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养老金并轨方案时间
退休养老金并轨方案
退休养老金并轨方案养老金并轨最新消息:养老金并轨方案内容养老金并轨方案内容中国现行的是“退休金双轨制”,有两套并行的养老金体系,一套是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由财政统一支付“吃皇粮的人民公仆”的养老金;另一套是社会企业单位的“缴费型”统筹制度,是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
机关事业单位退下来的养老金和企业人员退下来的养老金,具体讲表现为三个不同:一是统筹的办法不一样,即企业人员是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的则由国家财政统一筹资;二是支付的渠道不一样,即企业人员由自筹账户上支付,而机关事业单位则由国家财政统一支付;三是享受的标准不一样,即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标准远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差距大概是3~5倍。
养老金待遇最高相差50倍,从被访者来看,最低为200元,最高为10000元。
那么,养老金并轨方案内容是什么呢?本人表示,养老金双轨制改革几无进展。
XX年11月04日,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公布之日算起,有关养老金并轨改革,推进时间已经超过5年半。
XX年,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秘书长齐传钧表示:这是受制于我们的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这个制度承接不了很多改革。
中国社科院发布的《XX年社会保障绿皮书》曾指出,在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中,社会统筹部分缺乏激励效应,“无票乘车”现象难以避免;个人账户部分的保值增值也困扰着制度的发展,不仅制度设计所预期的激励效应无法实现,而且过低的个人账户收益事实上产生了逆向激励。
明确改革共同方向,分步取消双轨制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养老金双轨制“并轨”的大方向是明确的。
实际的推进,要考虑两方面情况: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养老制度已实行60多年,从以往的经验看,对这类“老制度”进行彻底改革,必须是循序渐进的,才能实现制度的平稳过渡,减少社会震荡。
另一方面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本身也需要继续改革完善。
所以,所谓“并轨”并不是简单地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并入”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而是朝着一个共同的方向改革和推进,最终取消“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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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云南养老金并轨方案细则,云南退休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云南养老金并轨方案细则,云南退休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云南养老金并轨方案细则,云南退休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精神,《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近期以省人民政府文件印发,自10月1日起实施。
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实现社会化养老保障全民覆盖,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推动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保护和调动工作积极性。
此项改革,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及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全文如下:为统筹我省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的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改革4年,10年过渡期
【导语】养⽼⾦整体的评委改⾰是在长⼏年就已经提出来,2014年开始,由双轨制开始向并轨制进⾏改⾰,主要涉及的事业单位和相对应的公务员,养⽼制度,由先前的不⽤缴纳养⽼⾦,退休之后享受很⾼的待遇,到普通的企业职⼯都需要缴纳养⽼⾦,和正常的职⼯⼀样,按照相同的计算⽅法领取相对应的养⽼⾦,以下内容是⽆忧考为⼤家准备的相关内容。
“中⼈”也是养⽼⾦改⾰之后发展出来的产物,中⼈的养⽼⾦计算⽅式和其他正常的职⼯计算⽅式有所不同,整体的改⾰过程当中也是实⾏的是新⼈新办法,⽼⼈⽼办法,中⼈核算发放的原则,整体的养⽼⾦发放员是有原则,有序的进⾏,那么涉及到的整体招⼈的改⾰,这⾥将进⾏整体地摸清和熟悉。
变化主要体现在3个⽅⾯。
需要缴纳社保和职业年⾦ “中⼈”主要是事业单位和公务员在2014到2024之间退休的相关⼈员,这部分⼈是中⼈的最关注的地⽅,之前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员是不⽤缴纳社会保险的,但是退休之后,这部分⼈员以国家⼲部的⾝份领取⾮常⾼的养⽼⾦,并轨之后就要进⾏社保的缴纳,还需要缴纳职业年⾦,交的钱多到⼿的减少,退休之后的待遇也⽐较好,所以⼤家也不要只看重眼前的多少。
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养⽼⾦差距将减少 事业单位和企业职⼯的整体养⽼⾦差距集中减少,对于改⾰也是集中进⾏,并轨之后,单轨制的条件下,养⽼⾦连年上涨,每年涨幅都在5%左右,不过每个地区都会有所不同,根据当地的社会发展情形和整体的社会平均⽔平⽽定。
不同的地区整体养⽼⾦调整,要⽐我们想象的复杂得多得多。
中⼈过渡性养⽼⾦发放 中⼈过渡性养⽼⾦的发放是按照总2015年开始补发的,新旧养⽼⾦的计算数据相⽐较多出的部分,每年都会放,2014年到2024年设置⼗年的整体补发,其很多地区并没有开始执⾏步伐,⽬前四川省在12⽉份已经进⾏补发,事业单位改⾰,养⽼⾦并轨的四年⼗年过渡期,中⼈的整体养⽼⾦还是以以上三部分为主。
养老金并轨改革方案全文最新公布
养老金并轨改革方案全文最新公布今天(1月14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方案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
另外,职工如果未领够139个月即死亡,养老金余额可继承。
以下是就业指导网为您提供的《养老金并轨改革方案全文》。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报考军事院校的考生必须参加军检。
军检分初检和复检,初检与高校的招生体检同步进行,复检在7月初进行(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军检按《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后发〔2020〕904号)执行。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公务员养老金并轨方案最新
公务员养老金并轨方案最新国务院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去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养老金制度实现并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以往的不缴费到如今开始按月缴纳养老保险。
从公布的并轨方案来看,无论从缴费比例(个人8%、企业20%)、缴费基数的确定(缴费工资)、领取待遇的年限(缴满15年)、计发标准等,无一不与现行的企业职工养老办法相同。
最大的亮点在于,明确了职业年金制度。
