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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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行不良资产的管理,加快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根据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资产是指按照五级分类列为不良的资产和其他不良资产。包括:

1.风险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的不良资产;

2.逾期欠息超过90天以上的信贷资产;

3.账销案存资产;

4.抵债资产;

5.已转让并受托清收的资产;

6.经资产监控部认定,经营单位主动移交的未逾欠或逾欠不足90天、预计逾欠三个月内无法清收的问题资产;

7.经总行认定应由理债业务部进行集中管理、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专业化原则。符合移交标准的不良资产,全部移交理债业务部集中管理,分行给予协助。

(二)依法合规性原则。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要求及本行的规章制度,规范操作。禁止违法、违规处置不良资产,防范与控制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三)效益最大化原则。充分利用有效的管理手段,加快处置速度,进一步提高回收率。选择与运用资产管理方式时,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匹配的原则,合理分析,综合比较,择优选用可行的处置方式,力争达到处置效益最大化。防止盲目地将风险后移,防止简单地清收而放弃优良资产,防止清收转化不良资产后产生新的风险。

(四)尽早介入原则。不良资产质量会随着时间推延而恶化、减值,变现也越来越困难,因此专业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早介入,快速清收处置,保全银行资产。

(五)统一协调的原则。不良资产管理业务要建立总分行及各部门之间形成互相联动、横向配合、纵向延伸、集中优势、点面结合、重点突破的管理体系。

(六)创新性原则。积极探索和借鉴先进的不良资产运营管理经验,创新和丰富不良资产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不良资产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章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理债业务部为我行不良资产的集中管理部门,主要工作包括:

(一)制定全行不良资产处置管理的战略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全行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包括政策制度、管理体制和运行

机制等,并组织推动、监督管理。

(三)对经营单位移交的不良资产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包括开展贷后检查,实施风险分类、评估减

值损失,一户一策、多措并举,开展诉讼清收、重组

并购等处置工作。

(四)根据资产监控部提出的不良资产转让计划,组织不良资产的统一转让。

(五)研究创新不良资产运营和清收处置手段,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和质量。

(六)制定并有权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审批不良资产经营管理和清收处置方案(包括重组转化类授信方案),超权限的上报有权机构审批。

(七)负责全行移交后涉诉信贷资产的管理,指导、协助各分行和分部的信贷资产诉讼保全工作。

(八)经营、管理和处置全行抵债资产、帐销案存资产及其他总行授权管理资产

(九)对不良资产经营管理和清收处置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对内报送相关报告及数据信息。

(十)负责本条线队伍专业化建设,负责绩效管理、团队建设及人员培训等工作。

(十一)对不良资产移交后形成的新档案资料每

季度移交经营单位。

(十二)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资产监控部负责督导不良资产的移交、管理和清收处置,根据全行不良指标管控情况,提出不良资产转让计划需求。

第六条理债审批中心对不良资产清收处置项目进行专业评审,超出权限的,报总行有权机构审批。

第七条法律合规部负责对不良资产管理中涉及的法律和合规问题提供专业支持。

第八条审计部负责对不良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第九条各经营单位(移交不良资产的分行、事业部等)主要负责:

(一)对发生风险的业务,及时采取风险化解和资产保全措施;

(二)对符合移交条件的不良资产,按规定及时向理债业务部移交,并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三)协助理债业务部开展客户调查、走访、贷后检查、资产转让、清收化解等不良资产管理工作;

(四)继续作为对外签署的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的主体;

(五)协助理债业务部做好出账审核及出账手续办理工作,并做好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账务处理工作;

(六)对不良资产的档案进行管理,包括移交后形成的档案资料;

(七)接收经理债业务部救治盘活、在180天观察期内未出现新的违约(逾欠,但临时性欠息不跨月

除外)、且风险分类为正常类或关注类的资产;

(八)统一对外报送不良资产相关的数据、信息;

(九)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不良资产管理

第十条不良资产管理包括移交、贷后检查、风险分类、清收处置和档案管理等。

第十一条资产监控部将定期将符合条件的不良资产发送至各经营单位和理债业务部。

各经营单位应将符合移交条件的不良资产,向理债业务部移交。原则上不得延缓移交。特殊情况的,必须经总行分管行长审批同意签字后方可延缓。

不良资产移交时,只移交不良资产客户及业务,不移交信贷业务档案;不对任何一方做账务处理,实行分账管理,即相关不良资产仍在各经营单位,由理债业务部清收团队清收处置。

第十二条理债业务部对移交的不良资产实行台账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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