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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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文化强市战略,大力发展我市文化创意产业,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决定》(珠字[2008]4号)、《珠海市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若干配套政策》(珠办发[2008]2号)及《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文化强市的实施意见》(珠字[2010]12号)的精神,设立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责任分工
第五条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设在市文化体育旅游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和管理。
第六条市文化体育旅游局职责:
(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市文产办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
(二)将评审后的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定。
(三)会同市财政局上报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获市
政府审批后,组织市文产办按照年度使用计划审核被资助单位提供的资助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及资金使用协议、发票等资料,并建立档案进行管理。
(四)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委托第三方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按规定向绩效管理部门提供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报告。
(五)负责监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对专项资金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财政局职责:
(一)审定市文化体育旅游局报送的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二)根据市政府审批的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被资助单位提供的资料,按项目进度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三)根据工作需要,配合资金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八条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向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如实提供资金申请资料,并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设专项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四)接受上级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资助对象、重点领域及资助方式第九条专项资金主要资助对象:
(一)在珠海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文化企业;
(二)在珠海市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创意产业行业协会;
(三)在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信息库中登记的文化企业;
(四)经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专项资金资助的重点领域: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规划的重点发展领域,主要包括文化旅游业、互联网新兴文化、数字内容、创意设计、文化创意产品制造、影视等相关产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市级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申请单位或单位法人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的诉讼或仲裁的;
(五)申请单位因违反本办法被取消申请资格未满3年的;
(六)其它不应由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四章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贴、贷款贴息、奖励、园区及入园文化企业补贴等四种扶持方式。
(一)项目补贴
1、鼓励创新项目。每年遴选若干个(原则上不超过15个)投资额在200万以上、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重点文化项目,包括开展技术服务、交易推广、展览展示等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开发前景和市场竞争力的文化产品及生产项目,文化创意产业重大高新科技进步项目,在落实建设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70%)到位的前提下,每个项目补贴金额50万元——100万元。优先考虑符合珠海市十三五文化创意产业规划中列举的重点产业门类。
2、鼓励创业项目。每年遴选若干(原则上不超过15个)个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青年创业创客文化项目,以补贴等方式给予每个项目5万元——10万元支持。
3、经市政府批准可对全市文化创意产业、文化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及项目修编予以补贴;
4、其他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平台、创意研发机构(孵化器)及政产学研基地等文化项目,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
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在落实建设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到位的前提下,每个项目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的20%以内,且每个项目补贴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同企业的同类型项目补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
(二)贷款贴息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被资助企业的贷款必须直接用于企业的项目(产品)的建设与生产等,且获得贷款的时间必须在其专项资金申请之日的前1年度内,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多不超过3年。贴息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并凭银行还款证明实行一次性拨付。
(三)奖励
专项资金奖励按《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及入园文化企业补贴
专项资金园区及入园文化企业补贴按《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基地管理试行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资助申报及审批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预算管理、集中申报、统一审批”的方式。资助申请由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内设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每年年初接受申请,按照市财政相关制度,每年8月前完成资金拨付。市文产办公开发布专项资金资助申报等相关文件,明确申请资助所需要的材料以及材料制作标准。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市文产办受理资助申请,并会同会计及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认定机构对申请企业(项目)进行合法、合规的资格审查。按照评审规则,在文化创意产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意见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并形成书面的专家评审意见书。以上程序每年在5月前完成;
(二)市文产办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组织拟扶持的文化企业填报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并会同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