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购阿拉尔市大漠化工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人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产销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产销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4〕60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购销业务是否征收印花税的请示》(新地税发[2014]211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公司)对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实行生产分厂管理体制,华泰公司只有生产权,没有经营权,其组织构架、人事任免、财务管理、产品营销等均由中泰化学公司统一管理。
二者之间的产销业务未签订购销合同,也无具有合同性质的其他凭证。
产品发货单、出库单是中泰化学公司开具给客户用以提货的凭据,而非开具给华泰公司的具有合同性质的调拨单据。
即中泰化学公司与华泰公司之间没有签订相关的应税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应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16日。
600359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阿拉尔市西北兴业投2021-01-27
证券代码:600359 证券简称:新农开发编号:2021-009号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阿拉尔市西北兴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暨交易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1、被担保人名称:阿拉尔市西北兴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2、本次担保金额:2亿元人民币;3、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本次担保为互相担保。
担保方为借款方提供担保时,借款方应向担保方提供反担保;4、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对外逾期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为满足公司日常融资的需要,公司与阿拉尔市西北兴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签订《相互担保合同》(以下简称“互保合同”)。
根据互保合同,城投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为对方的银行融资提供有效的信用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
城投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2亿元,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为城投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2亿元,担保方为借款方提供担保时,借款方应向担保方提供反担保。
并授权公司经营层在互保额度范围内办理相关担保手续,在此担保额度内的单笔担保不再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此次互保事项自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一)被担保人概况名称:阿拉尔市西北兴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住所:新疆阿拉尔市金银川路南1331号望河大厦15层、16层法定代表人:张忠其注册资本:叁亿捌仟捌佰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2年07月20日营业期限:2012年07月20日至2062年07月19日经营范围: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房地产开发投资、咨询服务;建设项目投资、咨询服务;工程咨询服务;仓储物流;土地开发与整理;城市基础设施运营维护;绿化管理;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公交客运服务;停车场经营管理;酒店管理服务;房屋、土地租赁服务;文化旅游投资经营;建材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农产品加工及销售。
向贵清与阿拉尔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九团行政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
向贵清与阿拉尔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九团行政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审结日期】2020.12.30【案件字号】(2020)兵行终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龙李冰黄某某【审理法官】吴龙李冰黄某某【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向贵清;阿拉尔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九团【当事人】向贵清阿拉尔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九团【当事人-个人】向贵清【当事人-公司】阿拉尔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九团【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向贵清【被告】阿拉尔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九团【本院观点】本案中上诉人向贵清针对被上诉人阿拉尔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一师政行复〔2019〕5号)中认定阿拉尔市九团已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事实不服,要求被上诉人阿拉尔市人民政府责令阿拉尔市九团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监督合法违法受案范围复议机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4 23:18:01向贵清与阿拉尔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九团行政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20)兵行终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向贵清,男,汉族,1963年11月11日出生,阿拉尔市阿拉尔农场15连职工,住新疆阿拉尔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拉尔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胜利大道1号。
负责人:李斌,该市副市长。
原审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九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九团。
负责人:刘光辉,该团团长。
上诉人向贵清因与被上诉人阿拉尔市人民政府、原审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九团(以下简称阿拉尔市九团)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2020)兵01行初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四川美丰:关于参股公司新疆美丰化工有限公司股东挂牌转让所持该公司股权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731 证券简称:四川美丰公告编号:2019-67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新疆美丰化工有限公司股东挂牌转让
所持该公司股权事项的进展公告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发布《关于参股公司新疆美丰化工有限公司股东挂牌转让所持该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66),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供销(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持有新疆美丰化工有限公司49%股权项目”和“阿拉尔统众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持有新疆美丰化工有限公司15%股权项目”在新疆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事项进行了公告,挂牌时间自2019年9月20日起,截止日为2019年10月22日。
