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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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6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技术标准细则(试行)

20181126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技术标准细则(试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规划分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技术标准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明确建筑设计具体内容,在满足2018年版《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青岛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试行)》的基础上,制定该规划审查技术标准细则。

一、住宅建筑1、居住建筑标准层层高:2.8米-3.6米。

2、低层建筑每栋单体不得少于3户。

3、低层建筑之间不能以构件形式连接,必须以具备使用功能的房间连接。

4、低层住宅入户门厅层高高于标准层的按规定乘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5、住宅建筑一层外围设置的围合院落中的绿地,不计入绿地率。

6、住宅区配套商业建筑不得沿路布置低层商业网点,应设置商业内街,且不得与住宅建筑连接。

二、办公(含研发办公)建筑1、建筑主体标准层层高:3.6-5.0米。

2、大堂、会议室及配套活动场所的层高按相关规范控制。

3、除可设置少量有独立卫生间的套房办公室(不得超过总套数的10%)外,原则上标准层的楼梯间、卫生间、开水间等应集中设置,办公建筑不得设计为住宅套型。

4、不得设置厨房和阳台。

三、酒店建筑1、除按星级标准要求设计外,标准层(客房)层高原则上控制在3.3-4.5米。

2、酒店大堂及多功能会议厅层高原则上不予控制。

3、除规划条件特别设定外,新建项目不得设置公寓式酒店及独栋别墅式酒店,以及与酒店不相关的经营性设施。

4、酒店配套设施应符合同级星级酒店配置标准。

四、其他商业建筑1、商业建筑标准层原则上控制在3.3米-4.5米;2、商业建筑不得设置厨房和阳台,应集中设置公共卫生间。

五、工业建筑1、工业厂房原则上以多层厂房为主,确因特殊工艺要求可设置单层厂房,标准厂房建筑层高原则上不得低于4.2米。

2、厂房不得设置阳台、独立卫生间,厂房配套设施仅包括办公、餐厅、会议、展厅、单身职工宿舍等。

3、单身职工宿舍不得设计为住宅套型,应设计为内廊式或外廊式。

六、建筑间距及退线1、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宿舍等项目周边进行项目建设时,除满足国家规定的法定日照要求外,周边用地新建建筑退线要求应按照建筑日照间距合理公摊的原则进行建筑退线控制。

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审查管理,规范审批、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其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一步认证项目在技术上和经济上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编制设计文件以便取得最大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第四条凡是中型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复杂、政府投资或者备案立项的小型建设项目和利用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国债资金的小型建设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分期建设的按立项核准及规划审批等相关文件确定;技术简单的小型建设项目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项目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五条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工作。

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管理制度。

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审查与管理:(一)审批政府投资或者备案立项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二)审批管理市政工程:利用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大中型城市供水、排水、煤气、供热、道路、桥梁、地铁、垃圾处理等市政工程。

(三)审查管理建筑工程:单体在8万平方米以上、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工程;超限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含地下空间)工程。

其他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审查管理。

具体管理细则由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原则(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规划、用地、环保、消防、人防、抗震、卫生、绿化和节能等要求和批复。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细则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细则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科学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工作。

第二章审批范围和内容第五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范围包括:(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二)水利、电力、交通、通信等专项工程;(三)其他需要进行设计方案审批的工程。

第六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内容主要包括:(一)设计方案的合法性;(二)设计方案的技术合理性;(三)设计方案的环保、安全、节能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四)设计方案的投资估算是否合理;(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项目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设计方案申请。

第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设计方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设计方案时,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设计方案批准文件后,应当根据设计方案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审批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设计方案批准文件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擅自施工。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实施细则1. 引言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技术性和可行性,提高建筑物工程施工质量和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是根据《建筑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等参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的机构和人员。

2.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的组织方式2.1 审查小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由由五人以上组成的审查小组进行,每个审查小组由主审人和审查人员组成。

主审人一般由建设单位确定,审查人员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方。

审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2.2 审查程序审查程序一般分为两个环节:现场勘察和文件审查。

现场勘察包括对施工现场及周边情况进行实地勘察,文件审查包括对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材料说明等进行专业审查。

2.3 审查内容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设计标准和规范是否符合要求•设计方案是否与工程特点相符•施工方案是否可行•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现场勘察是否合规2.4 审查结果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抄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审查结果包括合格、不合格和待完善意见等。

