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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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资产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臵效率,确保不良资产价值回收最大化,保持全行资产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银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银行公司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银行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及•银行诉讼仲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包含信贷和非信贷不良资产,系指按照信贷及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划分为次级类及以下分类级次的资产。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臵,包括对不良资产进行分类认定、调查估价、预案管理、方案实施、监测报告、监督检查以及责任追究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价、问责等工作情况。

(二)及时处臵原则。

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臵,把好处臵关,严格执行处臵程序,实现不良资产价值回收最大化。

(三)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资产管理与处臵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总行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四)损失补偿原则。

要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臵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

对形成的不良资产,要严格责任认定,执行责任追究制度,总结经验教训。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不良资产管理工作职责分为不良贷款(含垫款)管理和非信贷不良资产管理两个部分。

第六条不良贷款管理工作职责(一)客户经理负责不良贷款的日常管理,是不良贷款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1、负责收集、上报借款人的行业、经营财务、收入、用途、担保等方面资料及信息,揭示存在的风险隐患,提出解决问题的管理意见;2、负责对客户信用等级初评和债项质量进行初分,并依据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变化及时发起级次调整;3、负责按照我行制度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贷款损失。

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模式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行为,保护金融机构和转让方合法权益,促进不良资产市场发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权人权益保护法》、《不良资产处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

第二条定义(一)不良资产:指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所持有的贷款、信用证、票据、担保等资产经过评估或验资后,被认定为不能按期归还或可能造成损失的资产。

(二)批量转让:指银行将不良资产使用委托贷款、转让、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按照一定的规模、期限和价格向特定的投资者、基金、机构、企业或个人转让的行为。

(三)转让方:指银行为了处理不良资产,通过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方式将其资产向特定的投资者、基金、机构、企业或个人转让的机构或个人。

(四)承购方:指在不良资产批量转让行为中,向银行购买不良资产的特定的投资者、基金、机构、企业或个人。

第三条转让流程(一)转让方与承购方肯定不良资产的种类、数量、价值、风险承担、价款、支付方式等重要事项。

(二)双方签署《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合同》。

(三)转让方向较低层次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缴纳相关费用,方可取得批准证书,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权力机构报告。

(四)银行或律师所选择的专业机构须对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分类并拟定清收计划。

(五)将不良资产整合并向承购方提供完整的清单,并供承购方复查、查询,确认并签署《资产清单确认书》。

(六)转让方和承购方达成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初步协议。

(七)转让方和承购方携带相关文件,由评估公司中立评估、验资,签订正式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

第四条委托贷款转让银行或金融机构在批量转让中,委托银行等涉及委托贷款相关的本行机构,负责处理委托贷款相关事宜。

市场交易的委托贷款的基本信息必须清晰明确,并经供应商、维护商通过委托贷款资产管理系统输入并审核。

村镇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模版

村镇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模版

xxx村镇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行不良授信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障全行授信资产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授信资产是指按《xxx村镇银行信贷资产十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分类标准认定为次级1、次级2、可疑、损失类的授信资产。

第三条不良授信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授信资产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授信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价值最大化处置,包括对不良授信资产进行分类认定、调查评估、方案管理、方案实施、监测报告、监督检查以及责任追究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授信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价、问责等工作情况。

(二)快速处置原则。

不良授信资产形成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授信资产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严格把好处置关,实现不良授信资产价值回收最大化。

(三)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授信资产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总行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四)损失补偿原则。

要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授信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

对形成的不良授信资产,要严格责任认定,执行责任追究制度,总结经验教训。

第五条本办法中提到的;“业务部门”系指本行的经营支行、总行有经营职能的部门等。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总行风险合规部为全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的牵头部门,全面负责全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组织、推动、协调、监督全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制度,修订完善管理流程,并组织、指导分支行贯彻实施;二、负责牵头组织全行不良授信资产风险分类认定和调整工作;三、负责拟订全行年度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工作目标和压降计划,并将经审核的目标和计划分解到业务部门落实,监督、评价业务部门不良授信资产处置情况;四、负责全行不良授信资产诉讼、仲裁案件提供法律指导、业务协助,进行监督和评价等工作;五、负责对权限内不良授信资产的责任认定,按照问责制度,如适用简易程序,由条线部门报行办会;如适用标准程序,由问责管理部门提出初步处罚意见报问责委员会审议。