2019年10月23日,公司收到新疆美丰化工有限公司《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供销(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尔统众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挂牌转让股权的进展情况说明》,内容如下:
按照第一师阿拉尔市国资国企改革工作相关要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供销(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尔统众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将各自持有新疆美丰化工有限公司 49%、15%的股权于 2019年9月20日在新疆产权交易中心正式挂牌,截止 2019年10月22日挂牌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现两股
东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5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期限。
本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马姚某某、嘉士伯(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等行政案
马姚某某、嘉士伯(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等行政案文章属性•【案由】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42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09.22正文马姚某某、嘉士伯(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等行政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最高法知行终4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效宣告请求人):嘉士伯(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工业园××镇××路。
法定代表人:LeeCheeKong,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航,北京市万慧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立喆,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可,该局审查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专利权人):马姚某某,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回族,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镇××村委××组××号。
上诉人嘉士伯(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士伯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马姚某某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马姚某某、名称为“啤酒罐”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
针对嘉士伯公司就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675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嘉士伯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2021)京73行初2743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嘉士伯公司的诉讼请求;嘉士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范贝贝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范贝贝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5【案件字号】(2020)新23民终20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樊健健赵丽丽马雪静【审理法官】樊健健赵丽丽马雪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范贝贝【当事人】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范贝贝【当事人-个人】范贝贝【当事人-公司】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被告】范贝贝【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范贝贝要求上诉人东方希望公司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范贝贝要求上诉人东方希望公司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被上诉人范贝贝2013年7月26日与上诉人东方希望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2020年3月30日,上诉人东方希望公司以被上诉人范贝贝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单方解除与范贝贝之间的劳动关系。
但被上诉人范贝贝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其是受公司管理人员指派开展工作,并不存在擅自驾车行为,故上诉人东方希望公司解除与被上诉人范贝贝之间的劳动合同理由不当,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上诉人东方希望公司对被上诉人范贝贝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7682元每月的事实不持异议,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东方希望公司支付被上诉人范贝贝经济赔偿金107548元(7682元×2倍×7个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新疆中泽圣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铁厂沟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新疆中泽圣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铁厂沟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0【案件字号】(2020)新01行终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峰高靖琳朱虹【审理法官】张峰高靖琳朱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新疆中泽圣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铁厂沟镇人民政府【当事人】新疆中泽圣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铁厂沟镇人民政府【当事人-公司】新疆中泽圣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铁厂沟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杨启云新疆沐言律师事务所;张悦新疆沐言律师事务所;杨萍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启云新疆沐言律师事务所张悦新疆沐言律师事务所杨萍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启云张悦杨萍【代理律所】新疆沐言律师事务所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新疆中泽圣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铁厂沟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一、关于本案被诉拆除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他设施是否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拒绝履行(不履行)勘验笔录证明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确认原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
