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活动取消与变更损失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 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 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 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 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 承担赔偿责任。
(一)部分损失以将被保险机器设备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金额为准,如 残值折归被保险人,则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在上述费用金额中扣除;
(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实际价值为准,如残值折归被保险 人,则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在上述费用金额中扣除;
(三)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 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产品及完工操作责任保险条款(索赔提出制)知识讲解
1. 产品及完工操作责任保险条款(索赔提出制)本保险合同条款对承保范围做出详细规定。
请子细阅读以明确权利、义务以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障内容。
本产品及完工操作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索赔提出制)、投保书、保险单、批单(如有),及其它约定书均构成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份。
在本保险合同中,“记名被保险人”指保险单上所示的记名被保险人及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可视为记名被保险人的其他个人或者机构;而“本公司”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章【被保险人资格】规定的任何个人或者机构。
其他引号内的用语同样具有特定的含义。
请参照本保险条款第六章【定义】。
一、保险责任(一) 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产品及完工操作风险”中的“身体伤害”或者“财产伤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时,本公司依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支付伤害赔偿金。
本公司有权利和义务就提出该伤害赔偿的“诉讼”为被保险人进行辩护,但是对非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身体伤害”或者“财产伤害”而提出的“诉讼”,本公司不负辩护义务。
本公司可以自行决定,就“事件”进行调查、对任何索赔或者其导致的“诉讼”进行和解。
本公司将依本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赔偿限额】的规定支付赔偿金额,当所支付的裁判金额或者和解金额已达到保险单所载的相应的赔偿限额时,公司进行辩护的权利及义务即行终止。
除非在本保险合同的“补充支付”条款中明确规定,否则本公司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或者义务进行赔付、实施行为或者提供服务。
(二) 本保险仅在下列条件下承保“身体伤害”或者“财产伤害”:1. “身体伤害”或者“财产伤害”必须由一“事件”引起,且“事件”必须发生在“承保地域”之内;2. “身体伤害”或者“财产伤害”不得发生在“追溯日 (如果保险单中规定追溯日)之前或者保险单期满之后;且3. 要求被保险人赔偿“身体伤害”或者“财产伤害”的请求,根据以下第 (三) 项规定的方法确定其提出时间,必须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或者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确定的延长报告期内首次提出。
太平财险条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营业中断保险条款
本保险合同所称毛利润是指按照下述公式计算的金额:
毛利润=营业利润+约定的维持费用
或
毛利润=约定的维持费用-营业亏损×约定的维持费用/全部的维持费用
本保险合同所称维持费用是指被保险人为维持正常的营业活动而发生的、不随被保险人营业收入的减少而成正比例减少的成本或费用。约 定的维持费用由投保人自行确定,经保险人确认后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 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 该认真付诸实施。
除另有约定外,上述公式所用的会计措辞的含义与被保险人会计账表中的含义一致。
第四条 发生第三条约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账表、账表审计结果或其他证据所付给被保险 人聘请的注册会计师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下简称“审计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二)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三)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被保险人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四)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五)被保险人知道老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六)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行使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太平财险条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地铁建筑安装工程险扩展条款(2009版)
1.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根据本保险单包含的条款、除外责任和条件或在此的批单,本保险单扩充保障保单明细表中规定的维护期内被保险财产发生的损失和损坏:A.根据承包合同中的维护条款,由被保险的承包商为了履行合同职责而进行的施工操作过程中引起B.发生在维护期间内的损失,但是该损失是由于在工程保险期限内发生的,并且早于竣工证书的颁发或投入商业运营。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试车期扩展条款本条款扩展承保明细表第一部分被保财产中机器设备(包括机车、信号系统、通讯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等)在试车测试时所受到或造成的损坏。
保险期限为从试车开始日起,不超过[24]个星期,同时,即使试车测试期部分或全部在保险期限截止日之后,在被保险人提前书面通知本公司后,本保险按照保单明细表中对保险期限的规定予以延长后对有关试车风险仍然予以自动承保。
如果机器设备(包括机车、信号系统、通讯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等)的一部分已经通过测试或实际投入使用或已经移交,本条款对这部分机器设备(包括机车、信号系统、通讯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等)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但对其余部分的机器设备,本保险依然有效。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加急费用条款(包括空运费用)本保险负责赔偿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下列特别费用, 即: 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包括空运费。
但该费用必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0,000]元,或者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扩展承保因被保险财产设计错误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意外事故并导致其它不存在上述问题被保险险财产的损失,而本身具有上述设计问题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除外。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00]万元。
