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若干问题评析
法医临床鉴定的常见部分争议性问题探讨
法医临床鉴定的常见部分争议性问题探讨摘要: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法医临床鉴定已经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点关注,其主要就是根据各类医学知识来对人体的损伤程度进行准确的鉴别判断,不仅要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也要重点关注鉴定过程中所采用的方式。
而在实际法医临床鉴定工作中可以看出,由于部分案件中存在损伤基础,导致鉴定程序以及鉴定意见等内容出现差异,引发争议性问题出现。
因此,文章首先对当前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常见问题展开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优化法医临床鉴定常见争议性问题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法医临床鉴定;常见争议性问题;优化措施引言:在实际法医临床鉴定过程中,其核心价值就在于公平正义,而在各类人体损伤案件的赔偿过程中,针对人体伤残程度所进行的鉴定工作属于整体司法案件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伤者能否获得赔偿以及赔偿的具体金额,都要将法医临床鉴定的结论作为参考依据。
因此,法医作为法官的辅助人,更要采用与医学、法医学等相关知识内容来对伤者进行全面的检查分析,根据对应的标准内容来得出精准的鉴定意见,确保伤者自身的权益可以得到更好的保障,这也使得维护公平性成为了法医鉴定人员的主要目标。
而在实际法医临床鉴定中,由于各类客观因素产生的影响,使得内部产生了一些争议性问题,所以,为了更好的解决这部分争议,就必须要对引发问题的原因展开深入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优化处理。
一、目前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常见问题1.损伤基础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定残的主要前提为外伤,各类功能障碍则是定残的主要依据。
首先是损伤部位的具体严重程度,举例说明,以颅脑损伤为例子,就要将视力障碍以及听力障碍所产生的损伤作为基础,并且人体的视觉中枢主要位于枕叶部位,视神经在视交叉处来自鼻侧半视网膜节细胞的轴突交叉到对侧,这就导致一侧所产生的中枢损伤,很容易就会引发双眼视觉功能障碍出现;而听觉中枢则处在颞横回部位,如果一侧的听觉中枢受到了损伤,就会引发双耳听力障碍出现。
试论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
试论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所谓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就是指在整个的诉讼活动当中,作为鉴定人的法医运用自身的相关专业知识、凭相关的科学方法以及技术,来对于诉讼过程当中可能涉及到的相关专门性问题进行判断以及鉴别,提供具有相当专业性的意见和建议的相关活动,在基层法医工作的过程当中较为经常的出现鉴定时机、临床诊断以及受理程序和影像学上面的相关问题,文章正是针对于此来对于基层法医临床工作过程当中经常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以求能够为相关同行提供一定的参考建议。
标签: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我们通俗的称其为法医伤情或伤残的鉴定,指的是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从业资格的临床医学以及法医学的相关的人员采用相关专业的知识来对于人体的伤情进行评定以及鉴定,并且据此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的一种司法鉴定的活动。
当前,在我国司法体制不断改革的过程当中,基层的司法鉴定工作也正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当中,这对于更好的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顺利进行打下了极为坚实的基础。
但是由于近些年以来,受到相关政策、制度的影响,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出现如雨后春笋一般迅速的发展了起来,这在一定方面对于我们的司法鉴定工作创新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外一方面也出现了一部分的相关问题。
笔者结合自己在工作过程当中的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并且提出相关的应对措施,希望对于更好的促进法医工作未来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建议。
一、当前我国基层法医进行司法鉴定的基本工作步骤(一)案件的受托以及案件的受理在目前的制度当中作为基层的法医,在进行日常案件的接受过程当中,基本上都先有公安部门、人民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等相关的单位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书由案件的当事人带至相关的诊断机构,随后才能够进行相关的鉴定;有一部分的鉴定为个人自行的委托建定;同时也有一部分的鉴定需求是办案单位与相关的鉴定机构采用电话联系的方式来进行鉴定,待到鉴定书完成之后再由相关的办案单位来进行委托书的补送;另外这其中还有极少的一部分案件是由鉴定人带着办案单位所出具的空白委托书来与办案单位进行相关的鉴定。
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
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祝海通摘要:法医临床鉴定是一项具有综合司法程序的工作,在整个司法活动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加上人们的观念越来越先进,法医学的发展也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
在本文中,笔者将就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参考。
法医鉴定在我国证据鉴定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医鉴定直接决定案件刑事当事人的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
新形势下,从我国临床法医鉴定的整体发展来看,法医在开展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这些的问题严重的导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发生争议,大大影响了法医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因此,解决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势在必行。
1.临床司法鉴定概述临床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委托法律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和判断的活动[1]。
2.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2.1法医鉴定时间不正确评估结果提前或延迟,导致评估结果有偏差。
而且,在实际的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过程中,并没有对伤害进行具体分析,也没有对结果进行准确评估。
2.2法医鉴定标准不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轻伤和重伤的认定标准发生了变化,目前我国大部分基层临床法医鉴定过程中,还存在标准不完善的情况[2]。
除此之外,一些标准的规定过于笼统,使得法医学无法开展准确判断,无法有效识别具体情况,得出准确结论。
2.3活检程序未标准化在当前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实践中,一些鉴定师对活体没有进行全面准确的检查,或者检查的过程不标准,往往无法准确判断检查结果[3]。
