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付结算纠纷案例选编
支付结算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个体工商户被告: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由:支付结算纠纷二、案件背景张某在某商业银行开设有个人储蓄账户,并在此银行办理了网上银行服务。
2019年5月,张某通过网上银行向其客户李某支付货款人民币10万元。
由于操作失误,张某将款项划拨至了错误账户,即被告某商业银行的内部账户。
张某立即发现错误,并联系银行请求撤销该笔交易。
然而,银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张某的请求,导致张某的资金长时间被冻结,给其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某商业银行是否应承担因错误划拨资金给原告张某造成的损失;2. 被告某商业银行是否违反了支付结算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件事实1. 2019年5月,张某通过网上银行向李某支付货款人民币10万元,划拨至李某账户;2. 由于张某操作失误,将款项划拨至被告某商业银行的内部账户;3. 张某发现错误后,立即联系银行请求撤销该笔交易,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4. 被告某商业银行在收到张某的请求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导致张某的资金长时间被冻结;5. 张某的经营因此受到严重影响,包括订单流失、客户信任度下降等。
五、法院判决1. 被告某商业银行赔偿原告张某因错误划拨资金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2. 被告某商业银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六、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支付结算规定,确保支付结算的安全、准确、及时。
”3.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二条:“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应当确保支付结算的安全、准确、及时,对因银行原因造成的错误支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某商业银行作为支付结算服务提供者,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未能确保支付结算的安全、准确、及时,导致原告张某的资金被错误划拨,给张某的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跨境支付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境支付业务在我国日益繁荣。
然而,在跨境支付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操作流程、汇率波动等因素,纠纷事件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XX银行与ABC公司跨境支付纠纷案为例,探讨跨境支付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9年,我国ABC公司与法国XYZ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ABC公司向XYZ公司支付100万美元的货款。
为方便交易,ABC公司通过我国XX银行办理了跨境支付业务。
在支付过程中,XX银行按照约定将100万美元支付给了XYZ公司。
然而,由于汇率波动,ABC公司在收到XYZ公司的汇款后,发现实际到账金额仅为95万美元。
ABC公司认为XX银行在支付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损失5万美元,遂将XX银行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XX银行是否应承担ABC公司的损失?2. 跨境支付业务中,银行的责任范围如何界定?四、法院判决1. XX银行应承担ABC公司的损失。
2. 在跨境支付业务中,银行应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对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若因银行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导致客户损失的,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案例分析1. 跨境支付业务中,银行的责任范围根据我国《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在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按照国家规定和业务规则,审慎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若因银行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导致客户损失的,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XX银行在办理跨境支付业务时,未对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充分审查,导致ABC公司损失5万美元。
因此,法院判决XX银行承担ABC公司的损失。
2. 跨境支付纠纷的预防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
银行应加强对跨境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2)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银行应建立健全跨境支付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3)加强客户信息审核。
银行在办理跨境支付业务时,应严格审核客户身份信息、交易背景等,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支付结算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乙公司支付50%的预付款,剩余50%的货款在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的预付款。
然而,在货物验收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拒绝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乙公司提供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甲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3. 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
三、法律分析1. 关于货物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行为。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关于甲公司的支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的预付款,履行了部分支付义务。
然而,由于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
3. 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行为。
因此,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
《银行会计实务》 案例库 支付结算-结算方式处理
案例一:汇款回单不作为款项转入证据案情:2021年11月10日,汇款人张某分委托A银行电汇油款14万至某石油公司账户。
A银行审查无误后,在汇款回单上加盖了“转讫章〞交给了张某。