对于不合格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方可开展施工。

3.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的具体实施细则3.1 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1.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方案的要求,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初审,确认初步设计方案符合建设工程需求和有关规定。

2.协调有关单位,及时组织施工方案编制,将施工方案、材料说明和与施工质量有关的其它资料一并提交设计单位。

3.协调有关单位,组织现场勘察,整理有关现场和工程交叉地点有关资料,并向审查人员提供方便的工作条件。

4.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有关方面的人员参加审查。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阶段实施细则》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阶段实施细则》
规划部门在现场踏勘时发现项目涉嫌违法建设的,应将现 场照片上传至系统,标识“涉嫌违法建设”,并同时向建设单位 发出违法建设告知书,审批咨询服务结案,系统抄告或者函告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跟进处理(事实清楚的,应同时提出规 划处理意见)。
(三)咨询服务反馈意见的主要内容 咨询服务反馈意见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对项目各项主要经 济技术指标及相关规划要求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提 出修改意见。对是否需提交规委会审议、专家审查等程序提出 明确意见,详细指引建设单位在正式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 前完成规委会审议、专家审查(含审议、审查后的协调、修改) 等工作;依法应当进行规划批前公示和听证的,且经规划审批 咨询服务环节判断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风险的,应当组织开展批 前公示、听证和社会风险评估,确保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前依 法完成相关协调和修改。 四、行政审批 (一)申请及受理
(五)受理部门及受理方式。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含审 批咨询服务和行政审批)由广州市规划局和各分局按照事权分 工分别受理及承办。需要规划部门帮助征求相关专业部门意见 的,审批咨询服务通过市或者区的联合审批系统受理,建设单 位需要先在“广州市政务在线”的“联合审批”栏目提出申请,
·2·
再到规划部门办事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无需规划部门帮助征求 相关专业部门意见的,审批咨询服务可通过规划部门 OA 系统直 接受理,建设单位直接到规划部门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即可。涉 及市、区联动办理的,行政审批的办理时限增加 2 个工作日。
·5·
3)出具咨询服务反馈意见环节(第 8-10 个工作日):规划 部门结合专业部门反馈意见,在第 10 个工作日前向建设单位提 供咨询服务反馈意见。
(2)建设单位选择自行征求专业部门意见的审批咨询服 务办理流程
规划部门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单位报送的修建性 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方案的审查,并出具咨询服务反馈意见。

南京建筑方案审查办法细则

南京建筑方案审查办法细则

南京建筑方案审查办法细则南京市建筑方案审查办法细则一、总则南京市建筑方案审查办法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操作指南。

该办法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南京市建筑方案审查工作,保障城市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二、审查范围南京市建筑方案审查办法细则适用于南京市境内的所有建筑项目的方案审查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城市更新等项目。

三、审查内容1. 建筑方案的合理性:对建筑项目的用途、布局、形式和风格等进行审查,确保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充分考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 结构安全性:审查建筑的结构设计是否合理、抗震性能是否达标,以确保建筑在各种自然灾害下的安全性。

3. 火灾安全性:审查建筑的防火措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等,以确保建筑的火灾安全性。

4. 消防设施:审查建筑内消防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要求,如灭火器、喷淋系统等,以确保建筑的消防安全性。

5. 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审查建筑内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的布局和施工质量,以确保建筑的基础设施安全性和可靠性。

四、审查程序1. 提交申请:建设单位应向南京市城市规划部门提交建筑方案审查的申请,同时提供建筑方案的相关资料。

2. 技术审查:南京市城市规划部门将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建筑方案进行审查,评估其合理性和安全性。

3. 审查意见反馈:南京市城市规划部门将向建设单位反馈审查意见,明确需要修改的内容和要求,并提出合理性和安全性方面的建议。

4. 方案修改: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方案修改,确保方案符合审查要求。

5. 再次提交:建设单位将修改后的建筑方案重新提交给南京市城市规划部门,以便进行再次审查。

6. 审核通过:南京市城市规划部门在确认建筑方案符合要求后,发出建筑方案审查通过证明,建设单位可继续进行后续工程。

五、监督和管理1. 南京市城市规划部门将对建筑方案审查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建筑工程设计)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设计)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审查管理,规范审批、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其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一步认证项目在技术上和经济上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编制设计文件以便取得最大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第四条凡是中型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复杂、政府投资或者备案立项的小型建设项目和利用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国债资金的小型建设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分期建设的按立项核准及规划审批等相关文件确定;技术简单的小型建设项目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项目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五条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工作。