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管理办法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贷部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不良资产管理,有效防范风险,确保银行资产质量的提高,根据有关金融法规和我行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按照监管部门和我行的有关规定,被有权认定单位或部门认定为不良的资产,包括按照五级分类标准被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信贷类不良资产)、抵债资产和其他非信贷类不良资产。

不良资产管理是指从项目被认定为不良之日起到项目结清日的过程中对项目的管理。

项目结清包括本息全部结清、通过法院裁决或双方和解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等情况。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一、专业化管理原则。

各分行应根据本单位不良资产存量的大小,设立专门的资产保全岗位,负责本单位不良资产管理工作。

二、根据资产性质分类区别管理的原则。

根据不良资产的不同性质,将其分为债权类不良资产(不良贷款、拆放、租赁等)、抵债资产和其他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区别管理。

三、以不良资产清收为主要管理手段的原则。

将清收作为不良资产管理工作的最主要手段,通过组织清收工作,实现对不良资产的严格管理,防范风险,保全银行资产。

第四条资产保全部门是不良资产管理的专业部门,负责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本部门人员和其他相关部门人员进行清收。

相关部门及人员应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勤勉尽职,同时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不良资产清收工作。

根据目前我行实际情况,总行资产保全部门设在信贷部,分行资产保全部岗位由风险管理担当职员担任。

第二节项目移交第五条对新发生的不良资产项目,分行贷款部应在五级分类结果认定后2个工作日内整理项目的所有信息,填写《企业银行(中国)不良资产项目移交表》(附件1)并经分行行长签字同意后,移交分行风险管理担当职员管理。

分行风险管理担当职员应及时建立相应的清收管理台帐,将项目纳入不良资产清收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

项目移交和项目清收管理台帐的建立原则上应在分类结果认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资产保全部

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资产保全部

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资产保全部第一篇: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资产保全部***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区联社”)不良资产管理,规范不良资产处置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促进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按照市区联社规定的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和程序,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信贷资产。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的原则:(一)真实反映。

及时识别不良资产存在的风险,真实反映不良资产的风险形态;(二)及时拨备。

根据财政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风险资产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三)积极化解。

主动采取清收、盘活、保全等有效措施,化解不良资产风险,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四)合规处置。

不良资产处置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联社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防范道德风险;(五)定期监测。

对不良资产要定期监测和跟踪检查,及时分析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和风险变化趋势,完善风险控制措施;(六)问责追究。

对形成不良资产或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员要严格问责追究。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四条市区联社设立资产接收处置委员会,负责审议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案。

资产接收处置委员会主任由市区联社理事长担任,委员会副主任由市区联社其他班子成员张军、刘勇、蒋桂珍担任,成员由其他各部门负责人担任。

资产处置方案经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根据授权由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五条资产接收处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资产保全部,集中经营管理全辖指定范围内的不良资产。

第六条其他相关机构及其职责:(一)信贷管理部:负责对全辖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和动态迁徙工作;负责对全辖信用风险日常管理,组织、指导各基层社的贷后管理工作;负责不良贷款等指标的监测和考核,贷款到期风险的提示和预警工作;(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不良资产管理处置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测及分析。

XXX银行表外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XXX银行表外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XXX银行表外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nx银行(以下简称“木行”)表外不良资产管理,有效提高资产运用和资产处置效率,保障木行的合法权益,根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并参照《关于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屮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会计核算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木办法所指的表外不良资产是指:已纳入表外报表管理或已从表内转出且应,纳入表外管理的已置换贷款、已核销贷款、已置换的抵债资产、冈处置表外不良贷款接收的实物性资产等权益类资产。

第三条表外不良资产管理的最终决策机构为木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查部门为合规部,并成立表外+良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表外不良资产的管理、处置、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表外不良资产在处置前,应根据资产所有人的性质不同,分別取得资产所有人的书面同意,同意内容包括资产定价、手续费标准、账务处理等相关事项。

