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资助对象资助对象应符合《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范围。
资助方式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项目补贴、配套资助、贷款贴息、奖励等资助方式。
申报条件申报主体申请资助项目应符合《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各项条件。
申报材料申报主体从市文产办领取或从珠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上下载(网址:http: //202.105.183.128:802)《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按要求填报并备齐相关资料,所有书面申报材料均按A4规格、双面打印,依序(按照申请表提交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附带电子文档提交市文产办。
受理规程资助申请由市文产办受理。
市文产办受理申请材料时,先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
审批流程市文产办受理——实地考察评价——拟定资助意见——市文广新局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初审——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社会公示——市文产办、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签署资金使用协议——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注意事项1、申请者须仔细阅读并了解《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各项规定和申请表格填写说明,按照申请指南的要求进行申请。
2、申请者须同意向社会公示其申请材料中的内容,接受由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对申请者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申请者须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须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一切风险。
4、所有申报材料申请单位自行留底,受理的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5、本指南如有修订,由市文产办公告为准。
6、联系方式地址:珠海市香洲兴华路150号珠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602室。
(邮编:519000)咨询电话:2636602 2636604 传真:2636604邮箱:zhwcb@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管理试行细则
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管理试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三条之规定,为积极推进和加快我市文化产业园区的建设与发展,规范我市文化产业园区的申报、认定、管理及相关配套扶持政策的落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文化产业园区是指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并具有相应的基本服务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物理空间的文化产业发展集群区。
第三条文化产业园区的投资、建设与发展遵循政府指导扶持、社会参与投资和市场运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文化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 在市文化产业发展联席会议领导下承担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的认定、监管、服务和扶持政策落实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认定基本条件第五条文化产业园区认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有较完备的投资、建设与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功能定位符合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主导产业属于我市文化产业重点发展行业。
(二)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规范的财务等管理制度。
(三)具备较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为入园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基本的硬件环境。
(四)规划建设有能够为入园文化企业发展提供一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五)文化产业园区建筑面积一般应不低于20000平方米,且文化企业入驻率不低于60%。
(六)入园的文化企业不少于15家,并属于本细则重点扶持的文化产业门类。
(七)入园的文化企业占全部入园企业的比例应不低于70%,园区用于发展文化产业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70%。
第六条文化企业认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珠海市注册成立的法人单位;(二)申请企业主营业务属于《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企业认定行业参考目录》规定范围(详见附件);2。
珠海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基地
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基地管理试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为积极推进和加快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规范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的申报、认定、管理及相关配套扶持政策的落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是指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并具有相应的基本服务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物理空间的文化产业发展集群区。
第三条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的投资、建设与发展遵循政府指导扶持、社会参与投资和市场运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文化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 在市文化产业发展联席会议领导下承担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的认定、监管、服务和扶持政策落实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认定基本条件第五条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的认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有较完备的投资、建设与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功能定位符合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主导产业属于我市文化产业重点发展行业。
(二)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规范的财务等管理制度。
(三)具备较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为入园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基本的硬件环境。
(四)规划建设有能够为入园文化企业发展提供一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五)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筑面积一般应不低于20000平方米;文化创意产业特色基地建筑面积应5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内。
(六)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入园的文化企业不少于15家,并属于本细则重点扶持的文化产业门类。
(七)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入园文化企业需占全部入园企业的比例应不低于60%,园区用于发展文化产业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60%。
第六条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内的文化创意企业认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珠海市注册成立的法人单位;(二)申请企业主营业务属于《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化企业认定行业参考目录》规定范围(详见附件);(三)申请企业应拥有良好的文化产品或服务,主营业务属于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领域范围;第三章申报认定程序第七条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特色基地和入园文化企业认定实行常态化申报认定方式。
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资助实施细则
ZBGS-2011-034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资助实施细则第一条总则根据《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之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励资助范围及标准:(一)鼓励产业集聚与企业创建品牌。
1、对获得国家、省和市文化产业管理部门评定并授牌的本地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分别给予不超过100、50、20万元奖励。
2、对获得国家、省和市文化产业管理部门评定的文化产业门类奖项的项目、产品或品牌,分别给予40、20、10万元奖励,获得国际知名奖项参照国家级奖励标准执行;对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行业机构评定的文化产业门类奖项的项目、产品或品牌,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开展对外合作与市场开拓。
对参加国家、省和市文化产业管理部门或文化产业行业机构主办或组织参加的国内外文化产业展会的参展单位,按实际支付展位费的40%给予补贴性奖励,同一申报单位展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鼓励开发拥有地方特色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
1、对以珠海历史人文为题材的影视作品,经主管部门同意立项并取得拍摄(制作)许可证的,在作品开拍后可根据投资计划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2、对游戏开发企业原创开发的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游戏产品,在产品投放市场后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3、对以珠海历史人文为题材且已出版发行的出版物,给予原创开发者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4、对珠海企业(单位)拍摄制作并取得发行许可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已在国家、省、市级电视台播出的影视作品,分别给予不超过30、20、10万元奖励。
(四)鼓励影视企业承接后期制作。
对在珠海进行后期制作的影视作品,按照实际制作费的20%给予制作单位补贴性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鼓励实施“走出去”战略。
