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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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干涉原则的例外

不干涉原则的例外

例外的具体内容
• 联合国大会1956年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 护宣言》也有对不干涉内政做出限制的条款,规定按照联合国宪章中 关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有关条款所采取的措施,不构成对他国内 政的干涉。 • 根据联合国第七章的规定,对一国采取干涉行为,需要严格的合法程 序:首先由安理会“断定”是否有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 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如果存在此种情形,则“决定”采取武力之外 之办法,包括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之 全部或局部停止,以及外交之断绝。如果安理会认为以上办法不足以 解决问题,则可以进一步采取“ 包括联合国之海陆空示威、封锁以及 其他军事行动。”
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例外
观点: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 基本原则,有原则就有例外,该例外有 其存在的合法性基础,但不宜随意扩张。
不干涉原则是否具有例外?
• 否定观点:不干涉是一项严格责任,一个绝对原则。 • 肯定观点:主张不干涉原则具有例外。 • 如日本学者认为不干涉原则有4种例外情形:一是条约规定 之场合;二是对违法行为的报复;三是基于自卫权之场合; 四是各级机构所决定之集体措施。 -芹田健太郎等《国际法》 • 如中国学者李浩培“干涉是一个国家反对另一个国家的 意思,而干涉后者的政治独立的权利。因此,在国际关系 中,国际法以不干涉为原则,以干涉为例外。这种例外的 存在,必须有非常的情形的存在,方能认定为合法。” -李浩培《李浩培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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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的法律规定
• 历史背景:干涉行为在19世纪之前,尚不算是违反国际法 的行为,在19世纪之后,不干涉内政原则逐渐确立为国际 法之公认的基本原则,各国遵守这一原则,并非出于礼貌, 而是出于法律的要求。联合国成立后,宪章第二条第七款 更明确对不干涩和原则作出具体规定,从而成为各会员国 所应遵守的规范。不干涉原则既然是国际法的原则,则必 然有其例外。 • 法律规定:宪章第二条第七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 合国干涉本质上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不要求会员 国将该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九章 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 此条文之前段是即为宪章关于不干涉原则的具体化规定, 该条文的后段规定了不干涉原则的例外,即宪章第九章所 指的联合国“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 应付办法。包括联合国安理会为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所采 取的各种办法或措施。 • 联合国之不干涉原则属于一种有限制的不干涉原则,清楚 地表明了联合国宣示各国主权平等、不受外力干预之基本 立场。

人道主义干涉及其合法性

人道主义干涉及其合法性

论人道主义干涉及其合法性引言“干涉”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过问或制止,多指不应该管硬管”,因此,其在国际法中就被引申为:一国为了将某种行为或者结果施加给另一个国家,而对该国内外事务所进行的强行或者是专断的干涉,也可称为干预。

这种干涉的结果实际上就是对被干涉国管理其国内外事务的一种控制,在性质上就是对被干涉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外交独立的侵犯和破坏。

人道主义干涉往往变成为一种披着人道主义外衣的霸权主义。

那么究竟什么是人道主义干涉呢?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定义比较权威的国际法辞书给人道主义干涉所下的定义是:“一个国家由于另一个国家自己不愿意或不能够保护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从而对该国使用武力。

”①分析这个定义可知,首先从形式上人道主义干涉是一种使用武力的行为,且仅限于使用武力而不包括其它诸如经济制裁、外交或者是舆论等形式;其次,人道主义干涉针对的是一国国民的生命和自由,是基本人权被侵犯,其目的是防范可能发生的非人道事件,或者是阻止正在发生的大规模的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因此其针对的客体内容是公民的生命和自由;第三,从干涉的主体上看,必须是发生侵犯基本人权事件的国家之外的其他国家所实施的行为,如果本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制止或者有意愿请求该干涉国的援助则不构成人道主义干涉。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假使该干涉国并非本国所申请提供援助的国家,而对其进行了武力干涉是否构成人道主义干涉?我认为答案应是肯定的,这就涉及到第四点,从主观状态上,必须是这一干涉违背了被干涉国的意愿,即排除了申请援助的情形。

