财务会计机构的具体设置,由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下同)依照健全、有效的原则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引言外商投资企业(简称外企)是指由外国投资者或国(境)外企业(以下统称为外方)与中方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共同设立的企业。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外企在中国市场中的地位愈发重要。
为了促进外企的良性发展,确保外企在财政登记方面的规范运作,我国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企业财政登记主体《办法》明确规定,外企财政登记主体为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负责对外企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外企的财政登记进行核准。
同时,财政部门还要负责建立外企财政登记档案,便于日后的审计和监督。
二、外企财政登记条件《办法》规定,外企财政登记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外企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设立,且合法、合规经营。
2. 外企应当具备健全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体系,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 外企应当按照财务报告制度进行财务报告编制,并通过年度财务审计。
4. 外企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外企财政登记程序《办法》明确规定了外企财政登记的程序:1. 提交申请:外企应向财政部门提交财政登记申请,申请中需提供外企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
2. 审查核准:财政部门将对外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外企予以核准,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书》。
3. 档案建立:财政部门根据核准情况,建立外企财政登记档案,保存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外企财政登记管理《办法》要求财政部门对已经登记的外企进行日常管理:1. 监督审计:财政部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外企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以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风险预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外企财务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3. 统计分析:财政部门应对外企的财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4. 执法检查:财政部门有权对外企的财务状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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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目的:
1、为使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作业程序有所遵循。
2、保有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3、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分类、使用年限、残值率标准按”固定资产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固定资产编号按<企业设备管理工作标准>执行。
第五条、各种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部门划分如下:
1、生产车间所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车间为使用保管部门;
2、在库的固定资产,以仓库为保管部门。
3、各科室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各使用科室为使用保管部门。
4、各驻外办事处的固定资产,以各办事处为使用保管部门。
第六条、驻外办事处的固定资产”按《驻外办事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固定资产管理归口:
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办公及生活用固定资产由总经理办公室管
理;
2、生产用固定资产由生产部管理。
第八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固定资产的更新和大修理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
实施。
2、负责公司内固定资产的调配、领用、退库的审批手续;办理对外调拨、出售、出租固定资产的有关事宜。
3、设置“固定资产”卡片,,正确及时地反应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4、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修理、保管。
5、分析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6、负责固定资产进厂的技术鉴定和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
7、负责待处理多余闲置和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的报废和处理事宜。
8 负责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查、鉴定、报批和清理工作。
9、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的统计、核算工作。
第九条、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正确合理使用固定资产”建立健全使用保管的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
2、负责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修理和保管工作。
3、办理固定资产调出、调入、启用、封存、领用、事故处理、改
造、报废、退库的交接验收工作,,各保管部门每半年与会计部核对帐目,,确保帐帐、帐物相符。
4、编制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计划和大修理计划。
5、提出固定资产更新、报废、和添置意见。
第十条、财务部的职责:
1、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每半年与有关部门核对帐目,,正确、及时进
行固定资产总分类核算。
2、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的添置、调拨、改造、报废、清理、变卖、出租、外借、转移等会计手续是否齐全。
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率向权责主管人和有关部门提出管理建议或措施。
3、编制年度固定资产保险计划,,并负责办理及索赔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有关固定资产的核决权限见“固定资产核决权限表”。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改造、日常维修、大修理均实行计划管理。