本条款对仅存在缺陷而未发生意外事故的保险财产不适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本保单扩展承保为了修理或重置受损被保险财产必须清除残骸或碎片所支出的费用,扩展承保包括被保险人由于拆除、移动或合理处理残骸或碎片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包括被保险财产无论是否损坏,所需的救助、整理、支撑或保护的费用,由于被保险财产发生损失而引起的清理和修理排水管或修理主管道或工程组成部分的排水管,或工程的排水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为满足政府机构的合理要求而支出的费用。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交通意外重大损伤保险条款2014版.pdf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交通意外重大损伤保险条款(2014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7 座(含)以下非营运客车在自进入车厢时起至离开车厢时止的整个车辆行驶期间,因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害而经认可的医疗机构(具体见释义部分)进行必要的住院治疗,若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损伤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因该事故导致的受伤程度经认可的医疗机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本保险合同所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重大损伤表》中列明的24种重大损伤中的一种或数种重大损伤;(二)因同一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条第(一)项所列重大损伤而住院,且实际住院天数达到4天及以上的。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重大损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殴斗;(四)因疾病引起的损伤;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损伤;(五)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六)恐怖袭击。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重大损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期间;(四)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7 座(含)以下非营运客车;(五)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机动车辆至重新登上该机动车辆期间;(六)被保险人双脚踏上机动车辆之前和被保险人一脚离开该机动车辆之后;(七)被保险人正在进行(或准备进行)赛车、拉力赛或任何形式的速度竞赛期间;(八)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九)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或专业运动员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十)被保险人从事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十二)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太平保险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太平保险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财产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等。
为了给财产提供保障,太平保险推出了财产保险综合险。
下面,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太平保险财产保险综合险的条款。
一、保险责任太平保险财产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较为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火灾、爆炸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爆炸则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2、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这些自然灾害往往具有不可预测性和强大的破坏力,可能会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例如飞机失事、陨石坠落等情况导致的被保险财产损失。
4、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5、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6、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二、责任免除然而,并非所有的情况都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以下是一些责任免除的情形: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恐怖活动。
这些通常属于不可抗力和社会政治因素导致的风险,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如果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故意造成或者明知可能发生而放任不管导致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这类风险具有特殊性和高度的不确定性。
4、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由于地震的复杂性和难以预测性,通常被列为责任免除范围,但有些地区或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有额外的地震附加险可供选择。
5、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例如因火灾导致工厂停工造成的利润损失等。
6、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途无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途无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连带被保险人。
第三条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意外残疾、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意外残疾、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家庭乘用自用汽车,在自进入车厢时起至离开车厢时止的整个车辆行驶期间,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起赔线以上部分的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太平财险条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团体重大疾病保险附加门诊医疗保险条款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八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 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 二 十 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48小时内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 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 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 附加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被保险人申请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时,应按门诊急诊日期顺序提出索赔,并于门诊急诊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保险人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 益人补充提供。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或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第六条事故发生时具有以下情形的,对于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超过规定的保质期限;(二)被保险人提供食品不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三)被保险人违反《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雇佣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团体人身伤残保险条款
