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2—4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WJ 2470-19971 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从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研究与应用的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在新建、扩建、改建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构)筑物时,应遵循的安全技术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的各种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设计。
2 引用文件GB50154—92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J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JB2—82 常规兵器发射或爆炸时压力波对人体作用的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年3月26日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3 定义3.1 危险品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的各种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氧化剂的成品和半成品及其有燃烧和爆炸危险性的原材料。
3.2 危险性建筑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危险品的场所,包括危险品研制实验室、研制工房、试验工房、生产工房、拆分工房、理化性能实验室、试验和销毁用构筑物及存放间(库)等。
3.3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物内(抗爆和抑爆间室除外)炸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50kg(下述炸药质量均指TNT当量),火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100kg。
抗爆和抑爆间室内炸药最大存药量不超过50kg。
3.4 整体爆炸全部危险品同时发生爆炸。
3.5 总药量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危险品实际的存药量之和。
3.6 计算药量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使用的,能一次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的最大药量。
用于计算危险性建筑的内部距离和外部距离。
3.7 设计药量危险品一次可能同时爆炸的最大药量。
炸药及其废次品销毁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炸药及其废次品销毁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校核:标准检查:安全审查:审定:批准:炸药及其废次品销毁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 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炸药及其炸药制品废次品销毁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2 本标准适用于炸药及其炸药制品废次品销毁过程的安全技术操作。
2 引用标准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重点引用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2012)。
3 炸药及其炸药制品废次品销毁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1 操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上岗证。
3.2 销毁工作不得单人进行应有安全员监护,以保障销毁工作全过程的安全。
3.3 销毁人员必须按护具发放标准要求穿戴好防护用品。
3.4 销毁场道路应保持通畅、平整,取运废次危险品时应注意安全,安排专人做好监管,严禁超量运输。
3.5 销毁人员必须熟知不同废次危险品特性;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2012)及相关规定;严禁在夜间、暴风、雷雨、大雪、大雾和风向不定等恶劣的天气进行销毁作业。
3.6 销毁前必须先发出音响警告信号,控制所有可能进入的通道,严禁任何人员和车辆进入;确认所有人员撤离后,可点火销毁,起爆销毁时所有人员同时撤离到安全的起爆操作间后方可起爆,以防意外。
3.7 销毁30分钟后必须重返销毁点查看销毁情况,若有未被燃、爆的产品必须认真清理集中后进行二次销毁。
3.8 销毁工作结束后应检查和清理现场、熄灭余烬,确认无残留爆炸物(特别是残留雷管或可燃物)后方可离开场地。
3.9 销毁人员每次销毁前后均应清点民用爆破器材的数量,账物必须一致,并由参与销毁的所有人员共同签字。
3.10 待销毁的民用爆破器材严禁在阳光下暴晒。
严禁将销毁不彻底的民用爆破器材随地散失和任意处理。
3.11 销毁定员:2人,定量:炸毁法每次小于2kg;烧毁法每次小于100 kg(硝酸铵类炸药);单质炸药及其炸药制品每次小于30 kg。
废旧弹药销毁技术方案
废旧弹药销毁技术⽅案废旧爆炸物品销毁⽅案及应急预案1.基本情况此次需销毁的爆炸物品共7 个品种,均超过储存期,(导⽕索保证期为 2 年;铜⽕雷管、铝合⾦⽕雷管保期为 2 年;电雷管⼀般为 2 年)性能变得不稳定,不能继续使⽤,有的变得更为敏感,潜在危险⾮常⼤。
具体品种、数量及特征如下。
各类废旧爆炸物品销毁统计表2 制定销毁⽅案的依据、原则及指导思想2.1 制定销毁⽅案的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民⽤爆炸物品管理条例》;(2)《爆破安全规程》;(3)《民⽤破器材安全管理规程》。
(4)参考有关爆破安全技术资料。
2.2 制定销毁⽅案的原则及指导思想(1)本着安全第⼀的思想,精⼼设计销毁⽅案,严密组织实施销毁,确保整个销毁⼯作万⽆⼀失。
(2)彻底炸毁各类爆炸物品,使其完全失去燃烧爆炸性能,不留任何后患。
3.组织机构和职责3.1 组织机构测试场销毁作业,设总指挥及下属技术组、安全组、保障组总经理分管⽣产、安全副总经理研发中⼼主任技安部长长途危险品运输车队队长 3.2 职责总指挥职责:董总负责,如董总不在现场,由王兴振副总负责( l )审查销毁处理实施⽅案。
(2)下达销毁作业计划和命令。
(3)负责销毁作业的组织、协调,处置异常情况。
(4)监督销毁作业和安全规章执⾏情况。
技术组职责:李红叶负责(1)制定销毁处理⽅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编制作业组织实施计划。
(3)实施销毁作业。
(4)解决销毁作业中的技术问题。
(5)检查清理销毁作业场地。
安全组职责:汪继刚负责( l )根据安全销毁处理⽅案,担负警戒。
(2)押运爆炸物品。
(3)检查现场安全状况。
(4)现场消防。
保障组职责:杨海峰负责(l )筹措作业器材。
(2)承担爆炸物品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和发放(3)⼈员救护。
4. 采⽤炸毁法销毁民⽤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民⽤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总指挥:董亮副总指挥:王兴振成员:李红叶汪继刚杨海峰a) 被销毁物品应放置在销毁坑中进⾏,当销毁场地周围没有⾃然屏障时,在销毁坑周围宜设⾼度不低于3m的防护⼟堤;b) ⼀次销毁药量不宜超过2kg,周围环境允许,且制定了可靠措施,经企业安全技术负责⼈审批同意允许适当扩⼤销毁量;c) 宜采⽤电雷管和⾮电雷管远距离起爆。
报废弹药销毁管理制度
报废弹药销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报废弹药的管理,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个人使用、生产、运输、储存等所有环节中报废的弹药及相关物品的销毁工作。