3.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解决常见问题的有效对策3.1建立统一的法医鉴定机构由于法医专业知识和技术,在基层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所以,为了提升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水平和效率,可以建立统一的高水平法医鉴定机构,确保鉴定结果的质量和可信度,同时可以充分整合人力资源,提高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成效。
法医临床学鉴定的若干问题(二)
法医临床学鉴定的若干问题(二)法医临床学鉴定的若干问题问题一:鉴定过程中的误差来源及影响•客观因素:例如犯罪现场环境复杂、样本质量差等。
•主观因素:例如专家主观判断、主观倾向等。
•技术因素:例如鉴定方法的准确度、可信度等。
•法律因素:例如法律法规的限制、司法程序的要求等。
问题二:法医临床学鉴定的鉴定对象及难点•尸体鉴定:例如尸体死亡原因、尸检过程中的损伤等。
•伤害鉴定:例如鉴定伤害的性质、伤害的危害程度等。
•性侵害鉴定:例如鉴定性侵害的痕迹、性侵害的时机等。
•毒物鉴定:例如鉴定毒物种类、毒物的剂量等。
问题三:法医临床学鉴定的技术手段及现状•尸检技术:包括常规尸检、显微尸检、医学病理学等。
•遗传学技术:例如DNA鉴定、基因检测等。
•化学分析技术:例如血液、尿液等生化指标的分析。
•影像学技术:例如X光、CT、核磁共振等。
问题四: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伦理问题及应对措施•鉴定结果的隐私保护:例如鉴定结果的限制性使用、保密政策等。
•个人权益的尊重和保障:例如鉴定过程的合法、公正等。
•遗体处理方面的伦理问题:例如尸体的处理、遗体捐献等。
•遗传信息的保护:例如DNA样本的保管、使用权限的限制等。
问题五:法医临床学鉴定与司法实践的关系与争议•专业意见与法律裁决的冲突:例如专家鉴定与法官裁决的不一致等。
•鉴定结果的权威性问题:例如专家的专业水平、鉴定方法的科学性等。
•鉴定意见的重要性及影响:例如鉴定意见对案件审判的决定性影响等。
以上是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若干问题,包括鉴定过程中的误差来源、鉴定对象及难点、技术手段及现状、伦理问题及应对措施,以及与司法实践的关系与争议。
这些问题在法医学领域中具有重要意义,并对司法实践产生广泛影响。
法医临床能力验证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法医临床能力验证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朱广友研究员第一部分能力验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2008伤残鉴定能力验证特点●本次能力验证计划为一例真实案例材料,被鉴定人吴伟因人身伤害致右腕部软组织挫裂伤、腕骨骨折、尺神经部分性损伤,遗留右手腕关节运动功能障碍,右手小指及无名指部分感觉减退。
委托方要求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其进行评残。
●能力验证提供的材料包括:作业指导书;司法鉴定委托书;病史材料;法医临床检验记录;右手腕部X线片;肌电图检查报告等。
●要求参加能力验证的司法鉴定机构提供一份完整的鉴定文书。
总体要求●本次能力验证计划的结果评判内容包括:鉴定文书的格式和内容的规范性;伤情摘录和检验过程的符合性和完整性;分析说明合理性和逻辑性;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鉴定书格式评价:符合《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具体要求。
在“送鉴材料”中要求列出所有送鉴材料清单;在“委托鉴定事项”中要求注明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作为评残依据。
●鉴定文书内容的评价:要求在“病史摘录”中要按照时间顺序充分反映伤情的演变过程,包括原发性损伤、并发症和后遗症。
在“法医学检验”中要在记录右腕关节活动度的同时,要记录腕部X片阅片结果和右手肌电图检查报告。
在分析说明中要根据右手腕关节活动度的检查,分别计算右手腕关节运动活动度和右上肢功能丧失程度,并重点说明是否构成伤残的理由。
后者主要包括腕关节功能障碍和引用标准的具体条款。
鉴定结论要求完整、准确。
●逻辑评价要件有:条理是否清楚;层次是否分明;专业用语是否规范;重点是否突出等。
能力验证评分方法●“满意”:≥80分●“通过”:60分至79分●“不通过”:≤59分能力验证总体评价(1)●鉴定文书形式绝大部分鉴定机构所提交的鉴定文书的格式与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格式规范》要求相一致,格式规范,内容齐全。
但有部分鉴定文书在内容编排上存在缺陷,如将检验鉴定过程中发生的X线影像学检查结果不是放在检验过程中,而是写在病史材料中。
天津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
天津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天津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是指法医鉴定机构(包括天津市法医鉴定中心、天津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等)依法开展的与司法案件相关的法医临床鉴定工作。
为规范和指导天津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执业行为,下文将对相关问题进行执业指引。
1.执业资格要求天津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备医学、法医学或有关专业的高等教育背景;通过国家法医学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取得法医临床鉴定科室主任或副主任职称;具备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经验。
2.司法鉴定范围天津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人身伤害鉴定、生活质量损害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精神损害鉴定、刑事案件相关的法医意见鉴定等。
执业人员在开展司法鉴定工作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并保持专业独立性。
3.鉴定程序和意见书的编写天津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需要遵循以下程序:接案→搜集相关材料→取证→实验分析→结论形成→书面报告→口头报告→存档。
意见书应当包括鉴定机构的名称、鉴定目的、鉴定方法和过程、重要结论等内容,并签署鉴定人员的姓名和职务。
4.临床资料的保密执业人员在接受天津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案件时,应保密有关案件的临床资料和个人信息。
未经相关当事人或机构同意,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或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违反保密要求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5.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天津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包括诚信、敬业、客观、公正等。
不得接受行贿、利益输送或其他不正当行为,不得歪曲事实、隐瞒真相。
如发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及时报告并追究相应责任。
6.知识更新和学术交流天津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员应随时关注行业动态,更新知识技术,提升专业水平。
可以通过参加相关培训、学术交流活动、论文发表等方式,与同行进行学术交流和经验分享,推动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7.纠纷处理机制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如果出现争议或纠纷,执业人员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解决纠纷。
法医学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法医学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法医学鉴定作为一门专业技术,在司法实践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它通过科学手段,对案件中的法医学问题进行科学鉴定,为司法机关提供客观、准确的证据。
