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公司不良贷款重组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重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到期贷款管理,及时处置、化解、降低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XX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基本操作规程(试行)》(筑农商发〔2012〕165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我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或按“一逾两呆”口径所划分的逾期、呆滞及呆账类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重组(以下简称贷款重组),是指为降低和化解贷款风险,对因借款人财务状况困难而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的贷款(含垫款,下同),我行对借款人、担保方式、还款期限、使用利率、还款方式等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进行调整的处理手段。
第四条贷款重组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有效重组原则:贷款重组应有效降低信贷风险和减少贷款损失,重组后的贷款风险必须低于原贷款风险;(二)规范操作原则:贷款重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批;(三)依法合规原则:贷款重组涉及的主体、重组手段、抵(质)押物的性质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第二章适用对象、条件及模式第五条贷款重组适用的对象包括企事业法人客户、农户、城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经济组织等各类客户群体。
第六条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贷款重组:(一)通过贷款重组,可以收回部分贷款本金,且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二)贷款重组后有利于贷款安全和借款人落实还款计划,通过贷款重组能使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或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进一步增强担保的可靠性;(三)变更借款人后贷款风险明显降低;(四)在贷款重组后担保、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的前提下,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将会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的贷款;(五)其他通过重组可以降低贷款风险的情况。
第七条对上述情形需要办理贷款重组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二)借款人依法合规经营,同时未发生实质性的、不可逆转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三)借款人以往三年以上或注册经营以来一直有稳定现金流或危机过后预期收入仍可恢复至或超过正常水平,足以作为还款来源;(四)借款人在所在行业和所面对的市场中有明显的技术、成本或人才优势,主业突出,需要转型或市场转向,但其相应潜在市场巨大;(五)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利息、挪用贷款等情况;(六)重组后还贷期限内担保、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而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等。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不良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稳健经营,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参照银监会《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农商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将荆门农商银行表内信贷资产按照银监会贷款分类标准认定的次级、可疑、损失类信贷资产。
第四条荆门农商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坚持“真实反映、动态管理、专业经营,合规处置、及时监测、责任追究”的原则。
对不良贷款形态要准确分类、真实反映;及时、动态地掌握不良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准确地反映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具体情况对表内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管理,成立不良贷款清收部门,原则上小额不良贷款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原单位清收,对大额不良贷款、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发放的所有贷款应实行集中管理;对不良贷款的处置要合规合法,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建立风险监测指标体系,跟踪掌握不良贷款风险变化;对造成不良贷款的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以及未按规定管理不良贷款的责任单位或个人,通过经济、纪律、法律及其它手段,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条荆门农商银行要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辖内各分支机构要成立风险管理小组,负责不良贷款管理的决策、处置、清收、审批工作。
第六条各县(市)行社依规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对集中管理的不良贷款进行监测、预警、计量、考核。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划分标准第七条按风险五级分类划分不良贷款的核心定义(一)次级贷款。
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公司类客户目前的还款能力不足或抵押物不足值,此类贷款存在影响贷款足额偿还的明显缺陷,如果这些缺陷不能及时纠正,银行贷款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大。
(二)可疑贷款。
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行为,防范不良资产处置风险,最大限度地提高资产收益,根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处置定价,是指信用社(银行)按照规定程序,根据不良贷款债务人及其债务责任关联方的经营、财务、资产、信用和实物类资产的属性、质量状况等,选择合适的定价方法,并充分考虑市场、政策、交易各方心理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不良资产处置价格的行为。
债务责任关联方包括有效保证期内的贷款保证方、提供物权担保(抵押、质押等)的第三方、承债式兼并方和其他责任关联方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包括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央行票据置换贷款,整体处置不良贷款,已核销的不良贷款,抵债资产及表内外应收未收息。
第四条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独立性原则。
参与定价人员必须以中立的身份进行定价,不受业务各方的左右和影响;不良资产定价与处置行为必须由不同的部门独立组织实施,坚持定处分离。
(二)客观性原则。
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必须以实际材料为基础,以确凿的事实为依据,对评估对象进行认真调查,实事求是地进行数据资料分析,据实得出相应价格结论。
(三)合理性原则。
在定价过程中遵循科学的评估标准,选择科学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定价结果合理、公正、可信,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各类不良资产的质量和市场价值。
(四)市场化原则。
