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暂行办法(2019051114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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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风险代理清收不良贷款(投资)合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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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风险代理清收不良贷款(投资)合同甲方(债权行社):乙方(风险代理人):丙方(担保人):为加快清收不良贷款(投资)步伐,经双方充分协商,现就甲方委托乙方清收不良贷款(投资)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风险代理清收债权情况。

年月日(借款人)从甲方借款元,于年月日到期,借款凭证号码为。

保证人(抵质押物)为,担保合同编号为。

截至年月日已结欠利息元,该笔债权总额为元。

二、甲方委托乙方清收上述债权,委托清收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所托事项。

三、乙方可以以甲方的名义催收债务、依法提起诉讼、与债务人签订还款协议(还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不得超过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委托清收期间),但不得直接收取还款现金、承诺放弃债权、免除担保人责任等。

四、乙方与债务人达成还款意向或协议后,应在当日通知甲方,由甲方收取还款资金。

五、以乙方名义出具的任何还款凭证不作为债务人已经还款的证据。

六、在委托期限内,乙方有义务加强对受托债务承担人的监控和催收,对债务人发生足以使委托债务风险加大事项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七、乙方在清收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代理费等所有费用支出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若为清收债务提起诉讼或仲裁,甲方应及时向受理法院提供借款凭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投资凭证(合同)等资料。

九、所委托清收贷款(投资)以现金方式还款的,可以一次性归还,也可以分期还款。

通过乙方清收,甲方以现金收回贷款(投资)后,应按实际收回额的%向乙方支付酬金。

以接收抵债资产方式清收的,应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照《xx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经有权联社审批同意后方可接收。

甲方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并扣除评估、过户、办证等相关税费后,以实际收回现金额的%向乙方支付报酬。

如在抵债资产变现以前向乙方支付报酬的,必须经xx农村信用社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成员单位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的60%并扣除评估、过户、办证等相关税费后的数额作为“实际收回现金额”,甲方应按“实际收回现金额”的%向乙方支付报酬。

银行风险资产经营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银行风险资产经营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银行风险资产经营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1.前言银行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其经营风险相对其他经济机构更大,且不良贷款是其最为突出的风险之一。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良贷款需要及时清收,以保障银行的健康经营和客户的利益。

本文对银行风险资产经营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进行了详细探讨,旨在加强对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2.不良贷款定义和分类不良贷款是指银行贷款或其他债权融资业务的偿债人逾期 90 天以上或客观上存在风险信号,并且无法按时归还本息的资产。

根据不同的风险程度,不良贷款可以分为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四类。

3.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流程银行风险资产经营部应该建立完善的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流程,以确保清收工作有条不紊、高效有序地进行。

基本流程如下:(1)贷款逾期,贷款人存在风险信号。

银行应当及时与贷款人联系,了解其还款情况和还款意愿。

(2)如果贷款人仍未偿还债务,银行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催收,如电话、信函、短信、法律程序等。

(3)根据贷款人的实际还款情况,风险资产经营部应当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以便更好地管理和监督不良贷款清收进度。

(4)如果贷款人无法按计划偿还债务,银行可以采取一些强制措施,例如查封、扣押、拍卖等,以保障银行的合法权益。

(5)如果不良贷款清收工作过程中发现可能涉及犯罪行为,银行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

4.风险控制措施风险资产经营部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以规避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的风险:(1)建立健全的贷后监管制度,提高贷款人还款意愿,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风险点。

(2)结合贷款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降低还款风险。

(3)建立完善的审批制度和风险分析体系,严格把控贷款风险。

(4)加强执法合规意识,遵守法律法规,有效防范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5)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确保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有条不紊、高效有序地进行。

5.结语随着金融市场竞争的加剧,银行面临的风险也日益严峻。

银行风险资产经营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银行风险资产经营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xx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依据《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xx联发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员工配置第二条各网点的存量不良贷款全部剥离到风险资产经营部,实行机构专设、人员专职、集中清收、专项考核。

