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 (自治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管理部门,市级 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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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7.20•【字号】渝人社发〔2017〕165号•【施行日期】2017.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6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的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象范围在渝注册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中法定劳动年龄段在岗参保职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岗职工,可按规定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二、申领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在岗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6个月及以上的。

(二)在岗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间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申领发放办法(一)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持以下材料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2.职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原件;3.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查验失业保险参保信息,与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系统联网比对审核。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12.31
•【字号】渝人社发[2009]237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23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
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市政府令第21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截至2009年底施行满5年的人力社保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对481件规范性文件(原市人事局制定的389件、原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92件)予以废止或失效(文件目录见附件)。

凡没有列入废止或失效目录的原人事局和原市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自2010年1月1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废止或失效的原人事局、原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废止或失效的原人事局、原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废止或失效的原人事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公布日期】2015.02.13•【字号】•【施行日期】2015.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做好2015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管理部门,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4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5年度重庆市人事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渝人社办〔2015〕10号)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2015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时间2015年3月2日─3月25日。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6月13日 14:00—16:00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6月14日9:00—11:00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中级)14:00—16:00 社会工作实务(初级)14:00—16:30 社会工作实务(中级)三、报考条件㈠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联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并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㈡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除符合上述㈠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3.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4.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5.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㈢参加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除符合上述㈠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3.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4.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5.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6.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
•【字号】渝人社发[2011]96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9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社保部令第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适用于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或者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举行的职称资格考试,以及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配套考试。

二、按照考试管理权限,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对考试工作人员、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造成重大影响的违纪违规行为,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进行处理并予以通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军队转业干部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意见-渝人社发[2011]7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军队转业干部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意见-渝人社发[2011]7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军队转业干部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意见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军队转业干部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意见(渝人社发〔2011〕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国转联〔2008〕5号)精神,在我市军队转业干部中营造激励学习、积极创新的良好环境,使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在转业之后能够继续接受各类培训,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和岗位任职能力,成为各条战线上的业务骨干和管理能手,现就在全市军队转业干部中开展知识更新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我市军转干部知识更新培训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升军队转业干部能力核心,以国家需要、市场需求为导向,不断创新机制,提升培训质量,推进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军转干部由军队建设人才向地方经济建设人才转变。

二、工作目标军队转业干部知识更新培训以提升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就业、勤业能力为目标,逐步形成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宏观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军队转业干部所在单位积极配合、个人自觉参加、社会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

三、培训对象我市军队转业干部知识更新培训对象为转业安置到我市的60岁以下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四、培训科目军队转业干部知识更新培训分公共科目和选修科目两类。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网络培训操作流程》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网络培训操作流程》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网络培训操作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网络培训操作流程》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人事(教育)处、市属大型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人事(继续教育)部门:为全面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科学素养,提升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科学素养与科研方法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81号)精神,决定以网上在线学习形式,为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学习提供网络培训服务。

现将《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网络培训操作流程》印发你们,请积极宣传政策,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网络培训顺利进行。

附件:1.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网络培训操作流程2.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公需科目网络培训经办部门联系表附件1: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网络培训操作流程一、网上学习考试流程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第一步:学员注册打开“重庆人事人才培训网”(http:///)→点击右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进入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网主页→在左侧“学员登录”窗口中点击“注册”。

提示:1.学员注册时请仔细核对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单位所属管辖地区,确认无误后再提交完成注册。

2.已经参加2010年公需科目网上培训的学员,无须再重新注册,直接用身份证号码和原密码登录。

3.学员注册成功后,若姓名、身份证号码错误,请拨打客服热线4000-666-099申请修改;若单位所属管辖地区填写错误,请拨打86868715申请修改。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67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67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政策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6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全国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重庆实际,现就调整全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中央文件精神,客观辩证地看待评价标准,实事求是地设置评价指标。

“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并不是一概不作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主确定,不搞“硬杠杠”和“一刀切”。

二、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1﹒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单位在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的人员(高校、科研单位和三甲医院除外);2﹒在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乡镇、街道所属单位人员,以及区县级部门派驻基层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3﹒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不高的单位所属专业技术人员:民营企业、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及特殊教育学校;4﹒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不高的职称系列申报人员:体育教练、工艺美术、艺术、文物博物、群众文化;5﹒组织选派援外医疗人员、援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外,其他人员(如年龄较大者,外语、计算机能力已达到相应水平者等)是否需要参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主确定。

关于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网络学习考试操作流程及相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网络学习考试操作流程及相关事宜的通知

渝人社办〔2010〕257号关于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网络学习考试操作流程及相关事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人事(教育)处、市属大型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人事(继续教育)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不断提高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部署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专业技术创新理论与案例分析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37号)精神,确保专技人员公需科目网络学习顺利实施,现就网上学习考试操作流程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网上学习考试流程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第1步:学员注册学员登录“重庆人事培训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进入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平台首页。

