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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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研究生
出国(境)交流项目协议书
甲方:武汉大学研究生院
乙方:(获资助研究生)
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住址(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丙方:(乙方所在培养单位)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资助和支持下出国(境)交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为加快研究生教育国际化进程,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接受乙方的申请,同意派遣乙方:
1.赴(国家或地区)(研修高校或科研机构)进行短期研修,研修期限为个月,具体时间为年月日到年月
日。(短期出访类别填写)
2.赴(国家或地区)参加(国际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为天,注册费为元。具体时间为年月日到年月日。(国际会议类别填写)
第二条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为乙方办理出国(境)留学手续提供帮助和支持。
2.向乙方提供在规定出国(境)时间内的出国奖学金元(研究生院填写)。
第三条乙方承担的义务:
1.保证完成所制定的留学计划或参会任务,并保证在第一条确定的交流期限内回国。
2.未经甲方批准,乙方在外期间不得更改交流身份、期限、单位、会议和计划,不得改变国籍或从事与交流项目无关的活动。
3.乙方在外期间应注意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必须购买整个在外期间(如出访时间有延长的,必须购买保险至回国日期)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等各种保险,并保存相关发票作为回国获得资助的必要凭证之一。如未按要求购买保险或不能提供相关发票等凭证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学校不负责乙方在外期间的任何医疗费用以及发生意外所涉及的各项费用。
4.乙方需主动与丙方保持联系,短期出访者需定期(至少每月一次)向丙方汇报学习、生活、开会情况。如遇到问题需及时与甲方和丙方联系。
5.在外期间不得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应自觉维护祖国荣誉,服从使(领)馆的管理;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6.回国前,短期出访者应完成《研究生短期出国(境)研修评估表》并请外方导师在《评估表》上填写意见。回国后,由中方导师在《评估表》上根据乙方研修总结及外方导师评估意见签署考核结果,并由培养单位签字盖章。此外,还应向研究生院提交出国研修总结报告(总结应全方位反映在外研修经历和生活体验,以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护照首页及标有出入境日期页面的复印件。
参加国际会议者应向研究生院提交会议日程安排(Final Program,含有本人发言或报展的日程页复印件),护照首页及标有出入境日期页面的复印件,参加国际会议的总结报告,参会情景照片若干张。
7.应在返校后一个月内做一场公开学术报告或组织一次学术沙龙,并将相关材料(如讲义、PPT、照片等)交研究生院备案。
8.派出有效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至2017年12月20日,乙方逾期未成行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被资助资格。
9.乙方同意甲方在签订协议之日起,将乙方的学籍信息进行锁定。学籍信息锁定后,乙方不能提交毕业申请。乙方回国后应持护照、第三条第6项中的相关材料和保险等相关票据到甲方办理报到手续,解除学籍锁定。未按照协议要求完成交流活动者,甲方将视情况追回乙方的全额或部分奖学金之后,解除对乙方的学籍锁定。
10.原则上,乙方在校期间不得再申请学校的同类资助项目。
第四条短期出访的因故不能按期返校,应提前1个月向丙方提出申请,由丙方提出初步意见后报甲方,经甲方批准后短期出访的可延长研修期限(只能申请一次且不得超过九个月)。延长期内学校不再提供任何资助,擅自延期者将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不得延期。
第五条乙方在发表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武汉大学研究生出国(境)交流项目专项经费资助”,且资助对象的署名单位应为武汉大学。
第六条受本项目资助的短期出访博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答辩时,其发表的资格论文应高于2013年研究生院颁布的《武汉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资格论文的暂行规定》的相应要求。
第七条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签约各方均负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中的任一条,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事实,撤销对乙方的资助。
第八条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丙方(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