三、报废弹药分类1. 根据报废原因可分为:过期失效、损坏、未投入使用或其他不再需要使用的弹药。
2. 根据弹药类型可分为:炸药、炸药药剂、火箭弹、炮弹、手榴弹等。
四、弹药销毁程序1. 申请销毁:持有者填写报废弹药销毁申请表,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2. 包装运输:将报废弹药按照规定包装,标明报废标识,委托专业单位进行运输。
3. 弹药销毁:在指定的销毁场地,经过专业人员的监督下,采取安全的销毁方法对报废弹药进行销毁处理。
4. 销毁记录:相关单位应做好销毁记录,包括销毁时间、地点、负责人员等信息,并保存备查。
五、销毁场地和设备1. 销毁场地:应选择远离居民区、交通要道等地方,设备完备的销毁场地进行弹药销毁。
2. 销毁设备: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销毁设备,确保弹药销毁过程安全可靠。
六、弹药销毁安全防护1. 专业人员:参与销毁工作的人员需接受专业培训,具备相应技能和经验。
2. 防护设备:销毁现场应统一着装,配备好防护眼镜、手套、防毒面具等防护装备。
3. 废气处理:排放废气应符合国家标准,保证环境卫生。
七、弹药销毁监督与检查1. 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销毁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 检查要求:定期对销毁记录进行检查核实,确保销毁工作合法合规。
八、弹药销毁后处理1. 废弃物处理:经销毁后的废弃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环保要求进行处理。
2. 宣传教育:加强对弹药销毁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
九、弹药销毁违规处理1. 违规处罚:对违反销毁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2. 整改措施: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销毁工作的正常进行。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安全技术管理规程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安全技术管理规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以及火工品都是具有爆炸性的危险品,因此在其生产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程,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下面,本文将结合相关资料,总结出一份《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安全技术管理规程》的管理要点。
一、基本原则1.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及标准的规定;2.实行全员责任制和限权制;3.技术管理与制度管理分离,技术管理负责工艺改进,制度管理负责管理制度和安全监管。
二、安全生产体系1.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机构由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安全监察员组成。
其中,负责人应具备一定的生产管理经验,并拥有一定的安全管理经验。
2.生产安全策划制定生产安全规划和组织实施,草拟生产安全计划和技术方案,安排安全生产检查,提供安全生产资料等。
3.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定安全教育计划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对于新进员工应严格落实培训考核制度和岗位培训制度。
三、生产场所人员管理1.人员分区管理对于生产工艺不同的区域,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工艺不同的区域应分别设置标明区域标志,并进入该区域前需要申请及获得许可。
2.安全检查工作人员应特别注意生产场所的安全状况,遇到生产安全隐患,及时向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对于发现的隐患需严肃处理,直至清除为止。
四、技术管理1.生产工艺流程制定生产工艺流程,符合标准规范,明确某一工序涉及的危险物品,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管理办法。
2.质量控制要求工艺操作流程符合规范标准,按照标准作业指导书和作业规程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五、安全演练和应急措施1.安全演练定期对安全演练进行演练,建立相关应急响应机制,检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能够准确判断安全事故应急情况和处理流程的能力。
2.应急处理对于安全事故应急事故的处理和处置应根据严格标准进行规范的处理,对事故的处理及时、有效。
总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以及火工品的生产安全技术管理是非常关键的,我们需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将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环节中,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火工品废品销毁制度范文
火工品废品销毁制度范文1.引言为规范企业内部对火工品废品的处理,确保员工及环境的安全,订立本《火工品废品销毁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火工品废品的分类、销毁程序和要求、管理标准以及考核标准,以确保火工品废品的安全销毁和环境的保护。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全部火工品废品,包括但不限于废旧火药、炸药、装药、引信、雷管、爆竹等。
3.火工品废品分类依据火工品的不安全性和特性,将火工品废品分为以下三类:3.1.可回收利用的废品包括抛掷式烟花爆竹中未燃尽的火药、引线等可回收利用的废品。
这部分废品应尽可能进行回收利用,并且必需符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范。
3.2.不可回收利用的废品这类废品包括未曾使用的过期火工品、损坏的火工品等,不适合进行回收利用。
这些废品应依照严格的销毁程序进行销毁,确保无法恢复和再利用。
3.3.特别处理废品这类废品包括装药、引信、雷管等极具不安全性和安全隐患的火工品废品。
这些废品必需依照专门的特别处理流程进行销毁,确保彻底销毁并防止二次污染。
4.火工品废品销毁程序4.1.销毁前准备在销毁火工品废品之前,必需进行以下步骤的准备工作:•确保销毁场所符合消防和安全标准;•指定专门负责人负责废品的管理和销毁工作;•编制废品销毁记录,认真记录废品的品名、数量、销毁日期等信息;•供给销毁所需的安全装备和工具;•订立销毁计划,包括销毁进度、废品销毁的时间计划等。
4.2.火工品废品销毁过程销毁过程应依照以下步骤进行:1.将可回收利用的废品进行分类、包装,确保安全存放;2.对不可回收利用的废品,实行专门设计的销毁设备(如爆破设备等)进行彻底销毁;3.特别处理废品必需由专业化销毁公司承当,确保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4.3.销毁后处理销毁废品后,必需进行如下处理:1.记录销毁废品的认真信息,包括销毁日期、销毁方式及销毁者的相关信息;2.检查销毁现场是否留有残留物,确认无残留后方可结束销毁过程;3.准备销毁废品的处置证明,并附上销毁记录等相关资料;4.进行销毁场地的清洁和检查,确保销毁现场无碎片和污染。
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和火工品处理、销毁和贮运安全技术要求GJB5120