不良资产定价选取的依据和定价结果,应当符合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能够被交易各方认可和接受。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由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组织实施。
县级联社要成立由资产、风险、财务等部门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小组,负责价格认定。
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小组的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ⅩⅩ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农商行”)贷款行为,强化贷款责任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责任制约,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规定以及XX农商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XX农商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人员,是指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包括各支行、营业部(包括小额信贷服务中心等区域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支行”)、及XX农商行从事信贷业务拓展、授信、审批、风险防控等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所有相关岗位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XX农商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包括工作责任、过失责任、违规责任、违法责任。
是指信贷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XX农商行规章制度或未尽职履职而应承担的贷款责任。
第五条贷款责任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风险贷款、不良贷款、违章违规贷款以及XX农商行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信贷业务。
第六条贷款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违规积分、经济处罚、经济赔偿、纪律处分及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XX农商行成立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贷款责任事项的评定追究工作。
XX农商行行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XX农商行分管前、后台信贷业务副行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由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授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审计稽核部、合规管理部、监察保卫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章贷款责任追究原则第八条尽职免责原则。
凡责任人在贷款调查、授信、审批、用信、贷后管理过程中尽职履职,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贷款手续合法、合规、完整、有效,确因借款人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难以预见的因素以及市场行情的突变而形成的不良贷款,可从轻或免除本办法规定的贷款责任,但应承担后续管理、催收和清收责任。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之一,在经济运营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不良资产对于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和金融风险管理构成了严峻的挑战。
为了合理、科学地管理不良资产,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制定本办法。
二、不良资产的定义1. 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和利息;2. 逾期90天以上的信用卡透支和利息;3. 因投资不当或市场变化导致价值大幅下降的证券和债券投资;4. 经营不善导致的固定资产租赁合同的违约;5. 经营不善导致的企业资产出售所得未能偿还的银行债券;6. 其他不能按时清偿利息和本金的债务。
三、不良资产管理原则1. 全面管理:商业银行应全面考虑不良资产对经营风险的影响,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2. 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型的不良资产特点,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3. 风险定价:对于不良资产,商业银行要根据其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定价,以提高其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4. 多元化处置:商业银行应通过多种方式来处置不良资产,以实现最大程度的价值回收;5. 制度建设: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管理和处置的合规性。
四、不良资产管理程序1. 不良资产申报:当商业银行发现有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或其他不良资产时,应立即向上级机构进行书面申报;2. 不良资产处置方案:上级机构接受不良资产申报后,商业银行需提交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包括处置方式、时间表和预期收益等;3. 不良资产处置执行:商业银行应按照上级机构批准的处置方案执行,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置不良资产;4. 不良资产盘点: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不良资产盘点,及时调整处置方案和预期收益;5. 不良资产风险评估:商业银行应定期对不良资产进行风险评估,以便调整风险定价和风险防控措施。
五、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应建立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包括不良资产申报制度、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制度、不良资产盘点制度和不良资产风险评估制度等。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委外清收、悬赏清收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委外清收、悬赏清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不良资产清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政策规定执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原则,防范道德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委外清收,是指商业银行将依托我行自身力量难以收回的不良资产委托给我行认可的第三方代为清收,受托人依据风险代理清收合同的约定,依法对受托债权进行清收和管理,并按约定比例支取酬金的清收方式。
受我行委托对不良资产进行代理清收的单位为风险代理人。
风险代理人应是依法成立、有清收能力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悬赏清收,是指商业银行将依托我行自身力量难以收回的不良资产通过司法机关发布悬赏令的形式,获得被执行人员财产线索进行清收,并按照约定比例支付悬赏金的清收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及村镇银行、辖属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委外清收、悬赏清收的范围第六条委外清收、悬赏清收适用于我行已完成呆账核销或可疑、损失类的不良资产及利息。
第七条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不良资产,申请委外清收、悬赏清收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上报总行审批,经总行同意方可实施。