然而,法医学鉴定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包括人才培养、司法主导性、鉴定标准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来探讨法医学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一、人才培养问题法医学鉴定需要高素质的医学人才,这就要求对法医学鉴定相关专业进行深入的人才培养。
然而,在当前的实际情况下,我国的法医学鉴定人才培养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目前我国的法医学鉴定人才培养体系尚不完善,很多高校的法医学鉴定专业缺乏合适的师资队伍和完备的教学设施。
其次,对法医学鉴定的教学内容和实践环节设置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培养出更加专业的法医学鉴定人才。
二、司法主导性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医学鉴定通常由司法机关安排和委托,这就存在司法主导性的问题。
一方面,司法机关对法医学鉴定的需求往往是为了支持或者确认特定的案件观点,这可能会对法医学鉴定的客观性产生一定的干扰。
另一方面,鉴定人员受到委托方的影响,也可能在鉴定中失去客观判断的能力。
因此,如何保持法医学鉴定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鉴定标准问题法医学鉴定的结果对案件的审判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因此鉴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非常重要。
然而,在实践中,鉴定标准的制定和应用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法医学领域的发展迅速,鉴定标准的更新和修订不及时,导致实践中的鉴定结果可能与最新的科学研究不一致。
其次,鉴定标准的一致性和统一性也较差,不同地区、不同鉴定人员可能会给出不同的鉴定结果。
四、技术设备与方法问题科学技术的进步对法医学鉴定带来了许多新的技术设备和方法,这无疑提高了鉴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然而,在实践中,这些新技术的应用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技术设备和方法的昂贵性,许多地区和机构没有能力购买和应用最先进的技术设备。
另一方面,对新技术的操作和应用需要鉴定人员具备高超的技术水平,而目前的培养体系和机制还未能完全满足这方面的要求。
探析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常见问题
法制沙龙zhigong falv tiandi-137-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10 期摘 要:法医临床鉴定,又被称之为法医伤情鉴定,主要是指借助对法医学和临床学专业知识的运用,评定和鉴定人体的损伤程度、伤残等级以及临床法律和医学相关的各种损伤,同时对科学鉴定意见进行提供的一项活动。
本文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主要对现阶段法医临床坚定中常见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期为广大同仁提供参考。
关键词:法医临床鉴定;问题;措施在刑事案件中,法医临床鉴定占据着极其重要的位置,其作用在在司法诉讼活动中也极为重要。
但是,在现阶段的法医临床鉴定工作中,仍有很多问题存在,对鉴定的结果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一、法医临床鉴定中常见的问题1.不能正确把握时机在法医鉴定工作中,鉴定的结果受时机的影响非常大[1]。
但是,从现阶段的法医鉴定中可以看出,大部分法医鉴定都不能够正确将时机掌握住,要么提前,要么延后,从而致使鉴定的结果偏重或偏轻,进而降低了鉴定结果的可信度。
其次,在当前的鉴定过程中,通常对伤情分析不够深入,从而很难保证评定结果的准确性。
2.鉴定技术存在不足即使有些法医临床工作人员对相关的理论知识掌握的较为熟练,但却缺乏足够的临床实践经验,并且对相关的医学认知较为浅显,不能深刻的认识疾病的伤害,损伤的自我修复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一些疾病的病情转变的速度非常快,如器官的功能损伤等不相同、失血性休克等,如果不能将其中的原理进行真正的掌握,很容易导致错误结论的产生,影响判定结果的公平、公正性,因此,在法医鉴定的过程中必须要多方印证、慎重考虑才能将结论得出。
3.鉴定分析不合理鉴定分析不仅要求鉴定人员要对案情有更充分的了解,同时还要掌握法医学知识和鉴定材料内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做出的分析说明具有科学性和准确性。
但是,从实际鉴定分析中来看,鉴定人员通常都是直接对案卷材料进行利用,从而推出结论,没有和“伤情检查”相结合,也尚未体现出鉴定人的治疗病史。
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法医临床鉴定不仅是我国刑事案件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相关的司法诉讼活动中占据重要地位;然而,目前我国的法医临床鉴定工作依旧存在众多问题,而这些问题对临床鉴定结果造成严重的影响,在有效、科学、快速地解决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
就我国现代刑事案件而言,需要辅助于法医临床鉴定进行判断,由此,本文针对我国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存在的常见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提升法医临床鉴定的可信度服务。
标签:法医临床鉴定;问题;应对措施法医应当遵循的相关法律程序为法医临床鉴定,其对法医理论和技术的运用提出一定要求,即为能够有效探寻违法犯罪事件中的文证、物证和尸体等进行的鉴定,其后在充分鉴定后得出相关的判定结论,该鉴定方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真实性。
当前,我国的司法体制得到不断的完善,但犯罪事件仍旧不断出现,可见,我国法医临床鉴定工作中存在众多问题。
尽管法医学鉴定结果属于一种诉讼证据,但法医学鉴定结果作为一种诉讼证据具有自身的独立性,由此,本文针对我国法医临床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就相应的解决措施进行阐述。
1法医临床鉴定中的问题1.1 法医鉴定时间难以掌握我国当前的法律和法规未对法医鉴定时间予以明文规定,因此多数临床鉴定结论是依靠原发性损伤进行判断。
而对我国多年来的临床鉴定经验进行总结,发现仅有少数案件可以凭原发性损伤直接鉴定,多数的刑事案件均需要以损伤后遗症和并发症最为综合判定依据,但综合判定需要较长时间,等到鉴定结果出来犯罪人可能已经潜逃,进而造成普通案件转变为无法结案。
由此可见,采用传统鉴定方法难以实现有效掌握鉴定时间的目的,导致出现提前或者延后的现象,进而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1]。
1.2 活体检查规范性缺乏法医临床鉴定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活体检查,这是因为,活体检查可以实现准确获取被鉴定人的身体情况等重要流程,进而为鉴定结果的准确性提供了有效保障。
济南市司法鉴定协会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
济南市司法鉴定协会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摘要:一、引言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基本概念与范畴1.定义2.鉴定范畴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执业要求1.鉴定人资格要求2.鉴定机构要求3.鉴定材料要求四、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操作流程1.受理鉴定申请2.审查鉴定材料3.制定鉴定方案4.开展鉴定工作5.出具鉴定结论6.鉴定结论的审核与签发五、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质量控制与监督1.内部质量控制2.外部质量评估3.监管部门监督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中的伦理与法律问题1.保护当事人权益2.保密原则3.回避制度4.法律责任与追究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在社会实践中的应用案例1.交通事故案例2.医疗纠纷案例3.刑事案件案例八、结论与展望正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提高鉴定质量,保障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科学,济南市司法鉴定协会针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制定本执业指引。
