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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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协同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以下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本规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军兵种装备部和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组织所属军事代表机构,协同开展军事代表机构派驻地区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国防科工局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的单位(以下称取得许可的单位)的许可条件保持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条取得许可的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年度自查报告》,附件1)的有关要求进行自查,并填写《年度自查报告》,次年3月底前将《年度自查报告》和以下文件、材料(复印件)报送国防科工局: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含年检审核页);

(二)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最近一次年度监督审核报告;

(三) 保密资格证书;

(四) 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其中从事危险品生产的,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五) 最近一次财务审计报告及资产负债表;

(六) 主要用户或者军事代表机构对取得许可的专业或者产品的合同履约情况、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评价意见;

(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仅取得第二类许可的持证单位,应当将《年度自查报告》和上述文件、材料(复印件)报送所在地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第七条许可管理部门在书面审查中发现取得许可的单位的《年度自查报告》不能真实反映情况的;根据取得许可的单位提交的《年度自查报告》及相关文件、材料无法做出处理结论的;或者发现取得许可的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未采取相应措施或者有关部门没有做出处理结论的,许可管理部门应当视实际情况对其相关问题进行现场检查,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视情协调有关军兵种装备部或总部分管有关装备部门派员参加: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场地搬迁;

(二)主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设备设施或者工艺发生重大变化;

(三)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进度严重拖期,致使用户遭受较大损失;

(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五)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或者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

(六)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现场检查标准参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相关审查内容执行。本条规定的现场检查工作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取得许可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许可管理部门应当认定其年度检查不合格:

(一)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

(二)出现重大变化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告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许可变更手续的;

(三)法人资格被取消的;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通过年检的;

(五)保密资格证书失效或者保密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失效或者未通过年度监督审核的;

(七)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结论为不合格的;

(八)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的;

(九)提供虚假年度自查材料的;

(十)因其他原因经现场检查确定为不合格的。

第九条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将年度检查的情况报告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送国防科工局复核。

第十条国防科工局经商总装备部后,作出年度检查结论,并于每年10月底前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年度检查情况和结论。

第十一条取得许可的单位年检不合格的,国防科工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取得许可的单位逾期未能改正的,国防科工局经商总装备部后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国防科工局每年选取部分取得许可的单位,对其许可条件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抽查内容和标准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抽查评定标准》(附件4)执行。

第十三条许可管理部门接到军事代表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单位违反《条例》和《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问题通报,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后,应当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检查,检查标准参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相关内容执行。

第十四条许可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则规定对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工作程序参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许可管理部门作出对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决定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

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检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

第十六条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应当明确检查内容,报经国防科工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现场检查人员应当认真记录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和时限,经现场检查组织部门同意后,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向组织检查的许可管理部门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检查报告》(附件5)。

第十八条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现场检查组织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和规定时限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整改的情况书面报告现场检查组织部门。

第十九条许可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取得许可的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许可管理部门发现未按照《条例》规定取得许可而擅自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所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应当认真核实有关情况,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7年1月24日发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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