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室个管理制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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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登记管理制度

一、门诊登记一般项目如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家庭地址等内容应清晰、完整, 并与处方记载相一致。

二、门诊登记范围应包括每日工作量, 新病例登记、初复诊登记、疾病分类、转诊转院、初步诊断、治疗原则和处理方案, 并与处方记载相一致。

三、门诊登记对需上报的传染病病例要做出明显标记, 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疫情上报后, 在门诊登记相应处加盖”疫情已报”章。

四、门诊登记对14岁以下儿童要登记家长姓名、工作单位、家庭详细住址及病人其所在学校、班级等内容。

五、门诊登记要求用钢笔书写, 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 字迹清楚、整洁, 不得删改、剪贴、颠倒, 医师要签全名。

六、要认真做好门诊登记的整理工作, 保存原始门诊登记, 按规定要求存档备查。

传染病报告、登记制度

一、执行职务的村卫生室医生为责任报告人。

二、村卫生室发现法定传染病病人或可疑病人、病原携带者应向所属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科报告。

三、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 或发现其它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 应于2小时内向乡镇卫生院报告, 并由乡镇卫生院进行网络直报。

四、对其它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 于24小时内向所属乡镇卫生院报告。

五、报告实行一人一病一登记, 一人患两种以上传染病时必须另做登记。

六、村卫生室医生应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 履行职责, 对不报、漏报、迟报、隐瞒、谎报者参照《传染病防治法》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七、积极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做好疫情的核实工作。

河口卫生院公共卫生科电话:

一、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它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它危害性的废物。

二、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为防止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的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的第一责任人, 每年对本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 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三、在本机构内确定一名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负责人, 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四、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程序》处理, 并做好各项登记。

五、不转让、不买卖、不丢弃、不在非贮存地点倾倒( 堆放) 医疗废物, 不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不流失、不泄露、不扩散、不露天存放医疗废物, 暂时贮存医疗废物的时间不超过2天。

六、对不按规定要求处理医疗废物时, 按《医疗废弃物处理条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制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及医疗垃圾处理流程图

2、医疗废物装黄色垃圾袋, 生活垃圾装黑色袋, 并标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

3、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分袋收集处理。

感染性医疗废物: ①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使用后把针头分离放置于损伤性废物内; ②使用后的棉签、棉球、纱布及其它各种敷料, 使用后的其它一次性医疗用品、器械等; ③各种废弃的血标本; ④传染病人使用后废弃物装双层黄色袋。

损伤性废物: 使用后的针头、手术刀、备皮刀、玻璃安瓿等收集在特制的硬纸盒内。

药物性废物: 过期、变质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及废弃的疫苗、血库废弃的血液制品等。

4、收集人员每天种分类包装、做好标识的医疗废物

按指定路线收回后送到医疗废物暂存处, 收集时带好医疗废

物交接登记簿。

消毒管理制度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规定, 制订本制度。

一、成立消毒管理组织,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二、按照批准的诊疗范围购置必须的消毒、灭菌设施, 并保证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毒技术培训, 掌握消毒知识, 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四、医务人员上班时要衣帽整洁, 诊疗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购消毒产品时, 应当索取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者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治疗换药处理工作前后均应洗手, 各种治疗护理及换药操作应按清洁伤口、感染伤口、隔离伤口依次进行, 感染性敷料应放在黄色防渗漏的污物袋内及时焚烧处理。

七、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八、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 及时报告县卫生局, 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处方制度

一、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以下简称”医师”) 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 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二、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三、经注册的执业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执业乡村医生) 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四、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 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五、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 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六、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有效期的, 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 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七、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处方, 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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