点击“注册”按要求填写注册内容(所有信息必须填写准确无误),提交后完成注册。

第2步:登录选课学员在首页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登录后,进入个人的网上学习页面,在“选报课程”栏选择培训课程(用户名:身份证号码作为用户名。

密码:注册时输入的密码)。

第3步:缴纳费用方式一:现场缴费区县专技人员完成网上注册后,到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现场缴费,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验注册信息并开通网上学习考试权限。

市级单位需现场缴费的专技人员,可直接到重庆市人事培训中心现场缴费,由人事培训中心开通网上学习考试权限。

方式二:网上缴费已开通网上银行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选课后,登录专业技术人员网络培训平台,点击“在线付费”通过网上银行支付费用,由系统自动开通学习和考试权限。

第4步:网上学习学员缴费成功后,直接登陆网络培训平台进入个人网上学习页面,点击“在线学习”选择下载网络学习课件及相关学习资料,进行线下学习。

学员在参加正式考试前,可登录个人网上学习页面进行模拟考试练习。

第5步:网上考试学习完成后,学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考试。

万州人社发〔2011〕158号(关于开展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通知)

万州人社发〔2011〕158号(关于开展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通知)

渝人社发…2011‟256号关于开展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中办发…2010‟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2011—2015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11‟14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升公务员队伍职业道德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公务员中开展以政治信念坚定、精神追求高尚、职业操守良好、人民群众满意为目标的职业道德培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广大公务员了解公务员职业道德核心内容,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提高职业道德水平,自觉形成坚定信仰、勤政为民、依法行政、求真务实的思想道德风尚;打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道德基础;引导和促进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建设一支忠党爱民、干事干净的公务员队伍。

二、培训对象各级党政群机关中除市管干部以外的处级及其以下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三、培训时间从2011年10月17日到2012年1月16日每周四、五下午13:35-15:35。

由重庆电视台科教频道将滚动播出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课程教学片。

四、培训内容及课程培训以“忠于祖国、服务人民、恪尽职守、公正廉洁”为核心,以培养公务员坚定信仰、勤政为民、依法行政、求真务实的职业道德操守为主要内容。

培训课程结合重庆实际,以丰富的案例为素材进行了精心打造,力求通过培训学习和交流,为我市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工作奠定基础。

具体课程安排如下:第一讲:坚定信仰—红岩精神与理想信念主讲人:重庆红岩革命历史博物馆党委书记、馆长厉华教授第二讲:勤政为民—公仆意识与职业道德精神主讲人:国家行政学院孙晓莉教授第三讲:依法行政—培养正道直行的职业道德精神主讲人: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第四讲:求真务实—公务员与时俱进的需要主讲人:中央党校原副校长李君如教授五、培训方式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以电视远程教育为主,网络学习为辅。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20•【字号】渝人社发〔2016〕96号•【施行日期】2016.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9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教委(教育局),市级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按照全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要求,《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6年5月20日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会议精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第103次常务会议精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要求,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家工作室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家工作室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家工作室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渝人社发[2013]23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家工作室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3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中央在渝单位人事(组织、干部)处(部):现将《重庆市专家工作室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专家工作室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及其团队科技创新、技术引领和示范辐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置专家工作室,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突出高端、重点支持、注重实效、统筹实施的原则。

同一学科(二级学科)、专业原则上只设置一个工作室,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重要的学术技术领域,可适当增设。

第三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专家工作室设置与管理工作,会同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请设置专家工作室的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在科研或技术水平上处于国际一流或国内领先水平,一般应设有国家和市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或二级学科博士授权点、国家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具有雄厚的研发实力和社会服务能力;(二)拥有符合条件的专家,重视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制度较为完善;(三)具备支持工作室发展的科研技术优势和综合实力,能够为工作室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资金、场地和设备。

第五条专家工作室分为首席专家工作室和青年专家工作室。

(一)首席专家工作室的领衔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年龄一般在55周岁及以下;3.是市内重点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的在岗人员,长期奋战在科研一线,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和指导高水平研发团队的水平;4.在本学科、本领域具有重要学术地位和影响,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赶超或保持本学科、本行业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在引领科技创新、突破关键技术、推动成果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成效显著;5.在自然科学、人文社科重点领域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任意两项:(1)主持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建设工程和社科、人文研究项目,或作为主要创作者,承办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文化艺术活动;(2)自然科学领域,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SSCI、EI等检索系统收录的刊物上发表论文10篇以上,其中在本专业公认的顶级杂志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自然科学领域公认的顶级杂志发表论文1篇以上;人文社科领域,在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及CSSCI源期刊发表论文10篇以上;(3)自然科学领域,应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或获得转化效益达1亿及以上的国家发明专利。