以上事实有中泽圣亚公司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八家户村老村委会租赁合同;八家户村村委会给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工商局出具的证明;米水函[2019]27号回复函及名单;米城规函[2019]030号调档回复函及名单;米水函[2019]20号通知;江武军身份证复印件;米东铁责改[2019]第10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米东铁先告[2019]第108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及照片;米铁决[2019]第108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决定书及照片;米铁强催[2019]第108号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及照片;米铁强决[2019]第108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及照片;一、二审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
新疆亿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杜凤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亿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杜凤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06【案件字号】(2022)新民终1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希丽娜依·西尔买买提夏迪娅·吾甫尔王秋琼【审理法官】希丽娜依·西尔买买提夏迪娅·吾甫尔王秋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新疆亿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亿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杜凤起【当事人】新疆亿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亿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杜凤起【当事人-个人】杜凤起【当事人-公司】新疆亿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亿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丁小明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罗志新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丁小明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罗志新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丁小明罗志新【代理律所】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新疆亿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杜凤起【被告】鄂尔多斯市亿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二、若未超过诉讼时效,亿丰矿业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如何确定。
案涉《借款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借款协议,乙方如延期偿付本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包括本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二、若未超过诉讼时效,亿丰矿业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如何确定。
2011年8月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应出席
证券代码证券代码::600425 证券简称证券简称::青松建化 编号编号::临2011-022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第四届董事会第九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公告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8月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一、经表决,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同意公司经营范围修改为“水泥、磷肥、硫酸的生产经营;汽车运输;汽车维修(仅限所属分支机构经营);汽油、柴油零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硫酸钾、复合肥、电池酸、重晶石粉、盐酸制造销售;预应力多孔板、加气砼砌块、水泥预制构件、石灰粉、石料、建筑涂料制造销售;水泥熟料的生产、销售;润滑油、汽车零配件销售、洗车服务;钢材、化工产品、建材材料、五金、交电、机电设备和日用百货购销;铸造件、通用零部件、机械设备安装;电力的生产经营(含工业纯低温余热发电);场地租赁;自营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该议案将提交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经表决,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章程第二章第十三条“建筑材料、工业用氧气、无机酸、烧碱、磷肥、复合肥、电力的生产经营,铸钢件、汽车运输、机械维修、硫酸钾、编织袋的生产、销售,钢材、五金交电产品、机电设备(国家有专项审批的产品除外)的销售。
新大洲A:关于与第一大股东海南新元投资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2011-06-09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11-018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第一大股东海南新元投资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一、关联交易概述1.本公司为实现受让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33.33%股权之目的,经本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嘉定支行协商,该银行同意在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海南新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进行质押的条件下,向本公司提供五年期并购贷款人民币2亿元。
经与新元公司协商及征求新元公司股东意见,新元公司股东会批准以持有的本公司6000万股股份附条件为本公司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即新元公司同意以持有的本公司6000万股股份为本公司取得上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本公司为其提供信用反担保;在新元公司提供股份质押担保期间,每年按贷款金额的1.5%向新元公司支付担保费。
2.新元公司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申请并购贷款用于收购五九集团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赵序宏先生、黄运宁先生、许新跃先生回避表决,其他董事以6票同意,无反对票和弃权票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冯大安先生、周福康先生、谭劲松先生对本次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申请并购贷款事项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关于申请并购贷款用于收购五九集团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因此,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新元公司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名称:海南新元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序宏注册资本:85,000,000元成立日期:1998年5月27日税务登记证号码:46000470386033X经营范围:股权及实业投资。
