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资料
最新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资料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公司业务管理水平,规范不良资产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我公司按照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标准划分的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资产(包括小贷业务、担保业务、投资业务及其他信贷业务)。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置。
第四条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值、减值准备计提与使用、处置清收、损失问责应实事求是,准确反映。
(二)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全过程,均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执行,规范操作。
(三)处置减损原则。
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采取措施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资产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
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
对发生的不良资产,应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二章不良资产认定第五条不良资产认定按照公司《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小贷业务或担保业务虽未到期、或虽然到期但仍处于“关注”形态,业务部门、风控部门及公司总经理认为存在很大风险的,均可提前发起不良资产认定程序。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风控部必须提交风控会议审议审批:不良资产欲认定为正常类、关注类的;风控部门与业务部门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审批人(总经理)认为有必要调整形态而提交集体审议的。
第三章不良资产估值与预案处理第七条不良资产经公司风审讨论会认定,并由总经理签批后,由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牵头,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良资产估值工作。
不良资产估值实行回避制度,原业务调查人员不得参与不良资产估值。
参加不良资产估值的人员由总经理指定,且不少于两人。
不良资产估值也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怎样做好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和处理工作(最新版)
怎样做好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和处理工作怎样做好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和处理工作怎样做好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和处理工作怎样做好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和处理工作年初以来,公司纪委根据集团公司《开展清产核资效能监察实施方案》和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和责任处理工作的总体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了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和处理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为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开展清产核资效能监察实施方案》,全面搞好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和责任处理工作,我们根据集团公司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了《开展清产效能监察实施方案》,成立了清产核资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和责任认定、处理工作组,明确了工作责职、工作任务、工作要求。
并召开了全公司清产核资工作会议,公司纪委书记作报告,传达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的有关讲话精神和集团公司关于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处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如何开展清产核资效能监察工作和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处理工作,做了全面部署和动员。
各基层厂矿提高认识,明确了重要意义,分别召开了班子会,认真研究制定本单位开展此项工作的具体措施,成立了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并召开专门会议传达落实两级公司会议精神,部署工作,使清产核资效能监察和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处理工作在全公司全面有序地展开。
二、培训指导,规范工作程序、方法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和处理工作既是一项新的工作,又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为保证这项工作严密有序的进行,我们结合实际,加强了对基层单位的指导服务。
1、提供政策指导。
我们把集团公司的《清产核资效能监察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要求,《公司开展清产效能监察实施方案》及《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有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等5个文件资料汇编成册印发到各厂矿,同时在公司计算机局域网上进行发布,为基层单位正确开展工作提供政策指导服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1.11•【文号】金规〔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17号各金融监管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11月11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监管,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业务,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进行收购、管理和处置的行为,包括:(一)收购处置业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收购不良资产,并以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二)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围绕本条第(一)项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二)审慎性原则。
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以有效的风险识别、监测和控制程序为前提,及时监测、预警和控制各类风险。