对企业出口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给予补贴性奖励,标准按经核定的出口创汇收入的1%予以奖励,原则上每个企业每年享受的出口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珠海市斗门区文化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珠海市斗门区文化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抓住乡村振兴战略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大机遇,进一步激发斗门区文化产业发展活力,优化文化产业发展结构,培育壮大一批文化市场主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化产业发展要求以及《珠海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精神,结合斗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斗门区设立文化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采用补贴、奖励、贷款贴息等多元化扶持方式, 对符合本办法的企业单位或项目予以资助。
第三条在斗门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名录)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可按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
第四条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投资促进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组成斗门区文化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监管小组,专项资金监管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斗门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
专项资金监管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公开、申报、评审、审批、分配等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验收和评估;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拨付、绩效评价、审计监督等事项。
第二章扶持项目及内容第五条扶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
支持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文化企业走专、精、特、新的发展路径,不断壮大规模、提升质量。
鼓励“个转企”“小进规” “小进限”,对文化个体工商户首次登记为企业法人的,且年销售额(升级为企业后12个月内)达到30万元以上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上规(小进规)的企业和首次上限(小进限)的企业,经区统计部门确认并纳入文化产业统计范围的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支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20%以上的规模(限额)上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
万元;(二)文化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直接用于斗门辖区范围内文化产业项目的建设与生产(不包括流动性贷款),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已付贷款利息金额50%、最高100万元的利息补贴,贴息期不超过3年;(三)支持文化产业领域的原创研发,对已完成且取得较好市场和社会效益的原创研发产业化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研发实际投入30%、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2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基地管理试行细则.doc-珠海市文化体育
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基地管理试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为积极推进和加快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规范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的申报、认定、管理及相关配套扶持政策的落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是指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并具有相应的基本服务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物理空间的文化产业发展集群区。
第三条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的投资、建设与发展遵循政府指导扶持、社会参与投资和市场运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文化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 在市文化产业发展联席会议领导下承担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的认定、监管、服务和扶持政策落实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认定基本条件第五条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的认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有较完备的投资、建设与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功能定位符合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主导产业属于我市文化产业重点发展行业。
(二)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规范的财务等管理制度。
(三)具备较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为入园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基本的硬件环境。
(四)规划建设有能够为入园文化企业发展提供一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五)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筑面积一般应不低于20000平方米;文化创意产业特色基地建筑面积应5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内。
(六)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入园的文化企业不少于15家,并属于本细则重点扶持的文化产业门类。
(七)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入园文化企业需占全部入园企业的比例应不低于60%,园区用于发展文化产业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60%。
第六条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内的文化创意企业认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珠海市注册成立的法人单位;(二)申请企业主营业务属于《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化企业认定行业参考目录》规定范围(详见附件);(三)申请企业应拥有良好的文化产品或服务,主营业务属于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领域范围;第三章申报认定程序第七条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特色基地和入园文化企业认定实行常态化申报认定方式。
2014年度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附件2017年度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公告根据《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与年度工作安排,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自公告之日起开展2017年度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申报受理工作。
具体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年度重点资助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的重点发展领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重点“扶优扶强”的精神,根据年度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要求和“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2017年度将集中、重点但不限于扶持文化旅游业、文化休闲、数字内容、创意设计、文化创意产品制造、影视产业等重点项目。
二、申报内容1、项目补贴1)鼓励创新项目。
每年遴选若干个(原则上不超过15个)投资额在200万以上、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重点文化项目,包括开展技术服务、交易推广、展览展示等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开发前景和市场竞争力的文化产品及生产项目,文化创意产业重大高新科技进步项目,在落实建设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70%)到位的前提下,每个项目补贴金额50万元——100万元。
优先考虑符合珠海市十三五文化创意产业规划中列举的重点产业门类;2)鼓励创业项目。
每年遴选若干(原则上不超过15个)个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青年创业创客文化项目,以补贴等方式给予每个项目5万元——10万元支持;3)经市政府批准可对全市文化创意产业、文化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及项目修编予以补贴;4)其他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平台、创意研发机构(孵化器)及政产学研基地等文化项目,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在落实建设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到位的前提下,每个项目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的20%以内,且每个项目补贴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对同企业的同类型项目补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
2、贷款贴息申请银行贷款贴息资助的,其贷款必须直接用于企业的文化项目(产品)的建设、研发与生产等,且获得贷款的时间必须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内,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
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文化强市战略,大力发展我市文化创意产业,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决定》(珠字[2008]4号)、《珠海市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若干配套政策》(珠办发[2008]2号)及《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文化强市的实施意见》(珠字[2010]12号)的精神,设立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责任分工第五条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设在市文化体育旅游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和管理。
