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资产信托契约(律师版)
资产信托契约

资产信托契约资产信托是指富有个人或企业将其拥有的资产交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并设立信托契约,约定受益人享有该资产的收益权益或使用权益。
下面是一份关于资产信托的契约范本,总字数为:资产信托契约本契约由下列各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甲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受益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信托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甲方将其拥有的如下资产委托乙方享有,并约定如下:第一条委托资产1. 甲方委托乙方享有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1)现金(2)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类资产(3)固定资产,如房屋、车辆等(4)知识产权,如版权、专利等第1页/共4页2. 甲方将上述资产交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乙方享有该资产的收益权益或使用权益。
第二条信托期限本信托的期限为______年,自本契约生效之日起。
第三条信托目的本信托旨在使甲方的资产能够更好地为乙方的利益服务,促进乙方的发展与成长。
第四条信托责任1. 信托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契约的约定,勤勉尽责、谨慎管理委托资产,并积极为乙方争取最大利益。
2. 信托公司需对所管理的委托资产进行合理投资,尽力保证资产安全与稳定。
3. 信托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契约的约定,对委托资产进行定期报告,并及时向甲方和乙方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条信托收益1. 乙方享有委托资产的收益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收益、股息、利润等。
2. 信托公司应根据委托资产的实际情况,有权合理制定投资策略和分配方案。
第六条委托资产的变动1. 甲方如有新增或处置委托资产的意向,需提前书面通知信托公司,并征得信托公司的同意。
2. 信托公司应根据甲方的通知,及时进行资产变动的处理,并向甲方和乙方提供相关报告和信息。
资产信托契约2篇

资产信托契约资产信托契约精选2篇(一)资产信托契约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设立和规范资产信托。
资产信托是一种将资产转移至受托人名下,由受托人按照设立人(委托人)的要求管理和分配资产的安排。
资产信托契约通常包括以下要素:1. 设立人:也称为委托人,是将资产转移至信托的一方。
2. 受托人:被设立人委托管理和处理信托资产的一方。
3. 受益人:享受信托资产收益或受信托资产支配的一方。
4. 信托财产:由设立人转移至受托人名下的资产,可以包括现金、证券、房产等。
5. 信托目的:设立人设立信托的目的,可以是提供财务保障、遗产规划、慈善目的等。
6. 信托条款:规定了受托人的职责和权力、受益人的权益和受益方式、信托的终止条件等。
7. 信托期限:信托的有效期限,可以是一段特定的时间或特定事件发生。
8. 信托管理费用:受托人为管理和处理信托资产而收取的费用。
资产信托契约是设立和管理资产信托的关键文件,具体内容取决于各个信托的要求和目的。
资产信托契约精选2篇(二)资产信托合同本合同由以下方根据《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自愿协商订立。
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
甲方(委托人):姓名/名称:注册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乙方(受托人):姓名/名称:注册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一、信托目的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和处置委托财产,以达到以下目的:1. 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增值;2. 实现特定的财务目标,如财富传承、资产转移或慈善用途等;3. 管理资产的投资、分配和转让事务;4. 实施其他约定的信托目标。
二、委托财产委托财产为:(列明财产种类及数量或描述财产的相关信息)三、信托期限1. 信托期限为(具体期限或约定)。
2. 信托期限届满后,如果未约定或甲方未提出终止信托的要求,合同自动续期。
四、受托人权责1. 受托人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受托责任,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 受托人有权依据投资方案,对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和处置等操作。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一、前言本基金资产信托契约(以下简称“本契约”)由以下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订立:委托人: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地址:_____受托人: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地址:_____鉴于委托人愿意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和运用,以获取投资收益,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契约的约定对基金资产进行管理和运用,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二、释义在本契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基金资产”:指委托人按照本契约的约定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以及因管理、运用和处分该资金而形成的资产。
2、“信托财产”:指基金资产以及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和处分基金资产而取得的财产。
3、“信托收益”:指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益。
4、“工作日”:指中国大陆法定工作日。
三、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本契约的约定进行管理和运用,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并将信托收益分配给受益人。
四、信托期限本信托的期限为_____年,自本契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五、信托资金的交付委托人应在本契约生效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_____元人民币交付至受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六、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1、受托人应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以实现信托目的。
2、信托财产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银行存款等金融产品。
3、受托人应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策略,制定合理的投资组合,并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和优化。
4、受托人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充分考虑投资风险和收益的平衡,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七、信托收益的分配1、受托人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对信托财产进行清算和核算,并编制信托财产年度报告。
2、信托收益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配:(1)在扣除信托费用和相关税费后,将信托收益的_____%分配给委托人;(2)将信托收益的_____%作为受托人管理报酬。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基金资产信托契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契约,为了保障委托人的权益,规范信托基金资产的投资和运作行为,受托方与委托人约定本契约。
第二章基金信托的基本内容第二条基金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受托方进行有偿管理、运作和投资,受托方按照约定期限和方式向委托人支付收益的一种信托行为。
基金信托由委托人、受托方和受益人组成。
第三条基金信托的资产可以包括现金、股票、债券、基金份额、房地产等各种形式的资产。