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基本概念与范畴1.定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法医学及其他相关学科的理论、技术和方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活体人、尸体、物证等进行检验、鉴定,为诉讼活动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
2.鉴定范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范畴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程度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法医毒物分析鉴定、法医物证鉴定等。
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执业要求1.鉴定人资格要求从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法医学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2)取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3)具有五年以上法医临床鉴定工作经验。
2.鉴定机构要求从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3)具有与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技术人员。
3.鉴定材料要求进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时,应确保鉴定材料的完整、真实、客观。
最新-司法鉴定的问题剖析及改革建议 精品
司法鉴定的问题剖析及改革建议原因探析一司法鉴定机制不独立目前中国具有司法鉴定权的机构有四类,其中,第二类是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专职鉴定机构,如从事医疗技术责任事故鉴定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第三类是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置在科研机构和政法院校的面向社会的专职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就某一专门问题进行鉴定;第四类是面向社会的兼职鉴定机构,如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的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最重要的莫过于公、检、法机关各自内部设立、自成体系的专门鉴定机构,为诉讼活动中所需要的各类主要鉴定提供服务。
由司法鉴定的通说理论可知,司法鉴定实质是服务于诉讼活动的一种技术性活动,其功能是帮助司法裁判机关确认证据。
这就要求司法鉴定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中立姿态。
但是在中国,公、检、法三机关各自内部都设立有各自的司法鉴定机构。
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原本是刑事诉讼中的追诉方,对其控诉主张承担着举证责任。
如果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机构充任鉴定主体提供鉴定结论,并作为定案的证据,无异于基于己方的主观认识并由自己制造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这显然与其在诉讼中的地位和职责是不相符合的,难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
尽管刑事诉讼设立了回避制度,检察、侦查人员不能充当鉴定人员,但是这并不能从制度上防止检察、侦查人员以及部门利益对同属本机关的鉴定人员产生各种不良影响,妨碍其做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
二司法鉴定缺乏有效监督司法鉴定同其他任何诉讼活动一样,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处理,也关系到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及国家法律尊严的维护。
因此,司法鉴定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但是,如前所述,中国目前尚无完整统一的司法鉴定法规,司法鉴定权又完全控制在司法机关手中,所以,对什么进行鉴定,由谁鉴定,如何鉴定等等,都是司法机关与鉴定人之间的事,当事人无权介入和了解,其他机关和公民也无权干涉。
虽然当事人享有申请鉴定人回避和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但仍然改变不了鉴定活动在司法机关与鉴定人之间进行这一事实。
湖北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湖北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湖北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切实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本文旨在介绍该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范围和目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是指法医学与临床医学相结合的一种司法鉴定方式。
其范围主要包括尸体检验、伤情鉴定、精神疾病鉴定、尸体解剖等。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检验与医学相关的犯罪事实,判断死因、伤害程度、身体功能损伤等,为司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与管理湖北省将设立多个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机构应具备一定的实验室设备和相应的专业人员。
鉴定机构的建立要经过法医学专家、临床医学专家等相关专家的评估与备案。
该机构应在人员和设备的配置上满足司法鉴定的技术要求,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同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还需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鉴定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该机构须设立完善的质控体系,对鉴定过程进行监督和质量评估,对鉴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与考核,提高鉴定质量和效率。
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结果的提交和使用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相关司法机关,作为其裁判、调解、执行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鉴定机构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提交鉴定结果,并注明鉴定人员的姓名、资格证书号、鉴定机构等相关信息。
鉴定结果提交后,相关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使用该结果。
在法律审判和调解过程中,应综合考虑鉴定结论、证据链完整性、法律事实等因素,权衡利弊,做出合理的决策。
同时,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时,有权申请复核和鉴定复查,司法机关应根据程序进行复核和审查,并予以决定。
四、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中的违法行为和责任追究对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中的违法行为,如泄露鉴定机密、故意伪造鉴定结果等,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法医临床学鉴定的若干问题
法医临床学鉴定的若干问题法医临床学鉴定是指通过对法医学知识的应用与运用,结合临床医学的实践经验来进行案例分析和病因鉴定的一门学科。