同时,决定还明确公务员等之前的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无须补缴,在领取养老待遇时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原则。
一直以来,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在养老待遇方面的“双轨制”备受争议,前者无须缴纳保费,却能享受较高退休金;后者须按月缴费,退休金相比较低。
而昨日国务院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彻底终结了双轨制,完成两者的并轨。
4000余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去年10月起就须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都将按此执行。
从公布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方案中可以看出,此次改革完全体现了与企业在职职工参保的一致。
无论从缴费比例(个人8%、企业20%)、缴费基数的确定(缴费工资)、领取待遇的年限(缴满15年)、计发标准等,都基本相同。
而最大的亮点是,建立了职业年金制度。
方案中明确,改革后相关人员待遇不降低,而建立职业年金就是使其不降低的“武器”。
根据方案,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还要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工作人员退休后,可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这意味着,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后,其养老金收入主体将由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两部分构成,基本养老金计发与企业职工的计发标准无异。
黑龙江省养老金并轨方案全文.doc
黑龙江省养老金并轨方案全文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养老金双轨制,事业单位养老金缴纳的要比企业多不少,社会上关于养老金并轨的呼声一直很高。
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黑龙江省养老金并轨方案,一起了解下吧。
黑龙江省养老金并轨方案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工作期间贡献大小的差别,建立待遇确定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与缴费挂钩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3.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立足我省省情,按国家政策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4.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
对2014年10月1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2014年10月1日后(以下简称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结合。
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按照国家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2024年人社部公务员调资方案确定并轨不降待遇
2024年人社部公务员调资方案确定并轨不降待遇2024年,人社部公务员调资方案确定并轨,不降待遇,给广大公务员带来了福音。
这一方案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待遇水平,增强公务员群体的荣誉感和归属感,进一步激发公务员队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务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推动我国行政机关职能转变和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
公务员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直接面向社会群众提供服务的主要力量。
因此,提高公务员待遇水平,不仅能够激发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更能够增强公务员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推动我国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实现政府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公务员的待遇水平与其责任和义务密切相关,合理的待遇能够激发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而不合理的待遇则可能导致公务员的工作动力不足,影响工作质量和效率。
因此,确定并轨不降待遇的调资方案,对于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确定并轨不降待遇的调资方案,将有助于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于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行政管理水平至关重要。
合理的待遇能够激发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公务员队伍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为全国人民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
其次,确定并轨不降待遇的调资方案,将提高公务员队伍的荣誉感和归属感。
公务员是国家机关的一支重要力量,他们的工作成果和奉献受到社会的高度认可和尊重。
确保公务员的待遇不降,将增强公务员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提高他们的工作动力和责任感,推动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最后,确定并轨不降待遇的调资方案,将提高公务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合理的待遇能够激发公务员的工作动力,推动他们更加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这将有助于改善政府工作环境,提升政府部门的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
综上所述,2024年人社部公务员调资方案确定并轨不降待遇,对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黑龙江省养老金并轨方案全文
黑龙江省养老金并轨方案全文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目标。
(二)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工作期间贡献大小的差别,建立待遇确定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与缴费挂钩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3.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立足我省省情,按国家政策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5.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结合。
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按照国家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参保范围(一)参保单位范围。
对于分类改革中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二)参保人员范围。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和比例。
