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国家国防科工局关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延续审查实行书面审查的通知
国家国防科工局关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延续审查实行书面审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布日期】2024.07.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械装备管理正文国家国防科工局关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延续审查实行书面审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深圳市、青岛市国防科工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贯彻《行政许可法》高效便民原则,结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以下简称许可)工作实际,经商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决定在许可延续审查中实行书面审查方式。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书面审查的条件申请许可延续的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一)单位未申请增加许可专业(产品);(二)许可持证期间,历次监督检查(含年度检查)结论都合格;(三)许可持证期间,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泄密事件、安全生产事故;(四)许可持证期间,未发生改制重组、科研生产场所变化、关键科研生产设备设施缺失等重大变化或已办理完成相关许可内容变更手续;(五)许可持证期间,未被军队和政府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单位名单;(六)原则上申请专业不涉及核、武器弹药以及军工危化品等专业。
二、书面审查的确认程序(一)申请许可延续单位应当根据书面审查条件进行自评,形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以下简称《延续申请书》)和经法人代表签署的书面审查确认单(格式见附件1);(二)申请许可延续单位将《延续申请书》和书面审查确认单,分别报送国家国防科工局许可管理办公室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三)国家国防科工局许可管理办公室自收到《延续申请书》和书面审查确认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商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确定是否采取书面审查;(四)确定采取书面审查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经济技术发展中心(国防工业审计中心)开展。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规定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1.目的为加强对本所武器装备研发过程的有效控制,保证武器装备研发质量,满足军队客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所武器装备研发项目,包括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以往产品的升级改造研究、委托开发项目等涉及军队客户的所有项目。
3.规范性引用文件本办法引用以下主要文件: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582号 2010年11月1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解放军总装备部第13号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科工管[2010]1232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GJB9001A-2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所质量体系文件等有关文件4.职责a)研发部门是研发项目的主要承担者,全面负责项目研发任务,保证项目按进度和指标要求完成。
b)科技产业部负责研发项目的立项审查、过程管理、检查验收,确定和下发项目经费和项目代号。
c)质管办负责项目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参与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和验收。
d)财务部负责研发项目的经费管理、开支检查和项目预决算,参与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和验收。
e)新业务拓展部负责研发项目的合同管理和客户服务,重点做好合同分析、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做好客户接洽和商务,负责协调合同履行和催款。
f)所保密管理办公室负责武器装备研发的保密工作。
5.程序项目立项项目来源a)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合同。
b)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产品升级改造开发合同。
c)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项目研究软课题。
d)参与军队的重大课题研究项目。
e)与第三方签订的军队项目合同。
f)服务于军队单位的各种委托开发合同。
项目审批a)武器装备科研项目合同正式签订之前由所新业务拓展部负责组织合同评审,重点对合同研发目标、产品质量要求、交付时限和本所的研发能力等进行全面的评估。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一、现场审查的目的与重要性二、现场审查的对象现场审查的对象一般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人,包括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个人等。
三、现场审查的内容1.工艺流程:现场审查人员将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申请人的工艺流程进行审核,确保其科研生产过程合理、高效、安全。
2.设备设施:现场审查人员将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申请人的生产设备、实验设备和安全设施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的规定和标准。
3.人员素质:现场审查人员将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申请人的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审核,包括其学历、资质、工作经验等。
确保企业具备相应的科研生产能力。
4.安全管理:现场审查人员将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申请人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审核,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急预案、安全培训等。
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四、现场审查的方法与程序1.确定审查标准和要求:现场审查人员需制定审查标准和要求,明确审查内容、范围和标准,确保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确定审查时间和地点:现场审查人员需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申请人协商确定审查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确保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3.提前准备工作:现场审查人员需提前准备好相关的审查材料和工具,包括审查表、测量仪器等。
4.实施现场审查:现场审查人员按照事先确定的审查内容对申请人的工艺流程、设备设施、人员素质、安全管理等进行现场检查和核实。
5.记录审查结果:现场审查人员需对审查过程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发现的问题、整改意见等。
6.编写审查报告:现场审查人员经整理审查材料和结果后,需编写审查报告,明确企业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
7.报送审查结果:现场审查人员将审查报告报送相关部门,供后续审批和管理使用。
五、现场审查的监督与管理现场审查工作需接受上级部门和相关专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六、现场审查的意义。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办法(20101229)
实施日期2010年12月01日批准1.目的为加强对本所武器装备研发过程的有效控制,保证武器装备研发质量,满足军队客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所武器装备研发项目,包括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以往产品的升级改造研究、委托开发项目等涉及军队客户的所有项目。
3.规范性引用文件本办法引用以下主要文件: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582号2010年11月1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解放军总装备部第13号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科工管[2010]1232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GJB9001A-2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所质量体系文件等有关文件4.职责a)研发部门是研发项目的主要承担者,全面负责项目研发任务,保证项目按进度和指标要求完成。
b)科技产业部负责研发项目的立项审查、过程管理、检查验收,确定和下发项目经费和项目代号。
c)质管办负责项目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参与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和验收。
d)财务部负责研发项目的经费管理、开支检查和项目预决算,参与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和验收。
e)新业务拓展部负责研发项目的合同管理和客户服务,重点做好合同分析、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做好客户接洽和商务,负责协调合同履行和催款。
f)所保密管理办公室负责武器装备研发的保密工作。
5.程序5.1 项目立项5.1.1 项目来源a)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合同。
b)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产品升级改造开发合同。