第三条风险资产经营部设经理岗、综合岗、法律事务岗(兼)、不良贷款清收岗。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四条经理岗1、负责风险资产经营部的全面工作,落实各岗位职责;2、负责清收工作的实施,落实联社制订的清收目标任务,按月监控不良资产清收进度;3、视各清收人员的具体情况合理划分管辖区域,将清收任务按年度、季度、月度分配到清收人员,并对本部门员工的日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时进行考核;4、负责诉讼事务的管理,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的选用和信息反馈;5、负责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制定抵债资产处置计划;6、负责拟定不良资产经营业务的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和绩效考核办法;7、负责不良资产经营人员业务交流和培训工作;8、负责手续费提取的初审工作;9、联社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综合岗1、负责省、市、县联社的各种报表、报告及统计工作;2、建立和登记各类清收台账、统计清收进度、确保清收数据真实准确;3、建立诉讼管理台账,及时登记案件进展情况,并定期呈报相关领导;4、做好风险资产经营部档案分类管理工作;5、负责根据信贷档案审查中心提示的贷款时效预警对不良贷款管户责任人进行督导和管理;6、负责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抵债资产的管理、呆账贷款核销等材料的组织工作;7、对清收人员绩效工资及收贷手续费提取按月考核统计上报;8、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法律事务岗(兼)1、负责诉讼贷款的立案、审理、执行及协调工作;2、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清收岗1、负责所接收不良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2、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工作;3、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不良贷款清收的范围及措施第八条不良贷款清收的范围为信贷系统表内、表外不良贷款本息、不良投资、抵债资产等。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行为,防范不良资产处置风险,最大限度地提高资产收益,根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处置定价,是指信用社(银行)按照规定程序,根据不良贷款债务人及其债务责任关联方的经营、财务、资产、信用和实物类资产的属性、质量状况等,选择合适的定价方法,并充分考虑市场、政策、交易各方心理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不良资产处置价格的行为。

债务责任关联方包括有效保证期内的贷款保证方、提供物权担保(抵押、质押等)的第三方、承债式兼并方和其他责任关联方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包括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央行票据置换贷款,整体处置不良贷款,已核销的不良贷款,抵债资产及表内外应收未收息。

第四条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独立性原则。

参与定价人员必须以中立的身份进行定价,不受业务各方的左右和影响;不良资产定价与处置行为必须由不同的部门独立组织实施,坚持定处分离。

(二)客观性原则。

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必须以实际材料为基础,以确凿的事实为依据,对评估对象进行认真调查,实事求是地进行数据资料分析,据实得出相应价格结论。

(三)合理性原则。

在定价过程中遵循科学的评估标准,选择科学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定价结果合理、公正、可信,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各类不良资产的质量和市场价值。

(四)市场化原则。

不良资产定价选取的依据和定价结果,应当符合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能够被交易各方认可和接受。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由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组织实施。

县级联社要成立由资产、风险、财务等部门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小组,负责价格认定。

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小组的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银行风险资产经营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银行风险资产经营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xx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依据《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xx联发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员工配置第二条各网点的存量不良贷款全部剥离到风险资产经营部,实行机构专设、人员专职、集中清收、专项考核。

第三条风险资产经营部设经理岗、综合岗、法律事务岗(兼)、不良贷款清收岗。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四条经理岗1、负责风险资产经营部的全面工作,落实各岗位职责;2、负责清收工作的实施,落实联社制订的清收目标任务,按月监控不良资产清收进度;3、视各清收人员的具体情况合理划分管辖区域,将清收任务按年度、季度、月度分配到清收人员,并对本部门员工的日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时进行考核;4、负责诉讼事务的管理,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的选用和信息反馈;5、负责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制定抵债资产处置计划;6、负责拟定不良资产经营业务的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和绩效考核办法;7、负责不良资产经营人员业务交流和培训工作;8、负责手续费提取的初审工作;9、联社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综合岗1、负责省、市、县联社的各种报表、报告及统计工作;2、建立和登记各类清收台账、统计清收进度、确保清收数据真实准确;3、建立诉讼管理台账,及时登记案件进展情况,并定期呈报相关领导;4、做好风险资产经营部档案分类管理工作;5、负责根据信贷档案审查中心提示的贷款时效预警对不良贷款管户责任人进行督导和管理;6、负责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抵债资产的管理、呆账贷款核销等材料的组织工作;7、对清收人员绩效工资及收贷手续费提取按月考核统计上报;8、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法律事务岗(兼)1、负责诉讼贷款的立案、审理、执行及协调工作;2、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清收岗1、负责所接收不良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2、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工作;3、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不良贷款清收的范围及措施第八条不良贷款清收的范围为信贷系统表内、表外不良贷款本息、不良投资、抵债资产等。

XX联社风险代理清收协议

XX联社风险代理清收协议

甲方: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地址:邮编:电话:乙方: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邮编:电话:第一条代理清收内容1.代理清收范围: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名单,以合法方式向甲方的基层贷款机构(XXX信用社,以下同)债权的不良贷款进行欠款清收(笔,金额元,具体名单附后)。

2. 代理清收数额:乙方须按照甲方提交的贷款数额(含贷款本金、利息)进行清收,不得随意降低数额,亦不得超额清收(具体数额附后)。

3. 代理清收方式:乙方必须采取合法方式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清收,不得使用暴力、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造成他人死亡、伤害等严重后果。

4.乙方收到欠款方(借款人、贷款实际使用人,以下同)支付欠款后,应于当日在甲方基层贷款机构入账处理,甲方贷款机构做好登记。

第二条代理清收费用及支付方式1.现金清收代理清收费用按乙方现金收回的实际金额(含贷款本金+利息),按一定的比例计算。

以物抵债不纳入代理清收范围,对于欠款人提供的实物资产,必须由甲方负责组织,乙方协助,先对资产进行拍卖、变卖,并按资产处置变现后扣除甲方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按一定比例向乙方支付酬金。