第三章委外清收、悬赏清收的申报与审批第八条委外清收、悬赏清收不良资产实行分级审查、审批制度。
一级机构不良资产采取两级审查、审批制,一级机构经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总行审批;二级机构不良资产采取三级审查、审批制,由二级机构经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一级机构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统一再报总行审批。
第九条委外清收、悬赏清收的申报与审批。
(一)申报。
对符合条件的不良资产进行委外清收、悬赏清收的,申报机构应就委外或悬赏不良资产的授信资料等进行核查,有必要的需进行实地核查,客观全面完成尽职调查并评估后,提交以下申报材料:1.《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委外清收、悬赏清收申请报告》(详见附件1)。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知识杂货店
乡村商业银行不良财物处理办法133号(5月18日)榜首章总则榜首条为规范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不良财物处置行为,明晰作业要求,防备道德危险,进步财物处置功率,依据银监会财政部《不良金融财物处置尽职指引》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本行实践,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不良财物、不良财物处置、不良财物作业人员是指:(1)不良财物是指本行在运营中构成的不良借款(四级、五级分类中的后三类,十级分类中的后四类)、抵债财物等。
(2)不良财物处置是指本行对不良财物展开的财物处置前期查询、财物处置办法挑选、财物定价、财物处置计划拟定、审阅批阅和实施等各项活动。
(3)不良财物作业人员是指本行参加不良财物处理及处置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行在处置不良财物时,应恪守法令、法规、规章和方针等规则,在坚持揭露、公正、公正和竞赛、择优的根底上,努力完成处置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不良财物作业人员与债款人、担保人、财物受让方、受托中介安排存在直接或直接利益联系的,在不良财物处置中应当逃避。
第五条施行不良财物处置尽职问责制。
在不良财物处理和处置进程中,对违背有关法令、法规、规章、方针和本办法规则的,按本行相关规则对有关职责人进行处理。
第二章财物处理要求第六条总行危险处理部担任不良财物处理作业,首要职责是:(1)不良财物处理作业的全体和谐;(2)不良财物处置尽职准则的拟定和修正;(3)树立各支行不良财物处理台账,守时进行查看和核对,保证账实相符,并汇总上报不良财物各类报表;(4)拟定不良财物年度下降和操控方针,分化实施使命,守时监测和查核;(5)安排树立不良财物信息反馈和服务网络;(6)对支行上报的不良财物处置请求及计划进行审阅,并按程序规则会同支行对处置计划进行查询证明和点评;(7)将不良财物处置计划提请财物处置委员会研讨批阅;(8)对财物处置委员会赞同的处置计划合作相关支行安排施行。
第七条总行财物处置委员会担任不良财物处置计划的批阅。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非批量转让处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非批量转让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切实规范不良资产非批量转让处置行为,防范道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非批量转让处置(以下简称“不良资产转让”)是指本行将拥有合法处置权的3户(或集团客户)以内(含)的不良资产以一定价格转让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法律法规等未有特别限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最大限度减少不良资产损失的一种清收方式。
第三条本行不良资产转让应坚持“依法合规、竞争择优、及时处置、严格监督”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是指本行在转让不良资产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不良资产转让和损失的确认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竞争择优是指本行在转让不良资产时应引入竞争机制,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基础上,择优选择债权受让
1。
农商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案
农商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环境变化和市场经济发展,每个银行的不良资产都在不断积累。
农商银行作为农村企业、农民和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其不良资产处理方案对于维护农村金融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不良资产处置原则农商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着眼于风险控制:处理不良资产前应先了解其风险程度,进行全面评估和分类管理。
•市场化处置:以市场为导向,优先采用公开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处置。
•多元化处置: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处置,包括转让、重组、兑付等多种方式。
•合规合法:处置过程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资产处置的合规合法性。
三、不良资产处置流程1. 不良资产管理银行应加强不良资产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估,进行分类管理,采取针对性的处置。
2. 清收处置针对不良资产进行清收,包括催收、诉讼等方式,以提高不良资产的清收率。
3. 处置准备在清收基础上,对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和定价,为后续处置做好准备工作。
4. 处置方式选择选择合适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应综合考虑风险程度、市场状况、处置收益等因素。
5. 处置执行根据选择的不良资产处置方案,执行处置工作,包括组织拍卖、签署转让合同、办理转移登记等。
6. 后续监管处置完成后,银行应加强后续监管,确保处置流程合规,避免不良资产再次产生。
四、不良资产处置案例以下为农商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案例:1. 转让股权农商银行发现某企业不良贷款,经过评估后,决定采取转让股权的方式进行处置。
银行按照市场价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并进行公开竞价,最终成功转让股权,实现资产处置。
2. 兑付债权农商银行发现某企业不良贷款,经过评估后,决定采取兑付债权的方式进行处置。
银行按照协商价格进行兑付,释放不良资产,减少资产损失。
以上是农商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案例,展示了农商银行多元化的处置方案。
五、总结农商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案作为金融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循风险控制、市场化处置、多元化处置、合规合法等原则,实现不良资产的有效处置。
农村商业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完善,农村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愈加重要。
然而,由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部分农村商业银行在业务发展中面临一些风险和不良资产问题。
为了规范农村商业银行的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目的本实施细则的目的是规范农村商业银行的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保护金融机构的资产安全,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农村商业银行,包括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四、定义1.待处理抵债资产:指农村商业银行债权人持有的无法归还的债权资产。
2.不良资产:指农村商业银行持有的违约或无法按时归还本息的资产。
3.风险控制:指农村商业银行通过设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内部控制、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等方式,降低风险。
