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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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财金[2022年]6号【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22年.01.18【实施日期】2022年.0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2年〕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银监局,有关金融企业: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现将《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1 / 4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

其他中资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

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资产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臵效率,确保不良资产价值回收最大化,保持全行资产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银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银行公司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银行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及•银行诉讼仲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包含信贷和非信贷不良资产,系指按照信贷及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划分为次级类及以下分类级次的资产。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臵,包括对不良资产进行分类认定、调查估价、预案管理、方案实施、监测报告、监督检查以及责任追究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价、问责等工作情况。

(二)及时处臵原则。

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臵,把好处臵关,严格执行处臵程序,实现不良资产价值回收最大化。

(三)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资产管理与处臵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总行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四)损失补偿原则。

要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臵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

对形成的不良资产,要严格责任认定,执行责任追究制度,总结经验教训。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不良资产管理工作职责分为不良贷款(含垫款)管理和非信贷不良资产管理两个部分。

第六条不良贷款管理工作职责(一)客户经理负责不良贷款的日常管理,是不良贷款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1、负责收集、上报借款人的行业、经营财务、收入、用途、担保等方面资料及信息,揭示存在的风险隐患,提出解决问题的管理意见;2、负责对客户信用等级初评和债项质量进行初分,并依据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变化及时发起级次调整;3、负责按照我行制度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贷款损失。

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不良资产的管理,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我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应当依照市场化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处理,注重风险控制、价值实现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规范管理流程,确保不良资产的及时处置和价值实现。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培训和风险防范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风险意识。

第二章不良资产的分类和计提第六条不良资产是指金融机构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已经或者可能对该机构的经济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资产:(一)逾期90天以上未还本息的贷款;(二)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已经停息或者无法确定还款能力的贷款;(三)严重违约、借款人失踪等情况下,担保物或者质押物价值不足以偿还欠款的应收款项;(四)因债务人破产、清算等原于是无力清偿的债权;(五)经金融机构评估,价值已经降至账面价值的80%以下的资产。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像关规定和监管要求计提不良资产准备金。

第三章不良资产处置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一)通过与债务人商议达成债务重组或者和解等方式化解风险;(二)通过资产转让等方式变现,实现价值实现和风险处置;(三)通过法律手段追缴欠款,恢复损失。

第九条金融机构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应当依法合规,妥善处理相关信息,保障债务人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打击不良资产形成的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不良资产管理工作应当纳入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范畴,接受其监管检查。

第十二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不良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所述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

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不良资产追究责任的管理,保护债权人利益,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制定本《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金融机构、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需要对不良资产责任进行追究的相关主体。

第三条定义1.不良资产:指由金融机构持有或者管理的违约、逾期、呆滞等影响债权人权益的资产。

2.不良资产责任:指金融机构因处理不良资产过程中,对不良资产相关责任人追究的行为。

3.不良资产责任追究:指对不良资产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

第二章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的原则与程序第四条原则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公正:对不良资产相关责任人实施公平公正的追究。

2.依法追究:依法对不良资产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维护合法权益。

3.证据确凿:依据真实、充分的证据进行追究,确保追究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五条程序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应符合以下程序:1.确定责任人:通过调查、定性等方式确定不良资产相关责任人。

2.制定追究方案:根据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相应的追究方案。

3.进行听证:依法组织听证,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辩解。

4.追究决定:根据听证结果和相关证据,做出追究责任人的决定。

5.实施追究:依据追究决定,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追究措施。

6.审核复核:根据需要,对追究决定进行审核和复核。

第三章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的措施与建议第六条追究措施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经济追偿:要求责任人对不良资产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2.行政处罚:依法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3.惩戒措施:采取限制责任人从事相关业务、降低职务等措施进行惩戒。

4.特别措施:针对特定情况,可以采取特别措施进行追究。

第七条追究建议为了更好地实施不良资产责任追究,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内部管理: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减少不良资产的产生。

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质量、避免资产风险,真实反映资产实际状况,严格加强对不良资产的规范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不良资产俗称坏账,是指企业资产中存在问题,不能参加正常经营运转的部分,主要包括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不良固定资产、不良投资及次级、可疑、损失类资产等。

