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传染病登记和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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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氏制度设计工作室

传染病登记和报告制度

1、认真按实记载门诊日志,门诊日志为发现、检索传染病的基础资料。各科医生均为法定报告人,按传染病诊断标准诊断为传染病病例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按首诊(首发现)医生负责制原则,首诊(首发现)医生必须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要求完整、不漏项,字迹工整),15岁以下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记载家长姓名、学校年级及班级,并及时报送保健科;对于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在短期内填写传染病订正卡,并上报保健科。

2、检验科、放射科发现传染病的阳性结果时,要询问并登记病人的详细住址和电话号码,同时电话报告防保科和临床首诊医师。

3、临床首诊医生在接到检验科或放射科的报告后,应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报告保健科。

4、保健科根据传染病报告要求,立即进行网络直报或卡报市疾控中心,并认真填写传染病总登记簿和肺结核转诊登记簿,保存传染病报告卡3年。

6、对于15岁以下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疾病病人应立即电话报告保健科,同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要求询问患儿家长姓名、住址、电话号码。

7、报告时限:甲类传染病在2小时内,乙类传染病在12小时内,丙类传染病在24小时内。

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于2小时内向医院办公室、卫生局报告。

9、住院部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电话报告保健科,同时疾控机构治疗(肺外结核和结核性胸膜炎除外)。

10、日常诊治过程中发现传染病暴发苗头,应立即电话报告保健科,保健科核实后及时向市疾病控制中心报告。

11、各科室及每位医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严格按《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执行,遵守传染病管理制度。如有漏报或迟报传染病一例,扣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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