正如学者们所指出的,“干涉是介入别国事务,严格说来,意味着强制性介入,并迫使别国进行违背意愿的事情”。

②另外,对于干涉主体问题,理论①马克思·普朗克比较公法及国际法研究所、中山大学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国际公法百科全书》第三辑“使用武力、战争、中立、和约”,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②吴昊:《两难的困境:论国际人道主义干涉》,《北大法律周刊》1998年界仍存在一个争议点,那就是干涉主体是仅限于单一国家,还是包括多个国家、国际组织及区域性组织?有些学者认为仅限单一国家或者数个国家,而不包括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因为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领导的行动已不属于人道主义干涉,归结为人道主义援助似乎更为合适;但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国际组织及区域性组织的行动应归属人道主义干涉范畴。

国际法第五版课后练习题答案

国际法第五版课后练习题答案

国际法第五版课后练习题答案第一章导论:国际法基础理论一、判断题:1、国际法是调整一切国际关系的法律,其中包括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

2、国际法具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

3、国际法有强制性,但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

国内法由各种国内法院强制执行,国际法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

4、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重大历史意义在于确立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的原则。

5、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为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的总和。

6、一般法律原则为各大法系所承认者就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

7、国际法委员会是国际立法机关。

8、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具有普遍拘束力。

9、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无规定为理由为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辩护。

10、对英国来说,凡在国际上有效的条约,即使议会尚未批准,也在国内法上有效。

二、单项选择题:1、国际法是_______的。

A、国际组织颁布B、联合国大会制定C、国际交往的实践中形成D、国际法学者编著2、国际法渊源是指_______。

A、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所产生的地方B、国际法发展的过程C、国际法所适用的法律文件D、国家立法的草案3、关于国际法的特点的描述,错误的是:A、国际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准国家和国际组织B、国际法以平等协助为基础C、国际法独立于国际政治,并不明显受国际政治的影响D、国际法可以称为“不可裁判的法”、“外交法”4、国际法的阶级性体现为________。

A、各国统治阶级之间的协议意志B、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C、各国政府的共同意志D、各国统治者的一致理想5、规范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为_______。

A、宾刻舒克B、劳特派特C、格老秀斯D、凯尔逊6、我国法律规定国内法与条约义务抵触者适用______。

A、国内法的规定B、条约的规定C、国际组织的决定 D、后制定的7、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是A、1789年法国革命B、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C、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公会D、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8、在美国,“自动执行条约”是_______生效的条约。

国际法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际法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际法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下面店铺分享了国际法原则的主要内容,一起来了解吧。

国际法原则的主要内容国际法原则一:折叠互相尊重主权、领土完整原则1、主权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

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

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只是对这一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

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行使最高统治权,国内的一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还指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和属地优越权。

所谓对外独立权,是指按照国际法原则,在国际关系中享有独立权,即独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地处理国内外一切事务,如国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根据本国的情况,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国家形式、组织自己的政府、制定国家的法律、决定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等等。

这就是国家行使主权权利的自主性和排他性。

所谓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而进行国防建设,在国家已经遭到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进行单独的或集体的自卫的权利。

2、主权原则的含义和意义。

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其要求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要尊重对方的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

换言之,国家是独立的、平等的,各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各国自行决定自己的命运、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国家形式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其他国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略和干涉。

现代国际法确认上述内容为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和现代国际法的基础。

这就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基本含义。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详尽阐述了主权原则的内容,其中心是各国主权平等。

论国际法上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新挑战

论国际法上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新挑战

论国际法上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新挑战高凛【摘要】The principle of non-interference in internal affairs, coming from the principle of state sovereignty,is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It is confirmed by numerous bilateral treaties and international legal documents.With the deepening of the globalization and the increasingly international concern over human rights,the scope,mode as well as goal of country's interior governance have been affected.Andthe principle of non-interference in internal affairs has also encountered an unprecedented challenge.Under the current international context,the theor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has undergone new change.It is no longer completely contradictory with the principle of state sovereignty and the principle of non-interference in internal affairs,but shows a positive contact and coordination.To perfect the theor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will be helpful to strengthen th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protection.The theory of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takes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as its basis and attracts worldwide attention through protecting civilians and preventing humanitarian disaster.For the existing international social structure and international law system,the idea of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may indeed indicate serious challenges.Because as long as some countries do real practice on this idea,it is possible to break through the foundation of existing international law system———sovereign equality and the principle of non-interference in internal affairs.%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来源于国家主权原则。