第五条表外不良资产在管理上应坚持“余额锁定、账册共管、分级监测、E别管理、灵活处置、快速变现、按年考核、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目标第六条对表外不良资产处置实行n标管理:(一)处理的重点:央行票据置换贷款、政府资产置换贷款、股金溢价置换贷款、已核销呆账贷款。

其它表外不良资产应做到应收尽收。

(二)表外不良贷款按年下达清收计划,实行鬥标量化清收。

(三)对表外不&贷款视同表内不&贷款管理,对不能收回的表外不良贷款应做好认定工作。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七条余额锁定。

表外不良资产应按每年底余额进行锁定,以后接收的抵债资产、核销贷款等按相关办法处理。

第八条账册共管。

表外不岛资产要进入信贷风险管理系统进行系统管理,同时会计部门要按科n建立表外不良资产管理纸质账簿,具体管理部门要建立表外不良资产分类电子账册(见附1)和管理台账(见附2),分类电子账册乜拈: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政府资产置换不良贷款、股金溢价置换^良贷款、已核销贷款电子账册等。

第九条重新认定。

XX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办法(试行)5.1

XX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办法(试行)5.1

XX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授信业务行为,加强风险责任意识,建立责任认定机制,有效促进授信业务健康、稳定、持续开展,切实保障信贷资产平安,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不良资产责任认定〞是指不良资产形成的全过程进行调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认定的行为。

本条款所称相关人员是指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审批人员、信贷手续经办人员等。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不良资产〞是指按照本行风险评定相关制度被认定为后三类〔次级、可疑、损失〕的不良资产〔包括各类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表内外资产〕。

第四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违规必究、尽职免责〞的原那么。

第二章部门分工及职责第五条本行设立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称“认定工作小组〞〕,由行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其他行领导、各部门负责人。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提出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的初步审查意见,报董事会审批,监事会对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成员由财务、法律、内审、合规等相关岗位人员组成,负责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认定办公室日常工作职责:〔一〕收集、整理全行不良资产相关资料;〔二〕实时监测全行不良资产的变动情况;〔三〕发起并组织全行不良资产的责任认定工作;〔四〕汇总、分析全行不良资产责任认定情况;〔五〕其他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小组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八条根据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及损失程度,将责任认定结果分为客观免责、轻度主观、中度主观、严重主观。

第九条客观免责是指由于无法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良资产,且相关人员已尽职。

以下情形,可作为客观免责:〔一〕借款人〔或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突然死亡、或发生重大意外事故;〔二〕借款人〔或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三〕借款人受国家产业、行业、财政、货币、税收等宏观政策调整产生重大影响;〔四〕其他类似客观情形。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不良贷款的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减少信贷资金损失,根据人总行颁发的《贷款通则》、《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我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实行两级管理。

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应建立、完善贷款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认定分类、登记和催收;总部对支行不良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登记和监控第三条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

《贷款通则》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的划分标准是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

逾期贷款系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合呆滞和呆帐贷款)。

呆滞贷款系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二年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呆帐贷款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包括:(一)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五)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决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

(六)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消、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七)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定无法收回的贷款。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模版

xx农村商业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授信资产是指本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表内外授信资产。

不良授信资产管理是指从授信资产被认定为不良之日起到结清前的过程管理。

授信结清包括本息全部结清、通过法院裁决或双方和解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等情况。

第三条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一)“谁受理、谁负责”原则。

由经办单位负责客户关系管理和维护,发生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风险控制、损失最小”原则。

以控制风险和减少损失为原则,努力实现净回收现值的最大化。

(三)“审慎处置、成本效益”原则。

在合理分析、综合比较的基础上,择优选择处置方式。

(四)专业化管理原则。

本行不良授信资产由总行资产保全部统一管理,经营单位和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五)清收管理原则。

以清收为管理的最主要手段,防范风险,保全资产。

第四条不良授信资产管理行为规范化、制度化,清收人员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贿赂或不当利益。

第二章不良授信资产管理的组织框架第五条总行设立不良授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为xx农村商业银行行长,成员由分管信贷、计划财务、合规与风险、稽核、资产保全等部门的副行长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总体规划、统筹全行的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经营单位成立以经营单位负责人、分管营销领导和客户部(个人部、公司部)主任/授信专员为成员的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本机构不良授信资产的清收、管理、审批等组织工作。

