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实施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7〕2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实施工作的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实施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7〕24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确保我市征地实施工作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切实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征地工作主体(一)法定主体。
市政府是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属武侯区行政区域部分,下同)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五城区以外各区(市)县(含成都高新区不属武侯区行政区域部分,下同)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
土地征收法定主体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规定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的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补偿安置标准,确保被征地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
土地征收法定主体应成立政府领导任组长,国土、农委、审计、信访、司法、公安、财政、人社、建委、规划、房管、工商、税务、维稳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征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工作,监督规范土地征收行为。
(二)实施主体。
市国土局是五城区征地实施主体,五城区各国土分局负责承办本区征地实施的具体工作;五城区以外各区(市)县国土部门是本区(市)县的征地实施主体,负责承办本区(市)县征地实施的具体工作。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征地实施工作。
区(市)县国土部门可依法将征地实施工作中的部分具体事务(如调查登记、费用发放等)委托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督,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验收和资金管理。
1.3 土地整治项目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综合整治、保护生态、确保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
二、项目申报与审批2.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工作。
2.2 土地整治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投资估算、项目效益分析等。
2.3 土地整治项目审批流程: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报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4 项目审批通过后,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土地整治项目任务书。
三、项目实施与管理3.1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主体应为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3.2 项目实施主体应按照项目任务书和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质量、进度和安全。
3.3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项目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签证等制度。
3.4 项目实施主体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项目实施过程。
四、项目验收与评价4.1 土地整治项目完成后,应进行项目验收。
验收工作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州)、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参与。
4.2 项目验收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质量、项目效益、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
4.3 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并对项目实施主体进行评价。
五、资金管理5.1 土地整治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市(州)、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社会资金等。
5.2 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5.3 项目实施主体应按照项目任务书和合同约定,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成办发[2010]5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 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国土局、市统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农委、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整合力量,扎实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
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一〇年 月 日1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市国土局 市统筹委 市建委 市规划局市农委 市房管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农村工作“四大基础工程”的意见》(成委发〔2010〕5号)和市政府《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试行)》(成府发〔2010〕27号)精神,现就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完善机制,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和市场化配置资源建立“政府引导、农民集体和农户为主体、乡(镇)村组织、市场化运作”的运行机制,试行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共同推进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
(一)政府引导。
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制定政策措施,编制实施规划,做好政策宣传、技术指导、项目审核、纠纷调处等服务工作,加强项目审批和实施监管,通过典型示范,引导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二)农民集体和农户为主体。
拥有土地权益的农民集体和农户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如何筹资、怎样建房、收益分配、权属调整等重大事项。
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项目(简称整治项目)涉及农民集体产权的由农民集体讨论决定,涉及农户产权的由农户自主决定。
(三)乡(镇)村组织。
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要求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技术要求一、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立项资料的内容、要件原则上参照《成都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立项规范》编制。
二、与挂钩项目的区别1、项目名称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名称为“成都市ⅩⅩ区(市)县ⅩⅩ镇ⅩⅩ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
2、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不称“挂钩周转指标”,而是“集中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面积”。
3、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没有搬迁度和拆迁比例的要求,依据农户的实际搬迁意愿设置拆旧地块。
