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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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目前,股权代持已成为大家熟知的一种直接持有股权的变通方式,因其具有隐密性和灵活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投资人更便利地做出适当的出资安排。

但这种变通安排却面临着合法性等根本问题,而且随着社会信誉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还将面临其他一些更加严肃的问题。

另一方面,这种原发于公司制的代持方式,正越来越多地显现在合伙企业中,特别表现为合伙制基金的合伙份额代持。

在此,笔者对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加以扼要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期望以此对合伙份额代持问题起到一定的提示作用。

一、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股权代持的主要规定(一)司法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说明(三)》)中触及股权代持的有关条款以下: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率产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产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实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罚,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益为由,要求认定处罚股权行动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罚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缺失,实际出资人要求名义股东承当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实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畴内承当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持股权风险分析报告

代持股权风险分析报告

代持股权风险分析报告代持股权是指一方将其拥有的股权转让给另一方持有,但在法律上仍然属于原股东所有。

代持股权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在企业投融资和股权转让中具有一定的作用和风险。

以下是对代持股权的风险进行分析的报告。

首先,代持股权存在司法风险。

在代持股权的合同中,如果出现纠纷或争议,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然而,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司法程序可能繁琐、时间漫长,导致代持股权的转让过程变得复杂和不确定,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

其次,代持股权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代持股权是通过金融机构或专业机构来实施的,这将涉及到金融市场的波动和风险。

如果股票市场下跌或股票价格波动较大,可能导致代持股权的价值下降。

此外,代持股权的交易可能受到市场流动性的影响,如果市场存在流动性风险,可能导致代持股权难以实施或转让。

再次,代持股权还存在着道德风险。

在代持股权的转让过程中,代持人需要履行诸多义务,包括妥善保管股权、防止未经授权的转让等。

然而,如果代持人不诚信或存在道德风险,可能导致代持股权的安全性受到威胁,可能发生代持人侵占股权、篡改交易记录等情况。

此外,代持股权还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代持股权的转让涉及到各方的信息披露和交流,包括股权标的的财务状况、经营风险等。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信息披露不充分或不准确,可能导致投资者对代持股权的价值和风险认知不足,从而增加了投资风险。

最后,代持股权还存在着监管风险。

代持股权的转让涉及到金融机构的运作和监管,如果监管政策发生变化或存在监管漏洞,可能导致代持股权的转让存在合规风险。

此外,代持股权的交易是否合法合规也需要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批和备案,其合规性将直接影响投资者的风险和收益。

综上所述,代持股权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在企业投融资和股权转让中具有一定的作用和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代持股权交易时需要充分认识和评估这些风险,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以降低投资风险。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标准模板)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标准模板)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目前,股权代持已成为大家熟知的一种直接持有股权的变通方式,因其具有隐密性和灵活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投资人更便捷地做出适当的出资安排。

但这种变通安排却面临着合法性等根本问题,而且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还将面临其他一些更加严峻的问题。

另一方面,这种原发于公司制的代持方式,正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合伙企业中,尤其表现为合伙制基金的合伙份额代持。

在此,笔者对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加以简要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希望以此对合伙份额代持问题起到一定的提示作用。

一、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股权代持的主要规定(一)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涉及股权代持的有关条款如下: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何防范股权代持协议的风险

如何防范股权代持协议的风险

如何防范股权代持协议的风险股权质押权代持是⼀个⾼风险的运作过程,其实际的出资⼈⽆法对代持股份进⾏实际的控制。

因此,在股权代持的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股权担保的问题,代持过程中双⽅⾏使权⼒的问题等。

那么,该如何防范股权代持的风险呢?下⾯店铺⼩编为您解答。

代持股隐名投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1、股权质押担保。

《民法典》颁布后,国家⼯商总局下发了办理股权质押担保的⽂件,这就使得股权担保有了可能。

因此,实际投资⼈要充分利⽤这个有利条件来防范风险。

具体⽽⾔,在办理股权代持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办理质押担保。

这样就确保了代持股⼈⽆法擅⾃将股权向第三⽅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

再者,即使由于其他原因,⽐如法院执⾏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也可以质押权⼈的⾝份,获得优先权。