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方对资产进行定期披露和风险评估,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第四条受托方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和约定,进行资产的投资操作。
委托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委托信息,不得隐瞒有关信息和提供虚假信息。
受托方应当根据委托人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进行投资,确保投资收益最大化。
第五条基金信托的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本人或者经过委托人指定的其他个人或机构。
受托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向受益人支付收益,确保受益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六条基金信托的期限可以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和资产的特点进行确定,一般不超过十年。
期限届满后,委托人可以选择续期、变更受托方或者解除信托关系。
第七条基金信托的费用和报酬应当按照委托人与受托方的约定进行支付。
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方提供完整的费用和收益报告,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三章受托方的职责和义务第八条受托方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契约的规定进行资产的管理和投资操作。
受托方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做到审慎、稳健和高效。
第九条受托方应当定期向委托人提供资产的运作情况和投资收益的报告。
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方提供相关的投资方法和策略,确保委托人对资产的投资有充分的了解和参与。
第十条受托方应当保密委托人的资产信息和相关事务,并严格遵循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防止利益冲突和违规操作。
第十一条受托方应当在法律、法规和本契约允许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和稳定增值。
蓝天基金资产信托契约

蓝天基金资产信托契约根据我市现行法律和《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将募集进行投资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更佳效益的经济领域,以而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释义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1.本基金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指对基金。
2.基金单位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3.人指我国民法通则所称民事活动的参与者,等等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而所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5.主管机关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管理体制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6.经理人根据该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行政管理活动委派的人。
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7.投资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蟹蛛科花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8.信托人指根据基金行政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对本基本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人民深圳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9.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10.年初资产净值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11.受益凭证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中才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12.单位持有人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发送至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13.受益人名册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成交额交易量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一、前言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为投资者提供了多元化的资产配置选择。
而基金资产信托契约则是规范基金运作、保障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本契约旨在明确基金管理人与信托受托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透明和有效运作。
二、信托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是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具备基金管理资格的专业机构。
其主要职责包括基金的投资管理、资产配置、风险控制等,以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二)信托受托人信托受托人通常是具有良好信誉和专业能力的金融机构,负责保管基金资产、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对基金运作进行监督。
(三)投资者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方,通过购买基金份额成为基金的受益人,享有基金资产带来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三、基金的设立与规模(一)基金的设立本基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设立,经审批后正式运作。
(二)基金规模基金的初始规模为_____元,后续可根据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情况进行调整。
四、基金资产的构成与管理(一)基金资产的构成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等各类金融资产。
(二)投资目标与策略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并在信托契约中明确。
(三)投资限制为控制风险,基金投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限制,如投资比例限制、禁止投资领域等。
五、基金资产的保管(一)信托受托人应设立专门的账户,对基金资产进行独立保管,确保资产的安全。
(二)信托受托人应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进行资金划拨和资产交易,确保操作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三)定期对基金资产进行核算和估值,向基金管理人及投资者披露资产状况。
六、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投资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基金管理人申购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按照基金净值计算。
(二)赎回投资者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赎回基金份额,赎回金额根据基金净值和赎回份额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可以收取一定的申购费和赎回费,费用标准应在信托契约中明确。
证券合同基金资产信托契约

证券合同基金资产信托契约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所有的资产信托给乙方管理,由乙方按照甲方的意愿投资于证券市场相关基金等金融产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以下协议:一、信托目的甲方基于对乙方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产委托给乙方进行管理和运用,以期获取基金投资的收益。
二、信托资产1. 本信托的资产包括甲方投资的本金及由甲方投资产生的其他资产。