2021年12月9日石油公司因汇款未收到,拿着该两张汇款回单,要求A银行尽快将款项汇入公司帐上。
银行的答复是要求公司与汇款人联系。
石油公司认为A银行已受理张某的委托,并查实了电汇凭证上的各项内容要素齐全,且加盖了“转讫章〞,银行应无条件汇款。
因此,石油公司以该两张汇款回单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银行汇兑电汇款14万元及其利息。
思考:汇款回单能作为款项转入证据吗?案例分析:依据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方法?第174条第二款的规定:“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因此,石油公司仅以两张汇款回单为依据,要求银行无条件汇款,是没有依据的。
再说,电汇业务是汇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委托业务关系,即委托合同关系。
银行是受汇款人的委托而汇款,汇款回单是银行接受委托后给予汇款人的回证。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此,汇款回单只能证明汇款人与银行之间曾经有过汇款的委托合同关系,而不能证明银行与收款人之间有任何法律关系。
从诉讼主体上分析,银行与收款人石油公司之间没有任何诉讼法律关系;从证据上分析,依据我国“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那么,收款人石油公司在没有其它证据情况下,仅以两张汇款回单为证据,要求银行无条件汇款,明显证据缺乏。
最后,石油公司只有申请撤诉。
案例二:汇款操作成功后,汇款人不得申请退汇案情:某日,客户李**委托A银行办理实时汇兑业务,金额8000元,收款人上海华南开发公司,账号为3602021245。
A银行营业员受理李**提交的电汇委托书并作审核后,为李**办理了实时汇兑。
一小时后,李**神色匆忙地折返A银行,并向营业员表示一小时前的汇款由于自已疏忽,填错了收款人名称,款项并不应该汇至上海华南开发公司,并要求营业员将款项回收。
跟结算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取得了XX市XX区XX街道某地块的开发权,并开始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
该项目名为“XX花园”,占地约200亩,规划为住宅、商业和公共配套设施。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开发商与XX市XX区XX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就社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费用产生了纠纷。
根据XX市相关政策和XX区XX街道的实际情况,开发商在项目开发中需承担一定的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包括道路、绿化、公共厕所等。
这些费用原定由开发商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与居委会进行结算。
然而,在项目竣工后,双方就结算金额产生了较大分歧。
开发商认为,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和政府相关规定,完成了所有配套设施的建设,且费用已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分摊。
因此,开发商主张居委会无需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而居委会则认为,开发商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和政府要求进行配套设施建设,且部分设施存在质量问题,故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开发商是否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和政府要求完成了社区配套设施的建设?2. 部分配套设施存在质量问题,责任应由谁承担?3. 开发商应承担的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费用是多少?案件经过:1. 调查取证阶段:法院受理本案后,首先对涉案的社区配套设施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对开发商和居委会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同时,法院调取了项目开发过程中的相关合同、协议、验收报告等证据材料。
2. 调解阶段: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法院尝试调解双方当事人,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3. 审理阶段: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法院判决:1. 关于开发商是否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和政府要求完成了社区配套设施的建设: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大部分配套设施的建设符合合同约定和政府要求,但部分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如部分道路存在沉降、绿化带内杂草丛生等。
建行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银行(China Construction Bank,简称CCB)作为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承担着重要的金融角色。
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建设银行不仅积累了丰富的金融业务经验,也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和挑战。
本文将通过对建设银行一些典型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其法律风险防控措施,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借鉴。
二、典型案例分析案例一:信贷业务纠纷案情简介:某企业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建设银行经审查后同意发放贷款。
然而,该企业在贷款期间未能按时还款,导致建设银行遭受损失。
建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偿还贷款本息及违约金。
案例分析:此案例涉及信贷业务中的合同违约问题。
建设银行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贷款用途、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以保障自身权益。
同时,建设银行应加强对贷款企业的信用评估和贷后管理,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
法律风险防控措施:1. 严格审查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2. 明确约定贷款用途,防止资金挪用;3. 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制度,定期对企业进行信用检查;4. 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
案例二:金融诈骗案情简介:某犯罪团伙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在建设银行开设多个账户,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骗取银行资金。
建设银行在发现异常交易后,及时采取措施冻结账户,并报警处理。
案例分析:此案例涉及金融诈骗问题。
建设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加强对客户身份的核实,提高反洗钱和反诈骗能力。