五、管理要求1.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2.农村商业银行应定期对待处理抵债资产进行分类和评估,判断其可能的坏账率和损失率。
3.农村商业银行应加大对不良资产的收回力度,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清收。
4.农村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抵债资产的审查,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6.农村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待处理抵债资产人员的培训,提高其风险识别和处理能力。
7.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共同应对风险挑战。
六、监督和执法1.中国银监会将加强对农村商业银行的监督和执法工作,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农村商业银行,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可能采取相应的行政和法律措施。
七、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农村商业银行应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确保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即是关于农村商业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共计1200字以上。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模版
xx农村商业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授信资产是指本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表内外授信资产。
不良授信资产管理是指从授信资产被认定为不良之日起到结清前的过程管理。
授信结清包括本息全部结清、通过法院裁决或双方和解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等情况。
第三条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一)“谁受理、谁负责”原则。
由经办单位负责客户关系管理和维护,发生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风险控制、损失最小”原则。
以控制风险和减少损失为原则,努力实现净回收现值的最大化。
(三)“审慎处置、成本效益”原则。
在合理分析、综合比较的基础上,择优选择处置方式。
(四)专业化管理原则。
本行不良授信资产由总行资产保全部统一管理,经营单位和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五)清收管理原则。
以清收为管理的最主要手段,防范风险,保全资产。
第四条不良授信资产管理行为规范化、制度化,清收人员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贿赂或不当利益。
第二章不良授信资产管理的组织框架第五条总行设立不良授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为xx农村商业银行行长,成员由分管信贷、计划财务、合规与风险、稽核、资产保全等部门的副行长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总体规划、统筹全行的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经营单位成立以经营单位负责人、分管营销领导和客户部(个人部、公司部)主任/授信专员为成员的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本机构不良授信资产的清收、管理、审批等组织工作。
第七条总行资产保全部是全行不良授信资产清收保全、法律诉讼和呆坏帐核销审查的专业部门。
负责制订全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的政策和制度,指导全行不良授信资产清收的有效进行;监管和统计全行不良授信资产清收的清收进度,对清收过程中形成的贷款重组、资产抵债、资产转让等项目予以审核并报总行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批;组织全行不良授信资产呆帐核销的审查。
农商行不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农商行不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不良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最大限度减少不良贷款损失,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农商行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农商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意见(试行)》规定标准,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以及已核销和央行票据置换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是指各级农商行对不良贷款有组织地进行风险监测、责任认定、债权维护、债务追偿以及分类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是指不良贷款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商行的有关规定。
(二)控制风险原则,是指密切关注不良贷款的风险状况,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降低或消除贷款风险,将可能出现的信贷资产损失控制在最低。
(三)灵活处置原则,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具体情况,灵活采用有效的清收处置方式,抓住时机,及时处置。
(四)成本权衡原则,是指在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措施的选择上,应注意风险、成本、收益比较,降低处置风险和处置成本,实现最佳效益。
(五)创新性原则,是指应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创新方法和手段,创造性地开展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商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省联社风险资产管理处是不良贷款的管理部门,其职责为:(一)研究国家财政、金融、监管政策,制定不良贷款的管理制度、办法,建立不良贷款动态监测体系;(二)监督、检查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三)监测、督导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工作;(四)审查需上报省联社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咨询的不良贷款处置方案;(五)负责全系统不良贷款管理工作经验交流和相关人员培训工作;(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办事处(市联社)应落实不良贷款管理部门,其职责为:(一)负责不良贷款管理制度在辖内农商行的贯彻落实,指导辖内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制定实施细则;(二)负责对辖内不良贷款进行动态监测,并向省联社上报监测情况;(三)对需办事处(市联社)进行责任追究的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认定;(四)督导辖内农商行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工作;(五)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创优外部环境;(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不良 资产尽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开展,根据银监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要求,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资产管理处置工作实际,省联社制定了《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尽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要求尽职处置是强化不良资产工作人员责任意识,确保资产管理工作连续性,有效推动清收处置工作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尽职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办法》的学习,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要求,切实抓好落实。