宣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孟莫克公司、孟某某(上海)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宣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孟莫克公司、孟某某(上海)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商业诋毁纠纷•【案号】(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28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公司在提起侵犯商业秘密诉讼时,不具有主观恶意或行为不正当性。
即使人民法院最终将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公司亦不构成商业诋毁。
公司向其竞争对手的客户发送函件,内容包括其竞争对手的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其竞争对手为侵权者等不实否定性表述,此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应承担赔偿责任。
正文宣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孟莫克公司、孟某某(上海)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案情与裁判]原告:宣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宣达公司)被告:孟莫克公司(MECS,Inc.)、孟某某(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孟某某公司)起诉与答辩2009年11月12日,原告宣达公司诉称:其是国内著名的特种阀门、化工成套设备和耐腐蚀材料生产企业,是硫酸行业重要的特种材料供应商。
2004年以来原告成功研发出了系列耐硫酸腐蚀特种材料,并据此成为首家设计推广应用于硫酸生产线的国产热能回收装置。
2005年原告通过其下属企业上海奥格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奥格利公司)为位于浙江省上虞市的浙江龙盛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龙盛公司)与日本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简称伊藤忠公司)合资设立的浙江忠盛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忠盛公司)成功提供了一套全国产化的低温热能回收系统。
被告孟莫克公司、孟某某公司系原告的竞争对手。
两被告在明知原告的技术线路完全不同于被告产品的情况下,却于2006年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针对原告的侵犯商业秘密诉讼。
在该案件未生效之前,被告委托律师向包括忠盛公司及其股东伊藤忠公司在内的原告客户或潜在客户、相关地方政府部门持续大量地公开邮寄、散发书面资料,指责原告在硫酸行业“没有任何技术和经验”,“盗窃”、“窃取”了其公司的技术并“恶意”、“持续”的“侵权”,并声称很快会在相关诉讼中“胜诉”,相关设施会被“拆除”,相关工程的质量“存在重大隐患”,甚至要求客户终止与原告的合作。
智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高能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清忠、安胜化学哈密合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智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高能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清忠、安胜化学哈密合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1【案件字号】(2021)兵12民终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伟新胡旭东游乐然【审理法官】杨伟新胡旭东游乐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智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安胜化学哈密合成新材料有限公司;高能顺兴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胜化学有限公司;高能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清忠【当事人】智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安胜化学哈密合成新材料有限公司高能顺兴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胜化学有限公司高能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清忠【当事人-个人】王清忠【当事人-公司】智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安胜化学哈密合成新材料有限公司高能顺兴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胜化学有限公司高能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傅明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伊沁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李宝江天阳(北京)律师事务所;马茗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傅明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伊沁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李宝江天阳(北京)律师事务所马茗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傅明霞伊沁梅李宝江马茗【代理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天阳(北京)律师事务所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智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安胜化学哈密合成新材料有限公司;高能顺兴实业集团股份有【本院观点】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案涉《借款合同》的合同效力应当如何认定;上诉人智胜化工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与唐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与唐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0【案件字号】(2020)新23民终2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岳清文庄艳梅阿孜古丽·司马义【审理法官】岳清文庄艳梅阿孜古丽·司马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唐平;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唐平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唐平【当事人-公司】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志生新疆旭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志生新疆旭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志生【代理律所】新疆旭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唐平【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上诉人新疆其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原审第三人四川其亚公司为被上诉人唐平缴纳了2009年1月至2019年6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2019年5月至6月工伤保险2015年1月至2019年6月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上诉人新疆其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上诉人新疆其亚公司认为其已经为被上诉人唐平缴纳社保,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
本案中,根据上诉人新疆其亚公司二审提交的新证据社保缴费证明,可以证实上诉人新疆其亚公司依法为被上诉人唐平缴纳了工伤保险,险种齐全。
关于被上诉人唐平认为工伤保险系补缴的意见。
