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七章 邻接权)【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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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知识产权法是指国家为保护人们的智力成果,确保创新活动得到合理回报,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体系。

吴汉东是中国著名学者、教授,他在知识产权领域有丰富的研究和教学经验。

本文将从吴汉东的角度出发,总结和介绍知识产权法相关的核心概念、法律制度、保护措施以及发展趋势。

一、知识产权法的核心概念知识产权法主要涉及四个核心概念,分别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

专利权是指对发明的独占性权利,保护发明人的创造,并使其能够享受经济利益。

著作权是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独占权,为作者提供保护和回报机制。

商标权是指对商标的独占性权利,保护商标的独特标识和商品来源的真实性。

商业秘密则是企业拥有的不公开的商业信息,需要采取保密措施进行保护。

二、知识产权法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的法律制度由国际法、国家法和地区法构成。

在国际层面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最重要的国际组织,负责制定和推动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

此外,还有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如《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为不同国家间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基础框架。

在国家层面上,各个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护知识产权。

在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组成。

这些法律法规细化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程序和制裁措施,为创新者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地区层面上,一些地区也会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满足特定的需求和条件。

例如,在欧洲,有《欧洲专利公约》和《欧洲著作权公约》等地区性的法律制度。

三、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法律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

法律保护是指通过合法的法律手段确保知识产权的权益,包括专利、著作权、商标等的注册和许可。

行政保护则是指政府部门采取行政手段进行的保护行为,如执法检查、行政许可等。

司法保护是指通过法院起诉和判决等司法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权益。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二十九章 商号权)【圣才出品】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二十九章 商号权)【圣才出品】

第二十九章 商号权2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商号权概述1.商号的概念(1)概念商号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民商事活动用于标识自己并区别于他人的标记。

(2)特征①商号可以采用不同的表示方法。

a .以个人的姓名表示商号,即以自然人的姓名作为商号。

b .以企业名称表示商号。

这是最常见的商号表不方法。

c .专门的商号。

商人既不使用自然人的姓名,也不使用企业的名称,而是专门登记一 商号权概述 使用取得主义 商号权的取得方式 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生效主义 商号权的取得 商号权的取得条件 商号权的取得程序 民商法的保护 商标法的保护 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专门法的保护 商号权个为了对外营业而使用的商号。

一个企业只允许使用一个名称。

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

②商号是一切法人和其他组织用以代表自己的名称,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

③商号具有特殊的区别功能和表示功能,被广泛使用于商品或其包装材料以及多种广告宣传媒介上,发挥着区别商品生产者及其商品或服务,承载商主体享有的商业信誉的职能。

(3)商号与商标的区别a.任何一个企业都必须有商号,但不一定有商标。

b.厂商名称必须进行核准登记才能在工商活动中使用,而商标不一定要登记注册。

c.除特殊情况外,商号一般由企业名称构成,具有比较严格的条件,而商标则要有显著性,易于识别,因此商标的构成通常精练、简洁。

d.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名称,而可以有多件商标。

e.厂商名称的构成要素只能是文字,不能是文字之外的其他要素,而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符号、颜色、字母、数字等及其组合。

f.带有某公司商号标记的含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到另一国家时,销售人有必要就其商标在另一国家注册,却没有必要就其商号再行注册。

当然,若企业将自己的商号注册成商标使用,或者将已注册的商标登记为企业的商号,商标和商号就成为同一内容或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2.商号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商号权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自己使用或者注册的商号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著作权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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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著作权概述一、概念题1.著作权与版权(武汉理工2005年研)答:关于著作权与版权的比较,主要阐述如下:(1)著作权与版权的概念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版权是英美法系的概念,是复制权的演进结果,它着重于财产性权利,基本不考虑精神性权利。

(2)著作权与版权的联系著作权是“版权”与“作者权”折中的结果,它将财产权利与精神权利同等对待,偏向性不明显。

在某种程度上,著作权即版权。

(3)著作权与版权的区别①主体不同。

版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自然人不能成为版权的主体;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才是作品的唯一事实作者。

②客体不同。

版权的客体是书刊及音像出版物;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其保护的是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

③形成机制不同。

版权是一种从属于著作权的派生权利,出版者版权只能由著作权人授予而产生;而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④内容不同。