本合同签署时,信托资产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 信托资产的投资方向主要为证券市场相关基金等金融产品。
三、信托期限本信托期限为____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信托管理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意愿进行信托资产的管理和运用,实现甲方的投资目的。
2. 乙方在管理信托资产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确保信托资产的安全并获取最大的投资收益。
3. 乙方应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投资策略,但应及时向甲方报告投资情况。
五、收益分配1. 信托收益按照甲方实际投入的本金计算。
2. 信托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甲方与乙方事先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3. 信托终止时,乙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将信托资产及剩余收益返还给甲方。
六、风险揭示与承担1. 甲方应充分了解并理解投资证券市场及相关基金等金融产品的风险。
2. 乙方在管理中应遵循风险揭示、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原则,尽力降低投资风险。
3. 甲方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定是否与乙方签订本信托契约。
4. 甲方应承担投资的风险,乙方不承担由甲方投资风险产生的损失。
七、信息披露与报告1.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信托资产的投资情况、收益情况及其他重要信息。
2. 乙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____个月内,向甲方提交信托资产的年度报告。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

¨§ ਧ¤¨§ ü ú÷ù÷¨§ óòáí 쨧 êàéè á ¨§ áਨ§ ¨§× ¨§ ± °¨§ ¨§¤ ù Ivpjionm' k 6 qpo náb fehd ××a`e i5v55
zx e q q q x r wvu {z x wvu ~
dISEsd q pcb ×a` Y×m' k sUq pWVonXTtduDWVd j onsUqp k sUqpd son T u9d uDéonA@uDqpond¨ SEwm k 9QP sGRGC9Q PIsH sGFsrqpsEwqponm k uDqponC u94v ròB3v r877A@u987 } 7wv uo¨ 65ged 432 qponhgw1 k jiut ' d v0v rw)éédv( qp } k t$d &%v r s$ò#pw pd "! }
}|{zyxw
v futfsrq fp onmlkji h g fed x yx wvu t
q! pi
0sr ¨§Uh 0gG `SRDùfed
cba'`SRDùIYáXWVUHT
I
SRQ¨§GáIP Gá HDùGFE DùC ᨧB
ó430 Aò@198ú('76&% $#5 " ! 0 ó432 ¨ §1 % $)# " ! 0) ó ('& % $#"! à
t5úi5d x xh~ú}feon|{m k wì×ts ×n6w qpa`zzd hgfey×a`e i5d ponx5w5vaupo5tsrq×poonm k &4ml qpon×a`one k ~7X j id lmkd sUGqph55ha`onml k ×n6ml qpon×a`e k~7 X j id èm~d sUGqphon55honmè k 6 WVongf×gfe d ld rWVonw5 5 p55Bo i5 5jm~ i5don kyxìut y xwvut 7XsUqpWVdonm1 s s k srád qprqáp% SEsih gfe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基金资产信托契约是一种重要的合同类型,也是基金管理和资产保护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对基金资产信托契约的定义、特点、内容以及适用范围进行详细介绍。
一、定义基金资产信托契约是指,基金管理人作为委托人,将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委托给受托人保管、管理和运用的一种合同。
按照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信托契约是一种委托信托合同,是基金的受托管理方式之一。
二、特点基金资产信托契约具有以下特点:1. 信托财产独立性。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将基金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构成独立的财产群体,不受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的影响和支配。
2. 双重委托关系。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涉及到两个委托关系,一方面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另一方面是基金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
3. 分散风险。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将基金资产进行分散投资,降低了单一投资风险,提高了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收益水平。
4. 信托目的明确。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规定了信托目的,即基金管理人向委托人和基金投资人承诺,将基金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和运用,保障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三、内容基金资产信托契约的内容包括:1. 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的基本信息。
包括姓名、地址、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代码等。
2. 信托目的。
即将基金资产委托给受托人保管、管理和运用的目的和理由。
3. 委托资产。
即委托人向受托人委托的基金资产的类型、数量和投资范围等。
4. 投资方案。
包括基金资产的投资策略、投资组合、风险控制措施等。
5. 受托人的职责和义务。
即受托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的职责和义务,包括合法合规地运用基金资产、保管、保值增值等。
6. 委托人和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对基金资产管理和运用过程的监督权利、信息披露权利、委托费用承担义务等。
四、适用范围基金资产信托契约适用于各类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等涉及基金管理和资产保护的业务场景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签订基金资产信托契约,明确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用方式,加强对基金资产的保护和监督,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范文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范文一、背景介绍基金资产信托是一种以信托为基础,通过信托公司作为信托人,将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进行投资的一种金融工具。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是信托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约定的具体权益和义务的文件,它规定了双方的权益、责任和义务,保障了投资者的权益。
本文将以基金资产信托契约范文为主题,探讨其内容和结构。
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契约是基金资产信托的法律依据,旨在明确信托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权益和义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契约适用于信托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基金资产信托业务。
第三条信托公司应当依法经营,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投资者的权益和义务第四条投资者有权按照本契约约定的方式和条件向信托公司委托管理其资金,并享受投资收益。