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GJB5120-20021 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废的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贮存、运输工作中的安全技术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从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的科研、生产贮存和使用单位2 引用文件JT3145-1991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WJ2177-1994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安全技术管理规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年3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3 定义3.1 废弹药wasted ammunition因超期、变质、损坏或其它原因造成的不能继续使用的火药、炸药、弹、箭、雷、引信及火工品。
3.2 处理disposition对废弹进行回收、拆分、倒空等过程。
3.3 销毁destruction对废弹药或处理后的废弹药采取烧毁、炸毁、化学分解等过程。
4 一般要求4.1 废弹药作业安全的基本要求4.1.1 作业安全要求废弹药的处理、销毁、贮运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相应标准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4.1.2 作业器具废弹药作业使用规定的专用设备。
与火药、炸药接触的器具、工具、工装为不发火材料制成。
4.1.3 作业场所废弹药作业应在符合《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以下简称《安全规范》)要求规定的场所进行。
4.1.4 作业审批废弹药的处理及销毁作业,应取得主管部门资质凭证,并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4.1 5 作业人员的培训废弹药作业人员应经工艺、安全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并应取得安全技术操作合格证,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4.1.6 作业人员着装废弹药作业人员的着装应为防静电或棉制品。
有特殊防护要求的,按有关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执行。
4.1 7 作业定岗、定员和定量废弹药作业应定岗、定员和定量。
在满足安全作业条件下尽量减少操作人员,但一次作业不应少于两人,一次最大销毁量应按表1执行。
废旧炮弹爆炸法销毁技术实践
废旧炮弹爆炸法销毁技术实践摘要:本文详细地介绍了采用爆炸法销毁废旧炮弹的技术设计及安全措施,如设计基本原则、销毁场地选择、诱爆药包能为类似工作提供借鉴,具有一定的工程实践参考价值。
关键词:废旧炮弹;炮弹销毁;爆炸法在社会建设和治安中,公安部门会收缴到废旧炮弹,公安部门需要对收缴到废旧炮弹进行销毁处理。
通常,收缴到的废旧炮弹因年代久远,生锈腐蚀使得废旧炮弹的辨识度低、状态不确定,集中销毁时种类复杂,销毁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目前废旧炮弹的销毁工作由公安部门统筹部署,可委托爆破作业单位按照审批的销毁方案实施销毁。
本文就爆炸法销毁废旧炮弹方案中的关键环节的技术设计及安全管理方面进行探索和实践,为废旧炮弹销毁实践提供借鉴。
1废旧炮弹销毁整体工作流程①接收销毁委托→②组织炮弹鉴定→③确定炮弹销毁方案→④销毁场地实地考察→⑤确定运输方案→⑥销毁方案审批→⑦组织销毁实施1.1 接收销毁委托因废旧炮弹销毁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为了避免销毁过程中人为不安全因素,须对委托销毁作业单位的爆破资质、公司实力及作业人员的人员资格、技术能力、实践经验等方面严格考察与把关[[1]]。
公安部门通常先采取口头委托的形似向爆破作业单位发出委托,接收到口头委托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及时与公安部门了解本次销毁任务的基本情况,如需销毁炮弹的数量、待销毁炮弹的储存地点或现场、计划销毁的时间等,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接收销毁委托。
通常在销毁工作正式开始前,公安部门须出具正式书面委托或签订协议。
1.2 组织炮弹鉴定废旧炮弹销毁有大量前期准备工作,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是保障销毁作业安全圆满完成的基础,其中组织炮弹鉴定是重中之重。
废旧炮弹销毁前须组织专家对其种类、危险性进行鉴定,一定要注意待销毁的废旧炮弹中是否混有化学毒剂弹等不能采用爆炸法销毁的种类[[2]]。
通常,公安部门会同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初步鉴定,鉴定现场须定员定量,保持安全警戒距离。
初步鉴定工作须指派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对待销毁的废旧炮弹进行编号、拍照、测量等,鉴定其种类、数量、危险性(尤其是注意是否存在引信,引信的状态等),将鉴定结果记录在案并设置标识。
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GJB5120
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GJB5120-20021 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废的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贮存、运输工作中的安全技术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从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的科研、生产贮存和使用单位2 引用文件JT3145-1991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WJ2177-1994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安全技术管理规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年3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3 定义3.1 废弹药wasted ammunition因超期、变质、损坏或其它原因造成的不能继续使用的火药、炸药、弹、箭、雷、引信及火工品。
3.2 处理disposition对废弹进行回收、拆分、倒空等过程。
3.3 销毁destruction对废弹药或处理后的废弹药采取烧毁、炸毁、化学分解等过程。
4 一般要求4.1 废弹药作业安全的基本要求4.1.1 作业安全要求废弹药的处理、销毁、贮运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相应标准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4.1.2 作业器具废弹药作业使用规定的专用设备。
与火药、炸药接触的器具、工具、工装为不发火材料制成。
4.1.3 作业场所废弹药作业应在符合《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以下简称《安全规范》)要求规定的场所进行。
4.1.4 作业审批废弹药的处理及销毁作业,应取得主管部门资质凭证,并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4.1 5 作业人员的培训废弹药作业人员应经工艺、安全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并应取得安全技术操作合格证,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4.1.6 作业人员着装废弹药作业人员的着装应为防静电或棉制品。
有特殊防护要求的,按有关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执行。
4.1 7 作业定岗、定员和定量废弹药作业应定岗、定员和定量。
在满足安全作业条件下尽量减少操作人员,但一次作业不应少于两人,一次最大销毁量应按表1执行。
安监总局公安部联合发布烟花爆竹销毁安全指南
