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增养老年金保险条款(新)
节节高养老年金保险 条款
节节高养老年金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保险合同的基本情况:包括保险合同的构成、投保范围、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和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等。
2.投保要求: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条件进行规定,同时还需满足保险公司设定的其他要求。
3.保险费的缴纳:明确保险费的缴纳方式、时间、标准等,并规定若未按时缴纳保险费,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影响。
4.养老年金的领取:规定养老年金的领取时间、领取方式和领取标准,通常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所选择的保险计划等因素来确定的。
5.身故保障:明确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障内容和赔偿标准,以及赔偿金的支付方式和受益人的认定方式等。
6.免责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如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战争、核辐射等风险。
7.争议处理:规定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包括协商、仲裁、诉讼等途径。
8.其他条款:包括合同的有效性、合同的终止条件和程序、合同的变更等内容。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版)
(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版)Wha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ultimately expect to get or achieve through the conclusionand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版)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国寿个人养老金88年后条款
国寿个人养老金88年后条款1. 引言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个人养老金制度在中国变得越来越重要。
个人养老金是指个人在退休后获得的养老金,它可以作为退休后的经济来源,帮助个人维持生活水平。
为了满足人们对于养老金的需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国寿”)推出了国寿个人养老金88年后条款,为个人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养老金保障。
2. 条款概述国寿个人养老金88年后条款是国寿为个人提供的一项养老金保险产品。
该条款的主要特点如下:2.1 养老金领取年限根据该条款规定,个人可以选择在88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
这意味着个人需要在缴纳保费的88年后才能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
这样的设计可以确保个人在退休后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2.2 养老金计算公式国寿个人养老金88年后条款采用了一种公式来计算个人的养老金金额。
该公式综合考虑了个人缴纳的保费金额、缴费年限、个人年龄等因素,以确保个人能够获得合适的养老金待遇。
2.3 养老金支付方式个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养老金或者选择分期领取养老金。
如果个人选择一次性领取养老金,国寿将会一次性支付全部养老金金额。
如果个人选择分期领取养老金,国寿将会按照约定的支付频率和金额分期支付养老金。
2.4 养老金继承权国寿个人养老金88年后条款还规定了养老金的继承权。
如果个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去世,其合法继承人将有权继承剩余的养老金。
这样的规定保障了个人的养老金权益不会因为个人的去世而丧失。
3. 条款优势国寿个人养老金88年后条款相比其他养老金保险产品具有以下优势:3.1 长期积累该条款的88年后领取养老金的设计确保了个人能够长期积累养老金。
长期积累意味着个人能够获得更多的养老金金额,从而更好地满足退休后的生活需求。
3.2 灵活领取方式国寿个人养老金88年后条款提供了一次性领取和分期领取两种方式,给予个人更大的选择权。
个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领取方式,确保养老金的灵活使用。
3.3 继承权保障该条款规定了养老金的继承权,保障了个人的养老金权益能够传承给合法继承人。
产品说明书-华夏金管家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赢家款)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领取的养老年金与部分领取的账户价值后的
金额;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账户价值。
养老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 7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若被保险人仍生存,养老年金受益人可申 请领取养老年金。自提出申请日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 单周年日按当时本合同账户价值乘以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一次养老年金,给付后本合同账户价
10,197 20,700 31,518 42,660 54,137 65,958 78,134 90,675 103,592
9,891 20,286 31,203 42,234 53,596 65,958 78,134 90,675 103,592
10,346 21,157 32,454 44,260 56,597 69,490 82,962 97,041 111,753
保险费:一次交清保险费 10000 元,从第 2 年年初起每年追加保险费 10000 元,连续追加 9 年
保单利益演示:
假设保险期间结算利率分别处于低、中、高档结算利率水平,则陈先生在主要保单年度的账户
价值演示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保单 已达 趸交 追加
年度 年龄 保险费 保险费
末
累计 保险费
不同结算利率下的保单利益演示
10,346 21,157 32,454 44,260 56,597 69,490 82,962 97,041 111,753
10,035 20,733 32,130 43,817 56,031 69,490 82,962 97,041 111,753
恒安标准金福来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条款编号:CAB2009-01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恒安标准金福来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本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2)1.1. 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2)1.2. 投保条件 (2)1.3. 保险期间 (2)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2)1.5. 犹豫期 (2)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2.本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3)2.1. 保险金额 (3)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3)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3)2.4. 红利分配 (3)3.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4)3.1. 保险费的交付 (4)3.2. 宽限期 (4)3.3.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4)3.4.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 (5)3.5. 合同内容的变更 (5)3.6. 现金价值权益 (5)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4.1. 保险金受益人 (6)4.2. 保险事故的通知 (6)4.3.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6)4.4.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7)5.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7)5.1. 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领取前身故的处理 (7)5.2.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8)5.3.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8)5.4. 争议处理 (8)6.条款的解释 (8)1. 您与我们订立本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合同的种类和构成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我们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金福来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金福来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申请书、现金价值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6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养老年金保险的合同范本
养老年金保险的合同范本关键信息项合同编号投保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地址被保险人信息(如不同于投保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保险公司信息公司名称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保险计划名称保险责任养老金给付身故保障其他附加保障保险期间缴费方式一次性缴费分期缴费缴费年限保险金额年金给付方式按月给付按年给付免责条款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生效日期签署日期合同内容第一条合同编号本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