法律风险防控措施:1. 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2. 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控,及时发现和防范金融诈骗;3. 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诈骗的内控制度;4. 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共同打击金融犯罪。
案例三:跨境贸易融资纠纷案情简介:某企业通过建设银行办理了跨境贸易融资业务,但在货物出口后,未能按时收回货款。
建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偿还融资款项及利息。
案例分析:此案例涉及跨境贸易融资中的信用风险。
银行跟客户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银行被告:张先生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情经过1. 基本情况张先生,男,35岁,个体工商户。
2018年5月,张先生因扩大经营规模,向XX银行申请贷款50万元。
XX银行经审查,同意向张先生发放贷款,双方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
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月还款额为52500元。
合同签订后,XX银行依约向张先生发放了贷款。
2. 纠纷起因2019年3月,张先生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经协商,双方同意延长还款期限至2020年5月。
然而,在2020年5月,张先生仍未按时偿还贷款。
XX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
3. 被告答辩张先生在收到起诉状后,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
他辩称:(1)贷款用途不符合合同约定。
张先生称,他原本计划将贷款用于扩大经营规模,但后来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他不得不将贷款用于填补经营亏损。
因此,贷款用途不符合合同约定。
(2)被告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
张先生表示,自贷款发放以来,他已按时偿还了部分利息,并愿意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3)原告未尽到监管义务。
张先生认为,XX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未尽到监管义务,导致其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关于贷款用途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本案中,张先生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未如实告知贷款用途,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认定贷款用途不符合合同约定。
(2)关于被告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问题。
法院认为,张先生在贷款期间,虽已偿还部分利息,但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故不能认定其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
(3)关于原告未尽到监管义务问题。
法院认为,XX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已尽到监管义务,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张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银行偿还贷款本金50万元及逾期利息。
银行典型案例法律(3篇)
第1篇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务日益复杂,法律风险也随之增加。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银行法律案例,探讨银行业在法律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一、案例一:贷款诈骗罪案情简介:某银行工作人员甲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与乙合谋,伪造乙的身份证、房产证等材料,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审核不严,发放了贷款。
贷款到期后,乙无力偿还,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分析:本案中,甲乙的行为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或者其他方法骗取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解决方案:1. 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审核,严格审查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等材料,防止伪造、变造材料的情况发生。
2. 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贷款业务的监管,防止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合谋诈骗贷款。
3. 银行在发现贷款诈骗行为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二、案例二:银行间市场欺诈案情简介:某银行工作人员丙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交易对手、虚增交易规模等手段,在银行间市场进行欺诈交易,骗取银行间市场交易资金。
法律分析:本案中,丙的行为涉嫌构成金融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金融诈骗罪。
解决方案:1. 银行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银行间市场交易流程,严格审查交易对手的资质和交易的真实性。
2. 银行应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欺诈行为。
3. 银行在发现欺诈行为后,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三、案例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情简介:某银行推出一款理财产品,消费者丁购买后,发现产品收益率远低于宣传材料中的预期收益率。
丁要求银行退还本金并支付赔偿,银行拒绝,引发纠纷。
法律分析:本案中,银行在宣传理财产品时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补充的三个关于支付结算的案例
让知识带有温度。
补充的三个关于支付结算的案例补充的三个案例案例一:A公司和B公司签订一项购销合同,A公司向B公司开出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汇票。
B公司将汇票背书后向C公司转让,C公司又背书向D公司转让。
请按照现行规矩,回答下列问题:1、假如B公司未履行供货义务,A公司有无权利要求银行停止支付该汇票?2、假如银行否决支付,D公司作为持票人能否直接向A公司要求赔偿?B公司和C公司对票据债务应否负责?3、假如D公司在遭银行否决付款后未按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对其追索权有何影响?答:(1)若B公司未履行供货义务,A公司无权利要求银行停止支付该汇票,由于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根据汇票记载事项支付汇票金额,对汇票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担当责任,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持票人之间的抗辩理由对抗持票人。