甲方不支付前期基本费用。

2.现金清收信用及保证担保类不良贷款。

收回2013年6月30日(含)以前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全额收回的,按实际回收贷款本息合计金额的30%提取代理费用。

部分收回的,按实际回收贷款本息合计金额的28%提取代理费用;收回2013年6月30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含)期间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全额收回的,按实际回收贷款本息合计金额的20%提取代理费用。

部分收回的,按实际回收贷款本息合计金额的18%提取代理费用。

实物资产拍卖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按上述标准计提代理费用。

3.甲方按照上述标准计算乙方本月代理费用,并于次月二十日前将代理费用打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开户行:开户名:账号:第三条协议有效期1.乙方在签定本代理清收合同后即开始进行实际清收工作,代理期限二年,即2018年月日至2020年月日。

最新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最新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损失扩大,为不良资产的最终处置创造条件,根据《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不良资产范围包括:通过贷款五级分类认定的不良贷款(即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以物抵债资产、央行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已作呆帐贷款核销的帐销案存资产,以及上述贷款相对应的表内、表外利息和资产相对应的收益权。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坚持“真实反映、责任明确、适时监控、防控风险、依法合规、并注重基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不良资产管理实行主任(行长)负责制,对理(董)事会负责。

各级主任(行长)对本辖内的不良贷款管理负领导责任,分管主任(行长)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不良资产管理部门是不良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不良资产的认定、核实、日常管理,监控、防范和化解不良资产风险,下达不良资产处置计划,落实不良资产责任追究。

管理责任人、各级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部门要履行职责,落实责任。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不良资产管理过程提供法律服务,出具法律审查意见,参与依法保全和清收的诉讼活动。

会计部门负责核实和提供不良资产相关财务记账数据。

第七条不良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管理的日常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章认定、移交和核实第八条信贷管理部门要结合贷款五级分类,对形成的不良资产及时收集信息,整理材料,提供分类和认定的相关情况。

不良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程序和要求,负责对不良资产进行认定。

第九条经认定的不良资产,根据各县级联社(合作银行)不良资产总量、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等实际,由县级联社(合作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确定对不良资产是否移交集中管理。

需实行集中管理的不良资产,信贷管理部门要在一个月内移交到不良资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岗。

在移交时,信贷管理部门要提交不良贷款清单、资料移交清单、不良贷款形成原因分析及管理处置建议报告。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方案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方案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方案不良贷款亦指非正常贷款或有问题贷款,是指借款人未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或者已有迹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而形成的贷款。

下面由小编为大家分享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方案,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一、不良贷款清收范围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范围主要包括:(一)全市各部门、各镇党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贷或提供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

(二)各村干部自贷或他人承贷村干部使用形成的不良贷款。

(三)市政府、各镇政府部门自贷、自办实体或提供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

(四)各村级集体自贷或自然人承贷村集体使用形成的不良贷款。

(五)其他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关的不良贷款。

(六)关停倒闭企业形成的不良贷款。

二、不良贷款清收原则(一)谁借款、谁用款,谁还款;谁担保、谁负连带责任。

实际借款人、用款人是还款主要责任人。

(二)一次还款与分次还款相结合。

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的,在规定时间内一次还清;额度较大、短时间内全额偿还有困难的,要签订还款计划,分期偿还。

(三)现金还款与以物抵贷相结合。

以现金还款为主,不能全额现金偿还贷款本息的,不足部分可以物抵贷。

(四)落实债务与明确债权相结合。

对手续不健全的,要完善手续,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保全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

三、清收时间安排此次集中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从20*年9月20日开始至20*年12月31日结束,全过程分为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20*年9月20日至20*年9月31日。

市政府成立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清收方案。

召开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党委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各镇政府参加的动员大会,对清收工作进行部署。

(二)催收阶段。

20*年10月1日至20*年10月30日。

农村信用社向借款人和实际使用人发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或实际使用人要主动与农村信用社联系,能一次偿还的,要一次偿还贷款本息;额度较大、生产生活暂时困难、规定时间内不能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借款人或实际使用人要与农村信用社签订分期还款计划,或以物抵贷。

信用社(银行)责任清收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责任清收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责任清收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篇:信用社(银行)责任清收贷款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责任清收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强化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保障信贷资金安全,防范信贷风险,充分体现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把信贷岗位责任制落实到实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责任清收人系市联社在职职工,特指的除外。