版权的内容包括专有出版权、版本权、出版作品的形式和内容的修改权、删除权;而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⑤期限不同。

在我国,版权的期限由出版人与著作权人协商确定,而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一般不受限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则由法律专门规定。

2.版权独立性原则(上交2000年研)答:版权独立性原则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版权独立性原则的含义享有国民待遇的作者在公约任何成员国所得到的版权保护,不依赖于作品在来源国受到的保护;在符合公约最低要求的前提下,该作者的权利受到保护的水平、司法救济方式等等,均完全适用提供保护的那个成员国的法律。

这就体现了版权独立性原则。

(2)版权独立性原则的表现作者在公约成员国受到的版权保护不依赖于其作品在来源国受到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情况:①公约成员国中,有些国家的版权法可能要求其国民的作品要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受保护。

其他国家不能因其本国要求履行手续而专门要求他们也履行手续。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著作权的利用)【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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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著作权的利用一、判断分析题1.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许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北科2004年研)答: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根据这两条的规定,本题说法正确。

2.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北科2004年研)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条规定:“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规定:“订立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或者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

”即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而不是“应当”。

二、简答题1.我国著作权的转让特点是什么?(武汉理工2007年研)答:著作权转让是作者行使自己著作权财产权的一种形式,关于著作权转让具体阐述如下:(1)著作权转让的概念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

移交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著作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

与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转让著作权的法律后果是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受让人取得所转让的权利,从而成为新的著作权人。

在允许转让著作权的国家,也只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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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知识产权的概念1.知识产权的由来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最早见之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的著作。

后来,这一概念被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

1893年,欧洲部分国家为了统一对各国知识产品的界定和保护,成立的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BIRPI ),成为首个统一在国际上使用“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

自此,知识产权作为国际通行的概念,开始在各国普遍使用。

知识产权的由来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范围的扩张 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 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知识产品范畴的确立 作品及其传播媒介 工业技术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知识产品的类别 工业标志 经营性资信 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创造性、非物质性、公开性 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的体系 知识产权名义下的非物质性财产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权利构成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知识产权制度的民法定位 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体例 主张在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总论知识产权在我国立法中的确立,始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

2.知识产权的定义(1)知识产权的定义方法①“列举主义”通过系统地列举所保护的权项,即划定权利体系范围来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

“列举主义”方法的优点在于,表述清楚、明确,但用以说明概念则失之烦琐;此外,由于知识产权是个动态的、开放的法律制度体系,列举式难免有遗漏之处。

②“概括主义”通过对保护对象的概括抽象的描述,即简要说明这一权利的“属加种差”来给出知识产权的定义。

(2)概念①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②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③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支配其与智力活动有关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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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一、引言二、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分类知识产权是指人们通过智力劳动创造出的独创性作品或技术,包括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等多个方面。

根据知识产权的不同表现形式,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2.1 版权版权是指对文学、艺术作品的独占权,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

著作权是作品创作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以经济权利和非经济权利为内容的个人权利。

邻接权则是指对与作品有关的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等的经济权益保护。

2.2 商标权商标权是指对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商标是以图形、文字、颜色等形式来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

商标权保护的对象是商标的独立身份和特性。

2.3 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对发明创造的独占权。

专利权是一种法定的独占权,是给予发明人或其他人利用其得到的技术进步而获得的权利。

2.4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经过保密的商业信息,包括技术、工艺、设计、客户信息等。

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是商业信息的机密性。

三、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主要有法律保护和技术保护两种。

3.1 法律保护法律保护是指通过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来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版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通过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获得与其知识产权相关的权利,并对侵权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3.2 技术保护技术保护是指通过技术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技术保护主要包括加密技术、数字水印技术、防伪技术等。

通过技术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保护其知识产权作品不被非法复制、篡改或侵权使用。

四、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通过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来实现。

4.1 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是指由多个国家组成,以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合作为目标的国际机构。

其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该组织致力于推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合作。

4.2 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指多个国家签订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和合作的法律文件。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相关权)【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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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相关权一、概念题1.相关权与著作权(中南财大2008年研;武汉理工2004年研)答:相关权与著作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关于二者的联系和区别,具体阐述如下面:(1)相关权与著作权的概念相关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自己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创造之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相关权只是大陆法系国家授予的权利,与著作权有关,但却平行于著作权。