附件1烟花爆竹销毁安全指南(暂行)一、销毁前准备(一)销毁前应认真了解待销毁烟花爆竹的结构、性能、物态、现状等情况,并根据其危险特性,按照《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 —2012 )第13 章规定,参照《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存安全技术要求》(GJB5120 —2002 ),科学制定销毁处置方案、安全警戒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二)待销毁烟花爆竹按其危险性分为Ⅰ类、Ⅱ类二大类。
Ⅰ类为具有整体爆炸或较大迸射危险,其爆炸破坏波及范围较大;Ⅱ类为具有燃烧危险,偶尔有较小爆炸或较小迸射危险,或二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其爆炸破坏限于较小范围。
具体分类见表1。
表 1 待销毁烟花爆竹分类(三)销毁Ⅰ类烟花爆竹,其销毁方案应由 3 名以上火炸药、民用爆炸物品等相近专业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专家组制定,并进行安全评估。
二、销毁方法及安全要求销毁烟花爆竹一般应采用燃放法或户外焚烧法。
各类待销毁烟花爆竹销毁方法的选择应符合表 1 规定。
不同种类的待销毁烟花爆竹应分别销毁。
销毁作业的基本安全要求应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13 章规定。
严禁采用挖坑掩埋法和抛入江、河、湖、海水体等销毁方法。
(一)燃放法。
1. 专业燃放类产品以燃放法销毁时,应按《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24284 —2009 )执行。
其他类产品应摆放、固定在坚实、干燥的地面,安装加长点火引火线,作业人员在安全距离外点火操作。
2. 点火:优先采用电点火设备或遥控引燃方式,点火前应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引火线、点火设备连接安装可靠,无其他危险源后,方可点火。
3. 燃放时出现断火、哑弹等未引燃的烟花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处理后,采用焚烧法彻底销毁。
未引燃的礼花弹应经过拆除发射药包和解剖球壳取出药物后采用焚烧法销毁。
4. 燃放结束后应对场地进行清理、清洁,现场检查清场应在燃放停止30 分钟后进行。
(二)户外焚烧法。
安监总局公安部联合发布烟花爆竹销毁安全指南
附件(一)1烟花爆竹销毁安全指南(暂行)一、销毁前准备(一)销毁前应认真了解待销毁烟花爆竹的结构、性能、物态、现状等情况,并根据其危险特性,按照《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第13章规定,参照《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存安全技术要求》(GJB5120—2002),科学制定销毁处置方案、安全警戒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二)待销毁烟花爆竹按其危险性分为Ⅰ类、Ⅱ类二大类。
Ⅰ类为具有整体爆炸或较大迸射危险,其爆炸破坏波及范围较大;Ⅱ类为具有燃烧危险,偶尔有较小爆炸或较小迸射危险,或二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其爆炸破坏限于较小范围。
具体分类见表1。
表1待销毁烟花爆竹分类续表续表(三)销毁Ⅰ类烟花爆竹,其销毁方案应由3名以上火炸药、民用爆炸物品等相近专业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专家组制定,并进行安全评估。
二、销毁方法及安全要求销毁烟花爆竹一般应采用燃放法或户外焚烧法。
各类待销毁烟花爆竹销毁方法的选择应符合表1规定。
不同种类的待销毁烟花爆竹应分别销毁。
销毁作业的基本安全要求应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13章规定。
严禁采用挖坑掩埋法和抛入江、河、湖、海水体等销毁方法。
(一)燃放法。
1.专业燃放类产品以燃放法销毁时,应按《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24284—2009)执行。
其他类产品应摆放、固定在坚实、干燥的地面,安装加长点火引火线,作业人员在安全距离外点火操作。
2.点火:优先采用电点火设备或遥控引燃方式,点火前应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引火线、点火设备连接安装可靠,无其他危险源后,方可点火。
3.燃放时出现断火、哑弹等未引燃的烟花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处理后,采用焚烧法彻底销毁。
未引燃的礼花弹应经过拆除发射药包和解剖球壳取出药物后采用焚烧法销毁。
4.燃放结束后应对场地进行清理、清洁,现场检查清场应在燃放停止30分钟后进行。
(二)户外焚烧法。
1.铺设:应将待销毁的烟花爆竹成品、含烟火药半成品分类平铺于地面;组合烟花类应平稳摆放于硬质地面,发射上升口朝上,打开包装箱;其他成品、半成品平铺于地面。
炸药、雷管销毁处理制度
炸药、雷管销毁处理制度一、总则为了确保炸药、雷管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销毁处理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销毁处理过程中,必须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确保销毁过程的安全可靠。
2. 专业负责原则:销毁处理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确保销毁处理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3. 规范操作原则:销毁处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销毁处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全过程监管原则:对炸药、雷管的储存、运输、销毁全过程实施监管,确保各环节的安全和合规。
三、销毁处理程序1. 报批程序:在计划销毁炸药、雷管前,应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销毁。
2. 运输程序:销毁前,应由专业运输公司将炸药、雷管运输至指定的销毁地点,运输过程中应确保运输车辆的安全性和运输路线的合理性。
3. 销毁程序:销毁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根据炸药、雷管的种类和数量,选择合适的销毁方法和设备,确保销毁的彻底性和有效性。
4. 现场警戒:销毁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由公安部门负责警戒工作,确保现场安全。
5. 现场监督:销毁过程中,应由公安机关和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现场监督,确保销毁过程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6. 销毁记录:销毁后,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确认销毁效果,并做好销毁记录,包括销毁时间、地点、数量、方式、监督人员等信息。
四、安全管理措施1. 加强储存管理:对炸药、雷管的储存场所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储存环境的干燥、通风、防潮、防盗、防爆、防火等措施的落实。
2. 加强运输管理:对炸药、雷管的运输过程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运输车辆的安全性和运输路线的合理性,避免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3. 加强人员培训:对从事炸药、雷管销毁处理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 加强应急预案:制定炸药、雷管销毁处理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安全风险。
火药库废品销毁制度
火药库废品销毁制度一、总则为了确保火药库废品的妥善处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销毁范围1. 火药库内不再使用的爆炸物品,包括过期、损坏、故障、淘汰报废的民用爆炸物品。