第三条责任清收贷款的界定一、责任清收贷款由联社监察审计部和资金营运部确认,并报联社审贷会通过。

二、责任清收贷款的确认范围:一是对全辖各分支机构的所有贷款进行界定。

二是对主任或信贷人员等离任、离岗、退休、退养、调动时贷款进行确认。

三是对全辖所有人员担保、承贷的贷款进行确认。

三、责任清收贷款确认的结果,由责任清收人签字或联社审贷委员会认定后,按照责任清收人逐笔建立台账,作为考核依据。

第四条责任清收贷款考核办法一、至考核期前未到期贷款按贷款到期日作为考核任务,违规贷款限期收回。

至考核期前已属不良贷款,由联社资金营运部根据借款户的实际情况,核定收回期限。

二、联社资金营运部依据已确认的责任清收贷款额、责任清收人、限定收回期限建立责任清收贷款考核台账,实施专项序时考核。

三、对责任清收贷款实行按季滚动考核,限期内未收回责任贷款按10‰扣罚,挂钩考核的资金由联社监察审计部在清收责任人所在信用社上划联社的考核资金(***元/每人·月)中扣除。

如果信用社按季综合考核后不能足额拿回考核资金,差额部分由所在信用社在清收责任人工资中弥补单位考核资金,对清收责任人考核资金的扣罚每季度以****元为限,不足部分在责任人年终收入中补扣,直到扣足为止,考核被扣款项全额上划联社。

四、序时考核扣发的工资收入在责任清收贷款本息收回之前,原则上不得返还,至当年末仍未收回责任清收贷款的,其扣发的工资收入等将用于抵还责任清收贷款。

五、责任清收人在最后期限内仍不能收回其责任清收贷款的,除用工资归还贷款以外,联社将向责任清收人下发清收告诫书,并视其清收表现和清收实绩作出是否给予下岗、辞退等行政处罚决定。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2篇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2篇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2)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2)精选2篇(一)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是指农村信用社针对不良贷款进行清收和管理的规范和程序。

该办法通常由相关监管部门制定,旨在帮助农村信用社更有效地处理不良贷款问题,保护信用社的健康发展。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不良贷款定义和分类:规定了不良贷款的定义和分类标准,明确了什么样的贷款属于不良贷款。

2. 不良贷款清收措施:规定了农村信用社如何采取各种措施清收不良贷款,比如通过催收、诉讼、拍卖等方式进行清收。

3. 清收管理制度:明确了农村信用社内部的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制度,包括贷款追偿、风险防范、审查程序等。

4. 监督与检查:规定了相关监管部门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监督与检查程序,以保证清收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5. 处理不良贷款的资金来源:明确了处理不良贷款所需的资金来源,包括信用社的自有资金、国家的资金支持等。

通过制定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可以加强对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规范和管理,有效降低不良贷款对信用社的风险和影响。

同时,也有助于保护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2)精选2篇(二)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是指农村信用社对逾期未还款或无力偿还贷款的借款人进行清收的管理办法。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该办法中的内容:1. 定义和分类:清收管理办法应明确不良贷款的定义和分类标准,以便农村信用社能够准确判断哪些贷款需要进行清收。

2. 清收程序:明确清收的程序和步骤,包括催收通知、上门拜访、调解协商等。

同时,也应规定清收的时限和权利义务。

3. 法律依据:清收管理办法应参考适用的法律法规,确保清收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减免和豁免:考虑到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办法中可能包括减免和豁免不良贷款的规定,以减轻借款人的负担。

5. 监督和评估:规定清收管理办法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以确保农村信用社的清收工作得到有效的监督和评估。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督导清收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督导清收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督导清收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督导清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信贷资产风险监管~加大不良资产的督查和清收力度~及时掌握不良资产的动态变化~实行有效的跟踪管理与监控~并实时采取措施予以化解,特制订本试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制订本办法目的是为了规范化操作~防止债权丢失~落实任务~建立责任制~逐户研究分析制订清收方案~统一协调部门关系~由清收部门、信贷部门、法律顾问相互配合、相互协调~集中力量做好清收工作~从而促进不良资产的“双降”。

第三条本社对不良资产管理建立督导、考评、例会等制度~及时掌握不良资产的动态变化~进行分析通报~实行跟踪管理和监控~并适时采取措施予以化解。

第二章专业清收部门管理办法第四条成立不良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本社专业清收部门~经营管理呆坏账不良资产~最大限度地挖掘清收潜力~促进不良贷款绝对额下降。

第五条建立不良贷款清收比例收益机制~为专业清收部门运作提供政策空间。

本着“早收回~早受益,多盘活~多收益”的原则~根据不良贷款清收难度~分别确定收益系数~难度越高~收益相应增加~清收越多~收益越高。

第六条实行公开招标~确定最低化解额度。

对清收部门人员本着“自愿、公开、透明、双赢”的原则~向本社员工进行公开竞聘~在确定保底清收任务的基础上~双方签订聘任合同~在本社授权范围内~对不良资产进行运作。

第七条对不良资产处置、运作方式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银办发[2000]170号,要求办理。