浅谈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浅谈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浅谈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中山大学法学院02级4班蔡惠燕[摘要]作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重要部分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上产生和适用较早的一个原则,它对维持国际正常秩序,促进世界和平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在当今世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受到了严重挑战。

本文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历史沿革出发,探讨了内政与干涉的内涵,并分析了各种干涉内政原则的行径,特别是揭穿了“人道主义干涉”的强盗面目,最后从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出发,浅谈了中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并指出了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在解决人权问题和台湾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关键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人道主义干涉中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正文]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总称,是50年代中期由中国、印度和缅甸共同倡导的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

它的确立不仅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也表明了中国对当代国际法发展的重大贡献。

半个世纪以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经受了国际风云变幻的考验,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指导着各国进行国际交往,成为协调各国利益以正确处理国际纠纷的法律基础,有利地维护、促进了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作为五项原则重要组成部分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各国维护本国利益、反抗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斗争武器,是国家独立生存、发展的有力保障,特别是保护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对维持国际正常秩序,促进世界和平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当今世界并不太平,一些国家利用各种借口,以直接或间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干涉他国内政,严重地破坏了国际秩序,引起国家间的冲突与对抗,这些现象的存在,更向我们表明了坚持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只有确定不疑地坚持和发展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为各国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促进世界的和平、发展事业。

可以说,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任重而道远!- 一、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历史沿革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上产生和适用较早的一个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992年4月塞尔维亚和黑山两个共和国宣布联合
组成“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 ”。
前南斯拉夫各成员

克罗地亚
1991年6月25日独立
1991年6月25日独立
斯洛文尼亚 波黑 马其顿 黑山
1992年3月初独立 1991年11月20日独立 2006年6月3日独立
伏伊伏丁那 现为塞尔维亚自治省 科索沃 2008年2月17日宣布独立
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 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
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

第43条还规定会员国在安理会采取行动时,“依 特别协定,供给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所必需之 军队、协助及便利,包括过境权”。★
单独或集体自卫

《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The Organization and its Members, in pursuit of the Purposes stated in Article 1, shall ac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ollowing Principles. 1. The Organization is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the sovereign equality of all its Members. 2. All Members, in order to ensure to all of them the rights and benefits resulting from membership, shall fulfill in good faith the obligations assumed by them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esent Charter. 3. All Members shall settle their international disputes by peaceful means in such a manner that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and justice, are not endangered.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际法内涵与时代价值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际法内涵与时代价值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际法内涵与时代价值作者:黄惠康白晓航来源:《国际问题研究》2024年第03期〔提要〕70年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是国际关系史和国际法发展史上的重大创举。

这五项原则作为新中国向国际社会贡献的首份公共产品具有丰富国际法内涵,不仅同《联合国宪章》宗旨原则高度契合,也极大丰富、发展了国际法基本原则,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重要组成。

新形势下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一以贯之坚持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必然要求、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应有之义,更是各国携手应对全球挑战的解题思路。

应以70周年纪念为契机,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指导下,倡导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推动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促进文明包容互鉴、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同心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关键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法、国际秩序、全球治理〔作者简介〕黄惠康,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特聘教授外交部国际法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白晓航,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中图分类号〕D8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52 8832(2024)3期0001-212024年是由中国首倡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下简称“五项原则”)诞生70周年。

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背景下,探究五项原则的国际法内涵及时代价值,探讨其精神内核的实践路径,有助于巩固提升我国国际法话语权、以负责任大国姿态厉行国际法治,同时也是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应有之义。

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和确立(一)历史渊源70年前,五项原则的提出是时代因应与现实需要。

从国内看,五项原则的提出是新中国妥处周边关系、突破西方封锁围堵的时代因应。

1949年,新中国以主权、独立、平等国家的崭新姿态登上国际舞台。

作为新生社会主义国家和世界上边界线最长、邻国最多、边界情况最为复杂的国家,如何同周边国家妥善处理边界、华侨国籍等历史遗留问题,建立并保持睦邻友好关系,为国内经济建设创造和平稳定的周边环境是中国外交面临的首要任务。

简论当代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

简论当代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

简论当代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普遍认为它源自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0世纪以来特别是联合国成立后,不干涉内政原则更为众多双边以及多边条约和国际法律文件所承认。

但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世界各国对人权问题的高度关注,不干涉内政原则正面对这新的挑战。