(2)假如银行否决支付,D公司作为持票人可以直接向A公司要求赔偿,B和C公司对票据债务担当连带责任。
(3)D公司未按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仍可行使追索权,但因此给其前手或出票人造成的损失要自行担当赔偿责任,不过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案例二:第1页/共3页千里之行,始于足下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8月20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B 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但A公司在支票上款记载收款人名称,商定由B 公司自行填写,B公司取得支票后,在支票收款人处填写上B 公司名称,并于8月26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C公司于9月1日向付款银行提醒付款。
A公司在付款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
要求:按照上述状况和《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2、A公司签发的支票能否向付款银行支取现金?简要说明理由。
3、付款银行能否否决向C公司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答:(1)支票有效。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收款人名称并非支票的肯定须要记载事项,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或:未填写收款人名称的可以补填;或:可由收款人补记。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案例集(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某公司与银行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向供应商购买了一批货物,双方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
某公司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前将汇票交付给供应商。
然而,在汇票到期日,供应商发现某公司并未足额支付票款,导致其无法向银行兑现汇票。
供应商遂将某公司及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票款,并要求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银行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
某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支付票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未按约定兑付票款,亦构成违约,应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票款,并判决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拒绝兑付票款。
本案中,某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支付票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未按约定兑付票款,亦构成违约,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例二:某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支付结算协议纠纷案案情简介:某企业与银行签订了一份支付结算协议,约定企业每月向银行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然而,在支付过程中,企业认为银行收取的手续费过高,遂拒绝支付。
银行以企业未履行支付结算协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支付手续费。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支付结算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
企业未按约定支付手续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手续费。
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支付结算协议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某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支付结算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
企业未按约定支付手续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案例非法结算案件(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在办理客户存款、贷款等业务过程中,涉嫌非法结算。
经调查,银行在结算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隐瞒客户真实资金流向,将客户资金转移至非正规渠道;2. 虚构交易背景,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结算便利;3. 未严格执行反洗钱制度,未能有效识别和防范洗钱风险。
二、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
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一些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为了追求利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涉嫌非法结算。
三、案件分析1. 隐瞒客户真实资金流向在本次案件中,银行在办理客户存款、贷款等业务时,未向客户如实披露资金流向,而是将客户资金转移至非正规渠道。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也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了便利。
2. 虚构交易背景银行在结算过程中,虚构交易背景,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结算便利。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还可能导致金融风险的产生。
3. 未严格执行反洗钱制度反洗钱制度是银行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本次案件中,银行未能严格执行反洗钱制度,未能有效识别和防范洗钱风险。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五、案件处理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监管部门对银行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改正等。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银行涉嫌非法结算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六、案件启示1. 银行应加强合规管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2. 客户应提高风险意识,关注资金流向,防范金融风险;3. 监管部门应加大对银行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确保金融市场秩序稳定。
