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问题研究-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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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问题研究-王磊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问题研究/王磊

被吊销后营业执照后诉讼问题研究

王磊

内容提要: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至公司注销前,是法人资格延续的特殊阶段,清算主体应当按清算程序依法进行清算。该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若上级主管单位投资不足或设立后抽逃资金的,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责任方式有注册资金的全部清偿责任,有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也有对善意债权人的连带赔偿责任。清算主体不尽清算之责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其法律性质应为侵权责任。

关键词:营业执照吊销诉讼

目前,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有关法人歇业、撤销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情形,已是屡见不鲜。但对发生以上几种情况后,的诉讼地位问题、民事责任承担及清算问题,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各地人民法院对此的看法和对策亦有所不同,执法存在差异。本文结合审判实践和有关法律,对上述情形之一“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产生的一系列诉讼问题加以阐述。

一、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的法律后果

所谓吊销营业执照,是指登记机关对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法人资格或生产经营资格的一种行政处罚,属于合法吊销行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必须终止一切经营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活动,否则就是非法经营。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最明显的法律后果就是丧失或暂时丧失了法律上的人格。依民法和各类法的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营业执照是成立与否的唯一合法凭证。那么,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究竟丧失了哪些具体权利和资格呢?

首先丧失了生产经营权。我国各类准入市场和多数国家一样,实行确认许可制度,未经确认许可的组织严禁进入市场,违者以非法论处。轻者没收财产和罚款并依法取缔,重者除没收财产和罚款及依法取缔并处外,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丧失了法律保护的请求权。法律只保护和调整适格主体的合法行为和与合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行为,而不保护非法行为,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一切

经营行为均为非法行为。更不能要求自己或他人作为或不作为。

再次,丧失了最后救济权。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不等于法人立即消灭,仅是除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停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0条、第46条和《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第33条规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由自行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至工商部门注销前,仍可以自己名义或清算组名义(已成立清算组)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起诉、应诉等,它具有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另外,还有三种形式可供选择:

(1)、凡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自行组织清算的,债权人以清算组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定。

(2)、凡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负责清算的,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为共同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定。

(3)、凡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能组织而不组织清算的,或者因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债权人单独以该法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作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定。

二、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续。

(一)、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法人营业执照的,主体资格并未消灭。吊销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措施并未剥夺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而只是剥夺了其生产经营权,是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限制,即限制其只能围绕清算进行活动,包括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限制不等于剥夺,正如自然人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死亡前的民事主体资格不能被剥夺一样。法人在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同样不能被剥夺,认为吊销营业执照即消灭法人资格者,混淆了“限制”和“剥夺”的概念。

(二)、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解散程序的开始,而不是终结。

为了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重要主体—法人由设立到终结定出了一套严密的法律程序。法律规定,各类法人解散到终结都必须经过清算程序,法人的主体资格如不存在,清算工作将无法开展,整个解散程序将无法进行。《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即解散程序从开始到法人注销登记要经过下列程序:(1)成立清算组。(2)依法严格清算。(3)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主管机关确认。(4)注销登记。(5)公告。这五项法律程序全部终结后,

解散程序才告结束,法人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而吊销法人营业执照,仅仅是一种解散事由的出现,是法人解散程序的启动,是向法人主体资格消灭的方向刚刚迈步。解散是一个包括众多程序步骤的动态过程,是一种线型结构,有起点和终点,而不是一个点式结构。

(三)、否认被吊销营业执照法人的主体资格将使法人的财产与开办者,投资者的财产难以界定,势必侵害债权人或其他股东的权益。

法人以其所有的或独立支配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在法人成立和消灭的过程中,有一个财产交付转换的步骤。法人一旦成立,其财产就是法人的财产,而不是开办者或股东的财产。法人清算后,如有剩余财产,才能分配给投资者、股东,此时该财产权利的归属又从法人手中转换到股东手中,成为股东的财产,后一个转换是在依法清算终结后才进行的。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进行注销登记时,如果人民法院否认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的主体资格,由没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法人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而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开办者、股东却不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这是违背逻辑规律的。

(四)、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内部组织机构依然存在。只不过是原法人的执行机构丧失了代表的代理权和执行事务的权利,取而代之的是清算组织,清算组织是的内部机构,对外代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进行与清算有关的活动,包括起诉和应诉。同时,法人的决策机构—股东会、投资者依然存在,并有更换清算组成员,对清算组的清算报告给予确认、通过等职权。公司监事会也仍然存在,并围绕清算工作继续进行具有维护公司利益、职工利益等职责。(五)、实际上,在吊销法人营业执照这一行政处罚措施的事由中,最常见的情况是,因两年未参加年检这一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当法人下一年又参加年检并符合年检条件时,该法人的经营权自行恢复,不需要进行重新登记,这一点也可说明吊销营业执照并不是法人立即消灭的程序。

三、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1、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被工商部门注销前,其仍可以自己名义或清算组名义(已成立清算组)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起诉、应诉等。实体上,它仍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参加诉讼的,如其存在投资不足或非法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情形,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则作为清算人参加诉讼,应当承担清算责任。

3、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参加诉讼的,如其存在投资不足或非法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违法情形,开办上级主管单位应当对投资不足或设立后抽逃资金的行为承担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办、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由谁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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