一、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渊源与性质不干涉这个概念在国际法学说上的起源和成熟相对较晚,通常认为最先提出不干涉原则的是德国学者沃尔夫。

但是,早期自然法学者,例如格老秀斯、霍布斯和普芬道夫等人,被认为在法理渊源上对不干涉做出了有益的铺垫,包括自然法、主权平等理念。

最早规定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法律文件中是1793年的法国宪法,法国的1793年宪法第119条规定:法国人民不干涉其他国家政府事务,也不允许其他国家民族干涉法国的事务。

在此之后,不干涉内政原则为世界各国所承认,并越来越多出现在世界诸多国家的国内法律文件和国际法律文件之中。

1965年12月2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和主权之保护宣言》,这是联合国第一次对不干涉原则进行系统的编纂与发展。

此后的1970年,联合国通过了特设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这再一次明确了不干涉内政原则在一般国际法上的实在法性质和地位。

不干涉内政原则具有了两个性质。

首先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其具有以下以下两方面内涵。

第一、不干涉内政原则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

不但《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和主权之保护宣言》确认了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同时不干涉内政原则也体现在各种区域性和全球性条约和文件之中。

其次,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源于当今国际社会基本结构而产生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反映了当今国际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是拥有主权的国家这一基本政治现实。

其次,不干涉内政原则具有习惯国际法性质。

这体现在一方面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世界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在实践中不干涉内政原则又遭到以大国为首的违反。

国际法自考题-12_真题无答案-交互

国际法自考题-12_真题无答案-交互

国际法自考题-12(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______• A.国家之间的关系• B.国家与外国人之间的关系• C.不同国家的私人之间的关系• D.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SSS_SIMPLE_SINA B C D2.被认为近代国际法产生标志的是______• A.《国际法院规约》• B.《联合国宪章》• C.《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D.《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SSS_SIMPLE_SINA B C D3.格老秀斯是荷兰国际法学家,他写的名著______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基本问题,这部著作不仅对《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完成有一定的影响,而且为近代国际法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 A.《战争与和平法》• B.《海洋自由论》• C.《国际法原理》• D.《万国法》SSS_SIMPLE_SINA B C D4.一般认为对国际法渊源作了权威性说明的国际文件是______• A.《国际联盟盟约》• B.《联合国宪章》• C.《国际法院规约》• D.《维也纳条约法公约》SSS_SIMPLE_SINA B C D5.以下专门确立或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国际条约是______ • A.造法性条约• B.契约性条约• C.开放性条约• D.闭锁性条约SSS_SIMPLE_SINA B C D6.国际习惯法是______• A.由联合国大会制定而成的• B.由国际法委员会编纂形成的• C.在国际交往中形成并为各国公认的• D.一些国家协定采用的SSS_SIMPLE_SINA B C D7.关于国际习惯所必须具备的要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 A.必须有国际条约的明确规定• B.必须有通例的存在并为各国接受为法律• C.必须有国际法院判决的认可• D.必须经过联合国大会决议的认可SSS_SIMPLE_SINA B C D8.区分习惯与惯例的根本所在为______• A.国家实践• B.实践的一贯性• C.实践的一般性• D.法律确信SSS_SIMPLE_SINA B C D9.关于国际习惯的“一贯反对者原则”确认于下列哪个案件中?______ • A.英挪渔业案• B.隆端寺案• C.尼加拉瓜案• D.东帝汶案SSS_SIMPLE_SINA B C D10.在国际法渊源中,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是______• A.国际条约• B.国际习惯• C.一般法律原则• D.国际司法判例SSS_SIMPLE_SINA B C D11.隆端寺案中援用的国际法渊源是______• A.国际条约• B.国际习惯• C.一般法律原则• D.国际组织决议SSS_SIMPLE_SINA B C D12.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中,只能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的是______ • A.国际条约• B.国际惯例• C.为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D.司法判例SSS_SIMPLE_SINA B C D13.下列各项属于非国际法主体的是______• A.联合国• B.巴勒斯坦民族解放组织• C.香港、澳门和台湾• D.中国SSS_SIMPLE_SINA B C D14.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______• A.国际组织• B.争取独立的民族• C.个人• D.国家SSS_SIMPLE_SINA B C D15.一国法院如何适用国际法是由______• A.国际法规定• B.与有关国家协商决定• C.联大决议决定• D.该国法律规定SSS_SIMPLE_SINA B C D16.下列表述,哪项是我国宪法关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规定?______• A.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 B.不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 C.在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时,条约可以直接适用• D.尚未作出明确规定SSS_SIMPLE_SINA B C D17.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构成国际法的______基础。