要加强尽职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办事处、市联社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不良资产管理处置的重要工作来抓,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积极稳妥地做好尽职处置工作。
省联社将把尽职处置工作纳入对各级班子,尤其是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主要负责人的考核。
今后,对于县级联社前任班子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新任班子到任后一年内,未按照《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有效管理、尽职处置的,将视同新形成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追究。
二、强化落实,全面做好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年底前,各地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对自身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各办事处、市联社要督导县级联社全面组织做好尽职处置工作。
要建立尽职处置工作责任制,县级联社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做好全辖尽职处置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并对不良资产工作人员的不尽职行为负次要责任。
要根据《办法》的相关要求,组织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分类管理处置实施办法,全面落实不良资产管理责任人和清收处置责任人。
对小额不良资产,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督促指导贷款责任人尽职履行管理和清收处置工作职责。
对大额不良资产,要实行严格的项目负责制,逐笔(户)落实项目负责人,并把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和每个工作人员,做到责任到位、任务到人。
对于新增不良贷款,要在形成不良后一个月内,确定清收处置责任人,并经过集体研究决策后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处置预案,及时启动处置工作程序。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不良 资产尽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开展,根据银监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要求,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资产管理处置工作实际,省联社制定了《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尽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要求尽职处置是强化不良资产工作人员责任意识,确保资产管理工作连续性,有效推动清收处置工作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尽职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办法》的学习,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要求,切实抓好落实。
要加强尽职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办事处、市联社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不良资产管理处置的重要工作来抓,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积极稳妥地做好尽职处置工作。
省联社将把尽职处置工作纳入对各级班子,尤其是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主要负责人的考核。
今后,对于县级联社前任班子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新任班子到任后一年内,未按照《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有效管理、尽职处置的,将视同新形成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追究。
二、强化落实,全面做好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年底前,各地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对自身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各办事处、市联社要督导县级联社全面组织做好尽职处置工作。
要建立尽职处置工作责任制,县级联社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做好全辖尽职处置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并对不良资产工作人员的不尽职行为负次要责任。
要根据《办法》的相关要求,组织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分类管理处置实施办法,全面落实不良资产管理责任人和清收处置责任人。
对小额不良资产,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督促指导贷款责任人尽职履行管理和清收处置工作职责。
对大额不良资产,要实行严格的项目负责制,逐笔(户)落实项目负责人,并把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和每个工作人员,做到责任到位、任务到人。
对于新增不良贷款,要在形成不良后一个月内,确定清收处置责任人,并经过集体研究决策后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处置预案,及时启动处置工作程序。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附件:XX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信贷资产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等规定以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贷业务尽职操作规程》、《风险累积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逾期贷款和虽未到期但已经形成事实风险的次级以上不良贷款)、贴现、信用卡透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明确应尽的责任;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本行从事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管理等事项的各岗位责任人,含在职职工、提前离岗、内部退养、退休职工等.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原则:(一)坚持“事实清楚、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
(三)坚持“分类处置、堵后清前"的原则。
(四)坚持“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第五条本行成立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不良贷款责任事项的认定追究工作。
本行纪委书记担任组长,审计、合规、风险、信贷、人事、计财、纪委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领导、检查和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稽核部,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201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不良贷款,之前的按本办法“老不良贷款责任处理意见"和“从轻兼从旧”的原则处理。