第七条总行资产保全部是全行不良授信资产清收保全、法律诉讼和呆坏帐核销审查的专业部门。

负责制订全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的政策和制度,指导全行不良授信资产清收的有效进行;监管和统计全行不良授信资产清收的清收进度,对清收过程中形成的贷款重组、资产抵债、资产转让等项目予以审核并报总行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批;组织全行不良授信资产呆帐核销的审查。

银行不良资产评估定价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不良资产评估定价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不良资产评估定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资产评估定价行为,合理确定不良资产处置价格,提高处置收益,防范处置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x银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估是指不良资产项目处置时机成熟时,我行自行或委托评估中介机构对不良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评估意见的行为。

评估包括外部评估和内部评估两种方式。

内部评估是指我行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内部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不良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的行为。

外部评估是指我行委托依法设立、具备相应评估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不良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定价,是指我行以不良资产评估为基础,综合考虑影响不良资产处置价值实现的各种因素,确定一定期间内我行可接受的最低处置价格的行为。

第四条不良资产评估定价实行回避制度。

我行员工或评估中介机构与债务关联人(包括借款人、保证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存在关联关系或经济往来的,该员工或评估中介机构不得参与项目评估定价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境内机构自营不良资产处置评估定价,财政部委托资产及x银行境外机构不良资产处置评估定价参照执行。

第二章评估对象第六条不良资产评估对象包括债权类资产和非债权类资产。

债权类资产包括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含信用证垫款、承兑汇票垫款、保函垫款和银行卡透支等)、已核销资产,及形成不良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委托贷款、委托投资垫款、其他应收款、预付款等非信贷类债权资产及其对应的权利。

非债权类资产包括抵债形成的实物、股权、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七条债权类资产以内部评估为主,评估对象应涵盖可用以实现我行债权资产清偿权利的抵质押资产及权属于债务关联人的有效资产(统称偿债资产)。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委托外部评估。

(一)债务关联人股权结构复杂、内部关联交易多、资产状况复杂、账务混乱的,可将偿债资产整体委托外部评估。

(二)债务关联人资产专属性较强的,可将该资产专项委托外部评估。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行不良资产处置管理,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规范不良资产处置过程,根据有关制度和实际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不良资产是经总行认定的五级分类结果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信贷资产。

第三条本行不良资产处置是指通过清收、抵债、核销、债务重组、债权转让或其它处置方式,盘活、消化本行不良资产的工作事项。

第四条本行不良资产处置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二)分层管理原则;(三)尽快处置原则;(四)减少损失原则。

6第二章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第五条总行资产保全部是全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

第六条各分行是本分行范围内所有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

对各分行不良资产中金额较大或具有其它复杂情形的,总行资产保全部确定全行重点不良资产名单并介入分行的处置工作,联合有关分行成立重点不良资产处置项目小组(以下简称“处置小组“)组织推动。

各分行对名单制外的不良资产,认为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纳入总行名单制不良资产进行管理。

各分行对名单制内及名单制外的不良资产,均须逐笔确定不良资产管户人,具体落实不良资产处置化解工作。

不良资产原客户经理仍然作为第一责任人参与处置。

6第七条分行不良资产管户人可以由原客户经理担任,也可由分行风险管理部或法律合规部的专业人员担任。

管户人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根据本办法及其它有关制度要求,承担不良资产日常管理工作;(二)提交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并根据审批意见予以落实;(三)不良资产处置过程的台账记录;(四)收集处置过程中各项资料;(五)撰写、填报不良资产处置中各项文字材料、工作表格和进展通报。

第八条名单制范围内的重点不良资产,处置小组成员由总行资产保全部与相关分行商定,一般组成原则为总行资产保全部人员(一般为小组牵头人)、分行原客户经理、分行风险管理部或法律合规部专业人员共三人,并视案情重大或复杂情况提高人员构成参与6层级和加配小组组成人员。

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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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年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和处置,防范和化解风险,依法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不良授信资产是按照《贷款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评估结果认定为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授信资产。