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养老金并轨细则
养老金并轨细则【篇一:公务员养老金并轨实施细则】公务员养老金并轨实施细则据媒体报道,目前至少已有13个省份向社会公布了养老金并轨方案。
其中,多地方案提出设立10年过渡期,确保“中人”(改革前已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待遇不降低。
多省份密集公布养老金并轨方案国务院今年初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10月27日,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在2015年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备案工作已完成。
下一步工作将继续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记者注意到,进入10月份以来,云南、甘肃、陕西、湖南、湖北、天津、黑龙江等多地密集公布了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再加上此前已经出台方案的四川、山东、上海、江苏、福建、吉林等地,目前已经公布养老金并轨方案的省份至少已有13个。
观察上述各地实施意见和办法,其主要内容均与“国家版”的规定一致,即:从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单位和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制度,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都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
不过,对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各地的规定却有所差异。
例如,云南等地明确,机关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而上海则在实施办法中明确,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确定。
多地设10年过渡期确保待遇不降低养老金并轨在地方层面上加速落地,在此过程中,“养老金待遇会不会下降”成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中人”普遍担心的问题。
事实上,《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即: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doc
2019年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近日,我省公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意味着养老金并轨政策在我省正式落地。
意见自10月1日起实施,明确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改革前参加工作的待遇水平不降低或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待遇水平衔接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告别“免缴费”时代,该政策也被解读为打破“铁饭碗”。
本月9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安徽版”出台。
新版养老保险制度力求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以及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意见以立足增量改革为原则,确保实现平稳过渡。
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个人缴费为工资基数8%根据《实施意见》,改革的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比例为20%。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
河北省公布养老金“并轨”方案
河北省公布养老金“并轨”方案河北养老金“并轨”方案出炉了。
日前,省政府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自XX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这意味着我省养老金并轨进入了实质性启动阶段,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和企业员工一样,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而告别养老“双轨制”。
哪些人要改?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按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规定,改革的范围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其中事业单位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XX〕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对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被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
编制外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如何缴费?单位20%+个人8% 对身处改革中的“机关事业人”来说,最关心的就是养老保险怎么缴费,养老金领多少了。
《意见》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等。
公务员试用期辞职后果,公务员退休并轨方案_2.doc
公务员试用期辞职后果,公务员退休并轨方
案
公务员试用期辞职后果,公务员退休并轨方案(五)
(四)退休养老金双轨制不利于全社会人才的优化配置。
退休养老金双轨制阻碍全社会人才的优化配置。
其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造成全社会的人才倾向于退休福利非常好的机关事业单位,这就出现了在公务员考试中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惨烈场面,每年报考公务员考试的人数屡创新高,而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却找不到其紧缺的人才。
另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作为两个并行的没有联系的轨道,人才很难在相互之间进行流动,这就导致了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要么呆在机关事业单位,要么为了进企业放弃以前的积累从零开始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这对哪一方来说都非常的不公平。
对国家和社会发展而言,如果这个问题不能解决,人才就不能各尽其用,不能实现全社会人才的优化配置,也就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5。
养老金并轨方案
养老金并轨方案第1篇养老金并轨方案一、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建立统一、公平、可持续的养老金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目前,我国养老金制度存在双轨制问题,即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别参加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社会不公平。
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方案提出养老金并轨的具体措施。