(三)公开性原则。
开展不良资产业务要公开、公平,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真实反映资产状况,严禁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四)合理性原则。
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科学合理选择处置方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兼顾资产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综合平衡。
第五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良资产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资产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臵效率,确保不良资产价值回收最大化,保持全行资产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银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银行公司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银行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及•银行诉讼仲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包含信贷和非信贷不良资产,系指按照信贷及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划分为次级类及以下分类级次的资产。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臵,包括对不良资产进行分类认定、调查估价、预案管理、方案实施、监测报告、监督检查以及责任追究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价、问责等工作情况。
(二)及时处臵原则。
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臵,把好处臵关,严格执行处臵程序,实现不良资产价值回收最大化。
(三)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资产管理与处臵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总行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四)损失补偿原则。
要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臵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
对形成的不良资产,要严格责任认定,执行责任追究制度,总结经验教训。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不良资产管理工作职责分为不良贷款(含垫款)管理和非信贷不良资产管理两个部分。
第六条不良贷款管理工作职责(一)客户经理负责不良贷款的日常管理,是不良贷款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1、负责收集、上报借款人的行业、经营财务、收入、用途、担保等方面资料及信息,揭示存在的风险隐患,提出解决问题的管理意见;2、负责对客户信用等级初评和债项质量进行初分,并依据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变化及时发起级次调整;3、负责按照我行制度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贷款损失。
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不良资产追究责任的管理,保护债权人利益,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制定本《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金融机构、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需要对不良资产责任进行追究的相关主体。
第三条定义1.不良资产:指由金融机构持有或者管理的违约、逾期、呆滞等影响债权人权益的资产。
2.不良资产责任:指金融机构因处理不良资产过程中,对不良资产相关责任人追究的行为。
3.不良资产责任追究:指对不良资产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
第二章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的原则与程序第四条原则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公正:对不良资产相关责任人实施公平公正的追究。
2.依法追究:依法对不良资产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维护合法权益。
3.证据确凿:依据真实、充分的证据进行追究,确保追究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五条程序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应符合以下程序:1.确定责任人:通过调查、定性等方式确定不良资产相关责任人。
2.制定追究方案:根据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相应的追究方案。
3.进行听证:依法组织听证,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辩解。
4.追究决定:根据听证结果和相关证据,做出追究责任人的决定。
5.实施追究:依据追究决定,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追究措施。
6.审核复核:根据需要,对追究决定进行审核和复核。
第三章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的措施与建议第六条追究措施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经济追偿:要求责任人对不良资产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2.行政处罚:依法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3.惩戒措施:采取限制责任人从事相关业务、降低职务等措施进行惩戒。
4.特别措施:针对特定情况,可以采取特别措施进行追究。
第七条追究建议为了更好地实施不良资产责任追究,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内部管理: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减少不良资产的产生。
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银行业对信贷不良资产的管理及责任的认定,保护银行业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责任认定的程序、责任认定的范围和责任认定的制度。
一、责任认定的程序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责任认定应该先由银行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初步调查,如未能查清事实,应立即报告审计委员会,经会议决议后交由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进行核查。
同时,委员会成员应该是由银行总行领导、内部稽核机构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和法务部负责人组成,其中负责人应当具备丰富的风险管理和法律知识。
责任认定的程序应该经过四个环节:调查、核实、审议和定责。
调查是收集和分析案件事实的工作环节,应该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操作,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公平。