2、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额违约责任并公证。

由于代持股⼈是名义上的股东,如果他出现侵犯实际出资⼈利益的情况,实际出资⼈是很难事后阻⽌的。

因此,最好在设⽴代持股时,双⽅签订明确的代持股协议,对代持股⼈损害实际出资⼈的情况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如果约定了严格的违约责任,那么就会对代持股⼈的⾏为予以震慑,加⼤他违反协议的成本,使其违约⾏为得不偿失。

3、明确股东权利的⾏使⽅式。

代持股⼈是名义的股东,那么股东权利也只能以他的名义来⾏使,因此,实际出资⼈要控制公司,必须约定好股东权利⾏使⽅式,⽐如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通过实际出资⼈同意,代持股⼈必须按照实际出资⼈的意愿⾏使股东权利等。

这样的约定可以有效保障实际出资⼈对公司的控制权。

4、排除代持股⼈的财产权。

这样做的⽬的是防⽌代持股⼈⾏使其名下股权的财产所有权,如果出现意外死亡、离婚分割等情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个⼈财产,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或者共同财产进⾏分割。

这样就确保了实际出资⼈的财产所有权。

5、代持股协议要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害关系⼈。

为了防⽌代持股⼈在实际出资⼈不知情情况下擅⾃⾏使股东权利,因此代持股协议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认可。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如何规避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如何规避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如何规避现在公司经营中代持股份的现象是很普遍的,那发⽣了代持股份这样的法律风险怎么规避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如何规避股权代持⼜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与他⼈约定,以该他⼈名义代实际出资⼈履⾏股东权利义务的⼀种股权或股份处置⽅式。

产⽣代持股份的原因⼀般有以下⼏种:某些实际出资⼈基于某种考虑不愿意显⽰于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的备案⽂件之中;为了规避公司法对公司股东⼈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5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200⼈以下);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为了规避公司对股东⾝份的特别要求。

避免风险应遵循应采取以下措施:(1)保证股份代持协议为有效协议,实际出资⼈主张权利的基础是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

(2)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详细约定双⽅的权利义务,并约定⾼额违约责任并公证。

针对上述所提及的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与名义股东应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双⽅的权利义务与违法责任,以防范上述风险。

另外,约定⾼额违约责任并公证。

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加⼤违反协议的成本,使违约⽅的⾏为得不偿失,有利于对意图违反协议的⼀⽅双⽅予以震慑。

(3)设⽴股权质押担保。

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将显名股东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办理质押担保。

这样就确保了显名股东⽆法擅⾃将股权向第三⽅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即使由于其他原因,⽐如法院执⾏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也可以质押权⼈的⾝份,获得优先权。

(4)将股份代持协议要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害关系⼈。

如果条件许可,应将股份代持协议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认可,此时若代持股⼈私下将股权出让给其他股东,实际出资⼈可以其他股东知情⽽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效⽽取回股权。

对于股权代持的有效性,我国⽬前只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有明确规定,并未涉及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代持协议中隐名股东的利益保护

股权代持协议中隐名股东的利益保护

一、股权代持中“隐名股东”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对应的防范措施序号“隐名股东”面临的潜在风险对应的防范措施1 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不存在《合同法》52条规定的五种无效情形即为有效2 名义股东侵害隐名股东的权益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不支付投资收益或由于公司增资扩股导致股权比例的稀释2、滥用股东权: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权、选举权、红利分红权等3、殆于行使股东权利4、擅自处分股权应对措施:1、审慎拟订代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如:关于股权比例的约定)2、代持协议中明确名义股东的违约责任,赋予名义持股人较为苛刻的违约责任。

3、明确行使股东权的方式(怎么约定是重点),或要求名义股东书面授权隐名股东信任的第三人行使股东权(存在第三人不信任的问题)4、实际出资人可以和名义股东在股权代持协议中详细约定擅自处分股权的后果。

或质押代持股权: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就应当签订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名义出资人为保障实际出资人的借款债权将其名下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并办理股权质押工商登记。

3 隐名股东显名化的障碍与名义股东事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和全体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4 名义股东因其个人债务问题而使代持股权被采取保全或强制措施代持股权被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可提出异议。