3.1 在职 拟加入本保险的被保险人都必须完全在职,在精神上和身体上均有能力履行他们 正常的岗位职责;如果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或满足被保险人资格条件之日起三 月内, 没有出现连续 10 日以上不在岗的情况, 他们就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的参保起始日或保险权益增加之日不在岗,除非事先得到承 保公司的许可,则由于其病状或并发症直接或间接产生的相关索赔,保险人均不 支付赔偿金;如果没有上述许可,则在他(或她)在以正常的工作能力为投保人 工作满 12 个月(年假及正常的工作间歇视同完全在职)之后,方可得到全额赔偿 (有最高赔偿限额) 。 在保险人书面同意之前,赔偿额度不得超出最高赔偿限额。 第四条:年度薪酬 本合同中年度薪酬指的是,在投保人在职的最后之日(即在发生任何疾病、身体 损伤、身体机能衰退或本合同所规定的其他健康事故之前) ,投保人向被保险人支 付的基本工资标准(不包括任何形式的奖金和津贴——除非经本合同签订双方认 可) 。 第五条:保险权益 5.1 意外死亡及伤残赔偿金 被保险人经证实遭到如承保单上所列的任何一种事故直接导致的损失,并且该损 失并非直接或间接地由本合同第 9 条所规定的免责事由所引起,则于该事故发生 后 360 日之内,被保险人按承保单上的具体相关条款和限额规定获取赔偿金。 事故致残的最高赔偿额度按照承保单规定执行。 如被保险人在死亡之前曾获伤残赔偿金,则当其因同一原因死亡时,对其支付的 意外死亡赔偿金中应相应扣除其之前曾获的伤残赔偿金。 事故指的是被保险人遭受任何突然的、不可预测的、不可避免的、由外力致使的 身体创伤。 5.2 伤残失能保险赔偿金 如经医疗证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身体创伤或身体机能衰退而完全残疾,在等待 期(时间长度按承保单规定)后,该被保险人将获收入补偿;该补偿额度以其年 薪的百分比计(具体额度按承保单规定) ;被保险人可在康复、死亡或退休之前, 一直享受该项补偿。 伤残赔偿金的支付额度可分级提升,具体额度按承保单规定。根据保险合同,被 保险人的完全残疾被定义为: 无力从事原有职业,即:被保险人完全丧失履行原有岗位基本职责的 能力;本级赔偿偿付期为 24 个月,然后,根据承保单的具体规定,转 为“无力从事相似职业”级或“无力从事任何职业”级;
太保(备案)[2009]N439号-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条款
太保(备案)[2009]N439号-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条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单中载明的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自身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或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不论依法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保险单中列明的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调试、维修保养、检验检测期间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三)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不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或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四)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五)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第六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不论依法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一)在投保时已经发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事故;(二)发生事故特种设备自身的财产损失;(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四)任何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五)在投保时已经发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特种设备责任的财产损失;(六)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责任免除范围内;(七)发生事故特种设备自身的财产损失;(八)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九)保险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取消保险条款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旅行取消保险条款旅行取消保险条款总则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被保险人为在预订本合同约定的旅行产品或相关旅行服务时,实际支付预付费用或提供信用卡担保的一方。
第三条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四条在本条款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预订行程后且旅客出发前,因发生下列事故之一导致旅客取消原定旅程,对被保险人已预先支付,但是其未能实际进行原定行程而无法退回之旅行交通、住宿、旅行社及其他本保险合同明确列明的旅行产品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以下第(一)或/和第(二)项保险责任,分别设定保险金额,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一)非自身原因损失。
1、旅客身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重病,当地医院医生诊断不能或不宜继续原定行程;2、旅客的直系亲属身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重病;3、旅客或其配偶在投保人投保前并不知悉,在投保后才被诊断出怀孕,且经当地医院医生诊断不能或不宜继续原定行程;4、旅客或其配偶因妊娠并发症,且经当地医院医生诊断不宜继续原定行程;5、旅客被劫持、绑架或被非法拘禁;6、在出发首日之前7天内,旅客预订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突发罢工,且因此导致无法继续原定行程;7、在出发首日之前7天内,旅客的旅行出发地或目的地突发暴动、民间骚乱、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不宜继续原定行程;8、在出发首日之前7天内,旅客的旅行出发地或目的地国家旅游局、外交部或其他国家权威机构已发布了针对旅行目的地的相关警告,不宜继续原定行程;9、在出发首日之前7天内,旅客的旅行出发地或目的地发生5级以上地震,无法继续原定行程;10、在出发首日之前7天内,旅客的旅行出发地或目的地气象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号,不宜继续原定行程;11、在出发首日之前7天内,旅客因日常居住地的家庭财产遭受火灾、爆炸、自然灾害、室内管道破裂或被盗窃抢劫导致严重损失,不宜继续原定行程;12、目的地居住场所发生恐怖袭击活动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恐怖袭击活动发生地距离旅客目的地居住场所所在地方圆150公里以内;(2)恐怖袭击活动发生在旅客出发首日之日前30天内;(3)旅行出发地或目的地政府已经对此类恐怖袭击活动发布过警告的。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合同条款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合同条款篇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险第一部分基本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列明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4.受保险车辆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6.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人为刮损;(二)除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五)自燃或不明原因产生火灾;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起火燃烧。