尼加拉瓜案PPT学习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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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的必须是各国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有权自由决定的事项(如政治、经济、
社会及文化制度,决定对外政策);干涉使用的是强制手段,尤其是使用武
力而不论是军事行动这种直接的干涉形式,还是支持在另一国家的颠覆破
坏活动等间接形式的干涉。
法院还指出,那种认为习惯国际法中存在着一项支持另一国内反对势
力的一般干涉权的观点没有得到各国实践的赞同;事实上,美国和尼加拉
尼加拉瓜请求国际法院判定美国的行动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 胁、干涉尼加拉瓜内政和侵犯尼加拉瓜主权的行为,请求法院责令美国立 即停止上述行动并对尼加拉瓜及尼加拉瓜国民所受的损失给予赔偿;并请 求国际法院指示临时保全措施。 美国提出种种反对理由,反对法院对此案 具有管辖权,要求法院将此案从法院的受案清单中取消。
石油设施,以及向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提供训练、武装装备和财政支持。
美国并不否认上述事实。但它一方面坚持说,美国政府没有直接参与
上述活动;另一方面辩解说,上述活动是出于“集体自卫”,为了证明
“自卫”,美国提出尼加拉瓜曾向萨尔瓦多境内反政府武装运送武器,并
指责尼加拉瓜进攻洪都拉斯。
第4页/共14页
1、本案中法院为什么拒
法院决定,根据《法院规约》第53条有关当事国一方不出庭的规定。继
续对此案进行缺席审判。
1986年6月27日,法院结束对此案实质问题阶段的审理,就此案的实质问
题作出有利于尼加拉瓜的判决。
第2页/共14页
诉讼与判决
在初步判决中,法院依法审查了尼加拉瓜提出的法院管辖权的
依据和美国的种种初步反对主张,最后驳回了美国的反对主张,确立了法 院对此案的管辖权。
在实质案情的审判阶段,法院首先全面审查了此案涉及的事实和可适用

论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

论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

论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摘要:人权与国家主权是紧密相连的两大政治权利,两权内外相交(既主要属于国内问题,又具有国际性),既一致又有区别,不可混淆,更不能相互排斥。

在人权普遍性的视野下,正确处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处理好促进人权国际保护和尊重国家主权的关系。

人权是主权的存在目的,主权是人权的实施保证,反对将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对立起来,主张两者的协调一致和高度统一。

关键词:人权国家主权人权国际保护一、人权的概念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

但是,基本人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它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

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人权的基本存在形式、具体要求只有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因此人权问题主要还是国内法的问题。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

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

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

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会流于形式,变得空洞无物、失去意义。

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国际法第2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第2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含义 产生 内容
民族自决原则主要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
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
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所有民族
对内自决权 对外自决权
一个民族的平等权、自主权、 自治权等
脱离权、独立权
在外国统治和殖民下的被压迫民族 主 作为种族屠杀和种族灭绝政策对象 体 的民族
受到严重种族歧视的民族
关系
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国际强行 法的性质,但并不等同于国际 强行法,反之亦然。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
近代
倡导、传播 和形成时期
一战和十月革 命后直到二战
逐步发展时期
二战后
广泛、深入发展时期
第二节 联合国宪章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 则国际法基本原则
出 席 万 隆 会 议 的 周 恩 来
概念
《联合国宪章》
“自择其政治、经济、 社会文化制度”
《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独立与 主权之保护宣言》
“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 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利”
中国大百科全书
内政范围的不断变化
原因
各国对内政解释的不同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作为各国协调意志的条约难以对此作出确切解释
“内政(the reserved domain)”应指各国在不违反国际法基本原 则及条约规定的应履行国际义务前提下,属于国家管辖的所 有对内对外事件。
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指国家独 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
对内的最高权
属地优越权(territorial supremacy) 属人优越权(personal supremacy)
对外的独立权(external supremacy)

