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章管理办法(试行)
电子签章管理办法
电子签章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签章作为一种新型的签署方式逐渐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电子签章的使用,制定电子签章管理办法已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就电子签章管理的必要性、具体内容和操作流程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电子签章管理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传统的纸质签章方式越来越无法满足快速、便捷、安全的签署需求。
而电子签章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署方式,其更高的效率和便捷性极大地提升了签署的速度和便利性,有利于促进各类合同的签署和执行。
其次,电子签章管理办法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电子签章的设置和注册。
在进行电子签章管理前,需要对电子签章进行设置和注册,确保每个人都有唯一的电子签章标识,并建立相应的签章文件。
二、电子签章的使用权限。
对于不同的职务和级别,应设定不同的电子签章使用权限,并建立相应的权限管理制度,以确保电子签章的安全和有效性。
三、电子签章的使用范围。
明确电子签章的使用范围,包括用于合同签署、文件批准等,避免超范围使用电子签章导致的风险。
四、电子签章的管理流程。
建立完善的电子签章管理流程,包括签章申请、审批、使用和归档等环节,确保电子签章的合规和可控。
五、电子签章的安全保障。
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和技术手段,保护电子签章的机密性和完整性,防止电子签章被盗用或篡改。
最后,电子签章的操作流程。
在实际应用中,电子签章的操作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签章人员登录电子签章系统,并选择相应的合同或文件进行签署。
二、确认签署内容,核对无误后,点击“签署”按钮进行电子签章。
三、系统生成电子签章图标,并将签章信息添加到相应文件中。
四、签署完成后,系统自动记录签章时间、地点、IP地址等信息,以备日后查验。
通过以上操作流程,可以实现电子签章的快速、便捷、安全的管理,有效提升文件的签署效率和合规性。
总之,电子签章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信息化发展、提升签署效率、保障合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电子签章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电子签章管理办法电子签章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信息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开始采用电子签章进行合同签订和文件认证。
电子签章的使用不仅提高了办公效率,还减少了纸质文档的使用,对环境友好。
然而,电子签章的管理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规范电子签章的使用和管理,本文档制定了电子签章管理办法。
二、电子签章的定义电子签章是指在电子文件上附加数字签名的一种方式。
它具有与纸质签章相同的法律效力,能够验证签名人的身份以及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电子签章由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两部分组成。
电子签名是指用于验证签名人身份的数字信息,而电子印章是指用于验证文件完整性和真实性的数字信息。
三、电子签章管理的原则1. 合法性原则:电子签章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2. 真实性原则:电子签章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确保签名人和签章内容的真实性。
3. 保密性原则:电子签章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确保签名人的私密信息不被泄露。
4. 可靠性原则:电子签章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具备一定的可靠性,确保签名人不可否认签署过文件。
5. 追溯性原则:电子签章的使用和管理必须能够追溯签名人、签章时间和签名地点等相关信息。
四、电子签章的申请和使用流程电子签章的申请和使用流程如下:1. 申请人向签章管理机构提交电子签章申请。
2. 签章管理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身份认证,并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审核通过后,签章管理机构为申请人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并提供给申请人。
4. 申请人在需要使用电子签章的文件上附加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
5. 被签署的文件经过验证后,具有法律效力。
五、电子签章的管理措施为了有效管理电子签章并保障其安全可靠的使用,制定以下管理措施:1. 签章管理机构的设立: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电子签章的管理和审批工作。
2. 签章申请审核:对电子签章申请进行身份认证和申请材料的审核,确保申请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签章使用记录:记录电子签章的使用情况,包括签章人、签章时间、签章地点等信息,以便追溯。
电子签章管理办法
电子签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电子签章的管理,规范电子签章的使用,确保电子签章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章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电子签章的定义和分类第一节电子签章的定义电子签章是指采用电子方式生成、认定和验证的符号,用于代表个人或机构进行电子文件的认证、鉴定、确认和授权,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节电子签章的分类电子签章根据使用方式和形式的不同,主要分为个人电子签章和机构电子签章。
个人电子签章由个人使用,用于对个人事务进行电子认证和授权;机构电子签章是机构内部的公章,被授权人使用于机构事务的电子认证和授权。
第三章电子签章的生成和注册第一节电子签章的生成1. 电子签章的生成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电子签章服务提供商提供技术支持,确保生成的电子签章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电子签章的生成应采用安全可靠的加密算法和技术手段,确保电子签章的生成过程不被篡改和伪造。
第二节电子签章的注册1. 个人电子签章的注册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和管理,确保个人电子签章的唯一性和真实性。
2. 机构电子签章的注册由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人进行申请和注册,需经过电子签章服务提供商审核并备案,确保机构电子签章的合法使用和可追溯性。