第二章责任追究程序第七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流程:数据采集→尽职调查→异议复议→审查→审批→报行长、董事长备案→签发意见→执行、督查、处置→档案归档。
第八条信息采集。
贷款责任单位的主办信贷员(或客户经理)在次月5日前,以表格形式将上个月不良贷款的基本情况上报信贷监管中心汇总,经信贷管理总部审核后提交审计稽核部进行尽职评价.第九条尽职调查。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银行作为经济的金融基础,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但是,尽管银行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银行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诸多的风险挑战。
其中,不良资产是银行发展中最为重要的风险之一。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有效、高效地管理不良资产是实现稳健经营、长期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什么是不良资产不良资产通常被定义为无法偿还的贷款或债券(包括利息),并且可能会对银行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
它们通常被定义为三种类别:1.不良贷款:无法按时还款或逾期超过90天的贷款2.坏账:无法收回或无法追回的贷款或债券3.可疑贷款:风险评估结果显示可能无法按时还款的贷款不良资产是银行风险的主要来源,因此商业银行应该采取措施来管理和减少不良资产。
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可能会对其业务造成重大影响。
首先,不良资产的存在会导致银行业务收益下降,从而影响银行的盈利能力。
其次,不良资产可能会影响银行的信誉,进而影响银行的客户和投资者的信心。
最后,如果不控制和解决不良资产问题,还将对银行的业务增长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管理不良资产对于银行的长期经营和发展至关重要。
四、商业银行应该采取的不良资产管理措施商业银行应采取以下管理措施来减少不良资产的风险:1. 发现和识别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应在贷款审批过程中识别潜在的不良资产,并与借款人进行沟通以了解其信用状况。
另外,当贷款逾期时,银行应尽快发现和识别不良资产,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如与借款人沟通、调整还款计划等。
2. 管理和收回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应制定并实施有效的不良资产管理方案。
这包括尽快收回不良资产,减少其对银行的财务状况和信誉的影响。
采取的措施包括追回担保物、强制执行、转让债权、债务重组等。
3. 不良资产的风险覆盖商业银行应根据有关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完善的不良资产风险覆盖体系,确保银行在面对不良资产风险时具有足够的资本储备、资产质量准备和担保物准备等。
农村商业银行支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管理实施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支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的规范化管理,增强整体凝聚力、执行力和战斗力,提高工作质量和不良贷款清收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支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全体队员。
第二章组织及管理构架第三条队伍组建。
支行成立“##农村商业银行##支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下称“清收队”),设队长一名,队员若干名。
第四条管理体系。
清收队隶属于支行资产保全部门,属资产保全部下设临时机构,接受资产保全部管理。
第三章主要工作职责第五条清收队主要工作职责:(一)重点清收全行表外不良资产。
包括已核销贷款,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三峡专项借款置换不良贷款和政府及发起人出资置换不良贷款;(二)负责清收全行表内不良贷款中重点户、钉子户、赖账户等恶意逃废债、负面影响较大、久拖不决、久攻不下的典型户贷款;(三)负责清收职工及关系人贷款、职工违规贷款及涉政贷款;(四)负责配合资产保全部搞好抵债资产接收、处置工作;(五)负责配合资产保全部搞好法律诉讼等维权工作;(六)完成支行领导及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清收队队长工作职责:(一)负责对清收队的直接领导和管理;(二)负责对清收队各项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主要包括:按照支行总体要求,研究制订清收队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计划、专项工作计划;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及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完成;(三)研究解决清收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不断总结清收工作中好的经验和作法,并在支行内推广;(四)负责对清收队员日常工作安排、任务分解、目标考核等工作;(五)负责对清收队员的日常管理。
包括政治思想、劳动纪律、行为规范、考勤管理等;(六)负责定期向支行汇报清收工作开展情况;(七)完成支行领导及部门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清收队全体员工工作职责:(一)服从清收队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二)尽职履责、团结协作,努力完成表外不良资产清收任务;(三)配合做好表内不良贷款钉子户、赖账户等恶意逃废债、负面影响较大、久拖不决、久攻不下的典型户贷款清降工作;(四)配合做好资产维权工作;(五)负责清收职工及关系人贷款、职工违规贷款及涉政贷款(包括清收队员自身此类贷款);(六)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参与“六害”行为,自觉维护好单位利益,自觉维护好单位形象。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方法随着经济的进展,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变得越来越普遍。
商业银行实行有效的不良资产管理方法,将有助于削减风险和提高收益率。
本文将介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的紧要意义和几种常见的不良资产管理方法。
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的紧要意义1. 保护商业银行利润不良资产会影响银行的净收益。
当银行持有大量不良资产时,将影响其经济进展和整体利润。
通过适时处置不良资产,可以保护银行的盈利本领,确保经营的可持续性。
2. 掌控银行风险不良资产是银行面临的最大风险之一、假如不适时处理不良资产,可能会导致高额负债和资产流动性降低,从而引发银行风险。
有效的不良资产管理可以帮忙银行掌控和降低风险。
3. 提高资产质量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是其财务表现的关键指标之一、对于银行而言,不良资产是一种质量较差的资产。
适时处理不良资产并提高资产质量,可以加添银行的信誉度和声誉,提高客户的信任和充足度。
二、常见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方法1. 重组和病态资产转让对于不良贷款,银行可以通过重组或出售的方式解决。
这将帮忙银行缓解压力并削减亏损。
重组可以通过延长贷款期限或降低利率等方式来削减贷款损失,而病态资产转让则是将不良资产转让至专业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
2. 资产拍卖银行可以通过资产拍卖来处置不良资产,这是一种快速有效的方法。
拍卖通常以低于市场价的简陋价格进行,以获得充足的收益和利润。
3. 贷款改造贷款改造是一种通过将违约贷款转换为可持续贷款的方法来最大程度地削减银行的损失。
通过贷款改造,可以降低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或部分减免贷款等方式削减银行的受到损失。
4. 资产重组资产重组是商业银行处理不良资产的一个很好的方法。
它解决了银行现有不良资产的清理和削减将来风险的问题。
通过加强银行的资产管理,将不良资产转为优质资产,提高银行的资产质量和收益率。
5. 第三方催收服务在很多情况下,银行可能无法回收违约贷款。
此时,可以考虑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催收。
