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的时间形态、法律效力和裁判处理
最高法院“对赌协议”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精解
最高法院“对赌协议”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精解在市场主体的投资融资交易中,尤其是私募基金投资,投资方为了降低投资风险,在融资方拟通过增资扩股引入投资者时,与融资方订立目标公司估值调整协议,根据未来目标公司估值的变化,要求融资方给予一定的现金补偿或者锁定相应的退出价格,也就是俗称的“对赌协议”。
“九民会”会议纪要在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以投融资为核心目的的“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对赌”,二是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
“九民会”会议纪要认为,前者在协议的效力认定及实际履行上,不存在争议;后者则争议较大,需要进一步明确处理规则。
司法实践中,尽管对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订立的“对赌协议”的效力基本没有争议,但是此类“对赌协议”的实际履行尚有一些关键性的争议问题需要厘清。
比如,如何认定目标公司股东与专业投资机构订立的“对赌协议”是否存在欺诈或者显失公平;如何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是“对赌性质”条款还是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期限的约定?通俗地讲,就是如何判定真假“对赌协议”;“对赌协议”中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回购的条款与公司章程冲突,未征求其他股权过半数的股东的意见,“对赌协议”是否因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而无效;“对赌协议”中关于股份回购价格中的“年化收益”的计算期间约定不明,如何确定收益计算期间;如何判定股份回购条款是否解除。
另外,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的效力,除最高法院的裁判观点经历了一个从无效到原则有效的显著变化过程,还有一些涉及违反公司法的其他规定的争议存在,比如目标公司为控股股东的股份回购义务提供担保,如果未经股东会决议,该担保责任是否因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而无效。
为了全面认识“对赌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各种真实的争议情况,在系统研读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公布的关于“对赌协议”纠纷的8个案例的基础上,以司法实践中争议问题为导向,深入分析最高法院的裁判说理及相应的裁判规则,以期对律师处理此类纠纷提供具有实战意义的办案思路。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与适法路径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与适法路径对赌协议,即是指一种约定双方在特定条件下进行赌注的协议。
对赌协议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一种交易方式,它是一种让双方约定在某种特定条件下,以赌注的形式去约束双方行为的一种协议。
在商业交易中,对赌协议可以有效的激励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减少合同履行风险,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
对赌协议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如果对赌协议不合法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发生。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与适法路径就显得至关重要。
一、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1.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对赌协议属于一种特殊的协议形式,它是由双方自愿达成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赌协议属于合法的协议形式。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并不是单纯的合同关系,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在处理对赌协议的法律问题时,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一般的合同关系,而是需要根据其特殊性质进行规范分析。
对赌协议在约定对赌内容时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其中最主要的风险就是对赌内容的合法性问题。
在商业交易中,对赌内容必须合法,且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对赌内容涉及违法行为或者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可能导致对赌协议无效,甚至涉及法律责任。
在制定对赌协议时,务必对对赌内容进行规范分析,并选择合法、公平、自愿的对赌内容。
二、对赌协议的适法路径1. 合法合规在制定对赌协议时,首先需要确保对赌内容合法合规。
对赌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只有在对赌内容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对赌协议才具有合法效力。
2. 明确约定对赌协议必须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对赌内容。
双方应当就对赌内容进行清晰明确的约定,明确约定对赌的标的、条件、赌注等内容,以避免引起争议。
对赌协议还应当约定对赌的生效条件、解除条件等相关事项,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 合理约束对赌协议的约束力必须合理合法。
双方约定的对赌内容应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不能过于苛刻或者不合理。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探析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探析发布时间:2021-09-03T07:24:49.469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9期作者:牛杨扬[导读] 本质上是为了解决投资人和被投资人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一种常见的手段和方法。
河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一、对赌协议的概念所谓 “对赌协议”,就是包含 “对赌条款”的协议,在我国主要是由海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时所采用。
在实践中,当投资一方主要是海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与融资一方一般是具有高速增长潜力的民营企业,在签订融资协议时,由于对未来的业绩无法确定,双方就在融资协议中约定一定的条件(一般是以一定的业绩指标作为标准),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由投资方行使估值调整权利,以弥补高估企业自身价值的损失;如果约定的条件未出现,则由融资方行使一种权利,以补偿企业价值被低估的损失。
双方约定的这种机制被称为 “估值调整机制”,即 ValuationAdjustmentMechanism,简称 “V AM”,包含这种机制的条款一般被称为“对赌条款 ”,包含“对赌条款”的协议被称为“对赌协议 ”。