不良授信资产包括不良贷款及其他不良授信(以下统称不良贷款)。

不良贷款管理是从不良贷款发生到处置完毕的全过程管理,具体包括认定、催收、保全、处置和问责等环节。

第三条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应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合规、有利于我行根本利益的原则,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是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级行风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人员与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贷款处置中应当回避。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第六条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实施各经营行、总/分行风险管理部、总/分行计划财务部、总/分行法律合规部、总/分行审计部等部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应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不良贷款管理责任,切实做好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工作:(一)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经营行负责人作为清收责任人,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履行不良贷款诉讼前的催要清收工作、积极参与及配合不良贷款的管理与处置工作等职责;(二)总行风险管理部是不良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总/分行风险管理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审核经营行不良贷款清收方案和不良贷款处置的相关材料;2.指导总/分行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3.统一指导或直接办理不良贷款诉讼执行工作;4.对不良贷款的处置进行审核;5.对总/分行不良贷款进行台账管理;6.对经营行不良贷款进行考核;(三)总/分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按照审批权限对不良贷款诉讼等的审批;(四)总/分行计划财务部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和变现等的账务处理;(五)总/分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全行不良贷款管理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六)总/分行审计部负责对不良贷款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银行不良资产诉讼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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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诉讼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 (3)第二章组织职责 (3)第三章相关术语与定义 (3)第四章工作程序 (4)第五章检查与监督 (7)第六章统计分析与改进 (7)第七章附则 (7)附件: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不良资产诉讼管理工作,确保资产安全、降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分、支行、总行营业部及总行各部室(以下简称各支行或案件申请行)在经营活动中与行外单位或个人就借款合同(含拆借、投资等债权类资产)发生纠纷,已诉诸法律或拟诉诸法律的经济纠纷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三条总行信贷业务风险处置会议负责对重大不良资产诉讼案件相关事项的审批。

第四条主管行领导负责对较大不良资产诉讼案件及相关事项的审批。

第五条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本行不良资产诉讼归口的管理。

负责对一般不良资产诉讼案件及相关事项的审批。

负责对诉讼案件在诉讼、执行工作中的法律法规、支持和配合。

第六条案件申请行负责对本部门诉讼案件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诉讼证据的提供、案件事实陈述及案件审理完毕后的执行申请。

第三章相关术语与定义第七条一般诉讼案件,是指由区、县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

第八条较大诉讼案件,是指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或涉案标的虽应由区、县级人民法院受理,但存在疑难问题的民事案件。

第九条重大诉讼案件,是指已超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标的,应由高级或高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或虽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但存在疑难问题的民事案件。

第十条各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的范围,以法院公告为准。

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银行文件关于印发《***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辖属各机构:现将《***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行2013年8月9日***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授信业务行为,明确授信责任,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控制能力,推动全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我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资产责任追究是指授信资产逾期超过三个月或五级分类列入不良贷款而对相关违规责任人进行的问责。

责任人包括办理授信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直至收回等各个环节的违规信贷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违规指信贷从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行规章制度以及不履行岗位职责或敷衍履行岗位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2013年1月1日起新增授信出现的不良资产。

2013年1月1日之前出现的不良资产,根据《***银行风险资产处置工作实施意见》、《***银行2013年风险资产处置工作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岗位变动后出现的不良资产,根据属于发放责任还是管理责任来具体认定。

第二章不良资产责任划分第五条不良资产责任划分,根据授信业务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审核、贷后管理等信贷流程中各岗位经办人违规情况和责任大小来认定。

第六条不良资产责任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涉及多个业务环节或岗位的责任认定时,可先按照业务流程的主要风险发生环节确定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再按照同一风险发生环节的主要发生岗位确定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办行行长(主持工作副行长)应承担不良资产主要责任:(一)越权、变相越权、拆分或随意降低授信条件进行审批的;(二)审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授信业务的;(三)缺程序、逆程序审批授信业务的;(四)发放抵(质)押物价值不足或担保人明显不具备担保能力的授信业务的。