工伤保险是否为补缴不直接影响被上诉人唐平关于工伤保险权益的享受,故被上诉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暨增资的关联交易公告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09—096 关于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暨增资的关联交易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释义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方案中的含义如下:1、本公司/远兴能源/甲方: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上海证大/乙方:上海证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3、中煤能源/丙方: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蒙大矿业公司: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5、原股东: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6、新公司:指蒙大矿业公司经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之后的有限责任公司。
7、《股权转让暨增资扩股协议》/协议/本协议:指本公司与上海证大、中煤能源签订的《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暨增资扩股协议》。
8、协议各方:指甲、乙、丙三方。
9、标的企业:蒙大矿业公司。
10、基准日:指《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基准日,具体日期为2009年6月30日。
11、过渡期间:指自基准日至新公司成立日的期间。
12、单位:人民币元。
二、交易概述1、本公司拟与上海证大、中煤能源签订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暨增资扩股协议》。
(1)蒙大矿业注册资本15,860万元,本公司持有蒙大矿业公司85%的股权,上海证大持有蒙大矿业公司15%的股权。
(2)本公司以评估值为定价依据将所持蒙大矿业公司51%股权转让给中煤能源,转让价款为149,536.19万元。
股权转让后,中煤能源持蒙大矿业公司51%的股份,本公司持蒙大矿业公司34%的股份;上海证大持蒙大矿业15%的股份。
(3)股权转让后,本公司、上海证大及中煤能源对蒙大矿业同比例增资,蒙大矿业公司股本由1.586亿元增加至5亿元,其中本公司以货币方式认缴新增出资11,607.60万元;上海证大以货币方式认缴新增出资5,121.00万元;中煤能源以货币方式认缴新增出资17,411.40万元。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将获得MAI 60%的股权
1 0月份 C e hn 公 司开 始 于 K o 公 司就 获 hmC ia or
得 价 值 2 . 美 元 的 MA 股 份 的提 议 进 行 谈 判 。 7 2亿 I
谈 判 以 后 ,这 一 价 值 降 低 了 1 % ,仅 为 2 1 4亿 美 元 。在 2 0 0 9年 ,K o 公 司 将 其 在 MA or I的股 份 由 4 %提 高到 4 %。 1 7 20 0 9年 MA I的农 药 化 学 产 品 的销 售 额 降低 了 1 .% , 但 是 在 2 1 2 5 0 0年 九 个 月 的 销 售 额 增 长 了
2表 中 某些 公 司 申请 的 专 利数 比没 有 列 出 的公 司 的专 利 . 数 还要 少 ,所 以 这 里 只是 列 举 了一 些 特 殊 的 情况 。
( 海军 ) 谭
国 外 报 道 ・市 场 动 态 与 公 司 业 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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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 中 已检 索 到 的专 利 数 不 是 申请 公 司 提 交到 欧 洲 专利 . 表 组 织 ( P 、美 国专 利 商 标 局 ( S T E O) U P O)和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 O) 的专 利 数 , 而 只 是 Ago WP rw情 报 小 组 从 所 关 注 的专 利文 献 里 整 理 出来 的统 计 数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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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药 研 究 与 应 用 A R C E C L E E R H & A P IA I N G O H MI A S R S A C P LC TO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疆蓝剑嘉酿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疆蓝剑嘉酿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5.08.29
•【文号】证监公司字[2005]76号
•【施行日期】2005.08.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疆蓝剑嘉酿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意见
(证监公司字[2005]76号)
新疆蓝剑嘉酿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收悉。
经审核,我会对你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收购报告书全文无异议,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刘勇与阿克苏顺隆物资有限公司、王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勇与阿克苏顺隆物资有限公司、王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5【案件字号】(2020)新29民终10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孟世敏李伟力曹燕燕【审理法官】孟世敏李伟力曹燕燕【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勇;阿克苏顺隆物资有限公司;王川;王明;新疆恒申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当事人】刘勇阿克苏顺隆物资有限公司王川王明新疆恒申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勇王川王明【当事人-公司】阿克苏顺隆物资有限公司新疆恒申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罗志强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谭韬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张北方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志强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谭韬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张北方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志强谭韬张北方【代理律所】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勇;阿克苏顺隆物资有限公司;新疆恒申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告】王川;王明【本院观点】本案刘勇的诉讼请求为判令阿克苏顺隆物资有限公司、王川、王明偿还其借款本金400万元,逾期利息496万元,并且其在起诉状中陈述:“2014年9月12日、2014年10月24日阿克苏顺隆物资有限公司分两次向第三人转账还款400万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第三人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刘勇的诉讼请求为判令阿克苏顺隆物资有限公司、王川、王明偿还其借款本金400万元,逾期利息496万元,并且其在起诉状中陈述:“2014年9月12日、2014年10月24日阿克苏顺隆物资有限公司分两次向第三人转账还款400万元。
剩余400万元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原告自愿调整为年息24%"。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鼓励和促进驻盟央企分支机构变更为独立法人的实施意见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鼓励和促进驻盟央企分支机构变更为独立法人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8.15•【字号】锡署办发〔2014〕96号•【施行日期】201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鼓励和促进驻盟央企分支机构变更为独立法人的实施意见锡署办发〔2014〕96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为全面贯彻落实“8337”发展思路,切实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发挥驻盟央企对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就鼓励和促进驻盟央企分支机构变更为独立法人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驻盟央企分支机构变更为独立法人的重要性“鼓励中央企业在内蒙古的分支机构变更为独立法人,实行税收属地化管理”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21号)赋予我区的一项特殊财税支持政策。