第二章不良资产确认及损失计提标准第三条不良资产确认标准:1、逾期应收账款确认标准:工程保函应收账款以发出委托担保协议为准,融资担保应收账款也以发出委托担保协议起计算账龄,超过还款规定期限的应收而未收回的款项。

2、不良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不需用或因故停用需转入清理且未提足折旧的各类固定资产。

3、不良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确认标准:不再使用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4、次级、可疑、损失类资产的定义参照本公司《资产质量分类管理办法》。

第四条不良资产损失准备按以下标准纳入责任制考核.1、损失计提标准如下:2、在公司年底责任制考核时先将上一年度计提的损失准备全额冲回后,再按以上标准计提年末的损失准备,扣减责任制利润.第三章 不良资产的风险控制第五条 财务部是公司不良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制订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对各部门提报的不良资产数据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核或审批、监控和考核。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在对不良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中有以下具体内容:(1)、每月组织各相关部门对其资产状况(包括应收账款、不良固定资产及其他不良资产等)进行分析与风险评估;根据分析结果,视情况要求各部门做出补充说明及处理方案。

(2)、财务部对融资担保和工程担保业务的管理将分别按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和《履约项目保后监管管理办法》进行,对被项目 损失计提标准 备注 逾期应收账款 1个月内(1—30天) 30% 1—3个月 60% 4个月以上 100% 不良固定资产 闲置6个月以内 50% 按摊余净值 闲置6个月—1年 80% 按摊余净值 闲置一年以上及报废、损毁 100% 按摊余净值担保公司的财务上骤变和管理上的经营不善纳入常规不良资产管理,降低运营风险.(3)、公司财务部实施日常调研,了解各被担保企业的不良资产监控现状,建立标杆管理,引进先进管理模式;对管理薄弱的企业给予财务或管理上的咨询与指导。

(公司)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公司)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公司)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一、前言企业资产不良化是企业经营中常见的问题,不良资产处置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为了加强企业不良资产管理,规范不良资产处置行为,保障企业经营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本《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经营管理部门和从事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法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处置专员、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三、基本原则•合法合规:不良资产处置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处置活动。

•公正透明:不良资产处置应公开、公正、透明,确保处置过程及时披露,减少利益损失。

•安全高效:不良资产处置应考虑安全、高效因素,尽可能减少不当处置、债权人损失。

四、不良资产分类企业不良资产的类型主要包括:1.坏账类:企业应收账款因各种原因无法收回,形成坏账。

2.存货类:企业采购的商品或原材料不能及时出售或加工,导致存货长期积压而转化为不良资产。

3.抵押担保物类:企业以固定资产、房地产等为抵押或担保而形成的不良资产。

4.各类股票、债券类:企业投资证券市场的资产,由于市场波动、公司经营等原因而形成的不良资产。

5.其他类:包括罚款、处罚、罚金等。

五、不良资产处置程序不良资产处置的程序如下:1.资产评估:依照法律程序对不良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处置价值。

2.资产收购:通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收购不良资产。

3.资产拍卖:对于不良资产可进行拍卖,确定购买人进行处置。

4.处置方式: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回购、以物抵债等。

5.资产交接:处置后的不良资产应交由收益方处理。

六、不良资产处置表现本公司应按照不良资产处置活动的开展情况,定期对不良资产处置活动、处置进展情况进行信息披露,公布有关情况。

七、不良资产处置的监督和检查为确保不良资产处置工作质量和效益,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债权人利益,不良资产处置活动应受到监督和检查,具有反馈作用。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促进金融风险的化解和经济的稳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融机构和其他处置不良资产的机构。

第二章不良资产处置的原则和目标
第三条
不良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充分披露信息,保障信息公开透明;
2. 积极稳妥处置,防范风险;
3. 合理评估价值,确保合理回收;
4. 依法处置,维护法律权益。

第四条
不良资产处置的目标是:
1. 有效清收不良资产,减少金融风险;
2. 促进资金流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3. 维护金融机构的声誉和稳定。

第三章不良资产处置的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
不良资产处置的程序包括:鉴定、评估、拍卖、协议转让等环节。