第四章电子签章的使用和保管第一节电子签章的使用1. 个人电子签章应由个人持有并妥善使用,不得委托他人代替使用。
2. 机构电子签章应由授权人持有并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不得超出授权范围使用。
第二节电子签章的保管1. 个人电子签章的持有人应妥善保管个人电子签章的密钥和相关设备,避免泄露和丢失。
2. 机构电子签章的持有人应妥善保管机构电子签章的密钥和设备,并限制授权人员使用,确保机构电子签章的安全和可控性。
第五章电子签章的认证和鉴定第一节电子签章的认证1. 个人电子签章的认证应由相关部门进行认证和授权,确保个人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
2. 机构电子签章的认证应由电子签章服务提供商进行认证和备案,确保机构电子签章的合法使用和可信度。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10•【字号】黑政办规〔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32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10日黑龙江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电子印章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电子政务所涉及的电子印章制发、签章、验章和管理等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印章,是指以电子签名数据为表现形式的印章,可用于签署电子文件,其内容包括电子印章印文图像数据、印章信息和数字证书。
电子印章绑定的数字证书应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机构提供。
第四条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得因其采用电子化表现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推广电子证照过程中,中省直部门可探索省级政务服务专用章电子印章在各级政务服务审批中统一应用。
电子印章经过打印或其他电子格式转换,不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视同复印件。
第五条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是一体化平台省级电子印章主管部门。
各市(地)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一体化平台电子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
公司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电子印章在电子公文处理中的使用和管理,确保电子公文的相互识别及真实有效,根据《公司印章管理办法》(股厅发〔2017〕650号)、《电子公文处理暂行办法》、《一体化办公协同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印章是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电子公文生成的最终标志,是公司与各单位电子公文传输中相互识别的必经环节,是确保电子公文真实有效的可靠手段。
公司向各单位发放的电子公文,以及各单位向公司报送的电子公文,都应加盖制文单位的电子印章。
第三条公司和各单位用于相互之间电子公文处理的电子印章,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电子印章的制作、发放第四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为电子印章牵头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公司各单位、各部门行政、党委电子印章的制作或更换申报审核。
纪委工作机构、工会联合会办公室、团委为电子印章的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各单位纪委、工会、团委电子印章的制作或更换申报审核。
科学技术与数字化部具体负责电子印章的制作,并负责提供电子印章使用的技术支持与指导、服务。
第五条公司各单位、各部门的电子印章应通过公司电子签章云平台统一管理。
第六条制作或更换电子印章,应向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或归口管理部门正式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制作要求的实物印章印模。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应对各单位、各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汇总提交的申请材料认真审核,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科学技术与数字化部统一制作、发放。
第七条科学技术与数字化部应与申领单位、部门认真履行签收发放手续,建立健全电子印章登记发放台帐。
第三章电子印章的使用管理第八条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电子印章使用管理,严格审批手续。
电子印章使用权限及审批程序,按照实物印章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单位、各部门电子印章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在专机上使用,不得自行复制。
电子印章保管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操作程序或提供电子印章的动态密钥。
海南省电子印章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电子印章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和数字政府建设,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规范海南省电子印章应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的通知》(厅字〔2019〕7号)、《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国办电政函〔2019〕25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印章,是指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的印章,可用于签署电子文件,其内容包括电子印章印文图像数据、印章信息和信任凭证。
本办法所称电子印章适用于非涉密信息系统。
电子印章和实物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法律、法规明确电子印章不适用的情形除外。
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经过打印或者其他电子格式转换的,视同复印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印章分为电子公章、电子职务章和电子私章。
(一)电子公章。
是指全省范围内的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群团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商事主体和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以下简称单位(机构)〕的法定名称章、以法定名称冠名的内设机构章和分支机构章、业务专用章(用于合同、财务、发票、审验、报关等相关业务)的电子化形式。