英美法系国家并没有相关权的规定。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在我国,著作权即版权。

著作权有三个重要特征,即内容的双重、具体化的专有性和著作人身权保护期的无限性。

(2)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共同点①它们都与作品相联系。

著作权与作品存在直接联系,作品之创作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

邻接权则与作品存在间接联系。

表演者表演的对象是作品,而录制者是对作品表演的录制,广播组织者是对作品表演的广播。

脱离了作品,这些邻接权就会荡然无存。

②它们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

著作权及邻接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均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③它们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著作权与邻接权都只有在法律承认这些权利的国家内才能受到保护。

(3)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①它们的主体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是作品的创作者或依法取得著作权的人。

邻接权保护的主体是以表演、录音录像或广播方式帮助作者传播作品的人员。

②它们的客体不同。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

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组织者的权利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③它们的权利内容不同。

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

而相关权的内容没有著作权这样丰富。

④它们的保护期限不同。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邻接权的保护期从表演发生后、录音录像制品首次制作完成时起计算,享受50年的保护。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总 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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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编总论一、概念题1.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权(中南财大2007年研)答: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权的比较主要阐述如下:(1)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法律意义上的无形财产权可以包括以下三类:①创造性成果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

②经营性标记权,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记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等。

③经营性资信权,包括特许经营权、信用权、商誉权等。

(2)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权的关系在精神领域的民事权利范畴里,可以说无形财产权(或称无体财产权)是与知识产权相当的另一称谓,二者具有同等的内涵,但外延却明显不同,前者比后者具有更大的包容性。

2.知识产权与所有权(中南财大2008年研)答: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比较具体阐述如下:(1)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有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关系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均是绝对权,但知识产权是新型的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

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

教材:《知识产权法》,吴汉东主编,2003年7月第1版一编:总论(选、简)一、知识产权一、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最早见于17世纪法国卡普夫,后为比利时皮卡第所发展)广义:著作权、邻接权(或相关权)、商标权(包括服务标志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包括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植物品种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即传统意义上的。

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部分。

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与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有专利权和商标权。

二、性质与特征一、性质: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即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区别。

知识产权的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的有形而言的。

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具体表现为: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基于上述特征,国家有必要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以知产,并对这种权利实行有别于传统财产权制度的法律保护。

二、特征:基于其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具有以下特征: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1、专有性: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

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不过,由于知识产品是精神领域的产品,知识产权的效力内容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内容。

2、地域性:知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地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该处的地域既可是一个国家,也可是一个地区。

3、时间性:其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的权利,其时间性的特点表现: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著作权的限制)【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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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著作权的限制一、概念题1.合理使用(清华大学2011年研;北科2008年研)答:合理使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合理使用的特征有:①合理使用人不特定。

②被合理使用的客体为已发表作品。

③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

④合理使用的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⑤合理使用者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既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⑥合理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时,使用者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2.著作权法定许可(人大2010年研)答: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

法定许可作为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措施,在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中都做了明文的规定,但其适用范围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要宽于英美法系国家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三十二、三十九、四十三条对法定许可作了明文规定。

与其他国家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相比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一个前提条件——作者声明保留权利者除外,这与国际上通行的法定许可有较大的区别。

3.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和合理使用制度(武汉理工2005年研)答:著作权中的法定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都是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权利的限制,具体阐述如下:(1)法定许可制度和合理使用制度的概念①法定许可使用,是指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版权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制度。

②合理使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2)法定许可制度和合理使用制度的联系法定许可使用和合理使用都是非权利人使用他人作品的正当事由,使用人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即可使用,其适用情形都由法律规定。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二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圣才出品】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二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圣才出品】

第二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1.概念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2.演变①关于“著作权”的称谓,据史料记载,最早是日本学者在翻译西文“版权”一词时引入该国,并于20世纪初传入我国。

②我国在1910年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中采用了“著作权”的说法。

在新中国成立后所颁布的法律文件中,有时使用“版权”的概念,有时则使用“著作权”的概念。

我国于l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将版权和著作权作为同一概念对待,l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西方诸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沿革 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变化 我国近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著作权制度的发展 我国近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 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改概况 展与变革 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改概况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 关于著作权性质的各种学说 著作权的性质 各种学说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看法 著作权与所有权 著作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区别 著作权与商标权 著作权与专利权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第51条明确宣布:“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一语。