第五章支付结算案例分析
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是:
(1)银行严重违反了以商品交易为基础而签发银行 承兑汇票的规定。有关规定要求银行承兑汇票的出 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①与承兑 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②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 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本案中的A企业并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
(2)西城区办事处的会计分录:
借:吸收活期存款 兴隆公司户 50,000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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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一
A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一百公司)售货给 一持有日本某商务公司驻A市代表处(下称代表处)印鉴 的中国银行1—151560号空白转账支票的女士 因一百公司将其中金额中“万”字错写成“仨”字,于次 日到银行转账时,银行以账户不符为由退回支票。 一百公司凭支票上的印鉴要求代表处偿付货款,代表处以 该支票已作废为由拒绝支付,一百公司遂于1997年10月6 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调查,该空白转账支票系 代表处因报关所需开具,后遗失而被该女士拾得并冒用购 物。 请问:该案中代表处应承担何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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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会计实务
【例】工商行新街口办事处收到开户单位美华 正艺品厂送交的支票和两联送款单,金额 50,000元,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帐,并提出交换。 该支票的签发人是在西城区办事处开户的兴隆 贸易公司。当日退票时间过后,办理转帐手续。 (1)新街口办事处的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吸收活期存款 50,000 美华工艺品厂 50,000
借:应解汇理手续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 贴现率÷30)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转账的会计分录:
借:贴现 商业承兑汇票户或银行承兑汇票户 贷:利息收入 贴现利息收入户 活期存款 贴现申请人户
国际结算50 案例
案例1 汇票被外商转让造成银行损失案基本案情上世纪90年代末期,深圳A公司与新加坡B商人签订了一份进口胶合板的合同。
合同总金额为7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D/P,允许分批装运。
按照D/P方式,第一批价值为60万美元的胶合板准时到货,经检验后认为质量良好,A公司甚为满意。
当第二批胶合板交货期要到时,B商人向A公司提出:“鉴于贵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了帮助贵公司,我方允许贵公司采用远期付款方式。
贵公司作为买方,可以给我方开出一张见票后一年付款700万美元的汇票,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分行承兑。
承兑后,贵公司可以放心,一年内我方保证将700万美元的胶合板都交付贵方。
明年的今日,贵公司再付给我方700万美元的货款。
”A公司的老总欣然接受了B商人的提议。
他认为,我现在不付款,只开张远期汇票,B商人就可以交货,收到货后,我就可以在国内市场上销售。
利用这一年的时间,卖胶合板的货款还可以用于炒楼房,明年到期时,再用炒楼赚的钱去支付货款。
这真是一笔无本万利的生意,何乐而不为!但是,A公司老总始料不及的是,B商人将这张承兑了的远期汇票在新加坡的美国银行贴现600万美元。
由于银行的美元利息低,银行贴现后一年可多收回100万美元,当然是很合算的。
于是,美国银行向B商人支付了600万美元的现金,从而成了这张远期汇票的受让人。
B商人拿到这笔600万美元的现金后,就一张胶合板都不交给A公司了。
不管A公司如何催他发货,B商人就是不交货。
事实上,B商人将巨款骗到手后就消失得无影无踪了。
一年后,新加坡的美国银行持这张承兑了的远期汇票请建行深圳分行付款。
深圳分行的业务员认为:“卖方未交货,我凭什么付款?”美国银行的业务员告诉他:“这张汇票上没有写什么胶合板,只有一句话——‘见票后一年付700万美元’。
卖方未交货,你应该去找B商人,与我们美国银行毫无关系。
B商人交货没有?他骗了你们没有?我们不知道。
我们是向B商人付了600万美元才接受了这张远期汇票。
支付结算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先生系某市一家小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019年5月,张先生在办理一笔对外支付业务时,由于操作失误,将原本应支付给供应商的10万元款项错误地支付给了其个人账户。
随后,张先生意识到错误,立即联系银行请求撤销该笔交易。
然而,银行在审核过程中认为张先生的请求不符合撤销条件,拒绝了他的撤销请求。
张先生遂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撤销该笔交易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先生是否具备撤销该笔交易的条件;2. 银行在处理张先生撤销请求时是否存在过错;3. 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关于张先生是否具备撤销该笔交易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支付结算的约定不明确,又不能按照交易习惯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一)支付定金或者预付款的,定金或者预付款应当返还;(二)支付部分款项的,未支付的款项应当返还;(三)支付全部款项的,应当返还全部款项。
”结合本案,张先生在支付款项时并未明确指定收款人,因此其具备撤销该笔交易的条件。
2. 关于银行在处理张先生撤销请求时是否存在过错,法院认为,银行作为支付结算服务的提供者,在处理客户撤销请求时应当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
然而,在本案中,银行在接到张先生的撤销请求后,未进行充分调查和核实,即以“不符合撤销条件”为由拒绝张先生的请求,存在过错。
3. 关于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由于银行在处理张先生撤销请求时存在过错,导致张先生遭受了经济损失,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驳回张先生要求银行撤销该笔交易的诉讼请求;2. 银行赔偿张先生因该笔交易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3. 银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支付结算法律关系,对支付结算业务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深入剖析。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本案中,法院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支付结算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张先生具备撤销该笔交易的条件。
银行典型法律案例分享会(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务日益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