第六条
不良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要求:
1. 制定科学的处置计划,明确目标和时间节点;
2. 组织专业团队进行处置工作,确保专业性和效率性;
3. 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价格评估和交易;
4. 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
第七条
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八条
不良资产处置的结果应当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处置工作的依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
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在处置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金融机构和其他处置不良资产的机构不得泄露客户隐私信息,违反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公司业务管理水平,规不良资产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我公司按照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标准划分的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资产(包括小贷业务、担保业务、投资业务及其他信贷业务)。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在特性,通过科学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置。

第四条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值、减值准备计提与使用、处置清收、损失问责应实事,准确反映。

(二)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全过程,均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执行,规操作。

(三)处置减损原则。

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采取措施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资产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

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

对发生的不良资产,应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二章不良资产认定第五条不良资产认定按照公司《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小贷业务或担保业务虽未到期、或虽然到期但仍处于“关注”形态,业务部门、风控部门及公司总经理认为存在很大风险的,均可提前发起不良资产认定程序。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风控部必须提交风控会议审议审批:不良资产欲认定为正常类、关注类的;风控部门与业务部门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审批人(总经理)认为有必要调整形态而提交集体审议的。

第三章不良资产估值与预案处理第七条不良资产经公司风审讨论会认定,并由总经理签批后,由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牵头,在3个工作日完成不良资产估值工作。

不良资产估值实行回避制度,原业务调查人员不得参与不良资产估值。

参加不良资产估值的人员由总经理指定,且不少于两人。

不良资产估值也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第八条不良资产估值前业务部应完成尽职调查。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公司业务管理水平,规范不良资产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我公司按照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标准划分的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资产(包括小贷业务、担保业务、投资业务及其他信贷业务)。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置。

第四条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值、减值准备计提与使用、处置清收、损失问责应实事求是,准确反映。

(二)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全过程,均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执行,规范操作。

(三)处置减损原则。

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采取措施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资产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

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

对发生的不良资产,应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二章不良资产认定第五条不良资产认定按照公司《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小贷业务或担保业务虽未到期、或虽然到期但仍处于“关注”形态,业务部门、风控部门及公司总经理认为存在很大风险的,均可提前发起不良资产认定程序。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风控部必须提交风控会议审议审批:不良资产欲认定为正常类、关注类的;风控部门与业务部门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审批人(总经理)认为有必要调整形态而提交集体审议的。

第三章不良资产估值与预案处理第七条不良资产经公司风审讨论会认定,并由总经理签批后,由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牵头,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良资产估值工作。

不良资产估值实行回避制度,原业务调查人员不得参与不良资产估值。

参加不良资产估值的人员由总经理指定,且不少于两人。

不良资产估值也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34、《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34、《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不良资产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资产价值回收最大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系指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的贷款。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置,包括对不良资产进行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预案管理、方案实施和监测检查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

(二)处置减损原则。

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资产价值回收最大化。

(三)损失补偿原则。

要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四)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第二章不良资产分类与认定第五条信贷部要根据资产风险的变化情况对不良资产分类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调整,并按月统计和汇报。

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将不良资产划分为次级、可疑、损失3大类,进行监测报告。

第六条财务部按照风险拨备制度的要求,对不良资产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真实反映资产质量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对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资产,要估算损失,按季足额计提专项准备,并及时消化。

第七条不良资产由信贷评审委员会进行认定,由信贷部进行管理与处置。

对正常资产转入不良资产的,要实行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

对新发生的不良资产,由信贷部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责任认定意见,经稽核部和信贷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建立不良资产责任档案。

如属个人原因,应对责任人进行处分和处理。

第三章不良资产调查与估值第八条依据不良资产认定结果,信贷部应组织对不良资产进行调查。

即以一定时点的不良资产为基数,从客户基本情况、客户资产及抵(质)押情况、客户负债及公司资产情况、资产保证情况、影响资产受偿的其他因素和不良资产处置情况等方面,对不良资产进行全面调查,摸清不良资产现状,掌握债务人的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揭示不良资产的清收潜力。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不良资产是指因各种原因而导致资产无法如期收回或者价值下降的资产。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不良资产会对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造成较大影响,因此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二、不良资产的定义和分类1. 不良资产的定义不良资产是指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及期限收回或转让的资产。