”2001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56条也强调:“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③在著作权现代化、国际化潮流的推动下,“版权”体系的英美法系国家与“作者权”体系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方面已出现某种程度的融合。

二、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1.著作权制度的起源著作权的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我国宋朝的令状制度。

我国虽自宋朝起即对著作权实施保护,但各封建朝代始终未能制定一个专门保护著作权的法律,直到晚清宣统二年(1910年)才颁布了一个《大清著作权律》,但该法并未实际施行。

2.西方诸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沿革在16世纪,欧洲一些启蒙思想家在其著作中对于印刷商无偿占有他人作品的现象提出了强烈的抗议。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相关国际公约(圣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相关国际公约(圣

第三十四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相关国际公约34.1 复习笔记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中的地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根据1967年7月14日签订、1970年4月26日生效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设立的。

到2005年1月3日为止,该公约已有182个成员国。

我国于1980年3月正式参加这一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发展的产物,1974年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公约、条约及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公约、条约及协定主要有:(1)工业产权方面的《巴黎公约》、《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法条约》、《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尼斯协定》、《里斯本协定》、《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

(2)著作权方面的《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的日内瓦公约》、《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组织架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设四个机构:(1)大会,由成员国中参加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国家组成,为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2)成员国会议,由全体成员国组成。

(3)协调委员会,由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国组成。

(4)国际局,即该组织的常设办事机构,设总干事一人、副总干事若干人。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下的主要国际条约1.《巴黎公约》(1)《巴黎公约》概述①《巴黎公约》签订于1883年3月20日,1884年7月7日正式生效,最新的文本是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著作权概述)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著作权概述)

第1章著作权概述1.什么是著作权?答: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在我国,著作权即版权。

著作权有三个重要特征,即内容的双重、具体化的专有性和著作人身权保护期的无限性。

将著作权与其他类型知识产权区别开来。

2.如何理解著作权的双重性?答:(1)著作权内容的双重性,是指由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作品能依法同时产生财产权和人身权两个方面的权利。

(2)不同国家或地区著作权的外延存在较大差距,大体有三种:①仅指著作财产权。

采用这种体制的代表是《日本著作权法》。

它使用的“著作权”、“人格权”和“邻接权”三个概念,相互平行,互不包含。

②同时包含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

采用这种体制的国家非常多,如法国、德国和俄罗斯等。

它们使用的著作权与邻接权是平行的。

③既包含著作财产权,又包含著作人身权,还包含邻接权的内容。

采用这种体制的国家不多。

3.著作权自动取得就是无条件取得吗?答: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并不是著作权的无条件取得原则。

适用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作品要求能够依我国《著作权法》取得著作权的作品,首先须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范围,并且不属于其第五条规定的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对象。

(2)作者国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能够在我国获得著作权的人有: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国民,无国籍人以其经常居住地国作为标准。

(3)作品国籍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四款规定,其他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其作品的首次出版地国与中国的关系为标准,即其首次出版地国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其作品可以在中国自动取得著作权。

4.如何理解著作权的专有性?答:著作权的专有性是具体化的专有性。

物权的专有性是针对具体对象的,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针对抽象对象的,但是,著作权的专有性与物权的专有性类似,也只能针对具体对象,不能针对抽象对象。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著作权的利用)【圣才出品】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著作权的利用)【圣才出品】

第7章著作权的利用1.著作财产权的全部转让与卖绝有何区别?答:(1)概念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通过转让合同将其著作财产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让渡给对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2)著作财产权的全部转让与卖绝的区别关于著作权能否卖绝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

但不能将著作权之全部转让理解为著作权卖绝。

因为我国《著作权法》第27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例如,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修正后的《著作权法》新授予的权利,如果双方在《著作权法》修改之前订立了著作权转让合同,那么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著作权转让之时不是转让标的。

此外,有的国家的版权法明确规定版权不能卖绝。

2.著作人身权能被转让吗?答:著作人身权不能被转让,具体分析如下: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指向的全部是著作财产权,不包括著作人身权。

因此根据此规定可知,著作权转让的客体是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

3.著作权转让能否在本国内划分地域进行?答:由于著作权具有地域性,所以相同种类的权利在不同的法域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是彼此独立的。