第八条清收部门不良资产管理范围为2000年从信贷部门分离资产,详见附件一,及经过批准从信贷部门新增移交不良资产。

第九条资产管理办公室每季应书面向主任办公会汇报清收情况、进度、债务落实情况~以便本社及时进一步采取措施。

第十条为防止债权丢失~资产管理办公室每季应对管理的不良资产的诉讼、担保时效进行清查~列明到期时效~并填制《不良资产清收情况表》,附件二,报本社。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不良 资产尽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不良    资产尽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开展,根据银监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要求,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资产管理处置工作实际,省联社制定了《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尽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要求尽职处置是强化不良资产工作人员责任意识,确保资产管理工作连续性,有效推动清收处置工作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尽职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办法》的学习,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要求,切实抓好落实。

要加强尽职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办事处、市联社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不良资产管理处置的重要工作来抓,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积极稳妥地做好尽职处置工作。

省联社将把尽职处置工作纳入对各级班子,尤其是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主要负责人的考核。

今后,对于县级联社前任班子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新任班子到任后一年内,未按照《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有效管理、尽职处置的,将视同新形成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追究。

二、强化落实,全面做好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年底前,各地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对自身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各办事处、市联社要督导县级联社全面组织做好尽职处置工作。

要建立尽职处置工作责任制,县级联社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做好全辖尽职处置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并对不良资产工作人员的不尽职行为负次要责任。

要根据《办法》的相关要求,组织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分类管理处置实施办法,全面落实不良资产管理责任人和清收处置责任人。

对小额不良资产,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督促指导贷款责任人尽职履行管理和清收处置工作职责。

对大额不良资产,要实行严格的项目负责制,逐笔(户)落实项目负责人,并把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和每个工作人员,做到责任到位、任务到人。

对于新增不良贷款,要在形成不良后一个月内,确定清收处置责任人,并经过集体研究决策后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处置预案,及时启动处置工作程序。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管理暂行办法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信用第一条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行为,防范不良资产处置风险,最大限度地提高资产收益,根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处置定价,是指信用社(银行)按照规定程序,根据不良贷款债务人及其债务责任关联方的经营、财务、资产、信用和实物类资产的属性、质量状况等,选择合适的定价方法,并充分考虑市场、政策、交易各方心理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不良资产处置价格的行为。

债务责任关联方包括有效保证期内的贷款保证方、提供物权担保(抵押、质押等)的第三方、承债式兼并方和其他责任关联方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包括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央行票据置换贷款,整体处置不良贷款,已核销的不良贷款,抵债资产及表内外应收未收息。

第四条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独立性原则。

参与定价人员必须以中立的身份进行定价,不受业务各方的左右和影响;不良资产定价与处置行为必须由不同的部门独立组织实施,坚持定处分离。

(二)客观性原则。

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必须以实际材料为基础,以确凿的事实为依据,对评估对象进行认真调查,实事求是地进行数据资料分析,据实得出相应价格结论。

(三)合理性原则。

在定价过程中遵循科学的评估标准,选择科学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定价结果合理、公正、可信,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各类不良资产的质量和市场价值。

(四)市场化原则。

不良资产定价选取的依据和定价结果,应当符合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能够被交易各方认可和接受。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由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组织实施。

县级联社要成立由资产、风险、财务等部门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小组,负责价格认定。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规定XX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标准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办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指四级分类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

遵循因地制宜、标准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规范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

清收的规范为:(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1/ 6(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抵债资产,按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手册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盘活的规范为(必须同时符合):(一)债务主体合格,借贷关系因此正常。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借款人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如有新增贷款,必须按期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

保全的规范为:(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化解不良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与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指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以与央行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和已核销的呆账贷款。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省联社规章制度。

第四条联社负责全辖基层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定,不良贷款清收、风险化解的指导和检查,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分析和考评。

第五条基层信用社负责对本社不良贷款管理、清收、监测、电子台账日常维护、完善,并根据电子台账格式建立“八个逐笔”手工台账,即:逐笔落实债务主体、逐笔落实原责任人、逐笔落实清收责任人、逐笔落实管理责任人、逐笔落实督办责任人、逐笔落实清收方向和方式、逐笔明确五级分类形态、逐笔分解落实清收任务。

具体要求:1.逐笔落实债务主体。

逐笔对债务主体进行认定,要保证每笔贷款债权真实有效,要取得并保管近2年的有效债权确认证明文件,如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债权确认书、承债协议书、公安司法认定材料等。

债务人落实有困难或落实不了的,要逐笔说明情况,追责到人,以信用社为单位汇总上报联社。

2.逐笔落实原责任人。

原责任人分为贷款借据载明的贷款发放时的经办人、审查人、审批人,以贷款借据载明的相关人员为准。

借据未登记相关人员的,联社将组织人员逐笔确认相关责任人,责任人不因人员变动等因素而改变责任。

3.逐笔落实清收责任人。

清收责任人是负责清收不良贷款的直接操作者,是直接负责该笔贷款清收的人员,应由信用社主任、副主任、信贷员担任,做到责任明确,责任到人。

4.逐笔落实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是基层社主任,负责领导、支持清收责任人开展工作。