2. 登记标识有重号、错号或者无登记标识的民用爆炸物品。
3. 其他需要销毁的爆炸物品。
三、销毁程序1. 火药库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库内废品进行清点,并对废品的种类、数量、状态进行详细记录。
2. 火药库管理人员应将销毁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提交销毁方案,包括销毁时间、地点、方法、安全措施等。
3. 上级主管部门对销毁申请进行审核,批准后,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监督。
4. 销毁前,火药库管理人员应与公安机关共同查看销毁现场,确保销毁现场安全。
5. 销毁过程中,火药库管理人员应按照销毁方案严格操作,确保销毁过程安全可靠。
6. 销毁结束后,火药库管理人员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销毁情况,并保留销毁记录。
四、销毁方法1. 爆炸法:将废品进行集中,采用控制爆炸的方式进行销毁。
销毁前应进行安全评估,确保销毁过程中不会对周围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
2. 焚烧法:将废品进行焚烧,适用于纸质、塑料等可燃物质。
销毁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有害气体和灰尘的产生。
3. 溶解法:将废品放入溶剂中溶解,适用于化学性质稳定的废品。
销毁过程中应确保溶剂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4. 化学分解法:将废品进行化学反应,转化为无害物质。
销毁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反应条件,确保安全。
五、安全措施1. 销毁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 销毁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爆炸、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3. 销毁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和应急物资。
4. 销毁过程中,应有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挥,确保销毁过程的顺利进行。
5. 销毁结束后,应对销毁现场进行清理,确保环境整洁。
六、责任追究1. 违反本制度,未经批准擅自销毁爆炸物品的,依法追究责任。
易燃易爆危险品销毁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易燃易爆危险品销毁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易燃易爆危险品如因质量不合格,或因失效、变态废弃时,要及时进行销毁处理,以防止管理不善而引发火灾、中毒等灾害事故的发生。
为了保证安全,禁止随便弃置堆放和排入地面、地下及任何水系。
一、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具备的消防安全条件由于废弃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稳定性差、危险性大,故销毁处理时必须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须经当地公安和环保部门同意才可进行销毁,其基本条件如下。
(1)销毁场地的四周和防护设施,均应符合安全要求;(2)销毁方法选择正确,适合所要销毁物品的特性,安全、易操作、不会污染环境;(3)销毁方案无误,防范措施周密、落实;(4)销毁人员经过安全培训合格,有法定许可的证件。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销毁方法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销毁应当根据所销毁物品的特性,选择安全、经济、易操作、无污染的销毁方法。
根据各企业单位的实践,以下几种方法可供选择。
1.爆炸法所谓爆炸法,是指将可一次完全爆炸的作废爆炸品用起爆器材引爆销毁的方法。
此种方法主要在爆炸品销毁时使用,一次的最大销毁量不应超过2kg。
销毁的方法是,先挖好坑深1m的炸毁坑,然后将所要销毁的废弃爆炸品在炸坑里整齐摆放成金字塔形,用带起爆雷管的炸药包放在塔的顶部引爆进行销毁。
当使用发爆器引爆时,手柄或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用动力电引爆时,必须设有双重保险开关,待场地人员全部撤离后方准连接母线;使用导火索引爆时,应将导火索铺在炸药堆的下风方向并伸直,用土压好(严禁用石块、石头盖覆);用延期电雷管或火雷管起爆时,火药堆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距离,并记清炮数,如有丢炮必须停留一定时间,方准检查处理。
操作时要做好警戒,点火人员和警戒人员取得联系后才可点火引爆。
试验销毁完毕,对残药、残管亦应进行销毁处理。
销毁雷管时要将雷管的脚线剪下并放入包装盒内埋入土中。
不准销毁无任何包装的雷管。
2.燃烧销毁法燃烧销毁法,就是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完全燃烧且燃烧产物没有毒害性、放射性的废弃易燃易爆危险品将其点燃,让其烧尽毁弃的方法。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安全管理规程[1]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安全管理规程1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报废生产设备和报废设施的销爆处理。
本规程规定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的生产设备、设施等进行销爆处理的安全管理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6722 爆破安全规程GJB5120 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WJ2531 接触火药、炸药、火工品药剂的废旧设备、管道及附件安全处理要求WJ9049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3 总则3.1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必须在实施销爆处理,彻底消除燃烧、爆炸、中毒等各类危险源、点后,其生产设备、设施方可改作其它用途。
3.2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过程中,应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采用管理和技术手段,防止和减少销爆处理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3.3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工程应从申请立项、评审及批复、工程承包单位资质、技术方案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措施、工程验收等方面严格按程序进行,采取先进、成熟的技术措施,保障销爆处理的安全进行,全面、彻底地消除报废生产线存在的安全隐患。
4 综合安全管理和技术要求4.1 申请立项报废生产线进行销爆处理之前,应由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业主)向工程所在地省级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报废作业装备的销毁规定Word版
报废作业装备的销毁规定为了加强对全区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用高炮、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的管理,根据《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炮弹、火箭弹的报废标准和销毁(一)37mm炮弹报废标准1、炮弹引信盖片损坏后有漏气的;2、引信点铆不牢固松动的;3、弹丸与药筒结合处有松动、歪斜的;4、弹丸有裂缝、生锈的;5、定心部的碰伤或压坑深度超过1mm的;6、弹带碰伤超过凸起高度1/2的(只许有一处);7、药筒口部裂缝长度在3-5mm范围,超过2条的(长度小于3mm以下者数量不限);8、药筒上不允许存在深度大于3mm,且影响合膛的凹陷;9、底火凸出或凹入0.5mm的;10、引信瞎火弹、底火瞎火弹;11、超过炮弹存贮有效期的。
