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doc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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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1•【字号】琼府[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琼府〔2006〕1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精神,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现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全面贯彻落实《决定》精神。

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决定》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明确了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对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贯彻《决定》的坚定性和自觉性;要紧紧围绕建立养老保险长效机制这一主线,以确保发放、扩大覆盖范围、改革计发办法、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提高统筹层次、加强管理服务为重点,全面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工作。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对过去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各市、县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加以解决。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10.10•【字号】冀劳社[2006]50号•【施行日期】2006.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劳社[2006]50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切实做好省政府印发的《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冀政[2006]6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实施意见》精神。

去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今年8月26日,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通过了我省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紧紧围绕国务院《决定》精神,结合实际,在强化政府责任、建立扩面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统筹层次、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经办能力建设等方面突出了河北特色。

这对我省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必将对我省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的推动作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实施意见》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对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贯彻《实施意见》的坚定性和自觉性,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努力推动我省养老保险工作取得新发展。

二、抓紧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的工作计划。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5.01•【文号】劳部发[1995]207号•【施行日期】199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二)》(发布日期:1999年8月3日实施日期:1999年8月3日)废止(原因: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执行)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上海市社会保险局:现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附: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以下简称《通知》),是继《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之后,有关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又一个重要的指导性文件,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内容的具体体现。

深入学习领会和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对于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贯彻《通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

各级劳动部门,首先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劳动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重要文件、指示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全面的和切实可行的贯彻措施,向党政领导汇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冀政函[2014]8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冀政函[2014]8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冀政函〔2014〕8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对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我省各类企业、事转企单位、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组织)及其职工、在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档案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和参保人员依法进行规范。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调整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工参保缴费政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雇主个人和雇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

单位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雇主个人和所有雇工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甬劳社老〔2007〕37号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实施《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甬政发〔2007〕14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甬政发〔2007〕14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社老〔2006〕1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1.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监察稽核,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全覆盖。

要创新工作思路,摸清底数,排出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经济较发达地区要在巩固现有扩面成果的基础上向全覆盖推进;困难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落实责任,积极推进扩面。

2.要重点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含雇主和雇工,下同)和灵活就业人员(含城镇自由职业者,下同)、进城务工人员的参保工作。

按规定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职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3.2006年5月1日起,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工本人按8%缴纳,由雇主在其每月工资中代为扣缴,其余部分由雇主缴纳。

最低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3年过渡调整到位,其中:2006年度缴费(补缴)额度不变,缴费基数等参数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换算相应调整;2007年度、2008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别调整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90%,2009年度起最低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缴费基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8•【字号】鲁政发[2006]92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职工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好落实。

省劳动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各市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目标和任务。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目标是: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兼顾当前和长远,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适合我省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进行做实个人账户试点,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加快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加强管理服务,全面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7•【字号】宁政发[2006]8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宁政发[2006]8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区区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主要任务是:继续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调整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划清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坚持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基金监控和调剂力度,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发生新的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细则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细则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4.30•【字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5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细则》已经2007年3月21日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细则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企业: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以下简称139号文件)的要求,结合贯彻执行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用人单位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基数等原因造成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偏低的,其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二、因用人单位对职工档案管理不善、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原因,导致职工不能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的,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21号)第2条的规定,职工未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前应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三、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的规定,参保人员个人中断缴费的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四、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和由未参保企业转移到参保企业工作的职工(不含合同制职工和以个体身份参保人员),单位和职工按以下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补建个人账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
度决定的实施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6(000)015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应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要求,建立养老保险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
【总页数】2页(P12-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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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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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在总结东北试点经验和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国务院发布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

为做好《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

《决定》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明确了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对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贯彻《决定》的坚定性和自觉性,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努力推动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取得新的发展。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意见。

各地要按照《决定》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对组织领导、任务安排、量化指标、工作进度、配套措施、监督检查等作出具体安排。

要加强对基层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各地贯彻落实《决定》的实施意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请于2006年1月底前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三、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是维护广大职工社会保障权益的需要,也是养老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的基础。

劳社〔2006〕66号

劳社〔2006〕66号

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社〔2006〕66号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行业统筹单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要求,为切实贯彻《决定》精神,省劳动保障厅制定了《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六年九月六日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1、本省城镇企业全部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2、企业(单位)缴费基数以本企业(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用人单位应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由本人确认。

单位每年应于申报个人缴费基数前,填写《个人缴费基数申报单》,经由职工本人签名确认后由单位保管备查。

3、新增参保人员(含断保再次缴费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按起薪工资额申报。

4、单位于结算年度内,增加或减少参保人员时,单位缴费基数按实际增加或减少的个人缴费基数核增或核减。

5、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每年6月1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未按时申报的,社保经办机构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其核定缴费基数。

