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售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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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以租代购协议书
甲方(出租人):乙方(承租人):丙方(产权人):鉴于:
1.•年•月•日丙方根据乙方要求从•公司购买附表一所述车辆。
2.本协议签订当日,丙方已将出租车辆出售给甲方,丙方承诺甲方对出租车辆享有完全的处分权,不以任何理由限制甲方对出租车辆的处分。
经甲、乙、丙各方协商一致,就乙方租赁甲方车辆达成以下以下条款(下称“本协议”):
第一条租赁的车辆
1、乙方同意按本协议载明的条款和条件从甲方租赁本协议附件一所述车辆。
2、乙方确认甲方、丙方未就乙方选择的租赁车辆和汽车销售公司提供任何建议,或干涉乙方的选择。
3、乙方同意丙方与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同意并签署了丙方与甲方之间的买卖合同。
第二条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月
第三条首期租赁款及租金
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当日向甲方支付•元首期租赁
款,并按•元/月支付租金,付款日期为每月•日。(详见附表
二)。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当日向甲方支付管理费•元和保险费•元。
第四条保证金
1、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元保证金(车辆购置价格的10%及可能出现的违章罚款),作为本协议及乙方与丙方、甲方签订的其他协议的保证。
2、甲方持有保证金不计息,且可以与其他资金一同保存。
3、若乙方未履行任何义务,甲方可将保证金用于履行该等义务,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当及时补交保证金。
4、保证金不免除乙方的任何义务,乙方无权以保证金冲抵其义务或将保证金履行其义务。
5、若乙方履行了本协议项下应付所有款项,甲方应将保证金用于支付乙方最后一笔租金,若有剩余应当返还给乙方。
6、协议期满或协议解除合同后叁个月,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该车辆在履行协议期内没有未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甲方应将违章保证金全额退还乙方。
第六条购买选择权
1、本协议期限届满后,若乙方已支付其在本协议项下
应付的所有款项,则有权选择在“按现状”的条件下,以10
元价格购买车辆。
2、若乙方行使购买权,甲方、丙方应付应当将车辆所有权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款项支付
1、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应当将管理费、保险费、保证金、首期租赁款支付给甲方。
2、乙方同意在甲方认可的银行开立乙方账户的方式支付租金和所有其他款项。乙方授权甲方对于乙方名下银行账户进行本协议项下的扣款、退款(若有)。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3、乙方应就本协议项下应付未付任何租金和其他款项,按月百分之二(2%)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直到其支付完毕止。
4、乙方应当支付甲方检查车辆和收取本协议项下款项二发生的费用。
5、乙方的付款义务,将不受甲方、丙方、汽车销售公司、汽车制造厂商之间任何可能的争议、或车辆任何瑕疵、损坏、或不适用性的影响,乙方不得将针对任何汽车销售公司、汽车知制造厂商的索赔或车辆瑕疵、损坏、不适用的主张用作对甲方收取本协议项下乙方应付所有款项或者收回车辆的抗辩、冲抵、反诉。
6、甲方收取款项可用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付款项或乙方所欠任何费用,可优先由于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
第八条检查
1、甲方可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对车辆进行检查。
2、甲方有权获得关于车辆地点、维修、维护、行驶状况的信息,一经甲方要求,乙方必须提供。
3、嵌入车辆内的GPS定位设备乙方不得拆除、破坏。
第九条车辆的使用、管理、维护
1、承租方应对租赁车辆按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进行定期保养和检修,以保证其良好的运行车况及承租方使用的安全性。乙方不得将车辆出借给未取得驾驶执照人员使用。
2、承租方对租赁车辆承担保管责任。
3、若车辆出现损坏、毁损、丢失或被盗,乙方应电话且
书面通知甲方,并自担费用权力配合甲方做任何必要
的保险索赔。
第十条保险
1、甲方负责在本协议签署之日为车辆投保,被保险人为甲方。险种为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以上)、车损险、
盗抢险、不计免赔险,并使之在协议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保单复印件交乙方。
2、租赁车辆在履行协议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失,车辆损失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双方商定,在履行协议期内所有国家规定的车主负责制中,车主应承担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并承诺保证承担全部车主责任。
4、在履行协议期内,与本协议指定车辆有关的任何违规、交通违法及肇事行为,均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含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车辆损失)及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车主责任、驾驶员责任以及相关的所有民事赔偿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协议预期利益损失包括在内)。
5、在履行协议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造成车辆及人员伤害等损失,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及责任。
6、在车辆产权未过户到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期间,车辆发生被盗、灭失情况,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甲方不再返还已收取的租金及押金,乙方须在上述情况发生
后两日内结清全部的租金。
7、由于事故处理、车辆维修/保养/车检、车辆被扣等原因造成的,任何乙方未使用租买汽车的期间的租金照付,不得扣除。
8、在租金全部结清前,租赁车辆若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经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后),使承租车辆无法继续
使用,甲方不再返还已收取的租金,乙方须在保险公司定损后两日内结清全部租金,车辆残值归乙方所有。
第十一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其他人出售、转
让、出租车辆,不得质押、抵押对车辆的任何权益,也不得将车辆的占用权或控制权交给任何其他人。
第十二条车辆的丢失货损毁
除非甲方获得的保险赔付支付了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付的所有款项,否则车辆丢失、毁损、或损坏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
第十三条车辆的交付、接收、归还
1、甲方应当在•,将车辆交付给乙方。各方一致确认车辆自离开汽车销售企业起,未离开乙方的控制。
2、乙方接收车辆时,应当签署一份交付和验收证明。若乙方不提交而接收车辆的,视为乙方向甲方确认车辆的交付和验收。
至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4、若本协议终止,乙方不行使购买权,应当将车辆
交付至乙方指定地点。
责任和赔偿
1、乙方使用车辆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损害、索赔、责
任、损失、费用,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