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文化礼堂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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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文化礼堂建设标准Construction Standard for Rural Cultural Hall
(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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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根据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文化礼堂建设的意见》(浙委办发〔2013〕37号)和相关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相关规定和规范,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术语;3.选址与规模;4.总体布局与室外环境;5.建筑设计;6.建筑设备。
本标准由省委宣传部、省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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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选址与规模 (3)
4 总体布局与室外环境 (4)
5 建筑设计 (5)
6 建筑设备 (9)
附录农村文化礼堂建筑用房项目设置表 (10)
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1)
附件条文说明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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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农村文化礼堂建设,满足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农村文化礼堂建设。
1.0.3 农村文化礼堂建设应确保安全,坚持“以人为本、功能优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1.0.4 农村文化礼堂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农村文化礼堂Rural Cultural Hall
基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传播先进文化、增强村民凝聚力和归属感而建设的集学教、礼仪、娱乐于一体的长效型农村文化综合体,主要由礼堂、讲堂、文体活动场所和展示展览设施等组成。
2.0.2礼堂Hall
主要用于举办农村各类仪式活动的场所。
2.0.3讲堂Lecture Room
主要用于思想教育、农业科普、技能培训等活动的场所。
2.0.4 文体活动场所Entertainment Space
主要用于开展各类文体活动的室内外空间的总称。
2.0.5 展示展览设施Cultural Exhibition Site
主要用于展示村史村貌村情、优秀传统文化、道德文明风尚、时事政策宣传的空间。
2.0.6 建制村Incorporated Village
经依法批准设立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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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选址与规模
3.0.1 农村文化礼堂应依据所在地城乡规划统一布局,原则上建制村一村一堂。
3.0.2 农村文化礼堂宜根据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设于建制村中心或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位置,远离易受污染、发生危险和灾害的地段,并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标准。
3.0.3 农村文化礼堂宜结合村办公场所、祠堂、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空间统筹布置。
3.0.4 农村文化礼堂可利用既有建筑改建,也可与其他公共设施如村办公场所、祠堂、养老建筑等合建,或独立新建。
3.0.5 农村文化礼堂的建筑面积宜根据所在地服务人口按表3.0.5执行。
表3.0.5 农村文化礼堂建设指标
3.0.6 农村文化礼堂的建设用地宜按表3.0.6执行。
表3.0.6 农村文化礼堂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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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体布局与室外环境
4.0.1 农村文化礼堂的总平面应尊重自然环境,合理布局,力求空间组织紧凑、日照通风良好,注重节约集约用地。
4.0.2 农村文化礼堂的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当出入口紧邻村交通干道时,应留出集散缓冲空间。与其他公共设施合建的农村文化礼堂宜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4.0.3 农村文化礼堂的无障碍设计,宜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相关规定执行。
4.0.4 农村文化礼堂室外活动场地可结合绿地统筹设计,并应留有开展露天群众活动的场地。
4.0.5 农村文化礼堂的室外环境设计可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48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充分利用建设场地内已有的树木、草地、山石、水面、桥涵等,结合新建设施进行统筹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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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筑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农村文化礼堂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气候条件、自然环境,突出地方及民族特色,充分利用乡土材料和传统工艺。建筑力求美观、耐用、经济,庄重大方。
5.1.2 农村文化礼堂的建设应满足结构安全性要求。利用既有建筑进行改(扩)建的,应按相关规定复核其结构安全性。
5.1.3 农村文化礼堂主要包括礼堂、讲堂、展示展览设施和文体活动场所等,并宜设置具有地域、民族特色的功能空间。
5.1.4 农村文化礼堂的标识应设置在建筑显著位置,并实现夜间亮化。国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当代浙江人共同价值观的核心词,应设置在礼堂醒目位置。
5.1.5 农村文化礼堂的建筑面积配置宜按照表5.1.5的规定执行。
表5.1.5 农村文化礼堂建筑面积配比例(%)
5.1.6 农村文化礼堂各类用房的项目设置应根据所在村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需求和地域、民族特色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可按附录A执行。
5.1.7 农村文化礼堂宜根据使用功能的要求以及经济的合理性确定各类用房的空间体量,选择适宜的柱网、层高与结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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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建筑物的使用空间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空间宜具有使用功能的复合性或空间分割的灵活性以及运行管理的独立性;
2 功能空间宜按动静分区组织;
4 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活动场所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交通方便的部位。
5.1.9 建筑层数大于或等于3层时,可设乘客电梯或预留井道。建筑内的同一层走廊,宜采用同一标高。
5.1.10 配套卫生间宜按规模设置相应的卫生设施。
5.2 功能用房
5.2.1 礼堂应满足召开村民大会,举办节庆典礼、文化仪式、文化活动、村民议事、集会等功能的需要,有条件的可兼顾电影放映等功能。
5.2.2 礼堂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分设观演区和表演区,表演区可含表演台、化妆室、放映室、储藏室和声光控制设施等;
2 观演区宜采用平层形式,以便于多功能使用,其规模宜控制在300人以内;
3 表演台的高度宜为0.45~1.00 m,且表演台上空净高不宜小于5m;
4 放映室可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的有关规定执行;
5 空间设计宜满足婚丧嫁娶等村民活动的要求。
5.2.3 文化讲堂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建筑中相对安静的部位;
2 普通讲授用房,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4m2。
5.2.4 展示展览设施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展示展览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为展览墙、展览室、展览厅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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