(注:这点排除第三人为善意的情形。

)5 名义股东离婚或死亡时,代持股份被分割或继承引入信托制度:隐名股东可以设立代持股权信托,以名义股东为受托人,以自己为受益人,将股权委托给名义股东,由名义股东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愿以名义股东的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

6 代持股权的双重征税。

上市公司股票代持的风险点

上市公司股票代持的风险点

上市公司股票代持的风险点
上市公司股票代持的风险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价格风险:股票价格会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经济形势、行业竞争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出现价格波动,代持方的投资价值可能会因此受到损失。

2. 法律风险:代持方在进行股票代持活动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可能面临罚款、责任追究等法律风险。

3. 公司风险:代持方持有的股票代表其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如果上市公司经营不善、财务状况恶化等,代持方可能面临业绩下滑、股息减少甚至破产清算等风险。

4. 信息风险:代持方可能无法获得与上市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例如内幕消息、公司财务报表等,这可能导致代持方对公司的判断和决策出现偏差。

5. 流动性风险:代持方持有的股票可能存在交易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即代持方可能难以随时买入或卖出股票,导致代持方无法灵活调整投资组合。

6. 市场风险:整体市场的变动和不确定性因素也会对股票代持带来风险,例如股市大幅下跌、经济衰退等情况可能导致代持方遭受损失。

以上仅列举了一些常见的风险点,代持方需要在进行股票代持活动时充分评估和管理这些风险,以降低潜在的损失。

代持法律后果(3篇)

代持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代持现象日益普遍。

代持,即指一方为了维护另一方利益,代替其持有某种权益或财产的行为。

然而,代持行为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后果。

本文将从代持的定义、法律依据、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代持的定义及法律依据1. 定义代持,是指一方(代持人)在他人(被代持人)的委托下,代替其持有某种权益或财产,以维护被代持人的利益。

代持的权益或财产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房产等。

2. 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代持行为进行了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由被代理人承担。

同时,《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等条款对代理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

三、代持的法律后果1. 代持关系的成立代持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被代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代持人具有代持意愿和能力;(3)双方达成代持协议,明确代持权益或财产的范围、期限、权利义务等。

2. 代持的法律后果(1)代持人承担代持责任代持人作为被代持人的代理人,在代持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被代持人的合法权益。

如因代持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未尽到代持义务,导致被代持人遭受损失,代持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代持权益或财产的处置在代持期限内,代持人不得擅自处置代持权益或财产。

如需处置,应当取得被代持人的书面同意。

否则,代持行为无效,代持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代持期限届满后的处理代持期限届满后,代持人应当将代持权益或财产归还给被代持人。

如代持期限届满,双方未约定处理方式,代持人应当将代持权益或财产归还给被代持人。

(4)代持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代持关系解除后,代持人应当将代持权益或财产归还给被代持人。

如因代持关系解除导致被代持人遭受损失,代持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代持的特殊法律后果(1)代持人可能承担无限责任在代持过程中,如代持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未尽到代持义务,导致被代持人遭受损失,代持人可能承担无限责任。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股份代持”问题是企业首发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中都会常常碰到的问题,而且常常会拖慢项目进度。

在企业上市进程中,该问题的显现可能会侵害到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清楚性,进而可能引发很多的利益纠葛和法律纠纷,所以证监会对此一直是明令制止的。

同样,对于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来说,全国股转系统也明确要求企业清算好股权代持问题。

一、股权代持的原因分析关于股份代持的原因,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迎西律师为我们总结出以下几点:(1)某些人的身份当时不合适做股东,通过代持间接向企业投资;(2)实际投资者人数太多,将一个团体的股份放在一个人身上,既保证了工商程序的简便也便于员工治理;(3)为了相互担保银行融资,通过代持的方式设立多家非关联企业;(4)为了规避法律的某些强制性规定,采取代持情势完成投资或交易。

二、股权代持的法律效率及风险1、股权代持的法律效率我国《公司法》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关于股权代持的条款,关于股权代持的法律效率主要规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说明中。

《公司法司法说明(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率产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本文由公众号:“Q版E版新三板场外市场总同盟”编辑整理,欢迎关注!该规定说明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具体规定为:“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敲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侵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情势掩盖非法目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公司法说明三》对于托付持股安排中易引发争议的投资权益归属、股东名册变更、股权处罚等事项也进行了规定,这从侧面认可了托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股权交给他人代持,四大法律风险如何规避?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股权交给他人代持,四大法律风险如何规避?