(二)报废炮弹的销毁1、因销毁报废炮弹是一项专业性要求强的工作,带有一定的危险性,各地组织销毁比较困难,若当地不具备销毁条件,应集中交炮弹生产工厂销毁。
2、处理中安全注意事项(1)炮弹严禁立放,以防底火受撞击而发火,造成事故;(2)对炮弹或引信瞎火弹(射击后引信瞎火弹属危险品,其弹丸虽然没有爆炸,但由于受到发射过程中各种力的作用,引信中火工品因强烈的震动作用往往松散和碎裂,感度增大,当再受外力作业时,很容易发生爆炸),要轻拿轻放,处置时要遵守下列规则:①挖掘钻入地下的引信瞎火弹丸时,严防直接碰击弹体,同时尽量减少作业人员;②如遇引信瞎火弹丸落入民房、居民区等特殊地点,用上述方法挖出瞎火弹丸,由工作人员消除自身静电后,用手取出,装入炮弹箱并卡垫牢固,避免振动,缓慢匀速运送;(3)报废炮弹在等待处理期间,要专人、专库妥善保管,严防意外事故发生。
(三)火箭弹报废标准1、弹体变形、有明显裂缝的;2、因运输或保管不当,使弹体损伤或受潮失效的火箭弹;3、发射过程中未能正常发射出去或未能完成正常作业任务的残留火箭弹及元件;4、超过火箭弹存贮有效期的。
民用爆炸物品销毁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销毁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的销毁管理,防止爆炸物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销毁原则1. 爆炸物品的销毁,应以彻底丧失爆炸性能为目的,确保销毁过程安全可靠。
2. 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应坚持严格程序、严密组织、安全可靠的原则。
3. 销毁废旧民用爆炸物品的范围包括:确定不再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使用的爆炸物品,如淘汰报废、变质、损坏、故障、过期的民用爆炸物品、爆炸性原材料等;登记标识有重号、错号或者无登记标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条销毁程序1. 废旧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应由公司项目部向项目所在当地公安机关呈报销毁方案,在当地公安机关监督下完成销毁作业。
2. 根据待销毁爆炸物品的种类、性质和安全状态,确定安全可行的销毁方法分类进行销毁,严格控制每次销毁数量。
常用的销毁方法有爆炸法、焚烧法、溶解法、化学分解法等。
3. 爆炸物品销毁的方法、场地、安全距离、作业方式和行为规范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2018),运用爆炸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参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销毁军用爆炸物品应符合《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GJB5120-2002)的要求。
第四条销毁组织与管理1. 爆炸物品销毁的组织与管理应由公司项目部负责,确保销毁过程的顺利进行。
2. 销毁现场应设立警戒区,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入,确保销毁过程的安全。
3. 销毁现场应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确保销毁过程中的人员安全。
4. 销毁现场应有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确保销毁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销毁后的处理1. 销毁结束后,应对销毁现场进行认真清理检查,确保现场不留未爆的爆炸物品和残留部件。
2. 对销毁过程进行记录,包括销毁物品的种类、数量、销毁方法、销毁时间等信息,以备查阅。
炸药、雷管销毁处理制度(3篇)
炸药、雷管销毁处理制度1、报废的炸药、雷管必须定期销毁,销毁后必须记录清楚报废原因和数量、厂家和批号日期,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写报告经矿长批准,并由领导组织有关人员,组织放炮小组进行销毁。
2、销毁电雷管应先把脚线剪下,放入纸盒内,最多不超过300发,埋在土中或废井内引爆销毁,禁止销毁无外装的电雷管,销毁的炸药、雷管必须符合有关要求规定,有组织、有措施、有记录签字。
3、销毁电雷管使用放炮器引爆,手柄钥匙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携带,其他人员撤离后,方准连线销毁。
4、销毁炸药、雷管后,必须清理现场,搜集崩散的炸药、雷管,集中起来销毁处理。
5、销毁炸药用溶解法进行,将炸药放入水中,全部溶化后,将不溶化的捞出来进行处理,绝对杜绝私人使用。
6、销毁处理完后,处理小组写出处理情况报告,在场人员全部签字盖章,存入销毁火药档案中存档备查。
炸药、雷管销毁处理制度(2)是为了确保炸药、雷管等爆炸性物品的安全处理,防止其被误用或以其他危险的方式使用。
以下是一个示例的炸药、雷管销毁处理制度的内容。
1.销毁责任部门:指定特定部门或单位负责炸药、雷管的销毁工作,确保专业人员负责执行销毁任务。
2.销毁计划:制定详细的销毁计划,包括销毁日期、地点、销毁方法等,确保销毁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
3.安全措施:在销毁现场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人员的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如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使用防爆设备等。
4.销毁方法:采用特定的销毁方法,确保炸药、雷管彻底被销毁,无法被再次使用。
可以采用燃烧、爆破、化学处理等方法,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销毁方式。
5.销毁记录:对销毁过程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销毁物品数量、销毁时间、销毁方法等信息,确保销毁过程能够追溯。
6.销毁监督: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监督,确保销毁过程符合规定和安全要求。
可以安排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并对销毁工作进行评估和审核。
7.销毁证书:对完成销毁任务的炸药、雷管发放销毁证书,作为销毁工作的证明,以便于备案和管理。
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
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GJB 5120—20021 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废的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贮存、运输工作中的安全技术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从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的科研、生产、贮存和使用单位。
2 引用文件JT3145—1991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WJ2177—1994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安全技术管理规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年3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3 定义3.1 废弹药wasted ammunition因超期、变质、损坏或其它原因造成的不能继续使用的火药、炸药、弹、箭、雷、引信及火工品。
3.2 处理disposition对废弹药进行回收、拆分、倒空等过程。
