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标准实施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体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6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体育工作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体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6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我省老年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更好地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浙委办发〔2013〕11号)等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老年体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老年体育工作的重要意义老年体育工作是老龄事业和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老年体育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我省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阶段。
老年人的健康状况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老年人的生活、生命质量,直接关系到家庭和睦幸福,社会和谐稳定。
组织老年人参加各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用积极的方式,延长健康年龄,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老年体育工作的重要性,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体育服务。
二、努力改善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条件各地要加大对老年体育活动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的要求,把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公共设施建设总体规划,纳入老龄事业和全民健身规划。
在城市改造和新建体育场馆时,要结合老年人体育健身的特点,统筹考虑安排老年人体育健身设施。
要按照《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广大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公共体育场馆、学校体育设施,优化改进现有的体育设施,科学合理安排健身活动的区域和时段,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服务。
国民体质测定标准
关于印发《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的通知体群字〔2003〕6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教育厅(教委)、民委、民政厅(局)、劳动局、农业厅(局)、卫生厅(局)、工商局、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现将《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国民体质测定工作中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教育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团中央全国妇联二oo三年七月四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的施行工作,指第一条为推动和规范《国民体质测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导国民科学健身,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提高全民族的身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适用于3至69 周岁国民个体的形态、机能和身体素质的测试与评定,按年龄分为幼儿、青少年、成年人和老年人4 个部分,其中青少年标准为《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三条施行《标准》坚持科学、规范、安全、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提倡国民在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基础上,定期按照《标准》进行体质测定。
健康状况不适合参加体质测定的可不进行体质测定。
第五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标准》施行工作。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施行工作。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施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工作。
国务院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农业、民族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施行《标准》工作。
第六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施行《标准》与开展国民体质监测结合进行;扶持建立体质测定站;培训体质测定人员;划拨用于施行《标准》的专项经费;收集并统计分析施行《标准》的信息资料。
第七条各级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应当将施行《标准》作为工作职责。
体育教学、科研等单位应当做好施行《标准》的科研、培训和指导工作。
第八条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施行《标准》作为社区建设的内容,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和有条件的社区应当建立体质测定站,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为居民提供体质测定服务。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浙体训〔2019〕403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浙体训〔2019〕403号各市、县(市、区)体育部门:为贯彻落实《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实施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程,浙江省体育局以奥运会为周期,在全省开展“浙江省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有效调动了各市开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积极性,各级体育学校和业余训练单位办学条件得到改善,管理更趋规范,人员素质不断提升,办学质量和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2020年奥运会结束后,2021—2024周期“浙江省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将启动。
为全面做好2021—2024周期“浙江省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浙江省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浙江省体育局2019年12月31日附件浙江省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围绕《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鼓励、推动体育学校和社会力量培养输送更多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在全省建立一批“浙江省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基地”实行申报、认定制度。
认定条件是认定工作的标准,认定过程中所涉及的项目为奥运、全运项目。
第三条市级、县(市、区)级(以下简称“县级”)体育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形式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可申请参加“省级基地”认定。
“四提升四覆盖”全民健身工程考核体系自评表
1 个 2500 座位以上
的体育馆、1 个建
1 个体育中心(含 6000 座以上体育馆、30000 座以上塑胶跑道标准 体育场)、标准室内游 泳馆(可在体育中心 内)
有 7000 座以上固 定看台的体育场、 1 个 400 米塑胶跑 道标准田径场、1 个国家标准游泳 馆或标准游泳池 (根据实际情况,
事 5 次以上
上赛事 5 次以上 赛事 3 次以上
事 2 次以上
2
每年组织开展各类体 育活动 50 次以上
每年组织开展各 类体育活动 50 次 以上
每年组织开展各类 体育活动 30 次以上
每年组织开展各类体 育活动 10 次以上
1
有得分,没有不得分
有得分,没有不得 分
有得分,没有不得分
有得分,没有不得分
身中心
5
公园、绿地中建
3.1. 设体育设施(篮
1.
