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第 七 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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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一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具有如下特征: 1.这类犯罪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了国家的秩 序管理法规,妨害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 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绝大多数表现为故意, 也有少数犯罪表现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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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伪造 、 变造 、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 证件 、 印 章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 》 第 280 条第 1 款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伪造 、 变造 、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 证件 、 印章罪 , 是指伪造 、 变造 、 买卖国 家机关公文 、 证件 、 印章的行为 。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公文 、 证件 、 印章的信誉及国家机关对公文 、 证件 、 印章 的正常管理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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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招摇撞骗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 》 第 279 条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招摇撞骗罪 , 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 , 假冒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 , 进行招摇撞骗活 动的行为 。 其主要特征如下 :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 的 身 份进行招 摇撞骗的行为 。 3.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 4.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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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 》 第 278 条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是指煽动群众以 暴力 方式抗拒国 家法律 、 行政法规实施 , 扰乱 社会秩序的行为 。 其主要特征如下 :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 家实施法律 、 行政 法规的 正常活动 , 也即 国 家的 法律秩序 。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煽动群众 暴力抗拒国家法律 。 3.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 4.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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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未使用暴力 、 威胁的方法 , 故意阻 碍国家安全机关 、 公安机关的 人员 依法执行国家 安全任务 , 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3.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 即年满 16 周岁 、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 体。 4.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 即明知是前述 四 种人员 正在依法执行职务 , 而故意以暴力 、 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 , 希望迫使其停止执行职 务或者改变执行职务 。
( 三 ) 司 法实务 1. 本罪与煽动分裂国家罪和煽动颠覆国 家 政权罪的 界限 。 2. 本罪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 施罪的 区 别 。 在利用 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的客观方面 , 也有煽动组织成员或其他人破坏国 家法律 、 行政法规实施或实施其他破坏社会秩序 的行为 , 如煽动围 攻 、 冲击公共场所和 宗教场 所 , 扰乱社会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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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 、 人民代表 、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依法从事的公务活 动。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下列阻碍执行 职务情形之一 : ( 1 ) 以暴力 、 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 2 ) 以暴力 、 威胁的方法阻碍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 ( 3 ) 以暴力 、 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 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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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 刑法分则 》 第六章所规定的 扰乱公共秩序 罪 , 从第 277 条到第 304 条 , 共 28 个 条文 , 37 个罪名 。 一 妨害公务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 》 第 277 条规定。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妨害公务罪 , 是指以 暴力 、 威胁方法 , 阻 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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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司 法实务 1. 妨害公务罪要求行为人的暴力或威胁行 为是在有关人员 依法执行职务时实施的 , 如果不 符合这一特定的行为时间要求 。 2. 妨害公务罪的暴力以造成轻伤害为限度 , 不包括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 3. 阻碍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 在时间 上要求发生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 。 4.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 、 裁定义务的人 , 以暴力 、 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 。 5. 对于以暴力 、 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 位人员 依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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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是 《 刑 法分则 》 第六 章所规定的犯罪 , 共九节九类犯罪 , 即扰乱公共 秩序罪 , 妨害司 法罪 , 妨害国 ( 边 ) 境管理 罪 , 妨害文物管理罪 , 危害公共卫生罪 , 破坏 环境资 源保护 罪 , 走私 、 贩卖 、 运输 、 制 造 毒品 罪 , 组织 、 强迫 、 引 诱 、 容留 、 介绍 卖淫罪 , 制作 、 贩卖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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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盗窃 、 抢夺 、 毁灭国家机关公文 、 证 件 、 印 章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 》 第 280 条第 1 款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盗窃 、 抢夺 、 毁灭国家机关公文 、 证件 、 印章罪 , 是指盗窃 、 抢夺 、 毁灭国 家机关公文 、 证件 、 印章的行为 。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公文 、 证件 、 印章的证明作用 。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国 家机关公文 证件 、 印 章实施盗窃 、 抢夺 、 毁灭的行为 。 3.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 13 4.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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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国 家机关公文 、 证件 、 印 章实施伪造 、 变造 、 买卖的行为 。 3. 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 4.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 即行为人明知自 己伪造 、 变造 、 买卖的是国家机关的公文 、 证 件 、 印章而仍然有意为之的心理状态 。 ( 三 ) 司 法实务 伪造 、 变造 、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 证件 、 印章进行其他犯罪的 , 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 , 从一重罪处罚 。
( 三 ) 司 法实务 实践中 , 在招摇撞骗罪的认定上 , 主要应注 意其与诈骗罪的界限 : 本罪限于以冒充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的方式骗取包括财产在内的各种利益 , 侵害的是国 工作人员的方式骗取财物 , 骗取的对象只限于公私财物 , 并且要求财物达 到一定的数额 , 侵害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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