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政策若干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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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服务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试行)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大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力度,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1、鼓励投资者以资金、设备、品牌、专利技术等方式在大冶市境内兴办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的机电制造、纺织服装、新型材料、食品饮品、电子信息、文化旅游、生物医药、商贸流通服务业、农林业开发、农副产品加工等高科技、高附加值、外向型企业。
2、本市人士和外籍人士投资兴办企业均享受本政策。
3、建立以固定资产投资、税收、带动性为导向的项目综合评价体系,以此作为评定优惠政策的衡量指标。固定资产投资和税收作为原则性条件,划定刚性数据指标。带动性作为灵活性条件,可以综合考量。
4、设立项目落地委员会,对欲落户我市的项目进行审批,审批没通过的项目一律不允许落户。
5、市政府设立生态产业引导基金,用于奖励经济开发区工业、农林业、商贸服务业、文化、旅游、教育、卫生等相关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动用基金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我市招商政策,并且必须经过落地委员会通过。
6、本优惠政策只适用于落户经济开发区项目和经市招商引资项目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确认落户乡镇的市重点项目。乡镇招商引资政策可参照本规定自行拟定。
二、用地政策
第一条落户经济开发区的工业项目,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必须达到3亿元以上,实际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中小企业集群项目总额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150万元/亩,项目投产后年平均税收不低于8万元/亩,用地面积根据投资总额、投资强度、行业需求、厂房结构等情况测算确定。项目后期发展用地原则上不预留,确需预留的,预留时间不超过2年,地价按2年后同类地价为准。
第二条鼓励引进高税收、高新技术、高附加值的项目。税收达到每年2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可低于3亿元,但原则必须高于1亿元,投资强度可以不低于150万元/亩;税收达到每年5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不受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和投资强度限制,鼓励引进高税收、高技术、高附加值的项目。
第三条根据投资额划分为5个优惠政策级别,根据企业完成投资强度和税收效益,经审计后按照投资进度分期支付的原则,设定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投资额3亿元至5亿元的工业项目,在完成土地招、拍、挂手续,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当场奖励2.6万元/亩,经审计投资强度达标后奖励1万元/亩,在税收达标后再奖励1万元/亩。
(二)投资额5亿元至7亿元的工业项目,在完成土地招、拍、挂手续,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当场奖励3.6万元/亩,经审计投资强度达标后奖励1万元/亩,在税收达标后再奖励1万元/亩。
(三)投资额7亿元至9亿元的工业项目,在完成土地招、拍、挂手续,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当场奖励4.6万元/亩,经审计投资强度达标后奖励1万元/亩,在税收达标后再奖励1万元/亩。
(四)投资额9亿元至10亿元的工业项目,在完成土地招、拍、挂手续,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当场奖励5.6万元/亩,经审计投资强度达标后奖励1万元/亩,在税收达标后再奖励1万元/亩。
(五)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完成土地招、拍、挂手续,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当场奖励6.6万元/亩,经审计确认投资强度达标后奖励1万元/亩,在税收达标后再奖励1万元/亩。
第四条合同约定建设期内虽已建成投产,但经审计没有达到合同约定投资额度的,后期的1万元/亩投资强度和税收达标奖励全部取消。同时,根据实际投资额度比照5个档次的一次性奖励标准执行,超额奖励的部分依法收回。
第五条经审计达到投资额度,但延误建设期的,后期1万元/亩的投资强度和税收达标奖励取消。同时,根据延误建设期的实际时间取消或部分取消土地招拍挂后的奖励,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奖励金。延误三个月至半年的,按80%奖励;延误半年至一年的,按50%奖励;延误一年及以上的,取消全部奖励。
第六条项目建成投产后,经审计年纳税达到合同约定额的,奖励1万元/亩。投产1年后未达到合同约定纳税额的,取消该项奖励,并按实际纳税额占合同约定额的比例享受土地招拍挂后享受的奖励,依法收回超额奖励。
第七条鼓励使用存量土地开发生产项目,具体用地价格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凡建三层(含三层)以上厂房的,市政府对第三层补贴200元/平方米,对第四层补贴300元/平方米,对第五层补贴400元/平方米,最高补贴不超过400元/平方米。
第八条农产品加工类项目落户经济开发区的,投资1亿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享受投资3亿元工业项目的优惠政策。落户乡镇的农林业项目,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全额返还奖补的优惠政策,需流转的享受流转政策。农业项目享受我市发展现代农业的有关政策优惠,林业项目享受我市建设森林城市的有关政策给予优惠。涉及高山荒地利用的项目,土地优惠按照我市的政策给予每亩补贴200元至400元不等。第九条商贸生活性服务业项目用地价格按周边同区域可
比性商业地价70%出让。操作上先全额支付,再由生态产业引导基金补偿30%。生产性服务业仓储部分按工业用地价格执行,经营性部分按商业地价执行。
第十条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原则上按成本价计算。旅游景区项目建设用地按征地成本价出让,山林土地流转比照农业用地政策。旅游地产的用地按照招拍挂程序以实际成交价为准。
第十一条教育、卫生等公共事业项目的土地按划拨用地执行。养老福利性地产项目,地产不进入市场销售的土地按成本价计算,进入销售的土地按商住用地计算。
第十二条现代物流服务业的仓储用地按照工业地价计算,房地产部分按照商住地价计算。
第十三条投资10亿以上的工业项目,并且是世界500强、
国内外知名大品牌、对我市经济具有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或者是投资5亿以上的文化、旅游、商贸、教育项目,地价可由市政府按“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土地出让价格。一次性开发面积城区超过300亩、且符合市政府规划的、商贸服务或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20%的城市综合体开发项目,套用此政策。
三、税收政策
第十四条对落户城西北工业园一期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
在3亿元以上和项目投产后税收贡献每亩年达到8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对应享受“2奖3奖半”政策。按照实际投资额享受不同的政策优惠级别,最高奖励年限不超过第5年。从合同约定投产之日起2年内,市政府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当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发、技改,后三年则是半数作为奖励。以此为基准,固定资产投资按照投资额划分为4个档次。具体档次如下: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3亿至4亿元,享受2奖政策。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4亿至5亿元,享受2奖1奖半政策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亿至5亿至6亿,享受2奖2奖半政策。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6亿以上,享受2奖3奖半政策。第十五条落户乡镇一期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开始享受“2奖”政策,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优惠级别提高一级,以此类推。
第十六条年亩平税收超过20万元的高税收项目按土地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