4、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新增有效耕地面积必须达到1亩以上。
5、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区不得跨乡镇设置。
6、立项依据中加入《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成国土资发[2008]356号)。
7、立项请示中注明,谁是项目的实施主体。
8、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的实施年限原则上是按2年编制,不同于挂钩项目的3年,但如在3年内都未完成验收,立项批复作废。
9、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的拆旧区仅能包含一个行政村。
10、立项请示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但报件资料只需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11、落实项目实施主体,细化权属调整方案,明确流转方式。
12、实施规划文本中细化拆旧区简介(如地理位置、自然条件、村情况),说明所在村的总户数、总人数和该项目拆迁比例。
13、项目中位于城镇规划发展区外的“用于城镇建设的建新区”,应改名称为“用于产业发展的建新区”,位于城镇规划发展区内的“用于城镇建设的建新区”名称不变,实施规划文本中的规划方案章节说明所规划的具体产业内容。
14、立项资料中应有经当地规划部门批准盖章的用于农民集中居住的建新区规划设计方案;同时立项实施规划文本中要说明小区规划居住的户数、人数、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等。
15、实施规划文本中细化拆旧区耕地复垦方案,阐述复垦后的耕地利用方式。
16、建新区位置要具体到村组。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成国土资发[2008]356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8〕356号)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成都市试验区建设,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经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审查同意,现将《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8〕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专项规划,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将原有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原集体建设用地面积扣除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面积后,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方式集中用于城镇建设的行为。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加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我局制定了《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附件: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要求,为加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用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经批准立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复垦农村建设用地为耕地,经验收合格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申请、审核、确认的程序登记注册,发放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第二章建设用地指标登记第三条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简称"整理项目")实施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委托实施单位持《项目验收合格证书》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申请。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登记申请,按照程序审核确认后登记注册,发放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实名登记制,经登记后为有效指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府函〔2017〕5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府函〔2017〕54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7日成都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四川省政府《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6〕63号),进一步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逐步改善我市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加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土壤资源永续利用,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市委十二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切实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中共成都市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典范城市的实施意见》,立足当前,着眼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运用法律法规、经济、科技、标准、政策、行政等综合管理手段,推动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保护土壤生态平衡,确保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美丽成都提供良好的土壤环境保障。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1.05•【字号】川自然资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1号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已经自然资源厅2021年第2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1月5日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入库第四章项目优选和立项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六章项目验收第七章项目信息报备和档案管理第八章项目监管第九章责任追究第十章奖惩激励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为满足人类生产、生活和生态的功能需要,对未利用、低效和闲置利用、损毁和退化土地进行综合治理的活动,是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修复、耕地提质改造的统称。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具有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增加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的土地整治活动。
项目利用财政筹措安排资金,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组织实施验收,分为省级投资项目、市级投资项目和县级投资项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 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1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近年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力促进了耕地保护,推动了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与此同时,个别地方也出现了擅自改变拆旧已复垦耕地的农用地用途、违背农民意愿等亟待规范的问题,损害了农民权益,影响了土地管理秩序。