6、《决定》实施后,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未经本人确认导致少、漏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本缴费年度以及本缴费年度结束后1年内可办理补缴,逾期不再允许补缴,由此造成职工个人养老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按下列办法给予补偿:补偿金额= ∑少报缴费工资基数×8%×15三、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7、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尚未调整结算年度的地区从2007年起调整。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6.05•【字号】杭劳社险[2007]121号、杭财社[2007]33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劳社险[2007]121号、杭财社[2007]335号)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五日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杭政[2007]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1、总体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推进“五大战略”,破解“七大难题”,引领“和谐创业”,构建“和谐杭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步伐的战略部署,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基本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切实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与监管,积极稳妥地实施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改革,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

二、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3、根据中央和省政府要求,巩固已取得的成果,继续把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一项首要任务,切实履行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防止因做实个人账户而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赤字。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3•【字号】嘉政发[2007]14号•【施行日期】2007.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7]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一)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两个确保”的要求,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健全“保发放”的长效机制。

(二)进一步落实嘉政发〔2005〕8号文件精神,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巩固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

二、进一步依法扩大和巩固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对象,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进城或外来务工人员为参保重点,进一步依法扩大和巩固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一步到位有困难的,可分三年逐步到位。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社保机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规定比例内确定的若干绝对额档次,选择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进一步落实“4050”人员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为其创造参保缴费条件。

(三)重视进城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参保工作。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2005年12月3日)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2005年12月3日)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2005年12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要求,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促进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个人账户没有做实、计发办法不尽合理、覆盖范围不够广泛等不适应的问题,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

为此,在充分调查研究和总结东北三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对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出如下决定: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划清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现象,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6•【字号】云政发[2006]13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合云南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一)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当前社会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

各地要下一步巩固和完善已有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继续做好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不得发生新的拖欠,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

省劳动保障厅要定期对全省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具体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及时组织实施。

二、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办法(三)继续完善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省级统筹办法。

(四)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编制,经批准后下达各州(市)执行。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基金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缴费比例、降低缴费基数、扩大统筹支付项目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不得突破基金支出数和当年新增离退休人数等预算控制指标。

如遇特殊确需调整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五)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权限在省级,留存在当地的基金积累由省级委托各地代管,各地原则上不得自行动用。

因当期收不抵支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运用时,应提前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批准。

云政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合云南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一)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当前社会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

各地要下一步巩固和完善已有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继续做好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不得发生新的拖欠,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

省劳动保障厅要定期对全省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具体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及时组织实施。

二、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办法(三)继续完善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省级统筹办法。

(四)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编制,经批准后下达各州(市)执行。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基金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缴费比例、降低缴费基数、扩大统筹支付项目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不得突破基金支出数和当年新增离退休人数等预算控制指标。

如遇特殊确需调整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五)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权限在省级,留存在当地的基金积累由省级委托各地代管,各地原则上不得自行动用。

因当期收不抵支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运用时,应提前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批准。

(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的规定,参保人员提前退休由省劳动保障厅审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进行审批,由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发放退休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和计发基本养老金。

劳社〔2006〕66号

劳社〔2006〕66号

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社〔2006〕66号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行业统筹单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要求,为切实贯彻《决定》精神,省劳动保障厅制定了《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六年九月六日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1、本省城镇企业全部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2、企业(单位)缴费基数以本企业(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用人单位应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由本人确认。

单位每年应于申报个人缴费基数前,填写《个人缴费基数申报单》,经由职工本人签名确认后由单位保管备查。

3、新增参保人员(含断保再次缴费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按起薪工资额申报。

4、单位于结算年度内,增加或减少参保人员时,单位缴费基数按实际增加或减少的个人缴费基数核增或核减。

5、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每年6月1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未按时申报的,社保经办机构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其核定缴费基数。

6、《决定》实施后,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未经本人确认导致少、漏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本缴费年度以及本缴费年度结束后1年内可办理补缴,逾期不再允许补缴,由此造成职工个人养老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按下列办法给予补偿:补偿金额= ∑少报缴费工资基数×8%×15三、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7、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尚未调整结算年度的地区从2007年起调整。

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

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

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公布日期】2006.07.12•【字号】湘劳社政字[2006]1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几类单位或群体的参保政策(一)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1、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属地原则,从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时起,按同期国家与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同期个人账户规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职工按国家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劳动合同制工人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2、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已退休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制度规定的计发办法和调待标准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从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起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前单位按规定发给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标准高于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负责发放。