(六)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保险车辆发生损失;(七)停放期间自行滑动所造成的损失;(八)新增设备的损失。
太平财产保险 机动车商业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机动车商业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的机动车商业条款是指投保人与太平财产保险达成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内容。
以下是太平财产保险机动车商业条款的一般内容:
1.保险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对机动车发生的损失或责任的赔偿
范围。
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2.免赔额:规定保险公司对部分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
即投保人需要自行承担的一部分损失。
3.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根据机动车的种类、用途、座位数等
因素确定相应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4.保险期限和续保: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以及投保人对
合同续保的义务和保险公司对续保的规定。
5.保险事故处理:明确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采取的处理
措施,以及保险公司对理赔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6.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
同中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7.终止合同:列出了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如投保人放弃投保、违反合同义务等。
以上仅为太平财产保险机动车商业条款的一般内容,具体条款
内容可能会有所不同。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前应仔细阅读所投保公司的具体条款,并咨询保险代理人或公司工作人员以获得准确的信息。
2024年度保险经纪合同:企业财产保险经纪服务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保险经纪合同:企业财产保险经纪服务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名称及地址1.2 乙方名称及地址1.3 甲方为一家企业,拥有合法的财产权益第二条:保险经纪服务内容2.1 乙方向甲方提供企业财产保险经纪服务2.2 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设备、存货等2.3 乙方负责为甲方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及保险产品第三条:保险经纪服务期限3.1 本合同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第四条:保险费率及支付方式4.1 乙方根据甲方财产状况及保险需求,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费率4.2 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用4.3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为每季度支付一次第五条:保险理赔服务5.1 乙方负责协助甲方进行保险理赔,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5.2 乙方应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确保甲方理赔权益的实现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6.1 任何一方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6.2 合同变更或解除后,乙方应负责处理相关保险事宜,确保甲方利益不受损失第七条:保密条款7.1 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7.2 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至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之日止第八条:违约责任8.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8.2 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对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九条:争议解决9.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9.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0.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0.2 本合同的签订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修改和补充11.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11.2 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生效第十二条:合同附件12.1 本合同附件包括:保险条款、保险费用明细等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3.1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可在本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合同解除或终止14.1 在合同期限内,如甲方发生重大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14.2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负责处理相关保险事宜,确保甲方利益不受损失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名称:X公司,地址:市区路号1.2 乙方名称: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地址:市区路号1.3 甲方为一家合法设立的企业,拥有合法的财产权益,需要进行企业财产保险经纪服务第二条:保险经纪服务内容2.1 乙方向甲方提供企业财产保险经纪服务,负责为甲方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及保险产品2.2 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设备、存货、 liability insurance 等2.3 乙方负责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条款,确保保险权益的实现第三条:保险经纪服务期限3.1 本合同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3.2 如双方同意续约,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第四条:保险费率及支付方式4.1 