从协议的内容可以看出,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在投资领域中,由投资方与融资方签署对赌协议一直是海外私募股本投资基金投资项目时比较常见的做法,本质上是为了解决投资人和被投资人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一种常见的手段和方法。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一、对赌协议射幸合同说对赌协议射幸合同说是目前我国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射幸合同。
就是指在缔约时不能确定法律效果的合同。
因给付内容具有不确定性,所以缔约当事人所签订的此类合同其实是一种风险性协议,偶然事件是否发生直接决定了给付内容。
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专门立法对射幸合同作出规定,但实践中存在的有奖销售合同、彩票合同、保险合同等,实际上都是射幸合同类型。
射幸合同的第一个特征是射幸性,该特征是其最本质的特征,也是射幸合同与确定合同区分开来的最显著特征。
不确定事实的存在或者发生是射幸合同能够履行的决定性因素。
“对赌协议”纠纷的法律规制及裁判规则
一、法律规制
一、法律规制
“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主要涉及股权投资、并购等交易活 动中的双方利益调整问题。目前,我国对于“对赌协议”的法律规制主要集中在 《合同法》、《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一、法律规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对赌协议”中, 双方约定的补偿或赔偿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能违反法律法 规和社会公德。
内容摘要
本次演示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问卷调查和专家访谈等多种研究方法, 对对赌协议法律规制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究。其中,文献研究主要从理论层面探 讨对赌协议的本质、应用及法律规制等问题;案例分析则通过具体案例的剖析, 揭示对赌协议在实际运用中的风险和问题;问卷调查和专家访谈则从实践角度出 发,了解业界对对赌协议法律规制的看法和建议。
三、案例分析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对赌协议”纠纷的裁判中通常会遵循 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决。同时,在 涉及到股权转让等问题时,法院还会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裁判。
参考内容
内容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活跃,对赌协议作为一种常见的金融工具,在 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然而,由于对赌协议的复杂 性和特殊性,其法律规制一直是一个备受的问题。本次演示旨在探讨对赌协议法 律规制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发展的路径,为保障市场公平、公正、稳定 提供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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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
案例二:某创业公司与某投资公司在签订“对赌协议”后,投资公司向创业 公司支付了投资款。然而,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对于协议中的某些条款产生 了争议。创业公司认为投资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款项,而投资公司则认为创业公 司的业绩未达到约定标准,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双方协商无果后,创业公司将投 资公司诉至法院。
对赌协议的定义、类型、性质、效力及履行(律师)
“对赌协议”的含义、类型、性质、效力及履行(律师)一、什么是对赌协议投资方向融资方投资时,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是:某项条件成就时,融资方可获得什么权益,不成就时,融资方需要向投资方承担什么责任。
二、对赌协议的类型根据支付对价的形式不同,总体上来说分为现金型和股权型。
1、现金型对赌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当融资方未能实现对赌协议约定的条件时,融资方向投资方支付一定金额的现金补偿,反之,则投资方用现金奖励给融资方。
2、股权型对赌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当融资方未能实现对赌协议约定的条件时,融资方实际控制人将以无偿或者象征性的价格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投资方;目标实际控制人将同意融资方以极低的价格向投资方增发一部分股权;融资方实际控制人将以投资方投资款加固定回报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融资方实际控制人将以无偿或者象征性的底价转让一部分股权给企业管理层;私募股权机构将获得特定的权利,如股权优先分配权,剩余财产有限分配权或者一定的表决权利。
三、对赌协议的性质《合同法》中并没有该类型合同的明确规定,须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从性质上来说,对赌协议属于“投资协议”的一种。
四、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根据法〔2019〕2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从订立“对赌协议”的主体来看,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等形式。
人民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不仅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对赌协议是指双方在某种约定的情况下,在一定的时间,对某种结果进行赌博的一种协议。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一直是法学界的争议焦点。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赌协议的性质存在一定的争议。
下面从对赌协议的基本性质和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对赌协议的基本性质:对赌协议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是自愿协商一致的民事法律关系。
对赌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一定的约定情况下,通过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
根据这一点,对赌协议具有合同的基本性质。
对赌协议是一种赌博行为。
赌博是指参与者为了获取不劳而获的财富,通过一方的输掉与另一方的赢得之间的分割关系实现的一种尝试。
对赌协议中的双方在一定的约定情况下进行的赌博活动,符合赌博的行为特征。
对赌协议是一种摆脱承诺责任的手段。
通常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在对赌协议中往往会约定一定的赌注,一方赌注的大小取决于双方约定的结果,另一方赌注的性质通常是他人所不能轻易执行的(如买卖物、提供劳务等)。
这种摆脱承诺责任的手段,可以有效地减少一方当事人的承诺责任。