3.3 销毁destruction对废弹药或处理后的废弹药采取烧毁、炸毁、化学分解等过程。
4 一般要求4.1 废弹药作业安全的基本要求4.1.1 作业安全要求废弹药的处理、销毁、贮运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有关部门批准的技术文件和相应标准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4.1.2 作业器具废弹药作业应使用规定的专用设备。
与火药、炸药接触的器具、工具、工装为不发火材料制成。
4.1.3 作业场所废弹药作业应在符合《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以下简称《安全规范》)要求规定的场所进行。
4.1.4 作业审批废弹药的处理及销毁作业,应取得主管部门资质凭证,并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4.1.5 作业人员的培训废弹药作业人员应经工艺、安全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并应取得安全技术操作合格证,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4.1.6 作业人员着装废弹药作业人员的着装应为防静电或棉制品。
有特殊防护要求的,按有关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执行。
4.1.7 作业定岗、定员和定量废弹药作业应定岗、定员和定量。
在满足安全作业条件下尽量减少操作人员,但一次作业不应少于两人,一次最大销毁量应按表1执行。
火工品废品销毁制度
火工品废品销毁制度一、引言火工品是指在军事、民用、工业等领域中用于爆炸、燃烧、燃烧等效果的物品,包括弹药、炸药、引信、雷管、火箭弹、导弹等。
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火工品可能会出现废品,如损坏、过期、变质等。
为确保公共安全,防止废品火工品流入非法渠道,必须对废品火工品进行严格销毁。
为规范废品火工品的销毁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销毁原则1. 合法性原则:销毁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要求。
2. 安全性原则:销毁过程中确保人员、环境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3. 保密性原则:销毁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4. 及时性原则:对废品火工品进行及时销毁,防止长时间存放带来的安全隐患。
三、销毁流程1. 申报:发现废品火工品后,立即向上级领导或相关部门报告,并提供废品火工品的详细信息,如生产厂家、型号、数量、状态等。
2. 鉴定:由专业人员进行废品火工品的鉴定,确定其安全状态和销毁方法。
3. 制定销毁方案:根据鉴定结果,制定详细的销毁方案,包括销毁时间、地点、方法、人员、安全措施等。
4. 审批:将销毁方案报上级领导或相关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5. 实施销毁:按照销毁方案,组织人员进行销毁工作。
销毁过程中,确保人员、环境安全,遵守操作规程。
6. 监督:上级领导或相关部门对销毁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销毁工作顺利进行。
7. 销毁记录:对销毁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销毁时间、地点、方法、参与人员、安全措施等信息。
8. 销毁报告:销毁完成后,向上级领导或相关部门提交销毁报告,报告应包括销毁过程、结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四、安全措施1. 人员安全:对参与销毁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 环境安全:选择合适的销毁地点,确保周围环境安全,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3. 设备安全: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设备进行销毁,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4. 消防安全:销毁过程中做好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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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GJB 5120—20021 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废的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贮存、运输工作中的安全技术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从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的科研、生产、贮存和使用单位。
2 引用文件JT3145—1991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WJ2177—1994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安全技术管理规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年3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3 定义3.1 废弹药 wasted ammunition因超期、变质、损坏或其它原因造成的不能继续使用的火药、炸药、弹、箭、雷、引信及火工品。
3.2 处理 disposition对废弹药进行回收、拆分、倒空等过程。
3.3 销毁 destruction对废弹药或处理后的废弹药采取烧毁、炸毁、化学分解等过程。
4 一般要求4.1 废弹药作业安全的基本要求4.1.1 作业安全要求废弹药的处理、销毁、贮运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有关部门批准的技术文件和相应标准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4.1.2 作业器具废弹药作业应使用规定的专用设备。
与火药、炸药接触的器具、工具、工装为不发火材料制成。
4.1.3 作业场所废弹药作业应在符合《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以下简称《安全规范》)要求规定的场所进行。
4.1.4 作业审批废弹药的处理及销毁作业,应取得主管部门资质凭证,并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4.1.5 作业人员的培训废弹药作业人员应经工艺、安全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并应取得安全技术操作合格证,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4.1.6 作业人员着装废弹药作业人员的着装应为防静电或棉制品。
有特殊防护要求的,按有关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执行。
4.1.7 作业定岗、定员和定量废弹药作业应定岗、定员和定量。
在满足安全作业条件下尽量减少操作人员,但一次作业不应少于两人,一次最大销毁量应按表1执行。
表1 销毁量与相邻建筑物的距离4.1.8 环保要求4.1.8.1 废弹药销毁应设在远离城镇居民与水源的地方。
4.1.8.2 废弹药作业应尽可能减少有毒、有害气体产生及污染水源,如产生的废气、废水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必须采取治理措施。
4.2 废弹药处理、销毁的基本原则4.2.1 为了消除危险和回收有利用价值的组件、部件,应及时进行废弹药处理、销毁。
4.2.2 废弹药处理、销毁前应按照规定上报有关部门批准(本单位废弹药处理、销毁由单位主管部门批准)。
4.2.3 废弹药处理、销毁前应认真了解弹药结构、性能、废坏程度、技术贮藏状态,制定详细处理、销毁工艺规程及安全操作规程。