核实是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核实,以确定银行在案件中的实际错失和损失。
审议是根据核实结果,进行错误定位和责任判定的环节,应该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审议结果的公正公平。
最后是定责,即对涉案人员进行责任认定、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确保责任的清晰和严格。
二、责任认定的范围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责任认定的范围应该包括以下方面:银行领导、内部员工和相关责任人。
其中,银行领导应该对银行风险管理责任进行全面领导和指导,确保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内部员工应该按照银行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相关责任人包括银行业务合作方、借款人、担保人等,应该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在责任认定的范围上,银行应该对每一个案件进行分析和核实,对涉案人员的行为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判断,对于有违规操作或者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本办法应该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追究其责任和罚款等。
三、责任认定的制度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应该建立健全责任认定的制度,实现责任认定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质量、避免资产风险,真实反映资产实际状况,严格加强对不良资产的规范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不良资产俗称坏账,是指企业资产中存在问题,不能参加正常经营运转的部分,主要包括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不良固定资产、不良投资及次级、可疑、损失类资产等。
第二章不良资产确认及损失计提标准第三条不良资产确认标准:1、逾期应收账款确认标准:工程保函应收账款以发出委托担保协议为准,融资担保应收账款也以发出委托担保协议起计算账龄,超过还款规定期限的应收而未收回的款项。
2、不良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不需用或因故停用需转入清理且未提足折旧的各类固定资产。
3、不良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确认标准:不再使用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4、次级、可疑、损失类资产的定义参照本公司《资产质量分类管理办法》。
第四条不良资产损失准备按以下标准纳入责任制考核.1、损失计提标准如下:2、在公司年底责任制考核时先将上一年度计提的损失准备全额冲回后,再按以上标准计提年末的损失准备,扣减责任制利润.第三章 不良资产的风险控制第五条 财务部是公司不良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制订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对各部门提报的不良资产数据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核或审批、监控和考核。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在对不良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中有以下具体内容:(1)、每月组织各相关部门对其资产状况(包括应收账款、不良固定资产及其他不良资产等)进行分析与风险评估;根据分析结果,视情况要求各部门做出补充说明及处理方案。
(2)、财务部对融资担保和工程担保业务的管理将分别按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和《履约项目保后监管管理办法》进行,对被项目 损失计提标准 备注 逾期应收账款 1个月内(1—30天) 30% 1—3个月 60% 4个月以上 100% 不良固定资产 闲置6个月以内 50% 按摊余净值 闲置6个月—1年 80% 按摊余净值 闲置一年以上及报废、损毁 100% 按摊余净值担保公司的财务上骤变和管理上的经营不善纳入常规不良资产管理,降低运营风险.(3)、公司财务部实施日常调研,了解各被担保企业的不良资产监控现状,建立标杆管理,引进先进管理模式;对管理薄弱的企业给予财务或管理上的咨询与指导。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一、引言不良资产是指银行、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借贷业务中的贷款、债券等,由于借款人逾期未还款或者浮现其他风险情况而导致无法按期兑付本息或者处于违约状态的资产。
不良资产处置是金融机构必须面对的重要工作,对于维护金融机构稳定经营、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不良资产处置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减少风险,保护金融机构和债权人的权益,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不良资产处置的原则2.1 风险控制原则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债权人要严格控制风险,合理确定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收益。
采取科学的方法,通过评估和管理风险,保障资产处置过程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2.2 公平原则不良资产处置应公开、公正、公平,严禁内外部人员违规套利。
债权人应依法、诚实守信地进行资产处置,充分保护债务人的权益。
2.3 经济效益原则不良资产处置应在满足风险控制的前提下,追求最大化经济效益,通过有效的市场化手段实现资产的最优价值。
三、不良资产处置的程序3.1 不良资产识别债权人应建立完善的不良资产识别体系,及时识别出潜在的不良资产,并将其纳入不良资产处置计划。
3.2 不良资产评估对不良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潜在风险。
评估方法可以包括市场调研、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等。
3.3 不良资产处置计划制定根据不良资产的评估结果,制定不良资产处置计划。
计划应包括处置方式、时间表、目标等内容。
3.4 不良资产处置实施按照不良资产处置计划,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积极推进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
3.5 不良资产处置结果评估对不良资产处置的结果进行评估和监控,及时调整处置计划,确保不良资产处置的效果。
四、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4.1 自行处置债权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处置不良资产。
包括商议重组、清收、转让等方式。
4.2 委托处置债权人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者第三方进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提高处置效率和专业性。
4.3 资产证券化通过将不良资产转化为资产证券化工具,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和流通,实现资产的最大化变现。
湖北银行系统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