二、目标1. 实现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制度的统一,消除双轨制。
2. 保障养老金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确保养老金待遇合理分配。
3. 提高养老金制度的透明度和灵活性,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三、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确保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养老金制度中的权益平等,消除制度歧视。
2. 可持续原则:确保养老金制度长期稳定运行,合理调整养老金待遇,保障基金安全。
3. 分步实施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推进养老金并轨工作。
四、具体措施1. 制度整合(1)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合并为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2)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确保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3)统一养老金待遇计算方法,实现待遇公平。
2. 优化养老金待遇结构(1)提高基础养老金替代率,使基础养老金成为养老金待遇的主要来源。
(2)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确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合理分配。
(3)设立过渡性养老金,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偿。
3. 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1)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
(2)鼓励居民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养老保险体系。
4. 完善养老金投资运营机制(1)拓宽养老金投资渠道,实现养老金保值增值。
(2)建立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养老金投资安全。
5. 加强养老金制度建设(1)完善养老金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养老金制度的法律地位。
(2)建立健全养老金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养老金制度的透明度。
辽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方案已经出台
辽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方案已经出台原标题:辽宁省公务员养老金并轨方案已经出台记者从辽宁省人社厅获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出台,标志着辽宁省养老金“并轨”方案落地.辽宁省将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设立10年过渡期,确保“中人”(改革以前已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员)改革后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过渡期内“中人”退休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实施意见》充分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立足省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此次改革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和人员,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和在编人员.对于应转企改制但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二)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以下简称“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为: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后退休的工作人员执行新办法.(三)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四)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部分中央部委公务员工资已调整:部级涨2400元
公务员考试热点-备考⽅案快捷导航1⽉14⽇,国务院发布《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养⽼保险制度改⾰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1⽇起,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养⽼⾦制度实现并轨。
发布会上,胡晓义明确,改⾰后绝⼤多数⼈缴费之后收⼊不降低,还可以略有增加。
机关事业单位⼯资调整⽅案已经下发离退休⼈员待遇也有所调整 昨天上午,⼈社部副部长胡晓义就机关事业单位养⽼保险制度改⾰回应记者提问。
1⽉14⽇,国务院发布《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养⽼保险制度改⾰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1⽇起,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养⽼⾦制度实现并轨。
发布会上,胡晓义明确,改⾰后绝⼤多数⼈缴费之后收⼊不降低,还可以略有增加。
昨天,有记者向⼈社部副部长胡晓义求证,港媒报道机关事业单位⼯资改⾰⽅案已经下发是否属实?何时会向社会公布? 胡晓义证实,改⾰⽅案已经下发。
“配合这次养⽼保险制度改⾰,确实要完善⼯资制度。
”他介绍,国务院办公厅为此下发1个⽂件、3个具体政策,3个政策包括公务员基本⼯资调整、事业单位基本⼯资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员待遇的调整。
“这个⽂件已经发到各单位,我也在上看到了,但是我没有进⾏对照,没有办法评价是否发的⽂件。
但我想说的是,各单位在执⾏时,是要按照正式印发的⽂件执⾏的。
” 根据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前已有部分中央部委公务员⼯资开始调整。
⼀位部委正局级⼲部告诉北青报记者,2015年1⽉份⼯资已下发,扣完税9000余元,相⽐过去增加了1800元。
上述正局级⼲部透露,其所在部门部级⼲部⽉⼯资上涨2400元,局级为1800元,普通科员则在1000元左右。
另⼀中央机关的主任科员介绍说,⾃⼰每个⽉涨了1000多元。
本⽉除了领到当⽉⼯资,还领到从去年1⽉份算起的上涨部分的⼯资。
⼏个部委的公务员还表⽰,据他们了解,部委公务员⼯资将实⾏“同城同酬”,也就是说,中央部委机关与北京市直机关公务员⼯资将持平。
释疑 会不会“吃”企业养⽼保险基⾦? 不和企业混⽤财政提供资⾦ “我可以明确回答,不会。
公务员养老保险
中国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养老金双轨制的认识、发展与废除公管1302班刘浩江201327920212 一、基本概念“退休养老金双轨制”,是指不同用工性质的人员采取不同的退休养老金制度。
从总体上说,退休养老金双轨制是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特殊产物。
这是因为我国城镇养老保险的改革是从企业开始的,企业先实行了社会化,而机关和事业单位仍然是单位管理,在这个过程中,就形成了一个差距。
二、发展建国伊始,养老双轨制已存在。
企业职工和公职人员的依据不同制度,公职人员的养老待遇优于企业职工。
195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出台,工人和公职人员的养老标准得到统一,养老双轨制暂时退出历史舞台。