对赌协议的基本性质可以概括为一种合同关系、一种赌博行为以及一种摆脱承诺责任的手段。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对赌协议在我国法律中的法律效力仍存在一定争议。
一方面,对赌协议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该条规定了赌博协议的无效性。
对赌协议具有合同的基本要素,根据《合同法》第九条及第十二条的规定,符合合同的签订要素,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在实践中,法院对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不一致。
一些法院倾向于将对赌协议视为无效合同,认为其侵犯了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但也有部分法院对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一定的保护,认为对赌协议是合法的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由于对赌行为涉及赌博、违背公序良俗等因素,对赌协议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风险,并不被法律普遍认可。
在实际操作中,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还需要参考当地法院的判决情况。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探究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探究对赌协议是一种约定,当事人在此协议中约定一方有利的事项发生时,另一方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
它最早被用于赌博游戏中,在赌场中很常见。
现在,对赌协议已经被应用到很多其他领域。
许多商业交易或合同中都有类似的对赌协议条款。
但是,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将探讨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
一、对赌协议与合法赌博的关系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赌博在中国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之规定,有组织地波及较大的非法赌博,以及参加职业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收入属赃款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毕竟对赌协议之事贵会供告之。
但是,对赌协议又与合法赌博存在一定的区别。
在合法赌博场所中,赌博行为是经过授权并受到特定监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的。
赌博场所设施齐备,赌博过程也受到相应的规则和程序的约束。
对赌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是合法的,因为受到相关法规的规范。
在中国,除了香港、澳门地区外,其他地区的赌博都是非法的,因此对赌协议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被削弱。
对于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这个问题,没有确定的解决方案。
关于对赌协议是否有效,不同的法院和判例有不同的看法。
有些法院认为,对赌协议是有效的,因为双方都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协商达成的,而且都有意愿承担某种风险。
同时,如果协议中规定的赌注确实被双方支付,那么双方应该按照协议履行义务。
但是,也有一些法院对对赌协议无效进行了判决。
他们认为,这种协议违背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因为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是不允许以赌博的方式获取财产的,因此,对赌协议违反了这个原则。
三、对赌协议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对于对赌协议的有效性问题,可能会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
例如,如果对赌协议被认为无效,那么协议中规定的赌注该如何处理?如果一方违反了协议中的条款怎么办?这些问题都需要在法院中得到解决。
此外,对赌协议常被用于商业交易和合同中。
这种情况下,如果协议被认为无效,那么有可能会对整个交易或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公司法第二二四条第三款 对赌协议
公司法第二二四条第三款对赌协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关于对赌协议的相关内容。
对赌协议是指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条件下,合同双方约定以某种结果作为履行合同的条件,其中一方或双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将对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对赌协议的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赌协议不被认定为无效,但是对赌协议的效力受到限制。
当对赌协议与公司的股东权益、公司利益或者公序良俗相冲突时,对赌协议无效。
对赌协议之所以受到限制,是因为其涉及到公司的利益和股东权益。
公司法的宗旨是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公司的正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赌协议的性质是一种赌博行为,其本质是为了追求个人或者特定股东的私利,而忽视了公司整体利益以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因此,对赌协议在公司法中受到了限制。
对赌协议的限制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对赌协议不得与公司的股东权益相冲突。
股东是公司的合法所有者,他们享有根据公司法规定的权益和利益分配。
对赌协议中涉及到公司利益分配的,如果与公司股东权益相冲突,就会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其次,对赌协议不得与公司的利益、公序良俗相冲突。
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实体,其运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
对于违反了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对赌协议,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予以无效的。
这意味着对赌协议产生的效果不被法律所承认,相应的,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存在。
如果对赌协议带来了不当利益的获得或者公司的利益受到了损害,那么可能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包括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并未对对赌协议的具体细节进行进一步的规定。
对赌协议是有一定风险的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协议之前应当仔细评估风险,并在法律、财务等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协商和约定。
双方应当对对赌协议的约定进行明确和详细的写明,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综上所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对赌协议的相关内容。
对赌协议的法律解析