湖北银行系统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工作,根据湖北《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操作规程》、《银行“微贷款”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和《银行“微贷款”授信尽职指引(试行)》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贷款”是指按《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银行“微贷款”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发放的贷款。
“小微贷款”不良信贷资产,是指按照本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和程序认定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的不良类信贷资产,以及风险分类虽不属于不良类、但经总行确定需比照不良类信贷资产进行管理的其他信贷资产。
第三条“小微贷款”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以下简称“责任认定”)是指对具体授信业务全流程所涉及的各岗位人员是否合规、尽职地履行岗位职责进行评价,并依据有关规定对其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进行确认和界定。
第四条责任认定工作遵循“客观公正,有责必究,尽职免责”的原则。
“小微贷款”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摒弃传统的对单笔、单户贷款责任追究的做法,在考核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者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
责任认定后被确认为存在违法、违规或者失职行为的工作人员应按照《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经责任认定需要承担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应对不良贷款的最终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责任认定职责权限第五条总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 (简称“中心” ) “小微贷款”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由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风险管理部直接开展,并对各经营单位的“小微贷款”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工作实行直接监督管理。
第六条相关部门职责(一)风险管理部:履行小微贷不良信贷资产的尽职调查与责任事实确认职责,或者授权小微贷业务部门先进行事实认定再报风险管理部;履行经营单位责任评议委员会秘书处职责,向经营单位责任评议委员会提交责任事实确认报告,整理会议记录,形成责任认定报告;监督、检查问责处理决议的执行。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管理责任认定及处罚细则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管理责任认定及处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减少××县农村信用社资产损失,防范首先风险,加强不良资产管理责任认定工作,处罚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辽宁省农村信用联社相关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农村信用社所有不良贷款及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和待处理抵债资产的管理和处置等。
第三条责任认定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认定准确、界限明晰、责任清楚”的原则,力求做到“事前防范为主、事后惩戒为辅”,以达到切实加强不良资产管理、有效化解资产风险的目的。
第二章责任主体第四条本细则的责任主体分为:经办责任人、审查责任人、审批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第五条经办责任人是指不良资产管理整个业务流程中各相关岗位的一线工作人员。
第六条审查责任人是指在不良资产管理处置中负责审查、复核、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审批责任人是指在不良资产管理项目的最终签批人员。
第八条领导责任人是指因担任一定行政领导职务而被赋予相应业务管理权力的人员。
第三章责任主体的职责第九条不良资产管理经办责任人职责:(一)对借款人财务状况有恶化趋势以及借款人出现的其他重大风险隐患及时发现、报告、采取应对措施负责;(二)对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证明债权和担保特权等法律性文书、重要单据、审批记录、调查评估报告、贷后检查报告等重要档案资料不全、遗失或毁损负责;(三)对不良垡的调查估值、细分管理和处置管理负责;(四)对因主观原因导致促使客户资产的诉讼、执行时效丧失或引起诉讼时效、执行时效争议及损失扩大负责;(五)对因自身原因导致信用社丧失优先受偿权负责;(六)对抵(质)押物监管不善而造成抵(质)押物毁损、灭失负责;(七)对抵(质)押物在抵(质)押期间发生明显不足值而未采取有效措施补充或者更换抵(质)押物或其他担保负责;第十条审查责任人职责:(一)对未进行合规性审查或进行合规性审查,但未发现报审材料存在严重缺陷负责;(二)对核实与不良资产管理相关的主、从合同的使用、填写是否规范负责;(三)对核实有关保证条款是否落实、抵(质)押登记手续是否输完备,重要权利凭证是否取得并按规定收存信用社负责;(四)对未及时、完整和准确地向不良资产管理审批人移交不良资产管理经办责任人、咨询专家等提供的最新消息和补充意见负责;第十一条审批责任人职责:(一)对依据报批部门提供的材料和有关方面提供的决策信息独立作出的结论负责;(二)对未经授权、越权审批不良资产管理项目负全部责任;(三)对未按审批程序、审批制度进行审批的和为及其后果负责;第十二条领导责任人职责:(一)对其管理机构的不良资产业务风险预警发现和报告的及时性以及防范、化解风险方案实施的有效性负责;(二)对监督不力,用人不善造成的不良资产损失负责;(三)对不良资产的置换、重组方案负责,对债权及抵债资产的处置结果负责,对不良资产的监测、管理工作负责。
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总7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银行文件关于印发《***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辖属各机构:现将《***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行2013年8月9日***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授信业务行为,明确授信责任,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控制能力,推动全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我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资产责任追究是指授信资产逾期超过三个月或五级分类列入不良贷款而对相关违规责任人进行的问责。
责任人包括办理授信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直至收回等各个环节的违规信贷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违规指信贷从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行规章制度以及不履行岗位职责或敷衍履行岗位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2013年1月1日起新增授信出现的不良资产。