从法理的角度解读“保护的责任”与不干涉原则

从法理的角度解读“保护的责任”与不干涉原则

从法理的角度解读“保护的责任”与不干涉原则摘要: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新事物新矛盾的产生,国际法也在不断修订不断进步,以便更好地解释新现象,解决新问题。

关于保护人权的“人道主义干涉”理论和“保护的责任”的理论应运而生,国际法上对“保护的责任”的合理性也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对可能出现的“保护的责任”与不干涉原则的冲突的论证也在进行,已经达成了最低限度的一致,即主权不再是绝对的,而是有界限的。

关键词:保护的责任不干涉原则人道主义干涉国际法“保护的责任”作为一个新近才发展起来的理论,其合理性与合法性还处在论证阶段,国际法上也还尚未形成一定的国际习惯,只有联合国陆续所颁布的法律文件对其做出了一些规定。

“保护的责任”实质的问题就是人道主义援助的问题[1],但它与传统的不干涉原则产生了一定的对立,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单独地看两者,都有令人信服的法律举出,但两者对比之后却会衍生出一些容易混淆的问题。

不论有何争论,最低限度的一致已经达成。

一、“保护的责任”的提出及后续法律文件20世界90年代非洲社会发生了惨绝人寰的大屠杀,全世界为之震惊。

鉴于非洲社会出现的恶劣行为,前苏丹外交部长弗朗西斯-登在1995年所写的《主权的边界》里首先提出了“作为责任的主权”的观点,随后在其主编的《作为责任的主权:非洲的冲突治理》一书中系统阐述了主权作为一种责任的思想,即国家政府有义务保障国民最低水准的安全和社会福祉,对本国国民和国际社会均负有责任。

一国在行使主权时,除了享有某些国际特权,还必须承担保护人民的长期义务,如果国家履行了保护人民的义务并切实尊重人权,对以人权为由的外来干涉的担心就会大大减少。

“保护的责任”这一理念是随着“人权”观念逐渐深入人心而发展起来的。

人权的概念可谓由来已久,从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到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都有人权的影子存在,只是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国际社会更关注于国家主权的争斗而忽视了人权。

国际形势动荡多变下中国外交应坚持“三不”原则

国际形势动荡多变下中国外交应坚持“三不”原则

当代世界2012.4 CONTEMPORARY WORLD52国际形势动荡多变下中国外交应坚持“三不”原则■ 吴兴唐/文中国外交“三不”原则是指“不干涉内政、不结盟、不当超级大国”。

“三不”是中国几十年来实行的外交基本原则,是中国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主要体现,也是推动构建“和谐世界”的前提因素。

在国际形势动荡多变和中国同世界关系发生很大变化、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在国际事务上发挥更加积极主动作用的现今,是坚持还是要修改甚至放弃“三不”原则引发了热烈的讨论。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反对西方“新干涉主义”和维护中国国家安全的有力武器“三不”原则中,“不干涉内政”为最重要。

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核心内容,是《联合国宪章》所规定了的,也是被普遍承认的国际关系准则。

1965年联合国通过了《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对不干涉内政作了详细规定。

美国及西方国家往往引用联大2005年一个文件中的“保护的责任”条款,进行“人道主义干预”。

美国及西方国家任意确定“保护的标准”,为武力干涉别国内政寻找借口。

国际社会应明确驳斥和剥夺这种借口。

中国一贯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不干涉内政是其核心内容。

中国还主张,以《联合国宪章》基本准则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主要内容。

二次大战之后,出现过许多关于国际关系的理论,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最经得住历史考验的。

以互不干涉内政为核心内容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也是中国和国际社会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有力武器。

“人权高于主权”和“人道主义干预”是美国“新干涉主义”的理论基础。

在“人道主义干预”旗号下,美国和北约先后发动科索沃战争、伊拉克战争和利比亚战争。

科索沃战争和伊拉克战争是抛开联合国发动的“非法”战争。

而利比亚战争则是滥用了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披上了一件武装干涉主权国家内政的“合法外衣”。