为了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本分享会将围绕银行典型法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大家提供有益的法律知识。
二、案例一: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背景】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用于扩大生产。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5%。
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时归还本息。
乙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案例分析】1. 借款合同的有效性本案中,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借款合同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公司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约定。
3. 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乙银行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逾期利息。
【案例启示】1. 严谨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 加强贷后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借款人违约问题。
3. 做好风险防范,降低借款合同纠纷风险。
三、案例二:信用卡透支纠纷【案例背景】张某持有一张乙银行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0万元。
张某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累计透支金额达30万元。
乙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归还透支款项及滞纳金。
【案例分析】1. 信用卡透支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持卡人透支消费,应当及时归还透支款项。
本案中,张某透支消费,违反了相关规定。
2. 透支款项及滞纳金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持卡人透支消费,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透支利息。
张某透支消费,应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及滞纳金。
3. 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
银行支付结算纠纷案例选编
银行支付结算纠纷案例选编案例一:信用卡支付纠纷某客户先前在一家银行申请了信用卡,并且使用该信用卡进行了一笔线上购物。
然而,该客户在购物后发现信用卡账单上出现了一笔未经授权的交易。
客户随即向银行进行投诉,并要求取消该交易并恢复账单余额。
银行根据客户的投诉进行了调查,并发现该交易确实是一笔未经客户授权的交易。
银行对该客户的账单进行了修改,取消了该交易,并将账户余额修正为正确的金额,并向客户致以诚挚的歉意。
同时,银行也对账户系统的安全性进行了进一步的加强和改进,以避免再发生类似事件。
案例二:转账错误某客户在进行一笔转账时,误将对方账户的后五位数字输入错误,导致错误地将金额转入了其他人的账户。
客户意识到该错误后,立即联系了银行,并要求银行帮助找回转账款项。
银行收到客户的投诉后,启动了内部程序以解决该问题。
银行联系了接收转账的账户持有人,并就返还款项进行协商。
在与账户持有人达成一致后,银行迅速将款项转回了原客户的账户中,并向客户表达了诚挚的歉意。
案例三:网银盗窃某客户发现自己的网银账户被盗,并且账户内的大量资金被转移走。
该客户立即与银行联系,并要求银行协助追回被盗的款项。
银行迅速响应并开展了调查工作。
经过调查,银行发现是该客户的账户密码被破解后,盗窃者进行了非法操作。
银行立即冻结了被盗的资金,并配合警方进行进一步调查。
经过调查和努力,银行成功追回了被盗的款项,并将资金返还给了受害客户。
针对这一事件,银行进一步加强了网络安全措施,并向客户提供了更加安全的网银服务。
同时,银行也展开了对所有账户的安全检查,以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
结语:银行支付结算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对于这些纠纷,银行应该积极响应客户的投诉,并尽快解决问题。
通过解决纠纷,银行不仅能够维护客户权益,也能提升客户对银行的信任度。
同时,银行在处理纠纷时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系统和安全措施的监管,以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
银行纠纷案例
银行纠纷案例
银行纠纷案例是指在银行业务中出现的纠纷事件,可能涉及客户与银行之间的
资金往来、合同履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下面将介绍一个真实的银行纠纷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该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和解决方法。
某客户在某银行开设了一笔定期存款,存款期限为一年,存款利率为4%。
然
而在到期取款时,客户发现银行未按约定支付利息,而是以3%的利率结算了利息。
客户认为银行存在违约行为,要求银行支付差额利息,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在此案例中,客户与银行之间发生了利息支付纠纷。
首先,客户可通过向银行
提供相关的存款证明和合同等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
其次,银行应对客户的投诉进行认真核实,并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主动承担责任,支付差额利息并赔偿客户的损失。
最后,双方可协商达成和解协议,避免进一步扩大纠纷。
在处理银行纠纷案例时,客户可以选择通过银行客服渠道进行投诉,或者向银
行监管机构投诉。
同时,也可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银行在接到客户投诉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客户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双方需保持理性,避免情绪化的行为,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
总之,银行纠纷案例需要客户和银行双方以理性和合法的方式进行处理。
客户
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银行应积极主动地解决客户的问题,避免因小失大。
双方可通过协商、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为大家在面对银行纠纷时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银行工作中的解决纠纷和处理风险案例
银行工作中的解决纠纷和处理风险案例在银行工作中,解决纠纷和处理风险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与众多客户进行交易和业务往来,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和风险。
本文将通过几个案例,探讨银行工作中解决纠纷和处理风险的方法和策略。
案例一:信用卡纠纷小明是一位信用卡持卡人,最近收到一笔未经授权的消费记录,金额高达5000元。
他立即联系银行客服,要求对此事进行调查和解决。
银行客服在核实小明的身份和账户信息后,向他解释了可能的原因,并表示会尽快处理。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银行发现是一家网购平台的安全漏洞导致小明的信用卡信息被盗用。
