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问题研究-王磊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仍然可以以公司名义进行诉讼。
此时公司仍然具有法人的资格,但是只能进行清算活动。
公司应当在被吊销之后的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
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试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民事主体的确定及民事责任的承担
试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民事主体的确定及民事责任的承担试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民事主体的确定及民事责任的承担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其法人主体资格是否存在(一)案例引出问题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关系,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100多万元。
甲公司将营业执照出借给丙,丙又借给丁,丙、丁以该公司名义在外亦欠款200余万元。
后甲公司因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
因甲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营业执照,因此甲公司股东A、B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给付其所欠甲公司货款100多万元,乙公司则辩称因甲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须依照公司法第192条规定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机构或者由甲公司来主张权利,A、B作为主体不适格,而甲公司是一个由A、B投资的私营公司,并无主管机关。
那么甲公司该笔债权应由谁来主张?其债务又如何处理?甲公司作为一个法人是否还存在? ( 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审判实务中的做法 1、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十条明文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
其中,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由股东组织清算组清算。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清算工作组织实施问题的通知》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机关)不负责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清算工作。
(4)最高人民法院(2000)24号批复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上述法律及有关规定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人人格是否终止及清算工作由谁负责,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另外公司法第192条规定是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清算组而目前很多私营公司并没有主管机关,有学者认为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局应为这类公司的主管机关,但工商局又明确其并不负责清算工作;而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仅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承担行政及刑事责任,未规定其民事责任的承担,现实经济生活中假吊销,真逃债现象很严重,债权人利益很难得到保护。
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的确定和民事责任的承担
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的确定和民事责任的承担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商⾏政管理机关每年都要对⼀部分违法经营的企业(本⽂中仅指企业法⼈)予以吊销营业执照的⾏政处罚,其数量是很⼤的。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起诉要求清偿债务时,诉讼主体该如何确定以及民事责任该如何承担,是困扰司法实践中审理民事、经济案件时的⼀个难题。
⽴法机关和最⾼法院对该问题⼜没有作出过明确、详细的相规定,从⽽造成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使法律的统⼀性和权威性受到损害。
在此,笔者就对该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要解决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先要探讨⼀下该类企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的问题,关于该问题,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第⼀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和《国家⼯商⾏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问题的执⾏意见》第10条“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资格或经营资格终⽌”的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乃是企业独⽴⼈格被全⾯永久地剥夺,企业⾃此消灭。
法⼈资格在吊销营业执照的同时已终⽌,不能不应再以适格的诉讼主体参与诉讼。
因此,只能以其清算组的名义参与诉讼或以其股东的或开办单位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第⼆种观点认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不等于企业⽴即消灭,企业仅是停⽌清算范围外的⼀切活动。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40条、第46条和《企业法⼈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第33条的规定,企业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了注销登记后,企业法⼈才归于消灭。
因此,企业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清算程序结束被⼯商机关注销前,该企业法⼈仍视为存续,其仍可以以⾃⼰名义起诉、应诉。
最⾼⼈民法院法经(2000)23、24号函也肯定了这⼀点。
笔者同意第⼆种观点,即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注销登记前原则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能够以其名义参与诉讼,这是因为:(⼀)根据《企业法⼈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企业法⼈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经营,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企业法⼈的终⽌,法⼈资格的消灭应以办理注销登记为标志。
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地位问题的思考
会 主义市场经 济 的良好 秩序 国法律 法规对 企业 我 法人 由设立到 终结定 出 了一套 严密 的法 律程序 . 其
其 清算 组 为诉讼 主体 , 进行 清算 的 , 追加 该公 未 可
司 的全体 股东为共 同被告 。另一种 观点认 为 . 吊 被
销 营业 执 照 的公 司在清 算期 间 可 以公 司清算 组名
期 为公 司成 立 日期 。 由此规定 可 以看 出, 营业 执 照
不等于剥夺 。如果否认被 吊销 营业执 照公 司的主体 资格将 使公 司的财产 与股东 的财 产难 以界 定 , 势必 侵害债权人或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由此 可见 , 散只是构 成公 司法人地位 消灭 的 解
是公 司完成设 立登记 、取得公 司法人 资格 的标志 。 《 司法》 1 公 第 2条规定 :公 司的经 营范围 由公 司章 “
动的依据 。 公司营业执照被 吊销 , 当依法进行清算 , 应 清算期间公司继续存在 , 司被 吊销营业执照后应 公 以清算组 为诉讼主体 , 清算义务人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的 , 可由人 民法院指定成立。
关键 词 : 司营业 执 照 ; 公 吊销 ; 讼 主体 地 位 诉
中 图分 类号 :9 2 9.1 D 2. 1 2 9
一
序 。依据《 公司法》 1 1 第 8 条规定 , 司被 吊销营业 公 执 照只是公 司解散 的开端 。 要彻底终 结公 司的法人 资格还要 进行清算 。解散程序从 开始到企业法人注 销 登记 要经 过 成立 清算 组 —— 依 法严 格 清算 —— 清 算报 告报 股 东大 会或 主管 机关 确 认—— 注销 登
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考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一些由于各种因素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遭淘汰,其中不少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了法人营业执照,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应加以研究并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一、法人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后是否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的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的终止时消灭。
法人应当具备的首要条件是依法成立。
法人的依法成立是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类似于自然人的出生。
法人作为法人的一种,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等规定,必须依法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自取得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因此,法人营业执照是法人具备法人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志,法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即失去法人资格,是法人终止、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类似于自然人的死亡,故其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法人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仍应视为存续,仅仅是停止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妥,这不符合《民法通则》、《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法人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缴其公章。