乙方根据甲方财产状况及保险需求,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费率4.2 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用4.3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为每季度支付一次,具体支付日期为合同签订后的十五日内第五条:保险理赔服务5.1 乙方负责协助甲方进行保险理赔,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5.2 乙方应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确保甲方理赔权益的实现5.3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理赔申请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提供完整的理赔材料给保险公司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6.1 任何一方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6.2 合同变更或解除后,乙方应负责处理相关保险事宜,确保甲方利益不受损失6.3 如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七条:保密条款7.1 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7.2 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至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之日止7.3 双方不得将保密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依法应当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供的情况第八条:违约责任8.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8.2 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对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8.3 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保险产品或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8.4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保险费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九条:争议解决9.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9.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3 诉讼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第十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0.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0.2 本合同的签订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修改和补充11.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11.2 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生效11.3 合同的生效、修改和补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第十二条:合同附件12.1 本合同附件包括:保险条款、保险费用明细、保险单等12.2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按照附件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3.1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可在本合同中予以明确13.2 其他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第十四条:合同解除或终止14.1 在合同期限内,如甲方发生重大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14.2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负责处理相关保险事宜,确保甲方利益不受损失14.3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已收取的保险费用,扣除已发生的保险费用后如有剩余,应退还甲方14.4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不再享有对方任何权利,但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前产生的权利义务仍受法律保护第二部分:第三方介入后的修正第一条:第三方介入定义1.1 本合同所称第三方,是指除甲方和乙方之外,参与本合同履行过程的各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理赔机构、中介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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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活动取消与变更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信息询问表(如有)、投保单/报价单、保险单、批单、批注及其他书面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事项以外的、且超出被保险人和参与者控制范围的保险事故,直接导致保险单列明的承保活动不得不取消、放弃、延期、中断、缩短或易地举行,而给被保险人带来的确定净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予以赔偿。
第三条对于被保险人为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损失而支付的已证明的合理且必须的额外成本或费用,保险人同意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前述额外成本或费用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因此得以避免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第四条保险人的每次最高赔偿金额和累计最高赔偿金额均不应超过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每次承保活动的赔偿责任限额和累计赔偿责任限额。
除外责任第五条因下列情形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损失或赔偿,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任何一名或多名人士没有出席保险单中载明的承保活动;(二)被保险人缺乏审慎、勤勉或谨慎行为而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和/或保险事故发生可能性增加;(三)被保险人或任何参与者的任何合同纠纷或违约;(四)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批准,对保险单中载明的承保活动进行变动或变更;(五)露天举行、在帐篷或临时建筑中举行保险单中载明的任何承保活动时遇到恶劣天气所造成的损失,除非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且在保险单中列明承保;(六)露天举行、在帐篷或临时建筑中举行的任何保险单中载明的承保活动,除非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且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承保;(七)由于建筑商或其他承包商正在进行的任何施工作业而造成的场地或其设施部分或全部无法使用,除非被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并不知晓此类施工作业;(八)未向保险人申报且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费用与总收入;(九)非因保险单中载明的承保活动被迫取消、放弃、延期、中断、缩短或易地举行而造成的任何出席人数减少;(十)被保险人违反与承保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行政性规定,或未能审慎而及时地为圆满完成承保活动作出一切必要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向参与方提供充足的往返行程时间、准备工作和/或排练时间),或未能确保所有与承保活动有关的必要的合同安排已经以书面形式签署并获得被保险人书面确认,或者未能及时获得所有必要授权或者许可(包括但不限于获得举办承保活动的许可证、执照、签证、版权和专利权)并且未能确保该等授权或者许可在承保活动期间内始终有效;(十一)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内战、叛乱、革命、暴动、军事行动或篡权;(十二)骚乱、暴动、戒严或政府机构为维护公共秩序而采取行动的行为;(十三)根据检疫或海关规定,对财产进行扣押或销毁;依照或遵循任何政府或者公共或地方当局的命令,对财产进行没收、国有化、征用或销毁或者对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经营违禁品或者从事非法贸易或非法运输;(十四)要求遣返、拘留、监禁、驱逐出境或拒绝进入举行承保活动的任何国家的任何命令;(十五)核电离辐射或核污染。