第二条投保人信息投保人: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第三条被保险人信息被保险人(如不同于投保人):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第四条保险公司信息保险公司:公司名称: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第五条保险计划名称本合同所依据的保险计划为:__________。
第六条保险责任养老金给付:__________。
身故保障:__________。
其他附加保障:__________。
第七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__________。
第八条缴费方式投保人选择的缴费方式为:__________。
第九条缴费年限投保人选择的缴费年限为:__________。
第十条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__________。
第十一条年金给付方式养老金的给付方式为:__________。
第十二条免责条款本合同的免责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因故意行为导致的死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至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日期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12.28•【文号】人社厅发〔2020〕112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5号)的发布,有利于拓宽年金基金投资渠道,提高投资效率,分散投资风险,促进年金基金在新形势下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推动该文件的贯彻执行,经商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我们制定了《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5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12月28日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有关问题政策释义本释义中所指“通知”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5号)。
一、通知第二条、第四条第(一)(二)(五)款,银行存款的发行主体要求:银行存款的发行主体不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财务公司等其他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二、通知第二条,股票的涵义:股票包括A股(含创业板、科创板)、港股通标的股票和优先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年金基金开展其他股票投资实施监管指导。
香港市场投资要求:目前仅限于年金基金通过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不含QDII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人寿保险标准条款
第三节各国保险监管部门为了使各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条款相对统一,在各自颁布的保险法中都规定了一些标准条款,保险人在设计险种时必须采用标准条款。
本节主要介绍国际上常见的人寿保险标准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
此条款规定,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满两年后,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投保时的故意隐瞒、过失、遗漏或不实说明为由来否定合同的有效性,但投保人欠缴保费的除外。
也就是说,保险人有两年的时间来凋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诚信情况,如发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了诚信原则,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但两年过后,保险人则丧失此权利。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人寿保险的根本宗旨,有利于保险人在社会公众中树:就良好的形象。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据实回答保险人的询问,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在人寿保险实务中,有的保险人滥用此项规定。
特别是人寿保险单多为长期性保单,许多年后当被保险人年老或生病需要保障时,保险人却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隐瞒或漏告等理由来否定合同的有效性,尽管保险人提供的理由可能是事实,仍将极大地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在死亡保险中,保险合同保障的是受益人的利益,如果经过很长时期后保险人解除合同,受益人的保障就失去了,也就是让受益人承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误告之责。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不町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也适用于保单失效后的重新复效,即复效后的保单经过两年后也成为不可抗辩的保单。
我国《保险法》没有规定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递增养老年金保险条款(本险种可附加保单利差返还特约)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它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在领取期前,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如果未领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10000元身故保险金;如果领取过残疾保险金的,给付身故保险金与残疾保险金的差额,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在领取期前,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根据被保险人残疾程度,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最高以10000元为限。
三、在领取期前,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按本条第二项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残疾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养老金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时,首年每月可领取100元养老金,以后每年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养老金月领标准在上年月领基础上递增5%。
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养老金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如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养老金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直至被保险人身故,养老金保险责任终止。
五、被保险人如在养老金领取后身故,无论是否领满十年,其受益人可领取2000元的身故保险金。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自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内(含一百八十日)因疾病所致;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七、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太平洋人寿会享福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赢家版) 产品说明书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享福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赢家版)产品说明书一、重要声明二、万能保险运作原理万能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在保单账户中拥有资金可用于投资的人身保险产品。
客户购买万能产品所支付的保险费,在扣除各种费用后进入客户保单账户,由保险公司进行投资运作,保险公司每月根据实际投资收益(公布的日利率保证不低于条款约定的年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公布结算利率,定期结算个人保单账户价值,直至保险合同终止。
一般而言,除从保险费中扣除初始费用外,在万能保险运作期间通常每月还要从保单账户中扣除保单管理费、死亡风险保险费,在部分领取或退保时要扣除手续费等。
三、产品特色1、账户月月结算,坐享专家经营本公司为客户设立保单账户,并委托专业的投资机构进行投资运作,收益上不封顶,下设保底(年保证利率为2.0%)。
公司将每月结算账户并公布结算利率。
每月结算的保单账户收益,计入保单账户价值,参与下月账户结算。
账户月月结算,可望获得更高收益。
2、保单持续奖励,自由追加保费如客户以约定的支付方式追加保险费,则第五个保单年度后,若被保险人生存,每年都可按合同约定获得保单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六、保险费1、本产品的保险费采用趸交和追加的方式支付。
趸交保险费指投保人在投保时根据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条件一次性支付的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指投保人在合同生效后根据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条件支付的保险费。
国寿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及开始领取日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月领和一次性领取三种,但趸交保险费的仅限于年领和月领两种领取方式。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五十、五十五、六十和六十五周岁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养老年金:1.本合同约定一次性领取养老年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约定按年或按月领取养老年金的,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本公司于本合同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合同载明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保证给付十年。