对赌协议的法律解析协议名称:对赌协议的法律解析一、背景介绍对赌协议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参与者之间在特定事件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
该协议涉及到双方之间的赌约,即一方认为特定事件将会发生,而另一方则认为不会发生。
本文将对对赌协议的法律解析进行详细说明。
二、定义和目的1. 定义:对赌协议是指参与者之间就特定事件的结果进行赌约的一种协议。
协议中约定了赌注、赌约的条件、特定事件的结果及协议的履行方式等内容。
2. 目的:对赌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参与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协议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并提供争议解决的依据。
三、对赌协议的法律要素1. 合法性:对赌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禁止性规定。
2. 自愿性:参与者必须基于自愿原则参与对赌协议,没有任何强迫或欺诈行为。
3. 定义明确:对赌协议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赌注、赌约的条件、特定事件的结果及协议的履行方式等。
4. 可履行性:对赌协议应具备可履行性,即协议的内容和约定在法律上是可执行的。
5. 公平性:对赌协议应保证协议参与者的权益平等,不得存在不公平的条款或不合理的约定。
6. 合法代表:参与者必须具备法律行为能力,或通过合法代表参与对赌协议。
四、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1. 合同效力:对赌协议属于合同范畴,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参与者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可能面临违约责任。
2. 法律保护:对赌协议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受到法律的保护。
协议的参与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3. 争议解决:对赌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
协议参与者可以根据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
五、对赌协议的风险和注意事项1. 违法风险:对赌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可能面临违法风险和法律责任。
2. 不确定性风险:特定事件的结果可能受多种因素影响,参与者应充分考虑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风险。
对赌协议的法律解析
对赌协议的法律解析协议名称:对赌协议的法律解析一、引言本协议旨在对赌协议进行法律解析,明确协议的法律效力、合法性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二、定义1. 对赌协议:指双方当事人就某种未来不确定事件的结果达成协议,约定根据该事件结果支付一定的赌注或者给予其他利益的合同。
2. 当事人:指参与对赌协议的各方,即甲方和乙方。
三、法律效力1. 对赌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对赌协议是合法有效的,除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
2.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受当地法律的管辖。
当事人应当遵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协议的合法性。
四、合法性1. 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受制于法律的规定。
当事人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应当确保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
2. 对赌协议的合法性还受到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文件的约束。
当事人应当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
五、权利义务1. 甲方和乙方在对赌协议中应当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对赌事件、赌注金额、赌注支付方式等相关事项。
2. 对赌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对赌事件的结果判定标准,以避免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双方可以约定依据第三方机构的认定结果或者其他公正可信的方式进行结果判定。
3. 对赌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数额。
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协议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4. 对赌协议的履行期限应当明确约定,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六、争议解决1. 当事人在对赌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可以选择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2. 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仲裁解决争议,应当明确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的约定。
3.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选择诉讼解决争议,应当明确诉讼管辖地和法院的约定。
七、免责条款1. 对赌协议中可以约定免责条款,明确双方在不可抗力、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情况等方面的责任免除。
2. 免责条款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理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对赌协议】是什么、合法吗
【对赌协议】是什么、合法吗
【对赌协议】
本文档用于概述“对赌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基本内
容及其合法性。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签订:甲方(以下简称“赌方”)和乙方(以下简称“被赌方”)。
一、协议内容
1. 赌注明细:对赌方所提供的赌注、被赌方所提供的赌注、赌
注分配方案等。
2. 赌局约束:各方应当依据本协议进行比赛或竞赛(以下简称“比赛”)。
3. 比赛条件:比赛地点、比赛时间、比赛规则等。
4. 赌局结果:包括胜利方、输方以及相关奖励的发放。
5. 协议有效期:协议具体的有效期限,超过有效期限本协议自
动失效。
二、协议的合法性
对赌协议在法律上并非非法,因此若遵循本文档规定,双方可
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签订并履行协议。
三、本文档所涉及的简要注释如下:
1. 赌注:指赌局时各方所提供的物质或金钱等财产。
2. 赌局:指多方之间进行比赛或竞赛的活动。
3. 胜利方:指在赌局中获胜或者最终实现协议中规定的要求的
一方。
4. 输方:指在赌局中失利或者未能实现协议中规定的要求的一方。
四、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1.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 民法通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 诚信信用原则:在民法实践中,是指各方在进行交易、订立