不管有没有“合法外衣”,美国和西方国家将继续对其他国家进行“人道主义干预”。

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一、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提出
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起源的探究并没有完全一致的认同,有人研究主权最早是一个宪法学(国内法)上的概念,法国著名古典法学家、哲学家、政治思想家让·博丹于1577 年在其名著《国家六论》一书中第一次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国家主权”政治概念。其后,洛克和卢梭等思想家分别提出“议会主权”和“人民主权”概念,但他们所强调的主权还只是国内法范畴,没有涉及到国际法的问题。而现在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国际法意义上的主权国家起源于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合约》。它确立了国际法意义上的主权国家概念,从而意味着从主权国家派生出来的不干涉内政原则的确立。欧洲资本主义国家继续发展,特别是18世纪的欧美资产阶级革命促成了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的形成,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原则也在这时被正式提出。在法国大革命时期,1793年的法国宪法也在第119条明确规定:“法国人民不会干预其他民族的政务,也不允许其他民族干涉属于自己的政务。”19世纪催生了第一个系统地阐述不干涉原则的国际法学家瓦瓦泰尔。他立足于主权理念,认为国家为了使不受别人妨碍、以国民的意志为基础的统治权得到承认,其不受别人干涉的自由就必须首先得到承认。从这种立场出发,瓦尔泰主张不干内政原则,说明国家拥有不受外国干涉,且拥有可以选择其宪法的权利。进入20世纪以来,这种以欧美国家在国际社会上的独占性逐渐消解。因为国际社会逐渐从传统列强支配下解放出来,不干涉内政原则也更广泛地被国际社会接受。最早表明不得干涉内政的国际公约《国际联盟盟约》(以下简称“盟约”)就有力地解释了这一现象。《盟约》第十五条第八款规定:“按诸国际法纯属国内管辖之事件,行政院应据情报告,而不作该争议之建议。”到了二战以后,被殖民国家纷纷从列强的支配下解脱出来,一个以国家平等、独立、自主为基础的新国际社会逐渐形成。在战后废墟中孕育起来的《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七款明确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予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尽管单单从字面上看,这一规定意味着联合国不得干涉任何他国的内部事务,但由于联合国是普遍性国际组织,因此这一规定具有普适性,适应于国际社会内任何行为主体。1954年中、印、缅三国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不干涉内政”补充为“互不干涉内政”,表明在国际关系特别是在双边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将权利和义务统一于一项原则中,是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进一步发展。随后的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包括联合国大会于1965年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主权之保护宣言》、1970年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和1981年通过的《不容干涉和干涉别国内政宣言》等,都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不干涉内政原则。从1648年国际法意义上的主权国家成立到目前为止,不干涉内政原则始终是国际法最坚定的原则之一。只要主权国家没有消亡,不干涉内政原则也将不会消亡。

第三世界的崛起

第三世界的崛起

《海洋法公约》
领海12海里,沿海国有权建立200海里专 属经济区,对大陆架的所有权可延伸到200 海里,在特殊情况下可延伸到350海里
国际公海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财产。
200海里 1973年《关于海洋法问题的宣言》(非洲统一组
织):200海里
1958年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12海里) 1960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12海里) 1973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4年159个国家和地区在公约上签字,美
英等国没有。 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开始生效
第十三次会议(吉隆坡)
不结盟运动的特点
会员国不断增多,影响越来越大 矛头由初期指向一切新老殖民主义到70年
代后转向集中反对美苏两个超级大国的霸 权主义 斗争从政治领域逐渐扩大和深入到经济领 域 内部存在着分歧和各种消极因素
第三世界成为国际舞台上一支重要 的政治力量
联合国的变化与中国在联合国合法席位的 恢复
第三世界国家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 秩序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思想起始于万隆会议
1961年第一届不结盟国家会议提出 1963年“七十五国集团”形成 1964年第一届贸易与发展大会《七十七国联合宣
言》
1960年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成立 1974年第六届特别联大,第一次讨论改革国际经
济关系问题,通过《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 宣言》和《关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
1960年9月铁托、纳赛尔、尼赫鲁、恩克鲁玛和苏 加诺举行会晤,进一步形成不结盟运动的领导核 心。
1961年2月至4月铁托出访非洲9国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议召开不结盟 国家首脑会议。
1961年6月开罗举行筹备会议,制定不结盟国家首 脑会议的五项标准。