国发[2010]47号文件明确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的工作方向、重点内容和保障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做好增减挂钩、土地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 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 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扎实有效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利用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中出现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规范,避免挂钩试点工作出现偏差,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推进统筹城乡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一)认真做好项目区规划。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安排农民新居、城镇发展等土地整治活动,合理设置建新、拆旧项目区,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有减少、布局更合理,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实现以城带乡、以工补农、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我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07]10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我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我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07〕102号)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改变了中心城区“城中村”居民的生活环境,促进了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发展。
据初步统计,目前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内还有待改造的“城中村”12个,待改造范围12.95平方公里,待改造建筑面积约546万平方米,需拆迁居民11290余户。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中村”改造步伐,推进全市城乡统筹发展,现就统筹推进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及实施主体和实施步骤(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促进城市土地科学合理利用、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增强城市功能、改善“城中村”区域居民生活居住环境、推进统筹城乡和谐发展为目的,解放思想,创新思路,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城中村”改造。
(二)基本原则。
1.切实保护“城中村”居民合法权益。
通过“城中村”改造,切实改善“城中村”居住生活环境,促进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提升“城中村”居民生活质量。
2.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
以政府为主导推进“城中村”改造,走以市场化为主的道路,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中村”改造。
3.结合实际,“一村一策”。
“城中村”改造难度高,各“城中村”情况差别大,在土地、规划、报建、拆迁管理等方面除予以统一的政策支持措施外,还需要结合各“城中村”具体情况,按照“一村一策”的原则分别确定改造方式和政策支持措施,确保全市各“城中村”改造的顺利推进。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试行)(2010)
成都市人民政府文件成府发【2010】2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试行)各区(市)县政府,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逐步控制征地规模,加快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新型基层治理机制建设,顺应农民群众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需要,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水平,按照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先行先试”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土地交易制度,试行建设用地的地票方式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用地票的产生(一)通过实施农村综合整治项目(以下简称整治项目)。
整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复垦为耕地。
经验收合格节余建设用地面积,核发建设用地票。
(二)完成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权颁证。
符合整治项目立项要求的村,并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审批,方可开展项目整治,农民集体和农户可以申报并实施整治项目,也可委托他人或各类经济组织,申报并组织实施整治项目。
(三)整治项目立项批准后,项目申报主体可持立项批复到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挂牌,寻找投资者也可由项目申报主体以其他方式自行寻找投资者。
(四)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拥有土地权益的农民集体和农户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如何筹资、怎样建房、收益分配、权属调整等重大事项。
实施整治项目涉及农民集体产权的由农民集体讨论决定,涉及农户产权的由农户自主决定。
二、建设用地票的取得。
(五)实施整治项目取得的建设用地票。
农民集体和农户自行筹资实施整治项目,产生的建设用地票归农民集体和农户所有;其他投资者投资实施整治项目,产生的建设用地票归属依据农民集体、农户和投资者签订的合同确定。
(六)建设用地票实行实名登记制。
整治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发放建设用地票,建设用地票票面注明权利人、面积等情况。
(七)通过市场交易取得建设用地票。
成都市建设用地整理项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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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② ③
④
⑤
申请验收的条件 编制验收资料 验收的流程 现场验收及整改 分期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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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集中居住区建成并达到入住条件 有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证明质量合 格 复耕耕地达到还耕标准 各项资料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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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垦耕地达到耕种条件。 耕作层厚度须达到40CM的标准。 种植作物为一般农作物,而非果树,苗木等经济作物。 复垦耕地内无临时性棚屋、建渣、生活垃圾。 边界,田埂清晰,排水系统完善。 大于25°的坡耕地必须复垦整理为梯田或台地。
2.3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 2.4项目区土地利用结构 3.对项目实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及处 理情况