文革结束后,政府机构臃肿,干部老年化严重,1980年领导层决定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好让他们尽快退休。
从此,公职人员和职工执行不一样的养老制度了。
从90年代开始,随着市场经济改革深入,国家开始改革旧有的养老制度。
在新的养老制度下,企业职工养老不再由国家全包,需要交纳费用了,但是改革只针对企业,未涉及机关事业单位。
公职人员养老依然由国家全部买单。
国家曾尝试改革事业单位的养老制度,但都无疾而终,至于针对机关单位的养老金改革更是未见踪影。
三、弊端与废除“双轨制”下,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标准远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公务员不用缴纳养老金却能享受到80%甚至90%的养老金替代率,退休金约为在职工资的八九成;企业职工一直缴纳养老金,养老金却只有在职工资的约4成。
这导致同等学历、同等职称、同等技能、同等贡献的人因为单位性质不同,退休待遇差距较大,引发公平性质疑。
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调研组在中国人大网的问卷调查,49%的被调查者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与企业职工养老金差距大表示不满。
2014年起,中国逐渐废除公务员养老金双轨制,实行养老金并轨制度。
延伸参考:一、养老金并轨制度养老金“并轨”:指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和企业职工一样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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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养老金并轨方案时间
昨日,备受关注的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启动,全省25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和企业员工一样,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湖南开始告别养老“双轨制”。
依照省政府近日发布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单位应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而个人则需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改革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全覆盖
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上世纪90年代企业已经全面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却仍实行原有退休制度,不同的退休养老保障制度模式产生的“双轨制”、“待遇差”的矛盾让社会各界针对养老保障制度“并轨”的呼声越来越高。
本次改革范围涉及全省境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编制外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计划,湖南将于XX年12月底前完成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和公益一类、公益二类
事业单位的参保工作,并尽快实现全覆盖。
【计发方式】“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意见明确,以XX年10月1日为界线,在此之后参加工作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严格按照新的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基本养老金。
XX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XX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退休待遇。
这一基本养老金计发方式即“‘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
“不同的计发办法能保证不同年龄群体在实行新的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平稳过渡,新老制度能有机衔接。
”省人社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杨长永表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将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
【职业年金】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4%
根据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所谓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职业年金的设置。
”杨长永说,
职业年金的设置是为了与原有的养老保险计发办法和待遇相结合,实现逐步过渡到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制。
记者了解到,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其中,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相关规定,工作人员在工作单位变动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退休后则将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
出国(境)定居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在职期间死亡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同样可以继承。
除以上情形之外,职业年金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
相关链接
个人缴纳部分怎么算?
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
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
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
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
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
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
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
绩效工资
(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
今后机关事业单位
基本养老金如何发放?
“新人”
XX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中人”
XX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XX年10月1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
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
养老金。
XX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老人”
XX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原工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了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退休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