(二)电子职务章。
是指单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授权代表人等人员用于单位(机构)事务办理的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
(三)电子私章。
是指用于个人事务办理的普通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
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省电子政务外网电子印章系统的规划、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省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海南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的统筹建设和运维管理;省公安厅负责向省大数据管理局提供印章编码和已备案实物印章的印模,负责全省电子印章的备案和社会治安管理;省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全省电子印章的密码使用管理;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电子印章相关工作。
电子签章管理办法
电子签章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电子签章作为一种安全、便捷的电子认证工具,在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为了规范电子签章的管理,保障电子签章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电子签章管理办法》。
一、电子签章的定义和作用电子签章是指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电子认证技术和安全设备,以电子形式表达的个体、组织的意愿、确认、约定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认证和数据完整性保护工具。
电子签章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身份认证:电子签章可确保签署人的身份真实可靠,避免身份冒用和信息篡改。
2. 数据完整性保护:电子签章可以有效防止数据被篡改或损坏。
3. 签约便捷:电子签章可实现无纸化签约,节省时间和资源成本。
4. 法律效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子签章具有与手写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电子签章申请与颁发1. 电子签章申请1.1 申请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填写《电子签章申请表》并加盖企业公章或个人签名。
1.2 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信息和证明材料。
1.3 申请人应说明所需签章的类型、用途和权限等信息。
1.4 申请人应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电子签章和相关设备,防止泄露和滥用。
2. 电子签章颁发2.1 相关机构应对电子签章申请进行审核,并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颁发电子签章。
2.2 颁发的电子签章应为唯一标识符,具有独特性和不可伪造性。
2.3 颁发的电子签章应配备防伪措施,确保其安全性和可信度。
三、电子签章的使用与管理1. 电子签章的使用1.1 使用电子签章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使用权限。
1.2 电子签章应用于签署合同、文件、报告等需要身份确认和数据完整性保护的场景,以确保其法律效力和可靠性。
1.3 电子签章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保护签名密钥和密码安全,确保不被他人非法使用。
2. 电子签章的管理2.1 机构或组织应建立电子签章的管理制度,对电子签章进行统一管理。
2.2 建立电子签章使用日志和操作记录,记录签章的使用情况和操作行为。
电子签章管理办法(试行)
电子签章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局电子印章在电子公文及诉讼文书中的使用,保证公文传输的安全、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参照《国务局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印章管理的规定》等公章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章电子签章的适用范围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局通过在线网络流转的各类公文、诉讼文书。
第二条适用电子签章的公文包括通过网上办公系统流转的各类行政文件、办公室文件.未经过网上办公系统流转的公文及党组文件,暂不适用电子签章。
第三条适用电子签章的文书包括:表格类文书、填充类文书、制作类文书(如请示、决定、委托函等)。
第四条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文书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公文、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该电子文件的复印稿或经任何形式的电子格式转换稿,不具备相同法律效力.第二章电子签章的定制和管理第五条电子签章管理部门为办公室,电子印章的印模由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电子签章的数量,统一配发至办公室文书或指定的专人保管和使用,并做好登记工作,电子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应经办公室主任同意指定他人代管,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七条电子印章使用人员包括运行、维护、申请、管理、打印电子印章的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系统运行中相关的规章制度,按照自己的权限,熟悉系统操作,认真完成本人在系统中所承担的工作。
第八条电子印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好账号和密码,并定期(建议每60天)更改密码。
取得账号和初始密码后应立即修改密码,如忘记密码应报信息技术人员进行处理。
如因用户使用初始密码、简单密码或者密码外泄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第三章电子签章的使用第九条电子印章的签署流程与实物印章的加盖流程一致(详见附件)。
提起电子签章的公文、文书需按照审批流程通过审批后方可申请加盖电子印章,签章人需审核是否经有签发权人签发后方可使用电子印章。
公文、文书未经过审批,不能启动电子签章及在线打印程序。
电子签章管理办法
电子签章管理办法
电子签章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规范电子签章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
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电子签章的定义
电子签章是指使用电子技术完成签名行为的一种方式,其具有
法律效力。
三、电子签章的种类