合同等活动时应该遵循的诚信守诺、信用原则。
对赌协议裁判规则
对赌协议裁判规则对赌协议裁判规则甲方信息姓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信息姓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身份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双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和乙方同意在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比赛/竞赛/游戏/赌博等活动,以决定争议事项。
2.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的义务,则该方将负责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任一方在比赛/竞赛/游戏/赌博等活动中作弊,另一方则有权终止比赛并要求赔偿损失。
4.甲方和乙方同意在比赛/竞赛/游戏/赌博等活动结束后立即公布获胜者,并在双方签署的文件上签字确认。
5.如果存在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协议时规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接受其裁决。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本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的,其效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要求。
2.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裁定无效或不可执行,该条款将被删除,但不会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和可执行性。
3.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并附加在本协议上。
4.本协议的任何争议应由本协议签署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仲裁裁决是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且可执行。
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的签署、执行和解释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以上内容详见本协议其他条款。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时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___年/月/日至____________年/月/日。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
对赌协议的法律解析
对赌协议的法律解析协议名称:对赌协议的法律解析一、背景介绍对赌协议是指当事人为了解决一项争议或争议可能发生的情况,通过约定在某种未来事件发生时,一方将支付给另一方一定金额或履行特定义务的协议。
本协议旨在对对赌协议的法律解析进行详细说明,以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二、定义1. 对赌协议:指当事人为解决争议而达成的协议,约定在特定未来事件发生时,一方支付给另一方一定金额或履行特定义务。
2. 当事人:指参与对赌协议的各方。
3. 未来事件:指对赌协议约定的特定事件,其发生与否将决定协议的履行方式。
三、对赌协议的法律解析1. 合法性与有效性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受各国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认可。
在确定对赌协议的合法性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1. 协议目的是否合法:对赌协议的目的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不能涉及非法活动或违背公序良俗。
1.2. 协议内容是否明确:对赌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涉及的未来事件、金额、义务等,以避免模糊性和争议。
1.3. 当事人的自愿性:对赌协议应当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存在强迫、欺诈等违法行为。
2. 对赌协议的效力2.1. 对赌协议的效力受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约束,即当事人达成协议并明确表达同意,协议即产生效力。
2.2. 对赌协议的效力也受法律的保护,一旦协议成立,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义务,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2.3. 对赌协议的效力还受到司法机关的监督,如果协议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共利益,可能被法院判定无效。
3. 对赌协议的争议解决3.1. 当事人应当在对赌协议中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可以选择仲裁、诉讼等方式。
3.2. 如果对赌协议约定了仲裁解决争议,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条款的约定进行仲裁程序,并接受仲裁结果。
3.3. 如果对赌协议约定了诉讼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进行裁决。
四、风险与注意事项1. 法律风险:对赌协议存在法律风险,可能因为协议内容违法或不合法而导致协议无效。
律师详解:对赌协议的效力和履行
律师详解:对赌协议的效力和履行“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实践中并无争议。
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实际履行,存在争议。
1.对赌的分类2.对赌效力的司法裁判规则变化3.对赌新规重点解读-《九民纪要》自2019年11月8日最高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以来,笔者通过检索发现,就“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及履行基本遵循了该会议纪要的指导意见。
以下为笔者对《九民纪要》重点内容的解读:(1)“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的基本原则对于“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九民纪要》确立了审判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不仅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
(2)“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的裁判规则•对于“对赌协议”效力的认定:无论是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是与目标公司“对赌”,只要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均应认定“对赌协议”有效。
•关于“对赌协议”的履行:若上图所示,需要区分两种情形:A.如果是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赌”:严格按照协议所约定的股权回购、业绩补偿条款履行;B.如果是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需要根据股权回购和业绩补偿两种“对赌”情形分别处理:a.对于股权回购,如果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则视为无法履行,应驳回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诉讼请求。