3
球场、足球场、
5
门球场等)
3.1. 公共体育设施管
1.
4
理维护
5
3.1. 5
三改一拆等临时 性体育场地设施 情况
1
公共体育设施和
3.1. 符合条件的学校
6
体育场地设施开
5
放率
3.2 体育组织(6 分)
3.2. 3A 级以上体育社
1
团数量
1
3.2. 1+X 体育组织模
3.5 信息服务(6 分)
3.5. 1
基础数据库
0. 至少每季度 1 次、每次 至少每季度 1 次、 至少每半年 1 次、每 至少每年 1 次、每次
5 150 人以上
每次 100 人以上 次 50 人以上
50 人以上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体育局转发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体育局转发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07.05.28•【字号】浙教体〔2007〕83号•【施行日期】2007.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体育局转发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浙教体〔2007〕83号各高等学校,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了树立和落实“健康第一”的思想,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及其实施办法。
现将《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等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认识,全面组织实施《标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对学生体质健康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激励学生积极进行体育锻炼的有效手段。
各地各学校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和省里的要求,克服困难,分类指导,有计划、有措施,以积极、认真和实事求是的态度,从2007年开始全面实施《标准》。
确有困难不能在今年实施《标准》的学校,须在6月底前请示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后延期至2008年实行。
二、加强培训,提高工作水平《标准》及其实施办法是对《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修订和完善,对项目设置、评分标准、及格要求、毕(肄)业的标准、上报时间、软件的使用等许多方面作了调整,有些实施工作的要求也根据新的形势有了变化。
认真做好《标准》培训工作,是顺利、有效实施《标准》的重要保证。
在省级培训的基础上,各地、各学校要认真组织好《标准》的学习和培训,使每一个参与测试工作的教师领会和掌握《标准》的精神、测试操作的要领,保证工作质量。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扶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扶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14.12.09•【字号】浙财教〔2014〕200号•【施行日期】2015.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扶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4〕200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体育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动全省体育事业发展,加强省扶持体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扶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体育局2014年12月9日浙江省扶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发展,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的通知》(浙财预〔201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扶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加强和促进我省体育事业、体育产业发展等的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配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绩效导向、因素分配、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结合我省体育发展规划,实行滚动预算。
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体育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定省体育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审核上报材料,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初步方案,并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绍政发〔2016〕53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绍政发〔2016〕5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现将《绍兴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8日绍兴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为认真贯彻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不断完善惠及全市人民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全市人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有力推动健康绍兴建设,加快实现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国发〔2016〕37号)、《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和《浙江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浙政发〔2016〕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健康水平为根本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健身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改革创新、依法治体、确保基本、多元互促、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通过实施“四提升四覆盖”工程,倡导全民健身新时尚,加快完善与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形成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为健康绍兴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围绕建设健康绍兴目标,进一步建立健全与绍兴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身需求相适应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6.25•【字号】浙教电传〔2014〕234号•【施行日期】2014.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浙教电传〔2014〕234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推动学校体育科学发展,促进学生体质健康,迎接即将在我省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现将《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教体艺〔201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进一步完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