1. 个人电子签章:由个人使用,仅代表个人意愿。
2. 机构电子签章:由机构使用,代表机构意愿。
四、电子签章的申请和使用
1. 申请人需提供个人或机构的真实信息,经认证后方可颁发电
子签章。
2. 电子签章的使用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违法、违规使用。
五、电子签章的管理
1. 电子签章需单独设置密码保护,以确保安全性。
2. 电子签章的使用记录需要进行定期审查和备份。
六、电子签章的效力
1. 电子签章在法律上具有与手写签章相同的效力。
2. 当事人应保留电子签章的使用记录作为证据。
七、电子签章的变更和注销
1. 电子签章使用人需在签章信息变更时及时进行更新。
2. 电子签章使用人有权向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电子签章。
八、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管理机构有权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九、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订,应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以上为电子签章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望遵守并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24•【字号】晋政办发〔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3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山西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24日山西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的应用和管理,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全面推进政务服务“网上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和其他履行政务服务职能的机构在政务服务活动过程中电子证照的信息采集、生成签发、共享应用以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电子证照管理遵循“标准统一、集约建设、共享互认、优先使用、利企便民、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证照,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法颁发的、能够证明资格或权利等的凭证类文件。
电子证照,是指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证件、执照等电子文件。
电子证照管理系统,是指由省级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集中建设,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系统,具备电子证照目录管理、制发、归集、存储、查询、核验等功能的管理信息系统;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
电子签章管理办法
电子签章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签章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为了规范电子签章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其合法性和安全性,制定本电子签章管理办法。
二、背景1. 电子签章的定义电子签章是指利用密码学、电子认证等技术,在电子文件上附加的用于标识和验证文件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以及签署者身份的电子信息。
2. 电子签章的重要性电子签章的广泛应用提高了办公效率,简化了手续,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管理上的挑战。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的电子签章管理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三、适用范围本电子签章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内部及与合作伙伴签订的电子合同、电子文件等相关业务。
四、电子签章的种类1. 数字证书签章数字证书签章基于公钥基础设施(PKI)技术,使用数字证书来验证签署者的身份。
签章时,有效数字证书将与电子文档进行绑定,形成可验证的电子签章。
2. 移动设备签章移动设备签章是利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设备进行签章操作。
签章应使用具备合法效力的签署工具,并加密和保护签章数据。
五、电子签章的使用原则1. 法定合同原则电子签章产生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约束。
2. 签章责任原则签章人对其签章行为负有法律责任,不得将签章权限滥用或转让给他人。
3. 合法合规原则电子签章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行业规范和公司规定。
4. 安全保密原则电子签章涉及的设备、系统、数据等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保障签章信息的保密性和不可篡改性。
六、电子签章的管理措施1. 签章申请与审批签章人申请使用电子签章时,需提交相关材料,并经过审批机构的审核批准。
2. 签章权限设置根据不同岗位职责和业务需要,设置相应的签章权限,并进行合理的分级管理。
3. 签章有效期限签章的有效期限应根据需要进行设定,过期的签章将自动失效。
4. 签章使用日志记录对于电子签章的使用情况,应建立完整的日志记录系统,包括签章时间、地点、操作人员等信息。
5. 签章设备安全管理签章设备必须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电子签章使用注意事项及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电子签章使用注意事项及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字号】宁价检发[2006]13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电子签章使用注意事项及管理办法(宁价检发[2006]1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电子公章是各市、县(区)级物价检查所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公章的管理,关系到正常管理活动的开展,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发生,维护各市、县(区)级物价检查所的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市、县(区)级物价检查所负责人授权由专职人员全面负责单位的电子公章管理工作,监督电子公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各市、县(区)级物价检查所的电子印章由西部安全认证中心统一制作、颁发,不得擅自制作使用。
第二章电子公章的保管第四条电子公章由专人依职权使用并保管。