第四章 项目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1.组织管理机构设置及工作情况 2.项目管理措施及制度建设执行情况 3.设计变更及原因 4.项目拆迁补偿标准及执行情况 第五章 工程建设质量 1.监理机构 2.监理人员 3.监理职责履行情况 4.工程质量监理控制措施 5.监理工作成效 6.新增耕地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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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建设集中居住区,等农户搬迁入住后,再还耕; 让农户先行过渡,同时实施还耕和集中居住区建设,分期上 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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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整治中心将对项目进度、小区建设形态、复垦地块还耕质 量进行不定期检查,确保相关工程符合建设用地整理项目要 求。 实施完成的,要首先告知市整治中心,并由市整治中心出具 建设用地整理项目复垦地块核查意见。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 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2、农村建设用地确权颁 证相关资料; 3、拆旧(整理)地块实 测图; 4、项目区社会、经济、 人口等综合信息; 5、川西林盘保护、文物 保护点位等其他相关信息 ; 6、项目区农民补赔偿方 案及相关文件。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0.07.27•【字号】成国土资发[2010]220号•【施行日期】201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20号)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要求,为规范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我局制定了《成都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附件:成都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金土地工程"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的要求,为规范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是指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农用地、未利用地整理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并通过国土资源部备案确认,可用于建设用地报征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是指持有人凭省国土资源厅发放《耕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证书》和国土资源部备案确认号,经申请、审查、确认后,进行登记。
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使用是指持有人将指标用于建设用地报征,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交易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取得第四条农用地、未利用地整理项目实施完成,其新增耕地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发放《耕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证书》,并通过国土资源部备案确认。
实施成都“治土十条”加强土地资源永续利用2017年行动方案
实施成都“治土十条”加强土地资源永续利用2017年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全市环境保护大会会议精神,全面强化土地管护和土壤污染防治,推进土地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提供良好的土地资源保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保护成都平原优质耕地和优良地貌为目的,以改善土壤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集约利用、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原则,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企业参与、社会监督的多元化土地管护和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地资源永续利用。
二、目标任务全面实施土壤状况调查、优化布局规划、强化耕地保护、加强矿山开发管理、加强地质灾害防控、加强水源地土壤污染防治、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加强执法监督以及建立保障机制十大行动,落实34项工作举措,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确保土壤环境质量保持总体稳定。
三、重点工作(一)全面开展土壤状况调查1. 开展土地资源调查。
全面清查我市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数量、分布情况、土地利用及年度变化情况,建立数据台账。
2017年,完成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
(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农委、市林业园林局配合)2. 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全面启动耕(园)地土壤重金属、有机物污染普查,重点调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地、规模化畜禽养殖基地及周边土壤。
2017年,完成全市耕(园)地重金属污染物普查点取样工作。
(市农委牵头,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配合)开展城镇及工业园区、重污染企业、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置场及周边土壤调查,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
2017年,完成100个重点企业用地土壤详查。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配合)3. 建立土壤环境监测平台。
整合环保、国土、农业、经济和信息化、城乡建设、林业园林、水务、科技等部门相关数据和信息资料,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
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工作“四大基础工程”的意见
中共成都市委文件成委发〔2010〕5号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工作“四大基础工程”的意见各区(市)县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农村新型基层治理机制建设、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农村工作“四大基础工程”,涉及到农村千家万户每一个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统筹城乡发展的基层基础,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根本举措,是加快城乡全面现代化进程、构建新型城乡形态、让城乡居民共创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必然要求。
推进农村工作“四大基础工程”必须始终坚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深入做好群众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确保市委、市政府各项政策措施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
在农村工作“四大基础工程”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现就深化农村工作“四大基础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扎实做好确权颁证为基础,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1.确保确权颁证质量。
各区(市)县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进度服从质量和“五个一致”(土地、台账、证书、合同、耕保基金相一致)的要求,精心组织,强化措施,扎实做好实测、公示、颁证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严格执行确权颁证有关政策和程序规定,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历史遗留问题,确保确权颁证不走过场,经得起历史检验,让农民群众普遍满意。
2.认真开展“回头看”。
近期要围绕宣传动员、群众知晓、干部认识、民主管理、程序规范、纠纷调处、政策执行、合同签订、公示颁证、耕保基金发放和群众满意等内容,认真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回头看”,查找问题、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3.进一步明确土地权属。
在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清理和违法违规用地处理基础上,深化确权到户工作。
完成农村自留地的确权颁证工作。
开展未到户土地使用权确权颁证工作,对农村未利用土地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设施占地,其使用权确给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企业占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其使用权确给集体企业。