所以著作权转让可以在本国内划分地域进行。

以改编权为例,著作权人可以将它按不同法域进行分别转让,也可以向不同的人转让。

如将作品的中文戏剧作品改编权在我国内地转让给一个人,在我国台湾地区转让给一个人,在我国香港转让给一个人。

各个受让人的权利在各自的地域范围内受保护。

与此同理,著作权人还可以将改编权按不同的国家来分别转让,受让人各自在自己的受让国家享有所受让的权利。

4.著作权转让与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有何区别?答:(1)与著作权转让相比,著作权许可使用并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所获得的只是对作品的使用权。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六章 著作权取得和期限)【圣才出品】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六章 著作权取得和期限)【圣才出品】

第六章 著作权取得和期限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著作权的取得方式著作权的取得方式主要可分为注册取得和自动取得两类。

1.注册取得制度(1)概念注册取得,是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

著作权注册取得的原则,又称为“有手续主义”。

(2)著作权登记手续的模式在以往著作权立法例中,采用著作权登记手续的国家大致有以下几种模式:①将著作权登记手续作为著作权取得的必要条件;②将登记作为受保护作品著作权合法转让的必要条件;③将登记作为行使起诉权和请求法律制裁侵权行为的程序之一。

(3)注册取得制度的评价实行著作权登记制度,可以明确有效地证明著作权人的身份,有利于及时处理著作权纠 注册取得制度 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自动取得制度 概念 我国规定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取得和期限纷,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该制度不能充分保护那些未及时登记的作品,也不能保护那些来源于未实行著作权登记制度国家的作品。

这显然与《伯尔尼公约》精神相违背,因此世界大多数国家都不采用这一做法。

2.自动取得制度(1)概念著作权自动取得,是指当作品创作完成时,作者因进行了创作而自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不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续。

这种获得著作权的方法被称为“无手续主义”、“自动保护主义”。

(2)利弊①“无手续主义”主要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取。

其优点在于,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可及时获得保护,可以有效地制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保护水平较高。

②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未经登记的作品取证困难。

“无手续主义”也为《伯尔尼公约》所确认。

该公约第3条规定,具有本联盟成员国国民身份的作者,无论其作品是否已经出版,都应得到本公约的保护。

(3)作品创作完成著作权的自动取得,以作品创作完成的时间作为著作权取得的时间界限。

如何认定“创作完成”的界限则是理论界和司法界经常遇到的难题。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总 论)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总 论)

第1编总论1.什么是知识产权?答: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2.如何把握知识产权的体系范围?答: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1)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目前已为两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认可。

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知识产权基本类型(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与《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相同。

其中,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和科技成果推广的权利,都不具有“知识所有权”的专有财产权利性质,不应包括在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内。

(2)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应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一般来说,狭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

(3)在当代信息社会里,知识产权的范围有向“信息产权”扩充的趋势,一部分原属于公共领域的信息和依靠保密维系利益的信息,现在可以处于新的专门法的保护之下。

3.如何理解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属性?答: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

知识产品是与物质产品(即民法意义上的物)相并存的一种民事权利客体。

(1)知识产品的概念知识产品是概括知识产权各类客体的集合概念,主要包括三类:①创造性成果,包括作品及其传播媒介、工业技术;②经营性标记;③经营性资信。

其中,创造性成果发生于科学技术及文化领域,经营性标记和经营性资信产生于工商经营领域。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八章 著作权限制)【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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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著作权限制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合理使用1.概念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2.合理使用的情形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在这里作为合理使用主体的“个人”可以扩充解释为“家庭”,超出家庭范围的使用即合理使用的概念和情形 法定许可概述 关于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 关于录音制品制作的法定许可 关于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使用的种类 关于播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关于编写出版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关于制作课件的法定许可 强制许可的含义 功能 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区别 强制许可与法定许可的区别 著作权限制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符合这一情况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引用的作品必须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②引用的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③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④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符合这一情况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符合报道时事新闻的目的;②不允许为制作广播电视节目而大量使用他人的作品;③不允许将他人作品无休止地在新闻节目中播放等规避法律的行为。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是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第三章 著作权客体)【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第三章 著作权客体)【

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知识产权的概念1.知识产权的由来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最早见之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的著作。

