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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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
二〇一六年月日
合同内容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巿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商铺租赁事宜,协商一致,缔结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物业概况及用途
1.甲方将拥有合法产权,位于的商铺(以下简
称“该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该商铺建筑面积合计为㎡(该房屋的产权证及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2.经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承租该商铺的用途由乙方自行选择。
第二条租赁期限
1.该商铺赁期限共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租金及相关费用
1.签约当日年月日即支付首次租金(首次租金是指什么,第一年的租金
还是半年的租金)以及保证金,该租金与保证金在签约后七日内尚未全额支付,此合同自动作废(除另行约定外)。
2.保证金:双方签订本合同当日,乙方须以转账的形式支付个月租金总额合计人民
币(大写):元整(¥: 元)给甲方作为保证金,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向乙方开具收据。
3.租金:第一年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整(¥: 元)(税后),
税费由谁承担。
4.租金递增方式:租金自第_____年开始,每年在前一年的基础上递增____%。
5.支付方式:租金按每支付一次,乙方应在提前天以现金或银行转帐方式将
下一期的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帐户:
开户银行:
户名:
帐号:
6.在本合同租赁期内,乙方应自行承担使用该商铺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
物管、政府税收规费等一切费用。
7.甲方收取租金后,只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如乙方需甲方提供发票,乙方因先补足发票
税款给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税款后再出具发票给乙方。
第四条商铺的装修和改建
1.签约当日到年月日为甲方给乙方的天装修免租期(装修期内甲方
免除乙方的商铺租金,但乙方应自行缴纳在此期间由乙方产生的水费、电费、物业费等费用)。如果经双方协商推迟交房日的,起租日,付款日和租赁期限也相应顺延。
2.乙方装修前,需向甲方提交装修方案,同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许可(如有法律要求)后
方可进行装修,甲方应予以协助和配合,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未取得相关部分许可即装修,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的装修作业不得影响该商铺主体结构,不得影响其安全性。否则由乙方负责赔偿所
引致的一切损失,并由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商铺的交付和返还
1.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方将该商铺交付乙方使用时,甲方应清空该商铺内的物品并保证
该商铺质量完整及水电配套设施等可以正常使用。
2.本合同租赁期满后三日内,乙方应立即交还该商铺,并结清应承担的费用后,经双方交
验签字后视为返还完成;甲方一次性不计息退还乙方保证金。
3.乙方在合同期内以及合同期满后交还该商铺时,须无偿留下该商铺内装修(如墙壁、楼
梯、扶手等不可移动设备,但不包括室内装饰品、家具桌椅电子设备等可移动物品)。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其合法享有出租该商铺的所有权,并保证该商铺未被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机关
查封、保全、拍卖等行为,且无任何抵押,以上行为所产生的纠纷与乙方无关,如因此影响乙方正常的工作和经营,甲方应负责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2.甲方在租赁期内不得干预乙方的合法经营活动。
3.合同期内,在乙方正常履行义务的前提下,甲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或擅自提高租金、
保证金。
4.因乙方造成的甲方损失,甲方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求乙方赔偿。
5.在租赁期间甲方有权力在继续履行该租赁合同的基础上出售该商铺,乙方仍然享有合同
期内的该商铺使用权,并继续向新业主履行本合同一切义务。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按时向甲方交纳租金。
2.乙方使用该商铺前,应检查好所用商铺及附属设施完整,之后在该商铺使用过程中发生
的一切事故(除不可抗力及甲方责任外),由乙方承担责任。
3.乙方有义务维护该商铺整体结构,不得私自拆除和改建该商铺。
4.乙方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做好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
认真执行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将装修消防验收证明复印给甲方备案。
5.乙方不得利用承租的商铺经营、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危险品或从事其他违法、违
规活动。
6.商铺交付后,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应当修缮、维护的情形,由乙方承担维护、修缮
费用(但该商铺的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除外),乙方拒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7.合同期内,乙方欲将店铺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应提前通知甲方,转让费由乙方所得,租
金不得低于原合同价格,并由甲方与第三方签订合同。
第八条合同终止与续期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履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无息退还乙
方履约保证金。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2)该商铺因城巿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政府对乙方装修补偿由乙方享受;
其他补偿款甲方所有;
(3)因战争、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该商铺毁损、灭失造成乙方无法继续经营的。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该商铺,并有权没收保证金。
(1)乙方利用该商铺进行违法、违约、犯罪活动的;
(2)乙方单方面要求提前退租的;
(3)乙方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的;
(4)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该商铺用于抵押的。
3.若乙方欲于合同期满后续租,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
优先承租权。
4.本合同终止,乙方应于终止日前结清租金水电费等各种费用,乙方搬离前有拖欠租金、
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或有未尽其他义务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留相应部分款项。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1.涉及本合同的所有往来事项,甲、乙双方均以书面或短信形式送达,任何一方收到对方
通知后,应在七日内做出答复,逾期视为其接受通知所述内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2.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变更
方未及时通知又涉及往来事项需要送达的,按原联系方式通知后7天视为送达,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变更方承担。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交付该商铺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有权按日租金向甲方收取
违约金。
2.因甲方产权纠纷及债务纠纷等情况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如造
成乙方无法经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当于当年租金总额的违约金。
3.乙方逾期支付租金,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2倍日租金数额乘以逾期天数
向甲方支付房租;逾期一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留置在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