在法医临床学鉴定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本文将从若干问题出发,对法医临床学鉴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1. 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尸体解剖问题尸体解剖是法医临床学鉴定的重要环节之一。
在尸体解剖过程中,需要准确判断死亡时间、死因和伤害特点等。
对于尸体的解剖应该进行全面细致的观察和记录,包括身体外观、内脏器官、组织结构等方面的情况,以便进行后续的鉴定工作。
2. 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伤害判断问题在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经常需要对各种伤害进行判断和鉴定。
伤害的判断需要结合现场勘查、尸体解剖和各种检验结果等多个方面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
通过对伤害的形态、特点、部位等进行分析,可以判断出伤害的性质和可能的致伤原因。
3. 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毒物检验问题毒物鉴定是法医临床学鉴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进行毒物检验时,需要根据案例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检验方法和技术,包括常规化学检验、色谱-质谱联用等。
毒物检验的结果可以为法医临床学鉴定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
4. 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病因分析问题对于一些疾病引起的死亡或伤害案例,需要进行病因分析。
通过对病史、尸体解剖、实验室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进行分析,可以找到病因并进行鉴定。
病因分析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病情发展过程、致病机制、病因与临床表现的关系等。
5. 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伤情评估问题在一些伤害案例中,需要对伤情进行评估。
伤情评估包括对伤害的程度、严重程度和预后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通过对伤情的评估,可以为法医临床学鉴定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6. 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死亡原因确定问题在进行法医临床学鉴定时,需要确定死亡的原因。
死亡原因的确定需要结合尸体解剖、死亡环境和现场调查等多方面的信息进行分析。
通过对死亡原因的确定,可以为法医临床学鉴定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
试析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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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桁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李永明 王 亮
( 广东省阳春市公安局, 广东 阳春 5 2 9 6 0 0 )
摘
要: 法医 鉴定是案件侦查以及刑事诉讼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工作, 科学的法医临床鉴定能够有效的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因此
为 了更好 的提 高法 医临床鉴 定的公 正性 , 还 需要 对 目前其 中存在 的问题进行分析 , 进 而采取相应的措施 来加 以改进和 完善。
关键 词 : 法 医; 临床 鉴定床鉴定 为基 础 , 这不仅关 系着诉 讼的进程 , 也是法治改革 中不 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因此如果法 因 临
3 . 2严格鉴定人 准入 门槛 司法鉴定属 于以科学技术手段核 实证 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 其涉 只有具备相应 的专 门知识 的人才能解 床鉴定中出现问题 ,那么也将会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和客观 及 到案件事实 中的很多信 息 , 鉴定人又被称 为专家证人 , 所谓 “ 专家 ” , 据《 布莱克法律 词典 》 的 性。 现如今 , 我国的司法临床鉴 定中依然存在着一些 问题和不足 , 在 读 , 解 释 ,是指 “ 通过接受教 育或个人经验而获得 专门领域 内知识的 这样 的情况下 , 既影 响办案秩序 、 干扰正 常司法行为 , 更使 司法鉴定 人 。” 所以 , 笔者建议 实行 “ 资格型 ” 鉴定 人制 度 , 实行严格 的考试考 结论公信力受到严重 的影响 。 核制度 , 对 有鉴定资格 的人员进行登记造册 , 实行统一管理 。 在严格 1法医鉴定现 象 主要表现为多头鉴定 、 重 复鉴定 。 全 国人 大常委会 《 关于司法鉴 鉴定人 准入 的门槛 的同时 ,实行错鉴追究制度 要建立错鉴 追究制 正确 的结论只可能有一个 , 同一案件出现不同的鉴定结果 , 只能 定管理 问题的决定》 实施后 , 这 些机构堂 而皇之地过 渡为司法鉴定 度 。 对鉴定人 的错鉴行为 机构, 更有许多机构是为迎合这一决定而紧急设立的。 当时情况下, 说 明鉴定机构在鉴定 过程 中存在偏差与纰漏。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虽然在鉴定机构准入环节上尽了很大努力, 但由 不妨借鉴司法机关实行的错案追究制建立错鉴追究制 。 办错案要赔 追究办案 人员 的责任 。鉴定错误 也应 当赔偿 , 追究鉴定人 的责 于设置的准入 门槛过低 , 许 多条件相对不足 的机构趁机混入 司法鉴 偿 , 定队伍 , 导致鉴定机 构过 多过滥 比如法 医鉴定类 , 现在每个县基本 任 。案件 当事人 因错鉴造成的损失可以向鉴 定机 构要求赔偿 , 鉴定 才能 上都有鉴定机构 , 在市级更是多达数家 。 医院腾 出两 门房子 , 买两张 机构拒不赔偿的可以向法 院提起请求赔偿 的诉讼 。只有这样 , 桌子, 即成立了鉴定所 , 甚至许多医院是由医务科兼作鉴定所的。 临 增加鉴定人员的责任感 , 才能保证鉴定结论 的合法性 , 科学性 , 准确 床医生听几次讲座便摇身一变而成为主检法医师、主任法医师等, 性 , 从 而达到提 高司法鉴定质量的 目的。 3 . 3提高鉴定水 平 , 恪守职业道德 实际上, 医学和法医学还是有很大区别的。这种不正规的鉴定所使 得多头鉴定、 重复鉴定问题 日 益突出, 并愈演愈烈。同时, 如果当事 法 医病理 司法鉴定需要较高 的司法鉴定技 术和专业水平 , 司法
法医临床鉴定问题与对策分析
法医临床鉴定问题与对策分析摘要: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在不断的完善改革中,司法鉴定工作也不断地进行着更新与完善,但近年来由于受到相关政策的影响,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在飞速的发展,可以为司法鉴定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但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各种问题。
本文通过对司法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提出相应的对策,为今后的法医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法医;临床鉴定;问题;对策1我国现行司法鉴定的工作步骤1.1案件的委托与受理当下在法医制度中,对于日常案件的受理过程,通常是由公安部门、人民法院等出具的委托书,由当事人将委托书带到相关的诊断机构,最后进行鉴定,一部分作为个人的委托鉴定,另一部分是由相关的单位采取电话方式联系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等到鉴定结果出来后再由办案单位补送委托书,其中还有很少的一部分是由鉴定人带着办案单位出具的空白委托书进行相关的鉴定。
1.2司法鉴定的时机我国相关规定中明确表示,对人体伤害进行鉴定时,要以人体的组织器官功能损伤与人体容貌损伤为主要内容,同时要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
鉴定是一次性完成还是可重复性没有较明确的规定。
以功能为主的鉴定依据,在受伤90日后患者的伤情均会出现一定的变化,在康复治疗后,多数患者的症状会逐渐减轻,而也有出现病情加重的情况发生。