2013年1月1日之前出现的不良资产,根据《***银行风险资产处置工作实施意见》、《***银行2013年风险资产处置工作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岗位变动后出现的不良资产,根据属于发放责任还是管理责任来具体认定。
第二章不良资产责任划分第五条不良资产责任划分,根据授信业务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审核、贷后管理等信贷流程中各岗位经办人违规情况和责任大小来认定。
第六条不良资产责任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涉及多个业务环节或岗位的责任认定时,可先按照业务流程的主要风险发生环节确定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再按照同一风险发生环节的主要发生岗位确定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办行行长(主持工作副行长)应承担不良资产主要责任:(一)越权、变相越权、拆分或随意降低授信条件进行审批的;(二)审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授信业务的;(三)缺程序、逆程序审批授信业务的;(四)发放抵(质)押物价值不足或担保人明显不具备担保能力的授信业务的。
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管理办法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贷部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不良资产管理,有效防范风险,确保银行资产质量的提高,根据有关金融法规和我行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按照监管部门和我行的有关规定,被有权认定单位或部门认定为不良的资产,包括按照五级分类标准被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信贷类不良资产)、抵债资产和其他非信贷类不良资产。
不良资产管理是指从项目被认定为不良之日起到项目结清日的过程中对项目的管理。
项目结清包括本息全部结清、通过法院裁决或双方和解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等情况。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一、专业化管理原则。
各分行应根据本单位不良资产存量的大小,设立专门的资产保全岗位,负责本单位不良资产管理工作。
二、根据资产性质分类区别管理的原则。
根据不良资产的不同性质,将其分为债权类不良资产(不良贷款、拆放、租赁等)、抵债资产和其他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区别管理。
三、以不良资产清收为主要管理手段的原则。
将清收作为不良资产管理工作的最主要手段,通过组织清收工作,实现对不良资产的严格管理,防范风险,保全银行资产。
第四条资产保全部门是不良资产管理的专业部门,负责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本部门人员和其他相关部门人员进行清收。
相关部门及人员应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勤勉尽职,同时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不良资产清收工作。
根据目前我行实际情况,总行资产保全部门设在信贷部,分行资产保全部岗位由风险管理担当职员担任。
第二节项目移交第五条对新发生的不良资产项目,分行贷款部应在五级分类结果认定后2个工作日内整理项目的所有信息,填写《企业银行(中国)不良资产项目移交表》(附件1)并经分行行长签字同意后,移交分行风险管理担当职员管理。
分行风险管理担当职员应及时建立相应的清收管理台帐,将项目纳入不良资产清收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
项目移交和项目清收管理台帐的建立原则上应在分类结果认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担保项目形成不良资产责任认定暂行办法
辽宁智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项目形成不良资产责任认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担保项目管理制度,明确移交不良项目资产责任,追究因内部管理导致担保项目形成风险或损失的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项目资产责任认定(以下简称责任认定)应遵循依法依规认定、分级认定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认定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根据不良担保项目交接办法交接范围移交到资产保全部,并由资产保全部负责管理的担保项目资产。
包括本公司与合作银行或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项下未结清的贷款余额、信用证垫款、保函垫款、银行承兑汇票授信垫款等。
第三章责任认定标准第四条责任认定以行为发生当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责任认定不追溯当事人在法律、法规生效前的行为责任。
第五条不良担保项目资产的认定标准(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承担保前调查责任1、因保前对被担保人资格审查不慎,导致合同无效;2、因调查材料严重失实,造成决策人决策失误;3、其他形式的违规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承担担保决策责任:1、未按但是规定的担保审批程序进行审批;2、明知被担保人主体不实而批准担保项目;3、无权或越权审批担保项目;4、其他形式的违规行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承担合同签订和的担保项目实施责任:1、未签订有效合同擅自办理担保项目;2、因错填、漏填合同要素而造成担保项目资产损失的;3、其他形式的违规行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承担担保项目薄厚监管责任:1、未发现被担保人改变担保项目资金用途或挤占挪用;2、遗失担保项目文件及重要凭证;3、未采取有效措施中断诉讼时效使公司权益及反担保债权悬空;4、未发现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5、未发现或采取措施制止企业借改制悬空担保项目债权;6、企业经营状况恶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7、未及时进行担保项目资产回收和处置致使资产悬空;8、其他形式的违规行为。
第四章责任认定认定程序第六条责任认定程序具体包括:1、担保业务部负责对行程不良贷款的责任进行初步分析,填制《不良担保项目资产情况表》,并由接收部门进行复核认定,双方对该表中所列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并报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认定,担保项目经办部门对移交前表中已列或未列事项仍承担责任;2、风险管理部负责责任认定工作的实施,对不良担保项目资产进行责任认定,填制《不良担保项目资产责任认定表》,提交公司领导进行审批;3、风险管理部将认定负有主管责任的项目的《不良担保项目资产责任认定表》送交责任人,责任人在受到该报告5日内,有权就该表中与己相关的内容进行书面申辩和确认,并将书面意见交送风险管理部,责任人逾期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同认可认定内容;4、风险管理部对责任认定意见及书面身边和确认内容进行审批,填写《不良担保项目资产责任认定审批表》,归档备查。
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件长沙银发〔2012〕44号长沙银行关于印发《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修订稿)》补充规定的通知各分、支行(部),总行各部(室):为进一步防范和控制授信风险,完善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工作,根据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对《长沙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修订稿)》作出以下补充规定:一、增加不良资产责任追究范围将信用拆借、机构理财产品投资、系统内资金调剂、本行参与他行银团贷款项目、国际贸易融资、转账支付信用卡等新业务类型纳入不良责任追究范畴。