村镇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村镇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村镇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总则第一章第一条为盘活本行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本行支持经济发展,防范本行信贷资产流失,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上述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批量转让是指本行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第三条本行须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建立损失补偿机制,及时提足相关风险准备。
第四条本行须对批量处置的不良资产及时认定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
第五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转让资产范围、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开透明原则。
转让行为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三)竞争择优原则。
要优先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充分竞争,避免非理性竞价。
(四)价值最大化原则。
转让方式和交易结构应科学合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
转让范围第二章第六条本行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包括本行在经营中形成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一)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二)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三)抵债资产;(四)其他不良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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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133号(5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不良资产处置行为,明确工作要求,防范道德风险,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银监会财政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不良资产、不良资产处置、不良资产工作人员是指:(1)不良资产是指本行在经营中形成的不良贷款(四级、五级分类中的后三类,十级分类中的后四类)、抵债资产等。
(2)不良资产处置是指本行对不良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
(3)不良资产工作人员是指本行参与不良资产管理及处置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行在处置不良资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不良资产工作人员与债务人、担保人、资产受让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
第五条实行不良资产处置尽职问责制。
在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按本行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章资产管理要求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不良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不良资产管理工作的整体协调;(2)不良资产处置尽职制度的制定和修改;(3)建立各支行不良资产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并汇总上报不良资产各类报表;(4)制定不良资产年度下降和控制目标,分解落实任务,定期监测和考核;(5)组织建立不良资产信息反馈和服务网络;(6)对支行上报的不良资产处置申请及方案进行审核,并按程序规定会同支行对处置方案进行调查论证和评估;(7)将不良资产处置方案提请资产处置委员会研究审批;(8)对资产处置委员会批准的处置方案配合相关支行组织实施。
第七条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负责不良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
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全行不良资产清收的指导、督促、服务工作。
支行行长具体负责本支行不良资产的管理工作,对每笔不良资产制订清收处置计划,分解落实任务,督促检查制度执行和清收处置计划落实情况,抓好考核奖惩,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支行应加强不良资产的管理,对每笔不良资产必须明确管理责任人(原则上由原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
其职责和要求是:(1)做好不良资产档案管理,全面搜集、核实和及时更新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生产经营、涉诉情况等信息资料,搜集、核实的过程和结果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并归入档案。
认真整理、审查和完善不良债权的法律文件和相关管理资料;(2)密切监控主债权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和申请执行期限等,及时主张权利,确保债权诉讼时效连续;(3)密切关注抵押(质)物的管理情况、完好程度等,发现缺损及价值的不利变化,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4)调查和了解债务人(担保人)的其他债务和担保情况以及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债务追偿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6)及时发现债务人(担保人)主体资格丧失,隐匿、转移和毁损资产,擅自处置抵押物或将抵押物再次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等有可能导致债权被悬空的事件或行为,采取措施制止、补救和进行必要说明,并报告支行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7)严格执行本行《贷款风险预警制度》,及时分析和发现债务人(担保人)的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并书面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8)建立不良债权台账,及时登记变动情况,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十条支行应加强抵债资产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执行本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好抵债资产的经营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重要权证实施专人集中管理。
第三章资产处置前期调查尽职要求第十一条支行及不良资产工作人员处置不良资产前,应对拟处置资产开展前期调查分析。
前期调查分析应充分利用现有档案资料和日常管理中获得的各种有效信息。
当现有信息与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出入或重大变化时,应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二条前期调查主要由支行客户经理(或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委派人员)负责实施,必要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或参与。