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管理制度。

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审查与管理:(一)审批政府投资或者备案立项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二)审批管理市政工程:利用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大中型城市供水、排水、煤气、供热、道路、桥梁、地铁、垃圾处理等市政工程。

(三)审查管理建筑工程:单体在8万平方米以上、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工程;超限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含地下空间)工程。

其他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审查管理。

具体管理细则由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原则(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规划、用地、环保、消防、人防、抗震、卫生、绿化和节能等要求和批复。

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实施细则

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实施细则

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优化工程许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 号)和《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汕府〔2019〕34号)要求,制定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政府投资房屋建筑项目、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线性工程项目、社会投资一般民用建筑类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政府投资项目已通过工程建设方案联合评审的,可不再进行设计方案审查。

推行工业项目土地带方案出让制度,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用地预审意见可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设计方案审查流程自然资源部门接收到综合服务窗口的设计方案后,在行政审批之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开展设计方案技术审查,设计方案技术审查结果提交自然资源部门后开展行政审批的设计方案审查,同步按需将设计方案及第三方审查结果推送到交通运输、公安交管、住建(含消防)、人防、气象、水务、应急等部门征求意见,参与联审的部门接收到项目设计方案及设计方案审查结果后,依据集成的建设条件(或各自规划),在规定时限内向自然资源部门反馈审查意见,未在规定时限内向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自然资源部门对于各部门的意见进行统筹吸纳,对于符合审查要求的方案,按照限定时间继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宜。

对于不符合审查的要求的方案,退件并告知修改要求,建设单位按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重新申请方案审查,办理时限重新计算。

三、设计方案征求意见时限征求交通运输、公安交管、住建(含消防)、人防、气象、水务、应急等部门意见时限为 4 个工作日。

关于实施《荆门市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技术论证深度要点

关于实施《荆门市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技术论证深度要点

荆门市城市规划协会文件荆规协文[2010]2号关于实施《荆门市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技术论证深度要求规定(试行)》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使我会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和建筑方案设计技术论证工作的顺利实施,保证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结合荆门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为试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各会员单位如有意见,请及时向我们反馈,便于我会修改完善。

第一条荆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和建筑方案设计的技术论证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方案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规,符合国家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制图标准,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规划管理部门下达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划定批准的“五线”控制范围。

第三条方案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在相关等级资质范围内进行设计。

第四条详细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编制深度及内容要求(见附件)。

第五条对于无设计资质或资质等级达不到国家要求的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本协会不予受理。

第六条对设计单位在方案设计中不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五线”和设计要求进行方案设计的,本协会不予受理。

第七条对于临城市主次干道和重要地段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一次提交两个以上不同设计单位设计的方案,以利于规划管理部门进行方案比选。

否则,本协会不予受理。

第八条对于单项工程,反复修改三次后仍不符合强制性条文和规划要求的,本协会三个月内不再受理该设计单位编制的该项工程设计方案。

若出现故意夸张立面图、透视图,或故意编制虚假指标的,本协会上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六个月内不再受理由该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

第九条方案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修改或调整。

如确需修改或调整,应当经原审批机关重新批准,否则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25•【字号】中府[2002]31号•【施行日期】200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府[2002]31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切实执行。

第三条中山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定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接受市建设局委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的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五条建设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或规模划分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单位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的装修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

属特级建筑工程和概算投资1亿元以上的大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图,需报送省建设厅审查。

凡勘察设计中采用涉及安全并且国家现行技术标准未作规定的勘察、设计技术方案,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或验证,并报送省建设厅审查;凡超出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高宽比限值或体型规则性要求的高层建筑工程,应按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办理专项审查。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细则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细则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细则1. 引言本文档是针对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细则,旨在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提供指导和标准。

北京地区作为中国的首都,建设工程涉及面广,要求高。

本文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规划设计的程序、规划设计的内容、规划设计的验收和评估。

2. 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的生产、生活和发展需求,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改善居住环境。

•经济合理:合理利用资源,降低建设成本,提高工程效益。

•生态环保: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安全可靠: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规范标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3. 规划设计的程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3.1. 前期准备阶段•调查研究:对项目区域进行调查和研究,了解地形地貌、气候条件、土壤性质等情况。