4.2.4 废弹药处理、销毁应确保安全,并要做到处理干净、彻底、不留后患。
4.2.5 废弹药处理在确保安全条件下,宜采用拆分、倒空,否则应销毁。
5 详细要求5.1 废弹药处理5.1.1 处理方法5.1.1.1 废弹拆分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a)旋下引信(压电引信先摘除压电晶体组件);b)取下药筒的传火机构(压入式底火除外);c)弹丸与药筒分离。
5.1.1.2 用梯恩梯炸药、梯黑炸药、铵梯炸药、梯萘炸药、梯奥炸药等混合炸药装填的战斗部,可进行溶药处理。
废弹熔药处理的要求如下:a)梯恩梯炸药装填的战斗部宜采用低压蒸汽直接熔药,蒸汽压力不得超过0.15Mpa,温度不超过110℃;b)混合炸药装填的战斗部(含铝炸药除外)宜采用间接熔药,蒸汽压力不超过0.2Mpa,温度不超过120℃(间接熔药包括水浴加热熔药或热风加热溶药)。
5.1.1.3 用高压水切割或高压水挖药应执行相应专用规则。
5.1.2 处理场所5.1.2.1 处理场所应设在有防护装置或抗爆间室的专用工房内。
处理场所与相邻建筑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安全规范》6.2.2条规定。
5.1.2.2 抗爆间室应具备下列条件:a)具有抗爆、隔离、联锁功能;b)具有防静电功能,入口处铺设导静电踏板,挂导消静电门帘,工作台和地面铺设静电橡胶板,直接接地电阻不大于100Ω,相对温度在70%以上;c)应配备雨淋(水喷淋)设施;d)应配备监控系统及报警等安全装置。
5.1.2.3 熔药工房应单独建设,并应符合《安全规范》的要求。
5.1.3 处理设备与设施处理设备与设施应执行WJ2177—94中5.1.4的规定。
5.1.4 处理作业工艺布置5.1.4.1 废弹药处理作业工艺流程布置,不应倒流和交叉作业,并应严格控制操作人员数量和存药量、存弹量。
5.1.4.2 废弹药处理操作人员较多而操作又相对比较安全的工序,不应与操作上易发生事故的工序组合在一个工房内。
5.1.4.3 废弹药处理作业线应单独设立工房,各工序应采取防护隔离措施,拆分中易发生事故的危险作业应在抗爆间室内进行,必须实现人、机隔离。
5.1.4.4 废弹药处理工房的设备、管道及运输装置的布置、疏散口的位置等都应确保任何地点的操作人员能够迅速疏散。
5.1.4.5 废弹药处理工房内,与其无直接联系的辅助间和生产间应与工作间隔开,而且宜单独设置出口。
5.1.4.6 废弹药处理使用的金属设备、金属管道和装置等均应有导消静电装置。
5.1.5 处理作业安全管理5.1.5.1 处理作业应严格按工艺、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人员精力应高度集中,严禁脱离岗位。
5.1.5.2 处理作业过程中遇到异常情况或与原方案不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分析判断并报告现场负责人。
原因查明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由现场负责人下达指令,方可继续作业。
5.1.5.3 非处理作业人员不得进入处理现场,在作业过程中不准任何人靠近操作者,严禁围观。
5.1.5.4 关键设备、器具及各种仪表应定期检查、校验并做好记录。
5.1.5.5 处理作业应按规定的限量进行,待一次处理完的废弹药运出后,方准进行下次作业。
处理后的废弹药应放在指定地点,不得混放,严禁引信、火工品与炸药共存。
5.1.5.6 废炸药装箱前应经专人进行检查,药内不得有碎玻璃、砂石、金属等杂质。
并分别装箱,不准混装,出具检查证,进行铅封。
5.1.5.7 废药箱的正面涂刷明显标志,标明废药名称、质量等级、重量及装箱日期。
5.2 废弹药销毁5.2.1 销毁安全管理5.2.1.1 废弹药销毁应填报审批单,写明销毁日期、品种、数量、销毁负责人等内容。
5.2.1.2 大型销毁作业,应设立专职销毁机构,由现场指挥、工程技术人员、作业班组长、销毁员和警戒员组成。
5.2.1.3 销毁使用的火种应由专人保管。
5.2.1.4 销毁作业前,销毁人员应根据销毁单,核对销毁品的品种、数量。
检查雷管、导火索、起爆器等器材符合有关规定,并具有产品合格证。
5.2.1.5 在炸毁过程中,销毁人员应认真听爆声、记爆数(串联爆破)、看爆炸烟柱、判断有无半爆或不爆现象,若一切正常,经5 min后,可进入现场;如发现异常现象,经15min 后(火雷管炸毁30min后),由专人(有经验的销毁员和技术员)进入排除。
5.2.1.6 销毁不彻底的废弹药可集中再次销毁,但对引信或带引信的弹头移动有危险时应原地销毁。
5.2.1.7 销毁完毕应由外向内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撤离。
5.2.1.8 废弹销毁警戒安全半径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废弹销毁的引爆药量与安全距离5.2.1.9 废弹销毁引爆药量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废弹销毁引爆药量5.2.1.10 废火工品、引信等在销毁塔、烧毁炉和其它专用设备销毁时,应按专用规则执行。
5.2.2 销毁人员5.2.2.1 销毁作业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以年满20岁,不超过50岁为宜,且从事过三年以上与销毁作业有关的危险品生产工作,具有销毁作业安全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身体健康,无禁忌症。
5.2.2.2 销毁作业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实际训练,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作业。
5.2.2.3 销毁作业人员在销毁作业中应严格执行销毁安全操作规程。
5.2.3 销毁场5.2.3.1 销毁场宜设在有天然屏障的山沟、盆地、河滩、丘陵地带,地面应为不带石块的土质地,平坦、无裂缝,无树木杂草,且为单独场地。
5.2.3.2 销毁场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a)炸毁场的直径一般不小于300m(在有天然屏障可以适当减小);b)烧毁场的直径应不小于100m;c)销毁场地边缘以外应设防火区。
5.2.3.3 销毁场应布置在生产区外的安全地带,一次最大销毁量和与销毁场外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
5.2.3.4 销毁场内应设掩体,距作业场地边缘应不小于50m。
5.2.3.5 销毁场宜设围墙,围墙距掩体、点火件和起爆件暂存室的距离不小于25m。
无天然屏障时,边缘周围宜设高度不小于3m的防护士堤。
5.2.3.6 销毁场应设明显标志、联络信号、通讯设施,安全距离以外设警戒线,警戒半径不小于500m。
5.2.3.7 通往销毁场应修专用道路,路面应平坦。
5.2.3.8 废引信、起爆药、导爆索、投掷弹、炮弹、航弹的炸毁或废火工品、引信、枪弹的烧毁应在深度和直径不小于1m(火工品烧毁3m,炮弹炸毁2m)的坑内进行。
5.2.4 销毁方法5.2.4.1 烧毁法烧毁法适用于各种废火药、炸药、不带壳体的小药柱;少量经钝化处理的起爆药、击发药及装药量小于35g的引信、火帽、底火、枪弹及确认经燃烧不引起爆炸的其它弹药。
应符合以下要求;a)烧毁应在下风方向点火;b)点火前应放足烧毁所用的引火物,严禁在烧毁过程中添加物料;c)不准将火药、炸药、引信、火工品混烧;d)一般不宜在同一场地连续烧毁,必要时应等地面冷却到常温时方可进行再次烧毁;e)多条铺设烧毁时,宜采用电点火具点火;f)烧毁时应将引火物或导火索铺设好,不准弯曲;g)导火索使用前应检查,导火索不得折伤、变形、受潮、发霉、变质和沾有油污,燃速在0.008m/s~0.010m/s。
导火索的长度应大于导火索燃速与销毁员从作业点步行撤回掩体所用时间乘积的二倍,最短不少于1m,严禁用速燃导火索。
5.2.4.1.1 废火药烧毁5.2.4.1.1.1 废火药应采取烧毁法销毁。
5.2.4.1.1.2 废火药烧毁时,一次最大销毁量应按表1规定执行。
5.2.4.1.1.3 废火药烧毁时,铺设厚度、宽度应按表4规定执行,铺设长度不得超过25m,多条铺设时,条与条之间距离不应小于5m。
表4 废火药、炸药烧毁铺设要求5.2.4.1.2.1 废炸药应采取烧毁法销毁。
5.2.4.1.2.2 废炸药烧毁时,一次最大销毁量应按表1规定执行。
5.2.4.1.2.3 废炸药烧毁时,铺设厚度、宽度按表4规定执行,铺设长度不得超过25m,多条铺设时,条与条之间距离应不小于5m。
5.2.4.1.3 废火工品(含索类火工品)烧毁5.2.4.1.3.1 废火工品、起爆药及击发药若采用烧毁法销毁时,宜采用焚烧炉、或专用烧毁设备,每次最大销毁量不超过1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