1、公司财务部根据董事会审批的年度预算,,统筹安排资金。
2、年度预算外增加的固定资产,,严格按公司核决权限执行。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核算:
1、根据《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组织和做好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
2、所有固定资产都必须按“固定资产分类目录”规定的名称、类别、统一编号入帐。
3、在设备验收、移交使用时,,生产部应设置单台设备的固定资产卡片,,登记设备的资
产编号、有关数据及变动记录。
随着设备的调动、调拨、新增和报废、卡片位置可在卡片册内调整”补充或抽出注销。
4、会计部、使用保管部门设置固定资产台帐,,反映公司设备资产状况、各种类型设备
拥有量、设备分布、设备维修及增减变动情况。
对精、大、重、稀设备及关键设备,,应单独编制台帐。
5、对租入和借入的固定资产”应建立登记簿”视同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6、经总裁批准租出或借出的固定资产,,应将租借合同(协议书)和收据办理相关财务手续,,相关资料交生产部保存,,合同期满收回资产时由生产部会同会计办理结算手续。
7、固定资产购置手续和固定资产核算:
[1卜使用部门拟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按有关规定填写请购单,,送生产
部审批、调研、立项。
[2]、请购单必须注明拟购置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厂牌、储量、使用目的、预期结果、需用日期、计划使用资金数额等。
[3]、经初审过的请购单,,按照固定资产核决权限,,提请权责主管人核准。
[4]、生产部凭权责主管人核准的请购单”与供应商签定购货合同(不包含在商店购买诉固定资产);购货合同的签定,,必须按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执行。
[5]、所有设备都必须办理入库手续。
A、由生产部通知请购部门,,会同仓库按购货合同,,验收数量、规格、质量以及随机附件。
B、设备入库验收一般应具有以下资料:产品说明书、产品质量证明书或检验合格证,有关图纸及合同规定的其它资料(或配件)。
生产部设备管理员整理完毕,,将相关资料移交档案室存档。
C、验收(鉴定)合格后由设备员填写“设备开箱验收单”、“固定资产入库单”一式四联(生产部、、会计部、仓库、档案室各一联),, 会计部审核各项手续后”办理入帐手续”并根据合同(原件)规定支付设备款。
如发现问题,,由生产部按合同法及购货合同及时向供货单位联系解决。
[6卜需安装、调试、验收移交的设备,,同时应办理以下手续:试车验收合格后,,由生产部填写“设备安装试车验收单”、“固定资产领用(转移)单”一式三联(生产部、会计部、使用部门各一联)。
会计部根据“设备安装试车验收单”和合同(原件)规定支付设备款;根据“固定资产领用(转移)单”计提设备折旧。
如属技改、基建等综合项目,可在项目竣工验收时一并移交。
[7]、工程项目所用设备如采用预付方式,,请款应严格按”固定资产核决权限”执行,,并同时提供购货合同原件。
待设备购置入库后,,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8 固定资产的新建、扩建、改造和技改管理与核算详见《在建工
程财务核算管理制度》。
9、固定资产资产折旧:
[1]、按税法规定,,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按原值预留10%残值,,少留或不留时需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2]、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分类计算折旧,,公式如下:
某类固定资产的年折旧率=1 —10% /该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月折旧率二年折旧率先/ 12
[3]、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税法规定的最短年限计算。
A、房屋、建筑物使用年限为20年;
B、机器、机械、和其它生产设备使用年限为10年;
C、电子设备、汽车及其它运输工具、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等,, 使用年限为5年;
[4卜除未使用、不需用和经公司批准封存的机械设备外,,固定资产都应计提折旧。
[5卜当月启用的固定资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停用的次月停提折旧。
[6卜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一般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 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应按照工程决算调整原价和已提折旧。
[7]、固定资产折旧足额提取后,,任可继续使用的,,不在计提折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
10、固定资产的修理:
[1]、固定资产的日常中小修理所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等。
[2]、会计部按董事会批准的年度大修理费用计划预提大修理费计入各使用单位成本,,实际发生费用冲减预提费用。
年度支出盈余或溢支都应在当年成本中调整,,并做出相应的分析。
在用固定资产停止使用的,,由生产部填制“固定资产停用通知单” 一式三联,,经总经理和财务副总签字后”一联留生产部”一联交使用部门”一联交会计部。
会计部将该固定资产自“在用固定资产”转入“未使用固定资产”。
11、固定资产的出售、报废、清点:
[1]、对不需用的固定资产,,需报请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出售。
[2]、固定资产申请报废时”须由使用保管单位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经生产部组织技术鉴定,,一般固定资产由总经理批准并报知董事会,,但大型精稀、成套、成批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及房屋、建筑物的报废,,须报董事会批准。
申请报废时,,须附技术鉴定报告书。
[3]、固定资产的报废及清理工作,,由生产部负责发出通知,使用部门办理退库手续。
[4]、固定资产清理,,应在帐上注销原价和已提折旧,,另立备查帐。
清理完毕将卡片归档保存。
[5]、固定资产报废清理中所收回的一切物资、变价收入、所发生的一切清理费用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经财务副总审核批准后转入营外支出科目核算。
[6]、全公司固定资产半年进行抽样清查”年终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清查由生产部组织”使用保管部门盘点”会计部抽查核对。
[7]、清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A、检查帐、卡、物是否相符。
B、检查固定资产零配件及附属品是否完整齐全。
C、检查帐、卡、物记录是否及时、正确,,固定资产的转移、调拨手续是否完
备。
D、对盘盈、盘亏和坏损的固定资产,,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E、对多余和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提出处理意见。
F、对清点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固定资产核算工作的改进措施。
G、年终清点固定资产盘亏单项净值在千元以下的,,经财务副总审查,,总经理
批准后处理;单项净值在千元以上”应转作待处理盘亏并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本制度经总经理审核呈董事会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