第五条投资者有义务按照本契约约定的方式和条件向信托公司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六条投资者有权要求信托公司提供投资情况的报告和账户结算单,并对投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信托公司的权益和义务第七条信托公司有权按照本契约约定的方式和条件管理投资者的资金,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契约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信托公司应当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风险,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契约约定,向投资者提供投资情况的报告和账户结算单,并接受投资者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争议解决第十条本契约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其他事项第十一条本契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第十二条本契约的修改、补充和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本契约的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约定。
三、文章结构分析本文所示的基金资产信托契约范文共分为五章,分别是总则、投资者的权益和义务、信托公司的权益和义务、争议解决和其他事项。
每章的内容都围绕着特定的主题展开,使契约的内容更加清晰明确。
蓝天基金资产信托契约

蓝天基金资产信托契约蓝天基金资产信托契约本契约(以下简称“本信托”)由(委托人姓名)(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受托人姓名)(以下简称“受托人”)在互相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
受托人根据本信托的规定,代表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以达到本信托的目的并保障委托人及受益人的利益。
一、委托财产1.1 委托人保留委托财产的所有权。
委托财产包括所有的资产、权益、负债和责任等,例如股票、债券、房地产等。
具体的委托财产名册请见附件一。
1.2 委托人应当保证委托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并向受托人提供完整的财产证明文件。
1.3 如果委托人要增加或减少委托财产,应当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受托人同意后予以确认。
二、信托期限2.1 本信托设立时间为(确定时间),有效期至(确定时间)。
2.2 在本信托期限届满前,委托人有权随时终止本信托。
受托人在接到委托人终止委托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运营,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稳定及透明。
三、受益人3.1 本信托中的受益人是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
3.2 委托人有权随时变更受益人名单,并向受托人书面说明变更内容。
3.3 受益人享有委托财产的收益和盈余。
受益人享有的收益是根据受托人运营委托财产的收益情况所得,而不是直接享有委托财产本身的收益。
三、受托人的责任4.1 受托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契约规定,勤勉尽责,谨慎处理,严格管理,保全委托财产,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4.2 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运营委托财产,最大限度地提高财产的价值。
4.3 受托人应当按照合理的投资规划和风险控制原则,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运作信托资产,以达到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期望收益。
4.4 受托人应当定期向委托人提供有关委托财产的报告和代管费用报告,并随时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财产的相关信息。
五、费用和报酬5.1 受托人运作委托财产的费用应当由委托人支付。
具体的费用标准和结算方式请见附件二。
5.2 受托人的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绩效报酬。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 (10)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随着金融市场的深入发展,基金投资已经成为了人们赚取利润的一个重要手段。
而基金资产信托契约的出现,为投资者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投资中的角色和利益分配等问题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规范和指引。
在本文中,将对基金资产信托契约进行详细的介绍,包括定义、功能、类型等方面。
一、基金资产信托契约的定义基金资产信托契约是指基金管理公司与信托公司之间签订的一份合同,主要目的是确立基金资产的所有权、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基金财产的管理及处置、基金份额的发行和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宜的法律关系。
二、基金资产信托契约的功能基金资产信托契约有以下三个主要功能:1. 确立基金资产的所有权及相关法律关系在基金投资过程中,投资者会将其自有资产投入基金中,由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和运作。
此时,基金资产信托契约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其能够明确确立基金资产的归属权,为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资产管理提供了法律基础。
2. 规范基金管理公司与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基金资产信托契约中,一般会列明基金管理公司及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规定清楚。
通过这样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能够遵循契约规定进行信托管理,从而降低了基金运作中风险的产生。
3.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基金资产信托契约能够确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和责任,规范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相关关系。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契约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加强对基金运作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三、基金资产信托契约的类型根据受托人的不同,基金资产信托契约可以分为银行信托型和非银行信托型两种类型。
1. 银行信托型契约银行信托型契约是指资产信托受托人为银行的契约形式。
一般来说,银行信托型契约对于资产安全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平民化管理有更高的保障,但风险也比相应的非银行信托型契约更低。
2. 非银行信托型契约非银行信托型契约是指资产信托受托人不是银行的契约形式,一般来说,这种类型的契约适用于资金量不大、风险系数较低的基金。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律师版)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点,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释义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1.本基金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基金。
2.基金单位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3.人指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5.主管机关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6.经理人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
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7.投资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8.信托人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本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9.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10.年初资产净值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11.受益凭证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12.单位持有人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13.受益人名册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基金资产信托契约是指基金管理人将基金的交易资产,以信托形式委托给信托公司负责管理,通过签订基金资产信托契约,规范信托双方关系,确保交易资产的安全和收益。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是保障基金资产管理的一个重要法律文书。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甲方和乙方的身份及定义甲方一般指基金管理人;乙方指信托公司。