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不再一律无效,法院可能这样判
与⽬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不再⼀律⽆效,法院可能这样判通过Alpha案例库的检索,以“对赌”为关键词的案例数量以2017年为拐点,急剧攀升。
以“对赌协议”为关键词的案例数量也从2017年开始急剧上涨。
然⽽我国现⾏法律并没有对“对赌协议”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对于“与股东对赌”的效⼒及履⾏,都是持肯定的态度,不存在争议;但对于“与⽬标公司对赌”的效⼒及履⾏还存在较⼤争议。
【对赌协议是否有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前:与⽬标公司对赌⽆效,与公司股东对赌有效。
《九民纪要》后:不以协议主体确定,⽽是通过法定⽆效事由确定,通过统⼀认定标准来最⼤限度的维持合同的有效性及交易的稳定性。
下⾯本所律师以2012年公报案例苏州⼯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公司”)与⽢肃世恒有⾊资源再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恒公司”)、⾹港迪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亚公司”)、陆波增资纠纷案分析对赌协议的效⼒。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认定海富公司与世恒公司的对赌协议是⽆效的,理由在于“海富公司在世恒公司取得的固定收益损害了世恒公司和世恒公司债权⼈的利益”;对于海富公司与迪亚公司的对赌协议却认定为有效,理由在于“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的利益,且系当事⼈双⽅的真实意思表⽰亦不违反法律禁⽌性规定”。
该案件判决后,后续法院对于“对赌协议”效⼒的判定皆以该案件作为指引,在实践中总结出“与⽬标公司对赌⽆效,与公司股东对赌有效”的裁判规则。
然⽽,上述裁判规则被2019年4⽉江苏⾼院作出的关于江苏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与扬州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机床公司”)、潘云虎等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的(2019)苏民再62号民事判决结果打破,再⼀次在实务界引起轩然⼤波。
法院裁判认为华⼯公司与扬州机床公司的对赌协议有效,与扬州机床公司股东的对赌协议亦有效,认定华⼯公司与扬州机床公司的对赌协议有效的理由在于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政法规的禁⽌性规定,不存在合同⽆效的情形,亦不属于格式合同,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论对赌协议的定性及其法律适用
论对赌协议的定性及其法律适用一、对赌协议的特点及法律效力的认定途径对赌协议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
单就内容上看,对赌协议至少有两方面的特点,一方面,对赌协议是以股权买卖(即自然人或法人向目标公司出资并成为其股东)为内容的,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而达成的投资融资协议;另一方面,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对赌协议的双方约定的内容多种多样,双方既能约定融资方公司今后达到什么样的经营业绩,也能约定融资方公司改制上市公司,并相应地约定违约责任,比如支付“补偿金”或按照约定的价格回购出资方的股权或者公司的其他股东购买出资方的股权。
对赌协议产生于实践,有企业在融资方面的迫切需要,关于对赌协议的定性和效力认定成为从法律途径解决对赌协议争议的关键所在。
就对赌协议的履行争议所依应为何法的问题,一方面既然对赌协议的内容往往涉及投资方对融资公司投资,并且往往约定以股东出资方式享有公司的股权份额,同时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也常常涉及到公司的经营,所以应当受《公司法》调整;另一方面对赌协议是合同,其合同内容也应当受《合同法》调整。
对赌协议争议的解决首先应当理清对赌协议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应然情形下,对赌协议要同时符合《合同法》和《公司法》。
二、对赌协议《合同法》上的定性及认定——附条件的合同还是射幸合同?《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在民法理论上,附条件的合同就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达成的合意,法律行为的做出基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而法律行为做出时所附条件也基于其意思表示,这要求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也必须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自由方为有效。
但是在对赌协议中,当事人双方所约定的条件并不属于附条件合同所附条件的范围。
辨别对赌协议是不是附条件合同(既不是附生效条件合同也不是附解除条件合同),关键在于区分法律行为中条件和负担。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分析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分析——以“对赌协议第一案”为切入一、问题之提出:“对赌协议第一案”始末2007年10月,海富投资与世恒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签订《增资协议书》,约定了对赌条款,即“海富投资现金出资2000万元投资甘肃世恒,占甘肃世恒增资后注册资本的3.85%”;如果2008年,甘肃世恒净利润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海富投资有权要求甘肃世恒予以补偿,如果甘肃世恒未履行补偿,海富投资有权要求香港迪亚(甘肃世恒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陆波,同时也是香港迪亚的总经理)履行补偿义务。
2008年,甘肃世恒的工商年检报告显示,该公司2008年净利润仅为26858.13元。
根据“对赌协议条款”的约定,经计算世恒公司需补偿海富投资1998万元。
双方协商无果,海富投资将甘肃世恒告上了法庭。
2010年12月3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定增资协议中的对赌条款无效,驳回海富投资的所有请求。
海富投资对一审判决不服,随即提起上诉。
2011年9月29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
甘肃省高院依旧认为对赌协议无效,海富投资的2000万元中,已计入世恒公司注册资本的115万元外,其余1885万元资金性质应属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并要求甘肃世恒返还这部分资金和利息。
世恒公司对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兰州中院的一审判决。
2011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世恒公司的申请,提审了此案。
201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达判决,该判决撤销甘肃高院对此案的二审判决;并判决,迪亚公司向海富投资支付协议补偿款19982095元。
最高法认为,二审法院判决甘肃世恒、迪亚公司共同返还投资款及利息超出了海富投资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海富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向世恒公司投资后与迪亚公司合资经营,世恒公司为合资企业。