各地各校要将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作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测试和考试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来推进,完善并实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与公布制度。
要开展面向全体学生的体质健康测试,将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指标。
全面实施学生体测向社会公布制度,省内高校大一新生(浙江籍学生)体测结果按生源市和生源高中进行对比、排序,并向社会公布;对省内各普通高等院校(含独立学院)大学三年级(专科院校为二年级)学生,组织实施全省学生体质统一抽测,以高校为单位排序、公布。
各设区市以全市高中学校为单位,重点向社会公布高三和高一年级(以生源初中为单位)学生的体质状况;各县(市、区)以全县(市、区)初中、小学学校为单位,重点向社会公布初一(以生源小学为单位)和小学五年级学生的体质状况。
要进一步贯彻国办发〔2012〕53号关于“要因地制宜组织实施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积极探索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增加体育科目的做法,推进高考综合评价体系建设”的规定,研究政策,制定措施,抓好落实。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6―69岁人群体育健身活动和体质状况抽测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6―69岁人群体育健身活动和体质状况抽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4.01.26•【文号】•【施行日期】2014.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6-69岁人群体育健身活动和体质状况抽测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山东省、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云南省、甘肃省体育局:为了更好地实施《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积极推行国民体质测定制度,及时准确掌握人民群众体育健身活动和体质状况,引导和激励国民经常、持久地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决定于2014年在全国范围内采用定点抽样的方式,调查6-69岁人群体育健身活动与体质状况。
请接此通知后,认真按照《2014年6-69岁人群体育健身活动和体质状况抽测工作方案》,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本次抽测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1.2014年6-69岁人群体育健身活动和体质状况抽测工作方案附件2.2014年6-69岁人群体育健身活动和体质状况抽测抽样方案2014年1月26日附件1:2014年6-69岁人群体育健身活动和体质状况抽测工作方案为了更好地实施《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积极推行国民体质测定制度,及时准确掌握人民群众体育健身活动和体质状况,引导和激励国民经常、持久地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采用定点抽样的方式,调查6-69岁人群体育健身活动与体质状况。
一、调查目的及时了解我国6-69岁人群体育健身活动及体质状况,为《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提供及时、科学依据;补充和完善我国国民体育健身活动和体质状况抽测系统;为构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提高国民体质与健康水平服务。
二、组织机构(一)领导小组组长:刘鹏副组长:冯建中、晓敏成员:刘国永、郭建军、陈恩堂、李维波、张海峰、田野、参加抽样省(区、市)的体育局领导(二)工作小组组长:田野副组长:江崇民成员:王梅、蔡睿、张彦峰、王富百慧、武东明、王欢、张铭、孟亚峥、徐杰、程谦、各抽样省(区、市)群体处、青少处领导(三)调查队由承担调查任务的地(市)体育局建立,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测试工作。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基层体育委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基层体育委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22.08.08•【字号】浙体群〔2022〕213号•【施行日期】2022.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基层体育委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体群〔2022〕213号各市、县(市、区)体育部门:《关于全面推行基层体育委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体育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体育局2022年8月8日关于全面推行基层体育委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入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动基层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就全面推行基层体育委员工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提升人民群众享有体育公共服务的幸福感、获得感为目的,助力现代社区建设,聚焦基层体育治理,全面推行基层体育委员工作机制,配齐建强基层体育工作队伍,打通体育公共服务“最后一公里”,构建更高水平的基层体育公共服务体系,为推进现代化体育强省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
实施基层体育委员工作机制由属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纳入实施全民健身计划领导小组的工作范畴,由县(市、区)体育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全面负责本辖区的基层体育委员工作,强化部门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坚持因地制宜,有序推进。
各设区市体育部门结合实际,指导辖区县(市、区)全面推行基层体育委员工作机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规范完善,高质量推进基层体育委员机制全覆盖。
(三)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
着力解决基层体育治理力量薄弱问题,从队伍建设、工作职责、组织保障、评价激励等方面,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有效破解基层体育服务支撑弱、参与低、组织难等问题。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老年体育活动中心(俱乐部)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老年体育活动中心(俱乐部)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11.05.06•【字号】浙体群[2011]162号•【施行日期】201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老年体育活动中心(俱乐部)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体群〔2011〕162号)各市、县(市、区)体育局:为深入贯彻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全民健身条例》,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推行老年体育活动中心(俱乐部)建设。