银行不良资产核销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不良资产核销管理办法模版

不良资产核销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职责 (3)第三章工作程序 (3)第四章附则 (10)附件 (11)附件1《核销不良资产管理台账》 (12)附件2《已核销不良资产清收统计表》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不良资产核销策划工作及不良资产核销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批准及核销后期管理、清收等环节的控制,达到不良资产核销工作合理有序,便于不良资产核销的清收、管理及责任追溯的目的,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不良资产核销及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三条董事会为本行不良资产核销的最高决策和审批机构;第四条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长、行长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拟核销资产的审批工作;第五条总行计财部负责相关准备金的提取及不良资产核销归口管理工作;第六条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制定、改进不良资产核销管理流程,对各分、支行不良资产核销业务的咨询、指导;负责对所管理的拟核销资产的报告、档案资料的搜集、完善等工作;负责对已核销资产的清收、管理工作;第七条不良资产管理行负责对所管理的拟核销资产的报告、档案资料的搜集、完善等工作。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八条本工作程序涉及的工作流程详见《xx银行不良资产核销操作规程》。

第九条不良资产核销策划及准备。

(一)不良资产管理行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资料搜集、整理工作。

根据不良资产发生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机关对申报工作的安排,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核销;(二)不良资产核销应符合如下要求:1.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本行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4.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5.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6.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本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7.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两年仍为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中止的债权;8.本行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债务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本行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9.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10.由于上述第1至第9项原因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11.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第1至第10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12.本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13.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14.本行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15.对于余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16.对于余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或抵押(质押)无效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17.本行因案件导致的资产损失,经公安机关立案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18.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考核办法(试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考核办法(试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考核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11.12•【文号】财金[2001]251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财务制度正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考核办法(试行)(财金〔2001〕251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切实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考核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二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考核办法(试行)为促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积极有效处置不良资产,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国有独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

二、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范围依法收购的资产。

三、国家主要考核资产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现金收入,考核指标为现金回收净额。

计算公式如下:现金回收净额=〔现金流量净额-国家计划内债转股股权回购、出售和转让现金流入-非国家指令性发行债券及商业借款现金流入+国家指令性债券利息支出现金流出+国家指令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息支出现金流出〕/〔(1+R1)×(1+R2)×……(1+Rn)〕现金流量净额=年末现金余额+年末银行存款余额+年末其他现金等价物余额-年初现金余额-年初银行存款余额-年初其他现金等价物余额n为资产公司自开业起所在年度,Rn为当年折现率。

折现率由我部按当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隔夜拆借利率平均值确定。

如无特指,其他现金等价物均指资产公司短期持有的国债、国债回购拆出资金。

XX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XX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XX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需要,强化对本行不良资产的规范管理,提高对不良资产的清收化解效率,保持本行资产业务健康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本行资产在五级分类中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资产,主要包括不良贷款、不良拆借、不良投资和各项不良应收账款等。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置,包括对不良资产的五级分类认定、调查估价、预案管理、方案实施、监测检查、责任追究、清收处置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不良资产管理原则(一)真实反映原则。

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价、问责等工作情况。

(二)处置减损原则。

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段,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把好处置关,严格执行处置程序,实现不良资产价值回收最大化。

(三)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总行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四)损失补偿原则。

要按照分类结果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按规定及时处置与消化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

对不良资产的损失,要严格责任认定,执行责任追究制度,总结经验教训,防止新增不良资产。

第五条总行资产管理部是全行不良资产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行不良资产(含抵债资产、已核销资产以及其它特殊资产)的管理、经营处置。

第六条按照资产风险拨备制度的要求,对不良资产(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按规定足额计提专项准备。

第二章不良资产分类调整第七条各分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要根据不良资产的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分类调整,按月统计、汇总上报总行资产管理部备案。

第八条各经营单位在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因不良资产风险加大,应及时进行风险分类调整,对正常类资产(正常类、关注类)调整到不良类资产(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对不良类资产内部分类级别迁徙,由次级类调整到可疑类或次级、可疑类调整到损失类,应逐级上报总行有权人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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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行不良资产的管理,加快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根据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资产是指按照五级分类列为不良的资产和其他不良资产。

包括:
1.风险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的不良资产;
2.逾期欠息超过90天以上的信贷资产;
3.账销案存资产;
4.抵债资产;
5.已转让并受托清收的资产;
6.经资产监控部认定,经营单位主动移交的未逾欠或逾欠不足90天、预计逾欠三个月内无法清收的问题资产;
7.经总行认定应由理债业务部进行集中管理、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专业化原则。