目前,全盟有驻盟央企、国有企业分支机构508户,其中驻盟央企有298户,已经设立为独立法人的23户,注册为分支机构的275户,主要集中在能源、金融、保险、通讯、邮政、石油石化、盐业、烟草等领域,为促进全盟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但是我盟现有的驻盟央企基本属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核算权限,属报帐制,税收由总部汇总核算后再按比例确定地方分成部分,其在地方缴纳的税收与消耗的自然资源、环境资源不成正比,税收转移问题较为突出。
因此,落实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做好央企分支机构变更独立法人工作,有效解决税收转移问题,对壮大我盟的地方财力和经济实力,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提高企业自主经营的积极性,全面贯彻落实好“8337”发展思路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目标利用当前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的有关政策措施,针对中央企业的管理体制、企业下属机构设置的形式不同,按照“先易后难、互惠实效、一企一策、逐个推进”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分类推进央企驻盟分支机构变更独立法人工作。
阿拉尔大漠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汪唐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阿拉尔大漠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汪唐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7【案件字号】(2020)兵01民终1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闫立新王绯徐敏【审理法官】闫立新王绯徐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阿拉尔大漠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汪唐娟【当事人】阿拉尔大漠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汪唐娟【当事人-个人】汪唐娟【当事人-公司】阿拉尔大漠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付正林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付正林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付正林【代理律所】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阿拉尔大漠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汪唐娟【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的各项上诉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证人证言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的各项上诉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关于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被上诉人工作日加班工资的问题。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制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属无效约定,上诉人应当按照标准工时制来计算被上诉人工作时间。
因此,仲裁委及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工作期间存在加班的事实,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针对上诉人提出一审法院在计算被上诉人工作日加班工资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经查,被上诉人向仲裁委主张工作日的加班工资为4489.11元,仲裁委裁决被上诉人的工作日加班工资为4073.4元,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工作日加班工资仲裁委裁决的工作日加班工资一致,并没有超出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等与肖永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等与肖永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3【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30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荣远卜晓飞管元梓【审理法官】肖荣远卜晓飞管元梓【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肖永胜;中塔石油丹加拉炼化厂【当事人】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肖永胜中塔石油丹加拉炼化厂【当事人-个人】肖永胜【当事人-公司】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中塔石油丹加拉炼化厂【代理律师/律所】陈文昌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殷国华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徐飞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文昌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殷国华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徐飞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文昌殷国华徐飞【代理律所】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中塔石油丹加拉炼化厂【被告】肖永胜【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吉艾公司与肖永胜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未签劳动合同的原因等。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吉艾公司与肖永胜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未签劳动合同的原因等。
经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吉艾公司系东营和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公司)的股东,东营公司系丹加拉炼化厂的唯一股东。
经人介绍,肖永胜与时任吉艾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怀雪经协商达成一致,约定肖永胜于2016年7月从原工作单位新疆独山子天利实业总公司离职,到丹加拉炼化厂任总经理。
肖永胜依约于2016年7月到丹加拉炼化厂履职,2017年11月因私回国至今。
期间,吉艾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发布的公告显示,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肖永胜为公司副总经理。
现肖永胜主张,其系受聘吉艾公司副总经理,代表吉艾公司到丹加拉炼化厂工作,吉艾公司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一直没有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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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证券代码::600425 证券简称证券简称::青松建化 公告编号公告编号::
临2011-023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担个别及连带。
重要提示重要提示::
1、投资标的的名称:阿拉尔市大漠化工有限公司