开展权属量化,未到户土地使用权权属清晰后,折股量化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片成带推进“小规模、组团式、微田园、生态化”新农村综合体建设的意见-地方规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片成带推进“小规模、组团式、微田园、生态化”新农村综合体建设的意见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幸福美丽新村的意见》(川委办〔2013〕1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建设幸福美丽新村的意见》(成委发〔2014〕12号)和市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典范城市的实施意见》(成委发〔2016〕17号)精神,在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地区成片成带推进“小规模、组团式、微田园、生态化”(以下简称:“小组微生”)新农村综合体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委“三大发展战略”,以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为统揽,按照“业兴、家富、人和、村美”建设目标,坚持“政府引导、群众主体、市场运作”,以科学规划为引领,以川西民居风貌为特色,以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为支撑,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为关键,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在引导农民梯度转移的基础上,成片成带推进“小组微生”新农村综合体建设,努力展现村落民居的优美形态、产村融合的田园风光、发展改革的成果运用、农村生活的现代风貌。
到2020年,建成“小组微生”新农村综合体400个以上;到2025年建成“小组微生”新农村综合体500个以上。
二、建设原则(一)科学选址。
要避让地灾和生态敏感资源,选择背山、面水、近林盘、靠河谷的位置,确保安全;要尊重自然,顺应地形,做到不填塘、不毁林、不夹道、不占基本农田、少挖山、少改渠、少改路,突出自然地貌特征。
(二)小规模集中。
本着方便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合理控制新村建设规模,坝区以50户至300户为宜,山、丘区因地制宜;内部每个小组团控制在20至30户,一般不超过50户。
人均综合用地面积控制在50至70平方米。
建设“紧凑型、低楼层、川西式”特色民居,建筑层数控制在1至3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10米。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完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完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1.04.13•【字号】成国土资发[2011]80号•【施行日期】201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完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成国土资发〔2011〕8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显化农民土地资产的价值和权益,实现"还权赋能",构建城市反哺农村、城乡统筹发展的机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完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发挥农民集体和农户的主体作用(一)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农民集体和农户。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可由农民集体和农户以村为单位或者多村联合申报;也可由农民集体和农户委托投资者、政府土地整治专业机构等申报立项,但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资金筹集方式由农民集体和农户自主决定。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批准后,农民集体和农户可以自行筹资实施,也可寻找投资者。
(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由农民集体和农户自主决定。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农民集中居住区点位选址、建房方式、房屋户型、收益分配、权属调整等重大事项由农民集体和农户自主决定。
(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完成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归属由农民集体和农户自主决定。
农民集体和农户自行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全部归农民集体和农户所有;农民集体和农户委托投资者、政府土地整治专业机构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归属由双方合同约定。
二、完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五)建设用地指标的来源。
通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整理废弃农村建设用地并复垦为耕地,扣除农民集中居住区占地、预留给农民集体的发展用地,经验收合格节余的建设用地面积,为建设用地指标。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1.05•【字号】成农办[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农办〔2006〕3号)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工作)局,高新区经贸发展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五日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成委办[2005]37号)精神,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和区(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担本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能。
其成立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市、县两级成立由农业、林业、司法、国土、水利等部门组成的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仲裁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纠纷的仲裁。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及仲裁庭设在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协商;(二)审查;(三)订立合同;(四)备案。
第五条协商。
承包方需要转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时,须与受让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自主决定。
发包方受承包方书面委托,可代表承包方统一与受让方协商。
第六条审查。
土地流转双方协商达成初步意向后,由所在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受让方的情况进行审查(同村同组承包户相互间转包、租赁、互换土地或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的不审查)。
同一受让方跨乡域流转土地或流转土地规模达到100亩及以上的,由所在区域县、乡两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协同审查;跨县域的或规模达到1000亩及以上的,由市、县、乡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协同审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成都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3]5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成都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成都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3]50号2003年11月25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成都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以来,对我市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推进,这一规划已不适应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急需进行修编。
