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协议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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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协议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根据我公司质量管理要求,为确保产品质量,认真执行《产品质量法》,保障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供需双方本着对客户及产品质量高度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经研究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产品质量验收依据

1.1 满足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甲方企业标准的要求;

1.2 甲方提供的图纸或数模、样件或其它技术文件;

1.3 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

1.4 甲方的质量目标要求:进货检验合格率≥ 99.85 % (1500 PPM);

2. 甲方责任

2.1向乙方提供生产所必需的图纸、技术标准或样件;

2.2 向乙方提供所需要的技术支持;

2.3 向乙方提出明确的质量要求;

2.4 在甲方确定质量要求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5 按产品质量要求和验收依据,对乙方产品进行抽查检验,提供每批供货产品的抽查检验结论;

2.6 甲方对乙方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罚措施为:①通报批评;②按合格率不达要求给予经济处罚;③延

迟付款和责任赔偿;④整批退货;⑤停止供货1—3个月⑥取消合格供应商资格。

2乙方责任

3.1 甲方要求乙方以ISO/TS16949:2009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认证证书,这是乙方与甲方合

作优先考虑的条件。

3.2 乙方所供产品如属于国家要求须进行3C认证和取得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指定

机构颁发的3C认证证书或生产许可证证书,并按规定在其产品、包装或合格证上标注证书的标志和编号,同时还应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要求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并以电子扫描件形式向甲方提供证书的备份和有效性证明。

3.3 乙方应使产品形成的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甲方认为有必要时,可随时到乙方和其供方的现场进

行经营状况调查、生产过程审核和产品质量检查,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产品制造过程的质量控制记录及试验记录。

3.4 乙方为保证所供产品品质的稳定和持续改进的有效性,应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生产、工艺、品质

控制流程;必须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向甲方提供所供产品有效的控制计划(时机?)。

3.5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产品应标识清楚,标识应经甲乙双方认定。除甲方,乙方标识外,不得出现第

三方标识,并不得将打有本公司标识的产品销售给第三方,要求标识牢固可靠,以便追溯。

3.6产品周转过程中要有合理的包装,包装应能保证产品质量,因包装而造成的产品受损或质量等级

降低,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3.7 乙方必须按照技术协议、图纸及产品标准要求,每批交货提供出厂检验报告,按检验计划要求,

每年提供一次第三方型式试验报告,半年提供一次例行试验报告,逾期不提交相关报告者,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2.6规定的处罚。

3.8 对交付甲方的产品生产的材料、零件、性能等要求按图纸及相关文件执行。如甲方指定了厂家或

采购渠道,乙方须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采购。否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9 如确认乙方产品使用虚假材料或零件,或者提交虚假检测/实验报告的,一经发现,须按相关的

规定进行处罚。

3.10 乙方对甲方反馈的重要质量问题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并提供8D报告;

并且积极配合甲方质量管理部对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实施有效的整改措施,尽快解决质量故障。

甲方在进厂验收及生产过程中发现有批量问题时,乙方应在甲方发出《质量信息反馈单》24小时内派人员进行处理,并制定后续的永久整改措施,提交相关的《防止再发生报告》和证据给甲方,以确认整改的有效性并附带验证结果。

3.1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要及时提供易损件的售后服务备件、专用检验工装及装置,并配合甲方做

好售后服务。

3.12 对产品的检验甲、乙双方尽可能商定采用统一的检验方法、检验量具和仪器,甲方有权要求乙

方配备必要的检测量具和仪器。

3.13 乙方向甲方提供首次(批)样品时,必须按型式试验的要求提供完整的试验报告.

3.14 若乙方生产工艺或者关键零部件发生变化时,必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经甲方技术、质量部的

书面认可,并再次确认样件及实验报告后才能恢复供货,乙方不得擅自变更。

3.15 进入量产后,甲方在接受乙方产品时,从乙方产品中抽取一定比例数量的产品进行检验,如发

现合格率较低时,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理。乙方产品在甲方进货检验、生产过程、装配过程及售后发现的质量问题,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 服务质量责任

4.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要及时提供易损件的售后服务备件、专用检验工装及装置,并配合甲方做好

售后服务。

4.2 因乙方产品不合格导致甲方产生返工返修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因乙方材料缺陷造成的甲方停工待料或延期交付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3 甲方在检验过程、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乙方提供产品的质量缺陷,乙方无条件更换,由甲方每月统

计缺陷频次,并按供应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4.4 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保修期:

卡车及工程机械产品为:自整车销售后十八个月;

微车(含SUV及皮卡)为:自整车销售后一年或三万公里,以先到为准;

主机车有特殊要求的,以主机厂的保修期限为准;

乙方在甲方要求的质保期内,乙方对所提供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应该进行三包服务。

4.5 乙方委托甲方和甲方客户服务体系为其产品提供服务,由乙方承担全部的“三包”索赔费用。乙

方也可以辅以自建服务体系以确保售后服务的进行。

4.6 乙方在甲方通知五个工作日内收回三包旧件,否则视为乙方认可索赔费用并同意甲方销毁旧件。

乙方取回三包件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分析情况反馈给甲方。

4.7 甲方及时收集乙方产品的质量及市场使用状况,并不定期向乙方反馈其质量信息。

4.8 乙方向甲方服务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及培训,及时向甲方提供技术性能、变更等信息,以便市场跟

踪。

4.9 乙方在处理重大或批量质量问题终结后,必须以书面报告形式将处理结果传真至甲方确认。

4.10 无论是否在产品三包期内,乙方都应承担其产品存在缺陷所造成的重大的人身,财产损失赔偿

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4.11 因乙方产品的原因,使甲方采取主动召回或被甲方客户、政府有关部门指令召回甲方产品的行

动,乙方应给予甲方积极配合,并承担由此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4.12 对于乙方产品随甲方主机厂整车出口的,售后服务事项双方另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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