实施日期2010年12月01日批准c)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项目研究软课题。
d)参与军队的重大课题研究项目。
e)与第三方签订的军队项目合同。
f)服务于军队单位的各种委托开发合同。
5.1.2项目审批a)武器装备科研项目合同正式签订之前由所新业务拓展部负责组织合同评审,重点对合同研发目标、产品质量要求、交付时限和本所的研发能力等进行全面的评估。
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以下简称现场审查)工作,保证现场审查的科学性、公正性,提高审查工作效率,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审查部门(以下简称许可证审查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组对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进行的现场审查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参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的专家由许可证审查部门从国防科工委专家数据库中选定,并组成专家审查组。
专家审查组由5至15名专家组成。
第四条专家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一)专家审查组的职责1、在许可证审查部门确定的审查范围内进行审查;2、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实质审查;3、将审查工作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4、保证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5、对审查对象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责任。
(二)专家审查组组长的职责1、制定现场审查计划(附件一),分配和调整专家审查组成员的工作任务;2、主持专家审查组会议;3、负责专家审查组的工作质量;4、主持起草和讨论确定专家审查组审查意见。
(三)专家审查组成员的职责1、在专家审查组组长分配的审查范围内开展审查工作;2、对分工范围内审查工作质量负责;3、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专家审查组组长;4、参加专家审查组审查意见的起草工作。
第五条许可证审查部门应当在进行现场审查10日前将审查计划发给许可证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对审查计划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及时将意见反馈许可证审查部门。
第六条申请单位收到现场审查通知后应当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专家审查组根据《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条件,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附件二)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
第八条现场审查工作的基本程序是:(一)专家审查组到达申请单位后,由许可证审查部门组织召开由专家审查组成员、申请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可以邀请驻厂(所)军代表参加。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背景为了加强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管理,确保透明、公平、公正的审查程序,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制定本规则。
审查程序1.申请提交阶段:申请单位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文件。
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如发现缺失或不齐全,则告知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
2.初审阶段:相关部门在核实完整性的基础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
初审主要是针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形成初审意见。
3.现场审核阶段:对于初审通过的申请,在根据规定时间内,相关部门通过电话或微信等方式告知申请单位,确定审核时间和地点。
在现场审核阶段,现场审核人员将根据初审意见,对申请单位的相关实体设施和技术能力、项目方案、组织架构等方面进行深入核查,并形成现场审核意见。
4.终审阶段:终审阶段是依据初审意见和现场审核意见进行评价,并形成终审意见。
终审意见应当提出审查结论、审核意见和审查建议,并告知申请单位。
如发现申请单位存在技术能力不足、违法违规、不符合国家安全利益等情况,则在审核意见中作出否决决定。
审查要求1.能力要求:申请单位应当拥有明确的技术能力和项目研发经验,能够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科研生产,并具备固定的实体设施。
2.材料要求:申请材料应当真实、规范、全面,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相符,并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3.现场审核要求:现场审核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纪律规定,实事求是地核查申请单位的实体设施、技术能力、项目方案、组织架构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并作好现场记录,确保审核的公正、公平。
4.审查结果发布:审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申请单位公布,并记录在案。
备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是加强对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管理,核实申请单位是否真实可靠,具备科研生产能力的重要手段。
审查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的要求,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则进行审核,确保审查的透明、公平、公正,为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第13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审议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4年12月14日公布的《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2号)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5年5月26日公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5号)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部长常万全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以及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本办法所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是指武器装备的总体、系统、专用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活动。
本办法所称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是指武器装备领域的理论性、基础性科学研究活动。
第三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应当根据国防建设和武器装备发展需要,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安全保密、严格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根据武器装备及其专用配套产品的重要程度,分为第一类许可和第二类许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具体分类在许可目录中规定。
许可目录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共同制定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五条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的政策、规定;(二)会同总装备部制定许可目录;(三)受理、审查第一类许可的申请,审批、颁发、撤销、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延续及注销;(四)组织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规章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规章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军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科工法[2001]514号【发布部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发布日期】2001.08.14【实施日期】2001.08.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防科工委关于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规章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科工法[2001]5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根据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管理的需要和国防科工委“三定”规定,国防科工委自1998年以来,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一批有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行业管理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为了解和检查这些规章尤其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切实推进国防科技工业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确保新体制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正常运行,经研究,决定集中开展一次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为重点的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范围、重点及内容(一)检查范围包括:国防科工委有关内设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有关军品科研生产单位和高等院校。