以下文章来源于幸福股权,作者孔晓青既然企业家们如此驾轻就熟地运用着股权代持,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说说股权代持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和应对措施,希望企业家们能对股权代持有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股权代持”或“隐名投资”对大部分企业家来说,并不是陌生的法律概念。

在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中,很多企业因不同的原因在企业股权架构中设置了代持,比如国家公务员为了规避公务人员不得从事经商等盈利性活动的规定,境外投资人为了进入对外资限制准入或禁止准入的行业或领域,特定行业有执业准入限制的人员为了规避限制性规定等等。

既然企业家们如此驾轻就熟地运用着股权代持,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说说股权代持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和应对措施。

我们知道,股权代持是实际出资人与第三人约定,委托该第三人以其自身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因此,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出发,股权代持属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委托关系。

但因为公司组织形式的特殊性,比如公司的“人合性”、“商事外观主义”等特点,股权代持中还包含着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与外部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以下,我们从这三个方面分析股权代持的潜在风险。

1实际投资人的风险及应对措施风险一:代持股权被显名股东转让或被质押,隐名股东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隐名投资人显名之前,外部第三人一般都认定工商登记中的显名股东为公司股东。

大部分情况下,公司的其他股东可能也不知道公司存在的隐名投资事宜。

因此,当显名股东为了自身利益,擅自转让、质押或以其他形式处置了代持股权,在该第三人为善意的情况下,实际投资人无法要求该善意第三人返还其股权,只能向显名股东主张赔偿,但如果显名股东没有偿债能力,那么实际投资人真的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相关法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股权代持的18个法律要点(附范本)转需

股权代持的18个法律要点(附范本)转需

股权代持的18个法律要点(附范本)转需一、股权代持的定义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又称隐名投资。

二、股权代持的法律依据股权代持协议有法律效力,取决于签订协议的具体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若股权代持协议符合以下条件,则具有法律效力:1. 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示真实;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1. 代持人恶意处分股权的风险;2. 股权被继承或赠与的风险;3. 代持人债务风险;4. 股权被查封的风险;5. 股权被转让的风险;6. 股权被稀释的风险;7. 代持人泄露商业秘密的风险;8. 代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风险;9. 代持人违反公司章程的风险;10. 代持人利用股权进行违法活动的风险。

四、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内容1. 当事人的基本信息;2. 股权代持的原因;3. 股权的数量、性质和比例;4. 代持人的权利和义务;5. 实际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6. 代持期限;7. 代持费用的支付;8. 违约责任;9. 争议解决方式;10.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五、股权代持协议的签署与公证1. 签署:股权代持协议应由实际出资人与代持人双方共同签署,并留存各自签字的协议原件。

2. 公证:为了确保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建议办理公证手续。

六、股权代持的解除与终止1. 代持期限届满;2.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3. 实际出资人行使解除权;4. 代持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股权代持的税务处理股权代持涉及到的税务问题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

实际出资人与代持人应根据税法规定,依法纳税。

八、股权代持的注意事项1. 了解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2. 签订书面股权代持协议;3. 办理公证手续;4. 关注股权代持的税务处理;5. 明确股权代持的解除与终止条件;6. 如实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披露股权代持关系;7. 注意保密股权代持协议的内容。

股权代持的风险及预防

股权代持的风险及预防

股权代持的风险及预防股权代持,也称为股权托管,是一种利用特定机构或个人作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安排。

在股权代持中,代持人(也称为签约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受托人,以实现特定目的。

这种安排被广泛应用于公司并购、业绩承诺、股权激励等股权交易和管理活动中。

然而,股权代持也存在一些风险,本文将探讨这些风险并提出相关的预防措施。

一、股权代持的风险1. 财务风险:股权代持可能导致公司财务状况不透明。

代持人可能不愿公开其股份比例和交易细节,从而给其他股东和投资者造成财务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影响市场对公司价值的评估和投资者的决策。