如果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之日起不满十年身故,其继承人可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养老年金,本合同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满十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终止。
如意享养老年金保险合同条款
如意享养老年金保险合同条款(原创版)目录1.保险合同的定义和目的2.保险合同的适用人群和保险期间3.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4.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5.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申请和支付6.保险合同的终止和解除7.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正文一、保险合同的定义和目的如意享养老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旨在为投保人提供养老保障,实现老年生活的财务安全。
本合同遵循平等、自愿、诚信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适用人群和保险期间本合同适用于年龄在 18 周岁至 65 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投保人年满 80 周岁止。
三、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1.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65 周岁时,向被保险人支付养老年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支付身故保险金。
2.责任免除:保险公司不承担以下责任: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前已患有的疾病;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抓捕导致伤残或死亡;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等导致的被保险人伤残或死亡。
四、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合同签订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保险费: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五、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申请和支付1.保险金申请: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申请。
2.保险金支付: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六、保险合同的终止和解除1.终止:本合同在以下情形下终止: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协商一致并书面协议终止本合同。
2.解除:投保人可在合同生效后 10 日内书面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
中国人寿递增型养老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递增型养老保险条款国寿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投保条件第一条凡年龄在四周岁至五十九周岁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二条对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对于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经本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后,由其亲属、朋友作为投保人,为其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下称保险人)投保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下称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职工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但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第三条本保险自保险单签发并缴付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生效,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缴费期和领取期第四条本保险的缴费期分十年、二十年两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任选一种,但以缴费期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为限。
第五条约定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有50、55、60、65、70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
领取期自保险单上约定开始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保险生效日的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下列责任:1、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上约定养老金领取年龄的保险生效日的对应日,可开始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每年领取一次,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被保险人的养老金领取数额从第二年开始,每年按保险单所列明的第一年养老金领取额的5%递增。
3、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80天之后因疾病死亡,保险人给付相当于保险单所列明的第一年养老金领取额10倍的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保险单效力即行终止。
4、在缴费期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保险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次月起对被保险人豁免以后剩余缴费期的全部保险费,豁免保险费后,保险人仍负责上述1至3款责任。
5、在缴费期内,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者,其父母均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四周年后均因疾病身亡,保险人自发生死亡事故的次月起对被保险人豁免以后剩余缴费期的全部保险费。
人寿保险标准条款
第三节人寿保险标准条款各国保险监管部门为了使各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条款相对统一,在各自颁布的保险法中都规定了一些标准条款,保险人在设计险种时必须采用标准条款。
本节主要介绍国际上常见的人寿保险标准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
此条款规定,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满两年后,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投保时的故意隐瞒、过失、遗漏或不实说明为由来否定合同的有效性,但投保人欠缴保费的除外。
也就是说,保险人有两年的时间来凋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诚信情况,如发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了诚信原则,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但两年过后,保险人则丧失此权利。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人寿保险的根本宗旨,有利于保险人在社会公众中树:就良好的形象。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据实回答保险人的询问,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在人寿保险实务中,有的保险人滥用此项规定。
特别是人寿保险单多为长期性保单,许多年后当被保险人年老或生病需要保障时,保险人却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隐瞒或漏告等理由来否定合同的有效性,尽管保险人提供的理由可能是事实,仍将极大地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在死亡保险中,保险合同保障的是受益人的利益,如果经过很长时期后保险人解除合同,受益人的保障就失去了,也就是让受益人承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误告之责。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不町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也适用于保单失效后的重新复效,即复效后的保单经过两年后也成为不可抗辩的保单。
我国《保险法》没有规定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企业年金商业养老金保险协议范例
合同编号:__________企业年金商业养老金保险协议甲方(投保企业):_______地址: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联系人: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地址: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联系人: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为其员工提供企业年金商业养老金保险福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员工提供企业年金商业养老金保险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内容1.2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标准,为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1.3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标准,为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保险费2.1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保险费标准和缴纳方式,于每月的_______日前向乙方缴纳保险费。