因鉴定时机不准确,会造成诉讼的周期加长,也可导致出现多次重复的鉴定,由于症状不稳定、鉴定时机不确定等因素原因,导致多家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不一致,从而引起投诉等。
1.3影像学相关辅助检查近年来,我国的影像学技术不断发展进步,越来越多的影像学技术也被应用到了司法鉴定中,为司法鉴定提供了更有效的科学依据,影像学得出的相关结论对伤情的判断有着重要的作用。
影像学具有保存的特点,能将客观的真实进行永久保存,成为法医鉴定伤情中的客观证据,而在目前的损伤鉴定中,常出现一些判定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影像学的检查,从而出现一些鉴定上的偏差,或者直接导致鉴定结果错误。
法医临床学鉴定的若干问题(一)
法医临床学鉴定的若干问题(一)法医临床学鉴定的若干问题1. 概述法医临床学是一门结合法医学和临床医学知识的学科,主要应用于司法领域,对于一些涉及法律纠纷、刑事案件等领域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解释。
然而,在法医临床学鉴定过程中,常常会面临以下一些问题:2. 鉴定误差问题• a. 主观误差由于鉴定人员的个人主观认识和观点不同,可能会对同一案件做出不同的结论,甚至导致鉴定错误。
• b. 信息不完全在鉴定过程中,如果缺乏充足的信息,鉴定人员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容易出现误差。
• c. 技术问题鉴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对鉴定结果有着重要影响,缺乏经验或技术不足可能影响鉴定准确性。
3. 鉴定标准问题• a. 依据的权威性鉴定结果往往依赖于权威性的依据和标准,但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鉴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导致结论不一致。
• b. 鉴定标准的更新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鉴定标准也需要及时更新,但有些鉴定人员可能没有充分了解最新标准,导致鉴定结果滞后。
• c. 可信度问题鉴定过程中所使用的方法和技术的可信度对判断结论具有重要影响,不同方法的可信度差异需要被充分考虑。
4. 通用性问题• a. 可重复性鉴定结果能否被其他鉴定人员或者同一鉴定人员重复得出,对于验证鉴定结论的可靠性非常重要。
• b. 法律适用性鉴定结论需要能够适用于相应的法律规定,否则可能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 c. 客观性问题鉴定人员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在鉴定过程中不受任何利益干扰,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
5. 专业发展问题• a. 专业培训与认证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需要通过专业培训和认证来提升,确保其具备进行鉴定工作的资格和能力。
• b. 学科交叉问题法医临床学作为跨学科的领域,需要充分结合法学和临床医学的知识,因此鉴定人员应具备跨学科交叉的能力。
• c. 学术研究与创新在法医临床学鉴定领域,需要不断开展学术研究和创新,推动该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和提高鉴定准确性。
四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四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四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20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司法鉴定行业进入了统一管理的新时期。
随着司法鉴定改革地不断深化,司法鉴定行业得到了飞速地发展,司法鉴定在司法诉讼中的作用不断凸显,社会影响力不断加强。
但改革其本身就是一个从无到有、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司法鉴定执业中也出现很多新问题。
如:司法鉴定部分专业领域缺乏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不明确,或虽有标准、规范但比较粗疏,容易产生歧义,导致在司法鉴定实务中执行标准尺度不一甚至出现互相矛盾的鉴定意见,造成鉴定意见不被采信,司法鉴定行业投诉增加等情况,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行业的公信力。
为了解决改革进程中所出现的这类问题,协会将利用好新成立的专家委员会这一平台,整合行业资源,不定期推出《四川司法鉴定执业指引》,规范司法鉴定执业,引导本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一、关于伤残评定的有关问题(一)鉴定时机1.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或参照“GA/T521─202*”《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后进行评定。
2.对委托人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案例,若不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和后遗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以酌情进行伤残评定。
但若涉及上述问题,鉴定机构至少应在受伤3月后方能进行伤残评定。
3.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如不涉及刑事责任、委托人确有需要且当事双方同意,可在伤者出院一个月后进行伤残评定,但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和当事人双方签署鉴定协议书并明确告之鉴定意见可能的不确定性。
(二)伤残等级1.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后治疗效果为主要依据,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后,严格按照GB/T18667─2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定。
法医临床鉴定的常见部分争议性问题探讨
法医临床鉴定的常见部分争议性问题探讨摘要:如今人们处在法治社会的背景之下,任何工作的开展都讲究公平公正。
法医临床鉴定简单来说是指鉴定人利用医学等方面的知识来对人体损伤进行鉴别和判断的过程。
法医临床鉴定不仅要求结果准确,在整个鉴定过程中还要严格遵守相关程序。
但从当前的实际发展情况看,同一个案件产生的鉴定意见可能是不同的,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在进行鉴定工作时没有对损伤基础、鉴定程序以及相关鉴定时限等予以准确把握,从而导致鉴定意见出现分歧或者是出现鉴定错误的情况。
一旦法医临床鉴定无法将伤者的真实受伤情况揭示出来,将会直接影响后续相关工作的开展,同时伤者自身的权益也无法得到维护。
关键词:法医临床鉴定;争议问题;探讨分析在开展鉴定工作的过程中,必须要始终秉承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理念,针对人体损伤案件的赔偿伤残程度的鉴定是司法案件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伤者能够通过案件受理获得多少赔偿与鉴定报告有着直接性的关系,在一定程度来说,鉴定报告是唯一的参考依据。
在开展鉴定工作的过程中,法官以及相关辅助人员必须要有法医学、医学等方面的相关知识,以此为基础来对伤者的受伤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分析,然后根据相关判断标准来提出准确的鉴定意见。
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最为公平公正的对伤者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进而对伤者的自身权益进行维护。
1.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分析1.1鉴定资质及程序方面的问题从当前的实际发展情况来看,虽然在开展法医临床鉴定工作的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一直都十分小心谨慎,避免出现鉴定错误的情况,但是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在开展法医临床鉴定工作的过程中,鉴定人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了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因此鉴定人在开展工作时必须要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如果鉴定人对鉴定标准的理解存在偏差,将会直接导致鉴定结果存在偏差或者是错误。
