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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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作协议
甲方:青岛有限公司
乙方:山东元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双方之间的货物运输代理合作业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下,根据双方要求,代办下
列业务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业务:
1、订舱、托运、仓储、包装、报关报检;
2、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与拼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3、编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4、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5、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接到甲方委托后,按委托要求定舱,并及时将提单号、船名、
航次、入货时间、地点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安排入货。否则造成甩货由乙方
承担一切损失。
2、所订船期发生变动,乙方应在接到变更船期通知后立即通知甲方,
甲方与顾客沟通后重新做出选择。否则乙方承担一切损失。
3、订舱确认后,乙方应保证有适宜、充足的箱型、箱源、舱位。如因
乙方操作失误,造成不能按期将货发出(船公司无端甩货除外),乙方承担全
部责任。
4、甲方应如实填写委托单中的货物名称、数量、重量等项。如因填写
不实,一切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5、甲方未按乙方要求的时间、地点入货,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6、甲方委托乙方承运的货物,如在乙方安排下的公路运输及场站接货时
发生的货物损失由乙方承担,由船公司造成的货物损失,乙方应配合甲方向
船公司协商解决,甲方有协助处理的义务。
7、乙方应在货物装船后12小时内向甲方传真清晰、完整的提单,以便
甲方和顾客审核确认。确认后的提单应与正本提单保持一致,并于开船后2
4小时内交寄甲方。
8、如果甲方委托乙方报关,乙方应保证在报关日后20日内将正常核销
单据并附寄件清单送至甲方。(有特殊情况,乙方应向甲方做出解释,以便甲
方向客户说明情况)
9、有关提单等条款按船公司要求执行。
三、代理费用:
1、海运费用以走货时双方商定为准。但乙方应给予甲方最优惠的价格.
2、结算方式:双方约定每月一结。每月走的货发帐单确认无误后,
付给与乙方指定帐户。
3、如甲方未能按双方确定的结算方式向乙方结算,乙方可留置甲方单证,直到甲方全面适当的履行完其支付代理费用的义务。因留置单证造成的
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4、根据双方确认的每笔业务运杂费价格和结算方式,甲方向乙方结
算,如乙方擅自改变结算方式留置甲方任何单证,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
担。
四、协议有效期自2011 年8月 1 日起至2012 年12月30
日止。
五、解除协议条件:
任何一方解除本协议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待对方达成书面
协议方可解除。
六、协议履行期间如需变更,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协
议。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青岛仲裁委
员会裁决。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作出补充协议。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由甲乙双方盖章及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地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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