药师考试

药师考试

关于做好2011年重庆市药学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管理部门,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根据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和<重庆市药学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5〕60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重庆市人事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渝人社办〔2010〕315号)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药学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时间2011年2月15日─3月9日。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㈠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4月9日9:00—11:0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与综合知识14:00—16:00药学(中药学)药事管理与法规㈡药士(中药士)和药师(中药师):4月9日9:00—11:0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14:00—16:00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4月10日9:00—11:00药事管理与法规三、重庆市药学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考试专业、级别及科目对照表专业名称专业代码级别名称级别代码科目药学01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2药学专业知识与综合知识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02中药学专业知识与综合知识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01药师中药师3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专业知识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02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专业知识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01药士中药士4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专业知识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02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专业知识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四、报考条件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相应条件者,可申请参加重庆市药学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考试。

㈠药士(中药士)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毕业,从业满1年。

2.高中(含职高、卫技校)毕业,并以“师带徒”方式从业满5年。

㈡药师(中药师)1.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取得药士(中药士)证书满5年。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渝人社发[2011]21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1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为贯彻落实全国、全市人才工作会议和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更好地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根据《2011年全市人才工作要点》的要求,结合重庆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实施《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明确的“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这一重大人才工程,根据国家继续教育相关法规、政策和《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以及《重庆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任务分解提出的目标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基地”)是指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基本覆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任务,面向社会或行业开展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需要,分期分批建设20个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基地建设要考虑合理布局,坚持自愿申报、资源共享、注重实效、分批实施的工作原则,重点扶持一批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市场前景广、信誉度高、辐射带动效应突出的示范性继续教育基地。

带动全市继续教育质量和效益的整体提高。

第四条继续教育基地应严格遵守继续教育法规和政策,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跟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及其管理工作。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3•【字号】渝职改办〔2020〕178号•【施行日期】202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印发的《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规定》《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定》(渝人社发〔2015〕13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重庆市2020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2020年10月13日重庆市2020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一、申报范围我市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转业择业军转干部。

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以申报人身份证和评委会评审投票表决时间为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市属高等学校自主评审教授、副教授资格的(含有权评审研究员、副研究员资格的),负责受理本单位在编、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人员对应系列职称申报评审。

二、时间安排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按《2020年全市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日程安排》(附件1)组织开展。

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由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市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分别确定日程安排并对外公布,其中中职教师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日程安排由各片区评委会(评审范围见附件2)确定后对外公布。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评选表彰重庆市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评选表彰重庆市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评选表彰重庆市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3.07.31•【字号】渝人社〔2023〕285号•【施行日期】2023.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评选表彰重庆市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渝人社〔2023〕28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科技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科创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科创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科技局,市级相关部门、中央在渝有关单位干部(人事)处(部),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重点企业,市科技局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全市科技管理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对重庆作出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力推动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落地落实,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奋力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全市科技管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涌现出一批爱岗敬业、开拓创新、砥砺奋进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职工担当作为、实干争先,不断推进全市科技管理工作开创新局面,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决定开展重庆市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

1.先进集体: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及其内设机构、下属单位;市级部门负责科技管理的内设机构、下属单位;中央在渝及市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重点企业负责科技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内设机构、下属单位;市科技局系统各直属单位及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7.09•【字号】渝人社发〔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现将《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7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第三章申报审核第四章组织评审第五章评审服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全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称改革部门,以下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的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标准化专业职称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标准化专业职称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标准化专业职称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3.12•【字号】渝人社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标准化专业职称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市场监督管理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市场监督管理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现将《重庆市标准化专业职称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12日重庆市标准化专业职称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加强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标准化专业职称考试,实行全市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三条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会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拟定考试大纲、组织命审题等工作,并协助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考试考务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委托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试考务工作。

第四条重庆市标准化专业职称分为初级(标准化助理工程师)、中级(标准化工程师)和高级(标准化高级工程师、标准化正高级工程师)。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4.26•【字号】渝财规〔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9〕5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主管部门、人民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央在渝单位,其他金融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4月26日附件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2009—2010年度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职务)考评工作的通知

2009—2010年度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职务)考评工作的通知

2009—2010年度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职务)考评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1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原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升级考试考核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发〔1998〕116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2〕62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技师评聘试行办法〉》(渝人发〔2005〕131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09-2010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职务)考评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对象截止2009年12月31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符合确定技术等级或晋升技术等级条件的所有工勤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参照申报相应技术等级考评。

中央在渝有关单位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和技术职务,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申报条件2005—2009年连续5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勤人员,凡已取得原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可按以下条件申报相应技术等级考评。