•目标确定:根据调查研究结果,确定建设工程的总体目标和规划要求。

•技术攻关:通过专家咨询、技术论证等方式解决项目中的关键技术问题。

3.2. 规划设计阶段•概念设计:根据前期准备阶段的结果,进行建设工程的概念设计,包括总体布局、功能分区等内容。

•施工图设计:在概念设计的基础上,进行建设工程的详细设计,包括结构设计、设备布置等内容。

•建设方案编制:编制建设工程的详细建设方案,包括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等内容。

3.3. 审查评审阶段•内部审查:由规划设计机构内部进行方案的技术、经济、安全等方面的审查。

•外部评审:邀请专家和相关单位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评审。

4. 规划设计的内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建设工程项目的定位和类型;•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包括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气等设施的布置;•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包括建筑物的布局、高度、用途等;•环境保护设施的规划设计,包括噪声、废水、废气等的处理设施;•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设计,包括公园、绿地、景观等的布置。

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实施细则

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实施细则

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实施细则一、审查机构的组织和要求1.审查机构:建立专门的审查机构,由专业技术队伍和管理人员组成,确保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2.审查人员的要求:审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资格和经验,并经过培训,了解最新的技术标准和法规要求,以提高审查质量。

3.保障审查人员的权益:为审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待遇,确保他们能够专注于审查工作,并保障其权益。

二、审查的内容和要求1.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审查方案是否符合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实际可行性等要求,包括布局合理、功能满足、施工可行等。

2.合规性和安全性:审查方案是否符合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要求,包括建筑法、消防法、设计规范等方面的要求,并能够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使用。

3.生态环保性:审查方案是否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包括节能与环保、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要求,以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4.施工可行性:审查方案是否符合施工技术和方法的要求,包括施工方案的合理性、材料和设备的选择等,以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三、审查的程序和方法1.方案提交:建设单位将设计方案提交审查机构,并提供必要的设计文件和材料,以便审查人员进行评审。

2.预审阶段:审查机构在接到方案后,进行初步的技术评估,对关键问题和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审查会议:审查机构组织相关的专家和审查人员进行会议,就方案进行全方位的讨论和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4.审查报告:审查机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会议讨论的结果,撰写审查报告,对方案的科学性、技术性、合规性和安全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5.方案修改和重新审查: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报告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6.审查结果的确认:审查机构将审查结果书面反馈给建设单位,并对审查合格的方案进行确认。

四、审查结果的处理和管理1.合格方案的备案:审查合格的方案需经建设单位备案,以便后续的施工和使用。

2.修改不合格方案:如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建设单位需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查,直至审查合格。

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实施细则

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实施细则

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实施细则项目设计方案技术审查要点(草案)本要点依据《规划工作职责及规划管理制度》而制定,规划管理科负责组织技术审查工作,技术审查人员应严格按规划设计条件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审查。

一、初步审查内容1、建设单位报审项目的材料,包括两家以上(含两家)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文本,绿化景观、亮化设计方案文本,以上材料的电子文件(光盘),出让资料,出让合同是否齐全;2、设计单位的资质和营业执照的审查。

二、规划方案审查内容1、建筑内部与外部的建筑间距、日照间距、离界距离、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强制性内容的审查,不符合处应提供具体数据;2、项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停车泊位、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经济技术指标的审查;3、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位置及面积的审查;4、项目的主次出入口、日照分析图的审查;5、现状地形图及周边环境影响资料和图片的核准。

三、建筑方案审查内容1、地下车库出入口是否合理,地下停车位数量、地下面积的核算;2、建筑占地面积、建筑密度、计容建筑面积、容积率的审查,不足处应提供具体数据;3、建筑平面、立面、剖面是否与总图一致;4、建筑色彩、风格、广告位及外墙材质的审查。

四、绿化景观、亮化方案审查内容1、中心景区以及景观节点效果图的审查;2、游憩道、人行道、铺装场地等无障碍设计的审查;3、绿化面积、绿地率、集中绿地等指标的审查,不足处应提供具体数据;4、植物配植情况以及投资估算表的审查;5、沿街建筑、绿化草坪亮化效果图的审查;6、公共开场空间、河道滨河绿化带与外围环境的衔接。