目前部分鉴定人员缺乏工作责任感,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疏忽大意,没有对医院病例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审查,这就导致鉴定结果会存在一些错误。
法医学中的法医学鉴定问题分析
法医学中的法医学鉴定问题分析在法医学领域,法医学鉴定是一项关键的工作,旨在通过科学的方法和专业知识来确定涉及到的法律案件中的一些重要问题。
本文将对法医学鉴定中的一些常见问题进行分析。
一、死因鉴定问题死因鉴定是法医学中最常见的鉴定之一,它是通过对尸体的检查和分析,来确定死者的死因。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尸体的状态和环境等因素的限制,有时候死因的鉴定并不那么容易。
例如,在火灾事故中,尸体的烧毁程度可能非常严重,导致死因的鉴定变得困难。
因此,法医学鉴定人员需要通过仔细的勘察和检验,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二、伤情鉴定问题伤情鉴定是刑事案件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它主要通过对受害人的伤口、损伤的检查与分析,来确定被告人是否存在犯罪行为。
但在伤情鉴定中,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
例如,在一些抢劫案件中,被害人可能会受伤并留下明显的痕迹,但对于伤情鉴定人员来说,他们需要确定这些伤情是否与被告人的行为相符,并排除其他可能的因素。
因此,在进行伤情鉴定时,法医学鉴定人员需要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三、性侵鉴定问题性侵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进行性侵鉴定是法医学中的重要一环。
性侵鉴定需要对受害者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和收集证据,以确定是否存在性侵情况。
但在进行性侵鉴定时,存在许多挑战和争议。
例如,性侵案件中的证据可能不明确或受到破坏,性侵鉴定人员需要通过其他可行的方式来对案件进行评估和推断。
此外,性侵鉴定需要对受害者进行非常敏感和保密的处理,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和隐私不受到侵犯。
四、毒物鉴定问题毒物鉴定是法医学中的一项关键工作,它需要通过对生物组织、尸体、物品等的检验与分析,来确定是否存在毒物中毒。
但在进行毒物鉴定时,法医学鉴定人员需要面临一系列的挑战。
例如,某些毒物可能在体内代谢后消失,或在尸体的腐败过程中被分解,给鉴定带来困难。
因此,法医学鉴定人员需要掌握先进的毒物检测技术,以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法医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解决策略
法医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解决策略法医司法鉴定是在法律领域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的专业领域,它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中的法医学问题进行科学鉴定,为司法机关提供客观、准确的科学依据,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但是在法医司法鉴定的实践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复杂的问题和挑战,比如鉴定标准不一、证据不足、技术手段不完善等。
为了解决这些常见问题,本文将围绕法医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和技术方法,探讨一系列解决策略,通过科学的鉴定方法和标准,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司法公正和权益保护。
一、现状1.专业人才不足法医司法鉴定不仅需要扎实的专业知识,还需要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分析判断和沟通能力,部分专业人才可能在综合素质方面存在欠缺,影响了其在鉴定过程中的表现和准确性;法医司法鉴定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在实际案件中不断积累经验,熟悉各种情况下的鉴定方法和处理技巧,但是一些专业人才由于工作时间较短或者缺乏实践机会,导致其经验相对有限。
2.评估标准不够完善由于法医司法鉴定涉及多个学科领域和复杂的案件类型,尚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不同的鉴定机构或专业人员可能对同一案件的鉴定结果有不同的判断,导致评估标准的不统一性;部分评估标准可能过于主观,缺乏科学性和客观性,导致鉴定结果受个体主观因素影响较大,从而影响鉴定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检验技术落后法医鉴定机构由于资金和技术条件限制,无法及时更新和购置最新的鉴定设备和技术,导致其检验技术无法跟上科技发展的步伐;随着科技的进步,新的鉴定方法和技术不断涌现,但一些机构可能还停留在传统的鉴定方法上,未能及时采纳和应用新的鉴定技术。
4.缺乏信息化系统应用法医鉴定机构仍然采用传统的纸质档案管理方式,信息存储和检索效率低下,容易造成信息丢失和遗漏;由于缺乏信息化系统的支持,鉴定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存在困难,影响了鉴定工作的协同和高效进行,且传统的手工录入方式使得案件信息录入工作变得繁琐耗时,容易出现错误,影响了鉴定工作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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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学鉴定若干问题评析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晓磊为召开本次济南市司法鉴定工作座谈会,杨主任指派我就法医临床学鉴定的相关问题做个专题讲座。
说实在话,在法医临床学鉴定中,本人从事的具体鉴定案件数量还可以,但要上升到一个理论的高度,还是需要费一番脑筋的。
最后,经过梳理,我着重从法医临床学与法医临床学的关系以及在整个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流程的各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其中选取的案例个别的是在座某个鉴定机构中发生的,个别的则不是在座机构中存在的而是从别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中发现的。
本次探讨的目的不在于评判在座鉴定机构业务水平的高低、从业态度是否端正,而是想以本次座谈会为契机,要求入选备选司法鉴定机构珍惜荣誉,从业务方面再下功夫,力争出具的鉴定结论科学、准确,鉴定程序合法,更好的为审判工作服务。
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在法医学类的司法鉴定项目中,法医临床学鉴定是一项最为重要的鉴定项目,可以说,涉及损害赔偿的绝大多数民事案件和相当部分的刑事案件均需要借助于法医临床学鉴定,通过出具鉴定结论达到确定赔偿数额或量刑的目的。
在办理委托工作和前期对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的实地考察过程中,发现了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若干问题,在此进行罗列,通过对案例的评述分析,达到提高法医临床学鉴定水平的目的。
一、关于法医临床学与临床学。
法医临床学是应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以及其他生理和病理等问题的一门学科。
虽然法医临床学和临床医学均属于应用医学,但二者却有不同之处。
1、承担的任务不同。
临床医学的任务是通过各种检查确定疾病的诊断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疗以解除患者的疾苦和尽快恢复健康;而法医临床学的任务对被鉴定人也是明确诊断,但明确诊断的目的不是为了治疗,而是对损伤进行鉴定,根据检查和诊断结果进行伤残等级或损伤程度的评定。
2、思维不同。
初次接待患者(被鉴定人)时,以临床医学与法医临床学为角度,在思维上也有明显区别。
