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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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环保〔2013〕54号
关于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为规范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增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环函(2012)4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经我局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编制预案企业范围
1、国、省控企业。
2、电镀、铅蓄电池、化工、制革、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企业。
3、其他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或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及法律规定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根据环境风险大小,分批次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修
订)工作。
二、时间要求
1、已完成行业整治的电镀、铅蓄电池企业,在9月底前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10月底前进行内部评估后,报市应急办和环保局备案。
2、国控、部分省控企业,在10月底前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11月底前进行内部评估后,报市应急办和环保局备案。
3、化工、制革、造纸、印染企业,根据我市行业整治要求同步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报市应急办和环保局备案。
4、其他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或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单位,结合企业应急管理需要,及时编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最迟在2014年底前进行内部评估后,报市应急办和环保局备案。
三、工作要求
1、环境应急预案是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依据,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管理是企事业单位加强环境风险防控的重要手段。各企业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做好本单位、本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
2、应急预案编制需按照省厅下发的《浙江省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企业版)》的要求,重新进行修改完善。企业单位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详细调查周边
环境状况和环境敏感点分布情况,对自身存在的环境风险源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并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措施,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各企业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进行内部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完善。将修订后的应急预案附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报市应急办和环保局备案。
附件:1、第一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企业名单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估考核表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联系人:电话:传真:)
抄送:金华市环保局、金华市环境监察支队,市应急办。
义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3年6月28印发
附件1:
第一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企业名单
附件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估考核表
预案建设单位:
预案编制单位:
评估小组组长:
职务、职称:
所在单位:
评估日期:年月日
评估组织单位:
备注:*1为《环境应急预案(简版)》评估内容,*2*3为《环境应急预案(全本)》评估内容。
附件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附件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备案编号:
注: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编号由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年份和流水序号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