世恒公司、海富投资、陆波的约定使得海富投资的投资可以获取相对固定的收益,该收益脱离了世恒公司的经营业绩,损害了世恒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和《中外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认定《增资协议书》中的这部分条款无效是正确的。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对赌协议是指出现在企业融资、收购等交易中的一种合同,其性质及法律效力备受关注。
本文将通过对对赌协议的定义、特点、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意义。
一、对赌协议的定义对赌协议是指在企业融资、收购等交易中,投资方与企业股东、管理层签署的一种协议,其主要目的是规定一定条件下,企业能否获得股权购买权或奖励。
对赌协议通常是在投资方提供资金支持的企业管理层或股东必须完成一定的业绩目标或者实现特定的交易条件,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或损失。
二、对赌协议的特点1. 双向约束性强:对赌协议一般是双方对等地签署并承担责任,即使企业未能完成约定的业绩目标或交易条件,也必须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应的补偿或赔偿;2. 高度风险:对赌协议通常会设置较高的约束性条件,一旦未达成目标或条件,企业将承担较大的风险或者支付高额的补偿金;3. 灵活性:对赌协议通常是灵活的,能够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制定,以确保投资方和企业之间的利益最大化;4. 考虑未来收益:对赌协议在企业未来发展中,可能会对企业股权结构、管理层收入、业绩增长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需要投资方和企业管理层充分考虑未来的利益分配。
四、对赌协议的重要意义对赌协议在企业融资、收购等交易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规范交易行为:对赌协议能够规范企业与投资方之间的交易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和合法权益;2. 保护投资方利益:对赌协议能够有效保护投资方的利益,规定企业必须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标完成业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风险;3. 激励管理层和股东:对赌协议能够激发企业管理层和股东的积极性,推动企业实现预期的业绩目标和成长;4. 优化股权结构:对赌协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企业的股权结构,引导企业快速健康发展,为股东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
对赌协议有哪些法律规制及裁判规则
对赌协议有哪些法律规制及裁判规则现实⽣活中⼤家可能会听到对赌协议的相关新闻,那么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如何?对赌协议有哪些法律规制及裁判规则?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对赌协议有哪些法律规制及裁判规则对赌协议应不违反当事⼈意思⾃治的原则。
对赌协议的风险:第⼀重风险:不切实际的业绩⽬标企业家和投资者切勿混淆了“战略层⾯”和“执⾏层⾯”的问题。
“对赌机制”中如果隐含了“不切实的业绩⽬标”,这种强势意志的投资者资本注⼊后,将会放⼤企业本⾝“不成熟的商业模式”和“错误的发展战略”,从⽽把企业推向困境。
第⼆重风险:急于获得⾼估值融资企业家急于获得⾼估值融资,⼜对⾃⼰的企业发展充满信⼼,⽽忽略了详细衡量和投资⼈要求的差距,以及内部或者外部当经济⼤环境的不可控变数带来的负⾯影响。
第三重风险:忽略控制权的独⽴性企业家常会忽略控制权的独⽴性。
商业协议建⽴在双⽅的尊重之上,但也不排除有投资⽅在资⾦紧张的情况下,向⽬标公司安排⾼管,插⼿公司的管理,甚⾄调整其业绩。
怎样保持企业决策的独⽴性还需要企业家做好戒备。
第四重风险:业绩未达标⽽失去控股权企业家业绩未达标失去退路⽽导致奉送控股权。
⼀般来说,国内企业间的“对赌协议”相对较为温和,但很多国外的投资⽅对企业业绩要求极为严厉,很可能因为业绩发展过于低于预期,⽽奉送企业的控制权。
对赌协议的意义:对赌协议是投资协议的核⼼组成部分,是投资⽅衡量企业价值的计算⽅式和确保机制。
对赌协议产⽣的根源在于企业未来盈利能⼒的不确定性,⽬的是为了尽可能地实现投资交易的合理和公平。
它既是投资⽅利益的保护伞,⼜对融资⽅起着⼀定的激励作⽤。
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是⼀种财务⼯具,是对企业估值的调整,是带有附加条件的价值评估⽅式。
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利益,但由于多⽅⾯的原因,对赌协议在我国资本市场还没有成为⼀种制度设置,也没有被经常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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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分析
对赌协议或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
一个似乎简单的问题 一个特别有争议的问题
有关对赌协议效力的法律争议点
投资人从公司取得补偿是否构成侵犯公司法人独立财产权 投资人从公司取得补偿是否违反《公司法》有关资本维持、 资本减少限制的原则 投资人从公司取得补偿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向投资人支付投资补偿是否损害公司及其债权人利益
对赌+担保 借款+投资(拆分) 境外平台与境内营运公司
对赌协议概述 回购:广义的对赌包括回购安排:
回购的触发条件:与业绩指标和/或非业绩事件挂钩 业绩不到标 未及时改制/申报上市材料/实现IPO 原始股东丧失控股权 高管出现重大不当经营行为 触发条件具备后,则投资人可以要求公司/原始股东按年投资 收益率单利【10】%的价款回购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股份。
三、相关案例分析
海富公司v世恒公司对赌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海富公司诉世恒公司案
该案经兰州中院一审、甘肃省高院二审和最高院再审定论。 此案中,海富公司作为投资人以增资方式投资入股世恒公司。在2007年11 月的增资协议和合资经营合同中约定,海富公司投资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 114.7717万元(折合15.38万美元)部分作为出资并占世恒公司注册资本的 3.85%,其余1885.2283万元投资资金进入世恒公司的资本公积,迪亚公司出 资384万美元,占世恒公司注册资本的96.15%;投资协议同时约定,世恒公 司2008年的业绩目标为3000万元,若世恒公司2008年业绩不达标,则海富公 司有权要求世恒公司给予补偿,如世恒公司不能履行补偿义务,则海富公司 有权要求作为世恒公司控股股东的迪亚公司履行补偿义务,补偿公式为:补 偿金额 =(1 - 2008年实际净利润/3000万元)x 本次投资金额。 因2008年度世恒公司实际经营利润为人民币26858.13元,海富公司诉至甘 肃中院,要求世恒公司、控股股东迪亚公司支付投资补偿款19982095元。
股份补偿公式:补偿股份=投资人投资金额/[投资后第N年度经审计 的实际(每股)净利润 X 约定的投资溢价倍数(PE) -投资人原 持股数。
对赌协议概述 “对赌”安排当事方
投资人与公司主要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的范围会 扩大到投资人投资时公司所有原股东。 投资人与公司 投资人与公司主要股东及公司 其他形式: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分析 对赌协议效力的其他担的原则”
一个原则? 优先股 资管产品收益的分配顺序
对赌条款是否构成“名为联营,实为借贷”