现将《浙江省老年体育活动中心(俱乐部)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浙江省老年体育活动中心(俱乐部)建设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实施《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群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加快体育强省建设步伐,推动我省体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标准要求老年体育活动中心(俱乐部)是指“老年人群根据共同的体育健身目的和兴趣自愿组成的,以特定的体育场地设施为依托,经常性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群众体育组织”。
具体标准如下:(一)机构健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有5名以上具有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的兼职教练员。
(二)管理规范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章程。
年初有计划,活动有记录,年末有总结。
注重体育宣传,档案齐全,有专管人员。
活动经费有保障,场地器材落实专人负责维护。
(三)设施完善省级老年体育活动中心(俱乐部)应达到以下设施标准:有1个标准门球场;1个气排球场、地掷球场或木球场和1000平方米以上的健身广场;四张乒乓球桌(室内外均可);12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活动室(配有棋牌桌、电视机等);20件器材以上的健身路径(室内8件)或健身公园;有专用办公室。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竞赛督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竞赛督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16.08.16•【字号】浙体纪〔2016〕229号•【施行日期】2016.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竞赛督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体纪〔2016〕229号各市、县(市、区)体育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浙江省体育竞赛督察员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省体育局第四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体育局2016年8月16日浙江省体育竞赛督察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体育竞赛赛风赛纪和安全监督,确保赛事公平、公正和安全顺利,根据《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区域内举办的全省综合性体育竞赛、省体育局认为有必要加强监管的省级单项体育协会举办的部分全省性体育竞赛。
第三条举办前款规定的全省性体育竞赛,由省体育局选派浙江省体育竞赛督察员到现场进行督察(以下简称“竞赛督察员”)。
第四条省体育局成立浙江省体育竞赛督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察办公室”),督察办公室负责人由省体育局分管体育竞赛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训练竞赛处、群众体育处(体总秘书处)、青少年体育处、科教外事处、体育经济处、机关纪委等相关部门组成。
竞赛督察办公室设在省体育局训练竞赛处,负责竞赛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是:负责竞赛督察员队伍建立,并定期组织竞赛督察员进行教育培训;负责竞赛督察员的选派,及时掌握督察员工作情况;加强竞赛督察员队伍的管理,对不符要求的及时进行调整;负责省体育竞赛督察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竞赛督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组织协调能力;(二)熟练掌握和应用体育竞赛管理等相关法规政策,熟知体育竞赛程序和要求;(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四)身体健康,能够从事体育竞赛现场监督工作。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对《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情况进行抽查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对《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
施情况进行抽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7.12.17
•【字号】浙教电传〔2007〕128号
•【施行日期】2007.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健康促进
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对《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情况
进行抽查的通知
浙教电传〔2007〕128号
各市教育局、高等学校:
为贯彻中央7号文件精神,及时掌握我省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的发展动态,根据我厅《关于建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情况督查制度的通知》(浙教办体〔2007〕146号),决定对《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抽查对象
我省部分普通高等学校、省重点高中。
二、抽查时间
2007年12月下旬至2008年1月上旬,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抽查方式
抽查采取整群抽样、抽测部分检测项目等多种方式进行。
四、其他事项
(一)对学校进行抽检时,所抽取的学校必须提供学校各班级自测成绩和全部真实名单。
通过整群抽样,达标率为原学校自测结果的80%以上视为通过;低于80%则全校不通过。
该县80%的抽检学校不通过,则整个县(市、区)不通过。
(二)样本抽检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未达标者给予通报,并责成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采取进一步措施,限期整改。
请各市教育局和有关高校为抽查组的工作提供方便。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14•【字号】浙政发[2005]48号•【施行日期】2005.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4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对老年人实行优待和照顾,是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进一步形成全社会敬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具有本省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属优待对象,发给《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持《优待证》享受本规定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并在挂号室、就诊室、收费处、药房、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对老年人优先照顾;医院对行动不便的老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各地应创造条件办好惠民医院,对特困老人予以优惠或医疗费用减免。