2. 控制风险:代持人作为大股东可能通过代持行为对公司进行控制。

如果代持人利用其控制权不当,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失衡,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并对公司长期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3. 法律风险:股权代持可能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代持人在执行代持协议过程中,可能触及反垄断、广告虚假宣传、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一旦被监管机构发现,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和罚款。

4. 市场风险:代持人所持有的大量股份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要影响,尤其对于那些市值较小、流动性较差的公司。

代持人的操作可能导致公司股价产生异常波动,给投资者带来不确定性。

5. 信息风险:代持人可能有更多、更敏感的信息,从而使他们在股权代持过程中占据信息优势。

这可能导致其他股东和投资者无法获得准确和及时的信息,增加了他们投资决策的风险。

二、股权代持的预防措施1. 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公司应积极主动地披露财务报告、股东变动、重大合同等信息,从而提高透明度,减少财务风险和信息风险。

同时,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合规,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独立性和监管机制,确保小股东的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应加强与代持人的沟通与协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3. 强化法律合规管理:公司和代持人在签署代持协议前,应全面评估协议的法律合规性,并确保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Don't complain when you encounter difficulties. Since you can't change the past, try to change the futur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是什么?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包括股东身份不被认可及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

股权代持协议是法院认定股权代持关系的重要依据,只有当股权代持关系得到证明,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权利才可能得到保障。

一、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是什么?1、股权代持协议效力遭否定即使股权代持协议能够证明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当股权代持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仍然会被认定无效。

2、股东身份不被认可代持股关系应当基于委托关系形成,委托关系为双方法律行为,需双方当事人有建立委托关系的共同意思表示,签订委托合同或者代持股协议,对未签订合同但双方当事人有事实行为的,也可以依法认定存在委托代持股关系,并以此法律关系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3、股权被处分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

4、名义股东风险当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股权代持关系时,在实际出资人怠于履行出资义务时名义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如何规避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1、签署完善的股权代持协议。

股权代持协议是法院认定股权代持关系的重要依据,只有当股权代持关系得到证明,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权利才可能得到保障。

在股权代持协议中,不仅需要写明股权代持关系,还需要明确约定股东权利行使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这不仅是对实际出资人股东权利的保障,也可以成为名义股东在实际出资人怠于履行出资义务时的求偿依据。

股权代持协议法律风险有哪些

股权代持协议法律风险有哪些

股权代持协议法律风险有哪些股权代持⼜称委托持股,是实际出资⼈与他⼈约定,由他⼈代为持股的⾏为。

在商业活动中,尤其是现阶段⾦融资本运作盛⾏的活动中,股权代持现象越来多,其中的法律风险也越来越⼤。

那么股权代持协议法律风险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股权代持使实际投资⼈⾯临的风险实际投资⼈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效⼒问题。

⼀般情况下,如果实际投资⼈与名义股东就股权及收益属产⽣纠纷发⽣争议时,他们之间的代持协议的效⼒问题就备受关注,对此,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股权代持”进⾏明确规定,导致对于协议效⼒问题的认定并没有统⼀的司法尺度。

因此,最⾼院在《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三)》对股权代持的问题处理作了司法解释,⾸次明确表明了我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的股东资格的确认,对于实际投资⼈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的效⼒问题,司法解释三规定只要相关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则就认定为代持协议有合法有效。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有下情形之⼀的,合同⽆效;⼀⽅以欺诈、胁迫的⼿段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实践中,如果设定股权代持的⽬的在于以合法形形式掩盖⾮法⽬的或规避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外资为规避市场准⼊⽽实施的股权代持、以股权代持形式实施的变相贿赂等,该等股权代持续协议最终可能认定为⽆效。

⼆、股权代持使名义股东⾯临的风险名义股东被要求履⾏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

由于代持协议的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因此,名义股东承担公司的出资义务。

如果出现实际投资⼈违约不出资,那么名义股东⾯临着必须出资的风险。

在实践中,也存在出资不实被公司或善意第三⼈要求补⾜出资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名义股东不得以代持协议对抗公司或者善意第三⼈。

虽然,名义出资可以在出资后向隐名股东追偿,但也不得不⾯对诉讼风险。

代持协议法律后果(3篇)