2. 不良资产的分类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进行还款。

呆账贷款:借款人长期拖欠款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还款。

坏账贷款:借款人彻底无力偿还借款,资产价值几乎无法收回。

三、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原则1. 风险防范原则及时发现和处理不良资产,防控风险扩散。

2. 恰当处置原则因资产类型、市场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置方式,争取最大程度回收资产价值。

3. 诚信原则依法合规、诚信处置不良资产,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机构声誉。

四、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具体步骤1. 不良资产确认根据不同的标准和程序确认不良资产,及时核实资产情况。

2. 不良资产评估对不良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确定资产处置预期价值。

3. 处置决策根据评估结果和市场情况制定具体的处置方案,确定处置时机和方式。

4. 处置实施按照决策方案落实处置,监测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和收益。

5. 资产回收争取最大限度回收资产价值,完成处置过程。

五、不良资产处置管理措施1. 内部审查建立内部审查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不良资产。

2. 政策支持遵循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利用政策工具支持不良资产处置。

3. 风险管理全面评估处置风险,建立风险管理体系,降低处置风险。

4. 数据分析通过数据分析技术,实现不良资产处置决策的精准和科学。

六、不良资产处置管理的意义和作用不良资产处置管理是金融机构维护资产质量、提高盈利能力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措施,有效处置不良资产,最大限度实现资产价值回收,提升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和风险抵御能力。

七、总结不良资产处置管理是金融机构重要的管理工作之一,对于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和盈利能力具有重要的影响。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公司业务管理水平,规范不良资产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我公司按照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标准划分的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资产(包括小贷业务、担保业务、投资业务及其他信贷业务)。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置。

第四条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值、减值准备计提与使用、处置清收、损失问责应实事求是,准确反映。

(二)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全过程,均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执行,规范操作。

(三)处置减损原则。

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采取措施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资产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

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

对发生的不良资产,应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二章不良资产认定第五条不良资产认定按照公司《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小贷业务或担保业务虽未到期、或虽然到期但仍处于“关注”形态,业务部门、风控部门及公司总经理认为存在很大风险的,均可提前发起不良资产认定程序。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风控部必须提交风控会议审议审批:不良资产欲认定为正常类、关注类的;风控部门与业务部门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审批人(总经理)认为有必要调整形态而提交集体审议的。

第三章不良资产估值与预案处理第七条不良资产经公司风审讨论会认定,并由总经理签批后,由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牵头,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良资产估值工作。

不良资产估值实行回避制度,原业务调查人员不得参与不良资产估值。

参加不良资产估值的人员由总经理指定,且不少于两人。

不良资产估值也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不良资产”及“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及“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及“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不良资产及已核销资产的管理,强化对不良资产及已核销资产处置回收的监管力度,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最大限度地降低国有资产损失,根据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集团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管理规定》有关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分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及已核销资产:有限公司是公司因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经国资委审核批准同意核销的不良资产损失、公司按规定权限已报废的资产、全额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公司改制过程中全额减值列入改制损失而由公司收回的资产和2003年会计差错调整的资产(建筑公司)。

分公司是按规定权限已报废的资产、全额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

公司是按规定权限已报废的资产、全额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

第四条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是指对上述已核销的不良资产,在财务账上作核销处理的同时,按规定在账外设立备查账并实施专项管理。

“账销案存”资产(以下简称“案存资产”)应按资产项目或损失类型以及“一账一案”的原则设置备查账,具体明确资产的名称(科目)、入账时间、核销原值和净值、核销原因和依据、资产(权益)现状等内容,并及时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进行清理、追索和最终处理,取得合法的销案依据(备查账格式见附件五)。

第五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设立组织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制定处置计划,规范处置程序,加大奖惩力度,对因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报损的资产力争在2005年底前全面完成清理、处置任务;对正常报废资产力争在报废后的两年内完成清理、处置任务;对改制全额减值损失部分力争在改制企业注册登记后一年内清理、处置完毕。

第六条各单位应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为契机,全面加强企业管理,完善民主决策程序,强化内部控制,建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和新的不良资产的产生。