5.逐笔落实督办责任人。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激励办法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激励办法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激励办法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激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工作,优化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不良资产是指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五级分类口径下的不良资产,包括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第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不良资产要积极、主动地组织清收,属于个人责任造成的不良资产,要明确责任人严肃问责清收;属于非个人责任造成的不良资产,要统一组织,确定专人,强化激励,把清收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建立科学合理的资产反映和考核体系,研究制定新增不良资产的控制考核办法、流程和处置办法。

要充分利用国家化解乡村债务的有关政策,加快乡村贷款的清收工作。

要积极争取县区党委、政1府的支持,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开展好行政事业单位和公职人员不良贷款的清收。

要加强与法院、**等部门的沟通,总结推广建立专门的巡回法庭和清收小组,依法清收不良贷款。

加大与中介机构联合处置不良贷款的力度,通过债权转让、委托拍卖等形式,进一步拓宽不良资产处置渠道。

要加强与专业资产管理公司的合作,借助资产公司的优惠政策和专业、经验等优势,加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处置步伐。

第五条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可采取制度清收、包片清收、集中清收、招标清收、诉讼清收等清收措施,坚持“十先十后”的方法和手段,即:先易后难——先处置难度小的后处置难度大的;先近后远——先处置形成时间较近的后处置形成时间较远的;先点后面——先单个项目后批量处置;先实后虚——先处置抵押担保贷款后处置信用贷款;先内后外——先运用内部措施手段后通过外部社会力量处置;先上后下——先处置城市(乡、镇)贷款后处置村户贷款;先奖后罚——清收政策要坚持以奖励为主处罚为辅的激励机制;先本后息——先收本后收息;先谈后诉——先运用谈判协商方法后运用法律诉讼;先减后免——先选择以减轻债务负担为条件的方法后慎重选择免除债务的措施。

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加大不良贷款监测、考核、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考核、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列入农村信用社统计口径的不良贷款。

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的联社,按贷款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末收利息(现阶段重点是按期限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末收利息)。

非信贷不良资产的分类标准和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制定前可参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掌握。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其监测、考核、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县级联社信贷(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员专(兼)职,实行专项考核。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要加强不良贷款管理,真实反映不良贷款。

损失类贷款(呆滞、呆帐贷款)的认定必须由县(区、市)联社信贷、会计、稽核部门联合审查认定,报理事会批准后方能进行帐务调整。

要确保不良贷款数据真实、准确。

对采取故意隐瞒、做假帐等手段造成不良贷款不真实、数据不准确;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监测和分析第五条建立健全不良贷款管理监测体系。

各信用社要建立不良贷款分户台账,各县级联社要建立大额不良贷款分户台账,逐户记载不良贷款客户的经营情况以及在农村信用社贷款情况。

大额不良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各县联社确定。

第六条县联社要采取有效方式,对重点农村信用社和客户进行直接监控。

重点农村信用社指:不良贷款率前5名的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不减反增或不良贷款率不降反升的信用社。

重点客户指:大额不良贷款客户及贷款余额(排列在本社前十名)的客户和拥有关联企业的集团客户。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投资)风险代理清收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投资)风险代理清收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投资)风险代理清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清收处置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投资)的积极性,加快清收处置步伐,规范风险代理清收行为,最大限度保全资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代理清收是指县级行社(含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同)将依靠自身力量确实难以收回的不良债权委托给社外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清收,受托人依据风险代理清收合同约定,依法对受托债权进行清收,并获取约定比例酬金的清收方式。

第三条风险代理清收的不良贷款(含应收未收利息)是指县级行社依靠自身力量确实难以收回或盘活的可疑类贷款(须认定为可疑类贷款1年以上)和损失类贷款,以及表外已核销、已置换的不良贷款。

风险代理清收的不良投资是指形成于2005年6月30日以前、县级行社依靠自身力量确实难以收回、且债务人不能还本付息三年以上的长期投资及其应收未收利息。

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的胜诉案件执行程序启动1年以上仍没有清收到位的不良贷款,也可列入风险代理清收范围。

其他不良贷款(投资)不实行风险代理清收,确因特殊原因需实行风险代理清收的,必须由县级行社逐级上报省联社审查备案。

第四条县级行社实行风险代理清收的不良贷款(投资),必须是已进行责任认定且责任追究到位的贷款(投资)。

第五条受县级行社委托对不良贷款(投资)进行风险清收的组织和个人为风险代理人。

风险代理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备清收能力;(三)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第六条下列组织和人员不得作为风险代理人:(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及其近亲属、与借款人和担保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组织或个人;(二)有违法违纪记录的组织或个人;(三)有不良诚信记录的组织或个人;(四)拟实行风险代理清收的不良贷款责任人及其近亲属;(五)其他不宜作为风险代理人的组织和个人。