二、明确不良资产的责任人(一)鉴于分行的设立增加相关责任人:第一责任人中增加分行行长,分行经办授信业务的主办客户经理,分、支行转账支付信用卡推荐人;第二责任人中增加分行协办客户经理、分行管户客户经理、分行市场营销部、零售业务部经理、分行相关管理人员、分行主管副行长;其他责任人中增加分行档案资料管理人员、总行零售业务部相关人员。
页脚内容1(二)贷款移交、原责任人调离本行、在支行责任认定过程中责任人提出申诉等导致责任人不明确的情况,将由不良资产责任认定联合调查小组对贷款情况进行调查后予以确定相关责任人,并报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审定。
三、对原办法中一些事项做进一步明确(一)由内控合规部、风险管理部、特殊资产管理部等部门专职人员组成不良资产责任认定联合调查小组,对形成不良资产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具体操作流程按《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细则》(见附件1)执行。
(二)明确“尽职免责”的概念。
根据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认定尽职的责任人可免除经济处理、行政处理、赔偿责任;如根据调查存在未尽职行为的责任人,即使不良资产是在文件规定免责范围内的也不能免除经济处理、行政处理、赔偿责任。
(三)增加免责的范围:1、新增对公客户经理的容忍度。
不良贷款在对公客户经理经办的授信业务(包括公司业务和零售业务)现有余额的1%以内,在尽职的前提下可以免除处理。
2、特色业务的免责按原文件执行,如有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免责范围的按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XX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办法(试行)5.1
XX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授信业务行为,加强风险责任意识,建立责任认定机制,有效促进授信业务健康、稳定、持续开展,切实保障信贷资产平安,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不良资产责任认定〞是指不良资产形成的全过程进行调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认定的行为。
本条款所称相关人员是指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审批人员、信贷手续经办人员等。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不良资产〞是指按照本行风险评定相关制度被认定为后三类〔次级、可疑、损失〕的不良资产〔包括各类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表内外资产〕。
第四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违规必究、尽职免责〞的原那么。
第二章部门分工及职责第五条本行设立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称“认定工作小组〞〕,由行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其他行领导、各部门负责人。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提出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的初步审查意见,报董事会审批,监事会对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成员由财务、法律、内审、合规等相关岗位人员组成,负责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认定办公室日常工作职责:〔一〕收集、整理全行不良资产相关资料;〔二〕实时监测全行不良资产的变动情况;〔三〕发起并组织全行不良资产的责任认定工作;〔四〕汇总、分析全行不良资产责任认定情况;〔五〕其他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小组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八条根据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及损失程度,将责任认定结果分为客观免责、轻度主观、中度主观、严重主观。
第九条客观免责是指由于无法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良资产,且相关人员已尽职。
以下情形,可作为客观免责:〔一〕借款人〔或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突然死亡、或发生重大意外事故;〔二〕借款人〔或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三〕借款人受国家产业、行业、财政、货币、税收等宏观政策调整产生重大影响;〔四〕其他类似客观情形。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有效的投资约束机制,强化业务人员及各级管理人员管理责任,有效减少和避免风险的产生,保障资产安全,提高资产质量,维护贷款受益人利益,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不良资产指按照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标准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的各类资产,具体包括固有及贷款项下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其他类资产。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责任包括违规责任和管理责任。
本办法所称责任认定指公司经过对不良资产形成成因的调查分析,在相关人员中确认责任人和明确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给予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为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的审批机构,并具有对不良资产形成的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的决定权。
合规风控部牵头与资产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组成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组,具体实施责任认定工作。
第四条不良资产责任划分按照资产形成过程的不同阶段,不良资产责任划分为调查责任、审查决策责任和经营管理责任。
按照所承担责任的大小,分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一般责任和无责任,相关人员被认定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一般责任人和无责任人.(一)调查责任在项目调查过程中,调查部门和调查人员出现如下失误和问题,导致形成不良资产,应承担调查责任:1、未能准确掌握交易对手的经营、资产负债等情况,未能有效甄别出交易对手虚假的财务帐、表、簿等财务数据;2、未能全面调查交易对手提供的项目情况或调查出现偏差或调查数据失真,存在可能导致决策失误的资料;3、对交易对手提供的担保企业担保能力调查不实,错误放大担保能力,对抵押或质押等担保物的权属、状况、争议、变现能力未能全面调查,导致项目失败时担保物变现困难或变现后仍出现损失;4、对拟投资企业或项目的发展前景、市场分析出现严重偏差,对行业发展前景的判断失误;5、对交易对手的社会信誉、法律纠纷等可能直接影响项目成败的重大事项未能准确掌握;6、对交易对手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件、房产证件等重要证件未能认真审查原件并调查其真伪,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和签字未能审查真伪;7、其他调查中应掌握而未掌握或错误掌握的信息和资料,导致项目出现风险的。