目前,我市已被国土资源部列为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城市之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通知》(国土资发[2003]22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搞好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西部率先实现现代化的跨越式发展目标,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全力推进工业化进程,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土地资源对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推动全市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原则:科学合理地依法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有效保护基本农田,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贯彻节约与开发并举、以节约为主的方针,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规划基期和规划目标本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以2002年为基期,2010年为近期,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
为便于与政府任期目标挂钩,增加2007年目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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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指在成都市一定区域范围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对田、水、路、林、村采取工程措施进行综合整治的活动。
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立项后,在政府指导下,实施建设用地整治复垦的建设用地整理项目和对田、水、路、林进行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农地整理项目(简称"整治项目")。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三条整治项目按照《四川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川国土资发〔2009〕46号)有关规定,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申请立项批复。
项目区规划编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
第四条完成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权颁证、符合整治项目立项要求的村方可申报开展整治项目。
整治项目以一个以上完整行政村为单位申报立项,其中: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申请整理的建设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750亩;农用地整理项目整理覆盖区域原则上不超过15000亩。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实施的农用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率不得低于3%。
第五条立项流程一、立项申报农民集体和农户可以申报整治项目,也可委托他人或各类经济组织,申报整治项目。
项目报经所在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完成后,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向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整理办")申报。
二、立项技术审查市整理办受理立项申请后,分别委托成都市土地开发整治服务中心(简称"整治中心")和成都市规划地籍事务中心(简称"规划地籍中心")对农用地整理项目和建设用地整理项目进行技术审查,整治中心和规划地籍中心审查后,分别出具技术审查报告。
三、立项受理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将立项资料和技术审查报告送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大厅,政务大厅审查资料是否齐备,资料齐备的大厅受理接件后,将资料分送各相关处室进行会审。
四、立项审核办法》(川国土资发〔2009〕46号)的要求实施。
整治项目自立项批复之日起,两年内必须完成复垦整理工作。
第九条整治项目实施涉及占用农户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等各类土地需要调整土地权属的,必须征得该农户同意。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项目实施主体编制切实可行的土地权属调整实施方案,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协议书,通过调田撵地、互换、一次性货币补偿等方式妥善解决。
土地权属调整落实后,由项目实施主体申请,整治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指导落实。
第十条农民集中居住区及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方案要符合《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成都市川西林盘保护整治建设技术导则》等要求,充分体现"发展性、多样性、相融性、共享性"原则。
规划设计方案经区(市)县整理办审查,报市整理办备案后才能动工建设,其中,市级示范点规划设计方案经市整理办审查批准后才能动工建设。
第十一条充分发挥市、县两级涉农资金在整治项目实施中的聚合作用,采取"1+N"模式打捆使用项目资金,优先集中安排在整治项目区统筹使用,推进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配套等城乡一体化建设。
第十二条整治项目的复垦工作,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监管督促,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实施。
项目实施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复垦的技术要求,确保复垦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第十三条区(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管和指导,定期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并指导实施单位保留项目实施前、中、后的对比影像资料备查。
第十四条市整治中心负责对整治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市规划地籍中心配合。
第十五条整治项目实施规划一旦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和更改。
实施过程中确因农户意愿变化、建新区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项目发生变化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必须按程序统筹一次性上报项目变更申请,经项目立项原批复部门批准变更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项目验收第十六条整治项目验收按照《四川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成都市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立项、验收技术规范》要求,由项目申报主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材料,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
第十七条验收的主要内容整治项目实施的组织建设、制度落实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的执行情况及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建设工程、新增耕地及拆旧复垦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及城镇建新区用地情况、指标归还情况、项目区群众的满意程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落实情况、档案资料管理、工程管护和成果利用等情况。