第七条风险代理清收应坚持报酬与风险相匹配、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本金优先、兼顾利息的原则。

第二章风险代理清收计酬标准第八条对符合风险代理清收条件的不良贷款,农村信用社可以根据贷款风险和收回可能性的大小,逐笔研究确定是否实行风险代理及风险代理计酬比例。

不良贷款风险代理清收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风险代理清收管理办法

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风险代理清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不良贷款风险代理清收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风险代理清收是指市联社将金额较大、难以收回的不良贷款委托给联社以外的第三人清收,受托人依据风险代理清收合同依法对受托债权进行清收和管理,并有权按约定比例支取酬金的清收方式。

第三条风险代理清收适用于市联社难以收回的“两呆”贷款或可疑、损失类贷款及其应收利息,包括已核销的呆账贷款和置换的“两呆”贷款。

第四条受市联社委托对贷款进行风险清收的组织为风险代理人。

风险代理人必须是有清收能力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社会中介机构。

第五条风险代理清收应坚持“报酬与风险相匹配、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实行风险共担,权责分明.第六条市联社应根据贷款风险程度和收回可能性的大小,将不良贷款分为有财产可执行、无财产可执行、贷款已诉讼时效或借款人下落不明三种.并研究确定风险代理计酬比例。

具体如下:(一)对于2006年12月31日前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按其清收难易程度,有财产可执行按实际收回现金额的9%;无财产可执行按实际收回现金额的12%;已诉讼时效或借款人下落不明按实际收回现金额的15%;(二)2007年1月1日后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原则上采取责任清收的办法,一般不能风险代理,确需实行风险代理的,按实际收回现金额8%的比例确定,并按本办法规定逐级备案审查。

第七条风险代理清收贷款实行分级审查、审批制度。

拟风险代理清收的单笔贷款本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应事先报XX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XXX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审查后,提交XXXX联社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拟风险代理清收的单笔贷款本金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联社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对符合风险代理清收条件的贷款,市联社应认真研究确定风险代理清收的计酬比例,并逐笔填报《XXXX农村信用合作社风险代理清收贷款审查备案表》(附件1),连同贷款风险分析报告和风险代理清收可行性方案报XXX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审查,提交XXX联社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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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清收盘活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的积极性,加快清收处置步伐,最大限度保全
资产,提高资产处置收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是指信用社(银行)将不良资产委托给第三人清收,受托人依据风险代理清收合同,依法对受托债权进行清收和管理,并按约定比例支取酬金的清收方式。

第三条风险代理清收适用于信用社(银行)的可疑类、损失类不良贷款及表内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债权,呆账核销、票据置换和整体处置等方式形成的表外不良贷款及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债权。

第四条受信用社(银行)委托对贷款进行风险代理清收的组织为风险代理人。

风险代理人应是有清收能力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第五条风险代理清收应坚持报酬与风险相匹配、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代理方案
第六条风险代理清收由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包括:
制定或审查代理方案,对外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等。

第七条符合风险代理清收条件的不良资产,由贷款管理单位填制《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审批表》,并制订风险代理清收方案,报县级联社资产管
理部门审查。

县级联社集中管理范围内的不良资产需要风险代理清收的,由贷款管理人员填制《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审批表》,并制订风险代理清收方案,报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审查。

风险代理清收方案的内容包括:尽职调查情况、风险代理理由、代理人基本情况、以及代理费用比例等。

第八条县级联社处置定价小组根据《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定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资产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的风险代理项目进行定价。

第九条处置定价小组拟定价格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将定价小组定价意见和风险代理方案一并提交县级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表决。

不良资产管理委
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未通过的代理方案,审议表决的召集人应根据审议记录,将不能通过的主要原因书面反馈,由相关部门据此修订。

第十条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实行授权决策制度,除应由理(董)事会决定的外,决策人应依据理(董)事会的授权进行决策。

决策人对不良资产管理委
员会表决同意的结果可以否决,对表决不同意的结果不得同意处置。

小额农贷或标的较小的风险代理项目,经有权决策人授权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资产管理部门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风险代理的计酬比
例,无须经过处置定价小组定价和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经审查同意后实行风险代理清收的,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应向
意向代理人提示风险,告知其违反风险代理合同所产生的后果。

代理清收本金
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就风险代理清收的有关情况在系统内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公示期届满,其他人无意参与风险代理清收项目的,确定意向人为风险代理人。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组织参与同一个风险代理清收项目的,县级联社应当统一组织公开招标或竞价,根据计酬比例和意向人清收能力等,确定风险代理人。

第十三条省联社和办事处、市联社可以根据不良资产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疑难资产保全案件的风险代理招标活动。