代持协议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股权代持现象日益普遍。

股权代持是指股权的实际所有人与名义所有人在法律上或股权登记上形成一种股权关系,实际所有人将股权委托给名义所有人代为持有。

代持协议作为股权代持的重要法律文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然而,在股权代持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代持协议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1. 合同法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代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旦代持协议签订,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2. 民法角度从民法角度看,代持协议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在代持协议中,实际所有人与名义所有人基于信任建立关系,约定代持股权,符合民法的精神。

三、代持协议的法律后果1. 实际所有人权利义务(1)实际所有人有权要求名义所有人按照协议约定,代为行使股权权利,如分红、表决等。

(2)实际所有人应承担代持协议约定的义务,如支付代持费用、承担代持风险等。

(3)实际所有人应保证代持协议的真实性,不得伪造、篡改协议内容。

2. 名义所有人权利义务(1)名义所有人应按照协议约定,代为持有股权,不得擅自转让、抵押等。

(2)名义所有人有权要求实际所有人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代持费用、承担代持风险等。

(3)名义所有人应保护实际所有人的权益,不得泄露实际所有人的信息。

3. 第三人权益(1)股权代持涉及第三人权益时,如债权人、债务人等,代持协议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人可依法向实际所有人主张权利。

(2)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如实际所有人与名义所有人未履行代持协议,第三人可依法向实际所有人主张权利。

4. 法律风险(1)实际所有人风险:实际所有人可能因代持协议被泄露,遭受财产损失。

(2)名义所有人风险:名义所有人可能因实际所有人违约,承担法律责任。

(3)股权代持涉及税收、继承等法律问题,可能导致法律风险。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针对之前好⼏个⼈咨询的关于股权代持的问题,⼤家都隐约感觉有风险,但⼜不知道具体有哪些风险,⼜该如何规避这些风险。

有的连协议也没有签订,只是⼝头约定,有的虽然签订了协议,但随便从百度上搜索了⼀个所谓的“模板”,以为找到了“药⽅”。

精明的你,如果随便找到的“药⽅”能治你的病,那还要医院⼲吗呢?下⾯我就来简单归纳⼀下股权代持的相关法律风险以及如何防范,供朋友们参考学习,如有具体问题我们再具体分析。

⼀、股权代持的原因,⼤致分为以下三类:1、实际投资⼈不便于公开⾃⼰的⾝份或规避法律、政策或⾏业规定。

⽐如公务⼈员为规避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特定⾏业有执业准⼊限制的⼈员为规避限制性规定,境外投资⼈为规避对外资限制准⼊领域的投资规定,⽽借⽤他⼈名义投资⼊股公司,竞业禁⽌的需要,公司董事及⾼级管理⼈员不得经营与本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公司等。

2、以股权代持为名掩盖其他法律关系之实。

如很多⼈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但实际上是其他法律关系,如担保关系、委托理财关系等。

3、为了转移或隐匿财产。

债务⼈、被执⾏⼈为逃避债务或法院强制执⾏,夫妻⼀⽅隐匿单⽅持有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等⽽将其股权登记到第三⼈名下等等。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那么下⾯我们就从不同的⾓度来看看股权代持有哪些法律风险?(⼀)实际出资⼈(即“隐名股东”)可能⾯临的法律风险:1、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被认定为⽆效的风险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股权代持”进⾏明确规定,但《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股权代持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次明确表明了我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的股东资格的确认,对于实际投资⼈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的效⼒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只要相关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则应认定代持协议合法有效。

也就是说,如存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股权代持协议将被依法认定为⽆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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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目前,股权代持已成为大家熟知的一种直接持有股权的变通方式,因其具有隐密性和灵活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投资人更便捷地做出适当的出资安排。

但这种变通安排却面临着合法性等根本问题,而且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还将面临其他一些更加严峻的问题。

另一方面,这种原发于公司制的代持方式,正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合伙企业中,尤其表现为合伙制基金的合伙份额代持。

在此,笔者对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加以简要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希望以此对合伙份额代持问题起到一定的提示作用。

一.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股权代持的主要规定(一)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涉及股权代持的有关条款如下:第二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二.股权代持可能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其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与工商登记的股东(即“代持股人”或“显名股东”)的不一致。