第十八条验收流程一、建设用地整理项目验收流程(一)整治项目实施单位向区(市)县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二)区(市)县国土资源局组织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及县级相关部门进行初检,对照项目立项实施规划图,逐一核查竣工验收拆旧图斑和影像资料成果,并对初检成果负责。
(三)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审查汇总竣工验收资料,将验收资料和土地权属变更情况上报市整理办,市整理办委托市规划地籍中心负责验收技术审查和现场踏勘,抽查的拆旧地块数量不得低于实施总量的20%。
市规划地籍中心对核查的拆旧复垦地块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技术审查通过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处室踏勘现场进行检查验收,抽查的拆旧地块数量不得低于实施总量的20%。
验收合格后,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发验收合格证,并登记核发《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五)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需申报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其拆旧图斑必须可复核,原则上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中的集体建设用地图斑为准。
在挂钩项目立项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验收,并转报省国土资源厅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核发验收合格证。
(六)土地权属调整工作未落实的整治项目不予验收。
(七)目验收后,实施单位应及时将已复垦的耕地交由农民集体或农户耕种,区(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项目所在乡(镇)政府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所在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复垦耕地移交手续。
移交后的土地必须坚持农地农用,严禁以任何方式将复垦的耕地用作非农建设。
将复垦耕地作用作非农建设的一经查实,相应核减区(市)县已验收挂钩项目建新区周转指标。
二、农用地整理项目验收流程(一)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整治中心和区(市)县政府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乡(镇)村参加,对竣工项目的工程完成和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初验,并对初验结果负责。
(二)市整治中心应对竣工的农用地整理项目工程的完成情况和质量情况,在上报验收前进行现场核查。
(三)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汇总、审查、完善竣工报验所需的图件、资料,并按规范编制成册,报送市整理办,市整理办委托市整治中心进行技术审查。
(四)技术审查通过后,市国土资源局约请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对竣工项目工程和新增耕地情况进行现场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核发验收合格证。
(五)成都市投资农用地整理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后三个月内,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项目决算审计、整改和移交工作。
第十九条验收材料(详见附件2)。
第五章项目变更第二十条整治项目实施中,涉及建设用地整理拆旧地块因农户意愿变化,调整补充地块超出10个以上,或集中居住区位置发生变化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必须按程序逐级上报申请项目变更,变更方案批准后方可实施;涉及农用地整理工程和资金预算发生变化的,也必须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项目变更。
第二十一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实施完成并经市国土资源局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业主可凭验收合格证书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建设用地指标证书》可用于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持证准入或用于交易。
持证准入竞买成功后,相应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
第六章项目监督第二十二条对于项目竣工验收时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由项目所在区(市、县)国土资源局责成并督促有关责任方按验收要求限期完成整改和完善。
第二十三条各区(市)县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暂停申报项目、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项目编制及其他从业单位和人员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在全市范围内暂停从事项目相关工作三年。
第二十五条项目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在实施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按党纪或政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整治项目立项材料一、建设用地整理项目(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按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川国土资发〔2009〕46号)立项要求。
(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1.农民集体和农民开展综合整治项目的申请;2.完成农村产改确权颁证证明文件;3.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和区(市)县国土资源局立项申请;4.项目实施规划(文本、图件);5.村民代表会议纪要;6.搬迁农户意愿;7.土地权属调整初步方案;8.建新区地灾评估备案表;9.其他论证意见。
二、农用地整理项目(一)农民集体和农民开展综合整治项目的申请;(二)完成农村产改确权颁证证明文件;(三)项目1:2000地籍、地形测绘成果资料;(四)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立项请示文件,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摘要书;(六)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七)整理项目的规划设计报告及预算书,项目规划设计图及数字化成果,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汇总表(按过渡类);(八)区(市)县政府出具涉农资金集中使用计划和承诺函;(九)村民会议纪要,土地权属调整初步方案。
附件2:整治项目验收材料一、建设用地整理项目(一)区县项目区竣工验收请示、自查报告;(二)项目区竣工报告、竣工图、勘测定界图;(三)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及相关影像资料;(四)《土地权属调整实施方案》、《土地权属调整落实方案》、土地权利证书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资料;(五)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含有验收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屋验收报告);(六)乡、镇政府出具的拆迁农户满意程度调查报告;(七)复垦耕地质量报告。
二、农用地整理项目(一)省国土资源厅立项审核批复和市国土资源局的立项文件;(二)县国土资源部门的自查(验)报告、项目竣工验收请示;(三)市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的验收意见;(四)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施工设计文本图件,涉及规划设计变更的文本及批准文件;(五)项目竣工图、竣工报告;(六)竣工勘测定界图(1:2000的一份用于报省厅,1:5000或B0规格纸的三份)及数字化成果(主要控制点应设立固定界桩);(七)项目经费收支决算情况表,项目实施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及相关影像资料;(八)《土地权属调整实施方案》、《土地权属调整落实方案》、土地权利证书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资料;(九)项目招投标(比选)工作总结报告、文本;(十)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十一)新增或复垦耕地的质量检验报告,新增耕地和复垦耕地的承包协议或颁证情况报告;(十二)项目工程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