银行迅速冻结了小明的账户,并退还了被盗金额。
在此过程中,银行及时响应客户的投诉,并采取了有效措施解决问题,保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贷款风险处理小张是一位创业者,急需资金扩大生意。
他向银行申请了一笔商业贷款,但由于经营状况不佳,银行担心他无法按时还款,拒绝了他的申请。
小张对此感到非常沮丧,但他并没有放弃。
他找到了一位专业的财务顾问,重新规划了他的商业计划,并提供了更多的担保措施。
在与银行进行多次沟通和协商后,小张最终获得了贷款,并成功扩大了生意。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处理贷款风险时,银行需要权衡各种因素,并与客户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以寻求双赢的解决方案。
案例三:投资争议解决小李是一位投资者,他在银行购买了一只基金产品。
然而,该基金在一段时间内表现不佳,导致小李的投资损失较大。
小李对银行的销售人员提出了投诉,并要求退还损失。
银行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了调查,并对销售人员进行了内部培训。
在与小李进行多次沟通和协商后,银行决定向小李提供一定的补偿,并帮助他重新选择更适合的投资产品。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银行在处理投资争议时,需要认真对待客户的投诉,并采取积极的解决措施,以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银行工作中解决纠纷和处理风险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及时响应客户的投诉和问题。
支付清算典型案例
支付清算典型案例话说有这么一个事儿,小张和小李是生意伙伴。
有一天,小张在给供应商付款的时候,不小心把本来要付给供应商的5万块钱,转给了小李。
这可把小张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因为那笔钱供应商正等着用来发货呢。
小张赶紧给小李打电话,说:“兄弟啊,我这手一滑,钱转错到你这儿了,你快给我退回来,不然我这生意要黄啊。
”小李呢,一开始还没注意到这笔钱,听小张这么一说,查看了自己的账户,发现还真多了一笔钱。
可这时候,小李心里有点小纠结,他想:“这钱到我账上了,我要是不退,好像能占个小便宜呢。
”但是呢,支付清算系统可不是吃素的。
小张这边联系了自己的银行,说明了情况。
银行的工作人员告诉他,这种情况可以发起支付清算的差错处理流程。
于是,银行就根据小张提供的转账凭证等信息,向小李的银行发送了一个请求,要求对这笔误转的款项进行调整。
小李的银行收到请求后,就联系了小李,跟他解释说:“先生啊,这钱是别人误转的,按照支付清算的规定,您得把钱退回去哦,不然这事儿可就麻烦了。
”小李一听,也知道自己要是耍赖的话,肯定没好果子吃。
而且大家都是在商业圈子里混的,要是因为这点钱坏了名声,以后可不好做生意了。
最后呢,在支付清算系统的协调下,小李乖乖地把钱退给了小张。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支付清算系统就像是一个隐形的裁判,它保证了资金流转的准确性。
要是没有这个系统在背后默默地运作,像这种误转的情况,就很容易变成一笔糊涂账,大家就得为了钱争得不可开交了。
有个卖煎饼果子的王大爷,在街边摆摊好多年了。
以前啊,王大爷只收现金,每天找零可麻烦了。
有时候顾客没零钱,还得去旁边的小店换,耽误不少时间,而且还经常收到假币,把王大爷气得直跺脚。
后来呢,王大爷的孙子给他弄了个移动支付的二维码。
这可不得了,王大爷的生意一下子就变了样。
有一天,一个年轻小伙子来买煎饼果子,扫码支付了10块钱。
这10块钱呢,通过移动支付平台的支付清算系统,很快就从小伙子的账户转到了王大爷绑定的账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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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支付结算纠纷案例目录1.某炼铁厂诉银行返还账户资金案2.某交通公司诉某银行支付存款案3.某基金会某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局等诉银行赔偿存款案4.某企业诉某银行赔偿损失案5.上海某银行诉某商场票据纠纷案6.深圳某进出口公司诉无锡某银行承兑汇票纠纷案7.某贴现银行诉某承兑银行支付票款案8.某贴现银行诉某承兑银行支付票款案1. 某炼铁厂诉银行返还账户资金案要点提示:违规开户办理汇款客户被诈骗法院判银行全额返还【简要案情】韩城市某水泥厂(以下简称水泥厂)、韩城市某洗煤厂(以下简称洗煤厂)均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某银行韩城市支行龙门营业所(以下简称银行)为其办理了开立账户手续,账号为同一个账号。
2003年12月9日和11日,南阳某炼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炼铁公司)拟通过其开户行向洗煤厂电汇21万元,却将收款人名称误填为水泥厂并汇出款项。
洗煤厂称未收到该笔款项后,炼铁公司又向其汇款20万元,该两笔款汇出后,洗煤厂负责人阮某以洗煤厂名义从水泥厂和洗煤厂两个账户陆续支取37.5万元。
阮某收款后,一直未向炼铁公司供应货物,炼铁公司遂向南召县公安局报案,南召县公安局对阮某涉嫌诈骗已立案侦查。
之后,炼铁公司将银行诉至南阳市卧龙区法院,要求银行返还错误支付的21万元及利息。
【判决结果】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水泥厂和洗煤厂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即在被告银行处开设账户,且为同一账户,违反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炼铁公司分两次向被告银行分别汇款21万元,在户名不一致的情况下,阮某以洗煤厂名义从被告银行处取走水泥厂的汇款,被告银行的做法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由于被告银行工作中的失误,给原告炼铁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原告炼铁公司要求被告银行返还汇给水泥厂的汇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被告银行返还原告炼铁公司21万元及利息。
【法律风险提示】开立账户是企业办理银行结算业务的起点,违规开立账户不仅仅是面临监管处罚的问题,而且存在更多潜在的法律风险,诸如陷入客户之间的经济纠纷并因违规开户的过错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可能为犯罪分子实施洗钱、高息借贷、诈骗等犯罪行为提供客观上的便利进而引发个人或单位的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等。
因此,银行在办理开户时必须严格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单位才能开立,杜绝为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开立账户,防范因此产生的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中国人民银行应负责对银行报送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以及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
2.某交通公司诉某银行支付存款案要点提示:单位存款被盗取银行未识别假印鉴承担赔偿责任【简要案情】1997年始,宁波市某进口汽车配件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配件公司)及其第一分公司等数家企业因银行贷款到期,经营规模过大等原因,造成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已无力偿还多家银行陆续到期的贷款及支付利息和企业其他债务。