(二)重点检查下列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审核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3.《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4.《关于加强“高新工程”质量工作的若干规定》;5.《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产管理暂行规定》;6.《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型号研制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三)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规章的宣传贯彻情况,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及相关人员对有关规定的了解情况;。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以下简称现场审查)工作,提高现场审查工作效率,保证现场审查的科学性、公正性,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专家审查组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组织现场审查的国防科工局有关司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许可现场审查组织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规则和政策。
负责组织现场审查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协调解决现场审查中出现的问题,指导专家审查组正确履行现场审查职责,并对专家审查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证现场审查廉洁、公正和客观。
第四条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许可管理办公室)负责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库中选定参加现场审查的专家;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根据申请单位申请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范围,协调有关军兵种装备部或总部分管有关装备部门,确定参加现场审查的军事代表机构。
专家审查组人数根据许可申请事项的数量和复杂程度确定,一般由5至15名专家组成。
第五条专家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一)专家审查组的职责1.在许可受理的事项范围内进行现场审查;2.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实质审查;3.依据许可申请事项对申请单位的实际能力、条件和管理情况进行实地核查;4.将现场审查工作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5.保证现场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6.对了解和接触到的审查对象的材料和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二)专家审查组组长的职责1.制定现场审查计划,对现场审查工作任务进行分工;2.主持专家审查组的相关工作会议;3.组织讨论研究现场审查结论和整改意见,并主持编制专家审查组现场审查报告;4.对专家审查组的工作质量负责。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说明】本规程适用于国防科工委监督检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工作,旨在规范和指导监督检查工作,提高监督检查的效果和水平。
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规程的制定目的在于加强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科研生产许可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本规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工作实际,制定了相应的监督检查要求和流程。
1.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属于国防科工委管理范围内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要求2.1 检查对象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主要针对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2 检查内容1.检查许可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和准确性;2.检查科研生产许可的合法性和合规性;3.检查科研生产实施的可行性和安全性;4.检查科研生产许可监督制度的落实情况。
2.3 检查方式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国防科工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4 检查程序1.确定检查计划: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和时间。
2.检查准备:对检查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准备检查所需的工具和材料。
3.实施监督检查:按照检查计划和程序,对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询问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4.检查总结: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编制监督检查报告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三、监督检查流程3.1 计划阶段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根据需要,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对象、内容、时间等要素。
2.完善检查工具和材料:定期审查并修订监督检查工具和材料,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3.2 准备阶段1.收集并整理相关资料:对将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对象的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包括许可申请材料、科研生产计划、监督检查记录等。
2.准备检查工具和材料: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准备好检查所需的工具和材料,包括检查表、检查记录表、测量仪器等。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试验安全管理九条规定》的通知-科工安〔2015〕1250号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试验安全管理九条规定》的通知正文:----------------------------------------------------------------------------------------------------------------------------------------------------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试验安全管理九条规定》的通知科工安〔2015〕12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深圳市国防科工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为遏制科研试验伤亡事故高发势头,规范和加强武器装备科研试验安全管理工作,国防科工局组织编制了《武器装备科研试验安全管理九条规定》(以下简称《九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有关要求如下:一、做好宣贯,准确理解把握《九条规定》的内涵。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武器装备高密度试验面临的严峻安全形势,迅速组织开展《九条规定》的宣贯培训活动,确保相关领导干部、科研骨干和操作人员熟悉掌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二、完善制度,着力健全科研试验安全责任体系。
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所属单位认真分析科研试验的类型和特点,对照《九条规定》,制修订现有试验安全管理制度,查遗补漏,填平补齐,强化预防,明确职责分工和安全目标考核要求,确保规定落到实处。
三、加强监管,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开展科研试验安全专项检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发生科研试验伤亡事故的,要将《九条规定》的执行情况作为事故原因及性质调查认定的重要内容,严格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武器装备科研试验安全管理九条规定国防科工局2015年12月23日附件武器装备科研试验安全管理九条规定一、必须严格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冶的原则,逐层逐级落实试验全过程安全生产责任制。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3.06•【文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21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21号)现公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二○○八年三月六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密管理,保证武器装备质量合格稳定,满足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
但是,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许可目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和军工电子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
许可目录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应当在许可目录所确定的范围内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总装备部协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按照国家要求或者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科研成果和武器装备。