通俗地说,从临床医学角度看,医生认为来就诊的人均应该具有某种症状,故需千方百计的进行询问、检查,以期尽早发现病情,及时进行治疗;而从法医临床学的角度看,鉴定人则认为初次来进行鉴定的被鉴定人都“有可能”存在伪装,只有依靠客观的检查排除伪装后才能最终确定被鉴定人是否存在损伤以及损伤的程度。
这就是为什么法医临床学将诈病(诈伤)、造作病(造作伤)作为重要研究内容的原因。
3、涉及学科种类不同。
目前在全市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法医临床学鉴定的鉴定人绝大多数是临床学专业的,仅有少部分鉴定人具有法医学专业背景。
不可否认,临床学专业的鉴定人在某个学科可能是专家级人才,对于其所从事的学科应该具有比一般鉴定人更加丰富的知识基础。
但在从事法医临床学鉴定过程中,不难发现,涉及其所专长专业的案例并不多,这可能使其在从事非相关专业的鉴定案例时不能得心应手。
反观法医学专业的鉴定人,由于其从事的很多鉴定案例涉及临床学各科,虽然其可能不如临床专家所专长的专业,但其对每种案例都能把握大概,因此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举个例子说,前一段时间,参加过一个刑事案件的会鉴。
被鉴定人在某医院就诊时诊断为“外伤性鼓膜穿孔”。
如果由一个非耳鼻喉科专业的鉴定人进行该项鉴定,他可能根据被鉴定人有外伤史,经耳科检查发现存在鼓膜穿孔,认为符合外伤性鼓膜穿孔的诊断,从而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外伤性鼓膜穿孔)鉴定为轻伤。
而从一个法医学专业鉴定人的角度来看,则首先判断该被鉴定人是否存在诈伤?根据法医学对外伤性鼓膜穿孔的鉴定要点:1、有明确的外伤史,可以通过案情调查来确证;2、排除中耳炎等引起鼓膜穿孔的疾病,可以通过拍摄双侧乳突片来完成;3、符合外伤性鼓膜穿孔的特征,如穿孔部位多在鼓膜紧张部,外耳道有新鲜血迹,穿孔形状多为裂隙状等,最终通过综合判断,从而确定是否为外伤性鼓膜穿孔。
可以说,对损伤性质的判断要远远比鉴定标准的把握重要。
该案件最终通过调查发现,被鉴定人为了达到要求赔偿的目的,采取用针扎自伤的方法诈伤,其损伤的部位、形状等完全不符合外伤性鼓膜穿孔的表现。
由于法医学鉴定人的努力,避免了一起错案的发生。
下面的部分主要通过一份法医临床学鉴定书的流程来评析以下几个问题。
二、关于委托鉴定事项。
在委托工作和考察中,发现部分案件中鉴定人完成了本不属于法医临床学鉴定事项的鉴定项目。
按照法医临床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损伤(如致伤原因,损伤程度,伤残程度,医疗终结时间,伤病因果关系等)、诈病、造作病、医疗纠纷以及其他需要法医临床学解决的问题。
不符合委托鉴定事项的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1、委托单位超鉴定事项委托。
对于委托单位超鉴定事项的委托,鉴定人应及时审查,并与委托单位沟通,如委托单位执意要求委托,也不能违反规定,可在鉴定报告中示明“该委托鉴定事项不属法医临床学鉴定范畴,不予鉴定”。
曾在工作中发现有一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书中竟然对“是否需要精神赔偿”进行了鉴定。
该案中的被鉴定人烧伤30%,需要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委托单位还委托该鉴定所对是否需要精神赔偿进行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可见,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权应由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来确定,鉴定人并无该项鉴定权力。
2、鉴定人超鉴定资质鉴定。
在委托工作中,还发现一案例。
被鉴定人乘车撞上违章停在高速公路上的大卡车,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一死一伤,后第二辆车撞上被鉴定人乘坐的车。
也就是三车相撞事件。
诉讼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被鉴定人的损伤与第二辆车相撞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某鉴定所受理此案后,鉴定人退休前在公安部门从事侦查活动时对痕迹鉴定很有研究,最终通过大量的痕迹检查资料摘录,最终得出定了被鉴定人的损伤与第二辆车相撞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
鉴定报告送到委托单位后,经审查,该被鉴定人在司法行政部门审批的资质只有法医临床学和法医病理学,并无痕迹鉴定的相关资质,因此,将本案退回了鉴定所。
大家都知道,如果单纯从法医临床学的角度来看,被鉴定人乘坐的车与卡车相撞和第二辆车撞击被鉴定人乘坐的车的损伤都是骨折、挤压伤等损伤,并无特异性,因此从法医临床学的角度并不能对委托单位的委托鉴定事项作出鉴定结论。
这个案例说明,从事法医临床学鉴定既要有科学、严谨的态度,还要有法律意识,在自身不具有鉴定资质的情况下,不要盲目的出具鉴定报告。
三、关于检案摘要。
检案摘要包括案情摘要和资料摘录两部分。
在工作中发现很多鉴定报告这两部分非常不规范,这其中有不重视的成分,但更重要的是对法医临床学鉴定缺乏必要的科学认识。
1、案情摘要需要记载的事项。
很多鉴定书的案情摘要只有一句话:ⅩⅩⅩ因ⅩⅩⅩ(车祸、打架)致伤,要求鉴定。
案情摘要一般要表述清楚“Ⅹ年Ⅹ月Ⅹ日,ⅩⅩⅩ在(Ⅹ地)因ⅩⅩⅩ(车祸、外伤)被ⅩⅩⅩ致伤,伤后治疗的基本情况,是否是重新鉴定,委托单位委托何种事项”等等,这样能够很清楚的还原案件基本情况,使初次阅读鉴定报告的人员了解相关信息,从而使阅读人员对鉴定结论的基本判断也有依据。
2、资料摘录需要注意的事项。
资料摘录主要是摘录被鉴定人就诊的病历资料,如果是重新鉴定的案件,原鉴定报告的一些信息也需要摘录。
但在委托工作和考察过程中却发现很多鉴定所的鉴定报告中资料摘录部分仅有短短的半页纸,这其实是极不负责任的表现。
按照论文的模式,资料摘录部分其实相当于论据的部分,论文论证的好坏与论据即占有的资料是否丰富有很大的关系。
因此,在摘录被鉴定人就诊的病历资料时应包括初次就诊的门诊病历资料、住院病历资料、重要的辅助检查(如有影像学资料或病理学报告还需标注检验号)以及其他重要的资料。
为什么要强调影像学资料的检验号呢,这也有一个案例。
某被鉴定人在诉前到某鉴定所做了一个鉴定,进入诉讼程序后,委托经法院确定的鉴定机构后,该机构鉴定人审查发现有部分影像学资料不是其本人的。
后经案情调查发现系被鉴定人在住院期间错拿了别人的影像学资料,两份影像学资料的检验号显然不同,但在诉前进行鉴定的那个鉴定所的鉴定人却没有发现这一重要信息,由此可以判断该鉴定书在不占有正确的资料基础上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必然是错误的(同时,该鉴定报告中没有显示影像学资料的检验号)。
从这一层面上来看,如果诉前进行鉴定的鉴定人仔细审查影像学资料,在查清姓名的基础上标注出检验号,既可以尽早发现错误,又能很好的证明自己所做鉴定报告的正确性。
四、关于检验过程检验过程一般包括法医学活体检查和阅片情况等部分。
在委托工作和考察机构时,我们发现不少的鉴定人对这一部分并不重视。
如检查某被鉴定人的关节功能时,这样描述“左膝关节功能受限”。
从这一描述,我们可分别从《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77-2002)(以下简称(《道标》))两个层面来分析。
《工伤标准》六级第25条(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从这一条款可以看出,仅仅描述为“关节功能受限”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根据膝关节屈曲、伸展的幅度描述出活动度,从而判断是否能够达到该条款所要求的条件。
同样,在《道标》中从十级——六级均有“一肢丧失功能ⅩⅩⅩ以上”,该条款的判断同样需要准确的关节活动度,膝关节在肢体功能的权重指数为28%,通过关节活动度来确定一肢丧失的功能百分比,进而进行科学的伤残程度评定。
根据法医学检查要求,对于何种损伤都有明确的描述方法,如疤痕的描述,要求描述疤痕的部位、长度、形状等等。
总之,法医学活体检查不能流于形式,而应仔细对待,这样出具的鉴定结论才能经得起检验,也使鉴定结论达到了有理有据的效果。
五、关于分析说明分析说明部分是一份鉴定报告的精华所在,相当于论文的论证部分。
在检查中发现,有的鉴定所的鉴定人可能受时间所限,但也可能是能力所限,在分析说明部分花费的笔墨不多,多为“根据被鉴定人(损伤),依据(标准)第几条,构成ⅩⅩⅩ级伤残”,寥寥数语,就把关乎被鉴定人权利的鉴定报告完成了,这陷入了目前很多地方存在的“标准主义”的误区,其实是相当不负责任的。
分析说明部分,应首先分析被鉴定人现有的损伤共有哪些,其中哪些是本次外伤所造成的,哪些是原有的损伤,哪些损伤与本次外伤的程度不符,等等,通过法医学理论,如致伤机制、致伤方式等的判断,剔除那些与外伤无因果关系的损伤。
然后再对与外伤有因果关系的损伤进行评判,看哪些损伤符合鉴定标准的哪些条款,进而做出鉴定结论。
同样,对于护理时间、休息时间也不能一句话就完成,应从被鉴定人损伤的程度、医疗实践等方面寻找相应的依据,进而做出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