后来,这一概念被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

1893年,欧洲部分国家为了统一对各国知识产品的界定和保护,成立的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BIRPI ),成为首个统一在国际上使用“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

自此,知识产权作为国际通行的概念,开始在各国普遍使用。

知识产权的由来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范围的扩张 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 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知识产品范畴的确立 作品及其传播媒介 工业技术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知识产品的类别 工业标志 经营性资信 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创造性、非物质性、公开性 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的体系 知识产权名义下的非物质性财产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权利构成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知识产权制度的民法定位 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体例 主张在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总论知识产权在我国立法中的确立,始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

2.知识产权的定义(1)知识产权的定义方法①“列举主义”通过系统地列举所保护的权项,即划定权利体系范围来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

“列举主义”方法的优点在于,表述清楚、明确,但用以说明概念则失之烦琐;此外,由于知识产权是个动态的、开放的法律制度体系,列举式难免有遗漏之处。

②“概括主义”通过对保护对象的概括抽象的描述,即简要说明这一权利的“属加种差”来给出知识产权的定义。

(2)概念①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②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③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支配其与智力活动有关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人文社科-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教材精讲(总论)【圣才出品】

人文社科-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教材精讲(总论)【圣才出品】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教材精讲(总论)【圣才出品】第一编总论1.1 本章要点■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基本特征1.2 重点难点导学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1.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1)知识产权是区别于传统所有权的另类权利,是产生于精神领域的非物质化的财产权。

(2)以知识产权名义所统领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是来自知识产权领域。

从权利来源看,知识产权主要产生于智力创造活动和工商业经营活动。

从权利对象看,则由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信誉以及其他知识信息所构成。

(3)知识产权是法定之权,其产生一般须由法律认可,并非所有的知识产品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

2.概念与范围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1)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2)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一般来说,狭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个类别:①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②工业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

在当代信息社会里,知识产权的范围有向“信息产权”扩充的趋势。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1.性质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1)权利本体的私权性是知识产权归类于民事权范畴的基本依据知识产权是一种界定知识财产权利形态的制度安排,它以私权的名义强调了知识财产私人所有的法律性质。

①知识产权是“私人”的权利,国家即使在某种情况下作为权利主体出现,也与其他民事主体处于相互平等的关系。

②知识产权是“私有”的权利,即采取私人占有的产权形式。

(2)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相关权)【圣才出品】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相关权)【圣才出品】

第5章相关权1.如何理解相关权与著作权的关系?答:(1)概念相关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自己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创造之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相关权只是大陆法系国家授予的权利,与著作权有关,但却平行于著作权。

英美法系国家并没有相关权的规定。

(2)相关权与著作权的关系①相关权主体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主,以自然人为辅。

一般情况下,著作权主体是自然人——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只有在少数特殊情况下,著作权主体才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而相关权主体则正好相反,一般情况下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有在特殊情况或者少数情况下,才是自然人。

②相关权主体通过传播现有作品获得权利,而著作权主体则是通过创作作品获得权利。

③相关权的客体是传播行为所产生的智力创造性成果,而著作权的客体是创作行为所产生的独创性智力成果。

④相关权的内容很有限。

除表演者权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外,其他种类的权利均只有少数几个权项。

⑤相关权的保护期是自传播成果公开之日起的若干年,因为其主体主要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故不宜采取主体有生之年加上死亡后若干年的办法。

2.出版者权应以多长期限为宜?答:(1)概念出版者权,是图书出版者或者报刊出版者对其编辑出版的图书或者报刊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出版者权可分为图书出版者权和报刊出版者权。

图书出版者和报刊出版者,都只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是自然人。

(2)期限图书出版者的专有权虽然由法律直接规定,但要受到著作权人授权的限制。

在我国,非经国家授予出版资格的单位,不能从事出版业务,只有具有法人地位的、有权经营有统一书号的图书出版业务的出版社,才能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报刊社对图书、报刊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可以续订,但续订后的专有出版权仍然不能超过10年。

10年期限的规定是以著作权人的利益为立足点的,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与出版者续订的方式,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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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邻接权
7.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邻接权概述
1.邻接权的概念
(1)概念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
权法》的规定,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