隐名股东虽然向公司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但股权却未登记在其名下,其在法律上不能当然地被认定为公司股东。

隐名股东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可以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在原则上认可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认为股权代持协议当然有效则是一种误解,因其第二五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如无合同法第五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也就是说,如存在合同法第五二条规定的情形,股权代持协议将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此外需引起注意的是,本条仅仅明确了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地位,但并未明确实际投资人的合法股东地位;明确了依照股权代持协议保护实际投资人的投资权益,但对于实际投资人能否享有股东权益问题,仍然规定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实践中,股权代持协议违反合同法第五二条的规定的情形还有:公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以股权代持的形式经商的;外商为规避外资准入政策,通过与境内企业或个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以隐名股东身份投资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和政策禁止或限制外商进入的行业的;隐名股东规避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显名股东名义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的。

(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面对各种诱惑,显名股东很可能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之约定,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名义股东不向隐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显名股东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五条原则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隐名股东如果想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光凭一纸代持协议是不够的。

根据司法解释,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法院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之后,隐名股东才能够成为显名股东并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四)显名股东的债权人针对显名股东股权强制执行的风险在股份代持结构之下,股份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其在法律上将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

如果有第三人(主要是显名股东的债权人)获得针对显名股东的法院生效判决,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

在这种情形下,隐名股东能否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该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提出执行异议)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三.股权代持法律风险的防范鉴于股权代持可能存在上述法律风险,笔者建议拟采用股权代持结构的商业主体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

(一)股权代持协议效力风险的防范措施可能影响股权代持协议法律效力的主要是合同法第五二条第(三)项中提到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该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目的。

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禁止或限制隐名股东实施投资行为或投资于特定行业。

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限制实施投资行为的人,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行业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特定行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

此时,尽管股权代持协议本身并不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但却可能因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认定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在股权代持协议架构之下,前述法律风险无法得到有效规避。

因此,投资者需要采用其他可能的形式规避前述风险。

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用下述交易结构规避前述风险:投资者A将其投资资金借贷给B,由B投资于A拟投资的公司C,形成B对C的股权。

之后,A和B签署债务清偿协议,约定以B对C的股权未来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在扣除B的成本以及A承诺支付给B的相应报酬后,全部支付给A,以清偿B对A的债务。

为保障B的债务的履行,B可以委托A行使股权并将其对C持有的部分质押给A并履行必要的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风险的防范此类风险来源于显名股东,因此其防范应着眼于显名股东。

具体防范措施包括:1.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

显名股东是名义股东,股东权利只能以他的名义来行使。

因此,隐名股东要控制公司,必须约定好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比如行使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通过隐名股东同意,显名股东必须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

必要时,甚至可以要求显名股东将某些股东权利的行使不可撤销地委托给隐名股东.其职员或其信任的第三人,并提前出具行使股东权利的必要手续。

这样的约定可以有效保障隐名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2. 排除显名股东的财产权。

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显名股东行使其名下股权的财产权,侵害隐名股东的财产权益。

当显名股东出现意外死亡.离婚等情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个人财产,因而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或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这样就确保了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

3. 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予以公证。

由于显名股东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标的公司的股东,如果其蓄意实施侵犯隐名股东利益的行为,隐名股东往往难以完全及时有效地制止该行为。

因此,最好在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时就对显名股东损害隐名股东利益的情况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会对显名股东起到威慑作用,增加其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侵害隐名股东利益的成本,使其违约行为得不偿失,从而减少其实施侵害隐名股东利益的行为的可能性。

(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的防范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五条的规定,隐名股东尽管享有投资权益,但是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为防范此类风险的产生,隐名股东应当将股权代持协议向公司和其他股东予以披露,并争取要求其他股东(须过半数)提前出具同意显名股东向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声明,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显名股东债权人针对代持股权强制执行的风险在法律上,显名股东是被代持的股权的权利人,代持股份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

如果法院判决显名股东对第三人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而显名股东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

对此,笔者建议可以考虑采取下列措施防范代持股份被强制执行的风险:通过信托的方式实现股份代持;在股份代持协议中明确排除显名股东针对股份享有的财产权利;要求受托人将其名义上持有的代持股份以委托人为质权人设定质权,质押给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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