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关部门建议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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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部门建议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理

对有关建议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具体分析,不能谁建议都去吊销。建议部门应当向工商部门提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具体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另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有关部门未用尽其行政处罚手段前,对这样建议应当回函进行反建议。如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仅仅作出罚款的治安处罚,就是手段未用尽,不能直接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规定“.....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如认为罚款尚不能制止的,可以实施限期整顿或者停业整顿的处罚。

另外,提出建议的部门发函应当在同一级别之间。派出所无权对县级工商局发函,如该营业执照是地市级工商局核发的,县级公安机关

需要建议吊销的,应当通过地市公安局向地市工商局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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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价格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规定

颁布日期】2003.01.06

【实施日期】2003.03.01

【失效日期】

【法规分类】部门规章

【内容分类】

【颁布单位】国家计委、国家工商总局

【内容】

国家计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价格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价格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规定》的通知

计价检[2003]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加强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吊销价格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过程中的协调配合,国家计委、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价格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价格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一月六日

价格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价格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规定

第一条为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加强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吊销价格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过程中的协调配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有《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

其营业执照。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作出是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第三条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价格主管部门决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制作《吊销营业执照建议书》,提交其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

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建议书》的价格主管部门与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属于同级的,其建议书交由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

级的有关价格主管部门转交。

第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吊销营业执照建议书》后,应当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案。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决定是否吊销营业执照的过程中,需要价格主管部门协助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应当及时告知价格主管部门。

第八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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