过时的法律规定 借贷又如何?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分析 小结
对赌协议是附条件的合同义务,是投资相关方之间的投资估值定价的事 后修订和确定安排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分析 《公司法》有关规定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分析 不存在滥用股东地位; 不是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 不存在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因素; 公司、债权人、投资人均是平等商事主体,不享有特别的法律地 位或法律保护。
海富公司v世恒公司对赌案例分析
一审法院认定:
有关海富公司有权要求世恒公司补偿的约定,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法》第八条关于企业利润根据合资各方注册资本比例进行分配的规定 ; 同时与《公司章程》的条款不一致,损害公司利益及公司债权人利益, 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的规定,补偿约定违反了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无效。 一审裁决不予支持海富公司要求世恒公司及迪亚公司的补偿请求。 海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甘肃省高院提起上诉。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分析
第142条规定的解读:
首先,公司法并不禁止公司回购股份,相反是明确规定了几种允许的回购情形。 虽然仅从文字上看,投资回购条款并不直接表现为《公司法》第142条规定的 几种回购情形之一,但正是由于我国公司法律允许公司回购股份,所谓“公司 不得回购其股份”就不构成一个原则,也就不存在对赌回购约定违反公司法律 原则而无效问题。 相反,投资回购义务一旦履行,恰恰可采用《公司法》第142条规定的公司为 减少注册资本而回购股份的方式,也即,投资回购是可以通过法定途径实现的。 其实,回购安排的法律有效性即回购义务的成立与履行回购义务所需要遵从的 公司决策程序,是两类事情,更不能以后者程序要求否定前者的效力。
对赌协议的实践形态、法律效力 及 裁判处理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陶修明 2016年06月01日 (北京大学法学院)
一、对赌协议概述 二、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 三、相关案例分析 四、对赌条款的实践形态 五、对赌协议的裁判处理
一、对赌协议概述
对赌协议概述 估值调整机制
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 对赌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资中估值调整机制的俗称 它是投资作价的事后调整,一种多退少补的机制 对赌的触发条件是事先商定好的目标公司实现的利润指标 和特定事件(如IPO、大股东失去控股地位、高管严重违 反约定等)
分析
因履行对赌条款而支付投资补偿显然不构成其中的前四项抽逃出资行为的任 何一种,支付投资补偿不应被认定为抽逃资本行为; 取得投资补偿与抽回投资两者完全不是一回事; 不存在抽逃出资的意图。
公司“股东出资”、“注册资本”概念的再反思,回归市场本质和 交易逻辑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分析 向投资人支付投资补偿是否损害公司及其债权人利益
补偿金额的计算标准为:补偿金额=40亿/2.5亿人民币x(2012年经审计 后实际净利润低于2.5亿的部分)x投资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
若公司2012年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高于2.5亿元,申请人也应 当按照约定标准对公司进行补偿。
对赌协议概述 “对赌”协议的基本公式
现金补偿公式:补偿金额=投资人投资金额-[投资后第N年度经审 计的实际净利润 X 约定的投资溢价倍数(PE)] X 投资人持有公 司股份的比例;
违反《公司法》资本维持、资本减少 不违反《公司法》资本维持、资本 限制的原则 减少限制的原则
主张:投资人的投资款在投资后即成为公 司资产,倘若公司股东在缺乏明确法律授 权的情况下擅自取得公司资产,则必然导 致公司资本和资产的减少。 主张:投资人要求支付补偿有缔约依 据且正当,支付投资补偿构成一项交 易,关键不在于公司的财产是否支出 或减少,而在于这种支出或减少是否 有正当合理的依据,是否必须经过特 定的程序。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分析 投资人从公司取得补偿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构成抽逃出资
主张:对赌条款约定的投资人支付投 资补偿将直接违反我国《公司法》第 35条有关“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 逃出资”的强制性的禁止规定。
不构成抽逃出资
主张:对赌条款约定的投资人支付投 资补偿并不构成抽逃出资。支付投资 补偿已经公司批准授权,履行了法律 要求的必经程序,支付投资补偿的约 定有正当合同依据、真实交易背景和 公平对价基础。
侵犯公司及债权人利益
主张:基于对赌条款,如果公司对赌 失败,将给公司带来非正常经营的大 额债务,将损害公司利益及其背后的 利益相关者包括债权人的利益。
不会侵犯公司及债权人利益
主张:投资人在初始投资时支付给公司 的溢价投资款,是一种实现约定的在特 定条件下可以调整的款项,本质是一个 交易行为。在商业交易中,交易主体的 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且只要有交易, 就自然会有利益的变化,或增或减;只 要是合法交易,在法律上就无从谈起一 方损害另一方。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分析 投资人从公司取得补偿是否侵犯公司法人独立财产权
侵犯公司法人独立财产
主张:投资人的投资款在投资后即成为公 司资产。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投资人作为股东应该认可和尊重公司对其 全部资产包括投资人已经投资交付给公司 的资金所享有的独立法人财产权利,非经 法律认可的方式和原因(如利润分配、取 得剩余财产、关联交易),不得取得公司 的任何资产。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分析 对赌条款中的回购安排的效力问题
回购条款是否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 《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应以合同法为基本法律依据,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和处理
投资机构是以投资者身份而不是以股东身份行事权利,行使的是投资合 同项下的权利,而不是股东权利 不存在任何违反意图或损害缔约主体以外其他第三方利益或社会公共利 益的情形 是实体权利的处理,应与程序性问题区分。对赌会涉及公司的决策程序、 股东身份和权益比例的调整,还可以涉及中外合资企业、国有企业的相 关批准程序等
不侵犯公司法人独立财产
主张:投资人要求支付补偿有缔约依据且 正当,支付投资补偿构成一项交易,不能 泛泛地将股东从公司取得资产的行为一概 界定为侵犯公司法人独立财产权,关键在 于这种财产取得是否有正当合法、合理的 依据。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分析 投资人从公司取得补偿是否违反《公司法》有关资本维 持、资本减少限制原则
股份补偿=实际应持股份数(即投资金额/(实际每股利润x PE))-期 初持股份数(即投资金额/(期初预期每股利润x PE))
对赌协议概述 “对赌”协议的基本形态
公司承诺2012年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不低于2.5亿,若实际低 于2.5亿,公司愿意以实际税后净利润为基础,按当初投资估 值(40亿=2.5x16)约定的投资市盈率16倍进行计算,给予投 资人现金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