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水建字19号山东省水利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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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工程标准化工地

建设指南

山东省水利厅

2014年12月

前言

为规范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行为,提高项目法人、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实现工地建设标准化、系统化、规范化,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山东省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山东省水利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适用于本省大中型水利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小型水利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参照执行。在使用《指南》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及发现的问题,请函告山东省水利厅,以便在后续工作中予以修正和改进。

目录

1 制度标准化

1.1建设管理四项制度

1.1.1项目法人制

1.1.2招标投标制

1.1.3建设监理制

1.1.4合同管理制

1.2法人管理四项制度

1.2.1执业证书暂存保管制度

1.2.2考勤制度

1.2.3签字签章制度

1.2.4公示制度

1.3开工管理三项制度

1.3.1开工前交底制度

1.3.2开工报告制度

1.3.3开工后检查制度

1.4其他工作制度

1.4.1质量管理制度

1.4.2安全生产制度

1.4.3财务管理制度

1.4.4档案管理制度

1.4.5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与职业卫生制度

1.4.6廉政制度

1.4.7工程审计制度

1.4.8工程验收制度

1.4.9稽察制度

2 人员标准化

2.1机构组建标准化

2.1.1 项目法人

2.1.2 监理项目部

2.1.3 施工项目部

2.2人员管理标准化

2.3岗位责任和工作制度标准化

2.4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3 施工场所标准化

3.1项目法人驻地标准化

3.1.1场地选址

3.1.2办公室、会议室、生活用房设置标准

3.1.3消防治安、卫生防疫

3.2监理单位驻地标准化

3.2.1场地选址

3.2.2办公室、生活用房设置标准

3.2.3消防治安、卫生防疫

3.3施工单位驻地标准化

3.3.1场地选址

3.3.2办公室、试验室、生活用房设置标准

3.3.3消防治安、卫生防疫

3.4质量检测单位驻地标准化

3.5生产加工场所标准化

3.5.1场内交通布置

3.5.2材料存放

3.5.3机械设备管理

3.5.4钢筋加工场、混凝土拌合站管理

4 施工流程标准化

4.1安全生产标准化

4.1.1 安全报监

4.1.2 目标责任

4.1.3 安全检查

4.1.4 安全教育培训

4.1.5 班前安全活动

4.1.6 特种作业管理

4.1.7 安全事故处理

4.1.8 安全资料管理

4.1.9 施工用电

4.2文明施工标准化

4.3.1文明施工方案

4.3.2现场及建筑物围挡

4.3.3安全警示

4.3.4现场作业管理

5 标识、标牌标准化

5.1项目法人驻地标识、标牌标准化

5.2监理单位驻地标识、标牌标准化

5.3施工单位驻地标识、标牌标准化附件:1.项目法人执业证书暂存保管记录

2.项目法人考勤记录

3.设计交底记录

4.图纸会审记录

5.××会议记录

6.××培训记录

7.××检查记录

8.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9.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

10.项目法人驻地标识标牌标准

11.监理驻地标识标牌标准

12.项目经理部标识标牌标准

13.合同工程标识牌标准

14.拌和站标识牌标准

1 制度标准化

1.1建设管理四项制度

1.1.1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及时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机构应设置合理,制度健全,权责明确,人员配备满足项目要求。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1.1.2招标投标制

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招投标活动。招标人需从已在省水利厅进行诚信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中择优选取具备相应资格、业务熟练的招标代理机构;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山东省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内容应当一致;使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或《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版);严格进场交易,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需进入省级水利工程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入设区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专家由项目法人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山东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按照《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评标标准》、《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标准》(鲁水建字〔2014〕18号)要求制定评标标准;项目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确定中标人后,按项目管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总结报告。

1.1.3建设监理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建设监理。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签订监理合同。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监理细则;应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和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施工现场派驻身体健康、专业对口、具备监理资格、能胜任实际工作的足够的监理人员。

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监理职责,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对工程进度、资金、质量进行控制,加强信息和合同管理,协调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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