为贷款方便,汽车配件公司通过沈某的联系,以支付高达10.35%—13.53%不等的月息为条件,取得某交通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公司)的同意,将该单位资金存在宁波市某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和某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合作联社)两家金融机构,以作为汽车配件公司向有关单位申请取得贷款的信用资本。
1997年10月10日,沈某策划并指使其公司财务人员冒充交通公司工作人员,采用伪造交通公司单位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手段,诈骗了交通公司存在信用社930万元存款。
同年12月份,沈某得悉交通公司在宁波某投资银行(以下简称投资银行)也有大额存款,又起意划拨交通公司在该行的资金。
12月18日,沈某指挥其公司人员卢某、周某、赵某一起去投资银行,由周某冒充交通公司出纳名字的手法骗购了支票。
然后,在支票上加盖事先伪造的交通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并由上述三人分别填上有关款项后,将500万元转入其控制的宁波市某民航包机有限公司在宁波某银行账户内,除其中一笔50万元作为被银行扣划的担保款归还交通公司外(款直接划入交通公司在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上),其余均被沈某用于企业经营;12月22日,沈某又采用上述相同手法将350万元转入汽车配件公司开设在宁波某银行账户内,该款亦被用于还贷、支付银行利息及其他人债务等。
同日,配件公司为使交通公司在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保持一定额度,卢某等人又受沈某指使以同样的手段将250万元通过转账支票转入交通公司在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上。
但此款连同上述50万元共计300万元被划回到交通公司在投资银行开立的账户上。
这样,汽车配件公司通过非法手段从交通公司投资银行账户上共划款1100万元,付支票款20元,合计11000020元,造成交通公司实际损失8000020元。
1997年12月底,交通公司前往投资银行核对存款数额时发现存款短缺,双方遂向宁波市公安局报案。
1999年4月13日,原审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汽车配件公司在沈某策划和操纵下诈骗交通公司在投资银行账户上存款为800万元。
1998年2月20日,交通公司以投资银行拒绝支付被划走的存款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公司将款存入投资银行,投资银行经审查无误,出具给交通公司进账单,双方之间的存款合同关系已依法成立。
此后,交通公司的资金由投资银行进行控制,并有权进行调配使用,但由于该行未严格审查有关转账票据上伪造的印鉴,导致交通公司账户上的存款被诈骗,对此责任在投资银行,银行有义务保证对储户的存款安全和及时支付本金和利息。
汽车配件公司通过非法手段从交通公司开设在投资银行的账户上划走资金1100万元,实际损失存款本金8000020元及利息损失。
遂判决投资银行支付交通公司存款8000020元及利息。
【法律风险提示】本案是一起因银行未识别假印鉴付款引发的赔偿案件,该案发生时尚未启用电脑验印来识别印鉴章的真伪,系采用“肉眼识别,手工折角比对”的验印方式,比较落后,识别不出假印鉴的风险比较大。
目前,虽然采取了科学的电脑验印手段,但是很多假印鉴都是利用电子扫描等高科技手段制作的,识别难度也在加大。
因此,提示银行要严格执行电脑验印制度,杜绝验印流于形式,并严格按照支付密码协议的约定使用支付密码,大额支付要与企业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联系验证并获得确认,有效控制存款支付环节的风险,保障客户存款资金安全,防范因重大过失付款导致赔偿的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规定】《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票据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付款人或者代理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
持票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某基金会某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局等诉银行赔偿存款案要点提示:亿元票据诈骗案工作人员被判刑银行赔偿【简要案情】李某原是某实业公司的经理,主营房地产开发项目。
2005年8月该公司取得繁华地段的一个房地产项目,原计划在近四千平方米的地皮上,兴建11层的高级商业大厦。
而建成该房地产项目需要投资2亿元,李某并没有多少资金实力,于是他精心设计了一套“融资”计划。
2006年7月,李某经人介绍认识A银行某分行西影路分理处副主任屈某。
李某利用银行急于完成存款任务的心理,先后将长安县某基金会、某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局、某电子机械设备厂、某财产保险公司等8家单位共计4000万元资金介绍至A银行西影路分理处,并允诺给以上存款单位10%~15%的高额利息,在款额存入时,高额利息当即兑付给存款单位经办人。
为了能顺利完成“计划”,李某、屈某及存款单位经办人三方口头约定:存款期限为一年,其间存款单位不能取款,不能查账。
虽然存款单位明知会有风险,但既有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誉担保,又有颇具诱惑力的高息,这些存款单位便放心地将大笔款项存入银行。
此时,被李某买通的屈某早已答应,将存款单位预留印鉴的复印件提供给李某,使得李某在地摊刻章处,能够轻易仿制存款单位的财务章以及财务人员章。
然后,根据屈某提供的存款单位的账号,李某用假章购买了空白转账支票,并填制转账支票,加盖假印鉴章,屈某在未经电脑验印,未使用支付密码,未与企业进行验证的情况下,将4000万元企业存款转账至李某公司账户,屈某得到30万元好处费。
初次的成功极大地刺激了李某的敛财欲望。
2006年11月,李某以同样的手法勾结该银行另一分理处副主任蒋某,以高息为诱饵,骗取某集团公司存款5000万元。
李某根据蒋某提供的存款单位预留印鉴刻制了假印鉴章,蒋某偷偷将银行保存的印鉴片直接更换为假印鉴片,使得李某顺利购买转账支票并将5000万元资金转走,蒋某同样未要求企业使用支付密码,也未进行大额支付验证。
事后,李某赠送蒋某一辆高级轿车。
2007年3月,一个偶然事件的存款使李某的资金链开始断裂。
当时,存款单位财产保险公司欲将A银行西影路分理处出具的2000万元存款证实书,用于向另外一家银行贷款的证明。
当这家银行到A银行核实资金的真实性时,发现其印鉴与真实不符。
财产保险公司立即向司法机关报案,同时要求A银行支付账户存款。
银行认为涉及刑事犯罪,于是也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李某交代了票据诈骗的事实,后某集团公司等也陆续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并案侦查后由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2011年11月27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屈某、蒋某犯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之后,遭到损失的存款人陆续找到银行要求支取存款,协商无果后将银行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银行支付存款人全部存款本金以及利息。
【法律风险提示】本案系因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办理业务,客观上起到帮助犯罪嫌疑人伪造票据,诈骗企业存款的作用而导致银行工作人员受到刑罚,银行因工作人员的违规操作赔偿企业经济损失的案例。
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违规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违规提供客户印鉴片复印件,违规更换银行预留印鉴片;2、支付凭证核验环节不进行电脑验印,违规付款;3、不履行支付密码协议,不应用支付密码;4、大额支付未向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其他指定的联系人确认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