三、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文化宫(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技馆和旅游景点以及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一律免购门票;其他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
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实行优待的场所由当地政府予以公告,并在场所设置明显标志。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浙体群〔2015〕385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体育局:为进一步规范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客观准确地把握全省国民体质状况,指导群众科学健身,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浙江省国民体质监测工作暂行规定》(浙体群〔2003〕228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体育局2015年12月30日浙江省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网络构建与职责第三章组织实施与物质保障第四章结果公布与资料保管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客观准确地把握全省国民体质状况,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科学开展,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有关条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民体质监测是指为了系统掌握国民体质状况,以抽样调查的方式,按照国家颁布的国民体质监测指标,在全省范围内定期对监测对象统一进行测试和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和发布。
第三条国民体质监测对象为3至69周岁的中国公民。
按年龄分为幼儿、儿童青少年(学生)、成年和老年等四组人群。
第四条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的任务是:对监测对象进行体质测试;建立国民体质数据库;统计与分析监测数据;公布监测结果,为相关工作决策和研究提供服务。
第五条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应坚持科学、统一、系统的原则,做到组织严密、取样客观、操作规范、结果准确。
第六条省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国民体质监测工作。
省体育、教育、卫生、计划、科技、民族、民政、财政、农业、统计等有关部门和省总工会共同建立省国民体质监测工作领导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工作。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浙体群〔2015〕386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体群〔2015〕386号各市、县(市、区)体育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浙江省公民体质与健康水平,指导群众科学健身,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标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积极组织实施。
原《浙江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等级标准(试行)实施办法》(浙体群〔2013〕247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体育局2015年12月30日《浙江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标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浙江省公民体质与健康水平,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推动浙江省全民健身科学化进程,做好《浙江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标准(DB33/T 954-2015)的组织实施推广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根据我省3-69周岁公民体质健康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3-69周岁浙江省健康公民个体的体质评定。
按年龄分为幼儿(3-6周岁)、青少年(7-22周岁学生)、成年人(20-59周岁不含学生)和老年人(60-69周岁)四个部分。
第三条实施“标准”坚持科学、规范、安全、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提倡公民在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基础上,定期按照“标准”进行体质健康测定。
第五条浙江省体育局主管全省的“标准”施行工作,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施行工作。
青少年(7-22周岁学生)体质测试与评价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由教育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标准”测试评定由县级国民体质监测站负责实施,并出具测试报告。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2•【字号】嘉政发〔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嘉政发〔2016〕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现将《嘉兴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2日嘉兴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全民健身是建设“健康嘉兴”的重要内涵, 是全体人民增强体魄、幸福生活的基础保障。
过去五年,我市通过积极推动落实《嘉兴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2~2015年)》,基本形成比较健全、覆盖城乡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成功创建体育强市,为促进全民健康奠定了坚实基础。
今后五年,是嘉兴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时期,全民健身工作需要准确把握新内涵、主动适应新常态,进一步健全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为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和健康中国建设战略,着力建设健康嘉兴,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国发〔2016〕37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浙政发〔2016〕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为统领,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健康水平为根本,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体育健身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要求,围绕“打造动感禾城,建设健康嘉兴”,大力实施“四提升四覆盖”工程,强化公共体育供给,进一步提高全市人民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为全市争当全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标尖,加快“两富”、“两美”嘉兴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2.27•【字号】浙体经〔2021〕359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浙体经〔2021〕359号各市、县(市、区)体育部门、教育部门:现将《浙江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教育厅2021年12月27日浙江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促进全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本指引所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以传授和提升某种体育技能为目的,从事中小学生体育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二、机构设置(一)举办者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