X企业(公司)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X企业(公司)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X企业(公司)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某企业(公司)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不良资产的处置管理工作,落实不良资产处置工作责任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市市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级及其出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在清产核资和财产清查中不良资产的申报、核销、清理回收、处置等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在清产核资和财产清查中根据合法证据、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实质已形成损失、并经集团总经理室审核,报市国资委批准核销的资产。

具体包括:(一)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二)难以收回的不良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三)长期积压、变质、报废、淘汰、毁损的存货;(四)报废、毁损、丢失、待报废的固定资产和停建、废弃、报废、拆除、毁损的在建工程;(五)其他资产损失。

第二章不良资产的申报与核销第四条企业对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的核实和认定,具体按照国资委《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企业对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的核实和认定都必须取得合法证据。

合法证据包括:(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二)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三)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六条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三)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示的文件;(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第七条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健全不良资产处置管理体制,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保护债权人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不良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内从事不良资产处置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组织第三条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组织原则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组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专责部门和工作程序,确保不良资产处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组织机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组织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不良资产的登记、管理、评估、处置等工作,并配备专业的人员。

第五条机构合作与协同处置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应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与协同,共同推进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提高处置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不良资产登记与管理第六条不良资产登记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组织应按照相关规定,将不良资产进行登记,并对其进行分类、计量和估值。

第七条不良资产管理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应建立健全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对不良资产进行分类、评估和处置计划的制定与执行,确保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第八条处置方式的选择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应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包括转让、重组、清算等,使不良资产得到充分发挥和合理利用。

第九条不良资产的转让与处置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将不良资产转让给其他机构或个人,或通过法院等途径进行处置。

第五章不良资产处置的监督与评估第十条监督机构与责任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应接受相关监督机构的监督,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管,对不良资产处置进行评估和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不良资产处置的风险控制与评估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应加强对不良资产的风险控制与评估工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不同解读与补充对于本办法的解读与补充,可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解释。

2023修正版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一、引言不良资产是指银行、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借贷业务中的贷款、债券等,由于借款人逾期未还款或出现其他风险情况而导致无法按期兑付本息或处于违约状态的资产。

不良资产处置是金融机构必须面对的重要工作,对于维护金融机构稳定经营、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不良资产处置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减少风险,保护金融机构和债权人的权益,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不良资产处置的原则2.1 风险控制原则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债权人要严格控制风险,合理确定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收益。

采取科学的方法,通过评估和管理风险,保障资产处置过程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2.2 公平原则不良资产处置应公开、公正、公平,严禁内外部人员违规套利。

债权人应依法、诚实守信地进行资产处置,充分保护债务人的权益。

2.3 经济效益原则不良资产处置应在满足风险控制的前提下,追求最大化经济效益,通过有效的市场化手段实现资产的最优价值。

三、不良资产处置的程序3.1 不良资产识别债权人应建立完善的不良资产识别体系,及时识别出潜在的不良资产,并将其纳入不良资产处置计划。

3.2 不良资产评估对不良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潜在风险。

评估方法可以包括市场调研、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等。

3.3 不良资产处置计划制定根据不良资产的评估结果,制定不良资产处置计划。

计划应包括处置方式、时间表、目标等内容。

3.4 不良资产处置实施按照不良资产处置计划,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积极推进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

3.5 不良资产处置结果评估对不良资产处置的结果进行评估和监控,及时调整处置计划,确保不良资产处置的效果。

四、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4.1 自行处置债权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处置不良资产。

包括协商重组、清收、转让等方式。

4.2 委托处置债权人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第三方进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提高处置效率和专业性。

4.3 资产证券化通过将不良资产转化为资产证券化工具,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和流通,实现资产的最大化变现。

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18•【文号】财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银监局,有关金融企业: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现将《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附件: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

其他中资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

上述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有效的投资约束机制,强化业务人员及各级管理人员管理责任,有效减少和避免风险的产生,保障资产安全,提高资产质量,维护贷款受益人利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不良资产指按照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标准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的各类资产,具体包括固有及贷款项下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其他类资产。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责任包括违规责任和管理责任。

本办法所称责任认定指公司经过对不良资产形成成因的调查分析,在相关人员中确认责任人和明确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给予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为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的审批机构,并具有对不良资产形成的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的决定权。