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
xxx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我行信贷业务管理,进一步规范我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营造诚实守信、遵章守纪、审慎规范、尽职尽责的信贷文化,保障本行各项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xxx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亮牌问责处罚办法》和《xxx银行问责委员会运作规则》等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管理范围(一)信贷不良资产是指按本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归入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表内外公司授信、小微授信、同业授信、个人授信及相应欠息和费用,以及委托贷款、理财业务等表外类信贷业务。
进入非应计的关注类公司贷款(即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贷款,下称“关非”),对其存在的违规及不尽职行为,比照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流程进行问责。
对公贷款重组(含打包出售,下同),不论是否不良,原则上应在重组或出售前完成责任认定;由于重组时间紧迫来不及进行正式责任认定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先进行简易责任认定。
(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包括合规责任、尽职责任、管理责任。
合规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要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我行内部相关规定;尽职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要做到既无主观故意,也无重大疏忽;管理责任是指对行为人直接进行管理或者虽不直接管理行为人但分管该类业务的责任。
(三)责任人是指在营销推广、授信调查处理、审查审批、放款审查、授信后管理、催收保全、综合管理等授信流程环节中负有合规责任和尽职责任的各岗位人员,以及应承担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
对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即可以根据单笔业务中其下属出现的违规或不尽职行为进行追究,也可根据其直接管理团队或者分管业务的整体资产质量状况进行追究。
(四)事实认定指为责任认定而进行的对有关经办人员履行职责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做出调查结论的行为和过程,是责任认定的前提和基础。
(五)责任认定指为责任追究而进行的、对有关经办人员履行职责的事实情况是否属于违规或不尽职进行认定,确定责任性质,并做出认定结论、提出处罚建议或尽职免责建议的工作过程。
不良资产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不良资产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管理,提高公司资产质量,降低公司资产流失的风险,增强公司职工的责任意识,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认定的实行责任追究的不良资产,是指公司经营中形成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具体包括公司各类授信业务中按资产风险程度分类划入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资产,也包括授信业务以外的其他各类业务中划入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资产,且这部分不良资产在其后6个月的观察期内仍然不能清收或者通过处置转化为正常、关注类资产,始终处于高风险状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由于违反国家金融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工作不尽职、失职、渎职或道德风险等原因所形成的不良资产,经过责任认定后对负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行政、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包括对公司不良资产负有责任的相关部门和该项业务的主办人、审查人和审批人。
责任追究不因责任人岗位变动等而免除。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应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章不良资产的认定程序第四条不良资产必须按照规范的程序严格认定,以保证不良资产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五条公司对不良资产的认定应遵循“分类认定、归口管理、检查评价”的原则。
(一)分类认定指根据资产分类管理办法,按资产风险程度分别认定;(二)归口管理指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由风险管理部统一负责;(三)检查评价指稽核审计部应对不良资产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六条对不良资产的认定,由相关部门提出初评意见,经风险管理部复审,贷审会审议,总经理核准后报风险控制委员会认定。
第三章责任认定原则第七条公司对不良资产责任的认定遵循以下原则:(一)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
对不良资产的责任认定,根据业务流程各环节相关人员履行的职责,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坚持谁经办,谁负责;(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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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有效的投资约束机制,强化业务人员及各级管理人员管理责任,有效减少和避免风险的产生,保障资产安全,提高资产质量,维护贷款受益人利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不良资产指按照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标准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的各类资产,具体包括固有及贷款项下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其他类资产。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责任包括违规责任和管理责任。
本办法所称责任认定指公司经过对不良资产形成成因的调查分析,在相关人员中确认责任人和明确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给予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为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的审批机构,并具有对不良资产形成的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的决定权。