第六条市文化体育旅游局职责:(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市文产办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
(二)将评审后的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定。
(三)会同市财政局上报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获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市文产办按照年度使用计划审核被资助单位提供的资助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及资金使用协议、发票等资料,并建立档案进行管理。
(四)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委托第三方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按规定向绩效管理部门提供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报告。
(五)负责监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对专项资金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财政局职责:(一)审定市文化体育旅游局报送的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二)根据市政府审批的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被资助单位提供的资料,按项目进度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三)根据工作需要,配合资金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而划拨的财政资金、国有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用途包括:
(一)扶持文化产业项目的研发、生产和推广;
(二)支持文化创意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三)推动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
(四)支持文化产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五)其他与文化产业发展相关的用途。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申请和评审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公认;
(二)市场导向、竞争选择;
(三)资本适度、风险可控。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范围、限制条件和审批流程。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行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支持符合国家文化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
(二)用于支付与项目相关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研发费用、生产费用、推广费用、市场营销费用、人员培训费用、宣传费用等;
(三)严禁挪用、截留、私分、套取、侵占专项资金;
(四)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按照规定流程使用专项资金;
(五)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报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罚款等。
第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化产业发展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化产业发展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文化产业发展,支持文化企业提质增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补助、社会捐赠、其他资金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宣传部门共同管理。
财政部门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配合评审,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宣传部门负责在年底前提出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规模、重点投向和绩效目标,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并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资金分配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按程序组织综合评估,视评估结果确定有关政策和本办法的保留、调整或取消。
期间遇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的,相应调整本办法。
第七条扶持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支持对象。
在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及相关特色产业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内根据有关规定履行文化产业服务职能的部门或机构团体。
(二)企事业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经营内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省、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明确,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按规定向宣传、财政、统计等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用于推动文化产业融合发展,建设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促进文化产业项目招引落地,引导文化企业提质增量,鼓励优秀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举办重大文化活动,支持文化产业人才引培,表彰优秀文化企事业单位,以及公共财政应该支持且有利于促进文化产业整体发展的其他内容。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引言文化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支持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各级政府纷纷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文化产业的创新、升级和发展。
本文将就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二、专项资金的设立与来源为了进一步推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设立了相应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文化产业的创新和发展。
这些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资金拨款、税收优惠政策补贴、以及其他专项基金的转移等途径。
设立专项资金的目的在于促进文化产业的良性发展,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到文化产业的投资中来。
三、专项资金的分类根据文化产业的具体需求和政府的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可以分为多个子类,例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数字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等。
通过分类设立专项资金,政府可以有针对性地对特定领域的文化产业进行扶持,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在申请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时,申请人需要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的项目计划书、预算说明书、资金需求及使用计划等材料。
申请人需要详细描述项目的创新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提出明确的资金使用方案。
政府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资金进行严格审核,并根据项目的需求和资金的可支配性进行筛选和审批。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一旦专项资金被批准,申请人需要按照批准的用途和金额进行资金使用。
在资金使用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报备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专项资金严禁挪作他用,必须用于扶持文化产业的创新和发展。
资金使用完毕后,申请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的使用报告和财务报表,以供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审计和验收。
六、专项资金的监督与评估为了确保专项资金的正确使用和有效发挥作用,政府相关部门将加强对资金的全程监督和评估。
监督的方式包括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以及专项审计等。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进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管理暂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进产业转移专项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珠府办[2010]27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22
【实施日期】2010.03.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进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10〕27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推进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珠海市推进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抓好产业转移园建设加快产业转移步伐的意见》(粤府〔2009〕54号)精神,鼓励引导我市对口产业转移园做大做强,加快我市对口产业转移城市经济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产业转移的实施意见》(珠府〔2009〕124号),设立珠海市推进产业转移专项资金。
为规范该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产业转移园为珠海(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和珠海(茂名)产业转移工业园。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我市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1亿元,专项用于推动我市产业转移工作和协助产业转移园建设。