调查的重点是: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不良资产,应着重调查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变现的可能性及履约能力,同时还应调查分析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和代偿意愿,为选择处置方式提供依据;采用抵(质)押方式的不良资产,在调查债务人资产状况和履约能力的同时,着重调查抵(质)押物的种类、数量、权属状况(到有关部门查询核对)、质量状况、新旧完好程度、市场价值、欠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和拖欠基建款情况、是否可办理过户或转让、变现的可能性及可变现数额,并同抵(质)押物清单进行核对,如有缺损需查明原因,为确定处置方案提供依据;对于经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破产或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的债务人及其他回收价值低的资产,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和重点调查。
前期调查还应调查和分析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内部操作手续是否合法、合规、符合操作程序规定,有否风险预警并采取了有效的资产保全措施。
第十三条支行和总行风险管理部在前期调查时应做到双人到场,记录调查过程,整理分析并妥善保管各类调查资料和证据材料。
重要项目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前期调查资料和调查报告应对后续资产处置方式选择、定价和方案制作等形成必要的支持。
第十四条负责调查的不良资产工作人员应保证在调查报告中对可能影响到资产价值判断和处置方式选择的重要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并已对所获信息资料的置信程度进行了充分说明。
第四章资产处置方式选择与运用尽职要求第十五条支行和总行风险管理部及不良资产管理的工作人员在选择与运用资产处置方式时,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原则,合理分析,综合比较,择优选用可行的处置方式,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十六条对债权类资产进行追偿的,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偿等方式。
(1)采用直接催收方式的,应监控债务人(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变化等情况,及时发送催收通知,及时收回回执并妥善保存,尽可能收回贷款本息。
当直接催收方式不能顺利实施时,应及时调整处置方式;(2)采用诉讼(仲裁)追偿方式的,应在论证诉讼(仲裁)可行性的基础上,根据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情况,合理确定诉讼时机、方式和标的。
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履行或申请执行,尽快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
对违法、显失公平的判决、裁决或裁定,应及时上诉。
必要时,应提起申诉,并保留相应记录;(3)采用委托第三方追偿债务方式的,应在对委托债权价值做出独立判断的基础上,结合委托债权追偿的难易程度、代理方追偿能力和代理效果,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并对代理方的代理行为进行动态监督,防止资产损失。
采用风险代理方式的,应严格委托标准,择优选择代理方,明确授权范围、代理期限,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加强对代理方的监督考核;(4)采用债务人(担保人)破产清偿方式的,应参加债权人会议,密切关注破产清算进程,并尽最大可能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手段逃废债。
对破产过程中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和显失公平的裁定应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七条对债权进行重组的,包括以物抵债、修改债务条款、资产置换等方式或其组合。
(1)采用以物抵债方式的,应严格执行本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重点关注抵债资产的产权和实物状况、评估价值、维护费用、升(贬)值趋势以及变现能力等因素,谨慎确定抵债资产抵偿的债权数额,对剩余债权继续保留追偿权。
应当优先接受产权清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实物类资产抵债。
在考虑成本效益与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及时办理确权手续;(2)采用修改债务条款方式的,应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谨慎确定新债务条款,与债务人(担保人)重新签订还款计划,落实有关担保条款和相应保障措施,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履行约定义务;(3)采用资产置换方式的,应以提高资产变现和收益能力为目标,确保拟换入资产来源合法、权属清晰、价值公允,并严密控制相关风险;(4)采用以债务人分立、合并和破产重组为基础的债务重组方式的,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在得到有权部门批准的前提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操作,相关支行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八条对不良资产(抵债实物资产)进行转让的,包括拍卖、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等方式,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处置的资产进行租赁的,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确保租赁资产的安全和租赁收益。
第二十条对符合条件的不良资产损失进行内部核销,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资产处置定价尽职要求第二十一条处置不良资产(接收以物抵债、转让或出售不良资产)原则上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
对大宗资产(100万元以上)和难以估价的资产原则上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支行和总行相关部门对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应进行独立的分析和判断,发现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和适用方法明显不当等问题时,应向中介机构提出书面疑义,要求其做出书面解释。
对一些单项、小额、简单且价值易于确定的资产可由本行风险管理部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对不具备评估条件的不良资产和其他特殊情况本行可以同债务人(担保人)、买受人协商定价。
第二十二条中介机构评估价和总行内部评估价是不良资产定价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决定因素,还应在综合考虑国家有关政策、市场因素、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法律权利的有效性、评估(咨询)报告与尽职调查报告、债务人(担保人)或承债式兼并方的偿债能力与偿债意愿、企业经营状况与净资产价值、实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交易案例、市场招商情况与潜在投资者(或买受人)报价等影响交易定价的因素,同时也因关注定价的可实现性、实现的成本和时间,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合理定价。
第二十三条采用拍卖、竞价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原则上必须设置底价(保留价),并将底价设置严格保密,不得公开。
确定底价时,要对资产评估价、同类资产市场价、意向买受人询价、拍卖机构建议拍卖价进行对比分析,考虑本地市场状况、拍卖(竞价)付款方式、成交可能性及快速变现等因素,合理确定底价。
对无法采用拍卖、竞价方式处置的不良资产,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广泛招商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手段,利用市场机制发掘不良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二十四条不良资产定价程序和审批:(1)支行对拟处置不良资产,根据上述定价原则、方式和要求,经会办小组集体研究提出处置建议价;(2)总行风险管理部对基层提出的建议价进行初审,并进行调查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资产处置委员会研究;(3)资产处置委员会审定后,由支行填列处置审批表,逐级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