2.2保险费的具体标准和缴纳方式,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保险期限3.1本协议的保险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3.2如甲方愿意续保,应在本协议保险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乙方提出续保申请,并按照乙方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缴纳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责任4.1乙方负责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4.2保险责任的具体范围和条件,详见附件二。
第五条保险金的给付5.1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向乙方提出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5.2乙方在核实被保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在_______个工作日内给付保险金。
5.3保险金给付的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详见附件三。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1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标准,为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
6.2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标准,为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
6.3双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共同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争议解决7.1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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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增养老年金保险条款(新)
【名词定义】
第一条:释义
本保险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保单周年日]:指保险单生效日的对应日。
【基本条款】
第二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声明或批注,以及和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及变更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都是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照本保险单所载方法及日期交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之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逾宽限期仍未交付,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如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体检书(以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或医师检验者为限)申请复效。
但自中止日起算两个月内申请复效的,可以健康声明书代替体检报告书。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经投保人补缴应缴未缴的保险费及利息(按同期银行最高两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月利率计算)后,本合同方能恢复效力。
第六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足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保险费率表所载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缴付的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折算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七条:变更地址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八条:批 注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减,未经投保人申请及本公司同意并加以批注,不生效力。
第九条:管辖法院及法律适用
本合同涉及诉讼时,约定以保险人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十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以下所称“领取年龄”均以保单周年日为准计算):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病于约定领取年龄前身故,本公司返还其所有已缴保险费的本利和(按年复利8%计息,期缴保费统一以年缴保费为准),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首年本公司按每份保险1200元给付生存养老年金,以后每年给付金额在上年基础上递增5%:如被保险人领取养老年金未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如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直至身故。
三、被保险人于领取养老年金期间身故,本公司按每份保险2000元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一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致死亡,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犯罪、吸毒、殴斗、酒醉、自残或自保单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二、无照驾驶或酒后驾驶;
三、罹患爱滋病及其并发症;
四、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各款责任免除事项,本公司应按规定支付退保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二条:事故通知与保险金申请时间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本公司,并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凭所需文件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由于延误时间,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应由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因此而增加的额外费用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本合同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即视同放弃。
第十三条: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领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保险金申请书及保险单;
二、最后一次交付保险费的凭证;
三、死亡诊断书或验尸证明;
四、被保险人的户口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六、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生存养老年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领生存养老年金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保险金申请书及保险单;
二、最后一次交付保险费的凭证;
三、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五、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身体检查
受益人申领身故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十六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以指定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未指定受益人者,其身故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后可以申请变更受益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变更受益人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书面申请书,经本公司确认并批注于保单后开始生效。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合同的撤消、变更、无效和解除】
第十七条:合同撤消请求权
投保人如不同意本合同的内容,可于收到保险单后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并申请撤消本合同,本公司应予以同意并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保单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按退保处理。
第十九条:合同的无效
本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者,合同无效,本公司不退还所收保险费。
第二十条: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申请投保或复效时,对于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
如有故意隐瞒、因过失遗漏或不实的说明,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所收保险费;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解除本合同时,应通知投保人。
但投保人死亡或其他原因致使通知不能送达时,可将该项通知送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合同(退保)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返还保单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申请退保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保险单;
二、最后一次交付保险费的凭证;
三、退保申请书;
四、投保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五、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文件。
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年龄开始领取生存养老年金后,投保人不得再提出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