五、市政工程方案审查内容1、明确主要管网的平面布置以及和城市主干网搭接情况;2、配电房的位置、规模及与周边关系;3、场地内的高压线与建(构)筑物距离;4、场地内的水系与外围水系的沟通关系;5、环卫设施、消防设施、社区用房、物管用房的审查。

建筑方案规划审查细则

建筑方案规划审查细则

建筑方案规划审查细则建筑方案规划审查细则是建筑规划设计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是通过对建筑方案的规划进行细致的审查和评估,确保其符合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标准以及环境保护等各种相关要求。

下面将从建筑方案的规划内容、审查要点和审查程序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建筑方案的规划内容建筑方案的规划内容包括建筑物的布局、层高、建筑面积、立面形态、功能布局、绿化设计等方面。

首先,建筑物的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合理布置建筑物的位置、形式和数量。

其次,建筑物的层高要符合相关的规定和标准,同时考虑到周边环境和市容市貌。

再次,建筑面积应符合规划要求,包括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和总占地面积等。

此外,建筑物的立面形态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景观和建筑风格的要求。

最后,建筑方案中的功能布局和绿化设计要科学合理,保证功能分区的互通和绿化的可行性。

二、审查要点1.符合城市规划:建筑方案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城市规划要求,包括地块的核心功能定位、用地性质、建筑物的容积率、绿化率等。

2.建筑设计标准:建筑方案要符合相关的建筑设计标准,包括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性、防火防灾要求、室内环境舒适性等。

3.环境保护:建筑方案要符合环保要求,包括建筑物的节能设计、废弃物处理、雨水利用等方面。

4.周边环境协调性:建筑方案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包括立面形态、景观设计、交通接驳等方面。

5.历史文化保护:建筑方案要注意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要求,尊重传统文化和建筑风貌。

三、审查程序1.建筑方案报送:建筑方案由设计单位编制完成后,提交给规划部门进行审查。

建筑方案报送材料包括设计说明书、施工图纸和相关的技术资料。

2.初步审查:规划部门对建筑方案进行初步审查,主要是对方案的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建筑设计标准、环保要求等方面进行评估和审查,初步判断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3.技术评审:对初步审查通过的方案进行技术评审,由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细致的审核和评估,主要是对方案的结构、防火、节能、绿化等方面进行评估和审查。

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实施细则

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实施细则

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汕尾市范围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

第三条设计方案审查应强调整体性和综合性,注重项目的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第四条设计方案审查应实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决策过程应高度透明,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设计方案审查的程序第五条设计方案审查应分为初审和终审两个阶段。

第六条设计方案初审主要目的是对设计方案的基本符合性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等。

第七条设计方案终审主要目的是对初审通过的设计方案进行深入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方案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社会效益等。

第八条设计方案审查应由专家组组成,专家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九条设计方案审查应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同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条设计方案审查应充分听取设计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设计方案审查的内容第十一条设计方案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工程项目的总体布局和规划设计;(二)建筑结构、施工工艺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三)工程设备的选型和配置;(四)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五)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经济性;(六)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符合性。

第四章设计方案审查的结果第十二条设计方案审查的结果应当及时向设计单位反馈,同时应公示给社会公众。

第十三条设计方案初审通过的,设计单位可以进入终审阶段。

设计方案初审不通过的,设计单位应按照要求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四条设计方案终审通过的,设计单位可以按照该设计方案进行工程施工。

设计方案终审不通过的,设计单位应按照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进行审查。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设计方案审查应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向相关部门举报设计方案审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设计方案审查的结果应及时公示,设计单位应按照公示结果进行设计方案的修改和完善。

第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设计方案审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2024

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2024

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2024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2024建筑法的实施细则,旨在对建筑法的具体实施进行细化和规范,确保建筑行业的安全、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2024年版)。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建筑法所称建筑物,是指由人类为居住、工作、交流、娱乐、旅游、教育、医疗、体育等活动而建造并且具有固定居住功能,并在相对长时间内使用的。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设计,是指建筑物所需的方案、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供电、通风、照明、消防等相关技术要求和标准。

第四条建筑法所称的施工单位,是指承担建筑施工任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以及依法取得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

第五条公众集会建筑物的设计、施工、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的安全、卫生、保洁、消防、环境等规定。

第六条建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建筑物中设置或者委托他人设置临时性安全管理机构。

第七条私人非住宅建筑物的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建筑物的地下室、外墙、外窗、外门、外围设施和公共部位履行维修义务。