2、投资金额和比例:人民币240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比例为60%
特别风险提示特别风险提示::
阿拉尔市大漠化工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方面及市场变化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公司2011年8月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阿拉尔市大漠化工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人民币2400万元,收购新疆阿拉尔市斓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阿拉尔市大漠化工有限公司其中60%的股权,以该公司为主体建设年产15万吨聚乙烯醇工程,分两期进行,一期工程采用电石乙炔工艺建设年产5万吨聚乙烯醇工程;二期建设天然气制乙炔年产10万吨聚乙烯醇工程项目。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股权转让
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权转让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1、新疆阿拉尔市斓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阿拉尔市科克库勒镇科技楼
法定代表人:冉忠
注册资本:人民币1200万元
成立日期:2009年4月23日
经营范围:为企业产权交易、转让提供服务,资本运营,对外投资,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最近三年主营业务:为企业产权交易、转让提供服务,资本运营,对外投资
2、重庆重庆汉马化工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九龙坡区科园一路6号渝高未来大厦12-1号
法定代表人:曾国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成立日期:2005年12月8日
经营范围:冶金、化工气体分离净化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尾气回收及利用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冶金、化工气体分离净化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阿拉尔市大漠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1日,是新疆阿拉尔市斓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90%)与重庆汉马化工技术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10%)合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肆仟万元(首期出资);经营范围:向化工生产行业投资;公司资产情况:公司全部资产为4000万元的实收资本。
公司出资2400万元,收购新疆阿拉尔市斓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阿拉尔市大漠化工有限公司其中60%的股权。
1、经营范围
阿拉尔市大漠化工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向化工生产行业投资
2、原股东出资方式及比例
新疆阿拉尔市斓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民币3600万元,持有阿拉尔市大漠化工有限公司90%的股权;重庆汉马化工技术有限公司出资400万元,持有阿拉尔市大漠化工有限公司10%的股权.
3、收购股权的股东情况
新疆阿拉尔市斓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民币3600万元,持有阿拉尔市大漠化工有限公司90%的股权。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2400万元,收购新疆阿拉尔市斓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阿拉尔市大漠化工有限公司60%的股权。
股权转让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四、股权转让
1、转让价格为首期出资的60%,即人民币贰仟肆佰万元整。
2、股权转让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0万元,实收资本4000万元,新疆阿拉尔市斓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民币1200万元,持有阿拉尔市大漠化工有限公司30%的股权。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2400万元,持有阿拉尔市大漠化工有限公司60%的股权,重庆汉马化工技术有限公司出资400万元,持有阿拉尔市
大漠化工有限公司10%的股权。
3、全体股东认缴注册资本2亿元,由全体股东分期于2013年5月31日之前缴足
4、新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同原有股东法律在位平等;享有法律规定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享有公司税后利润按出资比例分配的权利。
5、股权转让以后各方协商一致将阿拉尔市大漠化工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新疆青松维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
6、项目规模为年产15万吨聚乙烯醇工程,分两期进行,一期工程采用电石乙炔工艺建设年产5万吨聚乙烯醇工程;二期建设天然气制乙炔年产10万吨聚乙烯醇工程项目。
投资总额暂定26亿元人民币,一期工程投资9.6442亿元人民币,二期工程投资16.3558亿元人民币。
7、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新疆阿拉尔市斓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推荐1名董事候选人,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推荐2名董事候选人,重庆汉马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推荐1名董事候选人,设立1名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出任。
除职工董事外的公司董事由股东会从董事候选人中选举产生。
董事长由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推荐的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选举后担任。
8、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新疆阿拉尔市斓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推荐1名监事候选人,重庆汉马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推荐1名监事候选人,设立1名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出任。
监事会召集人由新疆阿拉尔市斓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推荐的监事候选人担任。
9、违约责任:本协议一经签订,各方应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约,
应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10、争议解决:因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股东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除有争议正在解决的部分外,本协议书应继续履行。
11、生效时间:本协议书在各方盖章且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各方有权批准机构审议通过后生效。
五、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1、对外投资资金来源:由公司自筹资金投资。
2、控股阿拉尔市大漠化工有限公司将有利于公司扩大化工产业。
3、本次收购不涉及新增关联交易。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1、阿拉尔市大漠化工有限公司在经营、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风险,将影响本次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
2、阿拉尔市大漠化工有限公司因市场变化而产生的效益风险。
3、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阿拉尔市大漠化工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及时控制风险,确保公司本次投资的安全和收益。
七、备查文件
1、股权转让协议书
2、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