第二章许可程序第七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四)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五)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六)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七)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协同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以下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本规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军兵种装备部和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组织所属军事代表机构,协同开展军事代表机构派驻地区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国防科工局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以下称取得许可的单位)的许可条件保持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且未采取相应措施或者有关部门没有做出处理结论的,许可管理部门应当视实际情况对其相关问题进行现场检查,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视情协调有关军兵种装备部或总部分管有关装备部门派员参加:(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场地搬迁;(二)主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设备设施或者工艺发生重大变化;(三)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进度严重拖期,致使用户遭受较大损失;(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五)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或者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六)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现场检查标准参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相关审查内容执行。
本条规定的现场检查工作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取得许可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许可管理部门应当认定其年度检查不合格:(一)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二)出现重大变化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告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许可变更手续的;(三)法人资格被取消的;(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通过年检的;(五)保密资格证书失效或者保密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失效或者未通过年度监督审核的;(七)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结论为不合格的;(八)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的;(九)提供虚假年度自查材料的;(十)因其他原因经现场检查确定为不合格的。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做好2014年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科工管〔2014〕52号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做好2014年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做好2014年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科工管〔2014〕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为及时掌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单位的军品科研生产能力条件变化情况,保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完整有效,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将2014年许可监督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度检查(一)年度检查范围。
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不包括2013年进行审查和取得许可单位)。
(二)单位自查与材料报送。
属于年度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开展自查工作,按照《规则》第四条规定于2014年3月底前报送有关材料。
取得第一类许可的单位应将有关材料报送国防科工局,仅取得第二类许可的单位应将有关材料报送省级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三)材料审查。
审查工作由国防科工局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按照《规则》的规定分工进行。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按照《年度自查报告审查要求》进行审查,并做好审查情况记录,按照《规则》第七条规定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要按照《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开展现场检查。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在2014年5月底前,将本地区年度检查的情况报告(包括总体情况、主要做法、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建议)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检查情况汇总表》报送国防科工局复核。
二、监督抽查为应对取得许可单位日益增多和在延续审查中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新情况,2014年许可管理将加大监督抽查力度。
{生产管理知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
{生产管理知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生产管理是指对从事生产活动的各种要素进行有效组织和管理,以实现生产目标的过程。
而对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定和指导:1.生产车间面积和布局:合理的车间面积和布局能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应评估车间面积是否满足生产需求,车间是否布局合理,是否有足够的通风、采光和防护设施。
2.生产设备和工具:评估生产设备和工具的种类和数量是否满足生产需求,设备是否维护良好,是否有防护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3.物料储存和管理:评估物料储存区域的规划和布置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安全、防火和防爆要求,是否有管理制度和标识。
1.质量管理体系:评估企业是否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控制手段,是否有质量控制和改进机制。
2.生产计划和排程:评估企业的生产计划和排程能否满足订单需求,是否科学合理,是否与供应链和销售关联,是否有紧急响应机制。
3.生产工艺和工序控制:评估企业是否建立了科学的生产工艺和工序控制流程,是否能够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是否有文件和记录。
1.检验和测试设施:评估企业是否具备检验和测试设施,设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能够对产品进行全面的检测和测试。
2.过程控制和纪录:评估企业是否建立了过程控制和纪录,是否有控制措施和纪录要求,是否能够持续监测和改进生产过程。
3.产品合格率和准确性:评估产品的合格率和准确性是否能够满足客户需求和标准要求,是否有品质改进机制和措施。
1.安全生产管理和措施:评估企业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否有安全操作规程和紧急处理机制,是否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意识教育。
2.环境保护措施:评估企业是否建立了环境保护措施,如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是否持有环境保护相关的证书和报告。
3.安全设施和消防措施:评估企业的安全设施和消防措施是否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是否能够确保生产过程和人员安全。
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
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1. 引言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是针对装备科研生产企业进行的一项重要程序,旨在确保企业具备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保障产品质量和用户权益。
本文档旨在规范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的具体规则和要求,以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客观和科学性。
2. 审查范围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审查人员将对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进行全面审查,包括设备的配置和数量、工艺流程的合理性和安全性等方面,以确保企业具备科研生产所需的设备和工艺条件。
2.2 质量管理体系审查人员将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查,包括质量控制流程、质量检测手段和方法等方面,以确保企业能够有效控制产品质量,并符合相关的质量管理标准和要求。
2.3 人员管理和技术支持审查人员将对企业的人员管理和技术支持进行审查,包括技术人员的数量和素质、科研团队的组织和协作能力等方面,以确保企业具备科研生产所需的人员和技术支持。
2.4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审查人员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审查,包括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危险品的储存和处理、废水和废气的排放等方面,以确保企业能够安全生产,并符合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