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坚持社会主义教培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开办协议,明确合作方式,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金额、方式和比例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21.12.13•【字号】浙体群〔2021〕340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体群〔2021〕340号各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省体育局机关各处室:现将《浙江省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体育局2021年12月13日浙江省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进新时代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提升社会体育指导员能力素质,充分发挥他们在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健身知识等方面的作用,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切实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全民健身中的主力军作用,切实解决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谁来做”“做什么”“怎样做”的问题,打通科学健身指导服务“最后一公里”。
建立健全选拔、培训和服务评价激励机制,激发社会体育指导员活力,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上岗率,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机制。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骨干队伍建设1.遴选培训对象。
围绕群众健身需求,突出“爱健身、有情怀、懂技能、会组织”的目标导向,注重从有志愿服务意愿的健身骨干中遴选培训对象。
2.优化师资结构。
省、市、县三级可结合实际,组建专业社会体育指导员讲师团队,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研究,编写培训教材,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
培训团队主要由理论素质较高、实践能力较强、专项技能突出的体育专业教师、国家级和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管理人员、体育社会组织骨干等组成。
浙江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等级标准--的成年人部分34页word文档
成年人第一部分适用对象的分组与测试指标一、适用对象的分组1.分组和年龄范围适用对象为20~59岁周岁的浙江省成年人,按年龄、性别分组,每5岁为一组。
男女共计16个组别。
2.年龄计算方法测试时已过当年生日者:年龄=测试年-出生年测试时未过当年生日者:年龄=测试年-出生年-1二、测试指标测试指标包括身体形态、机能和素质三类(表3-1、表3-2)。
表3-1 成年人(20~39岁)指标第二部分测试方法受试者测试前应保持安静状态,不要从事剧烈体力活动,着运动服和运动鞋参加测试。
一、形态指标1.身高反映人体骨髓纵向生长水平。
使用身高计测试,精度为0.1厘米。
测试时,受试者赤脚、呈立正姿势站在身高计的底板上(躯干挺直,上肢自然下垂,脚跟并拢,脚尖分开约60℃,脚跟、骶骨部及两肩胛间与身高计的立柱接触,头部正直,两眼平视前方,耳屏上缘与眼眶下缘最低点呈水平。
记录以厘米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1位。
2.体重反映人体发育程度和营养状况。
使用体重秤测试,精度为0.1千克。
测试时,受试者自然站在体重秤中央,站稳后,读取数据记录千克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1位。
注意事项:测试时,受试者尽量减少着装;上、下体重秤时,动作要轻缓。
3.腰围反映的是脂肪总量和脂肪分布的综合指标。
使用软尺测试,测量值精确到0.1cm。
测试时,受试者两脚分开30~40厘米,测量者将一根没有弹性、最小刻度为1毫米的软尺,放在其胯骨上缘与第十二肋骨下缘连线的中点(通常是腰部的自然最窄部位),沿水平方向围绕腹部1周,紧贴而不压迫皮肤,在正常呼气末测量腰围的长度,精确至1毫米。
注意事项:向患者或其亲属解释进行腰围测量的目的与方法,取得配合。
二、机能指标1.肺活量反映人体肺的容积和扩张能力。
使用肺活量计测试。
电子式肺活量计精度为1毫升,翻转式肺活量计精度为20毫升,桶式肺活量计精度为50毫升。
测试时,受试者深吸气至不能再吸气,然后将嘴对准肺活量计口嘴做深呼气,直至呼尽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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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
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体育锻炼标准
【发文字号】浙体群[2015]38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体育局
【发布日期】2015.12.30
【实施日期】2016.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体群[2015]386号)
各市、县(市、区)体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浙江省公民体质与健康水平,指导群众科学健身,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标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积极组织实施。
原《浙江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等级标准(试行)实施办法》(浙体群〔2013〕247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体育局
2015年12月30日
《浙江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标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浙江省公民体质与健康水平,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推动浙江省全民健身科学化进程,做好《浙江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标准(DB33/T 954-2015)的组织实施推广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根据我省3-69周岁公民体质健康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3-69周岁浙江省健康公民个体的体质评定。
按年龄分为幼儿(3-6周岁)、青少年(7-22周岁学生)、成年人(20-59周岁不含学生)和老年人(60-69周岁)四个部分。
第三条实施“标准”坚持科学、规范、安全、便民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