第十四条风险代理清收实行逐级咨询备案制度。

各级按照规定的咨询备案
范围进行备案。

第三章计酬标准
第十五条信用社(银行)应根据贷款风险程度和收回可能性大小,逐笔研究确定风险代理计酬比例。

风险代理计酬比例可以按贷款逾期时间确定,也可以按贷款实际占用形态确定,计酬比例不能高于以下标准:
(一)按贷款时间确定计酬比例。

以现借款凭证记载的逾期日为准,1994年12月31日前逾期形成的不良贷款,不高于实际收回现金额的50%;1995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逾期形成的不良贷款,不高于实际收回现金额的40%;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逾期形成的不良贷款,不高于实际收回现金额的30%;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逾期形成的不良贷款,不高
于实际收回现金额的20%;2006年1月1日后逾期形成的不良贷款,不高于实际收回现金额的10%。

以上各档次不良贷款逾期时间每延长两年,计酬标准可以
提高10个百分点,但最高不能超过50%。

(二)按贷款占用形态确定计酬比例。

按其实际占用形态,可疑类贷款不高
于实际收回现金额的30%,损失类贷款不高于实际收回现金额的50%。

表外科目中核算的核销类和专项票据置换类的不良贷款不高于现金实际收回额50%。

整体处置的不良贷款按逾期时间或还原占用形态后参照上述比例计酬。

(三)经信用社(银行)同意收回实物资产的,计酬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
的50%,或变现后根据变现金额,依照上述比例执行。

第十六条信用社(银行)应当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范围以内,根据风险代理人实际收回现金额,分阶段确定计酬比例。

原则上,风险代理人未能全额收回不良贷款的,不得适用最高计酬比例。

第四章代理管理
第十七条风险代理人确定后,由资产管理部门与其签订《风险代理清收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限定风险代理清收期限,并载明县级联社和办事处、市联社的监督电话。

信用社(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向风险代理人收取一定比例
的履约保证金,或要求风险代理人提供履约担保。

合同签订后,信用社(银行)可根据代理人的要求向其提供债权资料复印件,不得将债权资料原件交付给风险代理人。

第十八条风险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可以根据风险代理清收合同的约定以贷款管理单位的名义催收债务、依法提起诉讼、与债务人签订还款协议等,但不得超权限行使直接收取还贷资金、减免债权、免除或减轻担保人的责任等权利。

第十九条风险代理清收期限一般为半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风险代理清收期限内,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和贷款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风险代理行为的监控和督促,确保债权不超诉讼时效和不使担保人免除担
保责任。

对债务人发生足以使委托债务风险加大事项的,信用社(银行)应积极
采取保全措施。

在委托期限内所委托债权丧失诉讼时效、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其担保人免责、丧失保全时机等造成损失的,信用社(银行)有关责任人应在相应
的贷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实行风险代理清收后,贷款管理单位和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了解风险代理人的清收进展情况。

对风险代理人在清收过程中遇到的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资产管理部门、贷款管理部门要积极给予协调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风险代理人若对受托债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县级联社可以向风险代理人出具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书,并指定一名信用社人员参加庭审,及时向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供借款凭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据资料。

第二十三条在清收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支出应当由风险代理人自行承担。

当诉讼费、保全费数额较大,风险代理人确属难以承担时,经县
级联社集体研究同意后,可以由信用社(银行)垫支,并应适当下调计酬比例。

第二十四条风险代理人与债务人达成还款意向的,约定的还款期限不得超过风险代理期限。

同时风险代理人应及时通知贷款管理单位,由贷款管理单位收取还贷资金。

严禁风险代理人直接坐支、截留收贷资金作为酬金。

第二十五条风险代理清收的贷款在实行风险代理清收前已经诉讼的,收回的资金要先冲减信用社垫付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诉讼费用,剩余部分用于收回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风险代理清收的贷款要全额入账,并按照约定向风险代理人及时支付酬金。

第二十七条风险代理收回贷款时,贷款管理单位应向还款人出具收贷收息
凭证,以风险代理人名义出具的任何还款凭证不作为债务人已经还款的证据。

第二十八条风险代理收贷入账情况,县级联社审计部门应及时进行事后审计。

第二十九条在约定期限内,风险代理人未全额收回受托债务但清收取得一
定成效的,信用社(银行)可以适当延长风险代理人的清收期限;在约定期限内,风险代理人清收受托债务没有进展、未见成效的,信用社(银行)应当按照合同
约定,采取扣收保证金等措施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和贷款管理单位应督促风险代理人及时
采取清收措施。

若发现风险代理人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未采取任何清收措施或有损毁信用社(银行)利益的情形(如超越权限收贷、擅自减免债权或免除担
保责任等)的,应提前解除委托,并追究风险代理人对贷款管理单位造成损失的
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三十二条办事处、市联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省联社备案后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风险
代理清收暂行办法》(鲁农信联办〔2005〕9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审批表
2.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咨询备案表
3.风险代理清收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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