必须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五条已具有规范实物印章的单位,经由区物价检查所统一制作电子印章,领取电子印章加密卡、存储介质(定制后当领取人的面销毁纸质印模)。
第六条电子公章持有情况须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单位公章,须办理归还电子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七条各市、县(区)级物价检查所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电子印章,并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第八条电子公章与实物印章同等管理,不得带离办公室。
第九条由于单位变更、撤销等原因导致实物印章和电子印章作废的,应向区物价检查所交回实物印章,同时、将电子印章的加密卡、存储介质(交前删除全部印章信息)一并交回,并由区物价检查所将电子印章的加密卡、存储介质进行妥善处理。
第三章电子公章的使用第十条各部门、各单位须建立公章管理卡,专人使用公章情况在卡上予以记录。
第十一条单位各级人员使用公章须按要求填写公章使用单,将其与所需加盖印章的文件一并逐级上报,经单位有关人员审核,并最终由具有该电子公章使用决定权的人员批准后方可交电子公章保管人盖章。
电子印章使用和管理办法
电子印章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电子印章的安全可靠性,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印章是指依法设定并用于电子文件签章的专用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
第三条电子印章使用和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电子印章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可抵赖性和可追溯性。
第四条电子印章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安全、高效、便捷的原则,促进电子印章的推广和应用。
第五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制定电子印章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规程和操作办法,明确电子印章的使用权限和管理责任。
第二章电子印章的设定和使用第六条电子印章应当通过专门设备进行设置,确保其唯一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电子印章的设置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备案,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电子印章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电子印章只能由指定的人员使用,且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权限和程序;(二)电子印章的使用必须经过身份验证和授权,确保使用人员的真实身份和合法权限;(三)电子印章的使用必须记录相关信息,包括使用时间、地点、人员等,确保后续追溯和审计。
第九条电子印章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操作流程:(一)选择需要签章的电子文件;(二)进行身份验证和授权;(三)选择适当的电子印章进行签章;(四)生成电子印章的签章信息;(五)将签章信息嵌入到电子文件中;(六)保存签章后的电子文件,确保其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电子印章的管理和保护第十条电子印章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电子印章的管理应当由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明确管理责任和权限;(二)电子印章的使用权限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分级管理,确保合理使用和风险控制;(三)电子印章的使用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四)电子印章的备份和恢复应当进行定期和完整性验证,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电子印章的保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电子印章的存储设备和通信设备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确保数据的安全传输和存储;(二)电子印章的使用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熟悉操作流程和安全防护措施;(三)电子印章的使用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妥善保管相关信息和设备,防止泄露和滥用;(四)电子印章的使用人员应当对不正当使用和操作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电子签章管理办法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电子签章的数量,统一配发至办公室文书或指定的专人保管和使用,并做好登记工作,电子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应经办公室主任同意指定他人代管,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七条电子印章使用人员包括运行、维护、申请、管理、打印电子印章的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系统运行中相关的规章制度,按照自己的权限,熟悉系统操作,认真完成本人在系统中所承担的工作。
第八条电子印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好账号和密码,并定期(建议每60天)更改密码。
取得账号和初始密码后应立即修改密码,如忘记密码应报信息技术人员进行处理。
如因用户使用初始密码、简单密码或者密码外泄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电子签章的使用第九条电子印章的签署流程与实物印章的加盖流程一致(详见附件)。
提起电子签章的公文、文书需按照审批流程通过审批后方可申请加盖电子印章,签章人需审核是否经有签发权人签发后方可使用电子印章。
公文、文书未经过审批,不能启动电子签章及在线打印程序。
第十条文书送审批前,撰稿人或承办人应根据文书性质决定启动电子签章还是传统签章。
文书一经送电子签章,系统自动设定该文件无法编辑。
如确需修改,应重新启动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电子印章管理人只能通过信息化应用系统对已经审批的电子文件进行盖章,按规定的份数进行在线打印,并定期生成电子印章签章和在线打印情况汇总表,送办公室统一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电子印章须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使用电子印章,要做到位置准确,印章端正,清晰,防止错盖、斜盖和模糊。
第十三条密级文书一律在密级电脑和密级打印机制作和打印。
第十四条定制的单机版电子签章参照本规定执行。