这种权利是以他人
之创作为基础而衍生的一种传播权,虽不同于著作权,但与之相关,故称邻接权。

(2)《罗马公约》
国际上关于邻接权保护的第一部公约是1961年在意大利罗马缔结的《保护表演者、音
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公约》(简称《罗马公约》)。

该公约的缔结对各国邻接权的保护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①该公约的缔结标志着邻接权的保护已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

该公约的颁布表
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概述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表演者的定义 表演者的权利 表演者的义务 表演者的权利 音像制作者的定义 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音像制作者的义务 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广播组织者的定义 广播组织者的权利 广播组织者的义务 广播组织者的权利
邻接权
明,缔约国应对传播作品的人给予著作权或邻接权或其他权利的保护。

②为世界各国以专门的法律形式保护邻接权提供了示范模式。

《罗马公约》要求各成员国至少应对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权利予以保护,并规定了应给予的最低保护标准。

(3)邻接权的行使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邻接权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2.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1)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共同点
①都与作品相联系。

著作权与作品存在直接联系,作品之创作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

邻接权则与作品存在间接联系。

脱离了作品,邻接权就会荡然无存。

②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

著作权及邻接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均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③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著作权与邻接权都只有在法律承认这些权利的国家内才能受到保护。

(2)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①主体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是作品的创作者或依法取得著作权的人。

邻接权保护的主体是以表演、录音录像或广播方式帮助作者传播作品的人。

②客体不同。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

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组织者权利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③权利内容不同。

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

表演者享有表明其身份的权利、其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的权利及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取得报酬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
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广播组织者享有播放权、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④保护期限不同。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

影视作品等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

邻接权的保护期从表演发生后、录音录像制品首次制作完成时起计算,享受50年的保护。

二、表演者的权利
1.表演者的定义
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可见,表演者是指表演作品的人,而不包括运动员、马戏演员、魔术师等人。

我国《著作权法》第37条所规定的表演者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

2.表演者的义务
《著作权法》第28条和第36条规定,表演者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的,应当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表演者依照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
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3.表演者的权利
表演者的权利,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拥有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从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两方面对表演者的权利做了规定。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无论是在现场表演,还是在制作录音录像制品时或播放广播、电视节目时,表演者都有权要求公开其身份。

①现场表演的,应由报幕员或节目主持人向观众表明每个节目的主要表演者的身份,也可在节目单、海报上印出主要表演者的名单。

②在电影、电视、广播、音像制品中的表演,应当在节目播映时同时播出主要演员的名单和演出单位名单。

③一场演出,如果是由某家演出单位组织并由该单位的人员演出的,如戏剧团表演的戏剧等,则不仅主要演员的身份要表明,演出单位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表演者同样有权表明身份。

如果几家演出单位共同举办演出,则每个单位都有权表明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表演形象是表演者通过其表演所创造出来的一个新形象,对表演形象仅能进行真实的、恰当的利用,不能歪曲、虚假或丑化的利用。

表演者有权禁止他人丑化其表演形象,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把其表演形象挪作他用。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①现场直播,指表演者在进行现场表演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将其表演实况同时播出。

②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是指利用一定的技术,通过一定的方式传送表演者的现场表演。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这是表演者对制作音像制品的控制权。

非经表演者许可,任何人不得制作其表演的音像制品。

以营利为目的将表演录音录像的人,均应请求表演者的许可,并与表演者商定支付报酬事宜。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用合法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进行商业性广播或传送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提供录音录像节目为主要业务的有线广播电视机构,以及饭店、酒吧、餐馆、茶馆、卡拉0K厅等经常使用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业,均应当向表演者支付表演者权的二次使用费。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上述第(3)~(6)项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受《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三、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1.音像制作者的定义
音像制作者,是指将声音、形象或两者的结合首次固定于物质载体上的人。

前者是指将声音首次固定在物质载体上的人,后者是指将声音和形象首次固定在物质载体上的人。

2.音像制作者的义务
音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音像制品时,应履行如下义务:
①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③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④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⑤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发行作品时,除应尊重作者的权利外,还应尊重表演者的权利,即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3.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41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①复制是指对录音录像制品的母带进行的复制业务。

②发行是指将复制品向公众公开出售或放映。

③出租是指利用复制品向公众出租并取得租金。

④通过互联网络向公众传播是指通过互联网络上的网站向不特定的公众传播。

另外,《著作权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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