合规风控部牵头与资产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组成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组,具体实施责任认定工作。
第四条不良资产责任划分
按照资产形成过程的不同阶段,不良资产责任划分为调查责任、审查决策责任和经营管理责任。
按照所承担责任的大小,分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一般责任和无责任,相关人员被认定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一般责任人和无责任人。
(一)调查责任
在项目调查过程中,调查部门和调查人员出现如下失误和问题,导致形成不良资产,应承担调查责任:
1、未能准确掌握交易对手的经营、资产负债等情况,未能有效甄别出交易对手虚假的财务帐、表、簿等财务数据;
2、未能全面调查交易对手提供的项目情况或调查出现偏差或调查数据失真,存在可能导致决策失误的资料;
3、对交易对手提供的担保企业担保能力调查不实,错误放大担保能力,对抵押或质押等担保物的权属、状况、争议、变现能力未能全面调查,导致项目失败时担保物变现困难或变现后仍出现损失;
4、对拟投资企业或项目的发展前景、市场分析出现严重偏差,对行业发展前景的判断失误;
5、对交易对手的社会信誉、法律纠纷等可能直接影响项目成败的重大事项未能准确掌握;
6、对交易对手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件、房产证件等重要证件未能认真审查原件并调查其真伪,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和签字未能审查真伪;
7、其他调查中应掌握而未掌握或错误掌握的信息和资料,导致项目出现风险的。
调查人员及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不良资产形成的主要调查责任,多部门多人联合调查,根据其在调查工作中的作用大小以及其所承担调查部分的准确程度和完备程度,相应承担调查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一般责任和无责任。
调查人员明知信息错误而采纳或故意作假、扭曲事实,导致项目决策失误的调查人员,必须确定为主责任人。
(二)项目审查决策责任
项目审查决策人员根据调查人员提交的项目信息和资料进行投资决策,由于出现以下情况而导致不良资产形成的,应承担审查决策责任:
1、对项目未来发展前景判断失误,对项目运营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障碍预见不足;
2、对项目担保措施的保障程度判断失误,高估担保措施;
3、对项目操作方案的有效性和防范风险能力判断不准;
4、对交易对手信誉、履约意愿等情况掌握不清;
5、出现其他在决策中应预见而没有预见的问题。
项目集体决策时,牵头审查决策人应承担审查决策主要责任,其他决策成员承担审查决策一般责任;采取投票方式进行项目表决的,同意人员承担审查决策的主要责任或一般责任。
决策时提出建议的,根据其所提建议对防范项目风险的程度,确定其承担主要责任、一般责任或无责任。
非集体决策的经营活动由该业务有权批准人承担审查决策的主要责任。
明知或应该知道调查人员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或错误情况,仍按该情况进行决策的,应承担主要责任。
(三)项目管理责任
项目决策后,项目管理人员在操作和管理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导致不良资产形成的,应承担项目管理责任:
1、未按照公司决策意见进行业务操作;
2、未按公司规定和业务操作规程办理业务;
3、业务办理中对授权、签字、有效权属证书、登记、公证、印章等环节未能有效监督,导致出现虚假或无效;
4、拟订非公司制式合同,存在错误,导致公司权益受到损害;
5、项目管理人员未能有效监督管理项目,未能及时掌握项目的重大变化,或掌握变化未能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6、项目管理人员未能按公司规定有效监督交易对手的经营活动、财务印章和资金,玩忽职守,导致公司投资出现风险;
7、出现其他在经营管理中失误和渎职的行为。
8、虽未违规操作,但由于管理未尽职或水平低下,导致所管理范围内资产不良率明显上升的。
资产管理人员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对所管理的项目形成不良资产承担主要管理责任,项目管理经过2人以上交接的,依照其管理时资产状况和其管理的工作措施,认定责任。
明知或应该知道资产已存在风险,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故意纵容不作为导致不良资产形成的人员,必
须认定为主要管理责任人。
第五条责任认定程序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以资产五级分类为基础,采取集中认定和单笔认定两种形式。
不良资产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每年集中认定一次。
不良资产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单独认定。
(一)集中认定程序:
1、集中认定采取按年度认定方式,每年1月份组织认定;
2、根据风险资产管理部门上报的不良资产统计报表,合规风控部确定新增未认定责任不良资产明细;
3、合规风控部牵头组织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组通过材料调阅、质询等方式对新增不良资产进行专项调查,确定成因,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4、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召开责任认定专门会议,根据调查结果,确定不良资产形成的责任,以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大小。
(二)单独认定程序:
1、对于单笔不良资产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自合规风控部提交贷款分类报告、将其列入不良资产的一周内,风险控制委员会责成不良资产认定工作组开展调查,确定成因,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2、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召开责任认定专门会议,根据调查结果,确定不良资产形成的责任,以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大小。
第六条合规风控部应将认定结果通知相关责任人,相关责任人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接到通知两周内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出申诉。
风险控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申诉理由或依据充分、可信的,应当调整认定结果,否则维持原认定结果。
第七条责任人处理
对不良资产形成负有责任的人员,根据责任类型及责任大小,责成人力资源部应给予相应的处理:
1、训诫谈话;
2、警告;
3、通报批评;
4、停发部分或全部奖金;
5、调低工资档次;
6、调离岗位;
7、待岗;
8、限制提拔使用;
9、限期调离或责令引咎辞职;
10、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对于不良资产形成后积极采取措施并有效化解风险,使资产质量好转并转为正常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对于采取消极态度,导致资产进一步恶化的,应加重处罚。
第九条由于责任人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被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再对其进行责任认定,直接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合规风控部负责做好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记录及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由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