《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文化强市战略,大力发展我市文化创意产业,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决定》(珠字[2008]4号)、《珠海市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若干配套政策》(珠办发[2008]2号)及《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文化强市的实施意见》(珠字[2010]12号)的精神,设立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责任分工第五条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设在市文化体育旅游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和管理。
第六条市文化体育旅游局职责:(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市文产办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
(二)将评审后的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定。
(三)会同市财政局上报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获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市文产办按照年度使用计划审核被资助单位提供的资助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及资金使用协议、发票等资料,并建立档案进行管理。
(四)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委托第三方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按规定向绩效管理部门提供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报告。
(五)负责监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对专项资金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财政局职责:(一)审定市文化体育旅游局报送的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二)根据市政府审批的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被资助单位提供的资料,按项目进度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三)根据工作需要,配合资金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工作,促进全省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强省建设,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参与项目申报评审,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四条省委宣传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年度资金安排总体计划,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和公示工作,编制和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负责信息公开和绩效自评。
第五条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项目申报审核,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可行性及合规性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第六条市县宣传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做好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划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工作,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送工作,检查、监督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市县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当地宣传部门组织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及时将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下达至下一级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即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九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广东省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ZBGS-2011-033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文化强市战略,大力发展我市文化产业,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决定》(珠字[2008]4号)、《珠海市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若干配套政策》(珠办发[2008]2号)及《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文化强市的实施意见》(珠字[2010]12号)的精神,设立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责任分工第五条市文体旅游局是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业务管理部门,市财政局是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部门。
第六条市文体旅游局职责:(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
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
(二)将评审后的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定。
(三)会同市财政局上报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获市政府审批后,按照年度使用计划审核被资助单位提供的资助项目请款资料,并建立档案进行管理。
(四)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按规定向绩效管理部门提供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报告。
第七条市财政局职责:(一)审定市文体旅游局报送的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二)根据市政府审批的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被资助单位提供的请款资料,按项目进度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组织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第八条资金使用单位责任:(一)向市文体旅游局如实提供资金申请资料,并编制 2项目投资预算。
珠海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珠文体旅字[2010]121号
珠海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珠海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珠文体旅字[2010]1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发展我市旅游产业,根据《珠海市旅游条例》、《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珠海市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珠府〔2007〕72 号)、《关于加快发展珠海市现代服务业的意见》(珠委办〔2008〕56号)和《珠海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07-2020)》等有关文件精神,市财政设立珠海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符合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的旅游企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文体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市文体旅游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年度导向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和评估。
市财政局负责进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会同市文体旅游局参与项目审核及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补助和奖励两种扶持方式。
第二章使用范围与标准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扶持旅游企业项目落户与建设、规模与品牌塑造、市场开拓、旅游纪念品开发、旅游公共服务平台新建与改造、导游行业水平提升及市本级旅游发展规划编制与修编;对列入市旅游规划中的重点旅游行业、重点旅游项目、重点旅游企业予以政策倾斜;鼓励旅游行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节能减排等,走科学健康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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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文化强市战略,大力发展我市文化创意产业,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决定》(珠字[2008]4号)、《珠海市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若干配套政策》(珠办发[2008]2号)及《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文化强市的实施意见》(珠字[2010]12号)的精神,设立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责任分工第五条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设在市文化体育旅游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和管理。
第六条市文化体育旅游局职责:(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市文产办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
(二)将评审后的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定。
(三)会同市财政局上报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获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市文产办按照年度使用计划审核被资助单位提供的资助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及资金使用协议、发票等资料,并建立档案进行管理。
(四)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委托第三方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按规定向绩效管理部门提供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报告。