该电子印章指定专人限在镇街道工作站文书制作范围内使用,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单机版电子印章的,须经工作站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及本局办公室主任批准,做好登记,用后立即交还。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电子签章操作流程:一、文书审批流程1. 公文文书。
电子签章管理办法
电子签章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电子签章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电子签章的安全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部以及与外部单位之间使用电子签章进行的各类业务活动。
二、电子签章的定义和分类(一)电子签章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依附于电子文件并与其逻辑相关,可用以辨识电子文件签署者身份及表示签署者同意电子文件内容的数据。
(二)电子签章分为单位电子签章和个人电子签章。
单位电子签章用于单位对外签署各类文件,个人电子签章用于个人对外签署各类文件。
三、电子签章的申请与制作(一)需要使用电子签章的部门或个人应向电子签章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电子签章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电子签章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制作电子签章。
(三)电子签章制作完成后,电子签章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并进行登记备案。
四、电子签章的使用(一)电子签章的使用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有效的原则。
(二)使用电子签章时,应确保电子文件的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且经过相关审批流程。
(三)电子签章的使用权限应根据岗位职责和业务需求进行设定,不得超越权限使用。
(四)在使用电子签章时,应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确保签章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电子签章的保管(一)单位电子签章由电子签章管理部门指定专人保管,个人电子签章由本人保管。
(二)保管电子签章的人员应妥善保管电子签章的存储介质(如USB Key 等),防止丢失、被盗用或损坏。
(三)如发现电子签章存储介质丢失、被盗用或损坏,应立即向电子签章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六、电子签章的变更与注销(一)当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个人姓名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申请变更电子签章。
(二)当电子签章使用人员离职、岗位调整或不再需要使用电子签章时,应及时申请注销电子签章。
统一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统一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统一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政府系统统一电子印章的使用与管理,保证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可靠性、安全性和合法性,确保电子印章的安全使用以及互信、互认、互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印章是采用数字密码技术,结合数字证书和模拟传统实物印章的图形化电子签名。
电子印章的管理、使用与实物印章相同,且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能够按国家标准传输、审验、显示及打印,是一种可存储在专用UsbKey及印章服务器中的电子数据。
电子印章的使用可确保用户身份及印章的真实性、访问权限的有效性以及信息的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
第二章电子印章的使用范围第三条电子印章仅限于指定人员通过专用计算机在自治区电子政务外网以及政府办公区域网络环境下使用,主要用于自治区各级“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政府系统办公业务平台及相关业务系统。
第四条电子印章的具体使用范围:(一)在自治区各级“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使用。
1.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核发的证照或批文等;2.受理通知单、不予受理通知单、补齐补正通知单、并联审批受理通知单或不予并联审批受理通知单等;3.依法不需要颁发相关证照时的准予或不准予行政审批决定;4.其他需要加盖印章的政务服务事项。
(二)在自治区各级政府系统办公业务平台使用。
(三)在其他与自治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及自治区政府系统办公业务平台协同或共享的业务系统使用。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对自治区电子印章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政府系统组成部门在自治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和自治区政府系统办公业务平台及相关系统所使用的电子印章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章电子印章的制发和管理第六条自治区电子印章系统采用分级授权模式制发和管理。
检察院电子印章电子签名使用管理办法
检察院电子印章电子签名使用管理办法某某县人民检察院电子印章、电子签名使用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办公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的使用和管理,现做如下规定:一、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的使用1、在全院范围内用于内外往来的正式文件和函件使用的电子印章与实物公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与个人手写签名同等效力,由个人在日常工作中按需使用。
2、电子印章的签署流程与实物印章的加盖流程一致,需做好备案登记。
二、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的管理1、各部门所需使用的电子印章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制作、变更或销毁。
办公室负责电子印章的使用备案工作。
电子签名由个人自主管理,并对自己的电子签名使用负全责。
2、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同等效力、同等管理,各部门的电子印章须指定工作责任心强、保密意识强、工作严谨的人员妥善管理。
3、电子印章管理人员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电子印章,不得随意将电子印章交于他人或放置在不妥之处。
电子印章管理人员确需他人代理管理时,必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并登记备案。