基金管理人是发行基金、管理基金资产的机构;信托公司是接受委托管理基金资产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和信托公司均应当按照基金法律法规要求,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和资质,具备相应的能力和信誉。
二、交易资产的委托范围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资产信托契约中应当明确交易资产的委托范围,委托的范围应当与基金合同及其公告、基金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书相一致,不得超出投资范围。
信托公司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委托进行资产投资,根据证券交易法规定,应当遵循“适当性原则”,秉承谨慎、稳健的理念,科学、合理地分配资产,保障甲方和乙方的合法权益。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基金资产信托契约中应当明确甲方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应当按照委托范围进行合理的投资决策,控制风险,确保交易资产的安全。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信托权利,合法、谨慎、诚实、勤勉地运用交易资产,确保资产的总体稳健增值。
同时,双方应当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资产的运作情况,并及时修订信托契约,保障公平公正。
四、基金资产的安全保障基金资产信托契约中应当明确基金资产的安全保障措施,强化风险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明确交易资产的保管职责,确立保管方式,设定财务监控机制,确保交易资产的安全。
同时,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防范黑客窃取投资者信息,保护交易资产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五、基金资产的转让与终止基金资产信托契约中应当明确资产转让的条件、程序和方法,以及终止协议的条件和情形。
资产转让应当符合法律和行业规定,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对交易资产产生影响。
而终止协议通常发生在以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存在违规行为、资金出现短缺,信托公司出现经营风险等。
资产信托契约 (5)

资产信托契约资产信托契约是一种基于信任关系的契约,依托于信托财产的运作和管理。
它主要适合用于财富传承、基金管理、企业管理、遗产继承、慈善捐赠等领域。
本文将从定义、分类、特点、应用、法律意义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定义资产信托契约是指成为媒介的独立法人,以受托人的身份接受委托人的资产,将其进行有目的的规划,为受益人提供特定服务的一种信托契约,它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组成。
二、分类根据不同的机构类型和不同的受益人对象,资产信托契约可以分为公益信托、私人信托和慈善信托等。
其中,公益信托是为公益事业和社会事业服务,私人信托则是为了满足私人权益的需要,慈善信托则是为慈善目的服务。
三、特点1、资产隔离资产信托契约的最大特点是资产隔离,即托管的财产归信托财产所有,不受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追债、债务、诉讼等影响。
2、法律保护资产信托契约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管理机构,其规定和合同都有法律约束力。
3、运作灵活资产信托契约的运作方式和管理机制都比较灵活、高效和便捷,便于实现资产规划和资产管理的最大化效益。
四、应用资产信托契约主要适用于以下领域:1、财富传承资产信托契约可用于家族信托、子女信托等方面,用于实现通过一定的手段将财产有效地传承给下一代或者其他的受托人负责管理。
2、基金管理资产信托契约可用于各类基金管理,包括不动产基金、证券基金等,有助于提高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3、企业管理资产信托契约可用于企业家权益、合同管理等方面。
4、遗产继承资产信托契约可用于遗产管理,实现遗产的平稳过渡和继承,有助于遗产的分配和保护。
5、慈善捐赠资产信托契约可用于各类慈善机构和捐赠人之间的合作,为慈善事业提供保障和支持。
五、法律意义资产信托契约在法律上具有很高的法律意义,其中包括以下两点:1、资产托管资产信托契约对于资产的托管和管理功能是比较明显的,这种机制有利于实现资产的保护和管理,也是一种资产规划的重要方式。
2、法人证明资产信托契约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其合同具有合法性和合同约束力,为各个参与方提供了很好的证明基础和法律保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点,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释义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1.本基金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基金。
2.基金单位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3.人指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5.主管机关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6.经理人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
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7.投资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8.信托人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本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9.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10.年初资产净值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11.受益凭证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12.单位持有人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13.受益人名册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14.登记人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证券登记公司。
15.交易日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16.关连人泛指下列三种人:(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17.估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18.估值日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19.首次发行费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20.经理年费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三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1.资产净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22.信托年费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3.核数师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24.一般决议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5.特别决议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6.会计结算日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27.待分配收益帐户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帐户。