(一)申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考评的,按照渝人发〔1998〕116文件的申报条件执行。

(二)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相对应工种的申报条件执行。

2007—2008年度升级考评工作结束后,从企业调入或复员退伍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勤人员,由各单位按本单位同级职业资格人员条件确定本次申报等级(技师、高级技师除外)。

申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申报工种必须与其现从事的工种岗位和前一等级证书所列工种岗位一致。

(三)有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本次升级考评:1.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且现仍在处分期内的;2.在被收审、羁押、拘役、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劳动教养期间的;3.在本等级工作期间,连续5年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不称职(不合格)的;4.一年中连续休病假超过6个月的;5.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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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管理部门,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园林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职改办…2011‟78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重庆市人事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渝人社办…2010‟315号)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2011年园林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9月9日─28日。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10月29日9:00─11:00 园林理论(初、中、高)
14:00─16:00 园林工程与技术(初、中、
高)
三、报考条件
凡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从事园林工作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园林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考试:
㈠助理园林工程师
1.高中毕业,从事园林工作满6年;
2.中专毕业,从事园林工作满5年;
3.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园林工作满3年;
4.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园林工作满1年。

㈡园林工程师
1.中专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6年;
2.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5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4年;
4.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园林工作满2年。

㈢高级园林工程师
1.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满6年;
2.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满5年;
3.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满4年;
4.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园林工作满1年。

㈣报考条件中的有关专业学历的要求是指教育部门承认的规定学历;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工作时间的连续计算。

四、园林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考试专业、级别、科目代码表。

五、报名程序和要求
园林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考试是重庆市首次开考,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网上报名,应试人员须登陆重庆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点击主页上“报名及准考证打印”进入报名系统或直接进入报名系统(/webregister)。

㈠提交报考信息。

应试人员可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录报名系统,提交报考信息。

报名时,应试人员须仔细阅读报考文件及报名系统中相关帮助文档,如实、准确无误的填写报考人员个人信息,选择参加考试专业、科目、级别(应试人员通过审核后不能再修改报考信息), 上传(免冠<像素160×180>登记照)电子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并准确记住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应试人员报名考试、下载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号)。

㈡初审报考资格。

考试审核部门根据应试人员在网络上填报的个人资料(姓名、性别、照片、有效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从事相关工作年限、学历、毕业时间、科目、级别、职称名称及取得时间、联系电话),对照报考文件中的条件要求,在网上进行资格初审,并在应试人员报名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

咨询电话:63673771,应试人员在报名过程中如遇计算机网络技术操作问题请电话咨询:86868837、86868838。

㈢查询报考资格初审结果。

应试人员请于填报报名信息2个工作日后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初审。


因填报信息错误和不完整可按“审核状态”栏的提示及时进行修改,重新接受资格初审。

㈣网上缴费。

应试人员资格初审合格后,须在规定时间内(9月9─30日)进行网上缴费,助理园林工程师、园林工程师、高级园林工程师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分别为每人每科50元。

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应试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名参考。

缴费的具体程序按报名系统中提示的文件“网上支付说明”规定进行。

㈤打印准考证。

网上报名缴费成功的应试人员请于10月21日至29日登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报名系统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在考试当天应试人员须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原件按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考,在规定时间内不打印本人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应试人员自负。

㈥成绩查询及证书办理。

应试人员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左右,可登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成绩”栏目查询考试成绩,实行网上报名后,不再另发考试成绩通知单,请应试人员自行上网打印。

全部成绩合格人员点击“人事考试”栏目,查看《职称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办证时间表》中的办证时间,按《办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须知》的要求和报考条件规定
的从事相关工作年限单位证明及符合报名条件的相关证件(原件)等材料,前往市人事考试中心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后办理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或资格证书。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一路1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1室。

㈦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办理证书(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让他人冒名顶替以及其他严重违纪违规参加考试的应试人员,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有关规定,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应当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

六、考场设置
园林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考场由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在主城区设置,应试人员按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考。

七、教材征订
教材征订由重庆市园林局市风景园林学会负责,联系人:周蕾,联系电话:63673736,地址:渝中区鹅岭正街179号。

八、其它要求事项
㈠园林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考生需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中、初级考试合格者,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统一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高级考试合格者,由市人事考试中心印发成绩合格通知单,其考试合格成绩作为申报高级资格的必备条件(有效期限3年,从考试当年起计算)。

㈡重庆市园林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共设助理园林工程师、园林工程师、高级园林工程师3个级别,分别为2个科目。

全部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㈢应试人员应考时,应携带2B铅笔、黑色墨水笔、橡皮以及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草稿纸由考点统一配发,考后收回。

㈣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管理部门收到文件后,应及时转发和宣传,积极做好应试人员网上报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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