(五)负责监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对专项资金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财政局职责:(一)审定市文化体育旅游局报送的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二)根据市政府审批的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被资助单位提供的资料,按项目进度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三)根据工作需要,配合资金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八条资金使用单位责任:(一)向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如实提供资金申请资料,并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设专项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四)接受上级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资助对象、重点领域及资助方式第九条专项资金主要资助对象:(一)在珠海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文化企业;(二)在珠海市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创意产业行业协会;(三)在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信息库中登记的文化企业;(四)经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专项资金资助的重点领域: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规划的重点发展领域,主要包括文化旅游业、互联网新兴文化、数字内容、创意设计、文化创意产品制造、影视等相关产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二)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市级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三)申请单位或单位法人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的诉讼或仲裁的;(五)申请单位因违反本办法被取消申请资格未满3年的;(六)其它不应由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四章资助条件及标准第十二条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贴、贷款贴息、奖励、园区及入园文化企业补贴等四种扶持方式。
(一)项目补贴1、鼓励创新项目。
每年遴选若干个(原则上不超过15个)投资额在200万以上、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重点文化项目,包括开展技术服务、交易推广、展览展示等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开发前景和市场竞争力的文化产品及生产项目,文化创意产业重大高新科技进步项目,在落实建设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70%)到位的前提下,每个项目补贴金额50万元——100万元。
优先考虑符合珠海市十三五文化创意产业规划中列举的重点产业门类。
2、鼓励创业项目。
每年遴选若干(原则上不超过15个)个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青年创业创客文化项目,以补贴等方式给予每个项目5万元——10万元支持。
3、经市政府批准可对全市文化创意产业、文化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及项目修编予以补贴;4、其他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平台、创意研发机构(孵化器)及政产学研基地等文化项目,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在落实建设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到位的前提下,每个项目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的20%以内,且每个项目补贴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同企业的同类型项目补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
(二)贷款贴息专项资金贷款贴息,被资助企业的贷款必须直接用于企业的项目(产品)的建设与生产等,且获得贷款的时间必须在其专项资金申请之日的前1年度内,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
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多不超过3年。
贴息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并凭银行还款证明实行一次性拨付。
(三)奖励专项资金奖励按《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及入园文化企业补贴专项资金园区及入园文化企业补贴按《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基地管理试行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资助申报及审批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预算管理、集中申报、统一审批”的方式。
资助申请由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内设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每年年初接受申请,按照市财政相关制度,每年8月前完成资金拨付。
市文产办公开发布专项资金资助申报等相关文件,明确申请资助所需要的材料以及材料制作标准。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如下:(一)市文产办受理资助申请,并会同会计及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认定机构对申请企业(项目)进行合法、合规的资格审查。
按照评审规则,在文化创意产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意见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并形成书面的专家评审意见书。
以上程序每年在5月前完成;(二)市文产办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组织拟扶持的文化企业填报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并会同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项目)进行资格审查,主要核查申报企业(项目)是否存在重复、多头申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等本办法第十一条列举的现象,提出审定意见后去除专家评审意见书中没能通过审查的项目。
以上程序于每年5月前完成;(三)市文产办组织召开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对专家评定项目进行形式审核,原则上每年在6月底前完成;(四)市文产办将联席会议审定后的资助项目在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五)市文产办将本年度的资金资助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并由市财政局、市文化体育旅游局联合上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以上程序每年7月前完成;(六)根据市政府批复的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资助计划,被资助单位与市文产办签署《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财政部门按照协议规定、资助项目的进度及财政国库支付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以上程序每年8月前完成。
第六章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协议”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实行独立核算。
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流程办理。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或项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向市文产办报送年度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市文产办将对资助项目的建设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专项检查,项目完成后,市文产办应及时对资助项目进行验收,并对执行情况等进行自我评价。
第十八条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委托第三方对本年度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局配合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对专项资金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获项目补贴资助的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报告市文产办,除因项目承担单位破产原因外,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按本办法规定开支剩余的资助资金归还市财政局,已开支的资助资金新形成的项目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有关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专项资金。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市文产办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性、业务性经费可按有关规定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体育旅游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珠海市政府于2011年11月29日颁布的《关于印发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财行〔2011〕19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1.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定实施规程2.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资助实施细则附件1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定实施规程一、为促进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主要针对成长型企业;二、扶持创新及创业项目优先考虑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中的重点发展门类;三、创新项目的评选需在市文化体育旅游局纪检部门的监督下,抽取市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项目资料及项目路演情况对上年度1月1日—本年度申报日期期间完成的申报项目及奖励项目进行评选。
评选现场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企业代表现场监督;四、创业项目的评选需在市文化体育旅游局纪检部门的监督下,抽取市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项目资料及项目路演情况对2017年度的申报项目进行评选。
评选现场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企业代表现场监督;五、获得资金扶持的项目及企业需与市文化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市文化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有权对项目进行监督及验收。
附件2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资助实施细则第一条总则根据《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二条之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励资助范围及标准(一)鼓励产业集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