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
《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注销登记或者吊销执照,应当同时撤销注册号,收缴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是否不承担民事责任.doc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是否不承担民事责任()违约民事责任相关民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竞合民事权利救济民事制裁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法经[2000]23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9)甘经终字第193号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实施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法经[2000]23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9)甘经终字第193号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
本案中人民法院不应以甘肃新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科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债务人新科公司在诉讼中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至今未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因此,债权人兰州岷山制药厂以新科公司为被告,后又要求追加该公司全体股东为被告,应当准许,追加的股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2018年公司营业执照变更的具体流程2018年公司营业执照变更的具体流程公司营业执照变更的具体流程:1、整理需要变更的信息,并在工商局网上登记界面记性初审提交,3-5个工作日审核通过;2、下载并打印审核通过的材料,进行相关的填写;3、打电话到工商局预约递交材料的时间(目前北京市辖区基本都是电话预约交件时间);4、按照预约的时间到工商局递交企业法人变更的材料;5、等待5个工作日领取新的营业执照;6、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企业法人变更;7、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企业法人变更;8、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企业法人变更。
试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民事主体的确定及民事责任的承担
试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民事主体的确定及民事责任的承担近年来,不断有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事件发生。
在此背景下,对于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民事主体的确定及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已成为一个热门问题。
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民事主体的确定在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民事主体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情况下,民事主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股东:股份公司的股东是法人,其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行为负有民事责任。
2、公司管理层: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主管等。
公司的管理层是其代表,在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会产生一定的民事责任。
3、公司员工:公司的员工对公司经营活动的一定部分承担民事责任。
4、公司债权人:债权人可以根据公司法规定,就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损失向公司股东、管理层、员工等主体追偿。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实际运营情况会因企业类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比如说,一些公司虽然营业执照被吊销,但其自身仍然有财产和收益,这些财产和收益可以被认定为公司的民事主体,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在民事责任承担中起到一定程度的作用。
二、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民事责任的承担在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情况下,其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追究公司法人责任:公司是一种法人组织形式,其违法行为应当由法人承担责任。
在此情况下,应当依据公司法,追究公司的法人责任,从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追究公司股东的相应民事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其法人的出资者,作为公司的直接投资者,其在公司的经营行为中有一定的参与,依法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若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第三方损失,股东应当按其出资比例对损失进行赔偿。
3、追究公司管理层的民事责任:公司的管理层不仅是其代表,而且作为公司员工和管理者,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对其生产、经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 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 承担若干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上)
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上)原北京市高级法院经济庭发布时间:2002-12-05 09:41:48近年来,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下落不明、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因经济纠纷被起诉到法院。
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审判工作效率和裁判的社会效益,是民商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我院在1999年下半年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对诉讼主体问题作了一些相应的规定,解决了当时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不仅呈现多元化,且其设立、消亡、重整等多种形式的更替更加复杂多变。
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再次成为新形势下民商审判的热点、难点问题。
为此,高院经济庭对此进行专题调研,多次组织三级法院主管庭长及北京市民商理论研讨组成员进行探讨,找出问题,研究对策。
一、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问题的困扰这一困扰主要源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诉讼主体地位问题处理上的混乱。
对于企业(被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我们在《解答》中要求采取裁定驳回起诉的方式处理案件。
二审诉讼中出现此问题,则发回重审,由一审变更或追加当事人。
其实质是以企业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作为判断企业法人资格是否存在的标准之一。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2000)23号《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2000)24号《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确立了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诉讼主体地位,打破了过去以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确认企业终止的传统观念。
加之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对此问题的认识尚不统一,因此具体操作上也较混乱。
有的案件依然依据《解答》的意见处理,而有的案件则已开始适用最高法院复函的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法经[2000]24号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的复函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0.01.29
施行日期2000.01.29
文号法经[2000]24号函
主题类别民事诉讼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
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2000年1月29日法经[2000]24号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
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你院请示中涉及的问题,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此复
——结束——。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问题探讨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问题探讨1998年,贵阳某汽车修理⼚(简称汽车修理⼚)通过国有⼟地使⽤权划拨的形式取得了(原南国⽤(1998)字第1579号《国有⼟地使⽤证》)现筑国⽤(2007)第26095号《国有⼟地使⽤权证》,⾯积1467.01㎡的⼟地使⽤权。