28.收益分配日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议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过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29.基金管理规定指《蓝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30.基金管理规定指《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31.计价日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本基金1.本基金名称:蓝天基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
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帐户进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需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资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另加收发售价格3%的首次发行费。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1000基金单位。
4.本基金所发行的受益凭证是表示单位持有人享有对本基金一定份额资产的所有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明,不是保障收益的凭据。
5.经理人须认购并持有本基金单位发行总额5%的份额,且在本基金清盘前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数额。
6.本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约规定所享有的对本基金的权益大小,与该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增不享有对本基金某一特定资产的特别权利。
7.本基金单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闭式存续期间不得向本基金赎回其所持的基金单位。
8.如果本基金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所售出的基金单位数额达不到最低限额的要求,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届时将由发起人将已募集的金额加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一并退还给认购人。
第四条受益人名册和基金单位的转让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名册由经理人以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制作、登录、变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记人办理。
受益人名册记录的内容为:(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现金收益用的银行帐号或存折号。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3)该受益人认购或受让基金单位的日期及转让人的有关资料;(4)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日期。
2.受益人如认为需要更改上述记录内容时,应向经理人或登记人提出更改申请,由经理人或登记人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册上作出相应变更。
3.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和其所持单位份额的大小一般应以受益人名册的记录为准。
4.本基金成立满三年后,如属延长封闭期,则本基金单位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按照上市的证券交易规则执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过经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
6.上述基金单位的交易或转让价格按该交易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并由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另行支付主管机关规定的印花税和手续费。
7.上述转让中的受让人须持转让凭证向经理人或登记人办理已转让的基金单位过户手续后,方能享有该份额基金单位的收益分配等权益。
第五条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1.本基金作为面向社会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目标是根据证券等市场的变化情况,将投资人所汇集的资金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类别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房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达到本基金资本的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并以深圳、上海两地市场为主。
为了更好地利用投资机遇,本基金也可以参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及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等业务。
3.本基金的投资规模或范围有下列限制:(1)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本基金该会计年度初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超过40%,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超过30%,房地产和期货等其它类投资不超过40%;(2)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种证券的总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将值的10%;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证券的数额不超过该公司该种股票或证券发行总数的10%;(3)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其它各类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受益凭证,不能以本基金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能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4)本基金不能对外放款,但等待投资时机的款项可对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25%;(5)经理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经理人自己的股东拥有3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目上。
4.在下列情况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资已超出上述投资限额,经理人无须对该投资额进行调整(包括无须减少或追加投资或作其它资产配置);①由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升值或贬值,或由于某种市价变动的原因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过上述限额时;②由于受投资的企业出现兼并、重组、分立、转让等情况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③由于本基金在经营活动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额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起限时。
5.经理人或其关连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义与本基金发行投资往来关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连人处的现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当期同业的存款利率水平。
7.经理可以随时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将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变现后将资金转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资活动均应遵循市场通常交易方式进行,除非经理人认为有必要采用对本基金并无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须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其它财产,并可要求经理人及时采取措施,将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替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