第八条建筑的改建、扩建、拆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消防、安全、环境等规定,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建筑物设计第九条建筑物的设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和工作需要,确保使用功能、安全性和经济性。

第十条建筑单位应当对建筑设计进行审查,并对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申请,应当提交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消防等审查要求的文件。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设计,并经注册的建筑师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建筑物设计过程中应当注重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方面的要求,并采用先进、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和技术。

第三章建筑施工第十四条建筑施工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和设计图纸进行,并且应当具备相应的合格证和施工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应当经设计单位重新审核,并报经审查单位批准。

如何做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审查

如何做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审查

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审查一、规划建筑方案设计的要素1、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项目范围、规划建筑面积、建设规模等基本信息。

2、项目背景: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发展的必要性、项目的功能定位等。

3、项目需求:包括项目建设的基本需求、功能需求、使用需求等。

4、项目环境:包括项目所处的区域环境、周边环境、气候条件、自然环境等。

5、技术条件:包括项目的技术要求、工程条件、施工技术等。

6、设计理念:包括设计思路、设计理念、设计风格、设计要求等。

7、效果展示:包括效果图、示意图、动画展示等。

二、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审查的内容1、方案的创意性:要审查设计方案是否具有创新性,是否满足建筑设计的要求和特点。

2、方案的合理性:要审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项目的基本要求,是否能够实现项目的功能需求。

3、方案的可行性:要审查设计方案是否能够在技术和经济条件下实现,是否能够顺利进行施工。

4、方案的实用性:要审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实际使用的需要,是否满足用户的需求。

5、方案的美感性:要审查设计方案是否具有艺术性和美感性,是否能够提高建筑的品质和形象。

6、方案的绿色环保性:要审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是否能够降低能耗和减少污染。

7、方案的安全性:要审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安全要求,是否能够确保建筑使用的安全。

三、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审查的流程1、设计任务的确定:首先确定设计任务书,明确项目需求和设计要求。

2、设计方案的编制:根据设计任务书编制设计方案,并做相关的效果展示。

3、设计方案的评审:组织专家、业主和相关方进行设计方案的评审,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和评定。

4、设计方案的修改:根据评审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和提升设计方案的品质。

5、设计方案的确定:最终确定设计方案,并形成规划建筑方案设计报告。

四、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审查的意义1、提高设计质量:通过审查和评估,发现和解决设计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提高设计的质量和效果。

2、保障建筑安全:通过审查设计方案,确保建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保障建筑使用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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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实施细则
项目设计方案技术审查要点(草案)
本要点依据《规划工作职责及规划管理制度》而制定,规划管理科负责组织技术审查工作,技术审查人员应严格按规划设计条件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审查。

一、初步审查内容
1、建设单位报审项目的材料,包括两家以上(含两家)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文本,绿化景观、亮化设计方案文本,以上材料的电子文件(光盘),出让资料,出让合同是否齐全;
2、设计单位的资质和营业执照的审查。

二、规划方案审查内容
1、建筑内部与外部的建筑间距、日照间距、离界距离、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强制性内容的审查,不符合处应提供具体数据;
2、项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停车泊位、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经济技术指标的审查;
3、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位置及面积的审查;
4、项目的主次出入口、日照分析图的审查;
5、现状地形图及周边环境影响资料和图片的核准。

三、建筑方案审查内容
1、地下车库出入口是否合理,地下停车位数量、地下面积的核算;
2、建筑占地面积、建筑密度、计容建筑面积、容积率的审查,不足处应提供具体数据;
3、建筑平面、立面、剖面是否与总图一致;
4、建筑色彩、风格、广告位及外墙材质的审查。

四、绿化景观、亮化方案审查内容
1、中心景区以及景观节点效果图的审查;
2、游憩道、人行道、铺装场地等无障碍设计的审查;
3、绿化面积、绿地率、集中绿地等指标的审查,不足处应提供具体数据;
4、植物配植情况以及投资估算表的审查;
5、沿街建筑、绿化草坪亮化效果图的审查;
6、公共开场空间、河道滨河绿化带与外围环境的衔接。

五、市政工程方案审查内容
1、明确主要管网的平面布置以及和城市主干网搭接情况;
2、配电房的位置、规模及与周边关系;
3、场地内的高压线与建(构)筑物距离;
4、场地内的水系与外围水系的沟通关系;
5、环卫设施、消防设施、社区用房、物管用房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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