第六条下列情形导致的损失或者赔偿,无论由何方引起,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论任何原因导致的资金抽回、不足或缺乏;(二)因商业经营导致的财务风险;(三)因商业经营导致的收款、营业额或利润的缺乏或不足;(四)汇率、利率或任何货币稳定性的变动;(五)任何个人、公司或实体的财务违约、破产或无力支付。
第七条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或者赔偿,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响应或不积极响应、不提供足够财务或其他方面的支持、撤回该等支持;(二)在确定任何承保活动的举办日期与时间之前,已可确定出席承保活动的人数不足或者观众对承保活动缺少兴趣;(三)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或在任何时间或事件中,实际或将要恶意使用致病性物质或有毒生物或化学物质;(四)任何传染性疾病或对传染性疾病的威胁或恐慌(无论实际的还是觉察的)而导致的;(五)由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或机构对人员或动物的流动实行检疫、隔离或限制;(六)由国家或国际组织或机构发布任何旅行建议或警告;(七)全国性哀悼;(八)不论任何同时或先后发生的原因或事件引发的任何恐怖主义行为和/或由其产生的威胁(无论实际的还是觉察的);(九)为控制、预防、镇压任何恐怖主义行为或恐慌造成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损失;(十)由于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十一)本保险项下的保险费以及在索赔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费用;(十二)被保险人的任何欺诈、错误陈述或隐瞒,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免赔额(率)第八条本保险适用保险单明细表所载的免赔额(率)的规定,具体免赔额(率)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九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从承保活动启动筹备时始至承保活动结束时止,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对保险单中载明的承保活动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不得隐瞒任何其知晓的增加或者可能增加保险事故发生可能性的事实或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是否提高保险费率、是否增加承保条件、除外责任和责任限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应遵守本保险合同及所附批注中载明的全部承保条款和条件。
被保险人应始终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本保险合同项下损失的发生,包括在必要时延期或易地举办保险单中载明的承保活动。
第十四条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应对其已经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投保的利益重复投保其他保险。
如果存在前述其他保险,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项下的保险金额与全部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在无任何追偿、救助或放弃的情形下,投保人应当确保所投保的保险责任金额足以覆盖承保活动的所有费用损失以及净利润损失(若该净利润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承保)。
在投保人不足额投保本保险的情形下,本保险仅按照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限额与所有费用损失及净利润损失(若该净利润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承保)金额之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超出前述比例的损失,保险人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
如损失受偿人不同于被保险人,则根据本保险条款和条件而应付的所有赔偿金应付予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为损失受偿人的相关方。
保险人的前述付款将充分和完全免除保险人就本保险项下的承保损失对被保险人和损失受偿人负有的一切义务。
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当根据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保险费金额支付保险费。
在投保人足额付清保险费前,本合同不生效。
对保险费全额支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 保险单中载明的承保活动被取消、放弃、延期、中断、缩短或易地举行的风险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承保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本保险合同在生效后不能解除,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赔偿处理第二十条发生可能引起本保险项下赔偿责任的任何事件或情况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否则,保险人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在未得到保险人书面同意之前,不得承认任何责任或同意和解。
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若在保险人支付本保险项下的赔偿金前,被保险人已经取得残值或自第三方获得损失补偿,则保险人有权将残值或者补偿金额自赔款金额中扣除。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有义务尽力协助保险人保障其行使代位追偿权,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签署所有必要的文件并提供所知道有关情况。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当保留与承保活动有关的充分记录。
在保险人指定的合理时间和地点范围内,保险人要求对索赔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时,被保险人应当接受并予以配合。
尽职调查或对账簿、文件的检查,或与本保险项下任何调查相关的任何其他行为都不得被视为保险人放弃其原本拥有的任何抗辩权。
所有此类调查行为应被视为在不损害保险人责任的情况下做出。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按保险人的合理要求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以证明索赔事项的真实无误。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在60天内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最长不超过180天。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应告知被保险人核赔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