参保前已发生的退休人员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不结算,不补发。

纳入统筹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3、参保后退休的人员,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
施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天津政报》
【年(卷),期】2006(000)014
【摘要】<正>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保障城镇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全面贯彻《决定》精神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国
【总页数】3页(P18-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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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J], ;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 [J], ;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精神的通知 [J], ;
4.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国务委员李铁映在全国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录) [J],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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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要下一步巩固和完善已有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继续做好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不得发生新的拖欠,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

省劳动保障厅要定期对全省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具体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及时组织实施。

二、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办法(三)继续完善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省级统筹办法。

(四)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编制,经批准后下达各州(市)执行。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基金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缴费比例、降低缴费基数、扩大统筹支付项目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不得突破基金支出数和当年新增离退休人数等预算控制指标。

如遇特殊确需调整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五)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权限在省级,留存在当地的基金积累由省级委托各地代管,各地原则上不得自行动用。

因当期收不抵支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运用时,应提前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批准。

(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的规定,参保人员提前退休由省劳动保障厅审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进行审批,由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发放退休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和计发基本养老金。

(七)省劳动保障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办法,明确在省级统筹模式下,省与州(市)、县(市、区)的责任和权限,进一步理顺、规范管理体制。

对违反国家和省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由省级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将扣减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

三、加强征缴管理,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八)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和缴费基数核定的制定,强化社会保障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对瞒报、少报、拒缴、少缴基本养老保险的,要依法处理。

各级各地税部门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征缴和清欠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九)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将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含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含城镇个体劳动者)作为参保的重点。

省劳动保障厅和省地税局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征收工作,用3年左右的时间,力争使我省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人数达到65万人以上。

(十)为保证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含城镇个体劳动者)退休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对此类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进行调整。

缴费比例一步调整到位,从2006年1月1日起,缴费比例按照20%执行,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缴费基数逐步调整到位,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作为缴费基数;从2008年1月起,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

(十一)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缴费基数的12%为雇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8%由雇员个人缴纳并由其业主代扣代缴。

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灵活就业人员(含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十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工资为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工资收口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合计数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十三)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原则上不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其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

其他人员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政策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十四)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职工经单位同意)可以延伸缴费,延伸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延伸期间应分年度缴费。

缴费年限满15年后,可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

(十五)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破产的企业,职工达不到提前退休条件,但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管理(技术)人员年满45周岁以上、女生产(工勤)人员年满40周岁以上,并实行协议托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政策执行。

(十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

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机制,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

四、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和调整个人账户规模(十七)国务院已决定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并将逐步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地区。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个人账户的记录工作,认真清理审核个人账户数据,实现个人账户的规范化管理按月记账到人,到为我省今后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做好准备。

(十八)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用人单位不瑞划入个人账户。

(十九)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的规定,自2001年9月20日以来,从机关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且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规定应记个人账户的补贴资金,经参保地的同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确认后,由原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到参保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五、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二十)为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本意见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组成。

计算公式为:(1)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详见附件,退休时的年龄超过上一档不满下一档的按下档计算)。

2、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且具有视同缴费年限、本意见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月过渡性养老金。

计算公式为:月过渡养老金=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1.3%。

指数化月平均工资=〔(1×视同缴费年限+建设个账户第一年本人月缴费工资/建立个人账户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建立个人账户第二年本人月缴费工资/建立个人账户第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当年本人月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累计缴费年限〕×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有平均工资(跨统筹范围转移的,如原统筹经办机构只转移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但未明确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转移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指数分别按1计算)。

3、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止(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缴费年限累计满12个月计算为1年,缴费不满整年的折算为小数(小数保留2位)。

4、达到退休条件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且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1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办法同上),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十一)本意见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简称“新办法”)与《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212号)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简称“原办法”),按照下列办法实行平稳过渡:1、对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实行5年过渡期。

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发的,按“原办法”补齐;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 计发的,高出部分按照一定的比例增加。

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2、从2011年1月1日起退休的人员,全部按“新办法”执行。

3、本意见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十二)从2006年1月1日起,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实行封顶,对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在按“新办法”计发时不再执行每年扣减2%的规定。

(二十三)正常退休及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20年以上且未中断过缴费的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如低于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60%的,按照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60%计发。

(二十四)从事过特殊工种的人员,其从事特殊工种时间,在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折算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计发。

(二十五)在退休前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参保人员,在退休金待遇按照《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发展企业年金(二十六)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2、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经济效益较好,按时依法纳税,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3、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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