合规风控部牵头与资产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组成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组,具体实施责任认定工作.第四条不良资产责任划分按照资产形成过程的不同阶段,不良资产责任划分为调查责任、审查决策责任和经营管理责任。

按照所承担责任的大小,分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一般责任和无责任,相关人员被认定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一般责任人和无责任人.(一)调查责任在项目调查过程中,调查部门和调查人员出现如下失误和问题,导致形成不良资产,应承担调查责任:1、未能准确掌握交易对手的经营、资产负债等情况,未能有效甄别出交易对手虚假的财务帐、表、簿等财务数据;2、未能全面调查交易对手提供的项目情况或调查出现偏差或调查数据失真,存在可能导致决策失误的资料;3、对交易对手提供的担保企业担保能力调查不实,错误放大担保能力,对抵押或质押等担保物的权属、状况、争议、变现能力未能全面调查,导致项目失败时担保物变现困难或变现后仍出现损失;4、对拟投资企业或项目的发展前景、市场分析出现严重偏差,对行业发展前景的判断失误;5、对交易对手的社会信誉、法律纠纷等可能直接影响项目成败的重大事项未能准确掌握;6、对交易对手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件、房产证件等重要证件未能认真审查原件并调查其真伪,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和签字未能审查真伪;7、其他调查中应掌握而未掌握或错误掌握的信息和资料,导致项目出现风险的.调查人员及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不良资产形成的主要调查责任,多部门多人联合调查,根据其在调查工作中的作用大小以及其所承担调查部分的准确程度和完备程度,相应承担调查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一般责任和无责任。

不良资产风险管理制度内容

不良资产风险管理制度内容

不良资产风险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国金融机构不良资产风险管理行为,保护金融市场稳健和金融机构安全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风险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不良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逾期贷款、坏账、闲置资产等。

第四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不良资产的分类、计量、评估、减值、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不良资产风险管理制度,并在公司内部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合理制定不良资产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明确不良资产的识别、计提和处置方式,加强风险预警和控制。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完善不良资产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披露不良资产的情况和处置进展。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不良资产风险管理档案,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存和备份工作。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不断加强不良资产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制定风险管理应急预案,做好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二章不良资产分类管理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不良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根据资产的风险情况,对不良资产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不良资产应当根据逾期程度、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因素进行分类,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等五个类别。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不良资产的分类,合理提取呆账准备金,以覆盖可能的风险损失。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不良资产分类管理的流程和程序,明确分类标准和操作规范,保障不良资产分类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清晰的不良资产分类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保证分类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更新不良资产分类,根据资产的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不良资产分类管理的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分类情况进行审查和验证,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不良资产计量评估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不良资产计量评估制度,对不良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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摇铃乡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资产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置。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

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值、减值准备计提与使用、处置清收、损失问责应实事求是,准确反映。

(二)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全过程,均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执行,规范操作。

(三)处置减损原则。

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采取措施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资产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

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

对发生的不良资产,应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二章不良资产估值与预案处理
第四条不良资产估值前业务部应完成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应对不良资产客户的基本情况、负债及不良资产处置可能出现的结果等进行全面调查,摸清不良资产现状,提出不良资产估值初步意见,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相关部门。

第五条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可采取调阅档案、查询资料和管理台账、走访群众和有关部门、现场勘查、核实资产负债、了解市场行情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调查结束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初审的重点是不良资产预计收回金额和受偿比率是否真实反映不良资产损失程度,预测未来清收、处置情况;审核不良资产现金清收、资产处置预案的合理性。

同时,提出初审意见和处置方案报乡上审议乡长审批。

处置方案内容包括: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及现状;处置的方式、目标、实施步骤、相关经办人及责任,相关的控制措施等。

第七条乡上根据不良资产调查报告和意见及处置方案,确定最终的不良资产估值,并以此形成具有全盘处置策略和分步实施的处置方案,形成会议纪要,经乡长签字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不良资产日常管理
第八条加强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风险变化情况。

(一)根据不良资产及客户情况,各村至少半年一次对不良资产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及时了解资产负债反映资产风险变化,提出风险化解建议。

(二)加强对不良资产抵(质)押物的管理、使用以及抵(质)押物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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