4、电子印章必须由专门管理人员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并且必须在第一次使用电子印章时修改印章密匙密码,不得使用初始密码进行签章。
5、电子签章管理人员须对本单位电子印章的管理负全责。
若因管理不慎造成后果,将严肃追究责任。
三、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的安全管理要求1、电子印章的管理与实物印章的管理相同,均须严格按照我院印章管理相关制度妥善保管,不得带离指定的办公场所。
电子签名需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带离本单位或交由他人保管。
2、各部门若需新增电子印章须专题上报我院,经我院审核批准后,由办公室具体办理电子印章的制作等手续。
3、各部门若需变更或注销电子印章的,须提出书面申请报我院同意后,向办公室一并交回电子印章软件、密钥盘及密钥盘密码,并由办公室办理变更或注销。
4、由于操作失误或其它原因导致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损坏的,须上报我院,由办公室负责重新办理制发。
5、电子印章、电子签名丢失时,应立即报办公室,进行确认及挂失后重新补办密钥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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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章管理办法(试行)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电子签章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局电子印章在电子公文及诉讼文书中的使用,保证公文传输的安全、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参照《国务局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印章管理的规定》等公章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电子签章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局通过在线网络流转的各类公文、诉讼文书。
第二条适用电子签章的公文包括通过网上办公系统流转的各类行政文件、办公室文件。
未经过网上办公系统流转的公文及党组文件,暂不适用电子签章。
第三条适用电子签章的文书包括:表格类文书、填充类文书、制作类文书(如请示、决定、委托函等)。
第四条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文书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公文、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但该电子文件的复印稿或经任何形式的电子格式转换稿,不具备相同法律效力。
第二章电子签章的定制和管理
第五条电子签章管理部门为办公室,电子印章的印模由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电子签章的数量,统一配发至办公室文书或指定的专人保管和使用,并做好登记工作,电子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应经办公室主任同意指定他人代管,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七条电子印章使用人员包括运行、维护、申请、管理、打印电子印章的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系统运行中相关的规章制度,按照自己的权限,熟悉系统操作,认真完成本人在系统中所承担的工作。
第八条电子印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好账号和密码,并定期(建议每60天)更改密码。
取得账号和初始密码后应立即修改密码,如忘记密码应报信息技术人员进行处理。
如因用户使用初始密码、简单密码或者密码外泄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电子签章的使用
第九条电子印章的签署流程与实物印章的加盖流程一致(详见附件)。
提起电子签章的公文、文书需按照审批流程通过审批后方可申请加盖电子印章,签章人需审核是否经有签发权人签发后方可使用电子印章。
公文、文书未经过审批,不能启动电子签章及在线打印程序。
第十条文书送审批前,撰稿人或承办人应根据文书性质决定启动电子签章还是传统签章。
文书一经送电子签
章,系统自动设定该文件无法编辑。
如确需修改,应重新启动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电子印章管理人只能通过信息化应用系统对已经审批的电子文件进行盖章,按规定的份数进行在线打印,并定期生成电子印章签章和在线打印情况汇总表,送办公室统一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电子印章须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使用电子印章,要做到位置准确,印章端正,清晰,防止错盖、斜盖和模糊。
第十三条密级文书一律在密级电脑和密级打印机制作和打印。
第十四条定制的单机版电子签章参照本规定执行。
该电子印章指定专人限在镇街道工作站文书制作范围内使用,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单机版电子印章的,须经工作站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及本局办公室主任批准,做好登记,用后立即交还。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电子签章操作流程:
一、文书审批流程
1. 公文文书。
公文文书的“审批人”一般为科长或副科长,需经分管局领导审批的为分管局领导。
承办人拟稿后,按照传统纸质审批程序逐级送“审批人”审批,“审批人”审批后,承办人选择所需签章的公文文书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通过办公系统发至办公室文书,办公室文书核实后进行电子签章,后转发文印室打印。
2.其他需签章的文书。
其他需签章的文书,业务部门指定专人按需批量向办公室提出签章申请,由办公室文书在空白的其他需签章的文书上进行电子签章并确定打印份数,后转发文印室打印,再由承办人进行填写。
3.编号为特殊字号的公文。
此类公文的“审批人”为局领导。
拟稿人拟稿后,按照传统纸质程序逐级送“审批人”审批,“审批人”审批后,拟稿人选择所需签章的公文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通过办公系统发至办公室文书,办公室文书核实后进行电子签章,后发文印室打印。
二、文书打印流程。
所有经签章后需进行打印的文书,由打印人员按照文书提交的打印份数通过彩色打印机进行打印。
三、文书退签流程。
对于签章文书经由办公系统申请签章或打印,签章人或打印人在进行签章或打印时如若发现文书内容出错、排版不正确等情况,可写明退签理由,进行退签操作。
退签后的信息将反馈至文书拟稿人或承办
人,待文书修改完成后拟稿人或承办人可发起重印流程进行文书的再次签章和打印。
四、文书重印流程。
对于原来签章文书有错误需要重新加盖印章的,拟稿人或承办人在修改好电子稿件后再在系统中提交重印申请,待审批通过后由签章人对修改后的文件进行签章,最后由打印人员进行打印。
走重印流程的文书,第一次送签的签章文件如果没有打印的,签章系统将自动禁止打印;如果已经打印的,签章人在重签之前先收回已打印文件再行重签、重印,并将收回文件作销毁处理。
五、文书加印流程。
对于签章文书的加印,拟稿人或承办人需要在原系统中提交加印申请,明确加印份数,待审批通过后再由打印人对原签章文件加印的份数进行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