贵阳市南明区某钢化有限公司(简称钢化公司)在未经汽车修理⼚的允许下,擅⾃占⽤汽车修理⼚的⼟地修建⼚房。
2008年9⽉18⽇,汽车修理⼚以钢化公司为被告向贵铁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即停⽌侵权,将侵占汽车修理⼚的⼟地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该案最终因不属于铁路法院的管辖范围,⽽被不予受理。
根据汽车修理⼚提供的主体资格证据显⽰,该汽车修理⼚于2002年已被贵阳市⼯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因此,本案在⽴案审查过程中,对于汽车修理⼚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存在争议。
第⼀种观点认为,根据国家⼯商⾏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问题的执⾏意见⼯商企字[1999]第173号⽂件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法⼈的权利能⼒和⾏为能⼒丧失,清算组代表法⼈负责处理清理债权、债务,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等。
因此,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丧失诉讼主体资格,应以清算组的名义起诉、应诉,参加诉讼活动。
第⼆种观点认为,根据《⾏政处罚法》第⼋条中的相关规定,吊销只是政府部门做出的⼀种⾏政处罚。
其法律后果是,公司的经营资格丧失,禁⽌其从事经营活动,进⼊清算程序,最终导致公司消灭。
但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了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但其法⼈资格并未丧失,仍应视为存续,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以⾃⼰的名义进⾏诉讼活动,依法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
笔者赞同第⼆种观点。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清算组成⽴前和清算组成⽴后。
清算组成⽴前,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1第、第184第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之⼀,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在被吊销之⽇起⼗五⽇内成⽴清算组,开始清算。
王磊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磊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5【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64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伟苏志甫俞惠斌【审理法官】潘伟苏志甫俞惠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磊;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王磊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个人】王磊【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王磊【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原审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期间,王磊提交了《关于第1403466号第11类“阿拉丁”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及引证商标一的《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该公告显示:2020年2月27日,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其在“水净化装置”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公告刊载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刊发的第1685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一已续展,该续展公告刊载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刊发的第1711期商标公告上。
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引证商标四尚处于宽展期内,截至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二至四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公告、引证商标一的续展公告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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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问题研究-王磊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问题研究/王磊被吊销后营业执照后诉讼问题研究王磊内容提要: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至公司注销前,是法人资格延续的特殊阶段,清算主体应当按清算程序依法进行清算。
该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若上级主管单位投资不足或设立后抽逃资金的,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责任方式有注册资金的全部清偿责任,有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也有对善意债权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清算主体不尽清算之责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其法律性质应为侵权责任。
关键词:营业执照吊销诉讼目前,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有关法人歇业、撤销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情形,已是屡见不鲜。
但对发生以上几种情况后,的诉讼地位问题、民事责任承担及清算问题,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各地人民法院对此的看法和对策亦有所不同,执法存在差异。
本文结合审判实践和有关法律,对上述情形之一“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产生的一系列诉讼问题加以阐述。
一、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的法律后果所谓吊销营业执照,是指登记机关对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法人资格或生产经营资格的一种行政处罚,属于合法吊销行为。
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必须终止一切经营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活动,否则就是非法经营。
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最明显的法律后果就是丧失或暂时丧失了法律上的人格。
依民法和各类法的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营业执照是成立与否的唯一合法凭证。
那么,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究竟丧失了哪些具体权利和资格呢?首先丧失了生产经营权。
我国各类准入市场和多数国家一样,实行确认许可制度,未经确认许可的组织严禁进入市场,违者以非法论处。
轻者没收财产和罚款并依法取缔,重者除没收财产和罚款及依法取缔并处外,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丧失了法律保护的请求权。
法律只保护和调整适格主体的合法行为和与合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行为,而不保护非法行为,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一切经营行为均为非法行为。
更不能要求自己或他人作为或不作为。
再次,丧失了最后救济权。
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不等于法人立即消灭,仅是除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停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0条、第46条和《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第33条规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由自行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程序结束至工商部门注销前,仍可以自己名义或清算组名义(已成立清算组)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起诉、应诉等,它具有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
另外,还有三种形式可供选择:(1)、凡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自行组织清算的,债权人以清算组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定。
(2)、凡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负责清算的,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为共同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定。
(3)、凡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能组织而不组织清算的,或者因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债权人单独以该法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作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定。
二、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续。
(一)、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法人营业执照的,主体资格并未消灭。