第三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六、国际合作原则
在20世纪以前,国际合作基本是属于双边的 或地区性的,不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第二 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合作迅速上升为一项具有 普遍意义的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合国宪 章》明确将“促成国际合作”列为其宗旨之一。 《国际法原则宣言》庄严宣布:各国依照联合 国宪章彼此合作是一种必须“严格遵守”的“义 务”,此等合作“构成国际法之基本原则”。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是由 国际法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国际法是由主权国家间 的协议而形成的,它没有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 来保证其执行与遵守,因此,国际法的有效性和国 际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国忠 实遵守国际法的规范和善意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是指依主权原则自愿承担的国 际义务,违背国家主权原则的一切义务都是没有法 律效力的。
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指国家有独 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它具有两个方 面的特性:一是对内的最高权;二是对外的独立 权。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之所以是一项最重要的国 际法基本原则,是由国际社会及国际法的基本特 点决定的。国际社会是主权国家林立的社会,国 家之间彼此是独立的,又是平等的。因此,在国 际法中,每个国家不论大小强弱和政治经济制度 如何,都应该互相尊重主权,平等交往。国际法 的其他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都必须以国家 主权平等原则为出发点。
八、尊重基本人权原则
尊重基本人权与自由成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 则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各国都在其宪法 中明确规定尊重基本人权与自由。 许多国际法律文件都明确地确认基本人权和自 由的普世价值。如《联合国宪章》的序言“重 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 各会员国也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 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1966年联大通过两项人权公约(《经济社会文 化权利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确认“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义务促 进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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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
(联合国大会1956年12月21日通过)
大会,
深切忧虑国际情势之严重以及武装干预及威胁国家主权人格及政治独立之其他直接或间接干涉对于全球和平威胁之日增,
鉴于联合国一秉其消弭战争、和平之威胁及侵略行为之目标.建立以国家主权平等为基础之组织,而各国间友好关系则以尊重各民族权利平等及自决之原则与会员国信守不使用威胁或武力侵
害任何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义务为其基础,
鉴于大会为实现自决原则,在一九六O年十二月十四日决议案第一五一四(十五)所获之准许殖民地国家及民族独立宣言中声明确信各民族均有享受完全自由、行使主权及维持国家领土完整之不可裭夺之权利.且凭此权利得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及文化发展,
覆按大会在世界人权宣言个宣称人类一家,对于从人固有尊严及其平等不移权利无所区分之承认确系,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之基础,
重申美洲国际组织、阿拉伯国家同盟及非洲团结组织各宪章中所宣布。

并经蒙台维岱渥、布埃诺斯艾莱斯、恰浦台佩克、波哥大各次会议及万隆亚非会议、贝尔格莱得不结盟国家国家元首及政府首长第一次会议之决议及开罗不结盟国家国家元首及政府首长第二次会议所通过之和平及国际合作方案以及阿克拉非洲国家国家元首及政府首长会议关于颠覆活动之宣言中予以确认之不干涉原则,
鉴于充分遵守一国不干涉另一国内政外交之原则为实现联合国宗旨与原则所必需,认为武装干涉即系侵略,故有背于国与国间和平合作所应根据之基本原则,
复认为直接干涉、颠覆活动及各种方式之间接干涉均有背于此类原则,故为对于联合国宪章之违犯,
认为不干涉原则之破坏实为对各国独立、自由及正常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发展之威胁,对于甫经摆脱殖民地统治之国家,尤属如此,且对和平之维持亦可能成为严重威胁,深悉创造适当环境,俾所有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可在不受胁迫或强制之情形下选择其本国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之迫切需要,
由于上开各种考虑,爰郑重宣告:
一、任何国家,不论为任何理由,均无权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外交,故武装干涉及其他任何方式之干预或对于一国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及文化事宜之威胁企图,均在谴责之列。

二、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其他措施胁迫他国,以谋自该国获得主权行使之屈服,或取得任何利益。

同时任何国家亦均不得组织、协助、制造、资助、煽动或纵容意在以暴力手段推翻另一国家政权之颠覆、恐怖或武装活动、或干涉另一国家之内乱。

三、使用武力以消除一民族之我构成对于该民族不可褫夺权利之侵犯及不干涉原则之破坏。

四、严格遵守此类义务,为确保国与国间彼此和平共处之必要条件,因任何形式之干涉行为不但违背宪章之明文与意旨,且将引致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情势。

五、各国均有不受任何国家任何方式之干涉,自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之不可褫夺权利。

六、所有国家均应尊重各民族及国家之自决及独立权利,俾能在不受外国压力并绝对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情形下,自由行使,故所有国家均应致力于各种形式与表现之种族歧视及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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