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编号:

市场开办者(甲方):

场内经营者(乙方):

为保证进入市场交易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责任书:

第一条甲方有权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和《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标准的规定对乙方的经营活动及其食用农产品进行管理。

第二条甲方实行主体资格审查备案制度,乙方进场交易应当向甲方提供真实的主体信息或者身份信息。

第三条乙方应当如实记录入场交易的食用农产品产地信息,并提供下列任意一项证明材料:

1.生产单位或者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产地证明,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包括自检合格证明;

2.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有效的认证证书复印件,以及近1年内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3.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4.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出具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不能提供前款1、2任意一项所列证明材料的,必须主动向甲方申请检测,检测合格方可交易;不能提供前款3、4项证明材料的,不得入场交易。

第四条乙方交易应当使用甲方提供的一票通,记录内容应当真实、完整,主动向供货方和购货方出具一票通,存根留存备查,保存不少于2年。

第五条乙方不得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7.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六条乙方应当保证经营存放环境安全、无毒、无害、清洁,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凡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未规定可以使用的物质,不得添加使用;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

第七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和公示检测信息,并根据下列情形采取相应措施,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1.若抽检合格的,准予入场交易;

2.若抽检不合格,甲方有权制止乙方出售和转移,先行封存,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若复检结果确认不合格,由甲方负责实施销毁或作退市处理,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防止流向其他市场;

4.对1年内累计3次抽检不合格的经营者,半年内停止入场交易。

第八条甲方有权检查乙方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合格证明、认证证书、检疫合格证、一票通等,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环境、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乙方无农产品产地证明或检测报告,且拒绝抽样检验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经营资格,并作退场处理。

第十条本责任书一经双方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双方已签订入场经营合同,本责任书即为入场经营合同的补充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入场经营合同条款与本责任书条款相抵触,以本责任书条款为准。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