吊销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措施并未剥夺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而只是剥夺了其生产经营权,是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限制,即限制其只能围绕清算进行活动,包括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
限制不等于剥夺,正如自然人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死亡前的民事主体资格不能被剥夺一样。
法人在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同样不能被剥夺,认为吊销营业执照即消灭法人资格者,混淆了“限制”和“剥夺”的概念。
(二)、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解散程序的开始,而不是终结。
为了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重要主体—法人由设立到终结定出了一套严密的法律程序。
法律规定,各类法人解散到终结都必须经过清算程序,法人的主体资格如不存在,清算工作将无法开展,整个解散程序将无法进行。
《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即解散程序从开始到法人注销登记要经过下列程序:(1)成立清算组。
(2)依法严格清算。
(3)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主管机关确认。
(4)注销登记。
(5)公告。
这五项法律程序全部终结后,解散程序才告结束,法人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
而吊销法人营业执照,仅仅是一种解散事由的出现,是法人解散程序的启动,是向法人主体资格消灭的方向刚刚迈步。
解散是一个包括众多程序步骤的动态过程,是一种线型结构,有起点和终点,而不是一个点式结构。
(三)、否认被吊销营业执照法人的主体资格将使法人的财产与开办者,投资者的财产难以界定,势必侵害债权人或其他股东的权益。
法人以其所有的或独立支配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在法人成立和消灭的过程中,有一个财产交付转换的步骤。
法人一旦成立,其财产就是法人的财产,而不是开办者或股东的财产。
法人清算后,如有剩余财产,才能分配给投资者、股东,此时该财产权利的归属又从法人手中转换到股东手中,成为股东的财产,后一个转换是在依法清算终结后才进行的。
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进行注销登记时,如果人民法院否认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的主体资格,由没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法人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而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开办者、股东却不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这是违背逻辑规律的。
(四)、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内部组织机构依然存在。
只不过是原法人的执行机构丧失了代表的代理权和执行事务的权利,取而代之的是清算组织,清算组织是的内部机构,对外代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进行与清算有关的活动,包括起诉和应诉。
同时,法人的决策机构—股东会、投资者依然存在,并有更换清算组成员,对清算组的清算报告给予确认、通过等职权。
公司监事会也仍然存在,并围绕清算工作继续进行具有维护公司利益、职工利益等职责。
(五)、实际上,在吊销法人营业执照这一行政处罚措施的事由中,最常见的情况是,因两年未参加年检这一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
当法人下一年又参加年检并符合年检条件时,该法人的经营权自行恢复,不需要进行重新登记,这一点也可说明吊销营业执照并不是法人立即消灭的程序。
三、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1、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被工商部门注销前,其仍可以自己名义或清算组名义(已成立清算组)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起诉、应诉等。
实体上,它仍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参加诉讼的,如其存在投资不足或非法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情形,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则作为清算人参加诉讼,应当承担清算责任。
3、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参加诉讼的,如其存在投资不足或非法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违法情形,开办上级主管单位应当对投资不足或设立后抽逃资金的行为承担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办、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由谁承担的批复》、法复(1994)4号文第二、第三条和国务院国发(1990)68号《关于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第四、五条规定,责任方式有注册资金的全部清偿责任,有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也有对善意债权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4、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未实际投入自有资金,但由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自行筹集注册资金,挂靠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的,只要其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相符,筹集的注册资金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具备了法人设立的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对上述登记设立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的,应由工商登记主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的规定,视情节予以处罚。
另外,如非上所述,因此产生两种法律后果:A、其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应当在该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B、该未投入资金,或投资未达到规定数额,或不具备法人设立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四、清算责任问题。
1、清算主体。
法人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没有清理债务的,可以清算主体作为诉讼主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1、192条及其他规定,清算主体归纳如下:A、国有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上级主管部门;B、集体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开办单位;C、联营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各联营投资主体,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母公司;D、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全体股东;E、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或董事会;F、独资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唯一投资人。
2、清算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其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由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1、192条及其他规定,公司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属于法定解散范畴,首先应当予以解散,并在15日内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以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逾期不成立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泛指开办单位、股东、有关机关以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其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媒体刊物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说明债权事项以及证明材料,由清算组进行登记;再次,清算组应当指定清算方案,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如发现法人资不抵债,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所得的公司所有财产用于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最后,清算组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以上程序以及清算组人员组成,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破产清算的通知》精神予以执行。
需要强调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因分利不匀等其他人为因素,导致公司趋于解散,个别股东请求予以清算不成,由此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受理。
这一举措,是鉴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由股东契约自治和公司章程规定,隶属于《公司法》的私法调整范畴,上述纠纷未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国家一般不主动实行干预。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当严格遵循《公司法》基本原则,重视和尊重公司的高度自主权,只有在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面临受损时才可适时的、适当的介入公司内部运作,而不能依个别公司、个别股东的要求而随意或强制的进行清算,否则会影响交易的安全和市场经济生活的有序,使司法调整陷入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