3. 审查流程3.1 提交审查申请企业应提前向相关部门提交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申请,并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设备清单、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
3.2 审查准备相关部门将根据申请材料组织审查人员进行审查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审查计划、确定审查人员、准备审查工具和材料等。
3.3 现场审查审查人员将按照审查计划对企业的装备生产设备、质量管理体系、人员管理和技术支持、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现场审查,记录审查过程中的关键信息和问题。
3.4 审查总结审查人员将根据现场审查情况,编写审查总结报告,对企业的优点和不足点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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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协同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以下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本规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军兵种装备部和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组织所属军事代表机构,协同开展军事代表机构派驻地区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国防科工局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的单位(以下称取得许可的单位)的许可条件保持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条取得许可的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年度自查报告》,附件1)的有关要求进行自查,并填写《年度自查报告》,次年3月底前将《年度自查报告》和以下文件、材料(复印件)报送国防科工局: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含年检审核页);
(二)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最近一次年度监督审核报告;
(三) 保密资格证书;
(四) 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其中从事危险品生产的,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五) 最近一次财务审计报告及资产负债表;
(六) 主要用户或者军事代表机构对取得许可的专业或者产品的合同履约情况、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评价意见;
(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仅取得第二类许可的持证单位,应当将《年度自查报告》和上述文件、材料(复印件)报送所在地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第七条许可管理部门在书面审查中发现取得许可的单位的《年度自查报告》不能真实反映情况的;根据取得许可的单位提交的《年度自查报告》及相关文件、材料无法做出处理结论的;或者发现取得许可的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未采取相应措施或者有关部门没有做出处理结论的,许可管理部门应当视实际情况对其相关问题进行现场检查,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视情协调有关军兵种装备部或总部分管有关装备部门派员参加: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场地搬迁;
(二)主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设备设施或者工艺发生重大变化;
(三)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进度严重拖期,致使用户遭受较大损失;
(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五)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或者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
(六)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现场检查标准参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相关审查内容执行。
本条规定的现场检查工作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取得许可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许可管理部门应当认定其年度检查不合格:
(一)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
(二)出现重大变化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告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许可变更手续的;
(三)法人资格被取消的;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通过年检的;
(五)保密资格证书失效或者保密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失效或者未通过年度监督审核的;
(七)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结论为不合格的;
(八)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的;
(九)提供虚假年度自查材料的;
(十)因其他原因经现场检查确定为不合格的。
第九条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将年度检查的情况报告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送国防科工局复核。
第十条国防科工局经商总装备部后,作出年度检查结论,并于每年10月底前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年度检查情况和结论。
第十一条取得许可的单位年检不合格的,国防科工局责令其限期整改。
取得许可的单位逾期未能改正的,国防科工局经商总装备部后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国防科工局每年选取部分取得许可的单位,对其许可条件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
抽查内容和标准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抽查评定标准》(附件4)执行。
第十三条许可管理部门接到军事代表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单位违反《条例》和《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问题通报,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后,应当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检查,检查标准参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相关内容执行。
第十四条许可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则规定对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工作程序参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许可管理部门作出对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决定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
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检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
第十六条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应当明确检查内容,报经国防科工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现场检查人员应当认真记录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和时限,经现场检查组织部门同意后,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向组织检查的许可管理部门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检查报告》(附件5)。
第十八条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现场检查组织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和规定时限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整改的情况书面报告现场检查组织部门。
第十九条许可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取得许可的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许可管理部门发现未按照《条例》规定取得许可而擅自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所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应当认真核实有关情况,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7年1月24日发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
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科工经〔2007〕7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自查报告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自查报告审查要求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检查情况汇总表
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抽查评定标准
5.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现场检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