符合移交标准的不良资产,全部移交理债业务部集中管理,分行给予协助。

(二)依法合规性原则。

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要求及本行的规章制度,规范操作。

禁止违法、违规处置不良资产,防范与控制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三)效益最大化原则。

充分利用有效的管理手段,加快处置速度,进一步提高回收率。

选择与运用资产管理方式时,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匹配的原则,合理分析,综合比较,择优选用可行的处置方式,力争达到处置效益最大化。

防止盲目地将风险后移,防止简单地清收而放弃优良资产,防止清收转化不良资产后产生新的风险。

(四)尽早介入原则。

不良资产质量会随着时间推延而恶化、减值,变现也越来越困难,因此专业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早介入,快速清收处置,保全银行资产。

(五)统一协调的原则。

不良资产管理业务要建立总分行及各部门之间形成互相联动、横向配合、纵向延伸、集中优势、点面结合、重点突破的管理体系。

(六)创新性原则。

积极探索和借鉴先进的不良资产运营管理经验,创新和丰富不良资产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不良资产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章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理债业务部为我行不良资产的集中管理部门,主要工作包括:
(一)制定全行不良资产处置管理的战略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全行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包括政策制度、管理体制和运行
机制等,并组织推动、监督管理。

(三)对经营单位移交的不良资产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包括开展贷后检查,实施风险分类、评估减
值损失,一户一策、多措并举,开展诉讼清收、重组
并购等处置工作。

(四)根据资产监控部提出的不良资产转让计划,组织不良资产的统一转让。

(五)研究创新不良资产运营和清收处置手段,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和质量。

(六)制定并有权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审批不良资产经营管理和清收处置方案(包括重组转化类授信方案),超权限的上报有权机构审批。

(七)负责全行移交后涉诉信贷资产的管理,指导、协助各分行和分部的信贷资产诉讼保全工作。

(八)经营、管理和处置全行抵债资产、帐销案存资产及其他总行授权管理资产
(九)对不良资产经营管理和清收处置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对内报送相关报告及数据信息。

(十)负责本条线队伍专业化建设,负责绩效管理、团队建设及人员培训等工作。

(十一)对不良资产移交后形成的新档案资料每
季度移交经营单位。

(十二)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资产监控部负责督导不良资产的移交、管理和清收处置,根据全行不良指标管控情况,提出不良资产转让计划需求。

第六条理债审批中心对不良资产清收处置项目进行专业评审,超出权限的,报总行有权机构审批。

第七条法律合规部负责对不良资产管理中涉及的法律和合规问题提供专业支持。

第八条审计部负责对不良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第九条各经营单位(移交不良资产的分行、事业部等)主要负责:
(一)对发生风险的业务,及时采取风险化解和资产保全措施;
(二)对符合移交条件的不良资产,按规定及时向理债业务部移交,并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三)协助理债业务部开展客户调查、走访、贷后检查、资产转让、清收化解等不良资产管理工作;
(四)继续作为对外签署的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的主体;
(五)协助理债业务部做好出账审核及出账手续办理工作,并做好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账务处理工作;
(六)对不良资产的档案进行管理,包括移交后形成的档案资料;
(七)接收经理债业务部救治盘活、在180天观察期内未出现新的违约(逾欠,但临时性欠息不跨月
除外)、且风险分类为正常类或关注类的资产;
(八)统一对外报送不良资产相关的数据、信息;
(九)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不良资产管理
第十条不良资产管理包括移交、贷后检查、风险分类、清收处置和档案管理等。

第十一条资产监控部将定期将符合条件的不良资产发送至各经营单位和理债业务部。

各经营单位应将符合移交条件的不良资产,向理债业务部移交。

原则上不得延缓移交。

特殊情况的,必须经总行分管行长审批同意签字后方可延缓。

不良资产移交时,只移交不良资产客户及业务,不移交信贷业务档案;不对任何一方做账务处理,实行分账管理,即相关不良资产仍在各经营单位,由理债业务部清收团队清收处置。

第十二条理债业务部对移交的不良资产实行台账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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